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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研究 高速公路交安全管理制度(模板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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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研究 高速公路交安全管理制度(模板7篇)
2023-09-13 22:13:33    小编:XY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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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研究篇一

第五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第六条 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 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 

有四条以上车道的,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第三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第四条车道上或者向右顺延的车道上行驶。

第十七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超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转弯;

(二)不准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三)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

(四)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 

(五)不准右侧超车;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广告、宣传标牌。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四)不按规定停车的。 

(一)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的; 

(一) 载办不符合规定的; 

(二) 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行驶的;

(五)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六)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七)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身安全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与高速公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项工作。高速公路沿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物价和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定期对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交通事故易发路段,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即时采取改进措施。高速公路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高速公路的'交通设施和有关资源、数据应当共享。

第 二章 通行规定

第七条除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政管理、故障清理、事故救援等工作的人员和专用车辆、机具外,行人、非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教练车、试验车和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八条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故障车警告标志和合格的灭火器具。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前,驾驶人应当检查车辆的轮胎、燃料、润滑油、转向器、制动器、灯光、灭火器具和警告标志,并保证齐全有效。

第九条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配置安全带。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第十条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超速、超员或者超载。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外,其他部位不准载人。

(三)夜间行驶时开启超限运输示高、示宽灯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警示灯;

(四)按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和速度行驶。

第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应当按规定的车型和时速分道行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匝道、减速车道、收费站广场、服务区内和收费站通道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规定的时速。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在高速公路匝道、减速车道的时速不得超过六十公里;在收费站广场和服务区内的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在收费站通道的时速不得超过五公里。

第十三条机动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应当提前一百五十米至一百米开启左转向灯,并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从左侧相邻车道超车。高速公路的同方向划设两条车道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运机动车允许借用左侧车道超车,但超车后必须立即驶回原车道,禁止连续超车;同方向划设三条以上车道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运机动车不得使用最左侧车道超车,非紧急情况下不得驶入最左侧车道。

第十四条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通过交通事故现场、结冰路段、施工作业路段,以及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能见度不足五十米时,不得超车。

第十五条机动车变道行驶时,应当提前一百五十米至一百米开启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并在确认与拟驶入车道的前方车辆和后方来车都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再变更车道。

(五)不得在行车道内停车检修;

(六)紧急情况处理后需要继续行驶时,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相邻车道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行车道。

第十七条在高速公路设置警告标志时,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沿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侧行走。禁止以其他物品或者标志代替警告标志。

第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因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二)在本车道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处设置警告标志;

(三)立即报警,并协助清障单位做好故障车辆清理工作;

(四)因不能拖曳需要在行车道内修理的,迅速选择就近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修理。

第十九条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遇有前方交通阻塞、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停车等候、行驶,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或者在应急车道、路肩上行驶、停车。

第二十条除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机动车不得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在高速公路连续驾驶机动车时间达到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每次停车休息的时间应当在二十分钟以上。驾驶人在二十四小时内驾驶机动车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八小时。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发现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采用手势或者高音喇叭喊话等方式,责令驾驶人立即纠正或者将车辆引导到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广场、服务区等安全区域内接受处理。

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和人员应当劝返。对强行进入高速公路的,应当及时报警,由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汇总高速公路的交通流量、通行状况、施工作业、气象等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数据和信息,利用高速公路入口处和沿线设置的可变信息板、提示牌等设施及时发布,并提供给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使用。

第二十五条在遇有重大交通事故、自然灾害、路面积雪结冰、低能见度气象条件、高速公路抢修或者突发公共事件等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情形时,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规定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或者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公路法规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协助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疏导交通。

第二十六条在作出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或者恢复通行、开通高速公路的决定后,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指挥机构应当立即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通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迅速派出交通警-察赶赴现场,疏导分流车辆,维护交通秩序。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接到关闭高速公路的通知后,应当立即通知所辖收费站及时关闭高速公路入口和服务区出口。

