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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制度(大全10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9-13 22:54:32 页码:9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制度(大全10篇)
2023-09-13 22:54:32    小编:雁落霞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条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进冀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

(一)备案申请表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

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

第八条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冀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进冀企业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登记、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上报意见,由申请人持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备案文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使用备案手续,颁发相应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一)进冀备案证书;

(二)中标通知书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揽工程的证明材料;

(三)施工承包合同;

(五)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

(一)进冀建筑业企业服务指南;

(二)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三)进冀建筑业企业和进冀施工人员基本情况;

(四)本省建设行政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进冀企业分包工程,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和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进冀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业企业基本运行情况表》。

第十三条进冀建筑业企业享有与省内企业同等的权力、并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

第十四条进冀企业的基本情况、资质情况、业绩和市场行为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进冀企业的作业人员和分包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持有率不低于100%。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培训。

(一)进冀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施工项目的有关资料等。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冀企业的市场行为、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检查结论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进冀企业有下列情形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作业人员人工工资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进冀企业不合格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限期停止企业在冀投招标资格。

第二十条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xx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原《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冀建建[20xxx]163号)同时废止。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纺织企业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建设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责任】纺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五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纺织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纺织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纺织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纺织企业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第七条【安全投入】纺织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和财务预算,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准确记录提取、使用情况。

第八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纺织企业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作业行为标准化,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九条【建设项目“三同时”】纺织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第十条【消防、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纺织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工程消防、特种设备和建设的安全管理;对于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的事项,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要求】纺织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纺织企业应当对新录用、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纺织企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纺织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措施、责任人、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于构成重大隐患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纺织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三条【发包、出租项目安全管理】纺织企业涉及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纺织企业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纺织企业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应当服从发包和出租单位统一管理,并对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日常安全检查】纺织企业应当定期对作业场所、仓库、设备设施、从业人员持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检查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危险辨识及告知、应急撤离】纺织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并将其工作场所存在和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如实书面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纺织企业不得因此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纺织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场所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监控装置、报警装置、防毒(防烟)面具、抢险应急工具和专用消防器材设施等。

(一)所有可能发生机械伤害的机械设备危险部位以及所有可能发生烫伤的蒸汽管道、箱体、排气装置等设备或装置均应当装设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标志。

(二)纺织专用设备设施应当具备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联锁、信号、报警、保险等装置,做到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轧点必有挡板、有特危必有联锁,有洞必有盖,有台必有栏。

(三)各类用电设施、设备或者场所,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在配电设施、设备装设防水、防潮、防漏电和漏电保护装置,并有效接地。

(四)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工序、设备、容器或场所,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并对易产生静电的部位、静电消除器及静电接地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整理归档。

(五)纺织企业原料、成品储存库房要符合消防管理规定,库区和库内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麻纺织工厂严禁设置地下或半地下麻库,其他各类仓库要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达到防火等要求。

(六)纺织企业的防火、防爆条件或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纺织企业有关防火防爆标准的规定。

(七)涉及可燃性粉刺爆炸危险的场所、设施设备采用惰化、抑爆、阻爆、泄爆等措施防止粉尘爆炸,现场管理措施和条件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纺织企业的燃气站、除尘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缆隧道(沟)、原料及成品仓库等重点防火防爆部位,采取有效、可靠的监控、监测、预警、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安全附件和联锁装置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得随意切断。

第十八条【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测】纺织企业应当在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张贴安全操作规程。

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维护、校验,并作好记录。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或改造。

对于特种设备以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运输工具,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

第十九条【工业及设备淘汰】纺织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积极推广使用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企业安全本质化建设。企业在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条【纺织企业仓库安全管理】纺织企业原料及成品仓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应与生产、生活区分开设置。新建、改建、扩建原成库以及在库区附近新建的建筑物,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和验收,否则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仓库安全要求】纺织企业仓库内的电气装置和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装置安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库房内禁止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等场所,严禁使用各种电加热器和各种生活电器。

第二十二条【安全距离、安全出口要求】纺织企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纺织企业生产作业场所以及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通道、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场所的疏散通道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纺织企业涉及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行政规章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测监控和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要求】纺织企业严禁从业人员佩戴手套操作纺织专用设备旋转部位,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接触腐蚀性、危险性的部位进行操作,严禁在设备运转未停妥时处理机械故障。

第二十五条【危险作业审批】纺织企业应当对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吊装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内进行明火作业、具有爆炸危险的作业、中毒或有窒息危险的作业实行作业审批制度,要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并严格进行监控。

