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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网站模板(模板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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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网站模板(模板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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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网站模板篇一

一)续报考生。

已参加过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只按要求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可复印,a4幅面,贴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凭档案号直接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

报名时应注意核对老考生的档案号,以确保档案号的唯一性。(注意事项:老考生在填表时一定要准确填写自己的档案号)。

(二)首次参考人员。

首次报名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可复印,a4幅面,贴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填涂报名信息卡,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盖章),持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办理资格审查及报名手续。

省直及有关单位的考生,到省人事考试院职业资格考评处办理资格审查及报名手续。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网站模板篇二

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应届毕业生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土地代理人的考试大纲,欢迎阅读学习。

一、考试目的

考察应试人员运用土地登记代理工作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各种土地登记案例的实际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民法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2.熟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各种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了解不同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处理不同主体申请土地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

3.熟悉民事行为的分类,能区分土地登记代理事务中涉及到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相关规定处理附条件、附期限、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相关问题。

4.区分各种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5.熟悉代理制度的基本法律要求,合理运用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各项权能。熟悉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必须遵循的各种法律规定,掌握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等特殊制度的法律要求。

6.掌握民法中关于时效和期限的有关规定,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正确运用时效制度保护相关主体的权益。

7.了解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掌握物权的基本分类,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正确运用物权法律规则。

8.了解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作用和各种具体物权种类的不同法律要求,处理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的各种相关案例。

9.熟悉物权法中与土地登记相关的.各种具体制度规定,解决实践中相关的法律问题。例如不动产物权、不动产预告登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浮动抵押、最高额抵押制度等。

10.掌握共有制度和相邻关系的基本法律要求及作用。

11.熟悉关于合同缔结、合同履行的各项法律规定,处理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合同法律问题。

12.熟悉合同责任、合同效力、缔约过失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了解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等制度的法律要求,解决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相关的合同问题。

13.运用合同的各种担保手段,包括物权担保方式和定金、保证等非物权担保方式解决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涉及的合同担保问题。在实践中运用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等法律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掌握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的作用。

2.根据我国行政法对行政主体种类的界定及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判断各种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区分各种类别的行政行为,运用行政法相关规定处理土地登记实践中涉及的各种行政纠纷。

3.根据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

4.掌握我国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要求,区分不同行政程序的种类,根据各种行政程序的不同法律规定,运用不同方法处理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行政程序违法问题,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5.掌握行政程序中的各种基本制度,运用这些制度规定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6.了解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责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式,选择适用的法律救济途径保护土地登记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7.熟悉行政复议法中关于行政复议范围和复议管辖的规定,区分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和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根据行政纠纷的实际案情选择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8.根据行政复议参加人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各种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复议参加人。根据行政复议基本制度的法律要求,依照合法复议程序保护土地登记相关主体的合法权利。

9.掌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熟悉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的规定,区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10.根据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各种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熟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负担、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法律要求,依照合法诉讼程序保护土地登记相关主体的合法权利。

11.掌握行政赔偿程序的法律要求,熟悉行政赔偿诉讼和追偿程序的基本内容;了解行政赔偿方式、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费用。明确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的区别,运用相关规定处理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涉及的行政赔偿案件。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网站模板篇三

工作单位身份证号报考级别最高学历毕业时间年月贴相片处毕业学校及专业现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年会计工作年限年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会计从业资格证号考试地点起止年月主要简历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报名点经办人意见签名或盖章年月日考试管理机构审核意见签名或盖章年月日准考证号资格证书编号审批与发证机关意见(盖章)年月日备注注:1、会计工作年限为取得学历前后会计工作累计年限。2、任职年限为取得资格或专业职务后的年限;毕业时间只需填写年份的后两位。3、报考级别为中级或初级。4、学历为硕士研究生、本科、专科、中专、高中、其他。5、专业资格为中级、初级、助理级、员级、无。6、主要简历:从初中毕业填起,如不够填写,可附页。7、此表供报名时使用,对考试合格者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档。实行网上报名试点的地区使用报名系统中的表格。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网站模板篇四

按照《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二)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三)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四)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五)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工作经历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年底。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网站模板篇五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产权的交易日趋频繁,土地权利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也日益增强,土地登记的法律保护作用愈来愈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与高度重视,为了向社会提供高效、安全的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服务,发展和完善土地市场,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提高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客观评价土地登记代理人的知识水平和专业能力,根据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举办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性质。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是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建立的一项职业资格制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设定的职业资格考试。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人事部、国土资源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以经登记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证》茬,方可以土地登记代理人的名义,按规定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

