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一种对我们所做的事情进行回顾和总结的方式。在总结时要尽量做到言之有物,突出实质性的收获和收益。这些经典的名言警句,值得我们反复品味。
公司职业病防治制度篇一
1.1为了控制、预防和消灭我矿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单位。
2.1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2职业禁忌症:是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疾病病情加重。或者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3.2安全管理科负责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措施。
3.3人力资源科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并负责职业病患者统计、报告、档案管理工作。
3.4教育培训科负责全矿员工的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工作。
3.5各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设备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放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3.6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康复的权利。
4.1人力资源科、工会、安全管理科、教育培训科、各基层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教育和培训。
4.2人力资源科认真组织,各单位积极协助,每位员工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4.3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病禁忌症的人员从事于禁忌相关的工作。
4.4通风区定期对矿井粉尘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上报安全管理科。
5.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安全管理科,由安全科报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由集团公司指定医院组织诊断鉴定。
5.2安全管理科接到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鉴定结论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公司职业病防治制度篇二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也关系到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2014年以来,我单位职业卫生工作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职责,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方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领导机构,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职业卫生档案》,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范》的宣传,注重个体劳动保护,对作业场所的监督监测,按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等措施,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健康,维护了广大职工的权益。
一、加强领导管理、明确职责,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公司成立了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形成了领导主抓,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体系。按照hse管理体系要求,制定了《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范围、内容,落实了责任,为加强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1、及时完善和修订了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标准化的资料。补充完善12项管理制度,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建立健全我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体系和技术体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2.充分利用班前会、公示栏、培训学习等多种形式,做到全员参与培训,有针对性地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加大对《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就职业病防治、预防、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活动,提高了员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创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环境。
3.还加强了对各级管理人员、各类操作人员的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定期举办培训班,培训率达到100%,使员工职业病防治责任和法治意识得到提高,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使劳动者懂得职业病防治中权益,掌握职业病防治知识。
三、
1.防护设施。
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在各岗位作业场所设置防护设施,建立台账,设定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检查与维护。防尘、防噪、防毒、防热害等设施分别由专人管理,建立防护设施台账,定期对防护设施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护,做好维护记录。
我单位严格落实“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相关规定,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2019年的检测、评价结果设立宣传栏公示。并邀请有资质单位为我企业做好2019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
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对噪声、粉尘、苯类等因素进行检测,确保全公司各作业场所危害因素不超标。
3.定期为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2019年在岗体检,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数为:113人,体检率100%,未查出疑似职业病病人,需要调岗2人,体检结果均已进行了告知。2019年职业健康离岗人数14人,离岗体检:6人,2人在在岗体检后当月离职,剩余人员均在试用期间离岗。
4.个体防护用品发放。
个体防护用品发放严格落实《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相关规定,建立发放台账,确保职工个体防护用品及时发放。
5.“三同时”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90号令)》的相关规定执行,顺利通过预验收和设计专篇的评审。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7.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我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结合全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涉及到职业病危害防护的经费,各部门上报后由财务科建立台账进行汇总,逐月逐项列出分类明细,做好使用经费凭证。
四、加大职业病监督力度,狠抓职业病防控。
对各部门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部门职业卫生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作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落实情况和劳动者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以及职工体检和危害因素检测等方面。通过检查,生产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能够及时督促员工正确配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而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目前,没有发生一起职业危害事故。
五、存在主要问题。
1.部分基层员工对职业病危害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
2.生产一线职工对个体防护的意识淡薄,噪音生产过程中容易不带耳塞等不正确、规范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问题。
3.个别部门在职业卫生工作中配合不够紧密,需严格管理制度,细化责任落实。
六、下一步工作安排。
1.充分利用省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规范我企业职业卫生各项工作开展情况。从个体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作业现场防尘、防噪声管理入手,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和解决,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尽快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
2.加强档案管理。重点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经费、职工岗前、在岗和离岗体检、个体防护用品发放、作业场所警示告知等工作,严格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进行分年度建档,每项档案要有计划、汇总和明细台账等项目。重点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资料,按照国家一级标准化的标准来要求,使我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再上一个台阶。
3.加强宣传教育,强化职业安全意识。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有计划地组织基层各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防治知识培训学习,强化职业安全意识,充分利用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周、班前会、公示告知、警示标识等多种形式,注重提高劳动者的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宣传教育。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我们深感责任重大,尽管我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要求标准化的要求还存在差距,工作中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要从源头抓起,彻底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为广大群众的健康和公司发展做出新贡献。