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及人员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执法检查工作要求】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纺织企业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企业、关键事项、时间和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八条【专项执法检查】纺织企业集中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纺织企业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并结合实际经常开展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安监人员能力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人员加强纺织制造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应按规定配戴必需的防护装备,避免不安全行为,并做好检查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记录,进入危险作业地点、环节检查时,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制度和规定要求。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有日常安全检查记录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作业审批擅自进行作业的,或未按规定采取监护措施的。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违规处罚】监督检查人员在对纺织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相关方责任】纺织企业发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纺织企业与承包承租方对发包、出租导致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关闭取缔】纺织企业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改正要求拒不执行,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有关部门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对违法企业予以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取缔。

第三十四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篇三

一、国有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必要性及其内容

(一)、国有企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

1、管理创新有利于国有企业提高竞争力。国有企业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国家建设的长治久安,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对发展国民经济意义重大,只有管理创新才能带动企业其他方面的健康发展。企业的任何经营环境都有赖于管理创造的带动而优化,只有国有企业创新管理方式,其他方面就才能取得进展。这样,企业的竞争力必然会有所提高。

2、管理创新还有利于提升国有企业形象。在我国,国有企业一向以戴着“国有”的帽子而自高自傲,给市场的感觉十分不友好,当一种全新的企业文化形成后,整个国有企业都会把自身真正置于整个市场中,这是有赖于管理创新的。当国有企业自高自傲的态度消失后,更会注重自身建设与发展,自然会提升企业形象,而且国有企业的形象还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的形象。

3、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国有企业对成就的追求、对自我价值实现的向往、对社会责任的道义渴望,更强化了他们创新的冲动。

(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内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必须要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的色彩,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制度——企业管理的基石。一个企业如果不能建立健全一套符合自身发展,且科学完善行之有效的制度化管理体系,是难以取得成功的。企业制度的创新,它是指随着生产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产权制度创新,用人制度的创新,企业文化创新,分配和激励制度创新,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创新,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创新,企业营销管理制度创新,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过程管理为基础,由领导治厂到科学决策、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依法治企”阶段等。

本文主要从企业文化、管理理念、分配和激励制度方面阐述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

二、、国有企业文化创新的背景和目标

(一)、推动国有企业文化促进和转型的三大背景因素

无论是与共和国共成长的“老国企”,还是伴随着改革开放成立的“新国企”,在改革开放三十年之际,都面临着一定程度的文化转型。之所以出现文化转型,主要源于三种浪潮的推动。

1、 国际化浪潮。纵观现如今中国企业的战略规划,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国际化是其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的重要战略之一。所谓国际化,从本质上讲,是资源配置的全球化,即充分利用并合理配置全球资源,参与国际分工,融入国际市场。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参与到国际化之中,必将对国有企业原有的企业管理主体文化带来一定的冲击,也就是跨文化融合问题。这就需要国有企业一方面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去理解并包容国外的文化习惯和行为模式,另一方面对现有的主体文化进行适当的提升甚至调整,以适应国际化发展的需要。

2、 自主创新浪潮。在自主创新浪潮中,中国企业包括很多国有企业已然把创新上升到了战略层面,创新战略的提出,对国有企业原有的主体文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对于国有企业来讲,实行创新战略就必须对原有的主体文化导向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进一步优化控制导向的前提下,强化创新导向。

3、 多元投资浪潮。关于先做大还是先做强的问题,曾在中国企业界和学术界引起了巨大的争论。无论最后争论的结果如何,但在从国有企业的发展实践来看,相当大程度上的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都选择了迅速扩张的道路,无论国有企业选择如何扩张,都将对原有的国有企业主体文化产生巨大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来自不同行业文化的影响,也可能来自不同区域文化的影响。随着多元业务的不断发展壮大,原有企业主体文化与新业务领域的文化必将产生冲突。

(二)、国企的企业文化逐步实践转型的要素和目标

1、 国有企业外向文化内生化,内生文化凝练化。国有企业若要真正发挥企业文化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首先,需要进一步树立和明确企业文化的发展方向。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企业特征,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明确企业真正需要什么样的文化。其次,深刻分析企业现有文化存在的问题,并明确现有文化与需求文化存在的差异所在。文化有效与否的关键在于企业文化的落地问题,只有企业需要的文化真正被广大员工做认同、接受,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那么,接下来国有企业需要做的重中之重就是如何打破内部现有的文化氛围,真正做到“外向文化内生化”,将企业所需要的文化真正引入到企业当中去。

