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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国工商银行住房开发贷款(实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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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国工商银行住房开发贷款(实用9篇)
2023-11-26 21:35:57    小编: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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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住房开发贷款篇一

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3、具有贷款证,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4、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5、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项目条件。

3、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且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4、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方式。

中国工商银行住房开发贷款篇二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原批准购买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原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单身人士购房的除外),并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原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单身人士购房的除外),并征询原住房保障机构的意见。原住房保障机构可以行使回购权,回购价格按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确定;原住房保障机构决定不予回购的,房地产权利人方可向他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向他人转让后,转为商品住房。

按照前款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由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或者向他人转让的,房地产权利人按照其拥有的有限产权份额获得总价款的相应部分,其余部分上缴原住房保障机构所在区(县)的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禁止再次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本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被回购或者转让的,原房地产权利人及其同住人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文档为doc格式。

中国工商银行住房开发贷款篇三

央行曾颁布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中规定,经济适用房的贷款人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而《办法》规定贷款人是指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但未经批准的政策性银行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业务,明显扩大了经济适用房的贷款人范围。

亮点2贷款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30%。

相对于19人民银行颁布的《暂行规定》,新办法放宽了贷款申请条件,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30%的'规定,一般商业性房地产项目不得低于35%的规定,并在贷款使用前已投入项目建设。

此外,《办法》还对借款人提出了严格要求。《办法》中对借款人的规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人已取得贷款证(卡)并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借款人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经济适用房项目30%的规定显然是一种鼓励性的优惠政策。这样会激发开发商进行经济适用房开发的积极性。”该负责人表示。不过,一商业银行贷款部负责人表示,1000万元的门槛并不算高,一般开发商都能达到这个标准。

亮点3贷款期限可延长至5年。

《暂行规定》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3年,而新公布的《办法》放宽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期限至最高5年。

央行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年人民银行颁布的《暂行规定》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而新《办法》考虑到个别城市可能成片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开发时间较长的情况,因此做了特殊规定,贷款期限可放宽至5年。

亮点4贷款利率最多可下浮10%。

新《办法》中明确提出“贷款利率按央行利率政策执行,可以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超过10%”的规定。央行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有利于引导有关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支持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

亮点5资金封闭管理。

《办法》第12条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实行封闭管理,借贷双方应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设定资金监管账户。贷款人应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提供项目建设进度、贷款使用、项目销售等方面的信息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根据规定,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形式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附:

第一条为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住房开发贷款篇四

第一条为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住房开发贷款篇五

甲方:中国****************支行(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障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房地产业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贷款资金及预销售款使用管理,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管协议。

一、编号为 《房地产业借款合同》项下的 *****万元贷款实行封闭管理。指定贷款行客户经理***为本项目责任人,对项目资金和售房款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

二、乙方使用贷款前,应按合同约定向贷款行(****支行)提供项目工程进度计划、付款计划及信贷资金使用明细。

三、乙方要按月向贷款行提交用款计划,说明贷款用途和原因,并提供相关单位的有效证明(如施工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每月工程进度验收报告)。

四、项目经理对贷款用途和乙方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初审,并按权限逐笔报批。项目经理在审核时,重点审核本次项目财务支出量及累计财务支出量是否超过甲方评估测算值,累计项目财务支出是否与项目工程进度相匹配。若出现超出评估测算值或与形象进度不匹配的情况,乙方应说明原因。

六、项目经理有权定期查验项目预销售合同及收费相关凭证、销售清单、财务账簿和报表以及银行对账单,对预销售收入进行审查,确保房地产项目预销售收入进入指定帐户。

七、甲方在与乙方签订贷款合同时,同时与企业签订《按销售进度还款协议》,除本项目预售收入*****万元用于本项目投入外,其余预(销)售收入全部用于归还甲方贷款,在项目面积销售完成达到60%前(含),乙方应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八、甲方有权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并根据工程项目实际进度逐笔审验拨付资金,谨防资金挪用。

九、若乙方预售款未按协议的.规定归集到甲方指定的帐号,甲方有权要求停止或取消乙方尚未提取使用的借款,并有权要求提前收回贷款。

十、协议是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房地产业借款合同》及《商品房开发贷款按销售进度还款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未尽事宜,以《房地产业借款合同》及《商品房开发贷款按销售进度还款协议》中的有关条款为准。

十一、本协议一式 份,经甲方负责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签字人) (或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

