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合同的撰写应当准确、明确,避免模糊性和歧义。在下面的段落中,我们将探讨一些常见合同形式和应用场景。
个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例篇一
()双民二初字第某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城某大道。法定代表人金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贺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1963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高塘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胡某(系被告曾某之妻),女,1965年5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谢某,男,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龙潭江村天竹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尹某,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印塘乡宋江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以下简称双峰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春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康某、邓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贺某、被告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谢某、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于2010年9月28日自愿成立了联保小组共同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任一被告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曾某、胡某以“进购货物”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4.4%,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违约责任等。原告按约向被告曾某、胡某发放了贷款本金10万元。事后,被告曾祖风、胡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至208月28日止,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8696.18,利息(含罚息)6928.87元,经原告多次派员催收未果,给原告造成催收损失600元。起诉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偿还原告本息合计85625.05元及后段利息、罚息,支付催收费用600元,由被告谢某、尹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6、逾期金额表,用以证明被告曾某、胡某逾期贷款本息情况的事实。
被告曾某辩称:借款是实,但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偿还。
被告胡某、谢某、尹某未作答辩。
被告曾祖风、胡某、谢某、尹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2、3、4、5、6经本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曾祖风不持异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某、胡某系夫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与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于2010年9月28日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乙方成员(曾某、谢某、尹某)自愿成立联保小组,从2010年9月28日起至2012年9月28日止,甲方(双峰县邮政银行)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且联合小组合计贷款余额人民币30万元内发放贷款,乙方任一成员国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甲方与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要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申请展期或延期的,联保小组成员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或延期贷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被告曾祖风于2010年9月28日与原告订立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向被告曾祖风发放贷款10万元,年利率14.4%,借款期限从2010年9月28日至2011年9月28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前三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此后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若借款人不按期归还本息的,从逾期之日起加收50%的罚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胡某书面承诺对被告曾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发放贷款后,被告曾某仅偿还部份贷款本息,至2011年8月28日止,被告曾祖风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8696.18元,利息6928.87元,原告为催收逾期贷款本息,支出费用6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全部届满前,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支付催讨费用;2、被告谢某、尹卫国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曾某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原告贷款本息显属违约,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被告曾祖风尚未到期的贷款。因被告曾某未按约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原告多次派员向被告催讨,所花费的催讨费用600元,被告曾祖风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胡某、曾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曾祖风、胡某共同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履行债务的,也可以要求其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谢某、尹某为被告曾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承诺对被告曾某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谢某、尹某理应对被告曾某、胡某所应承担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某、尹卫国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某、胡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贷款本金78696.18元,至8月28日的利息6928.87元,支付催讨费用600元,从2011年8月29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原、被告约定的利率另行计算至本判决所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时止。
二、被告谢某、尹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某、尹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负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春前。
人民陪审员康某。
人民陪审员邓某。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个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例篇二
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约定期限内负责归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种类、品质、数量的实物的合同。传统上称为消费借贷合同,即与使用借贷合同相对,指不是偿还借用物品原物(见借用合同),而系归还等值货币或实物的合同。以下是本站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金融借贷合同纠纷相关案例。具体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双民二初字第某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城某大道。法定代表人金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贺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1963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高塘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
被告胡某(系被告曾某之妻),女,1965年5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
被告谢某,男,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龙潭江村天竹村民组,身份证号码:。
被告尹某,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印塘乡宋江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以下简称双峰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春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康某、邓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贺某、被告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谢某、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于2010年9月28日自愿成立了联保小组共同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
协议书。