第二十七条在采取和解除暂时中断通行或者关闭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措施时,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利用有关广播电台、信息服务台等媒体发布信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利用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和沿线设置的可变信息板、提示牌等设施发布信息。

第二十八条在跨越高速公路的桥梁以及人员能够通行设施的两侧设置的安全护网或者护板的高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状态。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在高速公路两侧种植的树木、设置的广告牌或者跨越高速公路架设的管线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车辆通行安全。

第三十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道路施工、养护作业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实行作业区域交通安全控制,使用反光锥筒和警示灯具。施工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和佩戴安全标志帽,并乘坐作业车辆出入作业区。

第三十一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进行爆破、焚烧物品、放牧等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严禁向高速公路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投掷物品。

第三十二条高速公路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先期处置工作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因查缉嫌疑车辆和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工作的需要,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高速公路收费站、机动车维修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有关信息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提供。

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用房提供方便。

第四章 交通事故处理与救援

第三十五条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救援联动机制,制定高速公路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在高速公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应当按规定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相互协调配合,迅速做好事故处理与救援工作。

第三十六条高速公路沿线的公安消防部门和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急救单位,必须按规定的职责和高速公路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方案,明确承担应急处置任务的人员和车辆,并适当储备相关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在接到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报警或者求助信息后,公安消防部门和医疗急救单位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进行救援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推诿。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立即停车、报警,抢救受伤人员;

(二)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保护事故现场,配合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派出交通警-察,在规定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迅速进行现场勘查和清理现场的组织工作,尽快恢复交通。

(二)作业人员穿着具有反光性能的工作服,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三)服从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现场组织、调度,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车辆拖离现场。

第四十条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认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涉嫌犯罪的,由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移送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并给高速公路造成损失的,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协助查验损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将依法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执法不公,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刁难、报复他人的;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出现交通事故、高速公路堵塞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时,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高速公路通行的当事人,应当在向其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依法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依法应当缴纳罚款的当事人,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应当向其告知缴纳罚款的期限、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被处罚人提出,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但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并由被处罚人签名。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研究篇二

摘要:公路运输的发展与石油供应息息相关。但据的数据,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达60.6%,因此为了实现公路运输的可持续发展,公路运输部门积极倡导节能减排。据此,本文从结构性因素出发,浅析公路运输的节能策略。

关键词:结构性因素;公路运输;节能

1增强公路设施整体水平

与20相比,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分别增加0.24万km、0.49万km、0.52万km、1.45万km和0.35万km,可见增速较为缓慢。因此,极有必要从如下方面来增强公路设施的整体水平:一是提高有铺装路面、高速公路等高等级公路的比重;二是深入研究交通标志设置、路网布局等如何影响行车的油耗;三是将节能参数加入新建的公路项目中;四是选用对车辆节能有利的道路建材;五是定期维保路面,以防路面受损而影响行车的节能效果。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应为上述节能措施的推行拨付专项资金。

2车辆结构优化

公路运输节能的关键是车辆,则应进一步优化车辆的结构,具体如下:一是建立完善的营运车辆准入和退出机制,并将车辆的油耗考虑其中;二是执行营运车辆油耗限值的强制标准;三是禁止使用耗能较高的车辆,并将老旧车辆报废更新制度落到实处;四是强制能耗高且排放量大的老旧车辆推出运营市场;五是完善客运车辆小、中、大型配套方案及将低、中、高档结合在一起,并在环保节能运力的开发及低耗高效车型的研发上投入更大的关注度,注意在研发中高级车型时,应将市场的需求度考虑其中;六是支持低油耗、大吨位的重型货车及低耗环保货运车的投运,并将高耗能的老旧车辆淘汰出市场;七是积极引发多轴重型的厢式车、专用车、柴油车及推广甩挂运输方式,从而鼓励整个公路运输行业都积极加入到节能行动中。

