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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公务员实用(精选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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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公务员实用(精选12篇)
2023-11-26 23:14:13    小编:lookoud

总结不仅是对自己的一种梳理,也是对他人的一种分享。结合个人经验和感悟,可以让总结更富有个性和深度。可以帮助我们发现总结的写作技巧和方法。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公务员实用篇一

第三十三条直属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是总社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直属企事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直属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社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总社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直属企事业单位要为合作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积极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民生活的共同富裕。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公务员实用篇二

第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

(四)参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等;

(七)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履行培训义务,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律师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六)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七)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八条团体会员享有第六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第七条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个人会员应当到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会员转所到异地执业,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转移会员关系手续,提交原所在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公务员实用篇三

第八条总社的职能和任务:。

三、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

四、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为全国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服务;

八、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对直属企事业单位行使出资人职能;

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和教育机构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捐赠、资助。

第九条总社根据职能和任务的要求,设立企事业单位。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公务员实用篇四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对全国供销合作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职责。

第三条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总社的宗旨是,推动全国供销合作社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成为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中国合作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

第六条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

第八条总社的职能和任务:

三、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

四、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为全国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服务;

八、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对直属企事业单位行使出资人职能;

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和教育机构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捐赠、资助。

第九条总社根据职能和任务的要求,设立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社员社。

第十条凡承认总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单位)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的全国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总社,成为社员社。具有合作经济性质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出申请的,经审定,也可加入总社。

社员社的资产归各社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一条社员社的权利:

二、参加总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三、要求总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总社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监督总社社员社股金的使用;

六、申请使用总社合作发展基金;

七、参与总社的管理,对总社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社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向总社交纳社员社股金;

三、按规定向总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四、执行总社决议,完成总社委托的任务;

五、维护供销合作社组织的整体利益;

六、向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七、接受总社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社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社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社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总社或其他社员社的合法权益的。

一、审议和批准总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总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通过决议;

五、批准接纳社员社或取消社员社资格;

六、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

第十七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总社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全国代表会议: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社员社请求时。

第十八条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的议程,总社理事会须于开会前三个月通知社员社。

第十九条社员社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前一个月提交总社理事会。

第二十条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总社设理事会,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或临时全国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总社重要工作,组织交流和推广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典型经验;

五、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总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时。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总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总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总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总社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会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总社设监事会,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监事由有关部门推荐,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在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总社理事、办事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临时全国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六、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三条直属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是总社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直属企事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直属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社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总社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直属企事业单位要为合作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积极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民生活的共同富裕。

第八章财务。

第三十七条总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本章程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

第三十八条总社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九条总社资金来源包括社员社股金、合作发展基金、公积金等。

社员社认缴总社的股金,应于入社时一次性交纳。社员社退社,其股金于会计年度决算后六个月内退还。

社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合作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和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公积金作为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等形成的积累性资金,由总社自主使用。

总社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条总社因承担国家委托任务,由国家拨入的特种储备资金、补贴资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总社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各社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因地制宜地制定本级社章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公务员实用篇五

(一)请考生于。

(以寄出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将以下材料复印件邮寄到我单位接受资格复审(不接待本人或快递公司送达):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2.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考试报名登记表(需为报名阶段上传的报名登记表,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直接下载,并贴好报考时提供的照片。报名期间未按要求填写、信息不全的,需另行提供补报材料)。

4.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6.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复印件、成绩单复印件。如学校放假无法盖章,可用就业推荐表代替。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复印件(详见附件5),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7、其他材料:职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公开发表文章的复印件、相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等。

8、1寸近期免冠彩照1张。

(二)邮寄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供销合作总社人事部人事一处收,邮编100801。信封上请注明“公务员资格复审材料”。考生提交的材料不再退还,收到后不另行通知。

(三)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的,将取消面试和录用资格,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四)请参加面试的考生于。

2月24日、25日。

上午8:30至下午3:00携带以上材料原件到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办公楼(一号楼)322房间报到。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公务员实用篇六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对全国供销合作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职责。

第三条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总社的宗旨是,推动全国供销合作社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成为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中国合作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

