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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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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2023-09-09 09:20:05    小编:纸韵

计划是一种灵活性和适应性的工具,也是一种组织和管理的工具。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计划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计划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篇一

建立公司合理化建议提出、采纳和奖励程序,以确保公司的持续改进。

适用于公司任何员工或集体对公司生存和发展所提出的建议。

质量部负责合理化建议的收集整理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审和采纳。同时质量部提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以保障员工对参与公司管理的热情。

其余部门负责参与合理化建议评审和实施。

4.1 定义

合理化建议是指任何员工个人或集体对公司生产、经营或管理的任何环节所提出的、超出其职责范围以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改进方法和措施。

4.2 提出

4.2.1 合理化空白建议单放置于各办公室,员工可随时领取。质量部负责确保任何员工都能随时得到合理化空白建议单。

a) 必须填写建议姓名和日期;

4.2.3 填写完整的合理化建议单,由建议者交给质量部。

4.3 评审

4.3.1 质量部负责组织对员工合理化建议的评审工作。评审可采取有关部门人员签署意见或召开合理化建议评审会进行讨论的方式进行,由质量部负责确定具体方法。

4.3.2 评审人员应对合理化建议的可行性、经济性、安全性和时效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作出采纳与否的结论,结论应填写于合理化建议单中并由评审人员签字认可。

4.3.3 办公室应根据评审过程和结论填写评审意见。当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时,评审意见应有具体实施计划,以便合理化建议的落实;当合理化建议不予采纳时,评审意见应有不被采纳的具体原因解释,以便于建议者接受。

4.4 采纳

4.4.1 对于可行性、经济性和安全性检查效果明显的建议,由质量部制定实施计划包括实施时间、进度、方法和责任人后转交责任人进行实施。

4.4.2 对于不可明确预测实施效果的建议,质量部负责制定相应的试验或试行方案,在小范围内对实施效果加以验证后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4.4.3 质量部负责对合理化建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效果跟踪。

4.4.4 不论合理化建议采纳与否,质量部负责在评审工作完成后,将填写完整的合理化建议单复印一份交还建议者,并当面向其解释不采纳原因或详细实施计划,以便建议者了解其建议的落实情况。

4.5 奖励

4.5.1 提出奖

一经确认建议符合合理化建议定义,由质量部负责对每项建议提出颁发奖励金额,报有关领导批准。该奖金由质量部每月统计,从财务部领取现金发放。

4.5.2 采纳奖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篇二

第一条 根据市处《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的指示精神,结合我段实际,切实把安全工作抓实抓好,确保安全工作目标完成,向安全要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管理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生产,杜绝重大和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一般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三条 各单位要本着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站在政治的高度,保稳定,促发展,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强化管理,严格要求,从大处着眼,从小事做起,严抓细管,警钟常鸣,持之以恒,努力创造安全生产良好环境。

第四条 段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是负责全段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段安全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段长主管,党总支书记分管,工会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基层各单位要层层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安全工作有领导、监督、检查、总结和表彰权。

第六条 根据“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有明确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层层有责任,事事有人管,做到分工不分家,齐心协力抓安全。

第七条 各级安全组织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及条令、条例。

2、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要点。

3、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及出现的新情况,制定修改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监督、检查安全制度、措施落实和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准备等情况。

5、负责本单位事故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

6、负责本单位宣传教育和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7、组织召开安全分析会,分析研究安全形势、总结表彰安全生产工作中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各单位安全员的主要任务是:

8、做好具体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令、条例和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落实。

9、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的上传下达,各级领导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10、负责草拟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安全生产各种材料,规划内业建设标准。

11、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职工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有益活动。

12、负责抓好先进典型的培养宣传和经验推广工作,增加知名度和透明度,充分发挥典型的榜样作用。

13、负责指导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广泛收集听取群众意见,当好领导参谋和助手。

14、协助领导处理本单位事故、统计和上报。

15、对不利于安全生产的命令、安排等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权力。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员有权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和行为。