获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人员,已具备承担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职业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国家规定聘任经济师职务。

三、考试方式。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每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12月18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但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才可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四、考试内容。

其中《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科目含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三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各科目考试大纲的内容,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或蓝色墨水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五、试卷题型。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4个科目中,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三个科目的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的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综合分析题。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网站模板篇六

各县(市)区职改办、各开发区(管理区)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冀人考发[2005]3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06年度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科目含主观题,在答题纸上答,其余三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蓝色、黑色墨水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和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二、考试报名条件。

考试报名条件按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1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2、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4、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5、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二)对于2002年12月18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任职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

三、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

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成绩可以连续滚动);报考两科(免试两科)的,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才可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程序。

(一)报名程序。

报名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认真填写《____年度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一),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及证件。由单位人事部门汇总后,按照时间安排到指定地点统一报名。

(二)报名时须提供的材料及证件。

2、本人身份证;

3、毕业证或学位证书;

(三)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身份证、毕业证或学位证书和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2006年1月5日-7日;

2、报名地点:唐山市职称考试中心(西山道5号市政府9号楼四层)。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网站模板篇七

掌握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民法调整的对象。

了解民法的作用。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掌握民法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概念。

熟悉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了解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意义。

三、民事法律关系。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熟悉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了解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民事主体。

掌握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合伙的概念、特征和分类,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监护的概念。

熟悉各类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监护制度的基本法律要求,法人的成立,法人机关,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合伙财产和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

了解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文件和住所,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时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五、民事法律行为。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意思表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类型,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熟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了解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

六、代理。

掌握代理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和类型,代理权的行使原则。

熟悉代理权行使的限制,代理权的终止,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

了解代理的作用和适用范围。

七、时效与期限。

掌握取得时效、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期限的概念。

熟悉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取得时效的效力,取得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方法,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了解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期限的法律要求。

八、物权概述。

掌握物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熟悉物权变动的法律规则,物权的公示效力。

了解物权法定主义的一般理论。

九、所有权。

掌握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共有的概念、特征和类型,相邻关系的概念。

熟悉所有权的取得制度,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制度的法律要求,相邻关系制度的法律要求。

了解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

十、土地使用权。

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制度的基本法律要求。

了解典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十一、担保物权。

掌握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质权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抵押权的设定、抵押权登记、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行使、抵押权的消灭、最高额抵押的基本法律要求。

了解质权和留置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十二、合同的概述。

掌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保证和定金制度的基本法律要求。

了解合同的分类。

十三、合同的订立(成立)与效力。

掌握合同订立的概念,要约、承诺的概念。

熟悉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效力,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了解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十四、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掌握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概念。

熟悉合同变更和解除制度的基本法律要求。

了解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效力。

十五、合同的履行与终止。

掌握合同履行、合同终止的概念。

熟悉合同履行的具体法律要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基本内容,合同终止的原因。

了解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十六、违约责任。

掌握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熟悉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违约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免责条款。

了解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网站模板篇八

掌握行政法的概念与特点。

熟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了解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二、行政主体。

掌握行政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熟悉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的职责。

了解公务员在行政执法中的地位。

三、行政行为概述。

掌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熟悉行政行为的成立和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了解行政行为的作用。

四、主要的行政行为。

掌握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基本法律要求。

了解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作用。

五、行政程序。

掌握行政程序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熟悉行政程序的基本法律制度。

了解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六、行政责任。

掌握行政违法、行政不当和行政责任的概念、特征。

熟悉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与行政责任的追究。

了解行政责任的作用。

七、行政复议。

掌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程序。

了解行政复议的范围。

八、行政诉讼。

掌握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程序。

了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行政裁判,执行程序。

九、行政赔偿。

掌握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程序,行政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了解行政赔偿范围。:考试大/。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网站模板篇九

根据往年土地登记代理人报名时间预计,河南省2015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为
2015年3月1日至3月14日。敬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百分网的土地登记代理人 频道,我们将第一时间公布最新报名信息!