3企业的`集约化经营

公路运输节能的主体是运输企业。据研究发现,中小型运输企业具有量多、分散及资源消耗较少等特点,因此制约了节能措施的有效推行,同时节能减排的投入较大,则与中小企业的发展特点存在较大矛盾。据此,应尽快实现运输企业的规模化经济。但目前,我国公路运输企业的规模状况极不乐观,存在经营业户多及市场集中度低等问题。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运输企业应发展规模化经济,并尽快转向集约化经营方式,具体以分工协作为主;二是重视能量使用的准确计量,以期为运输企业实现节能目标创造基础条件;三是将节能目标纳入绩效考核中,并进一步完善激励政策来调动员工参与节能减排工作的积极性;四是创建交通节能信息交流平台,并组织学习成功的节能经验。

4车辆能源结构优化

汽车总量的增速与公路运输对石油的需求量密切相关,则应设法扭转车辆与石油的依存关系。通过与同排量汽油车相比,柴油车的节油率为30%,且可使co2的排放量减少25%,则我国应鼓励运输车辆向柴油化方向转变,这是实现车辆节能减排的重要途经。若要实现汽车燃油效率最大化,最为有效的手段是提高汽车燃油效率的强制标准,同时还应鼓励使用电力、天然气和生物燃料等新能源。目前,双燃料车在我国公路运输业中德占比非常低,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大力倡导使用高效率和新能源的车辆。其中,氢能源是一种贫民能源,而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将来应向插入式氢燃料电池混合动力汽车转向。

5建立完善的综合运输体系

综合运输体系的建立的目的是通过充分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的优势来降低公路运输对资源的占用率及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对此,在综合运输体系的要求下,应做到如下几点:一是在站场布局上,将不同运输方式的衔接与换乘考虑其中;二是在运输组织上,尽量满足乘客换乘与货物联运的实际需求;三是与轨道交通和城市公共交通等有效衔接。

6结语

综上,发展绿色低碳运输业是时代发展的要求,其应成为公路运输节能发展的指导思想,即在公路运输中,通过控制运输对环境的危害来净化运输环境及充分利用运输资源,从而实现低污染、低能耗和低排放的目的,并最终为缓解石油供应压力提供有利条件。

作者:李晶 单位:中国石油西北化工销售独山子分公司

参考文献: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研究篇三

乙方:

现因乙方承揽了甲方的综合库至瓦头坡公路工程的劳务机械施工,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实现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的目标,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生产安全责任,现依照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职责

1、认真贯彻、传达和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如发生安全事故,原则上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协调处理。

2、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乙方的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增加自己施工队伍人员的安全意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配备专人负责生产安全事务,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并及时查处安全隐患。

3、配置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标志服,安全警示标志牌(栏)等设施。

4、施工现场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施工与安全警示标志标牌,按日作好标志标牌摆放情况的书面记录以及用数码相机进行拍照以保存施工现场的状况并送呈甲方备存,直至工程竣工。

5、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安排专人对摆放的施工与安全警示标志标牌进行管理,发现倒地、损坏的要及时扶正、更换,发现丢失应及时补放。对不能修复的涵洞、危桥和损坏的路段除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外,两端还应设置禁止通行的障碍物。

6、车辆、人员密集的施工场地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以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畅通。

7、注意防火、防盗,凡对各种电器和机械设备进行安装和维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8、工地开工前,应与民工之间签订安全责任合同。

9、经常性地开展自检自查工作,及时查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同时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三、乙方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章操作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四、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研究篇四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直接关系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不仅涉及高速公路管理方和施工方的安全,更涉及通行在高速公路上全体司乘人员和周边环境的安全。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科学、协调发展,营造和-谐安畅的通行环境,本文将从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的实际出发,与大家一起探讨养护工作中的相关安全管理问题。

