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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篇一
为进一步完善矿区卫生管理制度,特制定《塘冲煤矿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每周由矿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织一次全矿卫生大检查,每月综合评比处罚,为提高了矿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水平,进一步加强了卫生管理。同时,不断加大文明卫生教育工作力度,安排专职卫生监督员,对矿区卫生工作进行巡回监督,从而为职工家属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一)清洁工必须每天清扫自己分管的区域,每少一次扣20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由施工个人或单位负责清除;否则罚款200元每次。
第三条 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矿区域内生活垃圾清扫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民必须按矿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池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点。
第五条 生活垃圾实行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池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第六条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丢放。
第七条所有门面和居民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遵守矿环境卫生规定,不得随地乱倒、随手乱丢垃圾,否则,罚款5元每次。
第八条任何个人不得将有损文明的大、少便等脏物混入生活垃圾中,否则,罚款50元每次。
第九条 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搬动、拆除、封闭和损坏,否则,赔尝损失另罚款200元每处。
第十条 生活垃圾运输必须做到密闭化,保持整洁、卫生和完好状态。生活垃圾在运输途中,不得扬、撒、遗漏,否则,罚款20元每次。
第十一条 矿对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服务实行收费制度。矿委托福利队其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个人收取服务费,并逐步向居民征收环境卫生管理费用。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任何店面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制止、检举和控告有功人员按10元每次奖励。
第十三条 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对治理矿区生活垃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二)不按当地规定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
(三)影响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围环境整洁的;
(四)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处理设施的;
(五)垃圾运输时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的;
(六)严禁放养家禽、兽,对在矿区流窜的家禽、兽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有随时捕杀的权力,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作出处罚决定后可以申请矿保卫科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在矿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涉及环境保护和卫生方面的工作,依照有关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塘冲煤矿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篇二
一、科、队长为所在卫生责任区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本单位全体人员落实环境卫生工作。
二、各科队每日上班前应对本单位办公地点及卫生区进行打扫,每周二、五组织卫生大清除,否则每次罚该单位负责人50元。
三、逢盛大节日和矿重要活动日,各单位要及时积极主动把责任区打扫干净,否则罚负责人100元。
四、办公室每周二或周五上午9点负责组织卫生大检查,不组织罚办公室负责人50元。
五、每周的卫生大检查由办公室、调度室、后勤科参加,不按时间参加的部门,罚部门负责人50元。
六、严禁在矿院内的宣传栏、公开栏、墙壁上及其它公开设施上粘贴广告、启事等,违者一处罚责任人20元。
七、严禁在有禁烟标志的地方吸烟,否则每次罚当事人100元。
八、严禁在矿院垃圾箱内焚烧垃圾或树叶,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九、禁止穿越花坛、花圃、草坪、绿化带,攀折花草树木,乱扔杂物,如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十、绿化责任区花草树木没有做到正常浇水、锄草、松土、施肥、剪枝、防治病虫害等工作,如发现花草树木枯死罚该区责任人100元。
十一、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废旧塑料袋等,每发现一处罚责任人20元,一个烟头10元,如找不到责任人,对该区域负责人进行处罚。
十二、责任区内门窗、玻璃有灰尘,地板没拖干净、墙壁有积灰、蜘蛛网,垃圾不清理,办公桌、椅、柜没有擦净,灯具、吊扇、脸盆、牌板面有污迹、屋顶有杂物等,每处罚责任人20元,落实不到人罚责任区负责人。
十三、办公用具(文件、报纸、杂志)摆放不整齐,奖状、锦旗吊挂不规范,管理制度牌板悬挂不标准,罚单位负责人50元。
十四、办公楼卫生间、楼梯、扶手必须保证一天三清理。卫生间冲刷不干净有异味、尿垢、便迹、地面有积水,扶手有灰尘,楼梯台阶踏板下有杂物,台阶不干净等每处罚卫生保洁工10元。
十五、卫生间、洗脸间上下水管道应保持畅通,如发现向下水道投放堵塞物造成下水道严重堵塞的,罚责任人50元。
十六、不按指定地点冲刷机动车辆,造成污水漫流或遗弃垃圾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
十七、不履行扫雪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十八、严禁用工作衣和灯带向墙壁上摔打,在干净墙壁上乱画、踏脚印等,如发现每次罚责任人100元,落实不到人罚该区责任人。
十九、严禁从楼房高处向外泼污水,从楼上向楼下抛弃废旧物品及垃圾,如发现罚责任人50元,并责令其清除该楼下所有垃圾,落实不到人罚单位负责人。
二十、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不按矿规定随处倒垃圾,不按规定时间清运垃圾或堆放点无人管理造成二次污染的,每次罚50元,并责令其立即清理。
二十一、如发现损坏环卫设施及卫生设施的.除照价赔偿损失外,每次罚责任人50元,落实不到人罚该区负责人。
二十二、后勤科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或应立即拆除的有碍矿容矿貌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行动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
二十三、发现阻挠环境卫生人员工作或者检查工作的,每次罚款50元。
二十四、在上级单位来矿检查中因卫生工作未做好受到点名批评的单位,每次罚款200元。
二十五、卫生检查组每月进行一次总评,评出前两名为红旗单位,对评为红旗单位的奖该单位100元,评出最后三名为黄旗单位,黄旗单位的罚该单位100元,从当月工资中兑现,评出结果由办公室于每月五号在矿调度会上通报。如果当月卫生状况较好,经领导同意可免设黄旗单位。
二十六、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由办公室、调度室、后勤科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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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篇三
为进一步完善矿区卫生管理制度,特制定《塘冲煤矿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每周由矿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织一次全矿卫生大检查,每月综合评比处罚,为提高了矿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水平,进一步加强了卫生管理。同时,不断加大文明卫生教育工作力度,安排专职卫生监督员,对矿区卫生工作进行巡回监督,从而为职工家属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一)清洁工必须每天清扫自己分管的区域,每少一次扣20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由施工个人或单位负责清除;否则罚款200元每次。