公司职业病防治制度篇三
山西煤炭运销团体xx煤业有限公司依据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鼓吹周运动的看护(晋市煤局人字[20xx]14号)文件精神,我矿在20xx年5月8日至5月15日开展了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鼓吹周运动。现将运动环境总结如下:
为搞好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鼓吹周运动,我矿召开了专题会议。会议以“康健中国,职业康健先行”为主题,会议确立了关爱公司职工职业康健为首的总核心目标。订定了由董事长(薛洋锁)任组长,矿长(张年有)、平安矿长(宋长江)等副组长,各科队负责人为主体的鼓吹活念头构,慎密安排,确保鼓吹周运动顺利开展。
1、5月8日,职业病防治法鼓吹周启动仪式在餐厅二楼举行,运动仪式由平安矿长(宋长江)主持,并对我矿职业康健工作提出了可行性看法。
2、为了更好的营造职业康健鼓吹气氛,我矿在夺目地位悬挂了康健中国、职业康健先行标语。并制作鼓吹册100余份、制作鼓吹栏2块。
3、为了匆匆进职业卫生科人员专项知识的进步,增添了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总局职业平安康健监督治理司编写的各类职业卫生专业课本。
4、运用了我矿微信"大众号“晋能晋城xx煤业”进行鼓吹,富厚的内容,活跃的题材,让职工在工作娱乐的同时,学习了解了职业病防治司法律例和职业性尘肺病相关知识。
5、应用我矿广播站广播鼓吹职业病防治司法律例,让我矿职工知法、守法、用法。
6、组织员工进行不雅看警示教导鼓吹片《白伤之痛》,增强了我矿员工对职业危害的认识以及职业危害防治才能。
7、深入井下、井口、队组、科室等,将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预防内容过细性的鼓吹到位。
通过一周的鼓吹和学习,使每一个职工都受到了教导和进步,同时也认识到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护知识的短缺和急切必要。固然本次鼓吹运动取得了必然的.后果,但去职工康健所需仍存在必然的差距。日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大鼓吹遍及力度,进步广大员工对职业病防护知识和康健维权意识,为掩护员工职业康健,营造一个优越的情况。
本次《职业病防治法》鼓吹周系列运动的开展意在进步广大职工职业病防治意识,切实建立“本身是康健第一责任人”理念,主动介入职业病防治工作,真正实现“平安上班,康健工作”,“康健中国、职业康健先行”的总目标。
公司职业病防治制度篇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职业病防治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经会议研究决定,成立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设在安监科,李金鹏兼任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主任。
1、组长的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防范措施。
(4)根据“三同时”原则,公司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5)组织对全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或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出现问题的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2、副组长及办公室主任的职责:在职业病防治组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公司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全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对公司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3、各职能科室的职责。
(一)后勤部:负责职工劳保用品的管理、发放。负责职工入职、离职、定期职业病*体检和职工职业病档案登记、存档、申报等工作。
(二)安监科:负责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搞好职工职业病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对职工个体防护、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技术科: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编制符合安全规程的作业规程和应急预案,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公司职业病防治制度篇五
根据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为三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模具制作过程中,模具的机械加工、模具的工具研磨、手动研磨。均可产生大量的金属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尘肺病。
2、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模具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一)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公司应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3、现场在进行模具加工、模具研磨等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加工地点和加工机械进行降尘。
(二)个人防护措施:
1、加强对员工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2、接触粉尘作业的员工,在工作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经常打扫周围卫生降低扬尘。并正确佩带防尘口罩。
3、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4、进行噪声较大的作业时,员工要正确佩带防护耳罩、耳塞,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5、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公司应将检查结果告之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公司职业病防治制度篇六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公司于20xx年4月25日—5月1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中,公司扎实组织开展“五项”活动。
一是组织一次现场咨询。通过设置展板、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积极组织开展一次现场宣传咨询活动。
二是实施一次通风防尘专项检查。强化职业健康管理,提升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确保劳动者职业健康安全。
三是开展一次集中培训。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集中培训及警示教育等活动,并将“培训资料、参加人员签到表、培训现场照片、培训活动记录”等四项内容存档备查。
四是设置一批宣传标语。充分利用公司网站、微信群、qq群、宣传栏等宣传平台,在公司大门两边及单位的厂区门口、职业健康公开栏等醒目位置设置一批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标语。
公司职业病防治制度篇七
为加强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有效预防职业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个人防护用品根据必要性原则进行配发及使用。
(一)以下工作场所员工必须配发个人防护用品:
2、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超标的作业场所;
3、噪声强度在80分贝以上的。
(二)可以不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场所:
1、没有明确的慢性效应或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不诱发过敏反应的尘毒作业场物,(如甲苯、二甲苯、丙酮、异丙醇等)只要不超标,可以不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2、噪声强度在80分贝以下的。
二、环境健康安全部负责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管工作,负责督促、指导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和使用。
三、采购部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要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与安全认证标志,且在有效使用期内,确保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购置不合格的防护用品。
四、各部门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入库和出库登记。
五、各部门文员负责统计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信息,并向负责人办理领取手续。向员工发放个人防护用品时,应做好领用登记。
六、员工应正确佩戴和妥善保管个人防护用品,发现失效要及时向本部门申领。
为有效识别和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环境健康安全部负责统筹安排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评价工作,做好年度监测计划。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评价应委托给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
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每三年还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应及时上报厂长及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公司公告栏中公示。检测、评价报告原件归入本公司的职业卫生档案。
五、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立即进行整改,并确保验收合格。
六、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个季度对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价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如发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落实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价制度的,第一次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发负责人绩效,情节严重的将送人评处理。
公司职业病防治制度篇八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结合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现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危害员工健康的因素,促进文明生产,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
