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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电工工作管理制度规范优秀(汇总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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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电工工作管理制度规范优秀(汇总15篇)
2023-11-25 19:29:53    小编: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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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工作管理制度规范优秀篇一

乙方:xx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并忠实地履行本合同。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应提前一周将推广文字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证明、网站地址、稿件、图片提供给乙方,若因甲方原因延误,由甲方负责承担责任。

2.甲方应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及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3.由该业务推广产生的一切效益和法律责任由甲方享有或承担。

4.甲方须按月付清当月推广费用。

5.若向甲方提供广告服务时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或提供广告服务时自身进行调整影响本合同,乙方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已发布的广告服务费用照收。

6.若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支付费用,乙方有权随时中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7.甲方不得将本合同及所附带的权利转让予第三方。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推广位置的文字或图片在合同期内能正常显示,确保完整不被破坏。

2.当甲方按本合同规定需要更改推广内容时,乙方应及时安排更改。

3.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有权进行修改。

三、违约责任。

双方须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各自履行责任,违约方应负全部责任。

四、其他说明。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信息安全服务平台。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年月日日。

电工工作管理制度规范优秀篇二

五、厨房操作人员应当穿着整洁的工作服;戴工作帽,头发应梳洗整齐并置于帽内。

六、需要熟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c;加工后的熟制品应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七、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度或低于10度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冷后再冷藏。

八、凡隔餐或隔夜的熟食制品必须经过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九、上灶炒菜做到色、香、味具全,发现有变质、不新鲜的不得加工。

十、盛调味品的器皿,用后必须加盖,各类用品按指定地点放齐;保持灶面清洁无油污。

电工工作管理制度规范优秀篇三

一、库房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把握进库货物质量关。

二、严禁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进入库房。

三、储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

四、仓库须有“三防”设施,原料库禁存杀虫剂和亚硝酸盐等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五、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六、进出货须有记录,领用物品要签名发放,每月进行清底盘库。

七、确保库房的清洁卫生和安全。

电工工作管理制度规范优秀篇四

1.机电管理人员要由有机电技术职称(机电技术员以上或机电技师)的人员来担任。

2.机电工作人员要经专门培训并持有合格证才能上岗作业。

4.所有设备完好率要达到要求,井下电器设备杜绝失爆。所有井下使用的'机械、电器设备,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有防爆资质的合格产品。

5.机电人员要三班跟班作业,及时解决当班出现的机电故障。并作好机电质量标准化工作。故障设备修理返矿后,要由专业人员检查防爆性能无问题才能试运转,一切正常才能下井使用。

6.制定详细的机电检修计划,按期对绞车、主扇、水泵、局扇、瓦斯监控系统等进行检查维修。

7.机电工作要服从于安全,要为生产服务。

电工工作管理制度规范优秀篇五

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

1、安监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注册、送培、取证,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特种工种教育,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

2、办公室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定员配备、工作变迁,并配合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管理。

3、特种作业所负责部门负责向外送培特种作业人员前的内部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1、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3、公司特种作业范围: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车辆驾驶、安全管理等。

(一)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1、特种作业人员由所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安监部提出送培申请,安监部审查后办理外出培训手续。

2、待培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到公司指定地点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后进行培训。

3、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的人员,必须是本特种作业学徒期满或相当于出徒技术水平,并由本部门进行专业技术理论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者。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

1、特种作业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员工进行作业,其他人员不准进行作业。

2、取得《特种作业证》人员每年还必须经安监部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3、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上级主管部门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

1、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分公司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2、凡是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重新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3、考核发证和复审后一年,由分公司安监部负责组织一次中间考核。考核结果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证》。

1、特种作业人员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有效,由调出单位通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2、公司内调动不再从事本工种作业人员,由调出单位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送交主管部门备案。

3、特种作业人员从外单位调入本公司的,应纳入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4、特种作业人员退休,应交回特种作业操作证。

(六)处罚。

1、对不参加复审和中间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视为自动取消特种作业资格,并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各部门不得让其继续从事特种作业,违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者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调离原工作岗位,视其情节处罚本人200—500元。

本办法至颁布之日起生效。

电工工作管理制度规范优秀篇六

一、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二、餐具清洗、消毒做到:一刮渣、二粗洗、三冲洗、四消毒、五保洁。

三、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粗洗冲洗分池清洗;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它水池混用。

四、面板上不准堆放其它物品;面粉等炊事用器械使用后立即冲洗擦净。

五、伙房内架、箱等物品每天擦拭,及时清洁刀具、占板等用品,各类用品按指定地点摆放整齐。

六、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储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餐饮具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记,餐具保洁柜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七、每日餐饮具及时消毒、登记并签名,责任到人。

