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最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实用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9-13 22:22:34 页码:8
最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实用8篇)
2023-09-13 22:22:34    小编:LZ文人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生活中不断成长和进步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宝贵财富。通过记录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借鉴他人的经验,规划自己的未来,为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一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明确提出,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是我们党第一次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第一条 为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x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培养造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推动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结合各自特点执行本条例。

(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干部岗位职责和健康成长需求,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

(二)以德为先,注重能力。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将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三)分类分级,全员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确保全覆盖。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围绕中心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坚持开放办学,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不断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

(六)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法规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

第五条 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制度建设、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

全国干部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研究部署。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垂直管理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部门负责。

双重管理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经协商,也可以由协管方负责。

第十条 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

第十四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二)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

(三)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四)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五)在职期间的岗位培训;

(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七)其他培训。

第十五条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规划,统筹安排。

其他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第十六条 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当享受在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第十八条 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第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条 政治理论教育重点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x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培训,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史国史、国情形势等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领。

对党员干部,必须加强党性教育,重点开展党章、党的宗旨、党规党纪、党的优良传统、党风廉政建设等教育培训,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规矩意识,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

对党外干部,也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教育。

第二十一条 政策法规教育重点加强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教育,开展党中央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决策部署的培训,提高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开展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增强干部国家安全意识和推进国家安全建设的本领。

第二十二条 业务知识培训应当根据干部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加强各种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帮助干部提高专业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科学人文素养教育应当按照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开展哲学、历史、科技、文学、艺术和军事、外交、民族、宗教、保密、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培训,帮助干部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视野。

第二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脱产培训、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调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对重要岗位的干部可以实行点名调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第二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应当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内容,在自学和调研基础上保证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集体学习研讨。

第二十七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网络培训制度,建立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干部网络培训体系。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用好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鼓励干部在职自学,并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严格规范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价。

第三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干部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三十一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加强社会主义学院建设。

第三十二条 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坚持功能定位,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升专业化办学水平,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本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交流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增强办学活力和实力。

充分发挥现场教学基地作用,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提升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以教学为中心,深化教学改革,完善培训内容,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优化学科结构,改进课程设计,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坚持办好基础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六条 实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不得组织干部到没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和推动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参与、规范运作、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能进能出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规范干部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之名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 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八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加强培养,严格管理,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三十九条 按照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四十条 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必须对党忠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四十一条 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联系实际开展教学,有的放矢,力戒空谈,严守讲坛纪律,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对违反讲坛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和实践锻炼制度,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三条 选聘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先进模范人物、优秀基层干部等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到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高等学校等授课。

第四十四条 中央组织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应当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

第四十五条 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构建富有时代特征和实践特色、务实管用的干部教育培训课程体系。

第四十六条 加强精品课程建设,重点开发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反映各领域理论和实践创新的精品课程。

建立国家级和省级干部教育培训精品课程库,实现优质课程资源共享。

第四十七条 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体系。

第四十八条 坚持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的开发和利用相结合,做到与时俱进、科学规划、编审分开、讲求实效。

第四十九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审定全国干部教育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建设规划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积极选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编写、推荐的权威教材和学习读本,并可以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五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 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干部教育培训支持力度,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倾斜。

第五十二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五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脱产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网络培训和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建立健全跟班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学习培训的考核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当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评估制度,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项目及课程的评估。

第五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评估。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学风建设、基础设施、经费管理等。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指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改进工作。

第五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项目评估由项目委托方组织实施。

项目评估的内容包括培训设计、培训实施、培训管理、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评价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作为确定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课程评估由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课程评估的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作为指导教学部门和教师改进教学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4日起施行。2019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二

陕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具体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陕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 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四章 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 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 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 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 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 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 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六章 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四条 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 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 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 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 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 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认真学习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更好地发挥干部培训主阵地主渠道作用,发挥新闻主流传媒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宣传、服务、促进作用,5月30日下午,由省行政学院和陕西日报社联合主办的学习《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发挥主阵地主渠道作用理论研讨会在西安召开。

省委、省委组织部部长杨士秋出席研讨会并讲话。

今年3月份,中共中央颁布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这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推进建设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顺利完成“”时期的各项目标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条例》的学习贯彻,省委组织部、省干教办、省人事厅分别作出了详细、周密的安排。

