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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精选(优秀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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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精选(优秀12篇)
2023-11-13 11:47:08    小编:look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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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精选篇一

20xx年,仙湖镇按照《武鸣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工作方案。

》(武政办〔20xx〕66号)文件要求,以加强环境保护、防治大气污染为目标,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的扬尘、燃煤、机动车尾气、餐饮油烟及秸秆焚烧等污染问题,改善辖区空气质量。现就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镇政府成立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各挂村干部、相关单位、村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所,由主管副职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落实。按属地管理原则,各村也成立相应组织,落实本村内企业摊点监管责任。切实增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从严、从细、从实做好各项工作。

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活动,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培养公众环保意识,倡导绿色出行、低碳生活,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形成保护环境光荣、污染环境可耻的社会氛围。

一是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严格按照扬尘治理的工作要求,加强对辖区硬化道路接口的卫生整治力度和在建工地的监管力度,持续开展“混凝土运输车扬尘治理专项整治活动”,劝阻工地对脏车清洗7次,清扫辖区易造成扬尘污染的硬化道路接口10次,对企业周边的道路加强整治,强化辖区扬尘治理。

二加强对固体废物、秸秆、生活垃圾等焚烧污染的防治,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处置焚烧行为。

三是集中开展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工程。我镇积极行动,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抑制扬尘、美化人居环境打下了良好基础,“四清四化”在全镇11个村广泛开展,共清除垃圾800多方。

四是大力倡导减少燃放烟花爆竹,节日期间遇有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条件应采取临时性限制燃放措施,以减轻燃放造成的污染影响。

六是加大巡查力度,掌握大气污染最新动向。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的厂矿企业的废气排放情况进行巡查,掌握最新动向,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相关执法反馈。

虽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还任重道远。一是街道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环境保护相关资金投入存在较大困难;二是企业坚持环保优先,自觉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意识还有待提高。

在今后工作中,仙湖镇将进一步创新思路,开拓进取,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一是认真落实《武鸣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文件精神,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二是做好辖区新、改扩建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工作;三是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一岗双责”制;四是做好辖区企业节能减排,完善排污监管档案。

根据《贵州省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和《黔东南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xx-20xx)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xx﹞49号)文件要求,县人民政府切实强化责任,落实任务,明确措施,严格考核,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将我县20xx年大气污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根据20xx年县城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情况,监测指标6项(so2、nox、co、o3、pm2.5、pm10),五参数(温度、方向、风速、温度、气压)。1-11月,pm10年均浓度为43ug/m3(20xx年度pm10年均浓度60ug/m3),pm2.5年均浓度为22ug/m3,so2年均浓度为10ug/m3,nox年均浓度为8ug/m3,co年均浓度为2ug/m3,o3年均浓度为22ug/m3,县城空气质量优良率100%,主要污染物为pm10,aqi指数为43,空气质量优良。

围绕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1、淘汰燃煤小锅炉。

县城禁止新建燃煤锅炉,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推进完成20xx年淘汰燃煤锅炉的任务要求,禁建10蒸顿/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根据淘汰任务明细表,20xx年我县燃煤锅炉淘汰数(蒸吨)为1蒸吨。20xx年2月完成淘汰燃煤锅炉2蒸吨,淘汰黄平县杨三酒厂燃煤锅炉,型号为lsg0.3-0.09,1蒸吨;淘汰黄平县舞阳水泥有限公司燃煤锅炉,lsg0.3-0.09,1蒸吨,完成淘汰率100%。

加大对已建成脱硝设施企业的监管,进行低温负荷时段脱硝设施退出投运情况进行了技术改造,确保了机组负荷在50%以上时脱硝设施稳定正常连续运行。

我县辖区内现共有12座加油站(点),其中:中石化4座,中石油1座,民营7座。已完成5座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还有3座加油站(点)没有完成,主要原因是城区两座要搬迁没有安装,重安加油站计划明年安装,另外四个加油网点只供应柴油。

20xx年加大辖区内重点工业企业无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监管。监管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交通沿线无大气污染企业。

3、加大县城扬尘污染控制。

强化建筑工地监管。城区主要路段的工地设置封闭围挡或围挡高度达到2.5m,一般路段的工地未设置封闭围挡或围挡高度高于1.8m,围挡坚固、稳定、整洁、美观。施工现场进出口设置大门,设置门卫室,建立门卫值守管理制度和配备门卫值守人员,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佩戴工作卡,施工现场出入口标有企业名称或标识,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道路畅通、路面平整坚实,施工现场采取防尘措施,施工现场设置排水设施。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按总平面布局码放,材料码放整齐,标明名称、规格,施工现场材料存放采取防火、防锈蚀、防雨措施。

提高机械清扫率。洒水降尘,黄平县城区道路面积为403036.6平方米,实施机械化清扫面积为359508.64平方米,机械化清扫率占89.2%,县市政局每天两次洒水降尘。

加大禁烧秸秆宣传,提高秸秆还田,20xx年推行秸秆还田10万亩,其中:旧州镇实施1.3万亩,浪洞镇实施1.3万亩,平溪镇0.8万亩,新州镇0.8万亩,上塘镇1万亩,野洞河镇0.8万亩,重安镇1万亩,谷陇镇1万亩,纸房乡0.8万亩,翁坪乡0.5万亩,一碗水乡0.7万亩。建设投资:160万元(其中:中央150万元,省级财政10万元)。

4、机动车污染防治。

根据省总队《关于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强制报废工作进程的通知》(黔公交办〔20xx〕247号)文件精神,多措并举,合力攻坚,深入开展黄标车及老旧车辆强制报废工作,强制报废12辆,开展“打非治违”集中整治行动,安排警力严查黄标车上路行驶、机动车逾期未检验、驾驶报废车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共查处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老旧车72辆。有效震慑了交通违法,净化了道路通行环境,保障了辖区道路安全畅通。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县城部分区域对黄标车实行限制通行,并制定《黄平县城黄标车区域限行范围划定方案》。审核发放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20xx年发放20xx年度绿标1570份、20xx年度827份、20xx年度572份。

提倡绿色出行,践行绿色生活。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的需要,完善城区步行道1640米,完善旧州镇自行车道4800米。

5、城市油烟及燃煤治理。

20xx年,我局根据黔东南州《黄平县环境保护局重点工作目标。

责任书。

》要求,制订了《黄平县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

工作计划。

》,并在县城区发放《关于禁止在新州城区范围内燃烧烟花爆竹的公告》1500多份;发放《关于禁止燃烧烟煤的通告》20xx余份,并制订《黄平县城区餐饮服务行业油烟污染及淘汰燃煤锅炉工作方案》。通过摸底排查,查清、登记我县辖区内燃煤小锅炉34户,治理、改造油烟污染餐馆3家,取缔小酒作坊1家。

6、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20xx年以来,我县对产能严重过剩产业严格按照国家、省、州要求,认真把关,一律未予立项审批。并编制上报了《黄平县产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共涉及7个门类76个产业负面清单(其中禁止类57个,限制类19个)。20xx年,我县未审批过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因此无违规在建项目。

20xx年,省、州工业信息化委员会没有对我县下达淘汰落后产能任务。20xx年1-10月我县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1.5762(吨标煤),与州下达目标3.9(吨标煤)。

加大环保、节能、安全执法处罚力度,提高环保节能环保标准倒闭“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

7、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建成崟生天然气公司清洁能源供应,新增天然气有限保障居民生活和用于替代燃煤,并制定《黄平县能源统计与能源利用状况管理制度》,清洁能源使用率90%。