再进一步将“内生文化凝练化”,找到发展内部文化的有效方式和方法,实现企业文化的有效落地。

2、 新主人翁精神的塑造。以前,我们讲主人翁精神,主要涵盖敬业拼搏、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等文化要素,强调顾全大局,以集体利益为重。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主人翁精神日益脱离了现代职工群体,成为了“大空话”、“大忽悠”。因此,我们需要赋予主人翁精神以新的含义,把这一光荣的优秀的文化传统继承下去,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要融入“人本”思想。以“人本”为核心的新主人翁精神,在本质上要强调员工与企业的共发展,一方面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实现员工的个人价值;在核心上,要关注员工的需求,尤其是职业发展和价值实现;同时,要通过组织制度安排、人力资源管理等方式,把新主人翁精神落实到经营管理的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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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篇四

1、培训在企业活动中的地位

培训是企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公司的新员工,必须接受公司的岗前培训,员工上岗后要进行岗位专业技能培训,培训工作在企业中始终是一项长期、持续的造血工程。通过形式多样、务实有效的培训,有利于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提升管理者的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整体实力的增强。

2、培训目的

(1)帮助经理及时掌握公司内、外部环境条件的变化。了解公司员工的思想状况与工作情况和对相关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状况。

(2)使基层管理人员尽快掌握必要的管理技能,明确自己的职责,改变自己的工作观念,熟悉工作环境,习惯新的工作方法。

(3)使专业人员熟练掌握本企业的知识和技能,及时了解各自领域里的最新知识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4)为员工提供再学习和深造的机会,以实现其个人的价值。

(5)对一般员工的培训是使其了解公司及产品概况,掌握工作规范,必要的工作技能,明确责权界限,以求按时完成本职工作。

(6)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改善公司人才结构,为企业培养和储备人才,使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7)激发员工求知欲、创造性、发掘员工知识更新、能力更新的潜力。

(8)达到合格的管理者必须是合格的培训者的要求。

(9)加强企业内部的团队修练,增加企业自身的凝聚力,增进员工对企业文化、经营理念的理解。

通过培训减少员工工作失误,避免事故,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3、培训原则

(1)经常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学习和培训。

(2)预先制订培训后期要求达到的标准。

(3)积极指导员工的培训和学习。

(4)培训和学习应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

(5)参加培训者能从培训中有所收获。

(6)采用适当的培训方式、方法、培训方式要力求多样化。

(7)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培训对象要采取不同的培训方式。

(8)通过培训为员工提供晋升机会。

1、按培训制定周期可分为:年度培训和月度培训。

培训工作由各部门按年度制订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后并根据公司总体的培训任务制订公司年度和月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考核,各相关部门配合培训师实施。

2、培训按时间可分为:不定期培训与定期培训。

3、培训按方式可分为:分阶层脱产培训和不脱产培训。

4、培训按培训对象可分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级人员的培训;部门经理和主管级以上人员的培训;一般员工的培训;特殊岗位人员的培训;新聘人员的培训等。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级人员的培训

1、董事会决定总经理的培训,总经理决定副总经理、总监级人员的培训。

2、部经理、总监级人员的培训方式主要有:外出学习考察、外出进修、聘请有关专家培训。

3、对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级人员的培训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

(1)学习考察本行业先进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及先进技术。

(2)学习考察知明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

(3)到知名管理学校或研究机构进修。

(4)参加资深培训机构或操作性较强的院校组织的有关总经理的素质培训和经营研讨班。

4、根据情况可以与培训人员签订教育培训合同。培训费用_______元以上者须签订合同。

5、培训结束后,总经理、副总经理或总监级人员必须整理出学习材料,一份交办公室存档,一份交人力资源部作为公司培训教材。

6、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级人员的培训至少每一年定期组织一次。

(二)部门经理和主管级以上人员的培训

1、部门经理和主管级人员的培训主要通过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也可以聘请专家培训。

2、部门经理或主管级人员的培训一般就下列情况进行:

(1)公司重大改革、政策调查等;

(2)重大的技术改进或质量体系变更;

(3)新的管理模式的建立和运行;

(4)不断发展的企业文化;

(5)最前沿的管理理论和经营理论;

(6)部门经理和主管级人员的培训考核结果将纳入绩效考核评估记录;

(7)部门经理和主管级人员的培训至少每半年定期举办一次。

(三)一般员工的培训

1、一般员工的培训由人事部配合组织协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培训。

2、一般员工的培训就一列内容进行:

(1)《员工手册》、相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2)岗位技能培训、业务知识培训、新技术培训;

(3)工作程序的培训;

(4)新开发的产品培训;

(5)不断发展的企业文化培训;