电工工作管理制度规范优秀篇七

一、成立由校长为组长、副校长及总务处主任为副组长的膳管会领导机构,成员有食堂主任、厨师长、保健员、食堂管理人员组成。

二、由总务处主任全面负责,监督检查食堂工作落实情况;不定期对炊管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教育,不断增强职工食品卫生意识,指导和监督炊管人员规范操作,保证各项卫生制度实施。

三、食堂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且具有食品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四、配有专职食品管理人员,负责食品验收把关、饭菜留样;对购入及销售菜留样有登记并签名。

五、卫生检查分为抽查与定期检查,抽查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造成食物中毒或经上级检查卫生不合格者责任人按有关处罚规定执行。

七、建立食堂食品卫生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八、保持食堂内外环境整洁,各项设备运转正常;各项卫生制度落实到位;确保饮食卫生、安全。

电工工作管理制度规范优秀篇八

1掌握必要的电工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门站内的电气设备概况,遵守安全操作制度。

2坚守岗位,应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勤看、勤听、勤检查,一般情况下每天巡视仪表并做好记录。

3应严格执行门站颁布的巡视制度,对门站配电室配电系统进行巡视检查。如发现隐患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故障隐患,保证电力系统供电正常。

4维修电气设备,应作好记录,完工后应认真检查,方可送电试运行;门站内的高压隔离开关和隔离刀闸开关,禁止带负荷拉开;电气设备不准在运行中拆卸修理,必须切断电源后,挂上警示牌,并需专人看护方可工作。

5电气运行中突然停电,应拉电源开关,确认停电原因;来电验明,方可重新按送电程序操作;登高作业时,应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规定。

6发现运行不正常危急设备和人身安全时,不得拖延时间,在向场站领导汇报的同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停机或停电。

7门站内高压变电室、低压配电室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获准参观者应由有关人员陪同。

8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日报表和值班记录。

5责任与权限

5.1对维修过后的设备动力运转负责。

5.2有权拒绝任何人未经许可操作电气设备。

电工工作管理制度规范优秀篇九

1.1了解公司下达的销售任务指标,协助店长进行销售任务分解。

1.2营业中应随时保持货架上摆放的商品充足和整齐,不得出现展示商品不足和摆放零乱的现象,如果发现商品不足应及时告知店长及时补货。

1.3店面到货须配合配货员认真清点验收,及时上柜, 店面营业员对其负责的货区商品的盈亏负责,做好防盗工作。

1.4、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做到对所负责的每种商品的价格、产地、规格及特性都了如指掌。

1.5营业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串岗、离岗、不得聊天拉呱,有事离岗须向店长或值班店长请假并向其他员工做好委托。

1.6做好商品整理、保管、补充和盘点工作,做好交-班盘点。

1.7配合收银员做好销售收银工作和顾客信息采集工作。

1.8顾客的退换货必须严格按照《婴氏妇婴养护中心商品退货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退货操作。

1.9微笑服务,掌握所售商品的专业知识,要用规范专业的语言同顾客交谈,避免同顾客产生冲突。

1.10积极响应、配合公司在各个店面进行的促销活动。

2其他辅助职责

2.1营业前做好柜台、货架、商品及地面等环境卫生,达到干净、整洁、玻璃明亮。

2.2随时注意、保持适宜的仪容仪表,给顾客整洁、清新的形象。

2.3发现柜台等设备损坏及时向店长或值班店长汇报。

2. 4听从店长的安排,做好店长临时交办的工作。

为促使每个店员更好的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充分体现个人价值,特拟定以下工作标准。

一、 柜台纪律及顾客投诉、店员仪容仪表 要求:1、上下班时间要准时,坚持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旷工。有事情要提前请假,以便能让店长及时做出工作安排。

