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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大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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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大全19篇)
2023-11-26 04:23:18    小编:zdfb

合同是基于信任和共识的产物,双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签署合同。编写合同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包括法律要求、商业实际和双方利益等。小编为大家收集了一些符合法律规范的合同范文,供大家参考使用。

合同管理相关制度篇一

为了规范承包商、供应商的选择程序,加强承包商、供应商的安全管理,减少承包商、供应商对公司安全的不利影响,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项目及日常劳务工资的所有承包商、供应商及本公司有关部门雇佣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3.1采购部门负责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后勤服务等供应商、承包商的选择和评估。

3.2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设施设备、配件及消耗品的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

3.3各部门初步评估后,由采购部门负责对承包商、供应商的选择和建议,并报公司审批。

4.1承包商、供应商的选定。

4.1.1合格承包商具备与所承担的业务相应的能力,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

4.1.2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与所提供商品相应的生产能力和相关资质,提供商品为危险化学品的供应商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经营许可证。

4.1.3公司有关部门聘用的临时工应使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与其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身体条件和文化素质。

4.2承包商的管理。

4.2.1承包商进入公司生产区前,应由本公司具体负责人员根据其承担的工作性质,向其书面或口头说明进入本公司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所承担工作持续时间两天或两天以上的,应与公司签订书面安全协议。

4.2.2在公司作业区从事相关施工或其他劳务工作的承包商,应遵守本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4.3供应商的管理。

4.3.1供应商送货进入库区内前,应有采购人员向其说明相关安全教育及安全注意事项。

4.3.2供货的机动车车辆进入库区送货时,送货人员禁止携带烟火,不得在库区内吸烟。

4.3.3供应商未按照安全注意事项而发生的事故,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4.4临时工的管理。

4.4.1临时工进入生产区工作前,应有其雇佣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培训,较长期(两天及两天以上)雇佣的,培训后应进行书面考核。

4.4.2进入库区的临时工应遵守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5.1承包商对其劳务工作的售后应给及积极配合的态度。

5.2供应商应有义务对其产品进行检查、维修等售后服务。

6.1根据质量、价格、交付、服务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6.2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用。

合同管理相关制度篇二

对相关方施加影响,确保相关方生活、经营活动符合本公司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适用于在公司生产、生活过程中联系单位以及其他管理活动的部门和人员。

3.1办公室为相关方的归口管理部门,由生产部和营销部配合实施;

3.2办公室负责与邻居、政府和员工联系并施加影响;

3.3物资部负责与采购单位、货物运输单位联系并施加影响;

3.4营销部负责与业务单位联系,必要时施加影响;

4.1由办公室对员工进行宣传教育,使员工了解公司环境管理要求。在日常生活中注意生活细节,避免制造噪声,以免影响其他人的生活,垃圾要分类装入垃圾桶。

4.2由生产部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强化安全环保意识。

4.3由办公室利用各种机会,向四邻宣传公司环境管理要求。

4.4物资部定期对供方进行评审,优先采用节能环保原材料供应厂家,电器产品应印有3c标志。供方送货车辆要求资质齐全,噪声尾气达标,出现漏油等不正常情况,门卫和库房有权制止进入厂区。

4.5营销部及时与业务单位联系,介绍公司环境管理的情况,增强关系单位的环保意识。

4.6公司需要建筑施工时,必须对建筑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内容应包括施工过程中水气声渣的控制管理要求,建筑垃圾单独处置。

保护环境倡议书

6.1《文件发放登记表》

6.2《供方保证能力调查表》

合同管理相关制度篇三

为强化监督管理,明确和落实各自的安全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加强相关方的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外来施工、承包和租赁方(以下简称相关方)的安全管理。

3.1、外来施工(作业)方在进入厂区施工前签订安全协议,施工现场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外来施工(作业)队伍进入企业,在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的同时,签订安全管理承包协议书,应明确双方的责任,以及安全管理、防火管理、设备使用、人员教育与培训、安全检查与监督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且必须符合“合同法”和“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不能侵犯双方的合法权益。

承包工程项目有新增或削减项目内容时,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外来施工(作业)方应有相应的安全资质、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且建立了各级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具备安全生产的保障条件。企业和发包方应对外来施工(作业)方的上述资质进行审查。

进出我厂的施工单位材料、物品,须接受我公司管理人员管理。

3.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发包或出租必须符合安全管理的规定企业内部实施的.经营承包和财产租赁活动应考评承包或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不得与不具备安全生产保障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签定承包或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书和承包或租赁合同同时签订,且有效期一致。租赁项目有变更、新增或削减内容时,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出租方和发包方应加强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采取多种措施施加影响。

3.3、相关方提供服务,应遵守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并随时接受监管部门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正确使用、穿戴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消除事故隐患。

3.4、由于相关方安全及防护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人身安全、生物安全)方面的一切损失、法律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合同管理相关制度篇四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工程发包、劳务发包、外用工、技术咨询服务、物流服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我厂工程发包、劳务发包、外用工、技术咨询服务、物流服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等业务活动的安全管理。

相关方:参与我厂的工程发包、劳务发包、技术咨询服务、物流服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等相关业务,在全厂范围内进行活动或作业的个人或团体。

外用工:是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人员。

4.1、相关方安全管理落实“谁接待、谁负责”的归口管理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4.2、接待(牵头接待)单位应根据业务情况,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管理合同或协议,组织审核相关方各类证件、证照、资格、合同、安全措施(或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要求)等,负责相关方及其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落实执行。

4.3、相关方业务活动所在单位(小甲方)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相关方作业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4.4、生产行政部负责相关方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5.1、工程、劳务发包安全管理。

因技改、设备设施安装调试检修等工作需要对外发包工程项目、使用劳务人员时,必须建立《相关方(承包商和供应商)档案》(附件1),严格审核承包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及安全资质,并填写《相关方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风险评价表》(附件2),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或劳务。具体管理要求按照《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5.2、技术咨询服务安全管理。