中国工商银行住房开发贷款篇六

为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各政策性银行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业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已取得贷款证(卡)并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借款人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核心管理人员素质较高。

(三)借款人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建设项目已列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能够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

(五)借款人已取得建设项目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六)建设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并在贷款使用前已投入项目建设。

(七)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必须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形式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可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应以项目销售收入及借款人其他经营收入作为还款来源。

贷款人应当依法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业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建设项目进行调查、评估,加强贷款审查。借款人应按要求向贷款人提供有关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借款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办妥担保手续。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人应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实行封闭管理。借贷双方应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设定资金监管账户。贷款人应通过资金监管账户对资金的流出和流入等情况进行有效监控管理。

贷款人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提供项目建设进度、贷款使用、项目销售等方面的信息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相关借贷经营活动实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相关借贷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列入房地产贷款科目核算。

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的贷款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9〕129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中国工商银行住房开发贷款篇七

第一条为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借款人已取得贷款证(卡)并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借款人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核心管理人员素质较高。

(三)借款人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建设项目已列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能够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

(五)借款人已取得建设项目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六)建设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并在贷款使用前已投入项目建设。

(七)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可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建设项目进行调查、评估,加强贷款审查。借款人应按要求向贷款人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办妥担保手续。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人应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实行封闭管理。借贷双方应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设定资金监管账户。贷款人应通过资金监管账户对资金的流出和流入等情况进行有效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提供项目建设进度、贷款使用、项目销售等方面的信息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相关借贷经营活动实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相关借贷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的贷款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工商银行住房开发贷款篇八

为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借款人已取得贷款证(卡)并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借款人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核心管理人员素质较高。

(三)借款人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建设项目已列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能够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

(五)借款人已取得建设项目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六)建设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并在贷款使用前已投入项目建设。

(七)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可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建设项目进行调查、评估,加强贷款审查。借款人应按要求向贷款人提供有关资料。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

合同。

办妥担保手续。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人应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实行封闭管理。借贷双方应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设定资金监管账户。贷款人应通过资金监管账户对资金的流出和流入等情况进行有效监控管理。

贷款人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提供项目建设进度、贷款使用、项目销售等方面的信息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相关借贷经营活动实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相关借贷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的贷款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工商银行住房开发贷款篇九

答: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居民住房问题,并始终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困难放在重要位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组成,人民银行颁布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信贷管理,配合政府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工作。截至12月,商业银行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余额已达508.92亿元。

208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国发〔〕2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加大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根据这一指导精神,人民银行、银监会积极研究相关的配套政策,努力做好保障性住房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

对19《暂行规定》的修订就是人民银行、银监会认真落实《若干意见》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人民银行、银监会将修订后的《暂行规定》更名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利率、期限、项目资本金方面做出特殊规定,以引导有关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支持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进一步发挥金融机构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的作用。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人民银行、银监会结合近几年金融机构在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中的实践经验和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暂行规定》基础上进行修订。《办法》共十八条内容,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的定位、借贷主体资格,规范了贷款期限、利率管理,严格贷款资金管理要求,做到既明确金融支持政策,又注重防范金融风险,既注重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又为银行业务创新留下空间。

问:《办法》中哪些规定体现了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大力支持?

答:《办法》从多个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金融支持力度。

首先,扩大了贷款人范围。与《暂行规定》相比,《办法》中规定的贷款人范围更广,除国有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外,还增加了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其次,放宽了贷款申请条件。《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低于一般商业性房地产项目不得低于35%的规定。

第三,明确了利率优惠政策。《暂行规定》要求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执行;《办法》中明确提出了“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可以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超过10%”的规定。

相关链接。

央行早期颁布的《暂行规定》指出,经济适用房的贷款人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而办法规定,贷款人包括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但未经批准的政策性银行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货款业务,明显扩大了经济适用房的贷款人范围。

《办法》放宽了贷款申请条件,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30%,一般商业性房地产项目不得低于35%,并要求货款使用前项目已投入建设。此外,《办法》还对借款人提出了严格要求。《办法》中对借款人的规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人已取得贷款证(卡)并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借款人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放宽了贷款期限。

《暂行规定》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新《办法》明确贷款期限原则上为3年,但考虑到个别城市可能成片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开发时间较长的情况,做了特殊规定,贷款期限可放宽至5年。

第四,强化了资金管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为了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办法第12条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实行封闭管理,借贷双方应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设定资金监管账户。贷款人应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提供项目建设进度、贷款使用、项目销售等方面的信息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根据规定,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形式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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