请考生于指定日期登陆河南人事考试网()进入相关栏目,填写报名信息,打印准考证,完成报名流程。

关于做好2015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502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5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点设置
2015年6月16日
上午9:00-11:00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下午14:00-16:00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2015年6月17日
上午9:00-11:00地籍调查(自备函数计算器)
下午14:00-16:30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自备计算器)
考点设在郑州市区。
二、报名条件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四科)考试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2、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4、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5、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二)参加免试部分科目(考二科)考试条件:
2002年12月18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的考试,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条件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科目(考四科)考试的,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参加免试部分科目(考二科)的,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才能获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时间、办法及准考证打印
2015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查相结合的办法。
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3月1日9:00至2015年3月14日17:00。照片上传截止时间为:3月13日17:00。
现场资格审查时间: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3月16日(省辖市现场资格审查具体时间由各省辖市政府人社(职改)部门确定,省直现场资格审查时间为2015年3月14日至3月16日)。
2015年3月22日前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人事部门将通过资格审查考生汇总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3月28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将全省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汇总后送交省人事考试中心。
网上缴费时间:2015年4月10日9:00至4月16日17:00。
(一)新考生报名办法(含免试部分科目的考生)
1、填写信息,上传照片。登陆河南人事考试网(http//),点击“网上报名”进入网上报名系统,点击“报名填表”,按要求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照片。考生请注意上传符合系统规定、清晰、无变形、一寸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红底、蓝底、白底均可),jpg格式。利用图片软件制作时,图片大小宽为130像素,高度为160像素,最终效果以输出后的大小为准;宽高比例约为1.3:1.6,像素大小30kb以下,以便制作准考证及日后使用。考生上传信息后要牢记网上报名序号,以备再次登陆网上报名系统时使用。省人事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在报考人员上传照片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照片审核工作,报考人员应再次登陆网上报名系统查看是否通过审核,未通过审核的'须重新上传照片,通过审核后用a4纸打佣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一份本人留存,一份资格审查时使用。考生填写个人报名信息时,省直和中央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在省人事考试中心有报考代码的,下称“省直单位”)考生需选择相应主管单位(可在网上查询),各省辖市考生选择“无”。在选择考区、报名点时,省辖市考生应选择相应省辖市名称,省直单位考生考区选择省直,报名点选择相应主管单位。
2、现场资格审查。现场资格审查时考生须提交《资格考试报名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及主管单位出具的参加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省辖市考生经所在单位同意,到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初审,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初审合格考生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汇总并打印填写《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审批表》(见附件),经同级人社(职改)部门资格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
省直单位的考生,由本人下载《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条件和申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填写打佣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审批表》,经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初审,合格后自行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郑东新区金水路与农业路往北200米正光路11号,省政府新综合办公楼d区5楼d503a、d525房间)资格审查,最后将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在规定时间内将全省通过资格审查人员的《资格考试报名表》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审批表》送交省人事考试中心。
3、网上缴费。经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方可进行网上缴费。缴费须使用工商银行卡或交通银行卡(开通网上交易功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河南省财政厅、发改委文件《关于核定翻译专业、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豫发改收费函〔2004〕563号)的规定,每人每科45元。
(二)老考生报名办法(不含免试部分科目的考生)
1、填写信息,上传照片。往年已参加过该项考试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河南人事考试网(http//)报名,按要求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照片,通过审核后打佣资格考试报名表》(自己留存)。
2、网上缴费。老考生只要在完成网上报名后,即可在规定时间内直接进行网上缴费(方法同新考生)。
(三)打印准考证。2015年6月11日9:00至6月16日9:00,网上已缴费的考生登陆河南人事考试网(http//),进入“网上报名”自行打印准考证。
(四)省直和中央驻豫单位(不含在省人事考试中心有报考代码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的报名工作,由各级政府人社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机构)负责。
五、教材征订
有关考试大纲、考试用书事宜,请自行与中国农业出版社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北路2号;邮编:100026;单位:中国农业出版社文教出版中心)。
六、注意事项
(一)各市、各部门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把好资格审查关。要提醒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进行网上提交报名信息,过时不能补报名。
(二)考生、报考单位报名时要认真填写校对考生报名信息,无误后再进行确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考生在网上提交信息并通过审查后将不再进行修改。
(三)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审批表》是省人事考试中心确定考生是否通过资格审查和能否缴费的依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务必核对准确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否则,将影响考生网上缴费。
(四)档案号是滚动管理的依据,考生一定要记好自己的档案号,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
(五)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中《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做答;其余三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做答。考场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六)报名汇总时,将免试类、非免试类考生分别汇总。
(七)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黑色墨水笔、2b铅笔、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的函数计算器,其它物品一律不得携带。
(八)全省考生可登陆河南人事考试网(http://)查询考试成绩。
(九)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要严格贯彻按属地报名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跨市地、跨单位报名考试,违者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和考试成绩,并追究报考者和准予地区或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审批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网站模板篇十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我国民法规定的代理。