(6)综合素质培训。

3、一般员工的培训根据工作需要每半个月安排组织一次。

(四)特殊岗位人员的培训

1、公司某些重要岗位的在岗人员应对其进行特殊培训,如财务人员、人事职员、专业营销人员等。

2、特殊岗位人员的培训可以采取外部脱产培训和内容培训的方式。培训内容应主要是本岗位专业技能培训。

3、特殊岗位人员在进行脱产培训前,公司须与其签订培训教育合同。

4、特殊岗位人员在外部培训结束后必须整理出学习材料,一份交办公室存档,一份交人力资源部作为公司培训教材。外出参加培训人员应持有培训单位的考核证明与资料。

(五)新聘员工的培训

1、新聘录用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统一接受人力资源部组织的新员工岗前培训,未经过统一岗前培训的新员工不能上岗。

2、人事负责对新聘人员进行企业文化、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经营理念、管理模式、安全教育、素质教育等方面的培训。

3、新聘人员所在试用部门配合人力资源部开展新员工岗前培训,由其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新员工进行部门职能、岗位描述、工作流程和程序、业务规范以及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必要培训。

4、新聘员工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到所在部门上岗试用。

内容责任部门

企业文化培训人力资源部

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培训人力资源部

部门职责、岗位描述培训人力资源部、所在部门

业务素质、专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部、所在部门或相关部门

管理培训人力资源部、所在部门或相关部门

新政策、新技术培训人力资源部、所在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

产品知识培训人力资源部、相关职能部门

岗位班前培训所在部门

培训者培训人力资源部、所在部门

(一)培训计划的制订与审核

1、各部门依照人力资源部划定的培训内容与责任部门,按年、按月拟订“培训计划”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作为培训实施依据。

2、人事部就各部门所提出的年度、月度培训计划汇编年/月培训总计划,呈报上级领导核鉴。

3、各项培训课程由人力资源部培训师审核或编制,并填写“培训实施计划表”提报呈核后,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

(二)培训计划的内容

培训对象、内容、时间、目的

(一)实施规则

1、人力资源部培训师应依“培训实施计划”,按期实施并负责全部培训事宜,如场地安排,有关教材分发、教俱借调,通知受训单位。

2、如有补充培训教材应于开课印刷完成,以便培训师上课时发给学员。

3、各项培训结束时,应举行考核测验,由培训师负责监考,考核测验题目由培训师于开课前递交人力资源部审核。特殊专业培训应安排有关专业人员协助、配合。

4、对受训学员应有签到记录,以便人力资源部检查上课人员出席状况。

5、受训人员应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参加培训者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6、人力资源部定期召开检查会,评估各项训练课程实施效果,并记录评估内容,递交各有关部门参考,予以改进。

7、各项培训考核测验因故缺席者,事后可以参加补考,补考测验不到者,一律以零分计算成绩。

8、培训测验成绩列入绩效考核积分,对于成绩不合格者,培训师报人力资源部经理履行“人事建议权”。

(二)培训的管理过程

“计划实施评价处理”循环过程

(三)培训方法

1、传授式培训方法:

(1)个别指导

(2)开办讲座

2、参与式培训方法:

(1)会议研讨

(2)小组培训

(3)角色扮演

(4)案例分析

(5)模拟演练

(6)脑力风暴会

(7)参观访问

(8)事故处置训练

(9)影视法

(10)业务游戏

3、其它方法

(一)部门职责

1、拟订培训政策、培训方案、编制培训预算。

2、选定培训对象。

3、安排新职工岗前培训计划。

4、完成培训工作分析。

5、提出培训建议,协助公司领导确定培训项目。

6、组织安排培训工作,承担培训任务。

7、衡量、评价培训工作。

8、管理培训师日常工作。

9、管理各种培训设施。

(二) 领导职责

1、负责拟定公司的总体培训政策、方案、预算。

2、协助或独立策划项目。

3、组织制订培训计划。

4、审核培训教材、教案及相关资料。

5、负责培训工作总结与分析考评。

6、负责培训业务对外联络事务。

7、协助培训讲师实施培训课程。

(三)培训师职责

1、制订、汇总培训计划。

2、编写、购买、整理培训教材、教案、相关资料。

3、负责培训课程的实施与管理。

4、负责学员的培训效果考核(试卷编印、考试评卷)包括培训后工作绩效考核统计。

5、负责校对各种打印、分发培训资料。

(四)其他工作人员职责

1、协助培训师做好种项培训准备。

2、管理学员参加培训的日常考勤。

3、协助打印、管理各种培训资料。

4、协助培训师进行培训效果分析统计。

5、负责教学书籍与器材的管理。

6、协助处理培训活动的接待事务。

7、做好培训的服务与保障工作。

1、每次培训要有完整而系统的教材。

2、建立健全教材的档案资料、备查并妥善保存。

3、每次培训的考核题与成绩统计资料都要存档保存。

4、建立健全考核的档案资料。

5、教学器材要登记上帐,明确器材使用交接手续,使用人员要妥协保管,出现问题及时上报。

6、教材与器材的保管工作由其它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和管理,暂时无其他工作人员时,由培训师负责。