杨士秋在讲话中指出,党中央一贯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这次又总结了以往干部教育培训的经验,集全党智慧形成了《条例》,这必将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全省各级各部门都要认真学习《条例》,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都要按《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干部培训工作。作为干部教育培训主渠道之一,行政学院一定要进一步培养高素质师资力量,制定明确的培训制度和培训方向,创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师资队伍,关键要在求实效上下功夫,真正体现出干部教育培训主阵地、主渠道的优势并充分发挥出来,使各级公务员通过培训养成高尚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言行一致,绝不能搞说一套、做一套;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切实提高履行职责所具备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我省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强省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杨士秋同时对省行政学院和陕西日报社多年来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方面所起的作用给予充分肯定。他说,省行政学院多年来在干部教育培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了大批干部;陕西日报社积极配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通过《陕西日报》这一重要媒体的喉舌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报社的发展。希望两家再接再厉,继续充分发挥作用,把工作做得更好,促进我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事厅厅长王绪刚,陕西日报社总编辑杜耀峰,省干教办副主任李炜,省委党校副校长王安琦,省行政学院副院长曹钢、张贵孝等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分别围绕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了研讨发言。

省行政学院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欧阳克刚主持了研讨会。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三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推动了政党建设的发展,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详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日前,中央组织部负责人接受采访,就《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修订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答:2019年,中央颁布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经过近十年的贯彻实施,为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推动学习型政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实践证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提出的工作原则和主要规定是行之有效的,由试行到正式颁布的条件已经成熟。同时还应看到,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必须与时俱进,加以修订完善。一是党的xx大以来,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做好新形势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必须通过修订条例明确为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贯彻落实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各个方面。二是近年来中央深入实施“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并且提出“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的要求,在实践中创造了不少新做法新经验,需要总结吸收、上升为制度规范。三是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长期困扰我们的突出问题,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理想信念教育重视不够,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各方面优质培训资源整合不足等,需要从制度机制层面提出解决办法。四是需要与《党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衔接配套。总体来看,新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贯彻了中央最新精神,吸收了改革创新成果,体现了问题导向,完善了干部教育培训体制机制,是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发展的最新制度成果,是做好新形势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根本遵循。它的颁布实施,对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答:新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章节上有所调整,内容上有所增减。概括讲,主要的修订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更加凸显干部教育培训的地位和作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明确提出,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是我们党第一次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二是更加突出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更加鲜明地强调了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的重要性,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课程教材、学习考核等各个方面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从制度上切切实实保证了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始终是干部教育培训第一位的任务。三是更加重视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着眼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实际,突出强调要“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对按需施教、搞好需求调研,改进方式方法、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完善考核评估体系、严格质量评估等作出具体规定,从干部教育培训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一步完善了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办法措施。四是更加注重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师资、课程教材等基础建设。没有高水平的办学机构,没有优秀的师资队伍,没有好的课程教材,搞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就是一句空话。《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着力加强干部教育培训能力建设,在打造一流培训机构、一流师资队伍、一流课程教材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务实管用的措施和办法。五是更加强调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提出把“三严三实”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进一步细化了对培训机构、师资、学员的纪律规定,明确了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和教师的责任义务,强化了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导向。

答:组织路线是为政治路线服务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组织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历来是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来开展的。可以说,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永恒主题、根本要求和价值所在。回顾党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在革命战争年代,围绕民族独立、人民解放这个中心任务,我们党在极其艰苦的情况下,坚持不懈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培养了一批又一批革命骨干。新中国成立后,面对从夺取政权到执掌政权的历史性转变,党中央专门作出决议,大规模培训能够管理军事、政治、经济、党务、文化、教育等项工作的干部,培养了一大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内行。改革开放之后,适应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中央向全党发出“善于学习、善于重新学习”的号召,在全国广泛兴起了学习现代化建设专门知识的培训热潮,进入新世纪又及时提出并实施“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从干部培养和人才输送方面,为改革开放30多年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今天,我们的中心任务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我们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理所当然地要围绕这个中心来谋划、来部署、来推进。为此,《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在指导思想中明确提出,要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展教育培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在原则中把服务大局作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原则的第一条,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开展教育培训。《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还在培训内容方面规定,要紧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开展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我理解,干部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干部在享有教育培训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干部在履行教育培训义务时,应当获得相应的权利保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对干部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作了以下主要规定:一是提出了全员培训原则。强调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实现全覆盖。二是明确了量化要求。规定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其他干部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应当及时补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任务。三是强化了保障措施。要求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组织实施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支持鼓励干部在职自学,并提供必要的条件。规定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同时规定,干部参加脱产培训的情况要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和任免审批表。四是健全了约束机制。规定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规定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这些规定和要求,体现了中央对干部的关心,顺应了广大干部对培训工作的期望,将有力激发干部参训的内生动力和学习潜力。