5.2.1、技术咨询服务主要指中介机构或各类承包商、供应商等来厂从事的中介评价、检测检验服务、设备设施使用培训等技术、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活动。

5.2.2、技术咨询服务联系或接待单位是技术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相关方的安全资质、资格审核,负责相关方在厂区的交通、消防、应急协调,负责相关方在厂区内的活动、作业安全管理。

5.2.3、技术咨询服务发包单位必须配合接待单位做好活动、作业场所的危险源辨识,安排现场安全监管,全程跟踪指导相关方安全作业。

5.2.4、技术咨询服务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合同(协议)要求,对本单位在公司的各类活动、行为全面负责,严格执行公司、厂部相关管理制度,接受相关单位(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隐患整改,确保技术咨询服务安全实施。

5.3、外用工安全管理。

5.3.1、综合管理科应牵头与公司人力资源部联系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5.3.2、设备能源科负责对参与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工程正式施工前,对参与施工的有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填写《安全技术交底表》(附件3)。

5.3.3、综合管理科依据合同或协议开具用人通知,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填写《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作业。

5.3.4、外用工必须遵守标准工艺和施工规范,必须遵守我厂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接受安全监督检查。

5.3.5、用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外用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作业。

5.3.6、外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5.3.6.3、违章作业或指挥,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3.6.4、《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5.3.7、外用工享有《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四十四条至五十一条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5.4、物流服务安全管理。

5.4.1、物流服务是指在厂区内从事的主料、原辅料、产成品、钢铁渣、工业垃圾等非公司内部运输单位的运输服务。

5.4.2、生产行政部必须与物流服务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必须明确交通、消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

5.4.3、物流服务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对各类交通、消防及工伤事故按照政府规定和公司、厂部管理制度执行,并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接受处罚。

5.5、外来培训、参观考察安全管理。

5.5.1、外来培训是指公司或厂部接受的中职、高校、科研院所、兄弟单位等业务相关单位在厂区内从事的学习、实习、培训、科研论证、经验交流等学习培训事务。参观考察是指股东、合作者、媒体、政府机关、行业协会、民间团体等组织在厂区内从事的各类访问、考察、调研和检查事务。

5.5.2、综合管理科负责牵头联系公司有关部室,对外来培训和参观考察视情况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合同或安全注意事项、要求,并经生产行政部进行培训后方可进入厂区。

5.5.3、综合管理科负责牵头协调其它科室对相关方在厂区内的安全全面负责,对应职能科室必须安排专职专人陪同。

5.5.4、外来培训、参观考察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培训、参观考察人员的安全全面负责,并必须信守合同、协议约定事项,必须遵守公司规定,听从接待人员的安排,不得擅自操作各类设备设施,不得从事违反协议、合同要求的事项。

6.1、工程发包、劳务发包、外用工、技术咨询服务、物流服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等相关方,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按照政府规定和合同、协议约定、公司及厂部管理制度对各类人身伤害事故,进行处罚。

6.2、相关方主管单位对其相关方的安全负有归口管理责任,相关方业务活动所在单位对其相关方的安全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必须履行规定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对相关方的各类事故依据合同、协议、公司及厂部管理制度予以考核。

合同管理相关制度篇五

为加强外来劳务、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各类伤害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相关部门,适用于在我公司内从事生产活动的劳务人员及项目、工程承包单位。

3.1公司与相关方签订合同的责任单位是相关方归口管理部门。

3.1.1负责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并对相关方各类证件和资格进行审查。

3.1.2负责对相关方及其作业现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管理。

3.1.3负责督促相关方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并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要求传达到相关方。

3.2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的相关方的安全监督管理。

3.2.1负责对相关方的安全资质进行鉴定审核。

3.2.2负责监督责任部门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2.3负责监督检查相关方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2.4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1工程发包管理规定。

4.1.1公司因基建、设备安装等工作需要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发包部门必须严格审核承包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及安全资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4.1.2对符合条件的承包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还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安全管理部门各一份。

4.1.3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后,发包方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向承包方介绍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1.4发包方生产技术部门、工程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应负责对对口的承包方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流,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落实安全措施。

4.1.5发包方责任部门督促承包方在施工和作业中达到发包方的安全管理要求。

4.1.6承包方负责对作业人员开工前的三级安全教育。

4.1.7承包方开工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施工安全措施。

4.1.8未签订承包合同的其它施工作业等项目,发包部门与承包单位也必须签订由公司统一印制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手续,严禁口头安排。

4.1.9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包部门要对承包方的安全施工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4.1.10承包方在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1.11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发包方和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人员或妨碍企业安全生产的作业,企业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4.1.12承包单位在我公司范围内,违反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一经发现,除对其进行教育外,并按我公司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同时追究发包方单位相关责任。

4.1.13承包单位须提供以下安全资质资料:。

4.1.13.1施工企业相关安全资质证。

4.1.13.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1.13.3现场负责人安全职责及授权书。

4.1.13.4有关承包劳务合同(协议)。

4.1.13.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1.13.6施工、服务人员劳动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

4.1.13.8施工设备、设施台账。

合同管理相关制度篇六

一、为加强项目部所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公司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控制一般性事故,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创建标准化工地,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意识。

三、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施工工地。

四、项目部经理作为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编制和实施本项目部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对项目部所属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检查。收集有关安全生产的事例、图片,每月组织项目部工作人员和所属工程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五、项目部甲方代表负责项目部所属建筑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检查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

六、监理单位安排安全监管员,负责对所监理的工程进行安全监管。施工单位应根据所承建的工程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员。大型工程、复杂工程、特殊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多位安全员,负责所施工楼座的安全生产管理。

七、总包单位安全监管员、安全员应经过相关部门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并应定期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再教育。安全监管员需配备一部数码相机,以便随时记录取证施工单位违章作业的人与事,作为处罚依据。

八、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是国家、市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与技术规程等。

九、建筑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生产管理一票否决制,即如果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没有保证的情况,项目部、监理部有权命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直至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生产安全。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市相关规定执行。

