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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劳动法知识点(实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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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劳动法知识点(实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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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有着密切的联系,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总结和分析。完美的总结应具备简洁明了、准确有力的特点。以下是小编为你准备的总结范文,希望对你的写作有所帮助。

初级会计经济法劳动法知识点篇一

导读:付出就要赢得回报,这是永恒的真理,自古以来很少有人能突破它。然而,如果有人能够超越它的限制,付出而不求回报,那么他一定会得到得更多。以下是百分网小编整理的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欢迎来学习。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国办院校的教职工比照《公务员法》执行。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后勤人员:机关车队、食堂、保洁等,都属于这一项。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主体为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必然要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由于各自的经济权益相互独立,加之客观情况经常变化,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经济权益争议,产生经济纠纷,如合同纠纷、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纳税事务发生争议等。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必须利用有效手段,及时解决这些纠纷。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方式,但适用的范围不同。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适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的选择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

初级会计经济法劳动法知识点篇二

导读:为帮助参加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们备考,百分网小编特推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章节重难点讲解及经典例题解析。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内容详解】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概念

1.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同的。

签订劳动合同过程时,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具有了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三)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提示】现役军人、小时工等劳动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初级会计经济法劳动法知识点篇三

1.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种类 (1)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包括零余额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核准制: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除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3、备案制: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4、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5、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申请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时间:实际情况发生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撤销的情形

时间规定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

类型

用途

使用规定

1、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2、一般存款账户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支取现金。

3、专用存款账户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备用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临时存款账户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6、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7、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市、县)开立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

(3)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

1、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变更、撤销)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人不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二)存款人结算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

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三)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1、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文件。

2、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与银行按规定核对账务。

初级会计经济法劳动法知识点篇四

下列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开庭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b、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c、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5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劳动争议仲裁开庭程序。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选项c的表述误。

初级会计经济法劳动法知识点篇五

导读:付出就要赢得回报,这是永恒的真理,自古以来很少有人能突破它。然而,如果有人能够超越它的限制,付出而不求回报,那么他一定会得到得更多。以下是百分网小编整理的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欢迎来学习。

1.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2012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2015年多选题)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1)“三票一卡”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

(2)“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例题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有( )。(2014年)

a.银行卡

b.汇票

c.本票

d.支票

【答案】abcd

【例题2·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有( )。(2015年)

a.本票

b.汇票

c.股票

d.支票

【答案】abd

【例题3·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非现金支付工具中,属于结算方式的有( )。(2012年)

a.票据

b.银行卡

c.汇兑

d.委托收款

【答案】cd

【解析】(1)选项ab:属于“三票一卡”;(2)选项cd:属于“结算方式”。

2.更改(2013年多选题)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的下列内容中,不得更改的有( )。(2013年)

a.出票金额

b.出票日期

c.收款人名称

d.付款人名称

【答案】abc

3.伪造、变造(2012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4年多选题)

(1)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2)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解释1】(1)票据的伪造仅限于“签章”;(2)票据的变造是指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出票日期)加以改变。

【解释2】(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通过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等形式偷偷摸摸地加以非法改变,属于违法行为;(2)原记载人“有权”对“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出票人账号、付款人名称)进行合法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即可。

【例题1·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中,属于伪造票据的是( )。(2012年)

a.假冒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

b.涂改票据号码

c.对票据金额进行挖补篡改

d.修改票据密押

【答案】a

【解析】(1)选项a:属于票据的伪造;(2)选项bcd:属于票据的变造。

【例题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伪造票据的是( )。(2013年)

a.挖补票据金额

b.覆盖票据到期日

c.涂改票据收款人名称

d.假冒票据签章

【答案】d

【解析】(1)选项abc:属于票据的变造;(2)选项d:属于票据的伪造。

【例题3·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变造票据行为的有( )。(2014年)

a.涂改出票金额

b.假冒他人在票据上签章

c.原记载人更改付款人名称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d.剪接票据非法改变票据记载事项