第三条 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矿区域内生活垃圾清扫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民必须按矿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池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点。
第五条 生活垃圾实行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池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第六条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丢放。
第七条所有门面和居民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遵守矿环境卫生规定,不得随地乱倒、随手乱丢垃圾,否则,罚款5元每次。
第八条任何个人不得将有损文明的大、少便等脏物混入生活垃圾中,否则,罚款50元每次。
第九条 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搬动、拆除、封闭和损坏,否则,赔尝损失另罚款200元每处。
第十条 生活垃圾运输必须做到密闭化,保持整洁、卫生和完好状态。生活垃圾在运输途中,不得扬、撒、遗漏,否则,罚款20元每次。
第十一条 矿对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服务实行收费制度。矿委托福利队其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个人收取服务费,并逐步向居民征收环境卫生管理费用。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任何店面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制止、检举和控告有功人员按10元每次奖励。
第十三条 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对治理矿区生活垃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二)不按当地规定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
(三)影响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围环境整洁的;
(四)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处理设施的;
(五)垃圾运输时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的;
(六)严禁放养家禽、兽,对在矿区流窜的家禽、兽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有随时捕杀的权力,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作出处罚决定后可以申请矿保卫科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在矿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涉及环境保护和卫生方面的工作,依照有关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塘冲煤矿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篇四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各矿井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核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键康档案资料,公司或矿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日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每年按煤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执行。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篇五
一、管理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三、管理职责
1、安全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施工生产单位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2、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3、劳资科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各基层单位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5、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
1、安全科及各基层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每年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
2、各基层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3、各基层单位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4、各基层单位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施工生产成本。
五、报告程序
1、凡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安全科报告,当确诊为职业病的,由安全科及时向矿部领导汇报,同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2、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市疾病防控中心诊断。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4、当安全科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建立员工职业病健康档案。
5、各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本单位的疑似职业患者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患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六、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科。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我矿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铁矿所属各基层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劳资科与已进、新进铁矿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铁矿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资科、安全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公司安全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8、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科。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我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铁矿下属各基层单位在工艺改造或采用新工艺后,新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均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施工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
(三)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二、铁矿安全科在接到报送资料后,认真组织对所报职业危害因素场所监测,如需监测机构配合,由铁矿安全科负责协调。
通过监测,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并分析危害程度。