1、学员要爱护培训场地一切设施。

2、学员应遵守各项培训制度。

3、学员上课时应将手机关掉、bp机调到振动。

4、课堂上不作与培训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出入,认真做好笔记。

5、参加培训人员都要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应迟到、早退、旷课。

6、培训考勤列为考核一项,考勤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培训考核。

7、如有特殊事情不能参加培训,必须向人力资源部请假,不请假者按旷课处理。

8、考勤与课堂管理由培训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负责。

(一)培训评估

1、培训期间或培训结束后,人力资源部经理负责组织多方面、多角度的评估活动,并将评估结果记录存档(含合格和不合格者),必要时反馈给培训师、培训对象和相关人员。

2、培训评估的考核结果将与绩效考核挂钩,员工接受培训的情况将列入员工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其培训考核的成绩、成果将按照一定的核算方式计入绩效考核的汇总评估结果。对于有明确专业技术规范、标准或有特殊需要规定的培训考核,应严格按相关的标准,要求组织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应参加下一轮培训、考核、直至合格通过。多次培训考核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考虑其工作安排。

3、除了对参加培训的员工进行必要的考核之外,部门负责组织和培训者也要地培训工作的实际效果进行考核、评估,以不断改善、提高培训工作的技巧和水平。

4、评估原则:培训效果应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检验(而不是在培训过程中)。

5、评估方法:

成本收益评估法

汇报方式评估法

调查法、问卷评估法

试卷评估法

培训工作程序评估

6、评估记录:健全培训工作结果的档案资料。

(二)检查、反馈

1、各部门应对参加培训的员工,在工作岗位上进行严格的督导检查、考查员工培训后在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的表现,将结果反馈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将学员在培训期间的表现、出勤、成绩及时反馈各部门。

1、对于培训效果佳,培训后员工业绩有明显提高的培训师,公司应给予奖励。

2、对培训项目设计、开发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的人员,公司应给予奖励。

3、对积极参加培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在工作岗位上业绩突出者,公司应给予奖励。

4、对培训态度不认真、不认真准备培训教案、课堂实施差,培训效果差的培训师,公司应给予惩罚。

5、对参加培训的员工、课堂表现差、培训后考核成绩差、工作业绩无提高的,公司应给予惩罚。

6、奖惩标准,应根据情况由部门经理制定,报总经理批准。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篇五

x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集蔬菜、水果、种植,销售,农业技术推广,新品种引进的实体型企业,公司现有种植基地120余亩,主要种植品种有;西兰花、仔姜、三月瓜、青椒等各种四季瓜果类有机蔬菜,公司主要面向韩国市场。公司下一步还将带动地方各小型种植农户,利用公司现有平台扩大本地方在国内国际的影响力。本公司致力于种植各种无公害有机蔬菜,并带动地方各农户科学的种植,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培训出一批现代化的新兴农民,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伟大的中国梦做出应有的贡献。

公司机构框架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2、公司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每个员工都要树立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集体主义观念,要有维护集体荣誉和利益的思想和举动,对于在集体荣誉和利益面前当“老好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私自利用职权之便用公司利益耍好卖乖的领导要免职,员工要调整岗位,直至开除。

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4、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农业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外出学习、考察的'条件和机会,员工要强化自身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农业公司员工队伍。

5、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6、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7、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8、公司领导要以身作则,身先垂范;坚决反对摆官架、打官腔和“假、大、空”行为;坚决反对不懂装懂,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创新”。

9、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团队守则:

1、爱企业,爱家庭,自尊自爱。

2、团结协作,集体奋斗。

3、崇尚竞争,鼓励超越。

4、重视内外沟通,讲求协调发展。

5、积极进取,大胆创新,不断为团队注入新的活力。

6、维护企业形象,保护团队利益。

职业道德:

7、诚实守信,以诚立信。

8、维护市场秩序,公平参与竞争。

9、敬业爱岗,高度负责。

10、廉洁自律,洁身自好。

工作纪律:

11、工作时间着装得体,干净;严禁穿拖鞋,短裤上班。

12、遵守作息时间。

13、上班必须坚守岗位。

14、上班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15、除非接待需要,工作日午餐不应喝酒。

16、开会不迟到,不中途退会,做好笔记。

17、勤俭节约,反对浪费。

18、员工有义务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19、参加公关活动、外事活动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工作作风:

