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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员工违规处罚制度(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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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员工违规处罚制度(优秀8篇)
2023-09-13 21:37:46    小编:MJ笔神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司员工违规处罚制度篇一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保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在我县顺利实施,根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两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各相关部门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

第三条 违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单位或个人除要以通报批评、罚款等方式处理外,还要按照党纪政纪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子通报批评,暂停合作医疗待遇;造成基金流失的要全部追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助基金的;

(五)利用双好合作系户定点医疗机构,非法谋利的;

(六)其他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力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子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合作医疗处方权并建议单位对其做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基金流失的单位或个人,除如数赔偿外,处以3一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工作人员不验证、不登记,故意隐瞒冒名就医者或为其提供方便的;

(十)其他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不按时拨付补助款或不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的;

(七)其他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1。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一.员年内发生两起以上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该员工调离本岗位,该单位内不得评为先进。

第八条 合作医疗基金专项收缴,个人统筹基金统一由乡镇(办事处)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并负责按时如数上交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未按时如数上解交人统筹基金的,除责令按如数上解外,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各乡镇不按规定发放《合作医疗证》,出现人、证不待或随意乱填乱发或擅自印制发放的,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县、乡两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各相关部门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措施不当,给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将对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要了定期对全县的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工作中出现冽司题及时给予批评指正。

第十三条 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人员,及时举报并经查实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员工违规处罚制度篇二

1、 轻微过失(扣1-5分)

(1) 当班时未按要求佩戴工牌;

(2) 当班时不着工服,仪容不整或工服着装不规范;

(3) 无故迟到、早退;

(4) 通过非员工通道进出酒店,不按规定路线行走;

(5) 搭客梯或使用客用洗手间;

(6) 擅自进入非职责所需的地区;

(7) 当值时偷懒、窜岗或扎堆聊天;

(8) 发现问题不及时向上级汇报;

(9) 与同事发生工作纠纷在岗位上发泄不满情绪;

(12) 下班后或休假期间在酒店内游荡;

(13) 当值时会见亲友及闲谈;

(14) 当值时打私人电话;

(16) 未能保持本人工作区域内的整洁卫生;

(17) 在酒店内言谈举止粗俗不雅;

(18) 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19) 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20) 未经允许着制服离开酒店范围;

(21) 服务态度欠佳,工作马虎、粗心大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

(23) 故意浪费酒店财物,不爱护公物、工具及设备等;

(24) 不积极配合及接受培训;

(25) 拒绝接受或不配合酒店授权人员的检查;

(26) 违反安全守则或部门规条;

另外,对管理人员(领班及以上级),轻微过失还包括:

(27) 未熟悉掌握本岗位工作职责和操作规程;

(29) 日常工作中对下属员工分工不明确;

(30) 布置工作模棱两可,对员工的工作未能加以正确指导或引导;

(31) 不及时传达酒店行政例会、会议、文件精神;

(34) 未能履行好岗位职责,未能及时填报岗位报表等;

(35) 发现问题不及时向上级汇报;

(36) 不关心属下员工或经常招致属下员工投诉;

(37)属下员工之间发生矛盾不及时协调处理引致事态进一步扩大。

(1) 委托他人或代人打卡;

(2) 非职责所需,未得到相关部门负责人准许而擅自进入客房区域;

(4) 未经批准使用酒店对客服务的设施和设备;

(5) 未经批准私配酒店营业场所或办公场所钥匙;

(6) 因服务质量问题而引起顾客投拆;

(7) 怂恿客人或同事做出恶作剧行为;

(8) 在客人或同事之间刺探隐私及搬弄是非、乱传闲话、煽动争执,

(9) 散播谣言或恶意中伤其他员工或损害酒店声誉;

(10) 在酒店营业场所或办公区域吵闹滋事,扰乱正常秩序;

(12) 在酒店内藏有或意图携入酒类;

(13) 当班时睡觉、带醉上班或行为不检;

(14) 当班时擅离工作岗位;

(15) 不尊重上司,不服从管理;

(16) 对客人不礼貌及争辩;

(18) 违反岗位操作规程导致不良后果;

(20) 当班期间发现酒店物品丢失、损坏,不上报或谎报;

(22) 未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23) 刁难或不配合其他同事的工作;

(24) 带情绪上岗并在顾客面前表露不满情绪;

(25) 未经部门主管批准私自调休或自行换班;

(26) 未经许可擅自驾驶酒店的车辆或开动任何机械设备;

(27) 故意毁坏公物,例如涂污墙壁、电梯等;

(28) 展示不道德的图片、照片等;