》及补充协议,约定任一被告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曾某、胡某以“进购货物”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4.4%,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违约责任等。原告按约向被告曾某、胡某发放了贷款本金10万元。事后,被告曾祖风、胡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至2020xx年8月28日止,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8696.18,利息(含罚息)6928.87元,经原告多次派员催收未果,给原告造成催收损失600元。起诉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偿还原告本息合计85625.05元及后段利息、罚息,支付催收费用600元,由被告谢某、尹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6、逾期金额表,用以证明被告曾某、胡某逾期贷款本息情况的事实。
被告曾某辩称:借款是实,但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偿还。
被告胡某、谢某、尹某未作答辩。
被告曾祖风、胡某、谢某、尹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2、3、4、5、6经本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曾祖风不持异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某、胡某系夫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与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于2010年9月28日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乙方成员(曾某、谢某、尹某)自愿成立联保小组,从2010年9月28日起至2012年9月28日止,甲方(双峰县邮政银行)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且联合小组合计贷款余额人民币30万元内发放贷款,乙方任一成员国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甲方与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要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申请展期或延期的,联保小组成员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或延期贷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被告曾祖风于2010年9月28日与原告订立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向被告曾祖风发放贷款10万元,年利率14.4%,借款期限从2010年9月28日至2020xx年9月28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前三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此后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若借款人不按期归还本息的,从逾期之日起加收50%的罚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胡某书面承诺对被告曾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发放贷款后,被告曾某仅偿还部份贷款本息,至2020xx年8月28日止,被告曾祖风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8696.18元,利息6928.87元,原告为催收逾期贷款本息,支出费用6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全部届满前,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支付催讨费用;2、被告谢某、尹卫国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曾某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原告贷款本息显属违约,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被告曾祖风尚未到期的贷款。因被告曾某未按约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原告多次派员向被告催讨,所花费的催讨费用600元,被告曾祖风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胡某、曾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曾祖风、胡某共同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履行债务的,也可以要求其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谢某、尹某为被告曾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承诺对被告曾某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谢某、尹某理应对被告曾某、胡某所应承担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某、尹卫国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某、胡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贷款本金78696.18元,至20xx年8月28日的利息6928.87元,支付催讨费用600元,从2020xx年8月29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原、被告约定的利率另行计算至本判决所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时止。
二、被告谢某、尹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某、尹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负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春前 。
人民陪审员康某 。
人民陪审员邓某 。
20xx年九月八日 。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受a银行l支行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代理人,代理人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借款及担保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1.被上诉人与晋小梅(化名)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已经依约发放贷款,晋小梅也已经收到贷款,因此,被上诉人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2.被上诉人与蒋中正(化名)签订的《商户联保补充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蒋中正自愿为晋小梅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在,被担保人晋小梅拒不偿还到期债务,保证人蒋中正依法、依约均应当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
上诉人主张:借款人欺诈被上诉人,损害国家利益,因此,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的规定,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1.“国有企业利益”不能等同于“国家利益”
国有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主体之一,与一般商事主体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国有企业与一般商事主体面临同样的风险与机遇,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国有企业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
退一万步讲,即使本案“陈春”(化名)与晋小梅合谋欺诈被上诉人,也不能适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因“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从而导致合同无效之规定。
2.上诉人是以“保护国家利益”之名,行“损害国家利益”之实。
上诉人的基本逻辑是:陈春与晋小梅欺诈被上诉人——损害国家利益——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上诉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这一推理的最终结果就是:被上诉人的贷款无法收回。
如果邮政银行的利益可以等同于国家利益,那么,上诉人其所主张的结果才是真正损失“国家利益”。上诉人是以“保护国家利益”之名,行“损害国家利益”之实。这是“打着红旗,反红旗”。
3.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的严重后果。
贷款过程中,借款人提供的部分资料存在一定瑕疵的情况普遍存在。如果就此认定借款人损害国家利益,并确认合同无效,那么,将有大批借款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从而导致巨额的金融资产无法收回。这必将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乃至国家金融稳定。
三、被上诉人善意且无过错,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1.户籍信息的查询应以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查询为准。
龙泉公安局的查询结果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况且:龙泉公安局的查询结果也只是说身份证号与姓名“不匹配”,但并没有直接认定陈春的身份“虚假”。实践中,某人更改了姓名,而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更新,也会出现外地公安查询时出现“不匹配”的结果。
2.“陈春”此人非并虚假。
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陈春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能相互匹配,且能查询到相关征信记录(详见:陈春《征信报告》)。“陈春”此人在20xx年10月17日还在其它银行申请过60000元的担保贷款,并获得审批通过。因此,陈春此人并非虚构,而是真实存在的人。
3.被上诉人只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形式审查”
《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1999〕44号】规定:“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身份证明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在表面上是否符合身份证明管理部门的规定。储蓄机构不负有鉴别身份证明真伪的责任。”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17条规定:“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签章以及需要效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委托付款的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7]520号】第3条规定:“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储蓄机构对身份证件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身份证件真伪的责任”。