20xx年无新建的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加工设施,无煤矿煤炭洗选加工设施建设与改造任务。

8、煤炭管理和油品供应。

20xx年,按州局文件,我县已完成汽、柴油升级,共销售成品油24000吨,其中柴油12360吨,汽油11640吨。目前还没有销售国五油品。

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制度,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9、严格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县城建成区有序推进主城区重污染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

根据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20xx年度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捐款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的通知》,县发改局同县环保局、工信商务局,工业园区等行业部门对接,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行项目申报,但因我县项目基础薄弱,无适合项目,争取20xx年进行再次申报。

10、清洁生产。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创建活动,努力培育一批标杆示范企业。我县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规划的通知》和《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大宣传力度,严把建筑节能审查备案关,强化建筑节能过程监管,稳步推进我县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发展,20xx年,我县已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节能工程累计61个,建筑面积达38.96万平方米。

11、建筑节能。

20xx年,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县节能减排决策部署,坚持节能减排与发展并举,大力推进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制定了《黄平县20xx年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检查2次,检查在建建筑节能工程10个(次)。重点检查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各个环节落实节能标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等情况。通过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项目下发了《整改通知书》5份。

12、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完善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第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在局网站依法公开了黄平县环境质量;每日公布环境监测空气;行政处罚8起;在贵州省国控企业减排监测体系网上公开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黄平县污水处理厂),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20xx年度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建立应急体系,制定《黄平县20xx年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

应急预案。

》、《黄平县20xx年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加大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县城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实时传输监测数据。治理餐饮业油烟及燃煤污染;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建筑扬尘;治理油气污染,提高环境质量。

加大环境保护台账管理,建立《排污费征收台账》、《环境影响评价台账》、《排污许可证发放台账》、《机动车绿标发放台账》。加大大气十条信息报送,按工作情况,拟大气信息简报篇,总结大气治理经验切实加强大气信息报送。

20xx年,我县以环境专项行动为抓手,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安全大检查,集中力量对县辖内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了检查。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环保治理设施运行检查,有效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一是着力推进排污费征收管理规范化。排污费的征收严格按照企业申报,监察大队审核、公示,征收的规范化程序进行。全年完成排污费征收27.07万元。其中关停2家,行政拘留1人,处罚3家,处罚金额3.5万元。二是认真做好信访投诉调查处理。加强对环境污染信访工作的查处力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环保问题及各级领导批办件进行了有效综合查处,查处32件,处理率达到100%,反馈率达到100%。

20xx年我县共投入大气污染防治经费6200万元,其中投入:石漠化综合治理780万元,煤炭价格调节及节能照明整合资金607万元,污水处理设施和运行资金1091万元,空气质量检测及水源保护环境保护资金59万元,市政垃圾填埋处理408万元,市政绿化及设施维护75万元,林业生态建设及天然林保护等资金3180万元。

1、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大环保工作领导。调整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联席会商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层层落实责任。

2、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和餐饮油烟污染。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提升燃油品质。

3、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总量。

4、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

5、严格投资项目节能环保准入。提高准入门槛,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制定项目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量化企业向专业园区聚集,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

6、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纳入全县应急工作体系,全面导入专业技术力量,建立专家会诊、联合会商机制,强化预案演练。

7、健全依法治理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特别是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出台黄平县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及相关政策措施,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力量建设。

8、广泛动员,推动全民生态环保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形成统筹联动、上下协调、齐抓共管的大环保格局。

20xx年,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机动车污染日趋严重。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县机动车拥有量迅速增长,由此产生了大量的机动车尾气,使机动车排气污染在县城大气污染中所占比例不断上升。二是监管力度不够。环保部门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少,管理能力和执法力度不强。目前县区范围内仍有一些小燃煤锅炉时常冒黑烟,影响着县区空气环境质量的改善。三是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不足。目前,虽然我县对防治和治理大气污染已经投入了不少的资金,但是这些资金与环保投资的需求相比较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还不能满足大气防治污染的要求。

20xx年,虽然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各项安排部署,进一步突出重点、狠抓关键,以坚定的决心和超常的举措,把各项要求落实到位,推进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取得实效。重点在六项工作上狠下力度:一是全面治理矿山企业粉尘污染,狠狠抓住露天矿山粉尘污染这个重中之重,积极投入,严格标准,强化整治,切实将各项整治整改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强力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对全县范围内露天采场、选矿厂、排土场、尾矿库、矿区道路及矿部周边办公区等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改善矿山、矿区生态环境。三是全力实施企业减排,重点实施污染减排工程,加快推进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同时,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采取现代化监控设施,通过全天候监测,确保污染设施正常运行。四是大力推进建筑扬尘治理、煤炭经营摊点整治、餐饮业油烟治理、淘汰各种燃煤锅炉、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等各项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容不折不扣的如期完成各项任务。五是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建立完善的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加强源头预防、全程管控和综合治理,确保全县大气环境绝对安全。六是积极探索建立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包括规范化的运行机制、常态化的管理机制、全方位的督导和考评机制,形成固定制度,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确保防治工作成果稳得住、可持续。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精选篇二

各相关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

20xx年12月29日以来,乐山城区以及夹江城区空气质量持续维持在中度污染至重度污染,乐山市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乐山城区空气污染预测预警》。为应对空气污染,12月30日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宿庆洪带队到甘霖镇、新场镇、三洞镇和吴场镇实地检查企业落实《预测预警》的情况,并于当天下午3点召开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细化了大气污染防控相关措施,落实责任到相关部门。按照会议要求,县政府督查室于1月4日对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各乡镇、各部门迅速行动,精心组织,整体推进,重点突破,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控相关措施落实各项整改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各乡镇、各部门具体措施如下:

1.县环保局共出动执法车辆18台次,人员72人次,检查了焉城、甘江、甘霖、新场等8个乡镇的40家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要求1家停产。同时强化城区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分析,每日开展一次会商,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强化应急措施。

2.县住建局向建筑行业下发通知,要求严格遵守县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文件要求。县质监站派出监督员监督在建工地,严格落实“六个必须、六个不准”,同时执法大队强化现场检查。

3.县气象局强化了污染天气气象条件监测分析,共向县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送夹江污染天气气象条件专题预报8期。

4.县交通运输局公管所加大了洒水力度,由3台次增加到6台次,洒水量由52吨增加到104吨。主要线路为城区至甘江、城区至三洞、城区至中兴、城区至峨眉夹江界。夹江千佛大道已暂停施工,夹江三桥、成昆铁路已按要求暂停弃土运输。路政队、运管所继续加大了抛洒滴漏治理工作。

5.县城管局每日分别于早上8点至9点30分、中午1点30分至2点30分和下午5点30分至6点30分,对主要街道开展洒水降尘作业3次,提高降尘效果。

6.县农业局通知各乡镇抓好涉农领域中秸秆焚烧专项治理工作,同时组织焚烧组深入到新场、青州等乡镇进行督查。节日期间安排3名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我县蔬菜主产区甘江、甘霖和顺河3个乡镇进行了巡查,在甘江镇双碑村、李沟村、陶渡村发现焚烧火点痕迹,部分村民正在拢堆蔬菜秸秆准备焚烧,双碑村1社发现1个正在焚烧的火点。在顺河乡境内的焚烧痕迹也很多,其中上游村11社有1处正在焚烧。甘霖镇境内未发现焚烧痕迹和焚烧火点,但经走访了解,村民的泽泻秸秆也准备进行焚烧处理。检查人员现场采取了措施:一是对正在焚烧的火点进行及时扑救和制止。二是对准备焚烧秸秆的村民进行耐心的劝阻和解释。三是对所到村社的村民开展禁止焚烧秸秆的宣传。通过以上办法,村民均表示放弃焚烧蔬菜秸秆,减少环境污染。