16、段每季搞一次专项安全教育,全年不少于4次;基层各单位每月搞一次专项安全教育,重要部位(厂、站、车队、分公司)每半月搞一次安全教育;各桥、涵、油路工地、养护作业班组要每天进行班前、班后教育。

17、教育要切合实际,要采取多种形式如办班、板报、标语、口号等向全体职工和管理人员灌输安全生产的必要性和事故的危害性。

18、要抓好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教育、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教育,管理制度《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19、段每年要对全段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段审核合格发证方可上岗。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篇三

助教管理办法该如何制定最合适最合理?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助教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一、助教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治学严谨,学风端正。

二、独立承担一门主干基础课程的教授工作,每周授课不得少于12小时。

三、积极参加教师进修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勤学好问,虚心向学院有经验的教授、副教授请教,不断丰富自己的教学经验。

四、认真备课,详细书写教案,并随时接受检查。全身心投入课堂教学,不厌其烦,循循善诱。认真批阅学生作业。耐心细致地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做好课程考核和成绩分析工作。

五、关心学生,帮助学生学好各门功课。

六、严格服从学院的统一安排,不得私自调课,接受学院分配的临时性教学工作。

一、政治思想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不违反学校和药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的思想,努力提高教育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

二、学术水平要求

在三年任期内,受聘助教岗位的教师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1.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指导教学实验的能力,积极参加教学法活动。

2. 具有协助高年资教师指导本科生毕业实习的能力,协助至少完成一届本科生的毕业实习,培养质量良好。

3. 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应完成全部工作量的80% 。

4.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积极参加学科组的科研工作。

1.承担学生班导或辅导员的任务,深入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2.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3.参与实验室建设。

4.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

5.与讲课教师密切配合,做好教学准备工作。经常与学生联系,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状况,做好沟通教与学的工作。

6.担任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7.参加教学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8.根据二级学院和人事处的安排,集中一定时间参加与专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篇四

关于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使档案更有效地为公司管理、经营、研究等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档案主要是指公司在各种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文字、法律文书、数据、图纸、图片、录音、录像等资料。

第三条 公司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档案分类与内容

第五条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可分为陕西电子信息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和上海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档案。

(一)综合类:上级下达的有关文件、批复、规定等资料;集团公司办公会、专题会议、党政联席会、党工委会议及管办公司联席会、专题会议及董事会的会议纪要;公司组建、变更设计资产产权变动等方面的资料。

(二)劳动人事类:公司员工聘任、解聘、工资、福利、劳保、退养、奖励、考核、培训等文件资料。

(三)党群类: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女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资料。

(四)财务类:公司资金管理、成本管理、投资管理、经济核算资料,年度预决算及各类财务统计凭证、财薄及报表。

(五)审计监察类:上级有关规定和公司在监察审计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六)固定资产管理类:设备购置报批文件和验收调试使用、维修、转让、报废、损毁、更新改造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七)基础设施建设类:包括规划、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竣工验收阶段的资料文件。

(八)业务经营类:业务计划及执行情况资料,担保、投资原始资料和评估、评审、监管的各类操作管理文件、各类合同、协议,抵押、质押的各类法律文件和文书及有关商务纠纷的重要文件等。

(九)外事类:公司与其他业务单位进行业务合作、业务交流等文件资料。

第三章 档案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 档案管理应有相关部门负责。

(一)公司档案集中统一管理部门为办公室。

(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项目需要,各部门需分别负责该部门及项目类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明确档案管理职责。

(一)办公室设立档案室,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司档案的集中统一整理归档,并对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公司各部门指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本部门项目资料的收集及整理工作。