第六条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公务员实用篇七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工商联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会员,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本会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的基本特征。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是本会的主要职能。

本会确定把工商联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特色鲜明、机制健全、服务高效、作风优良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的目标,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影响力、执行力。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引导会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组织会员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促进祖国统一,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一章职能与任务。

第一条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义事业建设者,表彰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二)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条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一)密切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联系,深入了解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向党和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社会环境的改善。

(三)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

(四)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第三条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

(一)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载体和机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等方面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推进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增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经贸合作。积极开展民间外交,加强同国外工商界的交流合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服务。

(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四条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

(一)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指导和推动商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的作用。

(二)参与行业协会商会政策法律的制定。

第五条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企业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立法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和调处劳动争议。

(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与工会就职工工资、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三)协调处理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创造就业岗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

第七条依法加强会产管理。

第二章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份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乡镇企业协会、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等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选派代表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接受本会监督;

(六)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公务员实用篇八

五、批准接纳社员社或取消社员社资格;

六、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社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

第十七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总社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全国代表会议:。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社员社请求时。

第十八条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的议程,总社理事会须于开会前三个月通知社员社。

第十九条社员社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前一个月提交总社理事会。

第二十条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公务员实用篇九

(一)请考生于2月8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将以下材料复印件邮寄到我单位接受资格复审(不接待本人或快递公司送达):

1.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2.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考试报名登记表(需为报名阶段上传的报名登记表,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直接下载,并贴好报考时提供的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报名期间未按要求填写、信息不全的,需另行提供补报材料)。

4.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所报职位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5.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6.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复印件。如学校放假无法盖章,可暂用就业推荐表代替。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复印件(详见附件3),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复印件。开具证明确有困难的,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但须在2月8日前将《关于提交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承诺书》(详见附件4)传真至总社人事部)。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复印件(详见附件5),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二)邮寄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供销合作总社人事部人事一处收,邮编100801。信封上请注明“公务员资格复审材料”。考生提交的材料不再退还,收到后不另行通知。

(三)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的,将取消面试和录用资格,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四)请参加面试的考生于3月8日上午8:30至下午5:00携带以上材料原件到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办公楼(一号楼)322房间报到,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公务员实用篇十

第一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二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改革开放,为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三)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十二)办好会办企业、事业;

(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五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即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全国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设同级工商业联合会。地区(盟)和区设工商业联合会或办事处。

第六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中国民间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及地区(盟)、区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民间商会,可称商会或总商会。

第二章会员。

第七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成为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企业会员。

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三)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九条县以上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一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公务员实用篇十一

(一)请考生于。

(以寄出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将以下材料复印件邮寄到我单位接受资格复审(不接待本人或快递公司送达):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2、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考试报名登记表(需为报名阶段上传的报名登记表,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直接下载,并贴好报考时提供的照片。报名期间未按要求填写、信息不全的,需另行提供补报材料)。

4、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5、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除工作经历证明外,还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6、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复印件。如学校放假无法盖章,可用就业推荐表代替。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复印件(详见附件3),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复印件。开具证明确有困难的,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但须在2月9日前将《关于提交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承诺书》(详见附件4)传真至总社人事部)。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复印件(详见附件5),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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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邮寄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供销合作总社人事部人事一处收,邮编100801。信封上请注明“公务员资格复审材料”。考生提交的材料不再退还,收到后不另行通知。

(三)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的,将取消面试和录用资格,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四)请参加面试的考生于2月22、23日上午8:30至下午5:00携带以上材料原件到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办公楼(一号楼)322房间报到。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公务员实用篇十二

第十条凡承认总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单位)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的全国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总社,成为社员社。具有合作经济性质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出申请的,经审定,也可加入总社。

社员社的资产归各社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一条社员社的权利:。

二、参加总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三、要求总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总社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监督总社社员社股金的使用;

六、申请使用总社合作发展基金;

七、参与总社的管理,对总社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社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向总社交纳社员社股金;

三、按规定向总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四、执行总社决议,完成总社委托的任务;

六、向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七、接受总社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社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社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社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总社或其他社员社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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