1.3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1.4公司必须根据国家和上级关于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下达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专项经费,公司财务部应保证该经费到位。
1.5公司工会组织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2.管理与监督
2.1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配备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其职责是:
2.1.1贯彻执行国家和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职业卫生、
职业病防治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1.2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员工健康进行监护,组织员工体检工作。
2.1.3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统计和报表工作。
2.1.4参加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
2.1.5负责对员工进行职防知识、现场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考核。
2.1.6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接触有害因素员工的健康档案并加强对档案的管理。
2.1.7制定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2.1.8负责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公司员工职业病的诊断、治疗。
2.1.9负责对公司生产性有毒有害岗位进行职业卫生监督。
3.防护措施
3.1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使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3.2生产场所应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和照明设施。职
业卫生防护设施应有指定机构或人员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有效运转。
3.3公司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急性有毒、有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3.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公司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3.6对职业病防治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公司应进行经常性地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7各单位应将有害有毒作业场所与无毒无害场所严格分开,不得将严重有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的.作业转嫁给其它单位和个人。
3.8研制、开发、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3.9各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
3.10对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11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必须事先进行职业卫生防护教育,安排在新员工入厂教育时进行。
3.12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具,并确保防护用具的质量和有效作用。
4.监测与监护
4.1职业卫生监测与监护的内容:
4.1.1作业场所中各种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及其它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测定。
4.1.2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卫生效果鉴定与定期评价。
4.1.3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员工就业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和可疑职业病人的复查。
4.2监测与监护周期:
4.2.1粉尘和毒物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两次,其监测合格率不低于80%。
4.2.2噪声、其它物理危害因素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一次。
相关的有毒有害作业。
4.2.4有毒有害作业员工应每年体检一次,其他岗位作业人员每两年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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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业病防治制度篇九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我厂经济的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业病是指本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高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本企业所设立的职业病危害场所监测点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均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内容对照本企业相关职业病因素而定。
第四条: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设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岗位,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结合岗位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程序、操作规程,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五条:各分厂、车间有一名领导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参加针对本部门使用的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的临时工的工伤社会保险,以分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
第六条:本企业实行职业卫生专职管理监督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体制,企业职业卫生行政部门(职防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岗位,职业病防治的基础管理及各项制度法规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组成。
第八条:设立厂级职防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职防工作的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总经办负责人担任。组员由负责环保安全的管理人员生产部负责人开发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依照法律和本企业职防管理细则对本企业内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实行检查、监督和考核,负责全厂范围的职防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本企业职业病防治的职能管理部门总经办,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一名,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基础管理,组织联系相关的体检、监测及评价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用人单位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本企业内必须设定其专职或兼职职防管理员,负责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项任务,在本单位的组织、落实,负责检查、监督各项职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本单位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本企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对其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条:本企业用人单位在录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的职工之前需对要录用者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
第十四条: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置,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在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病危害岗位调入无职业病危害岗位时也应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必须是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检查项目由医疗机构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确定,用人单位须将职工各时期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相关资料建档保管,并有将检查结果告之职工的义务。
第十六条:以上十一至十五条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劳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应遵守的职业病防治条款,凡因违反以上条款所引起的劳动争议,职业病纠纷及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其法律责任。并对部门主要领导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派选专人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并由职防管理员定期对上述设施和设备的性能和效果进行检测,确保正常、灵敏、有效。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在大中修设备或厂房及设施改造时要同时大中修或改造改进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装置并与主机装备同时投入运行并确保正常有效。
第十九条: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装置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废置不用或随意改装,用人单位如需对上述设施、设备装置进行更新或改装,必须经职能部门同意主管厂长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劳保用品,保护用品应到市卫生部门认证的劳保用品商店或厂家购买。