2、店员上岗要穿统一的工作服,戴工作帽,佩带上岗证于左胸上方,着装效果达到“洁、齐、美”。

3、上岗时间不聚伙聊天、说笑打闹、擅自离岗串岗,不与顾客发生争辩、吵架、不能因任何原因冷落顾客。

4、因店员服务态度差引发顾客投诉,经查属实,扣除整项奖金。

二、 工作日志表 

(按时填写上班时间段内离开药店的时间、去处、事由及返回时间)  要求:1、每个人必须认真填写工作日志表,做到完整、准确、及时,不能出现过后再补的现象。

2、如发现店员工作时间内离开药店,工作日志表上没有跟踪记录的,按脱岗处理。

三、 店面卫生 

(包括店门口、店内地面、货架、柜台、门窗玻璃、门帘)   要求:1、药品摆放要整齐(标签一律冲外),药品无倒置、无空挡、货架、柜台及药品表面无灰尘。

2、卫生区内不能有杂物,纸屑、灰尘,做到干净整洁。

3、各店卫生区要有直接负责人,分工要明确,做到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管。

4、卫生区内的分工明细要张贴在店内,以便检查。

四、药品实物帐的管理        

(即每人负责的药品进、销、存保管卡)要求:1、每天卖出的药品当天下班之前必须在帐页上销完,做到日清日毕,帐货相符。

2、随时抽查库存情况,不能出现漏销、未销、错销等情况。

3、帐页保持清晰、准确、字迹工整。

4、如实物负责人管辖范围内的实物出现丢失短少情况;按以下办法予以处理:

a、 时间确定在一天以上的,由责任人按零售价全额赔偿,并去掉该项表现奖。

b、 时间段确定在当天内的,责任人在岗,由责任人按零售价全额承担;责任人不在岗,由该店所有在岗人员共同承担。

五、各种报表的填写      

(盘点表、销售记录表、发票、销售计划等)

1、盘点表 (每月的最后一天为盘点日,盘点表提前抄写)要求:(1)抄写盘点表时字迹要清晰,数据要准确。写请药店名称、柜组、盘点日期、标明进价;盘点人、抄写人、实物负责人要实行签名负责制。

(2)盘点表一式三份,上下联数据要一致,各项内容要填全,各项数据做到准确无误。

2、 销售记录表要求:(1)做到书写整齐、数字规范、字迹清楚,认真记录每种药品的优惠,不能出现漏记、少记等情况。

3、 发票的填写要求:(1)严格按照[衡水为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制度]执行。

4、 销售计划的填写要求:(1)各组实物负责人随时掌握各自的库存情况,有缺货及时上报店长,写清产地、规格、数量,不能出现漏报、重报等情况。

(2)常用品种不能出现断货情况。

(3)及时掌握顾客需求,做到顾客有需求,店员有记录,药店有回音。(尤其做好新、特药的计划,留下顾客的联系电话,以便于联系。)

(4)要不断总结积累工作经验,把握好药品在库数量,避免造成库存积压、过期等情况。

(5)每个人负责区域内的老批号品种、滞销品种、量大的品种,要重点推荐,做到心中有数量,推荐有力度,销售有成绩。

六、店员的培训  

(每月中旬组织培训学习) 

学习内容:a药品的专业知识 b药品销售技巧c企业文化要求:

1、各店店员积极参加,认真配合。

2、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3、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充分发挥个人优势,努力提高销售业绩。

4、随时准备接受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此项内容的主要依据。

电工工作管理制度规范优秀篇十

1、在工作票未终结前由于调试、试转、试加电压等工作,需要对电气设备停送电时,应填写试运设备电气停送电票交给电气运行值班人员,电气运行值班人员(许可人)接到停送电票后,应征得所有与被停送电设备相关的工作票负责人同意,并在停送电票上签属意见后,工作许可人在检查核实无造成人身和设备损伤危险时方可对设备停送电操作。停送电前应由要求停送电的工作负责人在设备现场守护并制止其他人员在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设备上工作。

2、停、送电票一式两份,由工作负责人填写,运行值班人员审核执行。

3、每张停、送电票只能填写需要停、送电的一台设备,多台设备需要同时进行停、送电工作的,必须分别填写停、送票。

4、运行人员在接到停、送电票后,必须认真审查未办理终结手续的`所有工作票和停送电票,不具备停、送电条件的设备,绝不能进行停、送电操作。

5、停、送电票上必须写清停、送电执行人的名字。停、送电工作执行完毕后,运行负责人必须注明停、送电完毕时间。

6、运行人员在停、送电工作结束后,通知工作负责人,同时双方在停、送电票上签字,一份交给工作负责人保管,作为需要停、送电设备现已完成认定停、送电工作负责人,同时双方在停、送电设备现已完成停、送电工作的凭证。

7、需要再次进行停、送电工作的,必须重新履行停、送电工作手续。

电工工作管理制度规范优秀篇十一

基础行为规范包括:品质、纪律、技能、团队精神。

1、品质: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发扬“干一行,爱一行”的精神。

2、纪律: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掌握本职工作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3、技能:精通工作内容,包括:熟悉公司系统、熟悉公司业务、本职工作流程和规范、电话礼仪。通过经验的积累和不断学习,增强综合业务能力能力,提高分析、认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沟通、协调、应变能力。