(29) 旷工一至两天(每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

(30) 将员工工作证、制服或饭卡给予他人使用;

(31) 在酒店内擅自募集款项;

(32) 在规定的非吸烟区域吸烟;

(33) 纠缠医生索取病假或自行索药;

(34) 不配合酒店一年一度的体格检查;

(35) 拒绝按酒店要求提供个人资料;

(36) 将食物、饮品或其它酒店物品放在更衣柜内;

(37) 变相赌博;

(38) 工作缺乏计划性,管理混乱;

(39) 因服务质量引起顾客投拆;

(40) 打骂员工有辱员工人格;

(41) 不服从上级管理人员工作分配或顶撞上级管理人员;

(42) 不能按时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且无合理解释;

(43) 未能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且无合理解释;

(44) 对职责范围的工作相互推诿,拒不履行;

(45) 应当请示的工作未经请示擅自作主,存在越权行为的;

(46)在各种会议场合被总经理公开点名批评。

(34) 侮辱、打骂上级管理人员;

(35)因工作失职、失查,导致酒店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

4、 对同一次违纪违规行为不重复扣分处罚。如某员工违规,部门经理已对其执行扣分,则质检员或其他检查管理人员不再重复处罚,认为处罚力度不足的,可提出加重处罚。

公司员工违规处罚制度篇三

××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应当牢固树立组织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积极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处理违规违纪员工的原则:(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二)实事求是,依法处理;(三)区别情节,分类对待。

第二章 规章制度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程序,依法建立和完善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第五条 集团公司依法制订下发到本局的劳动规章制度,视同为本局依法定程序制订的规章制度予以执行。

第三章 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矿务局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 企业将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形不同分为三种类型,即一般违规违纪、较重违规违纪和严重违规违纪。

(二)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擅自调班或从事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事的;

(三)工作场所吵架,干扰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的;

(四)员工不认真履行操作规程或不认真执行交接班规定的;

(五)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

(六)其他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携带违禁品进入生产工作场所,尚未造成损失的;

(九)对投诉和举报推诿塞责、包庇违纪,或者泄露举报人涉密信息的;

(三)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造成死亡事故负直接责任的;

(四)不法侵占公私财物在2000元以上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违规违纪,依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形式依次分为:口头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书面通报批评、罚款、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按前款形式处理的可以并处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员工有第八条所列情形的,由所在基层单位(含区队)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口头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书面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一般不得超过200元。

罚款统一交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

第十三条 员工有第九条所列情形的,由所在基层单位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警告、记过、降薪,并处赔偿经济损失。

降薪期限为1-12个月,降薪幅度为本人当月应发工资(实行年薪制的员工,按上年年薪标准折算)的30%以内。

第十四条 员工有第十条所列情形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并处赔偿经济 4 损失。

有本办法第十条第(八)、(九)项情形的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履行送达程序。书面通知应依次采用以下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由受送达人或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直接无法送达的采用邮寄送达;直接、邮寄都无法送达则采用公告送达。

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六条 对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应按管理层次、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

对基层单位管辖的副科级以下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由员工所在单位的劳动保障部门执行;对正副科级(含副总)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由员工所在单位组织(政工)部门执行;对局机关副处级以下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由局直机关党委执行;副处级(含享受)以上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由局党委组织部执行。

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同)处理,必须由员工所在单位(含区队)的责任部门根据员工管理权限向相关部门提出,经本单位党政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副处级以上人员的处理需经局党 5 政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再由上述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予以执行。

处理决定前应当征求同级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十七条 对违规违纪员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应根据违规违纪员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况,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述,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进行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通知受处分人,且该处理决定必须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条 进行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形成后,由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一般违规违纪的处理,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较重违规违纪的处理,应在2个月内完成;严重违规违纪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处理,应在3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员工对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通知后10日内,向局或矿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员工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仲裁和诉讼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局所属单位、部室管理人员应加强本单位部门生产(工作)组织、员工纪律的岗位监督管理。凡因指挥不当,监管不力、工作严重失职者,要给予降(免)职处分,并停止管理职务、岗位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四条 部门领导对所属单位(含区队)发生违规问题或应该给予处理的事件隐瞒不报,一经查出,同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执行本办法需要完善的薪酬分配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各单位应适时完善。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各单位实际,依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全日制在册员工。

第二十八条 局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以内”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矿务局参股、控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亦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员工违规处罚制度篇四

处罚分为警告、留用察看、开除三种。

对有下列行为但不足以辞退的员工分别给予警告处分:

(5)犯有其他在公司或社会上影响较大错误的。

员工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所在部门经理以书面形式写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研究决定后,给予警告处分,处分记入公司档案,同时根据影响轻重和经济损失大小给予500元以上经济罚款。