银行不是户籍管理机关,更不是鉴别身份信息的专业机构,从其职责和能力要求而言,不可能对身份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查。为此,人民银行在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中,反复明确银行对身份信息只负责“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身份证件真伪的责任(实质审查)。
本案中,被上诉人专门查询了“陈春”的征信报告,其在人民银行的系统中存在征信记录,且在查询当时信用记录良好。因此,本案中被上诉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4.借款人只有晋小梅一人,不包括“陈春”
虽然,《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签名处的借款人为“晋小梅”、“陈春”两人,但是,《个人贷款放款单》证明被上诉人只向晋小梅一人帐户(账号:6065120)发放了贷款10万元。
被上诉人并没有向“陈春”发放任何贷款,与陈春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一审时未将“陈春”列为被告。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联保合同》和《借款。
申请书。
》也能印证“陈春”并非借款人,只是作为借款人晋小梅的“配偶”身份签字的。
四、关于经济犯罪。
1.晋小梅与陈春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欺诈,尚十分不清楚,更不能认定两人已经涉嫌经济犯罪。公安机关更没有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因此,上诉人主张涉嫌“经济犯罪”,应当中止审理完全缺乏事实依据。
2.即使涉嫌经济犯罪,本案仍然应当继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退一万步讲,即使陈春涉嫌经济犯罪,本案也仍然应当继续审理。
3.上诉人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移送经济犯罪线索的通知”》在“北大法宝检索系统”以及“百度搜索”中都未查到该文件。因此,对该文件是否存在?是否仍然有效?尚不清楚。
4.本案上诉人主张涉嫌经济犯罪的真实目的,无非是想无期限地拖延案件审理,以达到其无期限地拖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目的。
综上所述:
1.借款合同及联保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2.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之规定;。
4.被上诉人善意且无过错,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5.本案不应当中止审理。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 。
代理人:杜正武付贤禹 。
20xx年5月20日 。
个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例篇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魏某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孙某xx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就争议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两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魏某xx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吴某xx承认其与原告已明确约定本案债务由被告吴某xx个人偿还,只是现在苦于缺乏还债能力。结合20**年被告吴某xx、魏某xx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未提及本案借款,也没有约定双方有共同债务,可见,被告魏某xx对涉案借款不知情,依法也无需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财产或权益。因此对该司法解释理解时,应回归立法,忠于立法,采用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可见,“为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为夫妻共同生活”应考虑主、客观两个标准判断:第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第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若不符合此两个判断标准即不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婚姻法解释二是对婚姻法第41条的解释与细化,不能脱离婚姻法第41条的基础,也就是说,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适用,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为前提,即只有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在没有两种例外情形时,才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不是任何性质的债务都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高院吴****法官分别在《人民司法》第7期、第1期发表《有关婚姻家庭案件的问题探讨》、《当前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探析》以及在其负责具体起草的婚姻法解释三中,都采用不能直接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观点。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也规定“„„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可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已是当前主流观点。
庭审中被告吴某xx与原告均已确认借条上的内容包括“魏某xx”签名均系为被告吴某xx个人所为,被告魏某xx对本案借款是毫不知情,事后也没有追认,不存在共同借款的合意。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夫妻之间只能就“日常生活需要”具有代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作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否则,对另一方无约束力。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由第三人举证证明,只有第三人能够证明“他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才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借贷数额较大,就被告魏某xx、吴某xx当时家庭生活困难的状况而言,显然超出了家事代理的范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吴某xx没有证据证明其有代理权,因而,本案债务对被告魏某xx不具有约束力。另外,假若本案确是被告吴某xx与魏某xx夫妻共同向原告借款,那原告本应该要求被告魏某xx在借条上签字或盖手印或有魏某xx的授权书,而不是让他人在借条上冒签,原告在明知共同举债人应在借条上共同签字,明知冒签他人名字是违反法律且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而故意为之,显然,原告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本案两张借条是在原告不在场,甚至是原告与被告吴某xx恶意串通下的举债,被告魏某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其一。
个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例篇四
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保证人):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本合同号:
第一条具体约定:
(三)、本合同借款月利率为____。
(四)、本合同借款期限___月,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到期应还款额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为。
(六)、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_个人无限连带保证反担保_(见第二条保证条款)。
(七)、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第二条、保证条款:(当甲方信用较高时,可无保证人)。
(一)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3.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发生的律师费)。
(三)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在借款期内,保证人发生被宣告破产、被依法撤销、解散、资不抵债等丧失担保资格和能力的变故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提供新的担保。
(五)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合法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一)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甲方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六)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中断、撤销乙方要求投保的保险;。
(七)保证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拒绝乙方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保证条款或丧失担保能力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
(九)甲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贷款的行为。
二、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最低为到日期本息和的10%;
(三)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四条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采取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签字):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个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例篇五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贷款种类。
借款用途。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xx元整。
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借款和还款期限。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个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例篇六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借款金额:
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