十、项目部经理全面负责项目部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控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参加由监理部组织召开的工程例会及相关专题会议,总结经验教训;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检查、评比工作,奖优罚劣。

十一、甲方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每天巡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监督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检查施工单位的班前安全教育情况,安全教育记录。根据当天安全生产管理要务有针对性地进行旁站监管,对施工单位违章操作的人与事进行拍照取证,作为处罚依据。总结当天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有问题及时向项目部经理汇报。

十二、施工单位进场时,安全监管员要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报监、意外责任险投保、专职安全员持证与年检情况;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及记录;特殊工种操作人员人证相符情况,近一年内体检情况;施工机械的安全状况与年检情况等。

十三、进行涉及安全问题的分项工程施工之前,安全监管员应审核施工单位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确保安全施工切实可行,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核的施工方案执行。

涉及安全问题的分项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临时用电工程、爆破工程、塔吊拆装工程、电梯安装工程、高空作业等。

十四、进行涉及安全问题工作时,要严密监管施工单位的工作,必要时要求监理单位进行旁站式监管或亲自进行旁站式监管,及时发现不规范的操作,及时制止。

合同管理相关制度篇七

为了永丰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更为了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生产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厂区内全体人员。

为保障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和财产安全,创建一个管理有序、安全文明的工作、生活场所,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进入厂区内人员,要遵守永鑫能源的一切规章制度,确保生产范围内的良好治安秩序和正常生产秩序,否则扣200元,交监察部处理,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2、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上下班,普煅在车间北至成达仓库北进出上下班,焙烧在焙烧北至机加车间北,到电厂西马路进出上下班。违者扣100元,交监察部处理。

3、上班期间人员不得随意进出非属地车间,不得随意使用永丰废料堆等处材料,更不得拆用其他车间设备零件,违反者扣罚500元,交监察部处理。

4、乙方人员要无条件接受和执行永丰公司规定和永丰管理人员的.正常指令,违反者扣罚200元,交监察部处理。

5、乙方对现场配电室、控制室等更改线路时和接临时线路时,要通知到永丰公司经理,违反者扣罚500元,交监察部处理。

6、乙方人员不能随意改变设备原貌,更不能随意更改生产工艺,要通知永丰公司管理人员,协商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才能执行,违反者扣罚1000元,交监察部处理。

7、现场计量器具和线路仪表,不能随意设置和更改,三方协商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才能执行,违者罚款1000元,交监察部处理。

8、承包方所属区域内卫生、草地清理以及马路卫生,(马路两侧草地向内延伸5米为负责区域)区域内消防器材要按时维护保养,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要求执行,甲方不定期检查,如有清理、维护保养不到位者,扣罚500元,交监察部处理。因上级检查没做到位者,承担全部行政和经济处罚。

9、运输车辆严格按照公司制度执行进出厂,属地区域的进出车辆,属地车间有监管责任,监管不到位或不负责,和外来车辆同责,外来车辆并按照公司规定路线行驶、车辆在厂区内损坏公司设备设施的,违者处罚500元,并修复好。

10、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不能随意倾倒,自行解决,违反者扣罚200元,交监察部处理。

11、涉及安全环保事项时,要无条件服从永鑫集团公司调剂,违者扣罚1000元,交监察部处理。

12、进入厂区内的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制度穿戴劳保用品,不准带烟火入厂、不准在罐区内接打手机,违者罚款1000元,交监察部处理。

13、厂区内消防水不能随意使用,如有特殊情况时,要按集团公司审批流程审批,违者罚款1000元,交监察部处理。

14、永丰公司厂区外围围墙不得靠近,发现有无事靠近者,按违章处理,并扣罚500元,交监察部处理。

15、普煅车间原有记录和资料,需保存好,发现有破坏和随意处理的,扣罚200元,交监察部处理。

16、现场有大型检维修,涉及动火安全时,要通知永丰管理人员,如没有安全措施和告知,将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罚3000元,交监察部处理。

17、烟气在线上传要保证实时、合格上传,并检查到位,有异常及时上报,有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者,扣罚500元,交监察部处理。

18、保证区域内的水、汽、风无跑冒滴漏,发现后及时处理,做不到者,扣罚500元,交监察部处理。

19、永丰公司每月组织一次综合性检查,所属车间对检查项要及时整改,做不到者,扣罚100元/项,交监察部处理。

20、加强设备保养维护,区域卫生清理,设备隐患不及时处理,区域卫生不及时清理者,扣罚50元/项,交监察部处理。

合同管理相关制度篇八

2、每月十号之前收集完各办公电话上月话费帐单(来源:电信客服)。

3、每月20号对上月各办公电话进行清查有无打私话或无按规定打电话的现象。核查时注意以下几点:。

(1)、通话时间较长的现象;

(2)、午休或者下班后打电话的;

(3)、公司内部电话没有拔打短号,直播的现象;

(1)、各办公室内能打内线的,一律要求打内线。

(2)、能使用手机短号的,尽量使用手机短号互打电话。

(3)、拔打长途请在号码前加拔17909。

(4)、拔打国际长途请在号码前加11808。

5、责任条款。

(1)、没有按照以上要求打电话的,所造成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2)、严禁用办公电话打私人电话,若打私人电话费用由本人承担。

合同管理相关制度篇九

为对相关方(业主、供方、装修施工方、废物处置方、运输方、设备维修方等)施加影响,使他们了解本公司的环境方针,努力去满足本公司的环境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为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可施加影响的相关方。

3.1本公司对外有业务联系的部门(管理部、品质部、市场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礼兵部、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了解相关方的情况,以便确定是否建立合作关系。

3.2本公司对外有业务关系的部门负责向相关方宣传、解释本公司的环境方针,提出本公司对相关方的环保要求,指导和监督相关方的环保活动。

4.1供方。

4.1.1管理部在选择供货方时优先选择已通过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或正在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单位,或已得到地方环保部门认可的污染物达标的单位。填写《供方质量、环境保证能力调查记录》,并予以保存。