一、 影响养护工程施工安全的几大因素

影响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安全施工的因素可以分为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类。主观因素是指管理人员通过加强自身管理和对施工过程的相关控制等主观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的因素;客观因素是指由道路技术状况、驾驶人员、车辆状况、环境气候等因素的复杂性和随机性造成的,难以控制。高速公路施工养护的安全管理就是力图将可控因素控制在安全的范围内,并尽最大努力地去影响不可控因素,减少安全隐患。

二、加强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要做好养护施工的安全管理必须从源头抓起,并贯穿于养护施工的全过程。

(一)建立健全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是安全生产的保障。业主单位首先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法》、《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别是要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结合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实际,制定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其次,要与养护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合同》。制度的落实和执行要由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来保证。合同中,应对业主和养护施工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特别是施工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必须条理清晰,对违约的责任认定和处治措施可操作性强。

在制定相关制度的同时,还应制定相关的养护施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物资、设备,保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及时有效,降低生命、财产损失,减小社会影响,。

(二)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落实中,人的因素是首要的。各单位要制定紧密围绕本职工作的安全培训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把“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全员、全方位地提高安全意识。养护施工方应对下属各施工队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切实做好上路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提高上路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每一位员工都能了解到施工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保证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三)严把施工许可关

开工前,对养护施工单位的安全标志牌、警示灯、隔离设施等进行检查,对养护作业人员保险费、劳保费用等安全生产经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允许开工。养护施工单位应对本企业安全人员进行施工前集中培训,通过声像、图片、规章制度等学习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由专业人员讲解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施工中要注意的安全事项。特殊工种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能满足需要的,业主应对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确保在开工的源头就把好安全管理的第一的关。

同时,在开工前,还应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本身的电子情报板以及各收费道口入口提醒等方式渠道,向社会和通行车辆及时发布道路的通行情况及养护施工信息,这样可以提前分流车辆、提醒过往司机经过相关谨慎驾驶,减少安全隐患。

(四)加大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

业主管理人员在每天的道路巡查工程中,要重点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主要查看施工作业区标志摆放是否符合规范、安全员是否持证上岗、施工人员是否着防护服装、夜间作业是否开启警示灯,以及施工现场机械操作、材料物品堆放等。在巡查过程中,一旦发现违章施工等现象,必须立即现场进行整改,对整改结果进行认定,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允许恢复作业。除现场整改外,还应坚决依据《安全合同》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提高其违规成本。对于经教育和处罚仍继续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坚决清退出场,并将违规行为上报政府行业主管和安监部门,记录进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

(五)建立全员参与多方协作机制

随着管理体制的逐渐理顺,高速路政和高速交-警全面介入高速公路道路安全管控。高速公路业主应充分借助他们的管理力量,将自身安全管理与他们的管理形成一个联动整体,通过签订联动协议,协同作战,对养护施工单位形成全面、有效、多层次、不间断的有效监督管理。并针对各类突发紧急事件共同进行处置,做到反应迅速、处理及时、保障道路的安全与通畅。

上面简单陈述了影响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的因素及应采取的一些措施,究竟如何建立一个符合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的的保证体系、预防和减少养护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主生命财产安全,为过往司乘人员提供一个安全畅通的通行环境,还需要大家继续研究和探讨。

工程养护科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研究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是国家规划建设的上海至成都国道主干线中湖北段的最后一段,由于地形复杂,山高谷深,其工程建设任务艰巨,施工难度大。为确保该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保障国家财产和施工人员安全,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xx-x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业主”)是对整个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凡在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包括各合同段的施工、附属工程施工、进场便道施工、水上施工作业、货物器材储运和装卸、勘测作业、监理作业等)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是整个工程建设的重要保障。全体建设者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方针,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服从安全管理,严守安全规章,做到安全生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四条  本工程征地红线内施工现场实行安全联防治理,对于施工的特殊环节,重要部位以及隧道、大桥等施工区域实行管理。凡与土木工程建设项目无合同关系的单位和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负责进出场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登记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业主设立工程建设安全领导小组,设立常设机构安全管理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业主指挥长、承包单位项目部经理为第一责任人。业主和承包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各单位所属的处、科、室为第三责任人,从事具体工作的作业者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制订安全措施,健全劳动方案,加强安全教育,布置、检查、督促安全措施和制度的落实,负责重大事故的处理,并对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安全第二责任人是第一责任人的助手,其职责是全面负责所分管部门、区域的安全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组织安全会议,开展安全自检、自查工作,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  安全第三责任人负责检查、监督本部门或区域内安全措施的落实,加强本部门安全法规学习和安全教育,搞好现场施工作业的安全指导,协助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对现场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程、规范,时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作业,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并迅速整改,任何人不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批示或强迫现场操作人员违章操作,如因以上原因发生事故,指挥人或强迫人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  安全保障体系。各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施工单位要设立专职、兼职安全检查人员。