对有下列行为但不足以开除的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半年至二年的处分:

(1)对受警告处分二次以上(包括二次);

(3)故意破坏生产、工作秩序,侵害或损坏公司财物等,情节严重的;

(5)利用职权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

(6)对领导的批评处理进行打击报复的;

(7)阻碍公司重要工作、活动顺利进行的;

(8)其它违法乱纪情节重于警告处分,但不够开除条件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经理以书面形式写出留用察看的处理报告报公司总经理研究批准后,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批准的留用察看处分报告送档案室和人力资源科各一份。由档案管理员给予记入公司档案。对被处以留用察看者首先给予1000元以上经济罚款,而后在留用察看期间,财务每月扣发本人实发工资的20。被留用察看人员于每月1号到人力资源科书面汇报上一月的工作表现情况。经人力资源科调查了解,对察看期间表现不好者,随时通知所在部门办理开除手续;对察看期间表现好的,期满后由当事人写出书面“解除留用察看报告”一式三份,报人力资源科长签名确认后,逐级审批至公司总经理。审批手续齐全的报告,由当事人送人力资源科、档案室、部门经理各一份。

公司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立即开除:

(1)对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留用察看期满后再次出现类似现象的;

(2)事实证明对公司离心离德的;

(3)道德败坏,以恶言秽语侮辱、报复、恐吓管理人员或其它员工或抵毁公司的。

(4)吸毒的;

(5)提供赌所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

(7)对偷盗、窝藏、截留公司或他人财物,私吞或私分公司财物者,敲诈勒索钱物、冒支工资者,无论价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开除。

(8)其它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或其它严重违法乱纪毋需留用查看的。对符合以上开除条件的职工,由直接领导(指直接分管的管理、辅助人员)一式两份写出书面“开除报告”(报告须写明开除的事实理由),逐级审批至公司总经理。对批准开除者,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每人罚款20xx元,由直接领导按规定时间通知被开除的员工,同时持一份审批手续齐全的“开除报告”到人力资源科换取《员工脱离公司审批表》,并负责带领脱离公司的员工在最短的时间内按表中要求逐项审批、填写、办理财物退还及结帐手续。如当事人在受到处罚后3日内不能进行结帐的,由人力资源科原则当日最迟次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寄给被开除者,信中要标明:“自寄信之日起限期20日内来公司,由人力资源科按照处理决定予以安排办理结帐手续。逾期人力资源科将按照处理决定通知财务科,由财务科将应扣罚款额收归公益金或福利基金帐户,余款列应付款帐户”。

对受到警告处分,留用察看期满的员工,满12个月以后在评奖等方面与其他员工同样对待。

公司员工违规处罚制度篇五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 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

第二章 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

第六条 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 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 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 行政处分程序

第九条 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 公司职工违反政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 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根据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况,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述,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形成后,由监督执行部门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受处分对象是中共党员的,还应将处分决定抄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和集团公司纪委,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及所在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按相关程序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一般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在职工大会上宣布,并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处分决定由劳动人事部门装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同时由劳动人事部门依据公司《职工奖惩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受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向公司监察部门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复议,也可向上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复议或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的执行。

第十六条 对受处分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或申诉,一般应从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经审查认为处分决定正确的,应予维持;认为处分决定不当或错误应予变更或撤销的,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维持、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均应书面通知受处分人。

第十七条 公司职工利用工作之便或借业务活动之机,收受或索要与工作和业务活动相关的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索要金额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对用户吃、拿、卡、要,敲诈勒索不成,但给公司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给予留用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私自承接自来水安装、管道改造、升迁表位业务或其它供水业务,从中谋取私利或造成公司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0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九条 公司职工在社会冒充公司合法身份、骗取用户信任或为用户代办用水手续,从中谋取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0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一条 公司职工未办理用水手续,私自为单位或个人安装接水或为盗水提供业务(技术)帮助和便利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职工在用水申报、查勘、安装、维修、测漏、抄表、换表、稽查等业务活动中,对违章行为不报告或不照章处理的,给予警告处分;徇私隐匿、干扰或阻挠违章行为查处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职工在用水申报、查勘、安装、维修、测漏、抄表、换表、稽查等业务活动中,以水谋私,与违章单位或个人内外勾结,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0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职工在收费、催款或财会业务活动中,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3000-500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的,给予记过处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5000-1000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10000-2000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20000元以上、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并将截留挪用的水费或公款用于个人经营牟利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职工私自处置、变卖、私分公司资产,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0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职工在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业务活动中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收取厂商、施工单位或个人现金、有价证券、礼品以及报销各种属个人开支的消费票据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金额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本单位、本部门违规私设“小金库”、“帐外帐”,视情节对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中层干部参与或擅自批准同意所在单位、部门和职工触犯本规定,侵害公司利益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视情节依据本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对受到行政记大过(含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在给予其行政处分的同时,一并免职。属公司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对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的违纪职工,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其非法所得予以全部收缴,并处其非法所得5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没有具体条款规定,但确属侵害国家、公司和用户利益的行为,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比照本规定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处理。