4.1.2对可施加影响的供货方,管理部要宣传本公司的环境方针,要求供货方提供环保产品。采购危险化学品时,管理部应要求他们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数据表(msds)。

4.1.3对供方可提出下列要求:。

a)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需要时提供检测报告;。

b)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回收;。

c)运输时不得洒落;。

d)汽车油料无滴漏;。

e)车辆尾气排放达标。

4.2承包方。

4.2.1物业服务中心。

a)负责向绿化承包方宣传本公司的环境方针,并在合同中提出明确的环保要求,使其在作业活动中将环境污染降至最低,不发生扰民事件。

b)负责向废物处理、处置承包方宣传本公司的环境方针,索取资质证明并在合同、协议或附加环境要求文件中明确在处理、处置废物的同时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c)负责向社区内提供服务的工作单位和人员提出明确的环保要求,必要时提出环保知识培训要求。

d)负责进入社区车辆的管理,不允许在社区内鸣笛、油料滴漏等,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e)负责对装修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预防公共设施、设备的损坏、噪音扰民、污染或安全事故发生。具体执行《业主入住及装修控制程序》。

4.2.2工程部负责向设备维修承包方宣传本公司的环境方针,并在合同中提出明确的环保要求,使其在作业活动中将环境污染降至最低,不发生扰民事件。

4.3各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对业主施加下列影响。

4.3.1宣传本公司的环境方针、目标、指标。

4.3.2与业主共同识别及协商解决物业服务中心管理范围存在的环境因素,使其得到有效控制和改善。具体执行《信息交流控制程序》。

4.4各相关部门将本部门的主要相关方名录传递给品质部,由品质部建立本公司《可施加影响主要相关方清单》。

4.5本程序产生的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规定执行。

5.1《业主入住及装修控制程序》。

5.2《信息交流控制程序》。

6.2《供方质量、环境保证能力调查记录》jw/jl-7.4-004。

合同管理相关制度篇十

第一条为使电话的使用能发挥最大效力,并节省成本,特拟本办法。

第二条电话的管理由管理部总筹负责。使用则由各单位主管负责督导与控制。

第三条电话使用须知:

(一)辖区内的洽公。

(二)时间以三分钟为限,自我控制。

(三)注意礼节,长话短说,简洁扼要,以免耗时又占线。

(四)使用前应对讨论、商洽事情稍加构思或略作记录。

第四条长途电话使用须知:

(一)各办公场所应备置长途电话记录表,并记录使用人、受话人、起讫时间、联络事项及交涉结果。本表每月转管理部呈总经理核阅。

(二)长途电话限所长以上人员挂拨。

(三)一般人员需挂用长途电话时需先经所长以上人员批准(无所长者由该单位主管核准)。

(四)禁止挂用私人长途电话。

(五)违反长途电话使用电话需知,或控制表未记载,或记载不实者,一律作记过处分。

合同管理相关制度篇十一

相信很多人见过物业的管理制度,在现在社会,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每个物业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相关管理制度例文7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为了强化物业保洁员的各项工作行为管理,提高物业保洁人员的工作效率,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给大家一个干净、整洁、舒适的办公环境,特制定本物业保洁员管理制度。

一、物业保洁员工作职责、工作守则及工作时间:

1、严格遵守企业管理制度、服从督办人员指挥、服装整洁、礼貌待人、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一丝不苟。

2、保洁人员需每日全面、细致的对卫生区域进行打扫、除尘。卫生区域包括:大厦(休闲区)、小楼(办公室、走廊、卫生间、玻璃、百叶窗、暖气片等)卫生。其中玻璃、暖气片、百叶窗,每月擦拭两次。

3、休息日为周六(每月休二天)。

4、物业保洁员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30下午14:00---18:30。

二、物业保洁员工作制度及标准细则:

1、物业保洁员上岗期间保持个人仪容仪表及个人卫生,维护公司良好形象;不大声喧哗,严禁与公司同事闲聊,工作期间不影响员工正常工作;穿工装上岗,保持工装整洁、干净,工装每周涤一次;不浓妆艳抹及佩带不适宜的饰物;不留长指甲;不穿拖鞋上岗。

2、工作时间内保证按时上岗,不得擅自离岗、不得私自使用办公用品(如电脑、电话等)。

3、按要求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所有工作在安排后必须立即行动。

4、爱惜工作用具及公司办公用品。如有工作用具损坏,可以旧换新。

5、按工作职责每日全面清扫。环境卫生包括办公室、前台、走廊(挂画),小楼卫生。其中办公室卫生包括:办公桌椅、公共办公柜、电脑、电话、室内玻璃、栏杆、地面吸尘、门框擦拭、办公室内植物浇灌、擦拭鱼缸、换水等。走廊卫生包括:挂画、公司牌匾等。

前台卫生包括:前台桌椅、饮水机、小柜子、白板等。

卫生间包括:洗手液、空气清新剂(盒)、卫生纸等用品的及时更换。

小楼卫生包括:办公室、走廊(地面、地角线)、门窗、玻璃、百叶窗、卫生间(及时更换用品)、饮水间等。

三、物业保洁员处罚规定。

1、凡查出卫生包干区不卫生的,每次扣物业保洁员奖金50元,并责令其立即打扫。

2、卫生管理人员(包括打扫卫生,打扫公共厕所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脏、乱、差的每查出一次罚款100元。

一、每周一彻底清扫小区内路面、公共场地、车棚、绿地、排水沟等,平时要坚持小区环境卫生整洁。

二、每隔一天拖、扫楼道一次。(包括楼梯扶手、塔灰、电表箱、单元门、楼道灯、窗台等)。

三、楼道玻璃坚持清洁、透明。

四、小区内墙、柱、门等无广告纸。

五、楼后空中要坚持清洁(不能有砖头、粪便等),责任区内如有修建渣滓要及时清算。

六、小区内有其它休息也要参与,同时要保证本职任务及时完成。

七、推灰人员必需坚持渣滓车清洁,每周必需彻底洗刷一次。

八、渣滓车停放点周围要坚持洁净,空中有污垢或油渍要及时洗刷。

九、以上制度保洁员必需严厉遵守,如有业主反映卫生状况不好,经核实,业主反映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元,累计3次,自动离岗。