20、严谨、务实是我们基本的工作作风。

21、工作就是服务。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篇六

1总则

1.1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上级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精神,为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2考勤工作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具有及时、公正、规范、可追溯的特点。是按劳分配的依据之一。各级领导、考勤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1.3考勤对象为在册员工、外来务工、培训、实习人员等。

2管理

2.1员工考勤管理工作由劳资部门归口管理。

2.2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考勤工作责任人、部门设一名兼职考勤员实施日常考勤。

2.3考勤员每天应如实处理考勤数据,月底进行小结,送部门领导审核签章。考勤记录于每月5日前报劳资部门。

2.4公司内调动工作的,考勤员应根据调令进行考勤记录。临时借用人员应由借入部门考勤。

2.5请各种假期(含调休)均应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经同意后方可用假。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假。

2.6上年度考勤数据(含离开公司人员)由部门保存一年以便查阅。

3依据

3.1作息时间

3.1.1公司实行每周工作五天,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星期六、星期日为休息日。

3.1.2因工作需要,或是因电、因水等原因,可调整规定的工作时间,更改工作日。

3.1.3根据国家和公司规定,员工享受下述法定假日:

a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b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c五一国际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5月2日、5月3日);

d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

上述节日,适逢每周公休日时,顺延放假。

3.2出勤:

3.2.1铃响准时到达工作岗位,没有缺勤现象的。

3.2.2中夜班考勤:凡按作息时间上下班的可考中或夜班;早班延点至二十三时的可考中班。

3.2.3因生产和检修需要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部门,应当在三天前将加班项目、人员名单报生产管理部门(检修的,同时报工程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后,送劳资部门批准。

3.3公假

3.3.1经部门领导批准的文体活动、居住地拆迁等(两小时以上需得到劳资部门批准)。

3.3.2初婚双方达到晚婚年龄(按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推迟三年以上),给予延长婚假10天。

3.3.3晚育者(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或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产假期间领取独身子女证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

3.3.4婴儿在一周岁以内,女方上班的每班可安排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具体时间由部门明确。

3.3.5符合晚育年龄的,经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男方可在女方产后一个月内享受护理假10天(一次性使用)。

3.3.6施行绝育手续的,经职工医院证明,手术期间的假期。

3.4缺勤

3.4.1探亲假

与配偶或父母分居异地的,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可享受探亲假。确认能否享受探亲假,具体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4.1.1见习期间的不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见习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见习期满的,从下一年度起开始享受。

3.4.1.2已婚者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一次,假期30天,双方不得重复享受;已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3.4.1.3未婚者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3.4.1.4当年结婚或离婚、配偶死亡至再婚前,符合探亲条件的,应在满一年后享受。

3.4.1.5根据路程远近,路程假另给。

3.4.1.6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的人员,探亲期间仍按病假工资支付。病假试复工期间使用探亲假的,试复工期限顺延。

3.4.1.7探亲者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书面申请,各部门要有计划合理安排本部门员工的探亲时间。

3.4.2婚假

从登记结婚之日起,半年内经部门、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假期为3天。外地的根据路程远近,路程假另给。

3.4.3产后假

晚育者经部门、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劳资部门批准,从“生产”之日起可休产后假18个月(含产假、晚育假)。有部分怀孕六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批准,可提前休产后假。但前、后合并不得超过18个月。

3.4.4事假

因事请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手续者,应持有效证明于上班后即刻补办。是否属特殊情况、证明是否有效,由员工所在部门与劳资部门共同确认。

审批权限:当月半天内由作业区或班组审核;当月3天内(含3天)由部门审批;当月3天以上由劳资部门审批。中层以上干部(含助理)请假由上一级领导审批。员工一次请假原则上不超过5天。

3.4.5病假

因病不能正常工作,应在病休前交出病休证明。职工医院原则上不予事后补开病休证明。非职工医院的病休建议,必须经职工医院转开后方有效。

连续三个月以上病假的管理:需续假或复工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讨论决定。试复工期内原病复发,试复工前后病假连续计算。

3.4.6工伤假

根据《无锡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程序》规定,经生产安全部门确认,职工医院根据伤势给假,何时上班,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职工医院提供的体检依据讨论决定。

3.4.7丧假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的父母死亡,可准予3天丧假。外地的可另给予路程假,交通费自理。

3.4.8迟到、早退、旷工

迟到:不按作息时间到达生产、工作岗位(铃响不到岗)。

早退:不按作息时间下班,提前离开岗位。

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离工作岗位;事先未请假,事后又无正当理由补假;工作时间无故不工作、不生产;应出勤时未出勤。