第三章  安全工作目标和内容

1、杜绝重在伤害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

2、无重大责任事故;

3、无重大安全隐患;

5、不得因施工对周边环境、建筑、设施等造成破坏;

6、无刑事案件发生。

第十二条  安全工作内容:

1、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用工、用电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防火防盗、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认真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同时应根据各工序施工特点,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各单位要制订严格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规章并加强各项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

2、强化“安全第一”的全员教育,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绝对不允许因生产而忽视安全,违者发生安全事故,应追究指示人或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3、各单位要将安全管理和综合治理纳入议事日程,努力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搞好文明施工。在布置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要布置安全工作,在检查工作(生产)的同时,要检查安全防范措施。

4、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自检、自查机制,做好原始记录归档工作,各施工单位都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确保结构的安全和施工方案安全可靠,要有安全方面的数据和设计计算书,同时,应附上有关人员的证件(复印件),在实施过程中,要查生产班组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查施工操作是否规范,高空作业、隧道施工应确保措施安全可靠,严禁违章作业。

5、各施工单位的施工设施和住地应有防雷、防风等措施,工地排水系统应安全有效,要加强各种器材物品的管理。水上作业和交通所租用的船舶必须证件齐全,技术状况良好。船舶租用单位是船舶的安全责任人,应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搞好安全管理。

6、各单位要健全安全教育机制,强化全员安全意识,定期召开安全教育大会,总结经验,分析事故的原因和教训,对造成事故者和隐患不整改者进行批评教育和惩处,要表彰先进,举一反三,达到教育的目的。

第十三条  当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操作规程,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机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和及时整改,施工作业班组要有安全隐患整改记录,对有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整改措施不当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受损或发生案件者,将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行政处理,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规程,规范,经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地段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应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性掌握气温、雨雪和汛情等预报,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第十七条  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  下挖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复查地下构造物(如用)的埋置位置及走向,并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中如发现有危险品及其它可疑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下挖,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爆破施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认真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规程》(jtj076-95)的有关规定,凡爆破施工均应严格规范报批程序,把好安全关。

第二十条  爆破器材的运输、存放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办理,施工单位领用爆破物品,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工程内容和公安机关审批的项目范围内使用,并指定专人看护,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施工用电、照明线路的电源线不准随意乱装、乱接,值班电工要经常进行工地现场巡查。施工单位自备的发电机房要制定专职值班制度,确保安全用电。

第二十二条  凡设置在工地的油库、仓库、财务室等是重点防火、防盗部门,必须确定责任人,指派专人值守,并配置安全消防器材和防盗设备,若因失职引起火灾和被盗,应追究保管人或责任人的一切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行事故报告制度,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危害工程安全事故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开展施救,并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监理单位和业主。

第五章  施工区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xx-x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各单位要制定措施,营造文明工区氛围,要加强与当地公安部门的联系,促进警民区创安全文明工区活动。

第二十五条  由业主所属安全处和地方协调处与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警民创建日常工作,组织有周边相关单位和村组及施工单位参与的治安联防组织,共同搞好创建安全文明工区和治安保卫协调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设置专门的保卫机构,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要健全并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并明确指定一定行政领导分管,日常工作由保卫机构或保卫人员负责,做到“看好门、管住人、守住财”。