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2、环境卫生:公共环境卫生(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清运)。

3、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检查消防隐患和消防设施、搞好安全防范工作(小区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和管理宣传工作。

4、物业管理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不包括户内小修费用及路灯和楼道灯费用。

(二)代收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公司接受委托按统一定价代收上述费用,不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三)特约服务费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如:委托上门清洁服务、上门维修服务、上门保安服务、照看病人、老人、儿童服务、委托装潢监理服务等,收费由双方约定。

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1、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有偿的劳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收取费用的基础是其提供的管理服务所付出的成本和劳务。

2、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0__年1月1日发改委和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管理收费是一种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的管理及服务的性质、内容等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安全防火制度;严格遵守和自觉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卫生包干区域的清洁管理制度。

二、认真执行上级领导交待的各项任务,负责完成好物业部经理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负责做好水泵房、空调机房及各楼层风机房、电器设备的保养及故障检修。

四、负责做好电梯、空调、冷冻、安保中心、电话机房、常备电源的电器设备保养及故障检修。

五、负责做好厨房、餐厅各楼层办公用房、动力照明电器设备的保养及故障检修。

六、负责做好主楼、裙楼所有照明设备的保养和故障检修。

七、负责做好公共区域,包括大厅内外照明灯具,泛光照明正常使用和维修保养。

八、坚守工作岗位,自觉执行劳动纪律,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九、除完成好日常维修及计划维修任务外,还应有计划的尽可能完成好其它零星工程任务。

十、积极协调好班次与员工相互间的工作关系,及时正确处理好突发事故。

十一、做好每天巡楼点检工作,并对在巡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如实记录在册。

十二、当班时如发生电器故障应尽可能在本班次内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经征得领导同意后方可移交下一班解决;交接班时发生的故障原则上两班共同解决。

十三、及时做好报修工作的登记、复查、验收工作,包括维修内容、维修工时、维修时所耗用的材料,报修人所在部门的领导或报修人的验收签名。

十四、对任何设备的维修非经工程部经理的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原接线方式或损伤原装饰格调,维修后均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十五、正确使用、及时清点维修所用的各种工具,做到没有遗留工具在现场,爱护使用、保管好、清洁好所借用的公用工具。

十六、做好日常检修材料的消耗登记造册工作,及时向物业管理部申购常用、备用、易耗材料,如照明灯管灯泡、插座、开关、启辉器、绝缘胶带等,做到既不影响正常使用,又不过多储存备品件。

十七、由于维修电工、值班电工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或违反以上各项工作制度,给商铺、租户或其它部门造成不良影响或扩大事故损失的,或由于违纪违规给物业管理部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责任自负,同时将受到相应处罚。

一、电梯的运行管理。

为确保小区电梯安全运行,延长电梯使用寿命,保障使用人安全,小区电梯维保工作由专业电梯公司负责,并接受管理服务中心的监督检查。

二、电梯服务标准。

1、电梯公司维保人员依据《电梯维护养护标准》,对小区电梯实施维修保养。

2、轿厢内须张挂“电梯服务标准”、和“乘梯须知”;。

3、执行北京市房屋电梯运行标准:18小时运行,24小时有人值守;。

4、司机须持证上岗,统一工作服,礼貌待客,按时交接班,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5、维修保养及时,严格执行保养规程,认真填写保养记录。

6、轿箱环境整洁明亮,不得有油污,垃圾等。机房干净,整洁,各种应急设施,抱闸扳手,盘车轮,灭火器等齐全有效。

7、按计划进行大、中修,并提前2天通知管理服务中心,经同意方可实施。

1、电梯公司质管部门定期对小区电梯维保工作进行安全检验并填写《年度电梯安全普查表》,电梯维修质量实行内检,互检,专职验检制度,填写《电梯维修保养检查验收摘要》确保电梯维修质量,电梯运行安全可靠。

2、电梯公司定期对电梯进行检查填写《电梯运行维修(周)检查表》。

3、维修、保养电梯时应在电梯基站张贴或挂立告示牌,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4、电梯设备出现停电、故障、火灾、浸水等紧急情况时,启用《电梯故障应急方案》。

四、电梯设备档案管理。

1、电梯运行及保养、修理过程的记录表应建档,保存期为两年。

2、建立电梯设备台帐及设备清单,妥善保管电梯安装,调试等原始资料。

五、质量监督检查。

1、管理中心事务员每日对小区电梯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填写《电梯运行抽查记录》。

2、每月3号前事务员将上月《电梯运行抽查、考核记录》,交中心主任审核后,上报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按照维保合同中相关约定,按电梯维保工作考核实际得分情况支付维保费用,电梯维保费用计算公式:月承包费×乙方实得分数%.

3、在维保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物业管理部根据服务中心每月的《电梯维修保养考核表》,对电梯公司进行评定,以此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小区公用部位即楼道、楼区公共路途、花坛空地等,是归居民公共一切的,同时也是小区树立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坚持公用部位在公共运用中的整洁、完整,为小区居民发明良好的外部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公共楼道的清洁。

1、不得在楼道内乱堆、乱放物品。

2、楼道走廊内坚持清洁、无废纸、废物、痰迹等。

二、楼区内公共路途、公共设备的运用。

1、不得在公共路途等公共运用部位违章私搭乱建。

2、不得在公共运用部位乱贴乱画。

3、不得在渣滓箱外、果皮箱外等处乱扔乱掉。

4、不得对公共配套设备停止破坏。

三、公共部位的花坛、绿地等的运用。

1、不得破坏花坛、蹂躏草坪。

2、不得乱砍乱伐,攀折树木、花草。

3、坚持花坛、绿地的整洁,不得乱扔、乱倒物品入公共绿地,

四、小区居民要共同保护公用运用的部位,坚持公用部位的整洁,如有违犯公共运用制度的,小区管理处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置。