(一)主动交待问题,并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

(三)检举他人违反政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政纪行为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重、加重处分:

(一)屡教不改的;

(二)拒不交待或不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

(三)伪造、毁灭证据或阻挠他人交待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员进行人身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五)兼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纪中负主要责任的。

第三十四条 触犯本规定,属屡犯者一律予以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政纪,受到行政处分的公司职工,两个内不得参与公司任何评先,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有外聘人员和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和部门,为防范和打击以水谋私行为,应加强对外聘人员和临时工的管理和使用,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并严格落实和执行,公司劳动人事和监察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留用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察看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和申请,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公司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恢复待遇或延长、变更处分;原属中层干部的,还需报党委备案。第三十八条 非法所得包括礼品、有价证券、实物折价。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违章行为包括以谋取非法所得为目的、为用户代办用水手续,私自安装或换改管道、闸阀、水表等供水设施和附件,私自升迁表位,偷盗用水,私自改变用水性质等行为。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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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违规处罚制度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请假程序

第二条 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三条 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四条 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第五条 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 请假标准

第六条 公司请假标准见下表:

第四章 请假规定

第七条 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报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 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并扣减月工资。

第九条 如因私人原因请假,应优先使用个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请假。

第十条 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补修以半天(4小时)以上计算。

第十一条 假期计算。

1. 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间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2. 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以上的',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 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三条 员工1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享受当年年假;凡安排疗养或休养的员工,其天数不足年假时,可以补足;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员工,不享受当年年假。

第十四条 公司中高级职员请假,均须在总经理室备案或审批,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颁行。

公司员工违规处罚制度篇七

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 总

第一章 目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构建和谐健康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规范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所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可以依照企业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违规违纪员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我所及所属子(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二)实事求是,依规处理;

(三)区别情节,分类对待。第二章 处理种类、程序和权限

(一)组织处理措施:训诫、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免职。

(二)纪律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开除。

对违规违纪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两种处理方式可同时进行。

在给予上述处理的同时,对员工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员工民事赔偿责任。

对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由纪检监察室商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一般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对应给予降职(级)、撤职、开除的,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纪检监察室研究,并经本所办公会议审批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员工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在宣布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室提出申诉,但在未作出改变处理决定之前,仍然按照原处理决定执行。涉及劳动争议的,原则上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违规违纪处理运用规则

第十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违纪行为,合并处理。同一错误行为,违犯本办法两个以上条款的,按较重的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对组织、领导或者在共同违规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规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分别予以处理。

(二)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三)阻挠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拒绝交出违规违纪所得的;

(五)拒绝中止正在实施的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需要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节。

(二)主动检举他人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 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规违纪所得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节。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造成不良后果、需要追究责任的,比照类似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违规违纪处理决定做出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员工本人宣布,并将处理决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职(级)以上纪律处分的员工,有关部门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的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对违规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对违规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按规定予以纠正。

不按规定落实处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八条 违规违纪行为责任的区分: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十九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规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企业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第二十条 违规违纪情节主要是指违规违纪的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环境和侵害对象;违规违纪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违规违纪人员责任大小、认识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规违纪所得等行为和事实。本办法把违规违纪情节分为轻微、较轻、较重、严重四个层次。

第二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是指我所及所属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

第二篇 分

第四章

违反经营管理秩序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企业议事规则或决策程序,个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无视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借机谋私的,从重处理;损失重大、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

(—)违反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的;

(四)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五)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的;

(六)工作失职,造成选人用人失察或失误的;

(七)其他违反人事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

(一)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

(四)其他违反企业股权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和撤销公司、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等)规定的行为。

(二)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

(四)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要求供应商或单位,虚开发票,提高金额,少付多报的;

(三)违反采购审批程序,擅自变更采购计划和采购物资规格型号的;

(五)其他违反物资采购规定的行为。

(一)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或以各种借口规避招标、直接发包的;

(三)采取公开或暗示方式以各种手段拒绝潜在合格投标人投标的;

(四)与投标商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

(七)泄露国家法规或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应该保密的招投标资料和信息的;