二、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空气污染治理工作工作不仅是上级下达的任务,更与我们的生活休戚相关,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强化责任。

2.健全机制,全力推进。请各单位全力做好防控工作,建立长效防控机制,打好空气污染防治持久战,力争改善夹江空气质量。

3.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县政府督查室将对相关部门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工作成效不实的单位将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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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精选篇三

20xx年,仙湖镇按照《武鸣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武政办〔20xx〕66号)文件要求,以加强环境保护、防治大气污染为目标,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的扬尘、燃煤、机动车尾气、餐饮油烟及秸秆焚烧等污染问题,改善辖区空气质量。现就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镇政府成立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各挂村干部、相关单位、村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所,由主管副职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落实。按属地管理原则,各村也成立相应组织,落实本村内企业摊点监管责任。切实增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从严、从细、从实做好各项工作。

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活动,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培养公众环保意识,倡导绿色出行、低碳生活,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形成保护环境光荣、污染环境可耻的社会氛围。

一是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严格按照扬尘治理的工作要求,加强对辖区硬化道路接口的卫生整治力度和在建工地的监管力度,持续开展“混凝土运输车扬尘治理专项整治活动”,劝阻工地对脏车清洗7次,清扫辖区易造成扬尘污染的硬化道路接口10次,对企业周边的道路加强整治,强化辖区扬尘治理。

二加强对固体废物、秸秆、生活垃圾等焚烧污染的防治,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处置焚烧行为。

三是集中开展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工程。我镇积极行动,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抑制扬尘、美化人居环境打下了良好基础,“四清四化”在全镇11个村广泛开展,共清除垃圾800多方。

四是大力倡导减少燃放烟花爆竹,节日期间遇有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条件应采取临时性限制燃放措施,以减轻燃放造成的污染影响。

六是加大巡查力度,掌握大气污染最新动向。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的厂矿企业的废气排放情况进行巡查,掌握最新动向,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相关执法反馈。

虽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还任重道远。一是街道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环境保护相关资金投入存在较大困难;二是企业坚持环保优先,自觉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意识还有待提高。

在今后工作中,仙湖镇将进一步创新思路,开拓进取,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一是认真落实《武鸣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文件精神,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二是做好辖区新、改扩建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工作;三是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一岗双责”制;四是做好辖区企业节能减排,完善排污监管档案。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精选篇四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综合防治,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预留大气流动风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运输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渔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负责公路施工和公路运输扬尘的监督管理以及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征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物拆除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城市道路保洁、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矿产开采粉尘和矿山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

(六)农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生产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及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露天焚烧秸秆的监督管理。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行业排放异味、废气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露天烧烤食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监督管理;饮食服务经营活动排放油烟的监督管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八)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第六条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开展考核评价,将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内容。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发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大气环境质量排名情况。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推行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的技术改造、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的公众参与程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大气环境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网站,会同有关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大气污染举报投诉协调处理机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污染大气环境行为,或者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控制指标,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采取节俭、低碳的生活方式,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第二章工业、燃煤和其他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

第十一条本省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行业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

对钢铁、石油、化工、煤炭、电力、有色金属、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重点行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

城市建成区内人口密集区、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的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行业中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鼓励大气重污染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密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清扫、洒水等处理措施,控制生产环节以及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三条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和公布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和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

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在其包装或者说明中予以标注。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纳入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

医院、学校、幼儿园、宾馆、酒店等人群密集场所禁止使用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

第十四条下列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艺,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一)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化工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

(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

(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

(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第十五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污染物的石油、化工、制药、制革、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等企业以及垃圾处理厂、城区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防止恶臭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气体的项目;禁止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等条件,制定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在禁燃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在设区的市城市建成区内淘汰、拆除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并对每小时十蒸吨以上的锅炉中未达标的污染物治理设施实施升级改造。

在设区的市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聚集区制定供热规划,建设和完善供热管网,逐步对产业园区实行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拆除。

第二十条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禁止进口、销售、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高硫分、高灰分煤炭。

城市建成区内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能源作为燃料。

第二十一条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水利工程施工、道路建设、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园林绿化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施工以及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及房屋征收等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并对围挡进行维护。

(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主要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对其他裸露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方进行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密闭等措施。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车辆清洗处应当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五)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临时便道要进行硬化处理并定时洒水。

(六)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和平整,不得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物料和建筑垃圾。

拆除建(构)筑物,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防风抑尘设备,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需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淋。

第二十四条城区内的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逐步禁止施工现场砂浆搅拌。

第二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推广使用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二)采用专人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三)城市生活垃圾、建筑余土、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应当及时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四)城市主要道路机动车道每日至少洒水降尘或者冲洗一次;洒水降尘不得在上下班高峰时段进行或者在雨雪、最低气温在四摄氏度以下的天气进行。

机场、车站广场、码头、停车场、公园、城市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等露天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整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七条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防治扬尘:

(一)市政道路以及河道堤防、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分别由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二)待开发场地在进行土地平整时,平整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洒水降尘,场地管理单位应当在平整作业结束后设置围挡。

(三)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和已平整待开发场地,场地管理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

(四)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进行绿化、透水铺装或者固化铺装。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绿化责任制,加强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地区绿化,防治扬尘污染和土壤风蚀影响。

绿地、绿化带的管理维护单位负责绿化施工、养护作业的扬尘污染防治,绿化施工养护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绿地、绿化带内的裸土应当覆盖,树池、花坛、绿化带等覆土不得高于边沿。

第二十九条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物料的堆场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贮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

(二)堆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大型堆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

(三)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

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的物料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第三十条矿山开采应当设置废石、废渣、泥土等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挡、施工便道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向施工场地外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经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时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

第三十二条装卸和运输煤炭、水泥、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第四章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及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鼓励公众使用公共交通、自行车等方式出行。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公交、环卫、邮政、快递等行业应当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机动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规划、建设和设置有利于公众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步行或者使用非机动车的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自行车租赁服务系统、充电加气等基础设施。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措施逐步淘汰排放标准较低的机动车。

第三十五条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六条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船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机动船舶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

禁止载运危险货物的机动船舶在城市航道、通航密集区、渡区、船闸、大型桥梁等内河水域进行清舱或者驱气作业。

机动船舶在港区、渔港水域内进行清舱、驱气、油漆等作业,应当依法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渔港监督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新建港口、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港口、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第三十九条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条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经营者,应当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净化、处理措施,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经营项目。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综合楼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含有喷漆业务的机动车维修等经营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减少挥发性有机气体排放。新建、改建、扩建服装干洗经营项目,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装置的全封闭干洗机。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业等部门应当推广缓释控肥新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少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在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取财政补贴、技术指导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第四十三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四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烟花爆竹的禁放或者限放的区域、时间。

第五章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提高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监测预警水平。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七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几项应急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停止或者限制土方挖填、转运和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五)禁止露天烧烤;。

(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活动;。

(七)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八)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本省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统筹协调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邻省交界设区的市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采取统一的防治措施,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能力,制定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规划,明确协同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五十条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共享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查处区域内大气污染违法行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按规定报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使大气污染防治与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五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及经济、技术条件,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第五十三条未达到国家或者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向社会公开,并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和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五十五条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除国家确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外,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分解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总量控制指标,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本省在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放总量削减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