1.国务院各相关行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颁布的物业服务的行政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的行政部门中以建设部的规章居多。例如1990年《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90年《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20--年《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等。地方性物业法规如《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业服务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物业管理实务中主要涉及的法规及问题。

通过物业管理招投标是物业管理市场发展、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和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的需要。20--年建设部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虽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招标方式等做出了规定,但并未对哪些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哪些可以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哪些不宜进行招投标进行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只提到国家提倡通过招投标的方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目前物业管理的招投标法规还未制定,给物业管理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留下了可钻的空子,使竞争者参与者无法可依,也无法对有关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督。

建设部发布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以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但对于物业管理模式的问题,最高层次的专门立法《物业管理条例》只允许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企业委托管理模式,与其上位法律《物权法》的规定存在冲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从大体上规定了招投标的方式、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在期限上的衔接、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移交的总体规定,缺乏对承接验收更为严密的规定,对前期物业的开始时间界定不清,容易造成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企业不规范,前期物业合同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现象。由于物业管理服务十分复杂、牵涉主体广泛,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物业服务合同。为规范委托管理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更全面、准确地反映物业管理全过程的内容,更充分表述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7年发布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仅对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了规定,但其内容过于原则,不利于操作,并且对物业服务合同性质没有明确界定。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了15种典型合同,而今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实践中对物业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各行其是。

装饰装修是指为了使建筑物、建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建筑物外表和内部精心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我国对物业装饰装修管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法律文件中:《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三条的规定。建设部20--年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四)业主自治。

《物权法》首次在法律上为建立业主自治机构提供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业主的'法律范围。《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对业主和业主大会进行了规定。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设部制定了《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供建设单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参考使用。国内现行法律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制度缺乏可操作性规定,业主自治机构的民事主体资格不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缺失,就有关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发生的某些诉讼,主体发生缺位,业主的权益就有可能受损。

(五)物业使用与维护。

《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为: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规定了物业使用和维护的内容。另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异产毗连房管理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直接或间接为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当前法规未对物业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做出明确的划分和界定,使得这方面的纠纷特别多。另外,《物业管理条例》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对其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未细化,使物业公司维修责任被强制扩大。

(六)物业服务收费。

涉及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都是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法律。我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的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指导价范围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管理过程中还存在收费标准的争议,对车位费、停车服务费、车辆保管费的界定不一,物业管理费收取及管理权的归属错位,物业管理收费监管责任不明等问题。

在国家立法上,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部在行政法规以上的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专门的物业管理法律。最高效力的专门立法《物业管理条例》层次低,与《物权法》存在冲突。各地的物业管理发展水平不一,立法者对物业管理立法的理解不一致,制定出来的物业管理条例在内容上大相径庭,与国家的规定不相一致,破坏了我国物业管理立法的统一性。只有从理论上科学认识和寻求物业管理内在的、必然的联系,通过立法途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一)加强理论研究工作,提高物业管理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我国物业管理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理论研究滞后于物业管理的实践。必须加强物业管理的理论研究,通过借鉴国外的理论研究成果并紧密结合我国物业管理发展现状,深入研究我国物业管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明确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物业管理发展模式。在正确理论的指导下不断完善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提高物业管理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物业管理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二)出台物业管理的专门法律《物业管理法》。

出台《物业管理法》,充分考虑已出台的上位法律相关规定的配套和细化,以现有的立法内容为基础并吸收近年来物业管理立法的成功经验,从法律层面上对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规定,使其具有操作性。明确规定住户(业主和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业主大会的职责、召集和决议方式,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性质,合同的内容或事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的解释,对合同法的适用,对合同的监督和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收费的原则,收费用途,收费标准的制定,对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等。这样一部专门法律,不仅提高了物业管理的立法层次,更重要的是使得物业管理各有关方面的工作都有法可依,消除之前的法律盲点。

(三)做好纵向和横向两方面的法律协调工作。

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即上下位法之间)应当互相衔接、不互相抵触,同一层次的有关规范内容协调配套,不互相矛盾。在已制定的法规中,有与其上位法律明显冲突的地方应及时予以修订,如:《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主体的规定与《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不一致,要予以修改;为避免地方性法规之间不协调,较高层次的法规应对物业管理在体制、收费等原则性问题上进行规范,但不宜太具体,以保证各地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制定细则的自主性;各级部门应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物业管理发展的需要。

(四)加强物业基础保障型的法律规定,建立物业纠纷处理系统。

完善物业管理的司法保障制度,明确业主个人、业主集团、业主委员会等诉讼主体地位,对诉讼程序进行规范,并对监管、物业验收和保修等方面做出细致规定,保障物业质量及配套机制的完善,为我国物业管理的长远和高效发展提供保障。同时,建立专门处理系统,以解决物业管理纠纷为专职,不仅能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同时也有利于及时、高效地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合同管理相关制度篇十二

1、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2、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3、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4、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5、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6、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7、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8、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9、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10、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11、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12、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

13、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14、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15、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16、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17、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19、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20、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21、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22、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23、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24、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25、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26、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27、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28、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29、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30、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31、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合同管理相关制度篇十三

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场从事生产活动的劳务人员及项目、工程承包单位。

1、负责招用和项目工程发包部门应对劳务人员、承包和施工单位在市场内的生产、生活活动进行安全管理。

2、承包、施工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全体人员在市场内的生产、生活安全情况负总责。

3、安全办负责对外来劳务和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控制过程。

(1)城内用工的管理。

用工部门根据生产需要招工时,在签订用工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劳动保护方面的责任,并对录用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招工部门必须组织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培训、场纪场规教育及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接受安全管理及检查、监督、考核。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要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未经有关劳动部门认可的,不准与其签订相关项目的承包施工合同。

(2)工程项目发包的管理。

工程项目的发包部门在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合同里明确双方在劳动保护方面的责任,并对承包施工单位进行必须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指导。