第二十一条:劳保器具要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防护器具性能和防护范围进行正确选用,不准超出防护范围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领取)、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以上十六、二十二条是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个人应采用防护管理的措施,也是职业病防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违反以上所列条款的用人单位的主要领导将以100-300元处罚,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监测是生产过程中防治职业病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劳动者在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中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根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本企业各单位定时、定点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及评价,并向职工定期公布检测及评价结果,违反此项条款,不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评价的用人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职业病全部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专职人员应配合用人部门管理员对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日常观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不符合标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并做出现场监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在做好职防监测评价工作的同时要建立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和监查纪录,日常工作由部门职防管理员负责,本企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要不定期的进行现场监查,做好职防卫生监查管理,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企业专职职防人员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定期与认证的职业卫生部门取得联系,组织本企业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进行体检,专职人员、职能科室必须做好此项工作的组织落实,否则将对部门或个人处以3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各用人单位的职防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厂职能部门的工作,按厂职防部门的要求组织好本部门体检工作,做到不遗漏岗位,不遗漏应体检的`职工,不遗漏项目,违反此条规定,用人单位或其负责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职业病事故和与其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凡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正式职工、合同工,工期一年的临时职工均应参加健康体检,健康体检职防监测及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费用均在生产成本中例支。
第三十条:负责职防工作的职能部门专管人员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要建立健全有关其个人的健康档案,主要内容有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对于离退或调离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的个人健康档案要封存保管不得遗失,遗失一份处以200元罚款,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后果。
第三十一条:职工在离岗或退职后,有权索取其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防管理人员应如实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第三十二条:紧急救援领导小组是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和事故应急救援的专项机构,由厂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兼职,其职责:制定并整理检查培训的计划和演练,考核救护人员的业务能力,负责本企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抢救所需的设备、器具、药品的设置与审批,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抢救,物资调配及相关的对外联系工作,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
第三十三条:职业病危害事故抢救小组是发生危害事故时的临时组织,由企业医务人员、负责职业病的职能科室,各部门领导职防员、安全员、值班人员等组成,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应急抢救运送,保证企业或本部门职业病防护用品设施和抢救器具的完好。
第三十五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服从紧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采取如下措施:
(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以防止事态扩大。
(二)疏通撤离通口,撤离作业人员。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的材料、设备、工具等。
(四)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危害的劳动者及时抢救。
(五)按规定进行事故报告,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细则为劳动合同附件。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细则解释权在厂职防领导小组。
公司职业病防治制度篇十
为对生产过程中职工职业健康的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保证该瑞土公司所有职工的职业健康和劳动法中规定的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和保护,特制定本制度。
该矿山各级负责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地方职业病防治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职工职业健康检查。
(1)各部门负责人应建立健全该部门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对该部门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存档。
(2)职业健康体检档案由专人负责,并做好分类、登记、查阅、保管工作。
(3)矿山负责人每年对各部门职业健康档案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1)该矿山各级负责人负责对该部门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矿山安全科组织该矿山所有职工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
(3)矿山各负责人实行职业健康安全负责制,配备相应的卫生管理组织和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
(4)矿山负责人协同地方职业病防治机构按规定做好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
(5)该矿山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调离其所禁忌的工作岗位;对职业病人调离原有害工作岗位。
(6)该矿山对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防治、康复和定期复查;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组织复查和治疗。
(1)检测人员必须执行国家的卫生标准,检测技术应科学、规范,结果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2)按照国家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的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向职工公布。
(3)该矿山应协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病情况。
劳动管理部门应依据劳动法对女职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点所承担的社会特殊责任而规定的应享有的权益给以保护。
公司职业病防治制度篇十一
2、实行科学文明检修,认真执行检修技术规程,机电科必须严格控制大修理基金的使用。制定合理的检修定额,提高检修技术水平,逐步延长设备使用周期。
3.根据检修间隔期及设备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编制出设备大、中、小修计划,设备检修计划与生产计划同时制定,同时下达,同时检查考核。
4.严格认真执行设备检修计划,若确实需要调整,必须办理批准手续。设备中、小修计划调整由机电科批准;大修计划调整,由矿组织进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检修方案和检修规程。若检修项目进度、内容需要变更,质量要求遇到问题,必须向机电科报告,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6.设备检修要把好质量关,采取自检、自纠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并贯彻于施工的始终。主要承压承载部件要有鉴定合格证。主要设备大修竣工验收由矿组织,一般设备的大修及所有设备的中修竣工验收由机电科组织,施工单位完工后要做到料净、场地清。
7.压力容器的检修,除按检修规程或方案验收外,还必须执行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
8.设备大、中修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大修要有完整的交工资料,并记入设备档案。
9.施工单位要按计划节约使用材料、配件,开展修旧利废,检修后的余料、余配件必须按项目退库,不得转移使用,尽力节约检修费用。
10.检修人员必须做到科学检修、文明施工、采用专用工具,现场要清洁,摆放要整齐,对工程质量,要一丝不苟。
11.各生产工区每月必须对设备进行一次检修。
公司职业病防治制度篇十二
1.公司(石场)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体验档案,对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存档。
2.职业健康体验档案由专人负责,并做好分类、登记、查阅、保管工作。
3.公司(石场)每年对各单位职业健康档案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4.公司石场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公司(石场)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
6.公司(石场)实行职业健康安全负责制,设立相应的劳动卫生管理组织和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