4、团队精神:以礼貌待人的态度,部门内、部门间友好配合,以提高工作效率。

工作规范的内容;

1、岗位劳动规则。即企业依法制定的要求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各种行为规范。

2、时间规则。对作息时间、考勤办法、请假程序、交接要求等方面所做的规定。

3、组织规则。企业单位对各个职能、业务部门以及各层组织机构的权责关系,指挥命令系统,所受监督和所施监督,保守组织机密等项内容所做的规定。

4、岗位规则,亦称岗位劳动规范,是对岗位的职责、劳动任务、劳动手段和工作对象的特点,操作程序,职业道德等所作提出各种具体要求。包括岗位名称、技术要求、上岗标准等项具体内容。

5、协作规则。企业单位对各个工种、工序、岗位之间的关系,上下级之间的连接配合等方面所作的规定。

6、行为规则。对员工的行为举止、工作用语、着装、礼貌礼节等所作的规定。这些规则的制定和贯彻执行,将有利于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监督劳动者严格按照统一的规则和要求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本岗位的工作任务。

7、定员定额标准。即对企业劳动定员定额的制定、贯彻执行、统一分析、以及修订等各个环节所作的统一规定。包括:编制定员标准、各类岗位人员标准、时间定额标准、产量定额标准或双重定额标准等。

8、岗位培训规范。即根据岗位的性质、特点和任务要求,对本岗位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与开发所作的具体规定。

9、岗位员工规范。即在岗位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对某类岗位员工任职资格以及知识水平、工作经验、文化程度、专业技能、心理品质、胜任能力等方面素质要求所作的统一规定。

电工工作管理制度规范优秀篇十二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一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3)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6)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7)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8)员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人事行政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5)除在指定场所、时间外,不允许饮食、吸烟。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经理或主管许可的除外;

(12)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13)员工着装应以反映良好的精神面貌为原则。男职员着装要清洁整齐,禁止穿拖鞋、背心、田径裤。女职员穿着要大方得体,不浓妆艳抹,不准单穿吊带衫、凉拖鞋。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9篇《公司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制度》,您可以复制其中的精彩段落、语句,也可以下载doc格式的文档以便编辑使用。

电工工作管理制度规范优秀篇十三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业务操作及会计核算的流程。

1.接受客户的委托1)到客户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查,与客户的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进行座谈,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评估此次业务的风险。

2)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委托,若接受客户的委托,则与客户商讨具体操作事宜,签定约定书。

2.与公司财务会计人员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1)双方经办人员应列明资料清单,资料编号,交接日期,交接双方签字盖章。

2)交接双方经核对无误,双方签字盖章,注明交接日期。3)依据企业特点,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会计科目。4)了解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生产流程,帮助企业建立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3.审核原始凭证。

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国家赋予财会人员的监督权限,只有经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编制记帐凭证和登记明细分类帐的依据。会计人员主要应从以下的两个方面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1)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即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计划合同等为依据,审核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违反财经制度规定,是否按计划预算办事,是否按成本开支范围办事,是否贯彻专款专项原则,有无贪污盗窃虚报冒领伪造凭证等违纪行为。

2)审查原始凭证的完整性正确性。即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和填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首先应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具备作为合法凭证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其次审核原始凭证上有关数量、单价、金额是否正确无误。

3)对原始凭证内容记载含糊不清,或故意掩盖事情真象,进行贪污作弊,单位抬头不是本单位,无收款单位签章,开具阴阳发票,进行贪污作弊,模仿领导笔迹签字冒领。涂改原始凭证上的时间数量、单价、金额,或添加内容和金额等。不是很清楚的地方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了解清楚原始凭证的真实情况。

4.对各种有问题的原始凭证的处理。

在审核原始凭证过程中,会计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所赋予的职责权限坚持制度、坚持原则。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收支,超过计划预算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各项支出,违反制度规定的预付款项,非法出售材料物资任意出借、变卖、报废和处理财产物资,以及不按国家关于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划分的规定乱挤乱摊生产成本的凭证,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内容不完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会计人员应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补办手续或进行更正。对于伪造或涂改等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在拒绝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主管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填制记账凭证。

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除必须做到记录真实,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之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摘要”栏是对经济业务内容的简要说明,要求文字说明要简炼概括以满号登记账簿的要求。

2)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应借应贷的账户,账户使用必须正确,不得任意简化会计账户的名称,有关的二级或明细账户要填写齐全。