发包部门在与承包、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后,必须组织承包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施工人员接受入厂前的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并与市场签订《安全协议书》,否则不准入场施工。

承包、施工单位,只有在获得有效安全资格认可的前提下,方可参加相关项目的投标。

承包施工的法人代表,要对自己单位及其人员在市场内的`施工安全负责,要设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施工中日常的安全管理及与其它施工单位或市场相关部门的安全协调工作,并服从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承包施工单位及其全体人员,在施工期间,必须无条件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场规、场纪、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为保证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正常秩序,单项工程一般不准多单位承包,总承包单位若将工程二次发包时,要对二次承包单位的安全负责。二次承包单位同样要进行安全资格审查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否则不准开工,违者严肃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承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与其它施工单位在同一处交叉作业时,必须事先报告发包部门和安全办,并由发包部门组织协调,与相关单位签订同时作业安全、环保协议书,制定安全保证措施,负责安全保证措施的贯彻落实,并在作业现场指派专人负责安全检查,确保安全施工,否则不准施工。

承包施工单位因违反国家或市场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条例等而受到经济处罚,其罚款金额将由市场财务部门从承包工程经费中扣除。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将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合同管理相关制度篇十四

本制度规定了与xxxx开关电器有限公司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在公司范围内从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时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其目的是贯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规范其行为,避免事故发生。

本制度适用于xxxx开关电器有限公司与之签订合同的相关方在公司区域内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2.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的领导工作。

2.2采购人员、安技员负责建立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3各有关部门在与相关方开展具体业务(如:再生产区域内进行施工、修理、配套件服务等)时,应按照本制度开展工作。

2.4各有关部门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2.5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

4.1因采购、维修、运输等工作需要对外发包时,各相关人员必须对承包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得对其发包。

4.2审核确认的内容为:。

4.2.1验证承包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4.2.3承包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3确认符合要求后,由发包单位填写《资质及安全资格验证审核表》经项目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批准后建立档案。

4.4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注明安全条款(或单独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和义务。

4.5签订协议后,发包方应向承包方介绍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承包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落实安全措施。

4.6在与承包单位签订协议前,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应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4.7.1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

4.8在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4.9应为承包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经双方验收、签字后存档。

4.10未签订承包合同的其它维修项目,也必须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不得以口头方式进行约定。

4.11现场作业中,承包方临时用电工程,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由其编制用电设计方案;经审批、安装后每月应不少于一次进行现场检查和确认,具体参见《电气临时线安全管理制度》(q/pgg19g.018-20xx)的要求。且必须严格执行发包方的动火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4.12外来人员的管理。

外来人员主要指在厂区内临时作业的人员,如外来服务人员、实习人员、参观人员等。

4.12.1外来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和安全培训。

4.12.2外来人员的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的范围标志。

4.12.3所用的施工工具、材料、设备均不得占道,要保持交通道的畅通整洁。因施工形成的坑、壕、绊脚物等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12.4在作业过程中需动用企业的设备设施,必须经企业设备设施的主管人员审批后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xx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x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xx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

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xx]28号)。

合同管理相关制度篇十五

1、电脑是重要的办公设备,列入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电脑采购须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2、严禁将电脑用于个人私事或玩游戏,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屡教不改者予以除名。

3、电脑内存各种信息必须安全存放、保管,防止丢失或失效,任何人不得将信息外泄,违者将严肃处理。

4、电脑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5、电脑应由专人负责操作、使用和管理,如有必要操作人员可设置电脑密码。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操作、使用,否则,按违规论处,造成设备损坏的应负赔偿责任。

6、办公电话是公司为加强对外联系,提高工作效率而使用的专用工具,严禁个人使用公司电话办私事;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屡教不改者予以除名。

7、办公电话由公司行政部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公司文员)接听,一般情况下,铃声响后不超过三声接听。

8、接听电话提倡文明礼貌用语,使用普通话。

9、公司员工实行话费补贴据实报销制,依据不同岗位,补贴标准不同,一月集中报销一次。在工作期间必须确保联系畅通;否则,取消补贴。

合同管理相关制度篇十六

第一条公司的固定电话主要是作为与外界沟通,方便开展业务之用,不提倡员工在公司内挂私人电话。

第二条员工挂电话、用语要礼貌,同时应尽量简洁、明确,以节省通话时间。

第三条不允许员工在公司挂私人长途电话,各部、室因工作需要挂长途电话的,应事先经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挂拔。

第四条各办公司应备置电话记录表,并记录使用人、受话人、起止联络事项等。

第五条员工未经同意挂拔国内长途电话或以公事为由骗挂国内长途电话的,每次罚款50元;私挂香港或澳门的,每次罚款100元;私挂国际长途电话的,每次罚款500元。屡教不改的,视情节给予扣发奖金。

第六条利用固定电话上网的部门,绝不允许以工作为由做与工作无关的任何事宜,如上网聊天、打游戏等。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七条电话的管理由综合部总筹负责,使用则由各部、办主任负责督导与控制。

合同管理相关制度篇十七

为了对相关方提出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并对其施加影响,以改进其环境行为,减少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贵航特钢有限公司的相关方的管理。

3.1相关方:本厂以外的供方、承包方、服务方等。

3.2供方:原燃料、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的供应商;货物的运输方。

3.3承包方:设备检修方,协力方,废旧材料、设备处理方,基建技改项目的合同乙方。

3.4安措:安全专项技术措施的简称。

3.5施加影响:宣传教育、文件传达、签订协议、现场监控等。

4.1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与检查各单位对相关方的管理控制情况,负责对安措相关方的相关方施加职业健康安全的影响;负责对承担特种作业的相关方资质进行审查.