答:落实从严治党方针,贯彻“三严三实”精神,体现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上,就是要把从严的要求贯穿到干部教育培训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鲜明提出了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的具体措施和规定。在从严治校方面,规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办学,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从严治教方面,把政治合格作为建设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的第一位要求,强调教师必须对党忠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必须联系实际开展教学,有的放矢、力戒空谈,严守讲坛纪律,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对违反讲坛纪律的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在从严治学方面,强调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跟班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学习培训的考核与监督,对干部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等都要进行考核,并提出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作出这些规定,目的就是要通过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培育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使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教师、学员成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

答:质量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生命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围绕全面提高培训质量提出系列新举措。一是坚持按需施教。强调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以组织需求、岗位需求为主导,兼顾干部个人需求,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需要结合起来,分类分级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二是创新方式方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单设一章,就干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作出规定,并明确提出引导和支持干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创新。强调要根据内容要求和干部特点,综合应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教学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效果。三是加强能力建设。在培训机构建设上,强调要以教学为中心,深化教学改革,坚持开放办学,完善培训内容,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提高教学水平。在师资队伍建设上,明确提出要建立专兼职结合的高素质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和实践锻炼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在课程教材建设上,要求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体系等。四是严格考核评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构建了系统完备的评估体系,从考核评估的主体、内容、方法和结果使用等方面,对培训机构、项目、课程和学员学习情况的考核评估分别提出明确要求。这些规定,覆盖了干部教育培训各个主体、各个环节、各个要素,把这些举措落实好,将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干部教育培训数量与质量、规模与效益相统一。

答:近年来,网络培训已逐步成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央组织部于2019年开通了中国干部网络学院,绝大部分省区市都已经开通了干部网络培训平台,大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和中管高校也广泛开展了干部网络培训。适应网络培训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把网络培训明确为干部教育培训的方式之一,提出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网络培训制度,建立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网络培训体系;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用好大数据、“互联网+”等理念和技术手段。这些举措将有利于引导和规范网络培训健康发展,更好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培训中的作用,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注入新的活力。

答:中央已经颁布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组织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现阶段主要做好三件事。一是深入学习宣传。中央组织部将于近日专门发出通知、召开座谈会,对各地各部门学习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作出部署、提出要求。通过媒体报道、编写出版辅导读本,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宣传解读。二是开展集中培训。中央组织部直接举办培训班,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负责人轮训一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抓好相关组织人事干部的轮训。通过广泛宣传和学习培训,使各级领导干部熟悉《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组织人事干部掌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者精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三是抓好配套制度建设。《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是纲,是管总的。下一步,我们将对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梳理修订,不断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制度体系。中央组织部还将适时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四

中共中央最近颁布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干部教育条例》),这是党中央着眼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我们党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青年干部班学员,在党校认真学习了这个条例,并结合自己的学习和思想情况,谈谈对这个条例的认识和我们应该贯彻的方向。

巫山

一、干部教育条例是我们党培养党员和自身发展的理论成果

巫山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波澜壮阔的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中,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总是把干部的学习和教育培训作为推进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作为转折关头的紧迫任务,作为在重要历史时期着眼未来、积蓄力量的战略举措,不断开创和推进了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培养和造就了一批又一批优秀的领导骨干和专业人才,为实现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路线和战略目标提供了重要保证。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提出了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放开视野看教育,集中力量抓培训,干部教育培训事业进入了一个大发展时期。在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发展的实践中,我们党不断总结经验,开拓创新,形成了一整套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初步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巫山《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颁布,集中体现了党中央关于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部署,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供了一个规章性文本。随着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改革攻坚和大力发展的关键阶段,要求干部队伍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业务本领和领导能力尽快有一个大的转变,加强学习、善于学习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和迫切。

巫山每一次培训活动,都应强调联系实际学习理论,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我们青年干部在培训过程中,应勤奋学习,体现一种精神、一种境界;善于学习,展示一种能力、一种技巧。做到勤奋学习,善于学习,做到学有所悟、学有所获、学有所成、学有所用。

巫山

二、干部教育条例给我们党员学习提出了明确要求

巫山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党的事业发展,关键在于培养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干部队伍,这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干部教育条例》集中体现了中央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系统总结了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历史经验和新鲜成果,首次以法规形式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这表明我们党对干部教育培训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标志着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迈进了崭新的发展阶段。