铁矿安全科根据监测、分析结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向铁矿综合办公室汇报,提出相应措施和建议,并按照指示监督落实。
三、铁矿安全科应及时整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安监局职业安全科备案。
四、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铁矿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铁矿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劳资科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铁矿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三、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铁矿定期邀请卫生、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基层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5、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各基层单位培训情况应每年11~12月报矿部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6、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四、各基层单位应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铁矿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需得到矿长的批准后实施。
五、每年按铁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六、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铁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七、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一、总 则
1、为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施工生产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给企业员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简劳保用品),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以规范工作工作标准化。
2、劳保用品不是福利待遇,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它的重要意义,除了个人带头外,要教育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并做到合理、正确使用。
3、对劳保用品的配发,各基层单位要认真掌握,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和擅自提高发放标准,对贯彻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经济责任考核内容,由施工生产技术部总调度实施检查监督。
二、 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发标准由施工生产技术部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加强防护、节约实用的原则,按照员工岗位的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性质的不同编制,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劳保用品的采购、库存和发放由材料部组织实施。采购的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其数量根据各基层单位的需用计划、结合资金情况和适当库存严格控制。库存用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变质。
3、劳保用品分长期使用和日常消耗两大类,日常消耗用品(如肥皂、洗衣粉、毛巾、手套等)每月5日领取、直接发给个人;长期使用的由个人保管,集体使用的上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和保管,对长期使用的劳保用品要建立登记卡,由领用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登记卡保存在劳保用品库,由保管员管理。
4、员工在公司内部工作调动,卡物随岗位转移,待用品到期时按所在岗位新标准发放;员工调出公司(或离职),劳保用品按领用时间折旧,从结算工资扣除,不再交回,同时注销登记卡。
5、婚、事假或其它原因,停止工作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停发季度性用品。
三、几种劳保用品发放的特别规定
1、安全帽
(1)根据所在岗位的特点,发给本人,但离开岗位,必须交回单位,否则按价扣款。
(2)安全帽在使用期限内经耐压冲击试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3)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配发柳条帽,其它人员配发塑料帽。
(4)非因工私自损坏者、按折旧年限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按原价两倍处罚。
2、雨衣、雨靴属季节时间性备用品,根据实际需要发给单位、集中保管。
(1)雨衣使用期为五年,雨靴三年,在此期间如使用人岗位变动,但雨衣雨鞋不得带走,留给所在单位。
(2)非因工私自损坏者,按折旧年限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按原价两倍处罚。
3、特殊用品,如电焊、耐酸、耐高温手套等,按材料领取,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非因工损坏的照折旧价赔偿,发现与铁矿外进行交换的按原价三倍处罚。
四、其它规定
1、保安人员服装按有关规定配发,日常消耗品按铁矿机关人员标准发放。
2、外线电工配发安全带,集中保管。
五、附 则
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一、总则
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施工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施工生产中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本规定适用于铁矿下属各基层单位。
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各级领导要将防尘、防噪音、防砼气中毒,防物理伤害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施工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职业危害监测工作。
2、监测工作依据铁矿安全科监测管理办法和上年度统计数据,结合工艺变化,写申请提交监测部门监测。
3、基层单位作业场所的粉尘,每年申请监测一次,呼吸性粉尘建议每季度监测一次,其他职业危害按照铁矿相关规定执行。
4、施工生产监督单位健康监督员要坚持每天检查粉尘、噪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基层单位要定期分析粉尘、化学毒品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温措施。
6、要加强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数据及技术档案管理。
7、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三、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安全科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预案应有职业卫生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内容。
四、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安全科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安全科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安全科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八、安全科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九、安全科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安全科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十一、本规定解释权归铁矿安全科。每年按铁矿规定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铁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四、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新工人入厂必须到规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要将体检情况存入个人健康档案。