第五十六条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污的,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延续或者重新申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产业发展规划、清洁生产要求以及排污单位现有排污量,重新核定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对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答复申请人。

第五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气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进口、销售或者转让、使用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和产品。

第五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完善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体系、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况监测,监测结果作为排污总量指标核定、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站点选址。大气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未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调整和撤销。

第六十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和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设备应当在线联网,纳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统一监控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有效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测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六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污染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对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国家和省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至该地区完成整改。

约谈可以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约谈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及要求等情况应当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公布。

第六十四条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期查处或者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发生重大大气污染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章罚则。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设区的市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其他地区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城市建成区内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不使用清洁能源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即开工建设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扬尘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施工。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拆除建(构)筑物时未设置围挡,未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的;爆破作业时,未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扬尘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主要道路清扫方式未采取低尘作业的;。

(二)采用专人清扫道路的,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的;。

(三)城市生活垃圾、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未及时清运,在道路上堆积的。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物料的堆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治: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未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的;。

(三)对堆场物料未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的;。

(四)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的物料未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的。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综合楼内新建、改建、扩建含有喷漆业务的机动车维修经营项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偷排、偷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单位、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信息的。

第七十六条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业、关闭、停产整治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供气的决定。

第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在职责范围内对严重大气污染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六)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八)对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九)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大气污染案件不移送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第八十条因污染大气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对污染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排污单位,是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

(二)重点大气污染物,是指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根据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需要,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和削减的大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三)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四)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是指列入国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危害和影响的大气污染物。

(五)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六)重污染天气,是指由于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扬尘、大面积秸秆焚烧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气象天气。

(七)恶臭污染物,是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八)挥发性有机物,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203月1日起施行。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精选篇五

自全市环境污染治理指挥部(扩大)会议召开以来,我区坚决落实会议精神,积极行动,成立了7个专项工作组,认真开展了从煤炭市场检查到燃煤锅炉监管,从小火炉管理到机动车尾气治理和二次扬尘污染防治的全方位监管,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将我区各专项工作组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由区工信局牵头,区环保、工商、质检等部门配合,共检查煤炭经营企业30家,煤炭经营户151户,对检查中发现经营销售劣质煤和烟煤的,及时下发了严禁销售劣质煤和烟煤的通告,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对无证经营的14家依法进行了取缔。对任在销售的30吨劣质煤和烟煤进行了封存,对屡次警告未整改的经营户予以依法取缔。并向全区煤炭经营着下发了《关于开展煤炭市场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和《严禁销售劣质煤和烟煤的通告》。

由区城管委牵头,区执法局、环保局、建设局、环卫局、雁滩市政所等部门和街道配合,对24个街道55个在建工地进行了检查,极个别在建工地防尘措施不到位,存在较为严重的二次扬尘现象,区执法局下达了限期改造任务,并通知相关街道跟进后督促措施,切实消除二次扬尘隐患;与48家建筑工地和4家商砼公司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严格规范渣土排放管理,查处违法乱倒131人次,批评教育23人次;在城区主次干道落实了机械化清扫,坚决杜绝二次扬尘污染。

由区环保局牵头,对城区所有区域尤其是高坪地区燃煤锅炉使用单位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区环保局共计出动610人次对204家单位进行检查,查封燃煤锅炉10家,限期拆除7家,警告35家,对6家烟气黑度超标排放单位依法进行了处罚,制止垃圾焚烧31起,处理餐饮业油烟污染20起。12月30日联合公安等部门对兰州温士曼制衣厂等3家3台使用有烟煤的锅炉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

由区环保局联合城区四交警队在盐雁大桥和东岗设立了两个机动车尾气监测点,共检测机动车960辆,对97辆尾气超标车辆下达治理任务;各交警队劝返过境大货车和农用三轮车286辆,查扣不听劝阻强行进城农用车6辆。

由区商务局和各街道牵头,对全区40多家集贸市场“集中点火、分散取火”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对未严格落实“点火”制度的市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尽快采取措施防治煤炉低空污染;对永昌路、武都路等露天餐饮集中区域进行了集中整治,共清理规范烧烤摊点130多处(次),规范店外烤肉店214家(次),查处流动摊点274个(次),收缴经营工具106辆(具)。

各街道共入户登记小火炉23968个,并向使用者分发了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材料11万份;在小街巷和居民院落悬挂宣传标语500余幅(条)。

12月20日,组织相关单位、街道和志愿者举行了“为了共同蓝天——城关区防治冬季污染誓师大会”,向全区中、小学生印发了保护环境倡议书;对全区冬防开展情况进行了及时宣传报道;加大了在人口密集区宣传力度,制作了大气污染防治宣传车并上路宣传;编发和印制悬挂环保宣传口号100余条;编制印发《城关区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简报》13期。

坚持每天对各专项检查组工作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以《督查信息》的方式通过办公室向各责任单位进行反馈,未发现推诿扯皮现象。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精选篇六

自全市环境污染治理指挥部(扩大)会议召开以来,我区坚决落实会议精神,积极行动,成立了7个专项工作组,认真开展了从煤炭市场检查到燃煤锅炉监管,从小火炉管理到机动车尾气治理和二次扬尘污染防治的全方位监管,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将我区各专项工作组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业污染及煤炭市场检查组。

由区工信局牵头,区环保、工商、质检等部门配合,共检查煤炭经营企业30家,煤炭经营户151户,对检查中发现经营销售劣质煤和烟煤的,及时下发了严禁销售劣质煤和烟煤的通告,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对无证经营的14家依法进行了取缔。对任在销售的30吨劣质煤和烟煤进行了封存,对屡次警告未整改的经营户予以依法取缔。并向全区煤炭经营着下发了《关于开展煤炭市场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和《严禁销售劣质煤和烟煤的通告》。

二、扬尘污染检查组。

由区城管委牵头,区执法局、环保局、建设局、环卫局、雁滩市政所等部门和街道配合,对24个街道55个在建工地进行了检查,极个别在建工地防尘措施不到位,存在较为严重的二次扬尘现象,区执法局下达了限期改造任务,并通知相关街道跟进后督促措施,切实消除二次扬尘隐患;与48家建筑工地和4家商砼公司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严格规范渣土排放管理,查处违法乱倒131人次,批评教育23人次;在城区主次干道落实了机械化清扫,坚决杜绝二次扬尘污染。

三、供热锅炉污染检查组。

由区环保局牵头,对城区所有区域尤其是高坪地区燃煤锅炉使用单位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区环保局共计出动610人次对204家单位进行检查,查封燃煤锅炉10家,限期拆除7家,警告35家,对6家烟气黑度超标排放单位依法进行了处罚,制止垃圾焚烧31起,处理餐饮业油烟污染20起。12月30日联合公安等部门对兰州温士曼制衣厂等3家3台使用有烟煤的锅炉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

四、道路交通污染检查组。

由区环保局联合城区四交警队在盐雁大桥和东岗设立了两个机动车尾气监测点,共检测机动车960辆,对97辆尾气超标车辆下达治理任务;各交警队劝返过境大货车和农用三轮车286辆,查扣不听劝阻强行进城农用车6辆。

五、市场及生活污染检查组。

由区商务局和各街道牵头,对全区40多家集贸市场“集中点火、分散取火”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对未严格落实“点火”制度的市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尽快采取措施防治煤炉低空污染;对永昌路、武都路等露天餐饮集中区域进行了集中整治,共清理规范烧烤摊点130多处(次),规范店外烤肉店214家(次),查处流动摊点274个(次),收缴经营工具106辆(具)。