3)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的账户必须保持清晰的对应关系。

4)一张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应按所使用的记账方法,加计合计数,以检查对应账户的平衡关系。

电工工作管理制度规范优秀篇十四

第一条 (标的)

本法规订定维护及促进精神卫生政策之一般原则,以及规范精神紊乱患者之强制性住院事宜。

第二条 (精神卫生之维护及促进)

一、维护及促进精神卫生政策旨在确保或恢复人之精神平衡、帮助其发展建立人格之能力及促使其融入社会及恢复经济能力。

二、精神卫生之维护系透过采取一级、二级及三级预防精神紊乱措施,以及透过向澳门居民推广精神卫生之活动而进行。

三、一级预防工作包括旨在减低精神紊乱发病率之措施。

四、二级预防工作包括旨在透过断症及尽早治疗以减少精神紊乱之恶化情况之措施。

五、三级预防工作包括旨在预防精神紊乱所引致之并发症之措施,以及旨在以积极开展康复计划为基础,使精神紊乱病人及患者重新融入社会之措施。

第三条 (一般原则)

本地区之维护及促进精神卫生政策须遵从下列原则:

b)逐步以尽量开放之途径提供精神卫生护理;

c)为有心理社会康复需要之病人提供精神卫生护理时,应根据其自立程度,优先选择在其住所、日间中心或公民社会开办之再就业单位内提供有关护理。

第四条 (精神紊乱患者之权利)

一、使用卫生服务之精神紊乱患者享有下列特别权利:

a)被告知所建议之治疗计划及可预计之治疗效果,以及其它可供选择之治疗方法;

b)在其个性及尊严获得尊重之情况下,接受质素合适之监护及治疗;

e)同意或拒绝参与研究、临床实验或培训活动;

f)查阅临床评估及医生诊断之资料,包括断定其危险程度之诊断资料;

g)不接受对其身体活动作出限制或入住隔离病房,但在限定之情况下除外;

h)在临床卷宗内详细记录所接受之治疗;

l)就所提供之劳务而收取合理之报酬;

m)获协助行使声明异议权及投诉权。

二、进行精神外科手术,须经精神紊乱患者之书面同意,以及经精神卫生委员会指定之两名精神科医生之书面意见赞成。

三、如精神紊乱患者为十四岁以下之未成年人,或对被要求给予同意之意义及范围无判断能力,则第一款c项、d项及e项所载之权利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

第五条 (行政当局之责任)

一、在精神卫生政策范畴内,行政当局负责:

c)在维护及促进精神卫生方面,开展、推动及维持所需之服务;

e)订定活动之优先次序,以及评估其执行情况;

f)根据专有法规之规定,共同分担第三条c项所指之心理社会康复之负担;

g)未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之精神紊乱患者之财产管理出现紧急及不可延误之情况时,对该等情况采取特别之管理措施。

二、在不影响上款规定之情况下,未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之精神紊乱患者之财产管理,由总督制定独立规章予以规范。

第六条 (精神卫生委员会)

一、设立精神卫生委员会,以下称为委员会。

二、在维护及促进精神卫生政策事宜上,委员会为总督之咨询机关,以及为协调、培训及科学研究活动方面之监察、推动及辅助机关。

三、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a)一名精神科医生及一名基本卫生护理领域之医生;

b)一名澳门社会工作司之代表;

c)一名公认杰出之法律专家;

d)一名家属团体及使用者团体之代表;

e)一至三名被公认享有声望之人士。

四、委员会之成员由总督以批示指定,且有权收取委任批示所规定之报酬。

五、d项所指之团体尚未适当成立时,应委任家属及澳门卫生司之使用者。

六、总督亦得以批示委任代表工作范围与精神卫生有关之公共行政当局之部门或机构之其它成员。

七、委员会由第三款a项所指之精神科医生主持。

八、澳门卫生司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辅助服务,并应提供使委员会有效运作所需之资源。

九、委员会应制定其运作规章,交由总督核准,并应编

制有关活动之年度报告,且最迟于翌年三月三十一日呈交。

第七条 (委员会之权限)

委员会之权限为:

a)就关于维护及促进精神卫生之问题,发表意见;

c)推动上项所指场所及部门之间之协调及合作;

e)推动及跟进国际机构通过之措施及提议之执行;

f)为维护精神卫生而提出立法建议;

i)促使编制关于维护及促进精神卫生之服务之统计数字;

j)就提供精神卫生护理之任何机构之楼宇之建造、扩大及重建计划,发表意见;

l)协助开展科学研究项目,以及提供在精神卫生范畴内被要求给予之技术援助;

m)与其它部门及机构合作,协助进行属精神卫生范畴之流行病研究或其它研究。

第二章 强制性住院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强制性住院之前提)