第四章 档案管理要求

第七条 归档时间

(一)综合类文书资料(包含集团公司文件、会议纪要、通知、通报等,公司发文、会议纪要、通知、通报等)及合同类资料在流转完成之后,应立即交予办公室整理存档。

(二)项目资料应在项目工程完结后立即整理归档,归档资料的完整性由各部门专职人员负责,规范管理由办公室人员负责,并将完整项目资料统一交办公室整理归档。

(三)规划类资料由相关部门专职人员负责,年终时统一交由办公室整理归档。

(四)财务类、审计监察类及固定资产管理类资料在财政年度结束后,暂由财务部保管。

(五)音频、影像资料由办公室定期统一整理归档。第八条 归档要求

(一)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归档时间进行归档。

(二)公司办公室制定出统一的目录格式(见附表一),要求各部门档案管理人员采用统一格式填写电子版和纸质版目录,案卷目录一式两份,一份由档案管理人员存档,另一份由归档部门留存,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三)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公司在各项活动中的真实过程,必须是定稿后由公司领导签发的原件。

(四)归档的文件资料应由各部门档案工作人员加以系统整理,认真填写目录(电子版及纸质版)备案。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九条 档案的保管。公司档案管理实行办公室统一整理归档,各部门配合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应按照归档时间、归档要求保管档案。

(一)公司必须有专门的档案室,配用专用的档案柜架,并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安全措施;各部门档案管理有专门的档案柜,配备专用钥匙等。

(二)公司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各部门整理档案对照目录进行检查、清点,发现有破损、遗漏等现象应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他技术处理。

第十条 归档资料及档案的移交

(一)档案管理人员接受归档资料及档案时要认真验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档案交接单(见附件二)。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完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

(二)公司各部门发生变动、撤销时,应及时将原由原部门管理的档案交至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处。

第十一条 档案的利用

(一)档案管理人员应编制各种档案检索工具,以保证及时、准确的提供利用档案信息。

(二)档案的借阅

1、公司各部门查阅档案要在档案室进行。员工查阅档案时应填写《档案查阅单》(见附件三),经档案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查阅。

2、公司档案文件一般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借,必须认真填写《档案外借单》(见附件四),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严格归还期限,档案管理人员在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回。《档案外借单》一式两联,借阅人和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3、具有密级的档案文件原则上不得复印,若特殊情况密级文件有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印,复印人在复印件用完后自觉销毁,以防泄密。

4、公司各部门查阅其他部门的档案必须经归档部门同意并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再根据查阅手续进行查阅。

5、外单位人员查阅或使用公司各部门的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并加盖单位公章,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6、档案利用者,在借阅档案时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抽拆档案文件,未经审批程序,不得擅自传阅、转借、复制档案资料。

(三)开发使用档案信息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对涉及侵犯公司利益和第三者权益的行为,应追究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联席会讨论通过。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

公司文件资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一、综合类

(一)公司组建资料(永久)

1、申办公司的报告与批件

2、公司章程

3、资金证明

4、场地证明

5、法定代表人任命书

6、注册登记的函件与批件

7、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8、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三)集团公司下发红头文件及会议纪要

(四)公司向上级领导的请示与上级领导的批示

1、方针政策性的重要业务问题(永久)

2、一般业务问题(短期)

(五)公司会议纪要(永久)

1、集团公司下发的有关公司的决定性或相关事项的会议纪要

2、公司联席会会议纪要

3、公司专题会会议纪要

4、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

(六)各级领导视察、检查公司工作时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影像资料(永久)

(七)公司领导在重大活动的讲话(永久)

(八)公司启用或更改印信、徽标的通知(永久)

(九)公司机构、名称等变更的报告、批复、通知(永久)

(十)公司年度总结报告(永久)

(十一)公司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永久)

(十二)公司大事记(永久)

(十三)公司荣誉证书、奖状、奖牌、奖杯(永久)

(十四)公司内部机构调整与设置的报告、批复、通知(长期)

(十五)公司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长期)

(十六)公司与外单位经济纠纷诉讼案件资料(长期)(十七)公司形象宣传资料(长期)(十八)公司内部刊物(长期)

二、劳动人事类

(一)公司领导任职通知(永久)

(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含副职)、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领导的聘任与解聘通知(永久)

(三)公司职工名册(永久)

(四)工资册(永久)

(五)公司各阶段组织结构图(永久)

(六)公司与职工签订的招聘录用合同等资料(长期)

(七)公司职工辞退、除名、退休的通知(长期)

(八)公司制定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长期)