(八)不按规定收集、整理、保存招投标过程资料的;

(九)捏造事实,扰乱招标工作秩序的;

(十)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合同,或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项的;

(三)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

(四)发现对方违约给企业造成危害,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制止的;

(五)违反合同用章管理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四)因个人主观原因不尽职不作为导致应收账款催收不力的;

(五)违反规定赊销或擅自确定价格、折扣、折价的;

(六)其他违反企业产品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违反审计法规,致使审计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

(二)发现被审对象存在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的;

(三)被审对象不按审计要求提供审计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审计法规的。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的;

(二)经常迟到、早退经教育屡教不改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分配和管理,影响生产或工作的;

(五)恶意、蓄意破坏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六)因个人原因致使企业财物损坏、丢失的;

(七)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一)未经授权擅自与外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的;

(四)未经批准,以因私护照办理因公性质出国任务的;

(六)违反规定在国(境)外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外事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保密制度,发生丢失机密文件、资料,出现泄密、窃密事件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故意泄密或者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从重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偷税漏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降职(级)处分;单位因偷税受到刑事处罚的,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职或开除。

第三十六条 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三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相关业务人员,违反回避规定,对应当回避的事项不主动提出回避,或不执行组织的回避决定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五章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三)其他违反会计核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隐瞒、截留单位收入,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企业资金体外循环的;

(二)违反规定,坐收坐支或银行账户管理不严格的;

(三)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冲减资本金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随意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

(六)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不健全,账目管理严重混乱的;

(九)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一)擅自对外投资、融资、参股、借贷、提供担保的;

(四)违反规定进行委托贷款,或者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理财的;

(五)违反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有关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个人借用公款不按规定归还,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或者非法活动的,加重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四十三条 违反规定擅自以企业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未按规定 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六)对存在的重大安全环保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培训的;

(十)对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十二)安全环保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

(十三)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第四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者作出的处理决定,或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七章 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第四十六条 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企业财物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 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四十七条 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企业资产私分给个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八条 索取他人财物,或收受、变相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一)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

(二)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三)以其他形式收受、变相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第五十条 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挪用企业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加重处理。

第八章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

第五十一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手续,以个人或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臵不动产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五十二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以弄虚作假、谎报业绩等方式获取个人利益,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 直至开除。

第五十三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决定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收入分配、薪酬或单独购买商业保险,或者决定重大捐款、赞助等事项,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五十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企业财物和个人财物,或在购买物品时以象征性支付钱款等方式占有企业和个人财物,或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将本人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本企业、下属企业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支付、报销的,按本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批准,在集团公司内、外部兼职并领取报酬的,或经过批准兼职,但擅自收受兼职报酬归个人所有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从事违背国家政策法规或者与企业利益相冲突兼职活动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五十六条 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私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企业领导人员占用公物不退还的,按照本条规定从重处理。第五十七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礼品,不登记交公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五十八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一)超出规定标准进行职务消费的;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的;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的;

(八)其他挥霍浪费企业资财的行为。

第六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敛财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员工利益行为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三)为其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的;

(五)为其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本人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的;

(七)为其提供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便利的;

(八)其他分割企业利益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实为本人经营的,或在与本企业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所在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企业,对企业经营 管理人员予以训诫并责令纠正;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六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其领导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在其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领导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六十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为亲属出国、晋升职务、评定职称等方面谋取利益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六十五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利用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他人从事牟利活动,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者私自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承包商、供应商等发生经济往来的,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纠正;数额较大或者拒不纠正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

第九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六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签订、履行合同或工程建设过程中造成失误,或者购进假冒伪劣商品,或者公司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的,对直接责任者,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者,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降职(级)处分。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对直 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直至降职(级)处分。

第六十七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存在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对企业稳定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撤职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十八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超越权限违规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的事项,或违反企业制度处理有关事项,致使企业、员工利益受损的,采取组织处理或给予警告直至降职(级)处分;损失重大的,给予降职(级)直至开除。

第六十九条 企业员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工作失职、渎职,致使企业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十章 违反社会公德和治安管理行为

第七十条 员工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七十一条 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对其他参加人员或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的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七十二条 组织、领导或参加非法组织,对策划者、组织 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对其他参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七十三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七十四条 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七十五条 包养情妇(夫),或嫖娼、卖淫,或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职(级)直至开除。

第七十六条 参加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参加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给予开除。

第七十七条 吸毒、贩毒或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贩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七十八条 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包庇严重违规违纪员工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七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工具散布不良信息,对他人进行恶意造谣、诽谤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八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理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八十一条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篇 附

0 第八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受到处理的党员员工,应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我所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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