得对属下列情况之严重精神紊乱患者采取强制性住院措施:

b)其对给予同意之意义及范围无足够之判断能力,且缺乏治疗会严重损害其健康状况。

第九条 (待住院决定之人在诉讼上之权利)

待住院决定之精神紊乱患者特别享有下列权利:

a)被告知其权利;

b)出席与其有直接关系之诉讼行为,但其健康状况不容许时除外;

d)提供证据及声请采取认为必要之措施。

第十条 (住院人之权利及义务)

一、住院之精神紊乱患者享有澳门具医院性质之场所之

其它住院人获承认之所有权利,以及特别享有下列权利:

a)被告知或清楚了解其权利;

b)清楚了解被剥夺自由之原因;

c)由其委托或获指定之辩护人辅助,且得与辩护人作私人联络;

d)就决定强制性住院之裁判或维持强制性住院之裁判,提起上诉;

e)自由收发函件;

f)根据选举法之规定投票。

二、住院人特别有义务接受医生指定之治疗,但不影响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第十一条 (正当性)

一、下列者具有请求对精神紊乱患者采取强制性住院措施之正当性:

a)法定代理人;

b)具有正当性声请精神紊乱患者之禁治产宣告之任何人;

c)澳门卫生司司长;

d)检-察-院;

e)卫生场所之领导人,但以精神紊乱之情况于自愿住院期间发现为限。

二、为适用上款之规定,医生在执行职务中发现第八条规定所指之精神紊乱之情况时,应通知澳门卫生司司长。

第二节 住院

第十二条 (住院之请求)

一、强制性住院之请求须向澳门卫生司司长提出。

二、属以精神科医生之报告为基础请求于公共卫生场所住院者,澳门卫生司司长得允许临时之强制性住院,并说明其决定之依据。

三、在上款所指之情况下,澳门卫生司司长应于七十二小时内,将其决定交由有权限之法院确认。

四、属请求于私人卫生场所住院者,澳门卫生司司长应自收到请求时起七十二小时内,将卷宗送交有权限之法院,以便取得住院之许可。

第十三条 (紧急强制性住院)

一、当出现第八条所规定之前提,以及存在对该条所指之法益之迫在眉睫之危险,尤其严重精神紊乱患者健康状况之急剧恶化所引致者,得向澳门卫生司司长请求对严重精神紊乱患者采取紧急强制性住院措施。

二、紧急强制性住院之请求旨在使精神紊乱患者接受临床精神病评估、对其进行临床记录及提供必需之医疗辅助。

三、如临床精神病评估显示有需要住院,而待住院决定

之人反对住院,具医院性质之场所须将临时住院决定通知有权限之法院,并送交评估报告。

四、如临床精神病评估显示无需住院,须实时释放精神紊乱患者,并将有关卷宗送交检-察-院之代表。

五、当情况紧急或延误会造成危险,以致未能预先作出住院决定,任何警-察当局得立即将待住院决定之人移送至设有精神科之具医院性质之场所,并缮立载有精神紊乱患者之身分资料,以及说明移送时间及地点之笔录。

六、在自愿住院期间或在精神科急诊部门出现第八条所规定之前提时,亦适用紧急强制性住院程序。

第十四条 (法院之确认)

紧急强制性住院之维持,取决于法院于七十二小时内作出确认须住院之裁判。

第十五条 (住院之代替)

一、如强制性门诊治疗可在自由状况下维持,须以该种治疗代替住院。

二、住院之代替,取决于住院人明确表示接受精神科主治医生所订定之门诊治疗条件。

三、住院之代替须通知有权限之法院。

四、如精神紊乱患者不遵守订定之条件,精神科主治医生须将不遵守之情况通知有权限之法院,以恢复采取住院措施。

五、必要时,提供住院之具医院性质之场所须请求有权限之法院发出移送命令状,并由警-察当局执行。

第十六条 (住院之终止)

一、导致住院之前提不复存在时,须终止住院。

二、住院之终止须透过由具医院性质之场所之医务主任签署之出院文件或透过裁判而产生效力;出院文件须以提供住院之卫生部门之临床精神病评估报告为依据。

三、出院一事须立即通知有权限之法院。

第十七条 (住院人情况之重新审查)