(九)公司的工资、奖金福利分配方案(长期)

(十)公司劳动工资年报(长期)

(十一)公司历年内部薪配调查结果(长期)

三、财务类

(一)财务管理类(永久)

(二)会计档案类(长期)

(一)规划设计类图纸(永久)

(二)规划设计类合同及协议书(永久)

(三)规划设计类文书资料、会议纪要等(永久)

(四)招投标文件类

1、中标资料(永久)

2、投标文件在一项工程完结后,中标人投标文件应永久保存,未中标投标文件,在工程审计结束后可销毁。

(五)合同及协议书(永久)

(六)产品类图纸(永久)

五、固定资产管理类

(一)购置设备的申请、协议书及购销合同(长期)

(二)验收与调试资料(短期)

(三)使用与维修资料(短期)

(四)设备更新资料(长期)

六、外事、招商类

(一)公司与国外或国内进行业务合作的意向书、协议书、备忘录、会议纪要(永久)

(二)公司外出考察报批文件(长期)

(三)公司人员外出进行参加业务交流会和业务洽谈的资料(长期)

(四)公司参加国际国内会议资料(长期)

(五)外宾来公司参观考察的相关文件(长期)

(六)上级印发的外事类保密文件(短期)

七、审计监察类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的通知、报告、结论、决定、证明资料(永久)

(二)公司自查报告(长期)

(三)监察调查结果与处理决定(长期)

(四)一般审计事项的通知、报告、结论与调查资料(短期)

八、党群类

(一)党组织建设的文件(长期)

(二)公司党员违纪处理资料(长期)

(三)党支部工作总结、计划(长期)

(四)党支部会议记录、纪要(长期)

(五)评选优秀党员及表彰资料(永久)

(六)工会工作计划、总结(短期)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篇五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以下简称“推进计划”)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进计划的目标:

遴选出一批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行业重点科研领域的优秀创新团队和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通过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政策环境、强化保障措施等多种方式,集中各方力量加大对入选对象的支持,加强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引领和带动各类科技人才的发展,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交通运输行业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支持总规模控制在50名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25个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和10个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第三条 推进计划的任务:

——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建设。培养一支瞄准科技发展前沿,能够引领行业科技创新发展方向,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具有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的领军人才队伍。

——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建设。支持一批符合行业重点发展方向和长远需求,具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和科研规划,团队创新业绩突出,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的创新团队。

——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形成一系列在科研管理、人事

制度、经费使用、考核评价、人员激励等方面勇于探索,各具特色的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第四条 推进计划由部人才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由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报者应为从事交通运输领域科技研发的个人或单位,并需有推荐单位意见。推荐单位包括: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部属单位、相关高等学校等。

第六条 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申报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无学术不端行为。

2.近5年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一线从事研究开发工作,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具有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

3.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或重大建设项目的关键研发任务,近5年主持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项目。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业绩突出,近5年曾获得过国家科技奖励或省部级科技奖励;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发表论文被sci、ei、istp收录;拥有发明专利授权;负责或参与过重要标准规范制修订;作为负责人开发了具有较强应用推广价值的新产品、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

4.拥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含)以上职称,年龄在50周岁以下。

5.人选为海外引进人才的,须已回国工作两年以上(以与用人单位签署的正式工作协议或合同为依据),并保证在今后5年内每年在国内工作9个月以上。

第七条 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的申报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所从事研究领域符合行业重点发展方向和长远需求,具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和科研规划。

2.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或重大建设项目的关键研发任务,近5年以团队为核心牵头承担过2项(含)以上国家或省部级科技项目。

3.团队创新业绩突出,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近5年核心成员曾获得过国家或3项(含)以上省部级科技奖励;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发表论文被sci、ei、istp收录;拥有发明专利授权;负责或参与过重要标准规范制修订;在该领域开发了具有较强应用推广价值的新产品、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

4.团队结构稳定、合理,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人,可跨单位协作。申报单位核心成员所占比例不低于50%,且不能作为核心成员同时申报其他创新团队。

5.团队负责人应符合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申报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示范基地可为申报单位的内设机构;