第二十七条  治安联防组织应定期召开创建工作或治安联防会议,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工程建设者和周边村民的法制观念和自觉维护治安秩序的意识,不断总结经验、促进创建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问题由业主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一)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二)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二、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高速公路施工现场往往存在疏于安全管理的现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制度 

(二)做好安全检查 

(三)加强安全教育 

(四)增大安全施工设备投资 

(五)施工信息发布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研究篇六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乙方除遵守《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外,须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施工作业区安全防护和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提供技术指导;为乙方提供确保安全生产的环境条件。

第三条 对甲方等监督单位提出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问题,乙方必须积极配合,认真执行。

第四条 乙方按照甲方《涉路施工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经甲方审核通过的《安全施工技术保障措施》落实各项安全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施工作业前,乙方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和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__)和《广西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设置、摆放安全标志;经甲方路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 乙方如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一、施工期间随意拆除、改变安全标志位置,扩大或缩小作业安全区布控范围的按1000元/次进行处罚。

二、施工作业区未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和指挥交通,或人员不在现场的的按200元/人次进行处罚。

三、施工作业期间,人员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施工车辆、机械持有效证照,行驶、作业时应设置规范、明显的安全标志。如施工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装备,车辆或机械未持有效证照,行驶、作业时安全标志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按200元/人次进行处罚。

四、施工作业人员、车辆、机械设备及施工材料必须控制在施工作业区域内,擅自离开作业区的,一经发现按1000元/次进行处罚。

五、乙方必须遵守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防护栏、隔离栅的使用规定,施工期间如需开启,必须事先报甲方审批,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启,一经发现按10000元/次进行处罚。

六、乙方车辆不得在非安全区布控范围随意调头、逆行,一经发现将移交高速交警部门进行处理并从风险抵押金中按1000元/次进行扣除。

七、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及时清除施工洒落物的按10000元/次进行处罚;对于无法用人力搬运的坠落物,应立即向甲方报告,以便甲方采取应急措施,协助乙方处理。

第七条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按照《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给予甲方赔偿。

第八条 乙方施工完成后要及时清理现场,经甲方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撤除施工安全布控区域。

第九条 乙方应加强对施工便道的管理,如由于乙方疏于管理导致车辆利用施工便道逃避通行费的情况,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十条 遇有堵车、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及时疏导,同时向甲方报告,以便甲方采取措施保障车辆正常通行。

第十一条 乙方必须确保在 20__ 年12 月 15 日至 20__ 年 2 月 28 日的有效施工期间内完成在 梧州 至 岑溪 高速公路k 2791 + 630 公里至k 2793 + 670 公里处(左、右侧路段)的施工作业。

第十二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交纳施工安全质量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作为履行本协议及施工安全质量的保证。甲方将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对施工路段安全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乙方。根据需要,按照《涉路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对乙方下达《违约扣款通知书》进行处罚,罚金从乙方施工安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涉路施工段完工一年后,无施工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退还乙方剩余施工安全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 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三日内向甲方支付施工安全质量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剩余部分施工安全质量保证金于20__年1月15日前付清。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研究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管辖的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工作。省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交通、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农业、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 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七条 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机动车;

(四)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用于养护的专用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第九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第十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严禁超载;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载货不得超过核定载质量。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得载人。

客运机动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客运机动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半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四米。

机动车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物品时,必须对装载物严密封盖。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重要路口的适当位置设立车辆载重检测装置。

机动车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车道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车道和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六十公里。小型载客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一百公里。机动车进入收费站通道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五公里。机动车在服务区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前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标志或者标记标明的速度行驶。

第十三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并在加速车道内将车速提高到六十公里以上;驶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机动车行驶。

机动车驶出高速公路时,应当按照出口预告标志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后驶离。

第十四条 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一百公里。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一百一十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时速为九十公里;禁止大型客车、大型货车驶入最左侧车道。