2、对接触粉尘、噪音等危害职业的人员必须要进行上岗前、在岗时、离岗前的健康检查。
3、从事职业危害的人员,公司每两年组织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健康体检。
4、生产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5、生产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
6、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7、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必须如实、无偿提供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8、生产单位发现疑似作业病、职业病人时要及时向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报告。
9、生产单位要根据公司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和保健措施。
10、公司、分公司职业卫生档案设专人负责管理,不得随意损坏、丢失、传播,永久保存。
11、 各种记录材料要按规定及时存档,并进行分档归类管理。
12、档案的调阅应经单位负责人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批准。
13、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五、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各分公司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
2、生产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要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
3、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班组长汇报,班组长要向车间汇报,车间要向分公司值班经理汇报,值班经理要向公司指挥中心或者值班经理汇报。
4、发生事故后,生产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5、对在事故中遭受职业危害的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
6、公司、分公司要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施行分级管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
一般职业危害事故由分公司安全科调查处理,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由公司安全部调查处理。
7、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公司要根据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8、各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
9、如发生重大职业病事故,公司要及时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10、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1、公司职业健康管理科负责对各单位进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
2、对各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3、定期对生产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4、每月要对井下生产作业场所进行两次粉尘监测,对选场车间每月进行一次粉尘监测。
5、分公司要对作业场所卫生环境不定时巡回检查,保证作业场所清洁、干净。
6、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员定期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要求现场作业人员整改。
7、班组长要经常对作业岗位防护设施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
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督促岗位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9、生产单位要对劳动防护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10、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或措施进行整改。
11、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七、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总则
为了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开展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发展,制定本操作规程。
施工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职业危害有:粉尘、噪声。在施工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班组。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2、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目录》;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
《噪声作业分级》;
《施工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3、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危害程度及卫生标准
3.1粉尘
3.1.1产生的原因:粉尘主要是破碎系统在破碎矿石及皮带传送过程中出现,如在破碎机附近及皮带运输各运转点,其影响程度与工艺设计、破碎设备及通风除尘设施等的条件有关。
3.1.2危害程度:粉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
3.1.3职业健康卫生标准
产生粉尘浓度卫生标准为:1mg/m3
3.1.4主要涉及岗位:破碎岗位、皮带岗位。
3.2噪声
3.2.1产生原因:主要来源于各设备在运转过程中由于振动、碰撞而产生的机械声和由风管、气管中介质的扩容、节流、排汽、漏汽而产生的气体动力噪声以及磁场交变运动产生的电磁性噪声。主要有球磨机、破碎机、振筛机、发电机等。
3.2.2危害程度:给人带来烦恼,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长期接触强噪声会引起听力下降、神经性衰弱综合症等病症。
3.2.3卫生限值
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a)
职业接触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
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db(a)
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db(a)
3.2.4主要涉及岗位:破碎机岗位、球磨机岗位、振筛岗位。
4.职业病防护措施
4.1防尘措施
4.1.1粉尘制造设备应有效密封,不得向外泄漏粉尘。
4.1.2各除尘器应有效备用,在输料设备、破碎设备运行时,其相应配置的除尘设备应投入使用。
4.1.3输料皮带每隔若干米装一喷头,根据粉尘扬起情况喷水防尘。
4.1.4各输料皮带运转站设置缓冲锁气器、密闭装置和除尘系统,皮带、地面设水冲洗设施,及时清洗地面灰尘。
4.1.5在粉尘较多区域佩戴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4.1.6对长时间在粉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4.2防噪声措施
4.2.1设置消音器。
4.2.2各值班室应采用适当的隔音措施。
4.2.3进入噪音区域佩戴耳塞。
4.2.4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
4.2.5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5.职业病危害应急措施