4.在人才培养的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制度健全、成效明显,能够发挥较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第九条 推进计划评审注重结合国家及部重大科研项目,兼顾基础性研究,优先从国家及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平台等创新基地平台中推荐产生。

第十条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申报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连续两次未入选的,再次申报需间隔一年。

第十一条 推荐及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择优支持,将业绩贡献、能力水平和发展潜力作为人才和团队遴选的核心标准;将人才培养的鲜明特色和示范带动意义作为基地遴选的核心标准。

第十二条 申报者须填写推荐表,申报单位严格按申报条件择优遴选,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各推荐单位要认真审核推荐对象的推荐材料,并签署推荐意见,统一将推荐材料报部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材料内容不得涉密。

1.申报对象不符合申报条件;

2.推荐材料不符合填报要求;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篇六

1.奖励形式

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品与奖金、授予优秀员工称号、晋升工资

2.奖励行为

1、拾金不昧,为酒吧赢得声誉

2、维护酒吧正常秩序,揭发、检举坏人坏事

3、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奉公

4、积极参加培训并获得优异成绩

5、全月出满勤,表现积极

6、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受到顾客表扬

7、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8、严格控制开支,节约费用,成绩显著

9、为酒吧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实施后有显著成效

10、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

二、员工纪律处分

1.口头警告

(1)上班迟到、早退

(2)上班时仪容仪表不整,如头发散乱、手插口袋、倚靠墙壁、佩戴除婚戒之外的饰物、浓妆艳抹、衣冠不整上班等。

(3)与顾客交谈有不礼貌的行为举止,如在顾客面前梳头、打呵欠、伸懒腰、吹口哨、剪指甲等。

(4)上班时打私人电话或私自会客。

(5)上班时间吃零食、看报纸、聊天等。

(6)在酒吧内粗言秽语、高声喧哗、争吵或嬉戏。

(7)工作时服务效率差,工作粗心。

(8)在非吸烟区吸烟。

2.书面警告

(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三次

(2)工作不认真,纪律松懈,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不服从酒吧管理者的管理。

(4)与顾客发生争执或对顾客不礼貌。

(5)工作疏忽。使酒吧财产或经营受到损失。

(6)擅自翻动顾客物品。

(7)出示假病假条。

(8)未经同意擅自调班、调休。

(9)严重违反酒吧管理制度。

(10)擅离岗位。

(11)工作时间打瞌睡。

(12)泄露酒吧商业秘密。

(13)工作时间喝酒或酒后上班。

(14)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不汇报或隐瞒。

(15)违反卫生安全条例与酒吧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6)未经批准在自己的更衣柜内存放酒吧、顾客或其他员工财物。

3.严重警告

(1)一个月内连续旷工三天。

(2)未经许可擅自将酒吧财产移到别处。

(3)拒不接受调查。

(4)损坏顾客与酒吧财产。

(5)设备管理不善,造成酒吧严重损失。

(6)违反安全防火规范,造成事故隐患。

(7)利用岗位便利谋取私利。

(8)向顾客索取财物、小费等。

(9)偷盗物品,伪造单据,与顾客串谋损害酒吧利益。

4.开除或辞退

(1)服务态度恶劣,受到顾客书面投诉并经调查属实。

(2)偷窃酒吧、顾客或同事财物。

(3)涂改、假造单据。

(4)搬弄是非,诽谤他人,影响团结。

(5)故意破坏酒吧设备设施。

(6)在酒吧内销售私人物品。

(7)在酒吧内有损害酒吧形象的言行举止。

(8)经常违反酒吧规定,屡教不改者。

(9)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国家任何法律。

备注:口头警告一次扣50元,书面警告一次扣100元,严重警告一次扣200元。

以上罗列种种行为仅为举例,过失行为不局限于以上所列条款。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篇七

第八条、禁止所有员工私自下载、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程序,如因此而感染病毒造成故障者,按相关处罚条例严厉处罚。

第九条、任何员工不得制造或者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复制、截收、篡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