三、借款期限: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个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例篇七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我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担任本案当事人贾楠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
被告是否将借款17万还给原告是本案的存疑事实。
原告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借贷关系成立,借据合法有效,且原告就借贷关系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而被告主张的“收条”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后果。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还款能力分析伊梦云有无还款的可能性进而分析还款收据的真实性。
根据原告证据二表明,被告并无偿还能力,在短期内还款显然与事实、常识不符。既然被告主张已还款,被告却没有就还款方式、时间、地点以及还款转账单予以举证。如果以向第三人借款的方式偿还,也没有提供向第三人借还款的证据(账目明细及转账单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不能举证,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伊梦云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从收据的一般书写习惯分析“收条”欠缺客观、真实性。
本案借款数目为17万,对于原被告都是不小的数字,然而,被告主张还款证据“收条”却极其不规范,除签名为原告所写外,其余均为被告自己的笔迹,此外,不仅未写明具体的还款日期,收条上也有其他涂鸦,极其不符合一般收据的书写习惯,此外,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过,收集到带有原告签名的纸条不难,利用原告的签名伪造“收条”的条件非常便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在“收条”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其证明力不能与正常的收据等同,不足以证明被告主张已还款的事实,应有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
三、被告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不足以作为认定被告已经还款的根据。即便收条具有一定的真实性,但因还款“收条”仅存在还款合意,不能证明还款事实的存在。被告不能提供其他还款事实证据的前提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证人系被告的好友,在证人不能提供与被告存在借款事实相关的证据(如,被告于证人之间的借款账目明细往来)以证明被告确实还款的前提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单凭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认定被告证人存在借款事实,因此,此“收条”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被告还款事实的依据。
综上所述:
原告提供的证据相较被告提供的证据而言,更为客观、充分、确实,其证明力明显更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即: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并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并依此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17万欠款。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以上代理意见,依法公正判决。
诉讼代理人:王艳燕。
个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例篇八
合同。
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个人民间借贷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具体约定:
(一)、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借款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合同借款期限___月,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
(四)、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为。
(五)、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个人财产抵押,抵押物为:_。
(六)、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第二条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一)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金;。
(三)甲方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六)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中断、撤销乙方要求投保的保险;。
1/2。
(七)保证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拒绝乙方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保证条款或丧失担保能力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
(九)甲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贷款的行为。
二、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四条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采取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借款人以__________________作为抵押物,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息,贷款人有权处理抵押物。
甲方(签字、手印):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手印):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保证人):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本合同号:
第一条具体约定:
(一)、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
(三)、本合同借款月利率为____‰。
(四)、本合同借款期限___月,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到期应还款额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为。
(六)、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_个人无限连带保证反担保_(见第二条保证条款)。
(七)、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第二条、保证条款:(当甲方信用较高时,可无保证人)。
(一)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3.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发生的律师费)。
(三)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在借款期内,保证人发生被宣告破产、被依法撤销、解散、资不抵债等丧失担保资格和能力的变故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提供新的担保。
(五)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合法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一)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甲方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六)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中断、撤销乙方要求投保的保险;。
(七)保证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拒绝乙方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保证条款或丧失担保能力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
(九)甲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贷款的行为。
二、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最低为到日期本息和的10%;
(三)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四条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采取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签字):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个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例篇九
甲方(债权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债务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为了使___________,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有关事项协议如下:
1、还款金额:人民币。
2、还款期限: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乙方xx至xx年xx月xx日前还清。
3、利率:按照的利率执行,具体为:_____。
乙方将xx作为还款的抵押。抵押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款项及利率为止。
(一)甲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的单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将抵押物的单证完整交给甲方。
(二)乙方的义务:
1、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率。
2、乙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交付抵押物的所有权证书。
第四条、违约责任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给甲方欠款及利息的,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第五条、本合同经___________见证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见证单位留存二份。
甲方:(公章)。
代表人:
乙方:(公章)。
代表人:
签约日期:
见证单位:(签章):
