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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多久才能送达(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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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多久才能送达(5篇)
2023-06-06 15:11:54    小编:zdfb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调解协议书有没有法律效力篇一

日常工作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一般只注重劳动争议过程中的调解,关注基层各级调解组织对劳动争议的预防与调解工作力度不够,致使这部分化解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要有:(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人社部、司法部、全国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也为此发布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因此,本文试图就上述调解组织如何开展调解工作、如何制作协议书以及制作的协议书效力进行一次梳理,希望对上述调解组织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起点作用。

(一)、调解协议书的概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根据上述规定,调解协议书是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法制作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就解决争议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争议处理文书。

这里涉及到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类: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目前,全国各地也正在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二)、调解协议书与仲裁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之间的关系

相同点是:

1、争议双方当事人是一样的

一方是劳动者(也有可能是多名劳动者的集体争议),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少数案件还有可能涉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2、调解争议的范围也是一样的

目前,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机制调解的争议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中止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4)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5)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自愿进行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通过人事争议调解机制调解的争议范围: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自愿进行调解的其他人事争议。

不同点是:

1、制作时间段不同

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时间应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进入调解组织调解阶段形成的;仲裁调解书制作是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中形成的;民事调解书是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形成的。

2、作出的调解组织机构不同

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机构是各级依法设立的各类调解组织;制作仲裁调解书的机构只能是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机构只能是各级人民法院。

3、法律效力不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无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而仲裁调解书和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则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书法律效力的具体情况在本节后半部分加以阐述。

(三)、调解协议书的基本要求

1、及时终结的要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此,劳动争议案件在调解组织调解处理阶段,不可以久拖不决、久调不结,这样势必影响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十五日是调解组织的调解办案时间,一般不可以随意延长,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延长的情况下,才可以延长。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延长的,在规定时间内无论是否调解成功,调解均需终结,均需要制作调解文书。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制作调解意见书,当事人可持《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及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应遵循原则的要求

(1)、自愿原则

一是是否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调解组织的调解,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不是必经的程序。所以,当事人是否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由争议双方自愿选择。

二是在调解的过程中,始终贯彻自愿协商的原则。调解组织本身并无决定权,劳动争议的调解解决主要依靠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经调解是否能达成协议,由当事人自愿,不得强加,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不能强行调解或勉强达成调解协议,更不允许包办代替、越俎代庖。调解过程是一个自愿协商的过程,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

三是调解协议的执行是自愿的。经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的履行,依靠完全依靠当事人的自觉自愿,调解组织可以督促,但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2)、合法合理公正原则

调解组织应当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调解劳动争议,保证调解行为的规范、合法、合理和公正,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违法违规的厂规厂纪,无效劳动合同不能作为调解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3)、引导和疏导的原则

这是由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性质决定的。调解组织不是国家审判机关,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因此,它没有司法审判权,也没有行政命令权和仲裁权。在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辩解,耐心疏导,在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发挥调解便捷、灵活、高效的特点和优势,简化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以最短的时间、最少的成本帮助争议双方达成协议,实现质量和效率的统一。

3、格式、内容的要求

(1)、制作目的要明确

调解协议书集中体现调解组织调解过程中的每一个程序和环节,每篇调解协议书的制作都有十分明确的目的。如:为解决某一争议,实现某些具体的请求事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书时,只有明确制作目的,文书内容才能符合要求。

(2)、文书结构要掌握

调解协议书一般采用文字叙述形式,其机构比较固定,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具体在本章第三节中加以介绍。

(3)、文字解释要单一

调解协议书是一种实效性很强的文书,文书内容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因此,调解协议书在写作上要求语言准确、精练、明确、具体,切忌出现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语句,语义两歧。即:调解协议书的语言文字必须具有单一解释的特点,无论对争议事实的说明、叙述,对理由的阐述,或对处理意见的表述,都只能有一种解释,不能使人产生其他歧义。

4、对调解员的要求

国家人社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八条: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的本企业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

这里其他要求固然重要,但具有一定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尤为重要,自身不正何以正人。《劳动法》、《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对劳动争议调解文书的种类、名称、制作时间、制作要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制作调解协议书不仅要了解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文书制作要求,还要熟悉劳动实体法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制作的调解协议书既符合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又符合文书写作的要求。因此,调解员熟悉劳动法律法规是制作调解协议书的保证,也是劳动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需要。

(四)、调解协议书的作用和意义

制作调解协议书是通过处理具体的劳动争议,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所以,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对于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起重要作用。

2、是宣传劳动法制的有效手段

调解协议书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文字凭证和结论,通过具体、生动的实例进行劳动法制宣传,以点代面提高人们的劳动法制观念,教育劳动关系当事人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是调解劳动争议的真实表现

