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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防工程师(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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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防工程师(通用14篇)
2023-11-11 07:15:44    小编:夜紫

每一个人都应该习惯性地总结自己的行为和思维方式,以促进个人的成长。在总结中,要突出重点,简洁明了。在下面这篇文章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一些成功团队总结的经验和教训。

消防工程师篇一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消防工程师篇二

智慧消防是指通过物联网传输终端、火灾探测器、nfc智能电子标签等方式采集消防信息,通过通讯网络传输消防信息,实现消防数据的显示、监控和分析,通过构建人防、物防和技防的智慧监控系统。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智慧消防工程师报名费用及报名条件,希望有所帮助!

报名费三科来大概200元左右,这个收费一般都不贵。智慧消防工程师专业技术等级培训考试分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每个级别考试均设智慧消防理论(上午段)、智慧消防实务(下午段)两个科目。

1、从事施工管理或消防及相关工作满5年;

2、取得中专(含高中)学历,从事施工管理或消防及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施工管理或消防及相关工作满1年;

4、消防工程、建筑信息技术、计算机、通信工程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1、取得中专学历,从事施工管理或消防及相关工作满5年;

2、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施工管理或消防及相关工作满3年;

3、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施工管理或消防及相关工作满2年;

1、取得中专学历,从事施工管理或消防及相关工作满10年;

2、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施工管理或消防及相关工作满5年;

3、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施工管理或消防及相关工作满3年;

智慧消防的市场前景有多大。

智慧消防的推动在如火如茶地进行中,很多人都好奇在现今如此强力政策的.驱动下,智慧消防究竟有多大的前景,值不值得自己投身于这个行业,今天我们来做一下详细的解答。

根据中国产业网等权威组织提供的资料,在市场化的推行下,消防行业市场规模逐渐形成。下游产业链主要包括:住宅和办公楼、商业用房等民用建筑市场;冶金、电力等行业应用市场和消防部队装备市场,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和消防经费,测算2017年消防市场容量合计约2761.65亿元,消防产品市场规模是694.4128亿元,消防工程市场规模2071.227亿元。并且估计2020年消防市场规模可达5200亿元。

而“物联网+”趋势已经不可逆,这数千亿的市场中,基本都是智慧消防将要进行铺设的区域,如此看来智慧消防的市场前景还是十分明朗的。

消防工程师篇三

一级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消防工程师有哪些区别呢?下面是百分网小编搜索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二级消防工程师证书同样具备含金量,在注册方面,虽说只能在本省内注册、执业,但由于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的稀缺(预计今年通过人数20000人左右,无法满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的需求),二级消防工程师无论在需求度和含金量方面,都是值得期待的。

1. 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 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3. 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 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 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3. 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 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三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由公安部与人社部共同组织考试,该证书发证单位为公安部与人社部,全国范围内注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人社厅联合组织考试、发证,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注册。

由一二级的执业范围可以看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可以从事绝大部分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的。

消防工程师篇四

电气工程师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对“全国电气智能应用水平考试”进行联合认定,参加考试合格的学员可获得信息产业部人才交流中心,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颁发的相应级别认证证书和成绩单,电子注册到中国人事人才库备案,全国通用证书可在网上查寻,它可作为学员职业能力的证明,也可作为企业单位选聘人才和提干的重要依据。

电气工程师的报考大致可以分为下面几个步骤。

1,填写报名表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我们办理任何业务都需要经过的手续。

2,由于现在的网络非常的发达为我们报考提供了极为便利的工具,但同时也增添了不少的问题,而其中之一就是网络上报考信息不小心写错,因此报名表提交之后一定要电话确认。

3,准备两寸蓝底照片四张,身份证正反面,学历证复印件。工作年限证明(以上信息全部扫描电子版传给报考老师)。

4办理报考费用,参加培训和参加考试,需要提前办理报名费用,智能楼宇管理师的报考也不例外。

5等待接收培训课本和收据以及相关报考信息,可以先自己学习,以便于更好的为考试做准备。

6,统一参加培训和考试,大概一周时间,一般总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

7,等待证书下发!

考试内容包括6-7门专业基础课(电路与电磁场、电气工程与设置、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检测与转换技术、工程经济分析、现代电力电子技术等)和专业课程(智能建筑专业:电气工程与设置安装、卫星与有线电视工程、消防工程、通信与网络工程、电梯安装楼宇自动化、安防监控系统、暖通空调系统自动化、扩声与音响工程、综合布线工程等)。(智能工控专业:传感器、变送器、智能仪表、采控模块、工控机、plc、变频器、触摸屏、组态软件、有无线远程测控系统等)。

消防工程师篇五

(2012年9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素质,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依法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level。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level。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公安部组织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提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会同公安部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并研究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四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五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六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七条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工作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级别的注册证。

第二十三条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是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各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诚信档案,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八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与该机构业务范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1.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3.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2.除250米(含)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3.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三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能力要求:

1.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4.具有较强的消防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作。

1.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及时发现和解决一般性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较好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真实、完整、准确,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七)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前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考核认定的办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对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且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第三十六条通过考试取得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是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七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执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规定和公安部相关要求制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配备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数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的文件种类、继续教育等注册执业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防工程师篇六