第二章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确需购买it设备或配件的,可向行政人事部申请并交由信息部具体办理,若有符合需求的可调配设备,由申请人填写《it设备调配表》;若无可调配或有但不符合工作需要的设备,由申请人填写《it设备购买申请表》。交所在部门经理签字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再行调配或采购。若因工作需要对设备配置有特殊要求的,需在申请表中说明。

第十四条、所有新购it设备,必须先到信息部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后方可到财务部报帐核销,无此手续者,财务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各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it设备直接监管人,对本部门的所有it设备有实时实地监管的义务。当部门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监管时应指定本部门中另外一人承担此义务,并报公司批准,信息部备案。

第十七条、it设备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公用设备责任落实到部门)。凡分支机构或合作单位自行购买的设备,原则上由分支机构或合作单位指定专人登记和监察,按公司要求保管好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报信息部备案归档,若有需要,信息部可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严禁擅自移动和装拆各类设备及其他辅助设备;严禁擅自请人维修;严禁擅自调整部门内部计算机,调整计算机一律由行政人事部安排,信息部具体办理备案。

第十九条、设备硬件或重装操作系统等问题由信息部进行处理,首先由该设备终端用户填写《it设备维修申请表》,在收到《it设备维修申请表》后,信息部应及时调集力量予以处理。未填写或是不填写《it设备维修申请表》而要求维修,信息部可以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原购it设备原则上在规定使用年限内不再重复购买,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后,由信息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审核后处理。在规定使用年限期间,计算机终端用户因工作需要发生调动或离职,需要继续使用该计算机的应在信息部作变更备案;不继续使用该计算机的,部门领导需监督责任人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及时退回信息部,由信息部再行调配。

第二十一条、设备出现故障无法维修或维修成本过高,且符合报废条件的,由it设备终端用户提出申请,并填写《it设备报废申请表》,由相应部门经理签字后报信息部。经信息部对设备使用年限、维修情况等进行鉴定,将报废设备交有关部门处理,如报废设备能出售,将收回的资金交公司财务入账。同时,由信息部对报废设备登记备案、存档。

第三章数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计算机终端用户计算机内的资料涉及公司秘密的,应该为计算机设定开机密码或将文件加密;凡涉及公司机密的数据或文件,非工作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更不得透露给他人。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员工由所在部门经理负责将其所有工作资料收回并保存。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数据安全,凡涉及保密资料的电脑一概封闭光驱、软驱、usb接口;严禁拆除机箱及解除封闭,私自使用usb接口,一经发现严肃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有软驱和光驱的电脑,严格控制软驱和光驱的使用,禁止随意安装或卸载软件。

第二十五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数据(重要程度由各部门经理核定)由计算机终端用户定期更新、备份,并提交给所在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负责保存。各部门经理在一个季度开始后10天之内将本部门上一季度的工作数据交信息部汇集后统一采用磁性介质或光盘保存。

第二十六条、计算机终端用户务必将有价值的数据存放在除系统盘(操作系统所在的硬盘分区,一般是c盘)外的盘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故障,应及时与信息部联系并采取保护数据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终端用户未做好备份前不得删除任何硬盘数据。对重要的数据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不同的地点;对采用磁性介质或光盘保存的数据,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数据丢失;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

1.前言

.目的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公司it系统有效、安全的运行,保证系统数据安全。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数据中心的日常运行。

2.控制点

.日常运转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篇八

除中央政府外交部门以外的中央政府非外交部门及地方政府,国家的其他社团机构所进行的对外事物,对外活动及对外工作。下文是外事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外事活动管理,规范外事接待工作,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接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人员短期来校访问,包括友好访问、参观考察、洽谈合作和讲学等。

第一条 国(境)外来访邀请及审批

(二)以二级学院和其他各单位(部门)名义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访问,需填写内部请示单,并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学校办公室提交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发出邀请函。

第二条 国(境)外来访接待

(一)接待应本着双方对等的原则,根据来访级别、性质、目的、要求及人员情况,制定接待方案,确定负责接待的校领导及其他接待人员,并严格按照接待方案具体执行。

(二)二级学院和其他单位(部门)接待国(境)外人员来校访问,根据需要,可提供工作餐。安排宴请,需将接待方案报送学校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安排。