各街道共入户登记小火炉23968个,并向使用者分发了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材料11万份;在小街巷和居民院落悬挂宣传标语500余幅(条)。

六、宣传报道组。

12月20日,组织相关单位、街道和志愿者举行了“为了共同蓝天——城关区防治冬季污染誓师大会”,向全区中、小学生印发了保护环境倡议书;对全区冬防开展情况进行了及时宣传报道;加大了在人口密集区宣传力度,制作了大气污染防治宣传车并上路宣传;编发和印制悬挂环保宣传口号100余条;编制印发《城关区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简报》13期。

七、督导检查组。

坚持每天对各专项检查组工作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以《督查信息》的方式通过办公室向各责任单位进行反馈,未发现推诿扯皮现象。

更多。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精选篇七

为推进xx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我镇环境空气质量,根据《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201x年度工业污染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x]152号)的通知精神,我镇高度统重视,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组成工作组对全镇辖区内的工业污染源进行检查,强化工业污染源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彻底改善我镇环境空气质量。现将我镇工业污染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工业污染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召开工业污染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部署本镇工业污染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具体工作分工。各职能部门,各村(社区)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进一步推动了工业污染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力度,为我镇环境空气质量奠定了基础。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我镇各单位、各村(社区)集合本部门,本村工作实际,制订了具体工作方案,抓好具体工作落实,确保我镇工业污染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防治工作实效。

为强化对我镇工业污染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镇农服中心、镇环保助理员等3人的检查小组对我镇辖区范围内的工业进行了大排查。

1.永德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经检查,该公司堆放的燃煤全部放在挡雨棚内,无雨水冲刷过的痕迹,尚未发现有污染的现象。

2.万吉淀粉厂。该厂因环评未过关,已经关停,尚未发现有污染的现象。

3.广西瑞旭科贸有限公司xx生物肥料厂。该厂已通过环评,排放已达标。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精选篇八

为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镇按照《高阳县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工作方案》和《高阳县大气污染治理十项攻坚措施》的要求,依据“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协调联动、标本兼治、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本镇实际,扎实深入的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将主要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副职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高阳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安排部署、组织落实和督导检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同时制订了《高阳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对防治污染指标进行了分解,并与村(居)签订了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状,严格责任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宣传引导。

为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我镇通过发放明白纸、悬挂条幅、播放电子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形势,同时充分发挥大气污染防治义务监督员的'作用,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积极参与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来,形成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

三、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1、深入开展“四清四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组织各村对积存垃圾点进行了4次集中清理,出动机械车辆200余辆次,人员800余人次,清运垃圾600余吨,对辖区内大街小巷5万余平墙面进行了粉刷。整修垃圾池60个,解决了辖区范围内散体物料、生活垃圾乱堆乱放、随意倾倒等问题。

2、严厉打击土小企业。定期组织包村干部、安监人员对本辖区内“土小企业”进行排查,今年以来我镇没有发现一处土小企业。

3、积极配合林业部门抓好绿化植树工作,提高辖区绿化率,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春季植树602.5亩,完成全年任务的200.83%。秋冬季植树已落实55亩土地进行栽种树木。

4、配合县有关部门抓好天然气入市工程(目前7个小区正在进行管网施工)、神华清洁煤、新型采暖炉具的推广使用工作(已推广1000台套)和燃煤锅炉的清洁能源替代宣传工作。

5、把秋冬季秸秆禁烧工作作为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来抓。

(1)搞好宣传,营造氛围。为使禁烧工作收到实效,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农民群众自觉行动的禁烧氛围,充分利用悬挂横幅标语、发放明白纸、高音喇叭、电子标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一是我镇统一组织制作宣传条幅80余条,悬挂到各村人流量较大的重要路口等显著位置,使禁烧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形成共识;二是充分利用高音喇叭进行宣传,各村、社区每天早、中、晚多频次广播,大力宣传秸秆禁烧的政策规定、秸秆焚烧的危害以及处罚规定等;三是发放到户《关于禁烧秸秆与秸秆综合利用致全镇农民朋友的一封信》0张。四是利用视通公司电子屏幕每天滚动播放秸秆、垃圾禁烧标语。

(2)突出重点,积极联动。一是以保沧高速及引线、保沧路、高任路、高安路、高陶两侧为重点,县驻村督导员、镇包村干部、村巡逻小分队集中行动,深入田间地头,加强巡查督查,严把死守,确保不出问题,效果明显。二是大力宣传秸秆还田的好处,鼓励并出资组织秸秆粉碎机械进行秸秆还田,共秸秆还田700亩,有效地减轻了我镇秸秆禁烧压力。

(3)严格督查,落实责任。

镇政府成立两个督查组,每天对全镇二十三个村(居)干部在岗在位情况、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协调处置突发情况。镇党委书记、镇长每天坚持深入各村,对全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进行全面督查。为为促使全镇上下切实形成合力,坚决打胜秋季禁烧这场硬仗,有效增强干部责任意识,增加工作积极性,督查结果同工资及年终考评挂钩,一经发现问题扣发工资并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四、存在的问题。

(1)燃煤锅炉的淘汰改造推进难度大,主要原因是集中供热、供气等配套工程进展缓慢,电替代成本太高。

(2)秸秆禁烧工作投入人力物力成本太高,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点秸秆和垃圾行为时有发生。主要原因一是农民群众认识不高的问题,二是秸秆处理和运输成本高。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进一步强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改善我镇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力推动全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

1、积极配合环保、工信、发改等部门做好锅炉淘汰/改造工作。

2、继续把秸秆禁烧工作作为工作重点,防止因秸秆焚烧引起的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3、定期排查土小企业,一经发现,及时上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4、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切实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

5、积极配合林业局抓好秋冬季绿化,增加辖区绿化面积,降低扬尘污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更多。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精选篇九

各相关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

20xx年12月29日以来,乐山城区以及夹江城区空气质量持续维持在中度污染至重度污染,乐山市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乐山城区空气污染预测预警》。为应对空气污染,12月30日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宿庆洪带队到甘霖镇、新场镇、三洞镇和吴场镇实地检查企业落实《预测预警》的情况,并于当天下午3点召开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细化了大气污染防控相关措施,落实责任到相关部门。按照会议要求,县政府督查室于1月4日对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各乡镇、各部门迅速行动,精心组织,整体推进,重点突破,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控相关措施落实各项整改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各乡镇、各部门具体措施如下:

1.县环保局共出动执法车辆18台次,人员72人次,检查了焉城、甘江、甘霖、新场等8个乡镇的40家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要求1家停产。同时强化城区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分析,每日开展一次会商,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强化应急措施。

2.县住建局向建筑行业下发通知,要求严格遵守县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文件要求。县质监站派出监督员监督在建工地,严格落实“六个必须、六个不准”,同时执法大队强化现场检查。

3.县气象局强化了污染天气气象条件监测分析,共向县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送夹江污染天气气象条件专题预报8期。

4.县交通运输局公管所加大了洒水力度,由3台次增加到6台次,洒水量由52吨增加到104吨。主要线路为城区至甘江、城区至三洞、城区至中兴、城区至峨眉夹江界。夹江千佛大道已暂停施工,夹江三桥、成昆铁路已按要求暂停弃土运输。路政队、运管所继续加大了抛洒滴漏治理工作。