3.4.9缺勤计算:缺勤日与缺勤日之间若无出勤,称作连续缺勤。整月未出勤的称作全月缺勤。

4翻班

执行三班制或二班制生产的.,班次统一由部门领导安排,不得自行翻班。中班中途翻早班,中班可提前二小时下班,第二天早班准时上班。

5附则

5.1本规定中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探亲假、公假适用于公司正式在册员工。

5.2本规定若与上级规定不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由其出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

第四条  企业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出资人依法管理企业薪酬总额及企业领导人员、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二)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经济效益增长,薪酬总额增加;经济效益下降,薪酬总额减少。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薪酬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平均薪酬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政策及不可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不得作为增加薪酬的依据。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其他员工的薪酬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二章  薪酬总额的确定

第五条  企业薪酬总额由薪酬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薪酬两部分组成。

(一)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

(二)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年度实际发放薪酬总额情况;

(三)企业近三年平均劳动生产率及人均实际薪酬水平;

(四)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二年后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的总额为基础,参照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人员增减变动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薪酬总额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与企业净利润额挂钩。

新增效益薪酬=薪酬总额基数×(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薪酬浮动系数)

非充分竞争性企业及主要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企业,挂钩指标另行确定。

第八条  薪酬浮动系数根楼堂馆所建设据企业现有薪酬水平、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利税率、同行业人均薪酬水平、企业规模和行业特点等情况确定,一般控制在0.7以内。

第九条  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较大的企业,新增效益薪酬不得高于净利润增加额的50%,人均薪酬水平不得超过市劳动保障部门当年公布的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高位数水平。

净利润额出现负增长的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经济效益下降的幅度以负值确定,薪酬总额下降幅度不低于企业前三年平均薪酬总额的20%,员工个人薪酬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企业净利润额以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净利润额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和不合理因素后确定。

第十一条  企业和员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应当由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支付。

企业和员工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三章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下列人员:

(三)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资产规模、主营业务收入、职工人数及个人岗位等因素确定;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在基本年薪的0-2倍之间确定。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的具体确定,按照《*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府〔20*〕140号)、《*市属国有企业增量资产奖励股权暂行办法》(*府〔20*〕43号)执行。

第十五条  情况特殊、暂时无法开展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确需提高的,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情况,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推进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企业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方案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逐级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市国资委审核;年度职务消费情况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并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兼职人员的薪酬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人员,是指受持有国有产权的派出单位的委派(下称派出单位),在其子企业中兼职的人员。

经批准在子企业中任职、并已转移了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兼职人员。

第十九条  派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人员在子企业兼职,对确需在子企业兼职的,应当按照《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市国资党通〔2004〕4号)的规定,报经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条  兼职人员应当在派出单位领取薪酬,按照兼职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规定,将在兼职企业获得的薪酬作为管理费全额上缴派出单位。

第二十一条  派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同等职位人员的薪酬水平、兼职人员所兼职位及其职责履行情况等因素,从上缴的管理费中提取10%-50%补贴兼职人员。兼职人员在兼职企业没有取得管理费收入的,派出单位可以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兼职人员的具体补贴标准,由派出单位提出意见(如派出单位有上一级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须逐级审核),报市国资委审批。

兼职人员的总薪酬,应控制在派出单位同等职位人员的2倍以内。

第五章  薪酬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薪酬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年终决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初,企业应当在深入分析预测全年经营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拟订当年的薪酬预算草案。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预算及兼职人员薪酬预算,应当在薪酬预算草案中明细列示。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年度薪酬预算草案,应当送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查批准。

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薪酬预算,还应当由有关国有产权代表依法提交企业有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薪酬储备金制度,薪酬发放应当留有余地,以丰补歉。

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改变结余薪酬储备金的用途。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上年度的薪酬决算草案。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决算及兼职人员薪酬决算,应当在薪酬决算草案中明细列示。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年度薪酬决算草案,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查批准。

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薪酬决算,还应当由有关国有产权代表依法提交企业有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据市国资委批准的年度薪酬决算,对全年的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清算,超额计提的予以调整,超额发放的在下一年度扣回。

第六章  薪酬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计提和发放薪酬,不得超标准计提和发放。遇有特殊情况,须事先逐级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并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对其全资、控股企业的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超额计提薪酬的,超提部分冲减企业当年成本;超标准发放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超过标准部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篇七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

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经律。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公司属下各公司、企业的人事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由劳动人事部负责执行。人事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制定制度。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6、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7、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9、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春季: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节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依法享受节日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8)员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人事行政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5)对公司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辞退四种。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以上)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4)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5)浪费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6)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7)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窗、锁门的;

(8)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9)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10)工作时间打瞌睡的;对客户的态度恶劣的;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1)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5)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6)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7)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8)现金日记帐必须用固定一本帐,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9)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篇八