(三)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工作,费用从学校的外事经费中支出; 各二级学院和其他单位(部门)外事接待工作,费用由各接待单位和部门负担。

第三条 外事礼品管理

(一)外事礼品的采购由国际交流处根据学校年度外事活动需要提交预算表,校领导审批后进行采购,并由专人统一进行登记管理。

(二)对外赠送礼品应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外事礼品应优先选购具有纪念、象征意义的、具有学校标志的礼品,或具有地方特色的纪念品、传统工艺品和实用物品为主。

(三) 外事礼品主要用于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和出访活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四) 外事活动中,对外宾赠送我校的礼品,应及时上缴并登记造册,由专人保管。

第四条 外事活动注意事项

(一) 在外事接待工作中,接待人员要认真执行党的对外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涉外人员守则,严守国家机密,自觉维护国家荣誉。

(二)参加外事接待人员应衣着整齐、得体,言谈举止大方。参加者应带好本校身份的名片,提前十分钟到达指定地点。

第五条 外事活动宣传及材料归档

外事活动结束后,负责接待部门或单位须在活动后及时撰写来访交流纪要,并将重要来访纪要报党委宣传部进行宣传,同时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试行,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坚持外事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执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和外事工作规章制度,在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外事工作;做到重大外事事项报省委、省政府审批,重要外事事项报省外事主管部门审批。

二、人事处是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涉外事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厅组织的出国(境)团组的业务审核、组织与管理,按照规定上报审批;负责提出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因公出访人员建议并办理出国报批工作。

三、规范因公出国(境)程序,加强审批管理。出国(境)人员要填写《河北省民政厅因公出国(境)审核意见表》,人事处进行业务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根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费用,并就其出国经费开支渠道的合理性提出审核意见;由监察室就其是否有影响出国(境)的违纪问题提出审核意见。人事处根据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长和厅长审批。

四、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原则和要求

(一)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路线要合理(不安排大跨度的出访路线),组团人员要适当,必须按批准的方案实施,未经批准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二)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同一单位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同团出访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新任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集中精力熟悉本职工作,无特殊情况,一年内不安排出访。

(三)厅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出访,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通过因私渠道办理出访手续。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须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 )证件。

(四)按照省委、省政府规定,厅级正职原则上1年出访不超过1次,厅级副职原则上2年出访不超过1次。我厅处级干部原则上3年出访不超过1次,科以下(含科级)干部一般不安排出访。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出访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处级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访,按有关权限批准后进行安排。

(五)厅机关各处(室、局)及厅直属各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派遣一人出访。

(六)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七)因公出访人员应于回国(境)后15日内向人事处递交出访情况报告,并报监察室备案。

(八)因公出国人员应于回国后的七天内按规定上缴因公护照。

(九)出国(境)人员核销经费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十)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和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同外国政党发生联系。

(十一)临时出访团组和人员都应接受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指导和监督,遇有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

四、纪律与监督

(一)所有涉外工作人员都要继承和发扬外事工作的优良传统,在对外交往中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加强协调配合,严守国家秘密,注意勤俭节约,自觉遵守外事纪律,抵制和克服各种不正之风。

(二)各处(室、局)、各单位的负责人要认真负责,严格按外事规定执行,对因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对外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对外方针政策、外事纪律和外事工作规章制度的人员,由厅人事处会同厅监察室认真查处,监督纠正。对情节严重者,按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司法部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以下简称司法外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20xx)17号)确定的外事管理工作基本原则和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的管理体制

(一)司法外事工作包括司法部机关、司法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下简称各司法厅(局))的外事工作。

(二)司法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司法部行使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管理权。

(三)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是司法部管理司法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司法部授权行使部分外事审批权。

5.外国记者采访、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消息等事项,会商办公厅。

(四)司法部机关的外事活动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计划、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

(五)司法部直属单位的外事活动在司法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协助外事司管理,由本单位实施。