【答案】ad

【解析】(1)选项ad:属于票据的变造;(2)选项b:属于票据的伪造;(3)选项c:属于合法更改。

初级会计经济法劳动法知识点篇六

导读:付出就要赢得回报,这是永恒的真理,自古以来很少有人能突破它。然而,如果有人能够超越它的限制,付出而不求回报,那么他一定会得到得更多。以下是百分网小编整理的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营业税征收管理,欢迎来学习。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共4种情况要记住。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5.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纳税期限

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以上就是2017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营业税法律制度的相关介绍,大家在复习时要区别对待,重点对待难理解的章节,初级会计师备考路上充满考验,只要大家坚持,相信终究会拿到证书。

初级会计经济法劳动法知识点篇七

劳动合同解除是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现法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法定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非试用期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可随时通知解除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制定的规章损害劳动者权益、或者因其过错而导致合同无效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

(3)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主要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的情形。

主要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

主要包括: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主要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双方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一)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也称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并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初级会计经济法劳动法知识点篇八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提早复习才是关键,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分为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很多知识点需要大家理解记忆。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条件续订而劳动者拒绝

用人单位决定不续订或降低条件续订(不留用)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不营业)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不营业)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有( )。

a.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b.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c.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d.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初级会计经济法劳动法知识点篇九

导读:时间对每个人是公平的。我们应抓紧时间,努力把握住每一个今天,在今天尽量多做实事,使今天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以下是百分网小编整理的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消费税纳税人,欢迎来学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是指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零售商以及卷烟的批发商等。

【高频考点】:消费税征税范围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三种假的委托加工: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只征收一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再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为了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4.商业零售金银首饰

5.批发销售卷烟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在销售时纳税。

初级会计经济法劳动法知识点篇十

导语: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内容吧。

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注意:

(1)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2)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据以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基数。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1.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但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即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土地。

2.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初级会计经济法劳动法知识点篇十一

导读:坚持把简单的事情做好就是不简单,坚持把平凡的事情做好就是不平凡。所谓成功,就是在平凡中做出不平凡的坚持。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劳动合同,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1.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3.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4.劳动规章制度

(1)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法律约束力。

(2)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3)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例如,张贴通告、员工手册送达、会议精神传达等);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未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

5.劳动合同的变更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2)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6年新增)。

【知识点练习·多选题】关于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下列各项中说法正确的有( )。

a.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b.用人单位变更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c.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d.用人单位的加班时间及加班费可以随意制定

【参考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初级会计经济法劳动法知识点篇十二

导读:失败是什么?没有什么,只是更走近成功一步;成功是什么?就是走过了所有通向失败的路,只剩下一条路,那就是成功的路。以下是网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务派遣,供大家备考。

1.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

2.劳务派遣的适用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2016年新增)

(4)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派遣用工的人数)的`10%。(2016年新增)

3.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用工单位的主要义务

(1)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用工单位也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劳动者的其他重要权利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知识点练习·多选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

b、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是用工单位

c、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低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d、被派遣劳动者不能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核劳务派遣。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故选项c错误;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选项d错误。

初级会计经济法劳动法知识点篇十三

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法是调解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能为一般人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概括性)。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利益导向性,简称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者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法的可预测性)。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初级会计经济法劳动法知识点篇十四

每日一练,轻松过关!所有的成绩都是点滴的积累换来的,因此大家一定要坚持,付出才会有收获。今天中公会计小编继续带领大家做习题,希望考生们可以顺利通关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多选题。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务机关税务检查职责范围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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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双方的义务及责任d.争议解决方式【答案解析】。

1、【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选项b属于税款征收措施,不是检查职责。

2、【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委托人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和住址。(2)委托代理项目和范围。(3)委托代理的方式。(4)委托代理的期限。(5)双方的义务及责任。(6)委托代理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7)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8)争议解决方式。(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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