7.公司(石场)协同地方职业病防治机构按规定做好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
8.公司(石场)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调离其所禁忌的工作岗位;对有职业病职工调离原有害工作岗位。
9.公司(石场)组织对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组织复查和治疗。
10.检测人员必须执行国家的卫生标准,检测技术应科学、规范,结果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11.按照国家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的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安监管部门,并及时向职工公布。
12.公司(石场)应协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病防治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病情况。
13.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和保护劳动管理部门应依据劳动法对女职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点所承担社会特殊责任而规定的应享有的权益给以保护。
公司职业病防治制度篇十三
目 的:建立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范 围:工业卫生与职业病的防治。
责任者:综合办公室。
程 序:
1、本制度适用于生产人员的个人卫生方面的'管理与职业病防治。
2、厂房设计必须符合安全管理规程要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厂房、车间,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进行设计。设计说明书必须详细说明各生产岗位的噪声、尘粒的产生、处理及预计达到情况,并确保其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3、施工过程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如在施工过程中确实需要修改,由施工方或建设方提出书面报告,报经设计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签字方可进行修改。
4、施工验收过程中,必须有岗位工业卫生情况的记录,并确认达标。
5、生产过程中,定期检测生产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噪声的大小。及时进行分析,掌握其变化规律,发现问题,组织整改。
6、按设计要求配备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培训并使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由综合办公室作好个人劳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登记。
7、各生产岗位针对各岗位的具体情况,制定严格的卫生责任制。确保员工遵守工艺操作规程。
8、员工在岗位就业时,要严格进行体检。进入岗位操作后,每年组织进行一次体检。发现职业禁忌者迅速调离原岗位。
9、发现职业中毒或职业病患者,及时进行治疗与康复疗养,尽快使其恢复。
10、由综合办公室对各岗位工业卫生及职业病情况进行统计与分析,注意其动态,及时采取预措施,防止发生职业病及职业中毒。公司职业病防治制度篇十四
为规范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员工遵守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自觉性,提高公司员工职业病防治意识和防范技能,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教育培训的对象、方式、内容、计划制定及培训实施、记录保存、实施及效果检查等。
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各部门、单位,以及在本公司参观学习及进行有关作业的人员。
3.1分管职业健康的公司领导是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的主管领导。
3.2人力资源部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计划的审定。根据需要统一安排新员工、外来人员(包括外来参观、学习、临时工作、劳务用工人员等)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3.3安全技术部是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的配合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主要职责是:
a)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配合所属各部门、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b)负责公司级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再教育培训、考核和资格证取(换)证等工作。
c)负责公司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督促各部门、单位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d)负责公司级的新员工、外来人员(外来参观、实习、临时工作、劳务用工人员等)职业卫生安全教育与考核。
3.4各部门、单位是公司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单位。
主要职责是:。
a)负责对组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再教育培训、考核和资格证取(换)证等工作。
b)负责组织本单位在职员工的日常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c)负责本单位新上岗从业人员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新上岗的员工在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由所属单位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具体工作。
d)负责建立本单位员工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台帐,并妥善保存签字记录、考核资料等;
3.5工会负责督促并协助开展本单位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4.1基本要求。
4.1.1各部门、单位要重视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坚持做好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和技能。
4.1.2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培训条件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病防治培训机构,对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4.1.3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应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考核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1.4对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4.1.5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分级实施及分级管理,可与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同步实施,各实施单位应做好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相关记录,建立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4.1.6建立《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妥善保存至少3年。
4.2教育培训方式及类别。
4.2.1教育培训方式分为宣传栏、集中讲座、参观学习、知识竞赛、现场教育、会议宣讲以及单位组织的`实地应急演练等活动。
4.2.2教育培训类别: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教育培训、新员工教育培训、在职员工日常教育培训、外来工作人员培训等。
4.2.2.1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必须接受专门的职业卫生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其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履职。
4.2.2.2新员工教育培训。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培训中的全部职业卫生相关内容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操作、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及自救互救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等,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转岗、复岗员工必须完成三级教育培训中的部门级和班组级教育培训。
4.2.2.3在职员工日常教育培训。
在职员工在岗期间的定期(不定期)开展职业卫生相关内容培训。
4.2.2.4进入各生产区域参观学习及作业的人员,接待部门必须对其进行职业病防治教育,并在参观学习人员“外来参观人员危害告知卡”签字。教育内容主要包括: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的特点、各生产装置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本单位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3教育培训内容。
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单位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内容具体包括:
1)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针、政策,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单位职业病防治目标、管理机构、实施计划、方案及生产工艺流程等基本情况;
4)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5)公司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6)法律法规及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7)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使用、维护以及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佩戴、使用;
8)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9)典型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分析及防范措施;
公司职业病防治制度篇十五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采油厂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采油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采油厂厂长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厂长协助厂长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健康权益。