个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例篇十
贷款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借款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借款用途
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10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1.2%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20××年1月起至20××年1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建房屋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六、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担保人丙方(签字)_________
担保人丁方(签字)_________
20xx年____月____日
个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例篇十一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具体约定:
(一)、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借款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合同借款期限___月,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
(四)、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为。
(五)、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个人财产抵押,抵押物为:_。
(六)、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第二条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一)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金;。
(三)甲方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六)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中断、撤销乙方要求投保的保险;。
(七)保证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拒绝乙方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保证条款或丧失担保能力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
(九)甲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贷款的行为。
二、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四条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采取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例篇十二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借款人以__________________作为抵押物,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息,贷款人有权处理抵押物。
甲方(签字、手印):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手印):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个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例篇十三
贷款方:
借款方:
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借款用途
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10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1.2%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20××年1月起至20××年1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建房屋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六、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例篇十四
甲方(债权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债务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为了使___________,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有关事项协议如下:
第一条还款内容。
1、还款金额:人民币。
2、还款期限: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乙方至年月日前还清。
3、利率:按照的利率执行,具体为:_____。
第二条抵押物。
乙方将作为还款的抵押。抵押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款项及利率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的单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将抵押物的单证完整交给甲方。
(二)乙方的义务:
1、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率。
2、乙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交付抵押物的所有权证书。
第四条违约责任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给甲方欠款及利息的,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第七条本合同经___________见证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见证单位留存二份。
甲方:(公章)。
代表人:
乙方:(公章)。
代表人:
签约日期:
见证单位:(签章):
个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例篇十五
借款方:____ (单位或个人);
保 证 方:________
借款方为进行____ 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由____ 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借款金额____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 元整。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____ ,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____ 年零____ 个月。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止。
2.借款分期如下:
贷款期限贷款时间 贷款金额
第一期____年____月底前元
第二期____年____月底前元
第三期____年____月底前元
3.还款分期如下:
归还期限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还款时间利率
第一期 ____年____月底前元
第二期 ___年____月底前元
第三期 ____年____月底前元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第七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____ 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有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 约定条款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外,应优先偿还贷载。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
1.本合同非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当事人一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 份,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
个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例篇十六
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答辩人:彭子富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78年06月出生。
地址:xxx电话:xxx。
被答辩人:周言稳。
性别:男。
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67年06月出生住址:xxx。
答辩请求:
答辩人彭子富因被答辩人周言稳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诉请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驳回原告周言稳诉请偿还从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即借条上对利息没有约定的,出借人若主张该借款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不支持。
前述借款;但是,在二者借款的合同中并未约定答辩人原该向被答辩人支付利息,有鉴于此,根据《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答辩人在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间,不负有向被答辩人支付利息的义务,此其一;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据此可见,在本案中,在xx年9月2日即借款逾期后,出借人周言稳才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后的利息,且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来计算。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秉公处理,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月x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陈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镇号。
被答辩人:王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三万元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
事实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工资款,且被答辩人至今尚欠答辩人工资款人民币四万元。
xx年4月,答辩人经李某介绍,承包由被答辩人王某等3人(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转承包的位于的部分工程,具体负责4号楼的土工工程施工。
工程甲方承诺于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答辩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万元。