(六)各司法厅(局)的外事活动,在当地政府和司法部的领导下,由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司法协助外事司指导和管理,由各司法厅(局)实施。

(七)司法部政治部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的政治审查或备案。

(八)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根据外事工作任务年度计划,负责部机关年度外交支出预算,审核各项涉外活动费用标准和涉外活动经费的支出。

(九)司法部直属单位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外事工作计划,于次年1月15日前送交司法协助外事司核准后执行;各司法厅(局)的年度外事工作计划报司法协助外事司备案。

二、关于审批权限

(一)以下事项由部领导审批:

1.上报国务院的事项;

2.送请外交部等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事项;

3.司法部机关年度外事工作计划;

4.邀请外国副部长级和司局级代表团来访;

5.以团体或个人名义申请加入国际组织;

6.在华举办小型专业国际会议;

7.部机关司局级人员、直属单位领导及司法厅(局)长出访;

8.部直属单位和司法厅(局)与外国签定合作项目协议;

9.对外请求或提供涉及重大或敏感问题的司法协助事项;

10.提供有关重大事项的对外表态口径;

11.部领导参加国内外事活动;

12.其他重要的涉外事项。

(二)以下事项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批或审核:

1.上级部领导的事项;

3.邀请外国处级及其以下官员或非政府人士来访;

4.对外请求或提供一般的司法协助事项;

5.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司局级及其以下干部参加国内涉外活动;

6.一般问题的对外表态口径;

7.其他外事事项。

三、关于审批程序

6.各直属单位、各司法厅(局)按规定期限呈送的请示、报告,除应请示外交部或上报国务院批准的外,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

(二)须报部领导审批的事项,一般按照分管外事的副部长、部长的顺序呈报。分管外事的副部长不在时,由代管其工作的副部长审批,未确定代管时直接报部长审批。

(三)需由司法部内多个职能部门会签的事项,按照司法协助外事司、有关业务司局、政治部、计财装备司的顺序会签。

(四)司法部收到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常驻代表团或国内有关部门发来需立即办理的涉外事项的文电,由办公厅批转司法协助外事司,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先期处理并根据内容分送部领导或有关司局。

(五)我国领导人会见司法部接待的外国部长级代表团、司法部领导与来访的外国代表团举行正式工作会谈,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负责准备国别情况、双边关系情况、部际交流状况、国际组织情况等材料并拟定谈话要点或会谈提纲;由有关业务司局协助提供相关背景材料和可能涉及的敏感问题的表态口径。

(六)司法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与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联系、参加其举办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司法协助外事司同意;各司法厅(局)人员与外国使馆、总领事馆或其他外国机构联系或参加其举办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

四、有关要求和纪律监督

司法外事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对外工作中,应加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坚持请示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

(一)在对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统一规章制度、统一纪律要求。

(二)在对外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方面的法律和规定。所有涉外人员均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

(三)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任务和实质内容,严禁变相公费旅游。出国团组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因航班缘故及其他特殊情况变更经停城市和停留时间的,要及时补报。

(四)因公出国的团组,应在出国前集中进行爱国主义、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

(五)非经司法部批准,各直属单位和各司法厅(局)不得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以下简称“双跨”团组)出访或出席国际会议。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由司法协助外事司报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各司法厅(局)经司法部批准组织的“双跨”团组,向本地区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六)各直属单位经批准组织的出访,有地方司法行政系统人员参加组团的,应将司法协助外事司致该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的协商函、通知书发到该地方司法厅(局);司法部和司法部直属单位接待的外国团组需赴地方参观访问的,应通过当地司法厅(局)统一安排。

(七)涉及司法行政系统敏感领域的出国考察、交流和出席涉及敏感问题的国际会议,由司法部统一组团。

(八)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同一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者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九)出访费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既不得接受国内企业资助,也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

(十)凡可利用国内资源解决问题的事项,不得出国考察学习;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

(十一)所有因公出国的党政干部和专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如确有需要,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派遣单位办理手续。

(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分管外事的负责人和外事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因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以前发布的有关外事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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