第五条安全环保质监科是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标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对采油厂职业病防治实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二)制定采油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参与编制采油厂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
第六条员工依法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采油厂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因员工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第八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其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施工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吸烟室等卫生设施。
(五)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员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各单位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每年一次如实向采油厂安全环保质监科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再由采油厂安全环保质监科向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如实上报,并接受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监督检查。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必须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施工项目的防护设施,应当经采油厂相关部门审查,施工单位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后,方可施工。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二)建立健全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申报制度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制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九)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三条各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施工现场应当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应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防护效果,确保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六条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及时与用人单位联系,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十七条各单位如使用或引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向生产单位(供货商)索要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救援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储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放射性警示标识。
第十八条各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十九条各单位在安排施工人员作业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施工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第二十条职业卫生教育:
(一)安全环保质监科、人力资源科应制定计划,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工会要行使好监督检查职责。
(二)施工人员应自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按国家规定采油厂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施工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施工人员从事其禁忌的作业。
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
第二十四条采油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二十五条委托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承担采油厂职业病诊断工作。
第二十六条职业病病人治疗,康复费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采油厂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职业病防治制度篇十六
为对生产过程中职工职业健康的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保证本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和劳动法中规定的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和保护,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各级工会组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地方职业病防治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职工职业健康检查。
2.1各分公司工会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对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存档。
2.2职业健康体检档案由专人负责,并做好分类、登记、查阅、保管工作。
2.3公司工会每年对各单位职业健康档案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3.1公司各级工会组织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2分公司安全科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
3.3公司各级组织实行职业健康安全负责制,设立相应的劳动卫生管理组织和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
3.4公司各级组织协同地方职业病防治机构按规定做好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
3.5分公司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调离其所禁忌的工作岗位;对职业病人调离原有害工作岗位。
3.6公司各级组织对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组织复查和治疗。
4.1检测人员必须执行国家的卫生标准,检测技术应科学、规范,结果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4.2按照国家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的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向职工公布。
4.3公司各级工会组织应协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病情况。
劳动管理部门应依据劳动法对女职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点所承担的社会特殊责任而规定的应享有的权益给以保护。
公司职业病防治制度篇十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 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 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 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 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 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 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在领导的带领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 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 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 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 直接领导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 组织对公司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 经常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 经常听取机关各部门、加油站、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 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 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管理人员职责
加油站经理、副经理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加油站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1、安全部投资部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施工生产公司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2、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进行体检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公司,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公司;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各基层加油站单位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4、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1、安全投资部及各基层加油站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每年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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