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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大全(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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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大全(优秀9篇)
2023-11-11 14:31:25    小编:zdfb

在总结中,我们可以看到问题与挑战的一面,也能发现机遇与希望的另一面。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改进措施。接下来是一些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小窍门,希望能帮助大家提升交往能力。

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篇一

总结: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组建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复议、诉讼皆看职权。(注意派出机构需要区分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

(1)类型:

地方各级政府的内设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

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2)地位:

内设机构:行政机关内部总是由一些机构组成,即内设机构。这些内部机构除非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一般不能成为行政主体,既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也不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授权的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了行政权力,如果发生纠纷,应当以其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如公安局内设的法制科、国税局内设的稽查大队,即使其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也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时只能以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公安局、国税局为被告。当然,如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在授权范围之内或者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内设机构为被告。如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交警大队、消防局、边防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设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获得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

派出机构:法律地位包括三种:一是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在授权范围之内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时是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如公安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的授权,作出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时,由其自己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的被告。二是接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行政行为。此时派出机构不是行政主体,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应当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被告。

三是《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0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将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越权的情形分为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并分别确定责任主体。如果是在幅度上越权,从理论上讲,它是没有资格的。但是幅度有没有越权,只有经过审理之后才能知道,所以应由越权者自己承担责任。例如公安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只能进行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如果罚了501元,该派出所即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如果是种类越权,由决定成立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机关承担责任,因为种类越权从形式上就可以直接判断出来。如派出所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此时就应以设立派出所的公安局为被告或被申请人。

此外,在法理上两者也有区别,幅度越权是典型意义上的越权,即相对越权;而种类越权属于“无权限”,即绝对越权。该知识点理解关键在于:法律法规授予派出机构的是其实施某类行政行为的职权,而不是授予其永久性全面行政主体资格。所以,派出机构只有在实施法定种类的行政行为时才是行政主体,超出该行为类型,就如同一般的派出机构一样,不是行政主体了。

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篇二

1、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设立的,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特征:(1)行政机关的国家性;。

(2)行政机关的执行性;。

(3)行政职权来源的特殊性;。

(4)组织体系上的统一性和层次性;。

(5)活动方式的主动性、直接性和经常性。

2、行政机关的职权:(1)行政立法权;(2)行政命令权;(3)行政处罚权;(4)行政处分权;(5)行政强制权;(6)行政许可权;(7)行政确认权;(8)行政检查权;(9)行政给付权;(10)行政征收、征用权;(11)行政司法权。

3、行政机关的职责:(1)依据法律规定合法行使行政权的义务;(2)合理行政义务;(3)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义务;(4)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公共服务及增进相对人利益的义务;(5)赔偿与补偿的义务。

4、行政机关组织法:广义的是指有关行政机关组织确定和运行的法律,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编制管理、公务员录用和管理等;狭义的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在宏观上整体确立和运行方面的法律,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编制管理等内容。

5、行政机关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机关组织法所确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指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3)精简和效率原则:所谓精简,就是指行政机关的设置及编制应符合组织目标和职能需要,即精兵简政;所谓效率,是指行政机关的设置及编制符合成本与效益之比的经济原理,能以最小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获取最大限度的行政效率。

6、行政机关组织法的主要内容:

(1)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2)行政机关的组成及结构;(3)行政机关的职权;。

(4)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的程序;(5)行政机关的编制管理。

7、我国行政机关的体系:我国行政机关是一个纵横交错、关系复杂的完整系统,纵向的有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横向的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另外,还有特殊类型的行政机关:派出机关、综合执法机构。

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篇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即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受行政权力作用或行政行为约束的另一方主体。行政相对人包括内部相对人和外部相对人。内部相对人是指与行政主体具有隶属关系,代表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国家公务员;外部相对人是指与行政主体具有一般行政管理关系而不具有隶属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物质利益是指能满足人们物质需要的实际存在的物体,如水、土地、大气、矿产、房屋等;精神利益是指能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无形的客观事物,如人格、文艺创作成果等。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通常又称为职权和职责。行政主体的权利即它的职权,主要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等。行政主体的义务即它的职责,主要包括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行使职权、遵守法定程序等。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与它们在其他部门法和宪法上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但又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义务有密切联系。大体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三方面:

(1)行政参与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包括直接参与管理权、了解权、听证权、行政监督权、行政协助权等。

(2)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从行政主体或通过行政主体的管理活动获得利益。包括:就业权,享受养老、保险、救济金等社会福利的权利,获得许可、奖励、减免税等其他利益的权利,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当然,这种行政受益权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受益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3)行政请求权。是指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获得行政法上的保护。包括两方面:第一,当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其他公民或组织侵犯时,有权请求行政机关予以保护;第二,当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造成损失时,有权请求获得赔偿或补偿。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主要有:遵守行政法律法规,服从行政管理,执行行政决定等。

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篇四

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特征:(1)是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2)必须享有行政权的组织;。

(3)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4)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与行政法主体:

(2)与行政机关:

(3)与行政公务人员:

2、行政主体的分类:(1)国家行政主体和社会行政主体;。

(2)职权行政主体、授权行政主体与自治行政主体;。

(3)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4)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资格: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依法定程序和途径获得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的权能。

构成要件:是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成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1)必须是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而设立的组织;。

(2)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活动场所以及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必须享有行政权,能独立行使行政权并能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取得方式:(1)依职权取得;(2)依授权取得;(3)依自治规范取得。

4、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是指享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因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将其原有的行政主体资格依法转移给其他组织的现象。(行政主体的分解、行政主体的合并)。

5、行政主体资格的消失:是指享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因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失去行政主体资格的现象。(行政主体的撤销、法律法规收回授之权或法律法规的授权期限已到)。

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篇五

1.法律。分为有权可以设定的和必须行使权力进行设定的两方面。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分为它可以自主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同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关系两方面。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果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3.地方性法规o,分为它可以自主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同上位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关系两方面。有权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4.部门规章。分为它可以自主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同上位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关系两方面。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5.地方规章。分为它可以自主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同上位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关系两方面。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这里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篇六

1、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特征:

(1)是法定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2)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3)是解除一般法律禁止的行政行为;。

(4)是要式行政行为;。

(5)是授益行政行为。

性质:

解禁和赋权乃是一体两面,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同一问题作出的两种认识,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行政许可的本质,禁止是行政许可得以存在的前提,而赋权则是行政许可的结果。

种类:

(1)以行政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行政许可和特殊行政许可;。

(2)以行政许可是否附加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和附义性行政许可;。

(3)以行政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行和非排他行行政许可;。

(4)以行政许可的目的为标准,分为行为行政许可和资格行政许可;。

(5)以行政许可的存续时间为标准,分为永久的和附期限的行政许可。

基本原则:是指能够体现《行政许可法》的价值内核,对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具有普遍性、指导性或适用性的基本规则或理念。(七原则:合法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便民与效率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禁止转让原则;监督原则)。

(1)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确保管理活动的明确性、稳定性和连贯性,从而树立和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真诚信赖的原则。

内容:

f、行政许可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具有相对性。

(2)禁止转让原则: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且对于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为,行政机关不得承认其效力。

内容:

a、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转让;。

b、禁止转让原则的例外情形。

(3)监督原则:要求建立相应的制度,以保障监督主体通过检查、监控,发现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或公民、组织违反许可法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或调整。

内容:

a、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b、对公民、组织履行许可义务的监督。

2、行政许可的设定。

应当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1)设定事项。

a、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第一、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管理事项宜采用许可制度;第二、涉及国家经济秩序的管理事项宜采用许可制度。

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a、公民、组织可以自己决定的;。

b、市场竞争机制可以调节的;。

c、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

d、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e、通过民事责任可解决的事项。

不应设定行政许可:

a、属于最低限度维持公民生存和人格尊严的权利和自由的事项;。

b、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事项;。

c、属于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等非行政领域的事项;。

d、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中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事项。

(2)设定权限。

c、设定规则,a、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b、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c、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d、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e、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要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的实施。

(1)实施主体:是基于法律、法规授权,依法审查公民、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并决定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行政许可的设置,《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行政许可权委托制度和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制度)。