工程于xx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仅支付工资款三万元,尚欠答辩人四万元工资款未支付。
此后答辩人多次催促被答辩人等工程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终不予理睬。
xx年8月30日,答辩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对工程给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
工程甲方称,如答辩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须签订相应协议,要求答辩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及业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责任。
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胁迫下,答辩人迫于无奈,与工程甲方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协议书。
此后,被答辩人王某手写借条,要求答辩人将其从被答辩人处已领取的三万元工资款描述为欠款,并要求答辩人签字,口头称工资款正式结算要等验收后。
综上,被答辩人在诉讼中所称借款根本不存在,三万元应当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的工资款。
现被答辩人恶意歪曲事实,利用答辩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资款的急迫心情,胁迫答辩人签下显示公平的协议书及颠倒黑白的借据。
对于答辩人这一极不诚信的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
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附:证据材料份。
答辩人(被告):翟烈高,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17号宿舍。
委托代理人:吴昕蔚,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答辩人(原告):伍某某,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伍某某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向其借款30万元一事纯属虚构,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认为,本案并非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而是案情复杂、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且对责任的承担问题存在重大争议的民事纠纷。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并非朋友关系,该笔汇款亦非简单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其实是间接通过翟可琼而进行的工程合作关系,在该笔款项汇入前双方互不相识,被答辩人汇入答辩人帐号的3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翟可琼与被答辩人共同付给答辩人先期垫付的工程前期投入的费用(包括工程投标费用)及二人自愿付给答辩人的工程可预期的利润。
被答辩人违反诚信原则,违背客观事实,企图通过汇款单再捞一笔不义之财。
另,在没有能提供充分证实借贷关系的借条或欠条的情况下,仅凭一份银行汇款单就认定是原告借钱给被告是远远不够的,相反,被告也可以说是原告之前借被告的钱,而汇款给被告是还钱给被告。
所以,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借贷纠纷,光凭一份汇款单还不能证明是借贷关系,还要结合其他证据(例如证人证言、录音材料等)形成一个完整证据链才能充分证实。
二、本案客观事实如下:
答辩人以所在的公司---广西南宁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发包单位广西明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取得广西明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主厂房工程”(下简称热电厂工程)的建设项目承包权。
由于答辩人工程繁多忙不过来,便找到翟可琼合作,把此建设项目转给翟可琼来负责施工。
翟可琼又找到答辩人根本不认识的被答辩人一起合作共同施工。
由于答辩人在热电厂工程的投标工作中付出了巨大努力,并在参加热电厂工程的投标工作中支出了十几万元的投标费用。
答辩人的翟可琼在接手这项工程后便答应给付答辩人先垫付的'投标费用,考虑到承建该工程有利可赚,翟可琼并答应提前给付答辩人一部分工程利润,这两项合计总共为343380元。
由于当时翟可琼找到被答辩人合作并把答辩人的帐户提供给了被答辩人,于是,这笔钱便由被答辩人汇入到答辩人的帐户中。
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从未认识也从未有过任何的业务往来或经济往来。
个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例篇十七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
第四条、贷款利率贷款利息为千分之一,利随本情,国家调整利率的,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贷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人用作抵押品,到期不能归还贷款人的贷款,贷款人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人全部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人返还给借款人。
2.借款人必须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偿还本息。
4.借款人有义务接受贷款人的检查和监督贷款的使用,了解贷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借款人应提供相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5.担保人需要担保时,担保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借款人有义务偿还担保人。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1、借款人不按照合同规定的目的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按照银行规定的利率收取违约部分的罚款利息。情节严重的,银行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人逾期不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取罚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规定加减利息。
3、借款人使用贷款造成浪费损失或者使用贷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人应当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人.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贷款损失或者使用贷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本合同发生纠纷的执行,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同意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不得因贷款合同规定允许变更或终止合同而发生,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当事人一方按照《贷款合同条例》的要求变更或终止贷款合同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终止后,借款人占用的贷款和应付利息仍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
本合同未尽事宜的,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原件一式三份,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各持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并提交相关单位(如公证或验证,应提交公证或验证机关)。
贷款人:(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__年__月__日
借款人:(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__年__月__日
担保人:(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__年__月__日
个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例篇十八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本合同号:
(一)、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
(三)、本合同借款月利率为____‰。
(四)、本合同借款期限___月,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到期应还款额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为。
(六)、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_个人无限连带保证反担保_(见第二条保证条款)。
(七)、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一)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3.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发生的律师费)。
(三)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在借款期内,保证人发生被宣告破产、被依法撤销、解散、资不抵债等丧失担保资格和能力的变故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提供新的'担保。
(五)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合法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一)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甲方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六)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中断、撤销乙方要求投保的保险;。
(七)保证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拒绝乙方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保证条款或丧失担保能力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
(九)甲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贷款的行为。
二、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最低为到日期本息和的10%;
(三)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采取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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