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前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标志或者标记标明的速度行驶。

第十五条 机动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从左侧相邻车道超车。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允许借用左侧车道超车,禁止超车后继续占用左侧车道和在左侧车道内连续超车;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禁止大型客车、大型货车使用最左侧车道超车。

第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需要变更车道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车道的前方车辆以及后方车辆有足够的安全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

第十七条 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驶离原车道,停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内,并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最右侧车道与应急车道或者路肩的分界线上、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机动车排除故障后继续行驶时,应当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第十八条 机动车行驶中因发生故障不能离开原车道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本车道内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夜间还需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并立即报警。

第十九条 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时,设置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沿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侧行走。

禁止以其他物品或者标志替代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发生交通堵塞时,受阻机动车应当依次在行车道内等候,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驶入应急车道或者路肩。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掉头或者穿越中央隔离带;

(二)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三)骑、压行车道分界线;

(四)在匝道、加速车道和减速车道内超车;

(五)非因紧急情形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六)拨打接听移动电话、收看编发移动电话信息;

(七)观看影视录像;

(八)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车行驶不得超过四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二十四小时以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八小时。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收费站对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禁行范围内的人员和车辆不得放行;对在进出站口闯岗、闯卡,不听劝阻强行通过的,应当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及其收费站对公安机关查缉嫌疑车辆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巡逻检查,对存有交通安全隐患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应当通过喊话或者其他警示方式,责令其改正或者到高速公路出口、收费广场、服务区接受处理;遇有严重危及人身、车辆或者通行安全的紧急情形,可以责令其立即到指定的安全地点停车,予以纠正。

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治安和刑事案件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妥善处置。

在本辖区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处理交通事故、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进出本辖区和与本辖区相邻的收费站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六条 遇有自然灾害、路面结冰、恶劣天气、道路抢修、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情形,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限制通行的管理措施,并及时通报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

遇有前款所列情形,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疏导并尽快恢复交通。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配合。

第二十七条 遇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情形,采取限制通行的管理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关闭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予以执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现场指挥疏导车辆。

关闭高速公路涉及两个以上管辖路段或者两条以上相邻的高速公路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协调。

高速公路收费站接到关闭高速公路的通知后,应当关闭收费站入口,并设置必要的交通分流引导设施。

引起关闭高速公路的情形消除后,实施关闭高速公路的单位应当及时开通高速公路。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收集、汇总高速公路的交通流量、交通事故、车辆行驶状态、施工作业等与通行有关的信息,完善信息数据库,相互提供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不断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媒体、可变情报板等形式及时播发高速公路路况、气象、关闭、开通等信息。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联合建立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安全信息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布查询方式,方便公众查询。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发现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频发路段以及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必要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在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的广告牌、横跨高速公路的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交通标志或者标线、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应当保持良好状态;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修复、完善。禁止损毁和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新建高速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安装。

第三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的规定,实行作业区域交通安全控制,夜间还需放置红色示警灯或者反光锥筒。施工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佩戴安全标志帽,乘坐作业车辆出入作业区。作业车辆、机械应当悬挂明显标志,行驶和作业时均应当开启示警灯。

除日常维修养护作业外,进行养护施工应当事先通报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单位进行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应当事先通报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在施工五日前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发布公告,并在进入施工路段前的相关入口处和施工路段前方按照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公告标志牌。

第三十三条 除服务区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内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进入高速公路隔离栅内从事放牧、耕作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车辆应当在指定的安全区域停车。

第四章 交通事故救援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公安交-警、消防、环保、医疗急救、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等单位参加的交通事故抢险救援联动机制,制定相应预案,做到快速反应,及时救援。

第三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需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在本车道内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警告标志;驾驶人、乘车人应当立即转移到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完毕,应当快速撤除现场,恢复交通;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的,应当将事故车辆移至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 除清障救援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拖曳、牵引故障车辆或者事故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清障救援车辆执行清障救援作业时,应当开启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三十九条 处理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应当指出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上路行驶的;