5.县城管局每日分别于早上8点至9点30分、中午1点30分至2点30分和下午5点30分至6点30分,对主要街道开展洒水降尘作业3次,提高降尘效果。

6.县农业局通知各乡镇抓好涉农领域中秸秆焚烧专项治理工作,同时组织焚烧组深入到新场、青州等乡镇进行督查。节日期间安排3名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我县蔬菜主产区甘江、甘霖和顺河3个乡镇进行了巡查,在甘江镇双碑村、李沟村、陶渡村发现焚烧火点痕迹,部分村民正在拢堆蔬菜秸秆准备焚烧,双碑村1社发现1个正在焚烧的火点。在顺河乡境内的焚烧痕迹也很多,其中上游村11社有1处正在焚烧。甘霖镇境内未发现焚烧痕迹和焚烧火点,但经走访了解,村民的泽泻秸秆也准备进行焚烧处理。检查人员现场采取了措施:一是对正在焚烧的火点进行及时扑救和制止。二是对准备焚烧秸秆的村民进行耐心的劝阻和解释。三是对所到村社的村民开展禁止焚烧秸秆的宣传。通过以上办法,村民均表示放弃焚烧蔬菜秸秆,减少环境污染。

1.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空气污染治理工作工作不仅是上级下达的任务,更与我们的生活休戚相关,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强化责任。

2.健全机制,全力推进。请各单位全力做好防控工作,建立长效防控机制,打好空气污染防治持久战,力争改善夹江空气质量。

3.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县政府督查室将对相关部门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工作成效不实的单位将予以通报。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精选篇十

一是加大裸露地面、道路扬尘治理力度。购买防尘网4000平方米对平安大道两侧13处土堆进行防尘网遮盖。安排洒水车对辖区道路的尘土进行冲洗,累计冲洗路面2余万平米,做到了重点道路、重点区域洒水除尘无死角。

二是对重点区域进行美化整治工作。对平安大道的街心游园、绿化带及路面进行整治,破损道牙进行更换,枯树死树重新栽种。其中,修剪整理绿化带1260米,修补路面620平方米,更换道牙110米,绿化栽种黄杨树23棵,栽种四季青200米。

三是开展垃圾、渣土清理工作。加大辖区内垃圾散点和卫生死角的巡查和清运力度,对光华、响水、程庄、辛北进行轮番集中整治。督促两村加大对村内道路的保洁力度,及时清运清理积存垃圾,监督各村做好日常垃圾清理与保洁。安排4名清洁工对平安大道南北两侧、许南路东西两侧进行专业保洁;动用铲车1台,挖掘机1台,拖拉机2台,15名清理人员,共清理建筑垃圾30车,生活垃圾18车。更新破损垃圾桶10个,整修损坏垃圾池5个。

四是强化污染源头治理。依法拆除程庄村违法锅炉1座,对在建工程东程花园进行停工整顿,辛北砖厂进行关停处理,许南路口废品收购站完成封闭围墙搭设要求,并要求当前停止收购,对原有物品进行处理,近期街道将组织力量对其进行取缔。

五是加强对秸秆焚烧污染的'防治。对于秋季秸秆禁烧,每个村均在地头成立秸秆禁烧指挥部,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街道全部人员组成6班禁烧小组,全辖区进行巡逻,严防死守。

六是巩固“三堆”整治成果。在煤场车辆出入频繁的主要路口设置卡点4个,并雇人24小时看守。保证了辖区拉煤车辆只出不进,对待未及时清理的煤堆进行全部覆盖。并动用洒水车每天对煤场附近道路4次洒水,防止扬尘污染。对清理出的煤场空地进行平整绿化,撒种草籽1100余平方,在道路两侧种植女贞500株。对条件较好的5处地块进行项目包装招商,有1处已初步达成项目建设意向,改变土地用途,彻底杜绝煤场死灰复燃。

七是杜绝有烟烧烤。重点对八矿广场的夜市进行集中整治,派出专人负责夜市管理,盯死看牢,严防有烟烧烤摊位出现。对夜市摊点群进行规范整治,定制度,定标准,定期考核,确保夜市卫生安全,满足群众需求。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精选篇十一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一、大气污染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

(一)涉及大气污染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五类大法分别从环境保护准入、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以促进环境与经济协同发展、保护大气环境质量等方面,确立了大气污染防治保护工作的法律基础。

国务院通过并颁布的两项行政法规从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和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制定了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三项地方性法规分别确立了保护和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的地方法规,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等方面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进一步补充完善。北京市政府制定印发了环境保护文件规划和各年度实施方案,明确了各部门具体工作措施,细化了涉及施工现场及垃圾渣土的具体管理办法,确定了各部门各年度重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以上涉及大气污染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见附件。

按照以上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我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各项措施,积极做好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一是对存量各类大气污染源加大监察管控力度,深化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产生。二是严格实施总量控制,将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没有环境容量区域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三是提高环境准入标准,严格执行环境禁止建设项目名录,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不符合我区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或群众意见大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准。四是引导产业合理布局,引导企业向基础设施健全的工业园区聚集,从而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五是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以北京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为指导,逐步退出低附加、高消耗的劳动、资源密集型行业,发挥区域优势,积极引入、发展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促进产业高端化发展。六是优化能源结构,大力推广清洁能源,生产、生活节能与降耗并重,能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20xx年,区政府研究制订了大兴区20xx–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实施方案,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特点,重点从强化工业污染治理、改善能源结构、实施燃煤总量控制、加强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绿色交通控制机动车污染、积极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加强生态建设增加环境容量等方面,通过构建大兴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力争早日达到国家发布实施的新标准。按照市、区两级八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实施方案,我区每年度制定并发布实施本年度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大兴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3月21日印发实施了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xx年大兴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属地各级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区监察局和区环保局将对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三、空气质量现状与问题。

20xx年,随着新城建设、园区开发、经济建设发展、北京新机场落户等项目加快推进,大量人口将进入大兴,城市人口的增加、经济的增长直接导致能源消耗增长,区内大气污染源呈增长趋势,未来我区的大气污染治理难度将不断增大。

1.大兴区地处北京市下风向,平均海拔13.4-52米,位于北京市南部区域,西接房山,东临通州,地势较低,大气扩散条件较差,受季风作用,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的输入对我区大气环境的影响不容忽视。

2.煤炭消耗量大,治理煤烟型污染任务艰巨。目前,大兴区还有相当数量的燃煤锅炉在运行,大兴区治理煤烟型污染的工作任务仍很沉重。

3.农村地区冬季取暖和炊事多使用散煤,原煤散烧问题现象依然存在,目前需要逐渐改变农村地区冬季取暖方式,解决农村地区燃煤污染问题。

4.清洁能源结构调整任重道远。目前全区工业企业和居民清洁能源利用水平还比较低,尤其是天然气的利用和普及受气源和管道建设的制约,还未成为全区主要的能源,建成区一些大型集中供暖锅炉房仍未使用天然气,能源结构调整任务艰巨。

5.扬尘污染治理仍是工作重点。各类建设工程遍布全区,造成的扬尘污染,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绿化工程、水务建设、交通建设、市政建设、在施工工地、道路等扬尘污染及车辆遗撒仍是控制重点。

6.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呈增加趋势。近年来,大兴区机动车数量迅猛增长,为控制二氧化氮污染排放增加了新的难度。