调解协议书是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的最终文书,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决定处理结果提供参考依据,调解协议书不仅对争议调解处理有现实作用,而且对事后检查法律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或教训,加强劳动法研究也有重要价值。

4、是考核调解组织调解人员的重要尺度

调解协议书制作的质量高低,是衡量调解组织办案人员办案质量好坏的重要尺度。反映了调解工作者职业道德、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政策水平、综合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因此,是考核劳动争议调解员的重要内容和尺度。

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它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争议处理文书。

(一)、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院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4、《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实行办法》第13条(四)项规定,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有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职责。

5、《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二)法律效力

从上述各种规定的条文中可以看出,除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情形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制作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只是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如果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是不能强制执行《调解协议书》的,工会也只有督促当事人履行的职责。

(三)、法律救济渠道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1)、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对达成调解协议而一方当事人又不自觉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就是说支付令失效,当事人只能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来维护自身利益。

但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偿还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支付令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申请司法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经司法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反悔的,调解协议书可以作为仲裁委员会研究或处理该劳动争议的参考依据。

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是否与这一规定发生冲突呢?我们认为,不发生冲突。

第67条的规定是针对法院主持的调解或当事人庭外和解而作出的,其目的是消除当事人害怕在调解或和解中因承认案件事实而在其后诉讼中给自己带来不利的顾虑,鼓励当事人在调解或和解中作出让步,从而促进调解或和解协议的达成。

从条文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这项证据规则只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般情况下不适用该项证据规定,除非当事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因为当事人一旦签收了法院制作的调解书,调解书即具备了法律效力,本案已经结束,不存在“其后的诉讼”,第67条证据规定失去适用条件。

当事人要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当事人由于妥协而产生的对己不利的后果一旦列为调解书的内容,当事人同样必须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社区矛盾调处中心主持下进行调解与法院主持调解同样适用第67条证据规则。在人民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同样不能在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但是当事人之间一旦达成协议,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后,人民调解协议书就具备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则不能就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在诉讼中引用第67条证据规则,除非当事人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效。如果人民法院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审核后制作法院调解书,则适用法院调解书的效力,如前段的分析,一般也不再适用第67条证据规则。

1.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

2.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3.意向协议书的效力

4.还款协议书的效力

5.和解协议书的效力

6.购房协议书的效力

7.婚前协议书效力

8.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有没有法律效力篇二

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庭外和解协议如果是由法院制作了调解书的那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庭外和解协议书范本:

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法定代理人:

调解机构:

患者的姓名: 年龄: 性别 : 籍贯: 住址: 职业:

协议地点:

患者 于 年 月 日因 在医方处住院(门诊) 科治疗,其间,医患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医疗行为争议。经医患双方行为主体同意,医患双方均愿通过协商解决该医疗行为争议;本着当事双方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真实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由医患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医患双方对自主协商解决该医疗争议不持异议。

第二条:医院同意向患方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 (¥ 元 )

第三条:医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向患方一次性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在医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医患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患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医方主张权利,否则患方应无条件返还医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医患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医方交主管部门备案,协议自双方代表人签字后,医方盖上公章、患方盖上指印之日起生效。

调解机构(代表人署名):

医方代表人签字:

医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患方签字:

签注日期: 年 月 日

笔者试图从现行法律、司法实践及法理上探析调解协议与调解书的关系,提出解决方法,以期指导审判实践。

一、当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调解协议、调解书的规定

1、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其理解。2008年4月1日修改后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0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简述之,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才能生效。只有在例外情形下,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其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第1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简述之,法院一般情况下,不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在当事人申请制作调解书的情况下,只要送交当事人,当事人签收与否均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此处的送交,与送达不同。送达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送交则是一种事实行为,具有表明事实的作用。

二、司法解释与法律发生冲突之具体表现

1、调解协议的性质。调解协议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自行协商,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协议。判决是法院根据实体法所做出的判断,调解是当事人合意处置的结果。调解协议是调解书的前提和基础,调解书对调解协议只起到证明的功能,是否制作调解书及送达对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均不产生影响。

据《调解规定》,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制作的调解书,当事人签字与否并不必然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这是对《民事诉讼法》不恰当规定的一种修正,弥补了法律规定的缺陷。

第10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也无法依据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从法理上看,《民事诉讼法》及《调解规定》对于当事人约定违反调解协议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均有不足之处。

三、具体对策与建议

1、选择法律作为适用依据

(1)对调解达成协议的,一般应当制作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2)对特殊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此时,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承办法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这个地方需要明确的是,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仅限于四种法定情形,法院不得作扩大解释。