一、如提出存在终止住院之合理原因,有权限之法院应随时审议终止住院之请求。

二、自开始住院或作出维持住院之裁判起满两个月,不论有无声请,均须对住院人之情况进行强制性重新审查。

三、住院人、其辩护人及第十一条所指之人,均具有声请重新审查之正当性。

四、为适用第二款之规定,具医院性质之场所须于作出重新审查之前,最少提早十日送交一份临床精神病评估报告。

五、进行强制性重新审查时,须听取检-察-院、辩护人及住院人之意见,但住院人之健康状况使听取其意见属无作用或不可行时除外。

第三节 特别情况

第十八条 (不可归责者之强制性住院)

一、裁判不对不可归责者科处《刑法典》第八十三条所规定之保安处分之法院,得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性住院措施。

二、为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之规定,如上款所指之法院不属于有权限作出强制性住院决定之审级,须将上款所指裁判之证明送交有权限之法院。

第十九条 (待决之刑事诉讼程序)

一、精神紊乱患者作为嫌犯之刑事诉讼程序之待决,不妨碍有权限之实体根据本法规之规定而决定对其采取住院措施。

二、在住院之情况下,具医院性质之场所须每隔两个月向负责待决之刑事诉讼程序之法院,送交关于精神紊乱患者健康状况进展之资料。

第三章 过渡及最后规定

第二十条 (补充法例)

决定强制性住院之制度未规定之情况,以适用经适当配合后之《刑事诉讼法典》中关于独任庭审判之普通诉讼程序之规定作补充。

第二十一条 (住院之诉讼程序)

强制性住院及紧急强制性住院之诉讼程序步骤,由总督以法规规范,该法规自本法规开始生效起六十日内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裁判之可上诉性)

一、就决定强制性住院之裁判、紧急强制性住院之确认,以及重新审查住院人情况之诉讼程序中作出之裁判,均得向有权限之法院提起上诉。

二、住院人、其辩护人、根据第十一条之规定声请采取住院措施之人及检-察-院,均具有上诉之正当性。

三、上诉仅具有移审之效力。

第二十三条 (诉讼程序之性质)

本法规所规定之诉讼程序属秘密及紧急之诉讼程序。

第二十四条 (诉讼费用)

本法规所规范之诉讼程序免除诉讼费用。

第二十五条 (过渡规定)

一、住有强制性住院病人之具医院性质之场所,自本法规开始生效起三个月内,须将住院病人之临床情况及有关住院之依据通知有权限之法院。

二、法院在收到通知后,须根据第十七条之规定,重新审查住院人之情况,以决定是否维持住院。

第二十六条 (职业道德守则)

精神卫生及精神科部门及场所应具备经适当制定之职业道德守则。

第二十七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于公布日之后满六十日开始生效。

一、指导原则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江-泽-民有关精神卫生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宗旨,使我国精神卫生服务能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全面推进新世纪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

二、总目标

(一)基本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团体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体制和组织管理、协调机制。

(二)加快制定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初步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体系。

(三)加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精神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人民群众的精神健康水平。

(四)强化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力度,改善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服务,遏止精神疾病负担上升趋势,减少精神疾病致残。

(五)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完善现有精神卫生工作机构功能,提高精神卫生工作队伍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服务需要。

三、具体目标与指标

目标一:加强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精神卫生知识水平。

指标1:广泛宣传,普及大众精神卫生知识。到2015年,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30%;到2015年,达到50%。

目标二:开展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遏止精神疾病患病率上升趋势。

指标2:加强儿童、青少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干预,减缓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上升趋势。

到2015年,在校学生心理保健知识知晓率达到40%;到2015年,达到60%。

到2015年,遏止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总患病率上升趋势;到2015年,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总患病率降低到12%。

指标3:开展孕产期妇女心理保健,提高孕产期妇女心理健康水平。到2015年,妇幼保健机构医护人员的孕产妇常见心理行为问题识别率达到30%;到2015年,达到50%。

指标4:普及老年性痴呆、抑郁等老年期精神疾病知识,降低老年期精神疾病危害。到2015年,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和照料者对于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常见症状和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30%;到2015年,达到50%。

指标5:建立国家重大灾害后精神卫生干预试点,开展受灾人群心理应激救援工作。到2015年,重大灾害后干预试点地区受灾人群获得心理救助服务的比例达20%;到2015年,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中50%获得心理救助服务。

目标三:完善精神卫生服务和保障措施,作好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

指标6:提高精神分-裂症治疗率。到2015年,达到50%;到2015年,达到60%。

指标7:提高综合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抑郁症识别率,提高抑郁症患者接受治疗的比例。