5.1粉尘
5.1.1粉尘污染较为严重时应迅速撤离至通风良好的地方,用清水冲洗口、鼻。
5.1.2隔离泄漏污染区,限制人员出入。
5.1.3联系相关岗位调整运行方式,控制粉尘产生。开启通风换气设备,降低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必要时采用雾化水进行降尘处理(但必须满足电气设备的防潮规定)。
5.1.4参与处置人员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并根据粉尘的性质,选戴相应的防尘口罩。参与处置人员若发生头晕、胸闷等不适反应,应及时撤离到空气清新区域休息,有条件给予吸氧。
5.2噪声
5.2.1发生噪声危害症状者,迅速撤离至安静的地方休息。
5.2.2造成耳朵听力下降、身体不适等情况到医院接受治疗。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篇六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1、每月由人力资源科提报本月全矿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计划,仓库根据需求计划提报采购计划,并报相关领导审批。
2、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实行定向采购。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
1、劳动防护用品到货后,保管员要依据合同、协议、装箱单等有关凭证,进行认真的验收。验收工作要做到既准确又迅速,不拖延,一般要求1—2天验收完毕,并认真做好验收记录。
2、验收人员要坚持原则,做到无到货记录不收,质次价高不收,无合同计划不收,无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安鉴标识和检验报告的不收,来路不明不收。验收当中必须严肃认真,根据所到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及用途,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验收,做到准确无误,确保质量。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短缺、损坏、质次或者数量价格与凭证不符的现象,应及时与有关人员或领导取得联系,及时进行退换索赔,或拒付货款,正确处理后方可入库。
4、验收完毕后,要立即办理登记建卡、记账等一系列入库手续,以便于物资的合理保管与保养,并做到账、卡、物、资金四对口。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
1、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必须做到分区分类保管,做到“五五摆放,五十成行”标志明显,过目知数,并努力做到“三勤”“十不”。(即勤清点、勤整理、勤保养。不锈、不潮、不冻、不蛀、不霉、不腐、不变、不漏、不爆、不坏)
2、保管员必须掌握所管用品的理化性能,全面掌握其保管保养规程,及时注意气候变化,严格控制库内温度、湿度,注意通风,采取各种吸潮、排潮、防潮措施,及时避免温湿度对物资的侵蚀影响,保证所管劳动防护用品完整无损。
3、库存劳动防护用品要采用“四号定位”的不定期管理方法,即做到库房、料架、层数、货位的.统一,物资编号及库区的区号、排位必须有明显标记,并和账页编号、序号统一起来,以利于物资的盘点发放。
四、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管理规定:
1、各单位要设置专人负责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工作,并建立详细的发放记录明细表,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能够按时发放给职工。
2、劳动防护用品是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必备护具,每个职工要遵守使用制度,自觉保护和使用防护用品,使其品物尽其用。对虚报冒领、无故丢失,损坏变卖防护用品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和必要的纪律处分。
3、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在生产劳动时间内穿用,调离本单位的员工,领取的防护用品未到使用期限的,要按规定收回其防护用品;单位内部调动的员工,可根据新工种(岗位)的发放标准,办理转移和发放手续。
4、凡享受劳动护品的职工,严格按规定的工种领取防护用品,不准一人享受多工种标准的防护用品或随便换领其他工种的用品。
5、防寒服的发放时间为每年的十一月至次年的三月末,其他时间不予审批发放。
6、员工因伤、病等原因休假时间满三个月者,缺勤(旷工、事假、学习、借用等原因)满二个月者,原领的防护用品停发并停止计算使用年限;肥皂、毛巾、线手套、粗线袜、口罩等防护用品,本月未出勤者停发。
7、对在有尘、有毒、噪声大等环境或机电等特殊作业地点需要配备或增加劳动防护用品的,可根据生产作业地点的环境需要,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人力资源科审批后,可领用或适当增加。
8、劳动防护用品领取单据开出后如有丢失者,无论什么原因概不补发。对因故丢失防护用品且不能自己解决的,可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根据其使用期限和程度给予折旧交款,由财务部门入帐。
9、对肥皂、毛巾、手套、粗线袜、口罩等物品的发放,要以区、科、班填写护品领用人员名单,每月集体领用一次,个人审批原则上不予办理。
10、劳动防护用品用于员工工作过程,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及时领取,年内有效否则作废。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篇七
各煤矿企业,徐州监察分局,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一、认真组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
2012年是《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也是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的第一年,贯彻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对加强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煤矿企业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履行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二、严格贯彻落实新发布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47号令、附件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49号令、附件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50号令、附件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51号令、附件4)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实施,现转发给你们,请各煤矿企业及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涉及到的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详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69号、附件5)。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7号令、第49号令、第51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其他有关规定,煤矿职业病防治的监察工作、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监察工作以及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察工作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三、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要求
1、为煤矿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管理办法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台相关规定后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2、省外具有甲级资质和省内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经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执法监督处登记备案后,方可在江苏煤矿开展资质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工作。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煤矿企业开展的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报告须报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执法监督处备案。