3.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下载打印的报名表;

4.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实践年限的证明;

5.不符合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时还需提供满足要求的设计图纸(本条仅适用于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消防工程师篇七

一、备考的路上没有捷径,只能是一步一步踏踏实实往前走,成功源于知识一点一滴的积累,一切建立在辛苦付出和坚持不懈的基础上。每年报考的学员,有很多都是过于相信自己的天赋,而真正考试的时候才发现自己并不能对所学的知识融会贯通。这样的例子确实屡见不鲜。

二、既然全国统一的考试,考卷的内容一定离不开教材。所以无论怎样,一切都应以教材为出发点,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吃透教材,所谓书读百遍其义自现。看了教材,结合对应的习题练习,可以很容易的掌握相关知识。这样在面对试题的时候,即使没有思路,也会知道这道题想要考查的是哪个知识点,从而缩短了自己盲目思考的时间,能更快的找到突破口。

三、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尽早开始复习。平时要注意对错题的积累与纠错,经常做题的时候不难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很多人都是喜欢把会做的题反复做,不会的题马马虎虎一跳而过。所以平时切不可养成这种习惯,要培养打破砂锅问到底的精神。对常错的重要知识点一定要当作专题来解决,不可大意。

复习三部曲。

造价工程师的考试复习基本上分为三个阶段,且每个科目需复习三遍,这是最基本的要求。而案例分析科目,则要求考生对教材有更高的熟知程度。

第一阶段主要是夯实基础,全面通读教材,这段时间最好在考前三个月时结束,这是第一遍的全面复习。

第二个阶段更多是做练习。通过对例题的研读来提升能力。建议大家用一到两个月的时间来进行这项工作。这段时间对自己整体的提升将会非常有帮助,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此期间可以得到突飞猛进的提高。

最后一个阶段即冲刺阶段,为期一个月。这个时期是大家查缺补漏的重要时机。本阶段的学习重点就是科目中的重要内容,考试概率非常大的知识点。

消防工程师篇八

参加过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的朋友都知道,消防的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技术实务和综合能力知识点多;

2、数字记忆部分较多,容易混淆;

3、案例分析题量大,难度深;

4、个别考点在书中找不到答案。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应注册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初始注册:考试通过后拿到执业资格证书后的首次注册,有效期3年。

延续注册:初始注册有效期满后,在未发生注册信息变更的情况下申请延续注册信息。

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当注册信息发生改变时需要变更注册。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1)变更聘用单位的;

2)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3)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施行前(2017年10月1日)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该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即2018年10月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时,已经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的,应当同时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交回。

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个年度内应当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包括:

1)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书面结论文件;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消防工作综合报告;

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书面结论文件;

4)灭火器维修合格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继续教育是为了让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非注册人员,应当持续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在不违法相关法规规定外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最迟可以注册到70周岁。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消防工程师篇九

注册消防工程师挂靠到底有没有风险?既然是新的注册执业证书,肯定会涉及到挂靠的问题。我们就挂靠一年的费用分析一下,看看这个证书值不值得考。我们先来看关于消防工程师挂证风险吧,就跟随百分网小编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根据规定,消防工程师就业于下述机构,人数按企业资质如下。按一级/一二级总数。

消防设施维保机构:1;3/6;6/10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4/8;8/12

由此可见,消防工程师主要用于维保,这部分没有大的风险。还有部分是用于评估。这部分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消防工程师是应用类的,工头。不是设计类的。风险不会超过一建。不同于一建,消防还有高级工程师,但没有开考。

山东2012年9月有消防维保资质的企业为123家,江苏79家(2013年增为88家),看来大省都是如此,全国估计不会超过2000家,需求量一级也就5000人就饱和了。不像建造师那么多。我国目前大概有20万消防技术人员。可能需要2万注册工程师,1级5k,二级10k,就一万多了。跟帖的朋友说有重点消防单位也需要,量大。确实如此,这块没考虑,但这部分一般没有选择挂靠的。都是相关部门自己人。

看了坛友的这个帖子,看来一级审核还是很严的,全国150人,一个省才几个人,有的省没有。这说明上面对需求还是有控制的,也说明需求量不大。

这些人要求2011年高工。仅此一次。作为种子,让他们参与考试大纲的编制、考试题库的建立。

考试条件分三类,消防,相关,无关都可以考,年限有差别。说明上面放开了,比一建,咨询,环保放得大,考试人可能多。高工和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各个专业的注册工程师免考一门。

我觉得设了3年,应该有难度,或者管理者想控制难度。

2.4 与变更以前消防企业的资质管理对比,过去主要看职称,现在看执业资格。目的是替代职称-这个已经烂了。

综上所述,一级的.这个考试的需求量不大,难度应该很大,应该和一建差不多。二级的应该和二建差不多。

估计一级壹年通过500人?----审核就一批,日后通过人数可能不止500这个数。

没资质罚款1-2万元,挂靠罚款1万元,由此可看,挂靠费不会太高。

3.2 一级消防师说白了都是干活的,应该比一建低,比二建高(按需求量估计)。估计年挂靠费在2-3万间。二级的开始和二建差不多。随着这个资格的推行,估计就放开对消防维保企业资格的限制了,2012年全国授予资格的企业太少。随着放开,证书也会有段时间更加值钱,直到趋于饱和。