到2015年,地市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的抑郁症识别率达到40%,县级综合性医院达到30%;到2015年,分别达到60%、50%。

到2015年,抑郁症患者接受治疗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60%;到2015年,提高120%。

指标8: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至少建立1个老年性痴呆防治试点,开展老年性痴呆防治工作。到2015年,试点地区老年性痴呆早期发现率达到50%,其中50%得到干预;到2015年,扩大试点,早期发现率达到60%,其中60%得到干预。

指标9: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到2015年,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覆盖人口达到4亿;到2015年,覆盖人口达到8亿。

目标四:建立、完善各级精神卫生工作体制和组织管理、协调机制,初步形成功能完善的全国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

指标10:基本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团体参与的各级精神卫生工作体制和组织管理、协调机制。2002年,建立国家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办公室;到2003年完成省级领导组织和协调机构建设;到2015年,完成地市级、县级领导组织和协调机构建设。

指标11: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精神卫生工作职责和任务,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开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到2003年,完成地方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和颁布。

指标12:初步形成功能完善的全国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2002年,建立国家级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到2003年,完成各省级服务体系和网络的建设;到2015年,完成地市级、县级服务体系和网络的建设。

目标五: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

指标13:开展多层次、多方面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到2015年,完成50%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到2015年,完成80%。

开展综合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专业人员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到2015年,完成50%相关人员的培训;到2015年,完成80%。

指标14:拓展提供精神卫生服务渠道。到2015年,70%的直辖市和地级市至少有1所综合性医院能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到2015年,50%的县级及以上地区至少有1所综合性医院能提供精神卫生服务。

目标六:掌握精神疾病基本信息。

指标15:到2015年,完成全国精神疾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基本掌握全国重点精神疾病患病率和疾病负担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形成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团体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体制。

各级政府要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政府重大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掌握精神疾病发展趋势及其对社会、经济、政治的影响。县级以上政府成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和协调组织,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统筹落实和安排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和落实各项措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可持续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部门规划、计划时,必须将精神卫生工作列为必要内容。

各有关部门和社团(组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推行精神卫生工作的各项措施。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精神卫生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并支持单位、团体、个人以多种形式提供资助和志愿服务。

(二)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精神卫生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卫生部门会同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及时报请国务院审核并送全国人大审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资质审核与管理,规范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准入制度;制定、完善精神卫生相关标准和工作制度;规范心理治疗与咨询;会同编制部门制定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设置方案。

计划部门要将精神卫生工作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以满足群众的精神卫生需求。

宣传部门要制定鼓励新闻单位开展公益性、群众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的政策,积极发挥新闻单位在社会动员、传播知识方面的优势作用,倡导体质健康、心理健全的生活方式。

教育部门要结合素质教育的实施,将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心理行为问题工作纳入学校日常工作计划,并落实保障措施。

科技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支持开展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防治的研究。

劳动保障部门在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时,要妥善解决参保的重点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就业。

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的实际情况,及时收容和治疗社会上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的精神病人,研究制定对患有重点精神疾病有家无业且支付精神疾病基本医疗费用有困难的患者实行救助的政策。

公安部门要重点掌握辖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情况,落实日常监管和控制措施;依法做好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收治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配合卫生部门制定和完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政策;要结合监禁及强制性教育改造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加强被监禁人群和强制性教育改造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

人事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建立和规范心理治疗与咨询、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技术资格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加强精神卫生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相关政策,扩大队伍规模,调整专业结构。

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职责和工作需要,适当安排精神卫生工作经费,逐步增加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投入。

物价部门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精神卫生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精神卫生服务的价格体系,适时调整服务收费结构和价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各类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举办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康复服务、技能培训、生活照顾的机构,对接受有劳动能力的精神残疾者就业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倡导全社会消除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歧视,使精神疾病患者在痊愈后拥有平等就学和就业的机会。

(三)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多方位、多层次筹资模式。

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精神卫生工作的需要,编制经费预算,用于精神疾病的预防、社区康复和健康教育等。多渠道、多方位、多层次筹措资金,建立和完善贫困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和救助制度;制定具体办法,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和支持精神卫生事业发展。

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的财税支持政策和物价政策,引导社会资源投向精神卫生工作。

电工工作管理制度规范优秀篇十五

一、从事电气、焊接、氧化工艺操作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作业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特殊工种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年检和培训工作。

三、员工违章以及重大事故责任者,由所属单位或安全环保部门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进行安全教育。重大事故责任者离岗复工时必须经公司安环部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四、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时,安全环保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吸取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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