一、加强仓库保管员业务素质。提升仓库保管员的工作责任心。减少公司的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秩序。

二、鼓励公司员工正确有效、长期努力的工作。

一、全体仓库保管员。

二、本办法适用于xx家居实业有限公司、xx家俱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连锁企业。

一、奖励方式

1、嘉奖

2、通报表扬:一年内连续3次通报表扬计为嘉奖1次

二、奖励规则

2、通报表扬对象:业务熟练、工作态度端正、在担任仓库保管员半年内盘点零差异的情况。

三、奖励标准

1、通报表扬:部门内部书面通报表扬;

3、员工所受奖励与惩罚不可相抵。

四、奖励程序

2、奖金将由人资部向财务部门申请。之后交予员工所在部门主管进行发放。

3、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公司将予以全公司或部门内公告。并记入员工档案。

一、惩罚规则

(一)、甲类过失。作辞退处理。并向公司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记大过累计3次或在六个月中累计受到相当于2次记大过的处分;

3、乙类过失情形严重者。

(二)、乙类过失。记大过一次。并处以相应的罚金和赔偿金。

2、丙类过失情形严重者。

(三)、丙类过失。记小过一次。并处以相应的罚金和赔偿金。

2、丁类过失情形严重者。

(四)、丁类过失。视情节严重记申诫或警告一次。并处以相应的罚金和赔偿金。

三、惩罚标准:

甲类过失x

乙类过失x

丙类过失x

丁类过失x

容许差异金额(+/)超出容许差异金额

门店500/月保管责任人承担成本价的30%~60%

仓库300/月保管责任人承担成本价的30%~60%

5、员工如同时违反两项以上规定。将按“数过并罚”处置;如情节有轻重争议。由上一级主管判定为原则。

四、惩罚程序

3、惩罚之金额将在当月薪资中列出。并在下月或多月工资中予以扣除。(具体做法见上第三点)

第五条员工若发生有本制度未列出之奖励及惩罚情形者。仍得由所在部门主管提出奖惩申请。

第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若有未列事宜或涉及员工其他权利、义务之约束事项。本公司得依实际需要另行规定之。

第七条本制度经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公告施行。修正时亦同。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篇九

1、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及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逐级制订各岗位、各工种的生产安全职责、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

2、各部门对所属车间和班组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安全工作。

3、对录用的新员工,应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原则,按照规定和程序组织“三级”安全教育。

4、在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方法时,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组织对职工进行“四新教育”和培训工作;员工复工或换岗时,应组织进行“复岗”和“换岗”安全教育培训。

5、特种工种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有关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并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达100%。使用部门必须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和岗位训练。

6、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地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各部门的生产安全教育培训每月不少于一次;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六次。

7、各部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章指挥,按章作业,严肃劳动纪律,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8、各设备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定期对使用设施、设备、特别是特种设备的技术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确保完好率达到100%。

9、使用危化品的部门(粮食熏蒸使用磷化铝),必须严格按照危化品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和正确使用。

10、各部门应加强对生产一线、码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对有较大危险的作业现场必须有警示标志,并派专人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落实措施,予以整改。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应经常对生产一线的安全管理工作给予指导检查,并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以确保安全。

11、对从事有较大危险性的生产作业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使用年限及时更新。其他相关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12、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从事有较大危险生产作业、特殊工种以及特种设备操作等人员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预防和管理,定期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并妥善保管好有关资料。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篇十

1、工程负责人对所承建的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对发生工伤事故的工程负责人在公司给予20xx-5000元处罚。

2、工程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施工活动,不违章指挥,如强令工人违章操作,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3、凡对进场使用的劳力工程负责人必须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所需培训的人员造册报公司劳工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上岗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无证人员)上岗,给予工程负责人500-1000元的罚款,并责令无证人员重新培训上岗。

4、工程负责人必须提供工人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没有发给工人劳保用品的给予工程负责人500-1000元处罚,并强令补发。

5、工程负责人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搭设好工地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工程负责人未能按公司施工现场安全达标要求搭设各种安全设施,除安全生产奖罚实施处罚责令整改外,并给予工程负责人500元处罚;并补办验收手续。

6、工程负责人必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工地进行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工程负责人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文字形式批馈公司质安科。对工程负责人不支持有关部门进行安检,不进行整改的,公司在第一次限期隐患整改的基础上,除继续发出限期整改外,并给予500-1000元处罚;第三次仍未整改强行施工的,除强令其停要整改外,给予5000元的重罚。

7、工程负责人应按工程进度督促施工员做好安全内业资料,并要求施工员每月25日前准备好内业资料,以图公司抽检,如若安全年检或半年检,工地未能提供安全内业资料,给予200-500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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