4.2生产设备部负责对设备、备品备件供应商及设备检修、维护作业的承包方,对废旧设备、备件处理的相关方,协力检修的相关方施加职业健康安全的影响。

4.3采购部门负责对进行提货、产品运输、钢坯、煤炭原料供应及运输的相关方施加职业健康安全的影响。

4.4办公室负责对生活垃圾运输中的相关方施加安全的影响。

4.5各单位负责对其相关方施加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的影响。

各单位及时识别出本单位的相关方并进行分类,填写《相关方登记表》,如有变动,应及时对相关方进行更新识别,报相关部门备案,安全环保部进行汇总。

5.2相关方资质查验。

5.2.1生产设备部在按公司合格承包方名单推荐设备、备品备件的供应商,设备检修、维护作业的承包方时,应对其资质进行查验,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许可证等;对承担特种设备作业的相关方,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资质进行查验;负责对协力检修相关方资质进行查验。

5.2.2安全环保部对安措的承包方资质进行查验;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等相关方,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其资质进行查验。

5.2.3采购部门负责对材料供应及运输的供应商,原料供应及运输的相关方的资质进行查验。

5.2.4基建、技改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承包方的资质进行查验;在基建、技改期间,每年将承担特种设备作业的相关方报安全环保部,对新增加的承担特种设备作业相关方资质进行审查。

5.3相关方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

各单位识别出相关方在其生产、活动、服务过程中对职业健康安全造成影响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具体按《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执行。

5.4控制方式及内容。

5.4.1各主管单位与相关方通过合同或协议,对识别出的危险源进行控制。

5.4.2生产设备部对设备、备品备件的供应方,设备检修、维护作业的承包方施加影响。在设备检修及废旧设备、备件处理的过程中,要求相关方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对协力检修的相关方施加影响,要求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同时严格遵守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等有关规定。

5.4.3安全环保部将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明确写进安措合同或协议中,以约束相关方在厂内从事各种生产、活动时所产生的职业健康安全危害,在合同或施工方案中,必须有安全协议。

5.4.4采购部门对原材料供应及运输的相关方施加影响。在废旧材料的回收处理过程中,要求相关方严格遵守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对运输的相关方施加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影响,将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明确告知相关方;对原料供应及运输的相关方施加职业健康安全影响,将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明确告知相关方。

5.4.5基建技改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承包方施加影响,将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明确写入合同,对施工现场的水、气、建筑垃圾、噪声及周围的环境强化管理。

5.5检查与评价。

5.5.1各单位监督控制与本单位有关的相关方遵守公司规定情况,对于不遵守公司有关规定的相关方,应及时制止、纠正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公司职能部门,同时按按《安全绩效监测与测量管理办法》执行。

5.5.2安全环保部每季度组织检查各单位对相关方的控制管理情况,对不符合项按《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规定》执行。

合同管理相关制度篇十八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减少合同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五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但经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条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包装标准、验收标准、验收项目、验收时间、验收地点和验收方法要求要明确、具体,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以及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应有明确约定;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损耗率及其它必须明确的要求等;包装费用、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违约责任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必须约定明确,除合同履行地明确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争议管辖法院或约定仲裁机构应明确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签订购货合同应按公司规定的供货商资质条件、产品供货条件及标准从严控制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质量(必要时可采用招标形式选择供货商),比价竞价,择优选定,以现货交易为主,坚持以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如需采用现款方式付款,在x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x万元至x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x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签订销售合同应坚持“现款现货,即时清结”的原则,款到发货,非特殊情况不得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x万元至x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x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但分期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

第十二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x万元的;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x万元的;联营、合资、合作合同;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x万元的;投资x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应当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或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需由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则需经过批准、鉴证或公证等程序。

1.申报。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至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十八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条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二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三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不许。

第二十六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终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七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须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二十九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合同纠纷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单位为主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纠纷处理终结时止。

第三十一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切实保障我方合法权益;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纠纷处理工作,不应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处理。

3.企业法律顾问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六条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第三十七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

第三十九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第四十一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主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公司办公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四十三条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销售合同。

公司主管生产采购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采购合同。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审批企业房地产建设、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技术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技术引进、技术贸易、技术合作、技术改造合同。

第四十四条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以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企业办理合同的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7.参与特定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单位签订的合同;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5.负责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负责本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四十七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素质: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此前无贪污受贿、假公济私和损公肥私等损害企业利益行为。

2.业务素质:熟悉本职工作,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能积极维护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业绩,无遗留不良问题。

3.法律素质: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基本知识,并在实际工作中能灵活运用上述法律知识。

第四十八条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四十九条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业务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业绩,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五十条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公司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五十二条签订合同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特殊情况使用企业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合同专用章由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四条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五条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公司各单位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及其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办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公司办公室,必要时可抄报企业法律顾问。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企业和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范自身合同法律行为,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六十条本制度实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及规定,自本制度实施后即行废止,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实施后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合同管理相关制度篇十九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外来施工、承包和租聘方以及外来施工和服务人员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1、负责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并对相关方各类证件和资格进行审查。

2、负责对相关方及其作业现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管理。

3、负责督促相关方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并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要求传达到相关方。

1、负责对相关方的安全资质进行鉴定审核。

2、负责监督责任部门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负责监督检查相关方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公司因基建、设备安装等工作需要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必须严格审核承包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及安全资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2、对符合条件的承包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还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安全管理部门各一份。

3、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后,发包方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向承包方介绍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发包方生产技术部门、工程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应负责对对口的承包方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流,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落实安全措施。

5、发包方责任部门督促承包方在施工和作业中达到发包方的安全管理要求。

6、承包方负责对作业人员开工前的三级安全教育。

7、承包方开工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施工安全措施。

8、未签订承包合同的其它施工作业等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也必须签订由公司统一印制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手续,严禁口头安排。

9、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包单位要对承包方的安全施工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10、承包方在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1、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发包方和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人员或妨碍企业安全生产的作业,企业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12、承包单位在我公司范围内,违反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一经发现,除对其进行教育外,并按我公司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同时追究发包方单位相关责任。

1、施工企业相关安全资质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现场负责人安全职责及授权书。

4、有关承包劳务合同(协议)。

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6、施工、服务人员劳动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

8、施工设备、设施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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