巫山学贵有效,教贵有法。学以致用、学用相长是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实效的主要方向。作为一名企业管理干部,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迫在眉睫,这是一项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前进的伟大事业,需要处于领导和管理岗位的各级各类干部具备多方面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具备在实际工作中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主动把握经济人才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使教学内容和教学体系适应不断变化的时代条件。引导广大搞经济的干部学好基本理论,牢牢把握和始终坚持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同时,紧密联系经济形势的新变化,紧密联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紧密联系改革开放面临的新问题,把学习理论同研究实际经济问题结合起来,切实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巫山

巫山一是大力开展《干部教育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领会《干部教育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全面把握中央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加强市场经济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更新培训。结合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企业干部学习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等履行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结合自身工作需要,制定企业管理干部培训计划,确保企业管理人员不断提高素质,增强能力,以适应巫山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五

一、基本情况:

我局现有工作人员14人,其中行政编制10人,事业编制4人。离退休人员12人。局长1名、副局长2名、副书记1名。内设机构7个,即:办公室、医政科、规划与财务科、防疫妇幼保健科、卫生监督科、爱卫科、初保科。科长(含办公室主任1名)4名、副科长1名。其主要职责贯彻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卫生工作技术规范,提出含县卫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国家爱国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全县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协助县红会开展人道主义宣传和救护等工作。

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党政负责人由乡镇征求县xx局的意见后,由乡镇任免。根据中共xx县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县委宣传部的范围、职责的通知》(x委发 [1992]1号)精神,卫生系统的县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党政正副职,xx局内设机构负责人(正职),爱卫办副主任均由县委宣传部考察任命。今年7月根据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委发[20xx]47号和中共xx县委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xx县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委办发[20xx]115号)精神,将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的人、才、物上划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县乡共管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乡镇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院长由乡镇政府提名考察,报xx局审批,乡镇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书记和副院长仍由乡镇考察任免。由此可见我局限性今年7月以前除有任免局机关内设机构副职以外没有外设有其他干部管理权。

二、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

之后,程序起决定性作用。在选拔作用干部中严格按照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程序办理。做到坚持程序一步不缺、履行程序一步不错。四要严格遵守纪律。增强党委一班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坚持公道正派,严格遵守《干部作用条例》规定的十条纪律,对违反干部选拔作用工作的各种行为,敢于抵制,勇于斗争,真正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一样,履行程序不复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三、严格按照《干部作用条例》选好、用好干部

卫生院的前四名。这充分说明了只要我们严格执照《干部作用条例》要求,选好用好领导,就能管好一个单位,或者带动一方经济发展。

四、存在的问题

(1)内疫机构竞争上岗的问题。根据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局职能配臵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府办发[20xx]13号)精神,我局内设机构6个,设正副科长6名。同有正副科工5名,其中48岁以上占3名,占现有科长的60%。全局工作人员符合中共xx县委组织部、xx县人事局《关于印发xx县机构改革中县属局级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的通知》(委组[20xx]17号)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只有3人,并要求每一职位至少应有2人参与竞争。为此,内设机构竞争上岗只有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

(2)双重管理干部任免的问题关于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汇报。

按照委办发[20xx]115号规定,我局的管理权限仅有乡镇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院长的审批权,提名、考察由乡镇政府管理,这样有可能出现意见不一致在酝酿协调时可能会遇到阻力。建议能否将乡镇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院长的任免改为卫生主管部门在征求乡镇党委政府意见后考察聘任。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六

在举国上下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的重要时刻,中央颁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是加强和改进干部培训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 干部队伍,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一段时期以来,我坚持学习《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收获很大,体会很深。

一是提高了对学习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对于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提高了对做好党校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干部教育工作与党政其他部门工作一样,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工作,是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重要工作。要做好干部教育工作,必须要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一要有较高的政治水平;二 要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三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四要有奉献精神。所以,通过学习,使自己对干部教育工作重要性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

三是开阔了视野。通过学习讨论和交流,联系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联系干部教育工作的实际,无论是理论和实践,都有许多问题需要总结,特别是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形势下,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要探索。通过学习讨论和交流,使自己对开展干部教育工作进一步开阔了视野,惟有不断学习,努力实践,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才能做好新形势下的党校工作。

四是拓宽了思路。当前,以党的十六大为标志,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新时期、新阶段,本文来源于文秘知音 给全党和全国人民提出了新的奋斗目标和新的工作任务,同时,也给党校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党校面临着多方面的新情况和新课题:一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 史征程中,如何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力促进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如何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中更好地发挥自己的职能 和作用等。

五是明确工作重心。学习贯彻这一条例,对我校来说,有两个方面的任务:一是要发挥党校三个阵地、一个熔炉的作用,尤其是在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中要充分发 挥主渠道作用;二是我们学校内部要加强教职员工的自身培训、创建学习型党校。