7.城市低空污染。城市中的大小规模餐饮企业,其油烟排放,及局部地区的烧烤、焚烧、小煤炉等带来低空污染不容忽视。

目前我区大气环境形势较为严峻,以细颗粒物为特征的复合型大气污染表现突出,年初受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影响,本市今年1月先后出现了四次空气重污染过程,污染严重程度为近年来同期罕见,重污染天气已经影响到人民群众对空气质量的日常感受,制约了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据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的数据统计,过去我区大气中首要污染物主要是可吸入颗粒物,它通常来自于城市建设施工过程、裸露土堆及道路中产生的二次扬尘,而当细颗粒物即pm2.5今年首度被纳入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后,它立刻成为了目前的首要污染物,pm2.5成分复杂,且在大气中的停留时间长、输送距离远,传输可达几百直至上千公里,甚至能漂洋过海,这些特点导致治理pm2.5十分困难,需要创新新的防治模式,从系统整体角度出发,制定并实施针对细颗粒物的大气污染防治对策,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形成环境优化经济发展的传导机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区域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为切实推进全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我区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一是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20xx年,我区成立了大兴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区长担任,下设区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区监察局、市政市容委、住建委、环保局、城管大队等8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二是制定规划及各年度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20xx年,为推动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深入开展,确保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围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大兴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了《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大兴区20xx年大气污染控制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以“优化发展、控制增量,协同减排、综合治理,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齐抓共管、落实责任”为原则,以治理细颗粒污染物为重点,重点从减排削减现有源、控制新增源、实施绿色交通、强化燃煤污染治理实施清洁能改造、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大气污染源综合治理等多方面做好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了八类三十七项具体措施,强化了属地管理与部门监管等具体工作职责,明确了各部门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要求各责任单位要把控制大气污染工作列入今年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按照方案要求,严格完成时限,建立常态化控制机制,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三是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方案明确了区环保局履行监督检查和统筹协调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注重统筹协调;区监察局要把全年控制大气污染工作列入监察台账,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领导进行问责,进行专项督查。

(二)加强统筹管理,狠抓任务落实。

按照“统一计划、统一目标、统一任务、统一措施”的四统一原则,建立大兴区联防联控机制,明确职责,细化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社会共同承担的防治工作格局。

1.控制燃煤总量,改善能源结构。

为了加快治理我区燃煤锅炉产生的污染,区政府采取四项措施做好防治工作:一是新建项目要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我区不再新建、扩建使用煤、重油和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二是通过加大资金投入,促进燃锅炉单位实现煤改气,-20xx年,区政府共投入2300多万用于补助全区燃煤锅炉企业实施煤改气工程,20xx年政府将继续实施此项“以奖促治”政策,以积极推广清洁能源;三是进一步改善能源结构,制定实施《大兴区20xx年压减燃煤工作计划》,新城地区供暖以集中供热为主,采取高效率脱硫除尘脱硝设施,降低污染物排放,工业园区所有燃煤锅炉设施年底前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农村地区建设节能设施,完成农宅抗震节能改造,推广利用可再生能源,实施“阳光浴室”、“送气下乡”、“绿色燃气”等工程,加快城乡结合部地区低硫型煤替代,推广使用优质型煤,严格控制散小劣质型煤销售,逐步解决农村地区原煤散烧问题,通过实施工程和结构减排,逐步削减全区燃煤总量,确保20xx年燃煤总量同比去年降低5%。

2.实施绿色交通,控制机动车污染。

一是发展绿色公共交通,实施“公交优先”策略。区政府加大公共交通投入,建成完善了“城-街-镇”快速公共交通体系,进一步优化了公交线网布局,增加了本地公交运能及吸引力,同时推动混合动力大客车产业化运营,公交系统逐步推广使用了混合动力公交车,我区在20xx年购置132台新能源公交车的基础之上,今年计划再增加104辆燃气公交车、50辆电动公交车。为鼓励居民绿色出行,我区进一步改善了居民自行车出行条件,在去年已建成的61个公共自行车站点,投放1400辆公共自行车的基础上,今年再增建84个站点,再行投放1600辆公共自行车。

二是提高车用燃油质量与机动车排放水平。区工商分局对全区101家加油站开展全面检查,对未达到“京v”标准的经营行为,严格予以查处。20xx年共立案4件,结案4件,罚款达26.68万元,20xx年确定了重点检查企业,对以往受过行政处罚的民营加油站及规模大的加油站加大抽检频次和抽检力度,一季度,区工商分局对全区8家民营加油站进行了全面排查,对1家加油站进行了行政处罚,确保我区各加油站油品质量达到标准。我区榆垡和凤河营两进京检测站目前已经完成了远程监控网的安装,通过“在线监控”和“24小时工作制”,严把外地进京车辆环保关,区环保局在两进京口一季度查车达10.69万辆,对3165辆尾气排放超标车辆全部予以劝返。对辖区内两家机动车检测场做好巡查工作,每天巡查1遍,强化老旧车和柴油车检测过程管理,一季度,巡查机动车检测场94场次,抽查检测车辆2740辆,抽查验车档案130件。加强对上路行驶机动车尾气排放、环保标志的检查,一季度,检测车辆4.7万辆,处罚602辆。

三是加快淘汰老旧车辆,鼓励发展新能源汽车。20xx年我区力争淘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12100辆。为保证老旧车淘汰工作顺利开展,区环保局通过利用电视台、报纸等媒体,深入到全区500余个行政村、80余个居委会发放老旧车宣传材料,截止4月底,我区共淘汰老旧车7148辆,其中转出5765辆,报废1383辆。在发展新能源汽车方面,我区目前已建成了一家电动出租车充电站,前期试推广了100辆电动出租车,加快推动了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和示范运营,今年将再增投100辆。

3.完善联动管理机制,遏制扬尘污染。

我区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列入日常重点工作,以“控制扬尘污染,削减pm2.5”为核心,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工作计划与任务安排,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展开联合执法检查以及不定期抽查,切实加强扬尘污染监管,通过采取综合性控制措施,对建筑工地、道路遗撒、道路交通等进行控制,以达到区域平均降尘量稳步下降的目标。

一是按照《北京市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区住建委、城管大队分别采取施工工地系统检查、召开施工单位负责人座谈会、签订《施工自律书》等形式,明确施工单位责任,我区通过组织开展多部门综合检查、各部门专项检查等活动,一季度检查施工工地220余次,发现各类问题152起,其中停工4次,处罚工地6家,罚款9.6万元,全面开展扬尘专项治理工作,确保施工工地达标率不低于92%。

二是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规范管理,遏制建筑垃圾运输遗撒,对扬尘违法行为从严处罚。一季度城管公安、交通、市政市容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设立五处重点监控点,晚间20:00至次日3:00不定期展开联合夜查,严厉打击道路遗撒、运输车辆不符合要求等行为,开展联合夜查28次,出动720余人次,车辆240余车次,查处运输车辆泄露遗撒等违法行为198起,立案处罚39起,罚款8万元。加强对扬尘污染投诉举报电话“96310”的宣传,扬尘违法举报率同比减少15%。

三是提高道路清扫保洁水平,逐步扩大“吸、扫、冲、收”组合式道路清洗新工艺应用范围。20xx年我区新城地区城市道路、车行道新工艺作业率已达到83.6%。农村地区主要道路和镇政府所在地道路清扫新工艺覆盖率较低,政府将加大资金投入,通过配置专业设备,增派清扫车辆,增加作业频次,提高农村地区环境卫生专业作业范围,控制区域道路扬尘污染。