(二)未按照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三)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移动电话、收看编发移动电话信息的;

(四)驾驶车辆时观看影视录像的;

(五)载运货物散落、飞扬、流漏的。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违反规定拖曳、牵引故障车辆或者事故车辆的;

(三)驾驶车辆行驶时低于最低时速规定的;

(四)驶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行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六)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八)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十一)倒车、逆行、掉头或者穿越中央隔离带的;

(十二)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内超车的;

(十三)骑、压行车道分界线或者在应急车道、路肩上行驶的;

(十四)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停车的;

(十五)未按照规定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十六)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七)大型客车、大型货车驶入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

(十八)连续驾车行驶未按照规定时间休息的。

第四十三条 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载货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一千元罚款。

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四十四条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物载客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二千元罚款。

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六条 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并责令其离开高速公路。

第四十七条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关闭高速公路的措施,致使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发生重大事故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二百元以下罚款,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并由被处罚人签名,同时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一)未按照规定将依法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的;

(二)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利用职权刁难、报复他人的;

(五)违法扣留车辆、车辆号牌、行驶证和驾驶证的;

(六)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号牌、行驶证和驾驶证未按照规定上交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条 对违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本条例未规定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坚持集中 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国道高速公路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环境 水土资源和文物古迹.

鼓励在高速公路建设中使用煤矸石 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弃物.

出让高速公路经营权的收入应当纳入政府财政,专项用于公路还贷和建设.

第十七条凡在本省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高速公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询、实验检测等活动。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 公路养护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进行正常的养护和维修,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实施养护作业,应当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养护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

高速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高速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高速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时,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作业交通控制,并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通过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减速并按设置标志行驶,服从现场人员的指挥。

第三章 路政管理

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应当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采取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线、标桩、界桩、及其他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填充高速公路边沟、开设平面交叉道口。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三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滴漏、流淌、抛洒任何物品;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装卸货物、上下乘客。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高速公路作为车辆的试车场地和教练场地。

第三十五条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需临时检验的车辆,必须停靠紧急停车带,并开启车上的危险信号灯,在车后一百米处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不能立即修复的,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拖入就近的停车场或者服务区,所需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三十六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开启危险信号灯,设置警告标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处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路管理机构现场勘查收集证据完毕后,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及时清除事故现场的路障,并按照规定收取清障费。

除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救援、清障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拖拽车辆。

第三十七条 高速公路监督检查车辆和清障救援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为通行车辆和司乘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服务。

第三十九条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三轮车、拖拉机、铁轮车、履带式车、全挂车、轮式专用机械以及设计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第四十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交纳车辆通行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审查批准。确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举行听证会或者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由省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收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票据,由省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管理。

第四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对拒徼、逃税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车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其通行,并责令其补交应交通行费;拒不补交的,可责令车辆停放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置车辆限速等各种标志标线。

雨、雪、雾等天气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时,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在高速公路出入口设置明显限制时速标志;遇有道路严重损坏或者出现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交通阻塞的,可临时调整车道,设置指示标志;严重影响车辆通行的,可以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提出,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共同发布公告实施关闭高速公路;也可以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共同直接发布公告实施关闭高速公路。

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得擅自关闭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附属道路。

第四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的经营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截留、占用或者挪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高速公路或者高速公路附属道路上设卡、收费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得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擅自占用高速公路用地的;

(三) 事危及高速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 车辆擅自在高速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六)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桩、界桩及其他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建设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补拆除的,由省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拆(清)除,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能拆(清)除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清)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设平面交叉交通道口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引水、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活动,造成高速公路及设施损坏、污染或者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关,接受调查处理。对当场不能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责令车辆停放指定地点,待调查处理后车辆发可驶离。

第五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高速公路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交通安全、通讯、收费、监控、服务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附属道路,是指专用于连接高速公路与其他道路的公路。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订的《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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