4、备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一月份向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上年度业务工作总结,不报或逾期未报的注销备案。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备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几点要求
1、各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明确职业卫生分管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职责,修订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装备,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日常检查和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内容,使煤矿职业卫生工作有序开展,切实保障煤矿职工职业安全健康。
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要定期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各类取证、复训班的培训课程中必须包括职业卫生内容,且取证培训课时不少于4学时、复训培训课时不少于2学时。
3、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4、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并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煤矿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和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应齐全、完整,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5、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7、加强职业病及职业安全健康信息统计汇总工作,确保数据准确、真实、有效。
8、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审查,对未按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等开展职业卫生工作的煤矿,不予延期和变更换证。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篇八
一、矿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
1、总工程师负责通风、防尘等管理技术工作。
2、工会主席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3、后勤中心负责厂区职业病的预防,查体计划的制定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协调。
4、工会组织参加职业病的劳动鉴定、监督职业病职工的有关待遇落实。
5、通风科负责全矿的通风与防尘,矿环保科负责粉尘监测及厂区公共场所噪声的监测。
6、综合办公室负责职业病的劳动鉴定及工伤职业病保险待遇的执行。
7、物资供应处及综合办公室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管理。
为做好职业病危害预防工作,下列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1、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所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费用。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费用。
3、职业健康监护费用。
4、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
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卫生设施的更新和维护费用。
6、职业卫生各种管理措施、制度的建立和检查费用。
三、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1、实行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2、聘用劳动者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合同中注明。
3、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并掌握对职业病危害的'防护知识。
4、在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如下内容: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5、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四、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1、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2、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并参加职业卫生培训。
3、培训实行颁发合格证制度,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4、不定期邀请上级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培训指导。
5、培训人员不得以各种理由脱离培训。
1、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
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配备要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情况确定,可以单独配备,也可以综合配备。
3、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4、管理人员要定期对防护进行检修,使之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要设立专门的储存放置箱,做到一人一箱,并要及时更新,做到防护的有效性。
6、对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投入运行之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以及职业卫生管理所需的经费,列入工程预算列支。
1、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实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2、必须设立专门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关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
3、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人员档案必须做到一人一档。
4、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到档案的及时更新。
5、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到档案的内容完整,信息准确无误。
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失损害,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
(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
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必须以最快方式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和卫生局及防疫站。
3、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5、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的事故和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5)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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