抓住两点才能更好地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七

三、新时期的青年干部应该成为学习《干部教育条例》的典范 巫山

附送:

学习廉政工作会议上讲话情况汇报

学习廉政工作会议上讲话情况汇报

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充分认识违法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以及对个人家庭的冲击力,增强拒腐反变能力,以崭新的生活姿态,努力推进航道事业的新征程。通过学习,全站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陈学平同志此次讲话的重要意义,站主要领导明确指出,加强和控制依法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要常抓不懈,切实加强法制认识,提高法制素职,不断加大依法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加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责任人得不偿失,从而形成浓烈的打击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社会氛围,让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案件的现任者,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让其失去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沃土,进而有效预防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为维护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打下基础。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为了配合学习,进一步落实此次学习的效果,县站成立了由李奎同志为组长的专项领导小组,滤布成员由张泽宇、郑如度、孙明扬、刘军、陆玉超组成。

一是加强管理制度建设,细化实施细则。强化监督、构筑制度防线,以期从体制、机制、制度和源头上遏制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完善管理。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八

中共中央印发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19年中央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在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推动学习型政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体现了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教育培训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教育培训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培养造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推动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严格执行《条例》,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切实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真正把培养造就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的任务落到实处,为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一条为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培养造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推动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结合各自特点执行本条例。

(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干部岗位职责和健康成长需求,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

(二)以德为先,注重能力。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将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三)分类分级,全员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确保全覆盖。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围绕中心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坚持开放办学,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不断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

(六)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法规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全国干部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研究部署。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垂直管理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部门负责。

双重管理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经协商,也可以由协管方负责。

第十条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

第十四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二)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

(三)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四)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五)在职期间的岗位培训;

(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规划,统筹安排。

其他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第十六条 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当享受在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第十八条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第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条政治理论教育重点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培训,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史国史、国情形势等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领。

对党员干部,必须加强党性教育,重点开展党章、党的宗旨、党规党纪、党的优良传统、党风廉政建设等教育培训,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规矩意识,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

对党外干部,也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教育。

第二十一条政策法规教育重点加强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教育,开展党中央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决策部署的培训,提高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开展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增强干部国家安全意识和推进国家安全建设的本领。

第二十二条业务知识培训应当根据干部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加强各种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帮助干部提高专业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科学人文素养教育应当按照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开展哲学、历史、科技、文学、艺术和军事、外交、民族、宗教、保密、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培训,帮助干部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视野。

第二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脱产培训、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调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对重要岗位的干部可以实行点名调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第二十六条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应当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内容,在自学和调研基础上保证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集体学习研讨。

第二十七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网络培训制度,建立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干部网络培训体系。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用好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鼓励干部在职自学,并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严格规范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价。

第三十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干部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三十一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加强社会主义学院建设。

第三十二条 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坚持功能定位,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升专业化办学水平,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本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交流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增强办学活力和实力。

充分发挥现场教学基地作用,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提升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以教学为中心,深化教学改革,完善培训内容,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优化学科结构,改进课程设计,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坚持办好基础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六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不得组织干部到没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和推动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参与、规范运作、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能进能出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规范干部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之名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八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加强培养,严格管理,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三十九条 按照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四十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必须对党忠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四十一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联系实际开展教学,有的放矢,力戒空谈,严守讲坛纪律,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对违反讲坛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和实践锻炼制度,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三条选聘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先进模范人物、优秀基层干部等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到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高等学校等授课。

第四十四条中央组织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应当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

第四十五条 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构建富有时代特征和实践特色、务实管用的干部教育培训课程体系。

第四十六条 加强精品课程建设,重点开发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反映各领域理论和实践创新的精品课程。

建立国家级和省级干部教育培训精品课程库,实现优质课程资源共享。

第四十七条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体系。

第四十八条 坚持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的开发和利用相结合,做到与时俱进、科学规划、编审分开、讲求实效。

第四十九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审定全国干部教育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建设规划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积极选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编写、推荐的权威教材和学习读本,并可以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五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 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干部教育培训支持力度,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倾斜。

第五十二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五十四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脱产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网络培训和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建立健全跟班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学习培训的考核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当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评估制度,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项目及课程的评估。

第五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评估。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学风建设、基础设施、经费管理等。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指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改进工作。

第五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项目评估由项目委托方组织实施。

项目评估的内容包括培训设计、培训实施、培训管理、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评价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作为确定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课程评估由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课程评估的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作为指导教学部门和教师改进教学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4日起施行。2019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