(2)实施程序:是行政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准予、拒绝、中止、收回、撤销行政许可等决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总称。

a、申请和受理;b、审查与决定;c、期限;d、听证;e、变更与延续。

4、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依法对有关法律事实、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含义:

a、其主体是行政主体;。

b、内容是对有关法律事实、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的认定;。

c、其形式采取确定、认可、认证、证明、坚定、鉴定等形式。

特征:

a、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b、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c、是一种羁束性行政行为。

主要形式:

a、确定,即对个人或组织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的确定;。

d、登记,即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在政府有关登记簿册中记载相对人的某种情况或事实,并依法予以正式确认的行为。

e、鉴证,即行政主体对某种法律关系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后,确认或证明其效力的行为。

基本类型:

(1)根据行政机关是否主动进行为标准:分为依申请确认和依职权确认;。

(3)根据行政确认与他种行为的关系,独立的行政确认和附属性的行政确认。

原则:

(1)依法确认;(2)客观、公正;(3)保守秘密原则。

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篇七

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和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是目前关于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主要依据。除了行政机构外,国务院还设有事业单位和特设机构。

(一)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依据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国务院秘书长领导。

(二)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国务院领导下主管特定国家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的基本行政管理职能。它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审计署。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国务院组成部门实行部长、主任和审计长、行长负责制。国务院组成部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国务院组成部门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三)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国务院主管某项专门业务的行政机构,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该类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合并,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办事机构,是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的行政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它的设立、撤销和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四)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它的设立、撤销和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不是该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通过对它所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项实施管理,并对国务院负责。

(五)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是承担国务院行政机构重要业务工作组织协调任务的行政机构。它的设立、撤销和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过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过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六)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职能调整和内设机构上述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后,需要对职能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增设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增设机构的必要性;(2)增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3)与业务相近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国务院行政管理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七)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管理。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是对国务院行政机构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的管理制度。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确定原则,实行依据职能配置和职位分类实行精简的原则。

国务院行政机构编制的确定,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时进行。编制方案的内容是:(1)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2)机构领导职数和司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国务院行政机构编制的增加和减少,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行政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国务院行政机构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执行情况行使监督检查权。国务院行政机构有义务每年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供其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的报告。

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篇八

行政处罚法列举规定了六类行政处罚,并规定了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办法。这六类处罚不是按照单一标准划分的,也没有穷尽性质。这种规定的主要根据,是它们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对行政管理秩序的保护作用,便于划分不同国家机关对各种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这六类行政处罚分别是:

1.警告。它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做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兰: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它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它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其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它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对于上述各种处罚以外的其他处罚种类的设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公布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公布的行政法规规定。这就是说,行政处罚新种类的创设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其他机关没有这种权力。

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篇九

1、其他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

2、类型:在我国,主要分为:(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自治规范的授权组织。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享有行政职权,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特征:a、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b、其行政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c、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条件:

c、授权内容的条件:a、不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职能;b、具有执行性、事务性、操作性的事务;c、不属于专有权力。

类型:a、基层群众性组织,即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c、事业单位,指由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某种公益性事业的组织;。

f、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的,具体处理和承办一定行政事务的内部工作机构。(普通行政机构、专设行政机构、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2)自治规范的授权组织:是指依据自治规范的授权享有社会公共权力,对组织内部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的社会公共组织。

特征:a、是社会公共组织;。

b、其行政职权来源于自治规范;。

c、与其成员之间具有公共权力关系;。

d、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与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区别:

a、行政权的性质不同;b、行政职权的内容不同;c、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不同。

种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人民团体。

3、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

(1)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其行政职权的一部分委托给非行政机关组织行使的行为。

(2)受委托组织:是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而代替该行政机关行使部分行政职权的组织。

特征:a、其行政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

b、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

c、并没有因委托而获得法定的职权职责;。

d、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区别:a、权力来源不同;b、法律依据不同;c、法律地位不同。

行政委托条件:a、委托主体的条件;b、受委托组织的条件;c、委托内容的条件;d、行政委托的程序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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