比方说,西安的甲想把在天津继承的一处私房卖掉,但他既不知天津房屋买卖的行情,又没有时间去天津处理卖房子的各种事宜。于是,甲把此事委托给天津的乙,乙以代理人的身份,用被代理人甲的名义,在找到了买主丙,乙便在甲的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丙谈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则由甲向丙承担。

由此可见,代理是发生在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上述案例中,甲即为被代理人(本人)、乙为代理人、丙是第三人。这种代理关系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关系: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基于委托授权或法律规定而形成的代理权关系。也叫做代理的基础关系,其性质为发生在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代理授权具有无因性,即此内部的基础关系与代理权授予之间各自独立,基础关系的无效并不影响代理权授予的效力。基础关系的类型很多,在委托代理中,比较常见的有委托、雇佣、合伙等,在法定代理中,基础关系有监护、亲属关系等。

(2)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行为的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是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主体。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受关系。代理所产生的具有结果性的民事关系发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即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我国民法规定的代理。:

比方说,西安的甲想把在天津继承的一处私房卖掉,但他既不知天津房屋买卖的行情,又没有时间去天津处理卖房子的各种事宜。于是,甲把此事委托给天津的乙,乙以代理人的身份,用被代理人甲的名义,在找到了买主丙,乙便在甲的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丙谈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则由甲向丙承担。

由此可见,代理是发生在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上述案例中,甲即为被代理人(本人)、乙为代理人、丙是第三人。这种代理关系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关系: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基于委托授权或法律规定而形成的代理权关系。也叫做代理的基础关系,其性质为发生在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代理授权具有无因性,即此内部的基础关系与代理权授予之间各自独立,基础关系的无效并不影响代理权授予的效力。基础关系的类型很多,在委托代理中,比较常见的有委托、雇佣、合伙等,在法定代理中,基础关系有监护、亲属关系等。

(2)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行为的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是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主体。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受关系。代理所产生的具有结果性的民事关系发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即代理人进行的代理活动的结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

其中,前一点为代理的内部关系,后两点则为代理的外部关系。代理的内外部关系是有机联系、不可割裂的,这种联系具体表现为:代理的内部关系是外部关系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石,而代理的外部关系则是内部关系的目的和归宿。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网站模板篇十一

根据往年土地登记代理人报名时间预计,2015年江苏省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为
2015年2月12日开始。敬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百分网的土地登记代理人 频道,我们将第一时间公布最新报名信息!

请考生于指定日期登陆江苏人事考试网()进入相关栏目,填写报名信息,打印准考证,完成报名流程。

关于2015年度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省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50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5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一)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二)各市的考试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报名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各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报名资格的审查。
二、工作计划与考区设置
2015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6月16、17日两天。全省统一集中在南京设立考点,考试具体地点可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科目设置、答题方式及管理模式
(一)考试仍设《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4个科目。其中,《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科目试题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的函数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三)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符合免试条件只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才能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四、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2.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4.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5.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二)获准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2002年12月18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报考条件中有关从业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按“满周年计算”。
五、报名组织
(一)2015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网上支付的报名组织方式。报名时间从2015年2月开始,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原则上各地报名持续时间不少于15天。各直属单位所属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二)网报软件采用《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管理,有关软件将通过ftp平台下发。
(三)凡新报考者,网上支付成功后,应按规定将有关材料送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审查。需送交的材料清单如下:
1.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本人近期2寸同底(同上传电子照片)免冠照片1张;
2.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复印件;
3.相应的学历证明及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4.有效的业务工作证明原件。
申请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还需提供相应的免试证明材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四)对于已参加过该项考试的报考人员,网上支付成功后即完成报名,不需再提交其他报考证明材料。
(五)关于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有关问题,请按照苏人通〔2005〕42号文件精神执行。
(六)6月11日起,报考人员可登陆报名的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六、收费事宜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核定省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5〕18号、苏财综〔2005〕1号)精神,2015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考务费按每人每科60元、报名费按每人10元收龋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务必于报名结束后即将相应费用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七、其他
(一)有关考务技术问题和报考资格条件的咨询,请登陆江苏省人事考试网站服务指南查询联系方式。
(二)辅导教材征订工作由各报名点组织统一征订或由报考人员自行征订,征订办法见附件。
附件:考试辅导教材征订办法
附件
考试辅导教材征订办法
出版社名称:中国农业出版社
书目:《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地籍调查》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出版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北路2号
中国农业出版社文教出版中心
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人:姚佳
联系电话:(010)5919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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