消防工程师挂靠价格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挂靠费用大概24w三年(根据地区不同,有变化)。

1.注册消防工程师对项目消防设施的设计评估、投入使用和安全运营有否决权;

2.由公安部主管并盖章,证书有强制性;

3.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聘为工程师,同时作为消防高级工程师考评的主要依据之一;二级可聘为助理工程师,部分取代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能。

4.证书注册方面,注册消防工程师属于公安部消防部门主管,由省级消防部门注册执业,与建造师等证书不冲突,分属两个管理部门,且部门之间未联网。

堪称史上比一级建造师含金量更高的证书:最严格的考试,极低的通过率,2015年全国通过3433人,通过率不足1%,但是难度越大含金量越高。由于今年(2016年)是第二次考试,消防工程师行业人才短缺,加上职业证书的专业性强,职业对口程度高,行业持证专才的缺口巨大,越早取证,越早受益,因此消防执业证书在今后一定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

消防工程师篇十

(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3月16日公安部令第143号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术人员。

师。

第五条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登记和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注册。

第八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和变更注册。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载明理由。

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时,已经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的,应当同时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交回。第十七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等复印件;

(三)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

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一)变更聘用单位的;

(二)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以及下列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材料。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册的;

不满五年的;

(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止不满一年的;

(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

罚,未履行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备案。

期。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五条注册证、执业印章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市范围内执业。

(一)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二)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六)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

术工作。

(二)除25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

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

术工作。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根据上款规定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第二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应当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合,本人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章:

(一)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

析等书面结论文件;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工作综合报告;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书面结论文件;

(四)灭火器维修合格证;

律责任。

(二)保管和使用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全技术文件;

(五)参加继续教育;

(六)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

(一)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三)保证执业活动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

密。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

全重点单位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三)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五)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

业活动;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继续教育。

育规划和计划。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制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注册级别,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学等多种形式进行。第三十七条对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实施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出具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处。

册证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撤销注册。

或者公告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或者注册有效期满超过三个月未延。

续注册的;

(三)被撤销注册、吊销注册证的;

(五)执业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聘用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被注销消防。

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

(七)与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超过三个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在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后,可以重新申。

请初始注册。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

采取下列措施:

料,询问有关事项;

业活动质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

重点抽查下列情形: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三)是否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分制度。

累积记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档案,并确保执业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核。

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理。

第四十九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五十一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

业活动的。

第五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对不符合法定。

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注册或者拖。

延办理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

法处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本级。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消防工程师篇十一

消防工程师考试分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消防工程师篇十二

(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3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第五条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登记和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注册。

第八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第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十二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申请注册的人员,拟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执业活动的,应当通过该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四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条件和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注册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向社会公告;对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注册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式样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制定,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

第十六条注册证、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时,已经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的,应当同时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交回。

第十七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三)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一)变更聘用单位的;

(二)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以及下列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备案。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遗失、污损需要补办、更换的,应当持聘用单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执业印章,向原注册审批部门申请补办、更换。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补办、更换的注册证、执业印章有效期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第三章执业。

第二十五条注册证、执业印章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六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一)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二)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六)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二)除25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根据上款规定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

第二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应当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合,本人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1个内应当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对其执业活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下列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以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的名义出具,并由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一)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书面结论文件;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工作综合报告;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书面结论文件;

(四)灭火器维修合格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修改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原注册消防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原注册消防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修改,并签名、加盖执业盖章,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保管和使用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五)参加继续教育;

(六)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

(一)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三)保证执业活动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一)同时在2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三)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五)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非注册人员,应当持续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管理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制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制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注册级别,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学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对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实施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出具证明材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抄告原注册审批部门。原注册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后,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证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撤销注册。

第四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注销注册,并将其注册证、执业印章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或者注册有效期满超过3个月未延续注册的;

(三)被撤销注册、吊销注册证的;

(五)执业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聘用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被注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

(七)与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超过3个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在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查阅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服务单位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事项;

(三)实地抽查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情况,核查执业活动质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下列情形: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三)是否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累积记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档案,并确保执业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五十一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第五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2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另有规定的外,由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五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注册或者拖延办理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本级。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消防工程师篇十三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免考科目和免考条件】。

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连续的2个考试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消防工程师篇十四

贵州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条件有哪些?你是否知道贵州消防工程师考试报考学历?就跟随百分网小编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申请参加贵州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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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11年

4

3

2013年

3

2

2014年

2

1

2015年

 

1

2016年

7

5

2010年

5

4

2012年

4

3

2013年

2

1

2015年

 

2

2015年

8

6

2009年

6

5

2011年

5

4

2012年

3

2

2014年

 

3

2014年

 

3

2014年

 

2

2015年

 

1

2016年

 

4

2013年

 

3

2014年

 

2

2015年

 

5

2012年

 

4

2013年

 

3

2014年

上述贵州消防工程师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
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业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当年年底。

贵州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参考: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贵州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参考: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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