2、完善立法及司法解释

(1)调解生效的时间以调解协议的签署为准。综合司法自治精神及司法实践,笔者建议完善相应的立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经法院审查确认,且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2)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责任规定是调解书的必备内容。在没有制作调解书的情况下,赋予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在制作调解书的情况下,调解书应当把调解协议确定的违约责任作为必备内容。

1.民事调解协议书效力

2.调解协议书及其效力

3.调解协议书法律效力

4.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

5.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6.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效力

7.意向协议书的效力

8.还款协议书的效力

调解协议书有没有法律效力篇三

今天,cn人才网小编就给大家介绍关于劳动仲裁调解协议书范本及效力,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兹就乙方解除与甲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之违纪事宜,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对乙方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之决定不再持有异议。

二、考虑到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及目前的实际处境,乙方经研究决定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金额为人民币两万元整;乙方支付甲方之补助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甲方的实际情况,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乙方对甲方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须在三日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提出撤回申请,并向乙方提供该仲裁委员会制作的撤回申请裁定文书,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该裁定文书后当日支付一次性补助费用。

四、乙方将以工资形式支付甲方一次性补助费用,将该补助费用直接存入所代甲方开立的银行存折,甲方或者其代理人签收领取该存折后即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五、甲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

其他未了纠纷,甲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六、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事项,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或者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约定款项,甲方(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收到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如果乙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由乙方向有关部门备案二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甲 方:(注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乙 方:(注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等)

一、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 年 月 日;

二、乙方于签署本协议三日后(前)向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仲裁请求。

四、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已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aa公司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这里的“约束力”是一个什么样的效力?调解协议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效力?对此有不同的认识。从性质上说,调解协议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相当于合同,应当具有合同的效力。但它又是在调解组织参与下达成的,调解员代表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员要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调解组织也得在调解协议上加盖印章,调解协议才生效。因此,调解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赋予调解协议的效力,对于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劳动纠纷,双方达成劳动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调解协议的规定依然存在缺失。

劳动争议调解和人民调解在性质上同属于民间调解。我国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协议民事合同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赋予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协议合同效力,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依然没有确认其民事合同效力,确实有很大的遗憾。对于劳动争议调解效力,学界有许多观点。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短期化。对于公共调解应当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对于社会化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赋予其合同效力。有学者认为,应赋予调解协议的直接执行力。

调解协议的达成靠自愿,调解协议的履行也靠当事人自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调解协议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调解就很难解决劳动纠纷,调解成了多余的程序,不能树立调解的权威,不能发挥调解的作用。调解协议的效力不能确认,当事人选择调解的作用无从体现,在实践中,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选择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的数量逐年减少,一个制度规定之后,很少有人遵照执行,说明该制度本身存在许多合理性的地方。调解力的有限性,必然导致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形同虚设。因此,应相应地赋予其典型民事合同法律效力,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2)支付令存在徒有虚名的问题

为使调解程序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发挥调解在解决劳动纠纷的'作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引入有条件的调解支付令程序。体现出该法注重发挥调解职能,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书可申请支付令。该法第16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与原《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置的有条件调解支付令程序有很大进步。有人认为,它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维权开辟了又一保障措施。但是,在实践中,这一美好设计可能存在徒有虚名的问题。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引入支付令制度,主要原因:一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尽快解决劳动争议;二是为了强化调解的作用,解决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但是,支付令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利用此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的微乎其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引入的支付令程序解决劳动纠纷只能是空中楼阁。而且,支付令需要缴纳费用,一旦对方提出异议,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可能会推倒重来,重新进行劳动仲裁,不但延长了纠纷解决时间,而且加重了劳动者维权成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置的支付令程序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矛盾。《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对于以上劳动纠纷,不需要达成调解协议,可直接申请支付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试图解决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赋予调解协议书的执行效力。但是,它规定申请支付令争议双方必须达成调解协议,导致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相矛盾,限制了劳动者申请支付令。

调解协议书有没有法律效力篇四

一、财产约定

(一)房产

1甲方拥有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一处,面积________平方米,为________权房,由________方式取得。

乙方拥有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一处,面积________平方米,为________权房,由________方式取得。

2、婚后若对该房产进行处置,重置财产中如包含该部份财产价值,仍属原产权人,不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若对该房产另行添附,其增值部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二)动产