四是加强新机场建设扬尘控制,20xx年恰逢首都第二机场建设项目拆迁之年,做好机场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尤为重要。针对北京新机场拆迁建设项目,榆垡镇、礼贤镇镇政府将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辖区内拆迁建设过程中扬尘污染实行综合管理,预判北京新机场建设过程中可能带来的扬尘污染,严控拆迁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住建、市政、环保与城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属地镇政府严格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4.加强企业专项检查,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我区通过优化产业结构调整、退出高污染企业、逐步引导工业园区外企业向园区聚集发展、实施重点行业治理、加强重点企业专项检查、清理整治无证无照污染企业等方式,深化我区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工作。

一是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调整,推进重点行业及高污染企业停产退出。以来,全区退出高污染企业41家,经核算,通过淘汰退出高污染企业,全年降低综合能耗2.4万吨标煤、减少废气排放1.25亿标立方米。20xx年我区将重点退出沥青、防水卷材等落后型生产工艺行业,同时,依据关停全区工业园区以外规模以下的`化工、石灰膏、石材加工和砖瓦生产企业的要求,明确我区“十二五”期间要停产退出267家企业,20xx年完成98家高污染企业停产退出工作,针对此项工作,区经信委组织各镇、街道、园区进行了动员部署,通过开展摸底调查,对通过拆迁、改造等已经退出的企业进行统计,经初步统计目前我区约有70家企业已经迁出或停产,下一步将结合本地区拆迁改造工作,研提企业退出措施和手段,完成高污染企业退出工作。

二是逐步引导位于园区外的工业企业搬迁进入工业园区,引导向园区聚集发展。目前区经信委已完成对园区外的工业企业情况和园区内工业用地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下一步将对调查结果进行汇总,同时联合属地政府对企业情况及园区用地及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核实,研究出台搬迁政策,以引导企业搬迁进入工业园区。同时进一步强化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规范管理,完善各工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按照《北京市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我区3个市级以上工业开发区,均制定了项目服务手册及环保管理暂行规定,管委会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20xx年,我区将对市环保局确定的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促进产业升级改造。

三是开展重点行业污染防治。20xx年组织对涉及挥发性有机物和无组织扬尘等重点行业进行污染治理,减少溶剂使用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和无组织扬尘污染。针对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通过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关停并转、停止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工序、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等手段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力争年内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达到700吨以上。针对无组织扬尘污染重点行业,通过开展建材、煤场等行业物了料储运系统密闭化改造,截至目前,我区建设封闭式储煤场25座,督促全区12家混凝土搅拌站企业完成封闭式料库建造,减少无组织扬尘排放。

四是分阶段加强重点企业专项检查。20xx-20xx年采暖期间,区环保局采取监察监测一体化执法模式,充分利用在线监测、日常巡查、夜间检查、节假日检查与临时抽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区燃煤锅炉全面监察监测,依法查处燃煤锅炉违法行为,共出动执法人员1160人次,监察燃煤锅炉353家次,监测燃煤锅炉271台次,对存在超标排放的31家单位依法处罚,处罚金额达54万元。同时对餐饮企业加大执法检查,加强末端排放控制,一季度区环保局出动执法人员420人次,检查餐饮企业161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8家单依法进行处罚或限期整改。下一阶段区环保局将对全区2家铸造企业、100余家汽车修理厂以及130家印刷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对排放不达标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和关停,目前区环保局已出动46人次,检查印刷企业28家,对14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拟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夏秋季节城管部门将加大对露天烧烤及秸秆焚烧的监督检查频次。各镇及街道办事处通过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辖区内道路保洁、垃圾焚烧及小型非法燃煤设施等各类大气综合污染源进行管理,强化属地管理与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五是清理整治无证无照污染行业企业,20xx年以来,工商部门出动执法人员8万人次,开展全区无证无照污染企业专项清理工作,通过开展综合治理,我区涉及污染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由原有的3671户,销账1232户,涉及食品生产、汽车修理、服装加工洗涤、砂石加工等12个行业,目前存量为2439户,20xx年我区通过工商部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模式,结合我区“村庄社区化”和“网格化社会管理”等,在全区建立打击污染行业非法经营的立体化监管体系。

5.加强生态建设,增加环境容量。

一是按照市政府《关于实施平原地区百万亩造林工程的意见》,我区制定了五年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工作计划,20xx年完成平原造林5.8万亩。根据工作计划,我区专门制定了《大兴区20xx年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方案》,方案明确了总体思路、建设内容、项目与资金、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进一步将建设任务分解到各镇和具体单位,计划“五一”前完成100%造林任务。

二是抓好农村生态建设工作,20xx年底,我区已成功创建国家级生态镇3个,市级环境优美乡镇5个,市级生态村102个。今年,我区将继续推进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以生态示范创建为抓手,积极组织各镇村开展环境保护生态创建工作,提升农村地区生态环境水平,力争再创国家级生态村1个,市级生态村12个。

6.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宣传力度。

为了提高企业自律,提升环保理念,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我区认真做好环保宣传工作,一是加强学校及社区环境教育,积极推动绿色“入学校、入社区”等宣传工作;二是引导环保志愿者和环保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宣传教育活动;三是依托各新闻媒体,普及环保知识,推广环境文化;四是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倡导绿色消费等环保实践活动,逐步形成绿色生活和消费方式;五是强化环境信息公开和社会舆论监督,形成全社会重视大气环境保护、参与环保建设的良好氛围,为控制大气污染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督查考核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开展相应工作,确保各项措施和减排工程如期实施,有效落实。

(二)广开资金来源,加强资金保障。需要必要的资金保障,逐步增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投资财政预算,建立环保专项资金,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完成本方案中的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改善任务。

(三)完善和健全环保政策。为加速环境改善,对一些环境保护与建设项目在启动阶段要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其政策体现在经济支持、政策鼓励等方面。

(四)依靠科技,促进环保产业发展。加强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加速科技成果应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标准、质量和专利工作,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五)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监督和舆论导向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改善空气质量工作,在全社会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通过这几年的工作,使我们深刻地认识到,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不是靠简单的一两个或几个部门就能做到的,它需要全社会都行动起来,共同参与进来,需要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和整个城市环境水平整体的提升。今后,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依然是优化产业升级,促进企业进一步转型,以降低工业企业gdp能耗,同时实施压煤、降尘、绿色交通、造林等综合性防治措施,以期改善和提升全区综合环境水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精选篇十二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全面贯彻落实县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精神。我镇党委、政府结合镇情,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摸排、整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现将我镇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汇报如下:

我镇专门召开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和机关全体会议,集中学习县大气污染治理攻坚会议精神,并通过短信平台将县会议精神传达到51个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并研究制定《镇大气污染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和和工作任务,成立了镇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任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组员,下设办公室,抽调精兵强将,将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任务落实到人。会后马上开展了有关工作。

我镇充分利用电子屏、条幅、宣传车、村喇叭广播、宣传栏等形式,对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行大力宣传,镇政府电子屏全天不间断滚动播出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条幅20条,镇政府出动一辆宣传车流动宣传大气污染治理有关精神,各村喇叭每天早、中、晚三次广播,在村宣传栏开辟大气污染治理专栏,在全镇形成了大力开展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的浓厚氛围。

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小组成立了巡查治理开采加工、红石板岩非法开采、红石板岩加工、秸秆焚烧四个工作突击队,分别由镇领导班子成员任队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镇政府有关人员任队员,从10月2日开始,出动8辆突击车辆,不间断开展巡查、治理工作。

(一)对加工企业采取断电措施。

镇联合工商、派出所、供电所,对我镇辖区内41家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并全部采取断电措施;全镇29个菱苦土土窑已全部进行拆除、填埋、封堵处理。

(二)对红石板岩非法开采加工企业实施停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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