1、甲方拥有货币存款人民币________元。

乙方拥有货币存款人民币________元。

2、婚后,货币存款不因存单到期另行转存而视作共同财产,因存款取得的利息收益仍归原存款人所有。

3、婚后双方继承或接受的赠予归各自所有,被继承人和赠予人有明示的遵照明示。

(三)贵重物品约定

甲方拥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婚后若对该部分财产变现,现金归原所有人。

(四)家庭财务

1、登记后,乙方须向甲方公开经济收入账目,不得少报、瞒报和漏报。

2、乙方方将工资卡、信用卡及现金等所有收入,交由甲方管理和支配。

3、甲方承诺在管理家庭的经济账目中,财务公开。

4、甲方保证家庭收支平衡,并有节余。

5、在单项家庭消费1000元以上,须告知对方,并一起商定。

二、相互忠诚义务

知对方,对方有知情权,并征得对方同意方可,若违犯视同背叛性质。

三、信任尊重

(一)双方要互为信任,不管什么时候,都要信任对方。

1、若遇事心有疑问,应抱以信任和积极的态度,及时向对方求证。对方也应用积极的态度及时回应,解释,消除疑问。

2、双方在出现任何问题时,都要抱着向前看的态度和加深感情的原则,以积极的态度化解矛盾,不出口伤人,不翻旧账,不消极。

3、在双方遇有矛盾、争执,双方要主动退让,包容。必须倾听对方的说明,解释。

4、若双方发生争吵或生气,必须当天和解,不管什么不愉快的事不能放过夜,更不应以消极的态度,引入冷战。

四、生活态度

(一)双方对待婚后生活,继续坚持二十四字原则:爱财有道,不贪不赌;不拿不要,自食其力;轻松工作,智慧赚钱。

1、要有积极乐观的态度和有科学健康的方法,并确保家庭民主。

2、在家庭遇到困难时,不要对生活抱消极态度,要用积极乐观的态度,共同克服困难,度过难关。

3、在健康的前提下,要相互尊重对方的生活习惯,接受对方具有个性的'生活方式。

4、双方对待金钱方面,少挣少花,没钱不花,花钱不是最重要的,没钱花能让自己开心才是重要的。

五、子女抚养和待人

(一)同意婚后子女从□父姓□母姓。

1、不得不当体罚、虐待、伤害或操控子女。

2、保证提供子女健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3、不得唆使子女从事危害健康、危险性工作或欺骗子女。

4、不得遗弃子女。

5、不得为其它对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三)对子女的家庭辅导,按各自的特长分工。在辅导中,双方要相互学习,互为促进,共同提高,不能抱有应付的态度。

(四)对亲戚长辈

1、双方父母由双方共同赡养和照顾,一视同仁,不袒不偏。

2、对待双方的长辈要宽容礼让。在出现分歧时,要善于沟通,不要抱抵触和消极的态度。

3、对方的长辈和亲友,都应受到双方的尊重和热情款待。

4、与亲戚长辈若有矛盾,在不伤和气和感情的前提下,作为晚辈理应主动忍让。在缓解矛盾,解决问题中,要积极主动,态度诚恳,不能耍脾气。

六、责任分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要珍惜双方的劳动,爱护刚打扫干净的房间,不乱扔东西,及时整理衣物,保持清洁。

3、家里的一般性事务由乙方决定,重大事务由双方协商决断。

4、家外的事务,由乙方出面交涉。

七、特约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婚后发现有修改和添加的必要,应及时处理。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20xx年5月24日

男方身份证号:

女方身份证号:

为保证感情能够顺利地进入婚姻,并一生一世相爱到白头偕老。现兹以如下婚前协议。

一、总则

1、本协议以双方自愿组建家庭,并以婚后家庭和睦,生活幸福为最高准则。

2、本协议经双方(男方和女方)签字按手印后方可生效。(本协议书有效期至一方辞世止)

3、本协议的修改程序:双方任何一方可提出异议,双方协商通过后进行修改。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同具法律效力,协议书的最终解释权归夫妻双方。

5、未尽事宜,结婚后补充完善。

二、权利

1、夫妻双方有了解对方工作生活和心理状况的权利,有了解对方收入和花销情况的权利,双方应主动交流沟通,所讲的必需是事实之全部,任何一方不得故意隐瞒和欺骗不论谎话是善意或恶意,均不被接纳。

2、女方在怀孕、生病及哺乳期间等中有拒绝离婚的权利,男方不得提出异议。

3、男方要热爱女方,拥护女方,绝对服从女方领导。

4、女方享有男方最多每周不超过一次的打水洗脚、搓背洗澡等服务。

三、义务

1、夫妻双方有义务关心、爱护对方一生一世。外出参加吃饭聚会等活动必须提前汇报,未争得对方允许,不得夜不归宿(因工作出差、调动等情况除外)。

2、在单项消费1000元以上,须告知对方,并一起商定。家里的一般性事务由女方决定,重大事务有夫妻双方协商决定。

3、外出游玩时男方不得伺机与其他异性聊天,目视异性的时间不得超过五秒钟,不得在同一异性面前当日目视累计超过三次。

4、男方严禁再和旧情人通电话,写信,见面上网等一切联系。

5、男方严禁和其他女性独处或者卖乖,逗笑或者暧昧不清。

5、严禁出轨(同样适用于精神出轨,情节的严重性由女方规定)

6、女方不得浪费,攀比,要努力提高自身修养。

7、婚后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女方进行人格侮辱,打骂,精神和心灵上虐待及一切不正当的行为(情节严重性由女方规定)

8、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冷落对方。

四、财产

1、双方确认,个人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因双方结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男方每月收入的80%(包括奖金、分红、其他收入)必须上缴女方。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遗漏、私藏小金库。

双方如有一方违反上述任何一款,有此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或者离婚)。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离婚,离婚时,上述过错方被视为自动放弃全部财产财权,净身出户。且一次性赔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失费人民币壹百万圆整(自签订之日起,每年增加伍万元整)。

立约人: 男方(手印): 女方(手印):

立约时间:

调解协议书有没有法律效力篇五

那些轻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人可要注意了,今后可不要随随便便“毁约”了。从11月1日起,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公民将不得随意撕毁、拒不履行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的。与此同时,司法部也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组成和运行机制,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方式和分工,程序和要求,以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这两部法规都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调解协议以诚为本

上法庭将被作为证据

根据相关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法律界人士说,对调解协议法律地位的确认意味着人民调解协议在法庭上将被作为一种证据对待。过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如一方当事人反悔,按照民事法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个过程中,调解协议变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而今后,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如果反悔不履行,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调解协议这时就变成一个证据,法院受理后审查你这个协议是否有效,只要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况的,人民法院就以此作为解决当事人纠纷的依据,以裁判的形式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要求你履行。因此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应以诚信为本遵照履行,随意反悔将行不通。法学家们认为,调解协议的“橡皮图章”变硬了,这表明法律对于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加强了。

只有经过公证

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法律界人士同时提醒人们注意,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除非经过公证。即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执行调解协议,必须经过公证。这是因为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而民事合同本身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只有在经过公证程序公证后,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调解协议

诉讼时效为两年

此外,还要提醒注意的是人民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原纠纷的诉讼时效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中断。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要求变更撤销

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但是,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必须举证。

点评: 与诉讼制度接轨

法律界人士指出,以前调解协议缺乏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可以随意反悔,这不仅挫伤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还无助于公民“诚信”意识的培养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也不利于社会稳定长效机制的形成。以往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很多人认为人民调解在处理纠纷中起不到什么作用,便出尔反尔,或调解后仍纷纷起诉到法院,使法院非诉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在80年代每发生17起民事调解只有1起诉讼到法庭,而现在1.7起民事调解就有1起告到法庭。这不仅加重了法院办案压力,也削弱了调委会的权威性和声誉。合法调解协议书有了法律效力后,实现了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接轨,使法院可以减少一般民事案件,集中力量办理重要案件。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因如下:

一方面,这是由于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组织。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审判、仲裁活动不同,调解活动参加人不具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没有对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

另一方面,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都是这样规定的: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协议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说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规范的约束,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因此,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时,无论是另一方当事人还是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迫履行协议。

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并未规定法院调解应采用的方式。实践中最为流行的'则是所谓“背对背” 的调解方式,即法官与当事人各自协商,在双方之间穿针引线,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除此之外,还可以尝试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即从调解开始到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这样有利于杜绝调解人员的暗箱操作,有助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协商达成协议。

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应处于中立、公正和消极的地位,法官不应发表个人意见让各方当事人接受,而是要居中主持调解,引导双方和平协商,互谅互让。不管用什么方式调解,法官一定要对自己调解的案件负好责任,不能“和稀泥”,不能强制或压制调解。鉴于我国群众法律素质不高的基本国情,如果当事人调解不成时,法官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评价,并帮助他们了解诉讼中潜在的有利点和不利点,以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案件作出评价时,注意不能以“法律就是这样规定”、“判决无非也是这样”等法律精神来迷惑或变相的威胁当事人,使其担心得不到利益而作出错误的判断。

调解书的制作要具备必要的说理和逻辑,应把证据的认定、适用的法律等写入调解书,因为调解的过程和理由所体现的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和实体公平的实现过程,可以使外人足以相信得出的结论是令人信服和公正的,且减少了拒签调解书的频率和反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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