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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实施方案一览(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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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实施方案一览(优质5篇)
2023-09-14 11:08:07    小编:梦幻泡

为了保障事情或工作顺利、圆满进行,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在案前得出的方法计划。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资源的利用、时间的安排以及风险的评估等,以确保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以下就是小编给大家讲解介绍的相关方案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实施方案一览篇一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实施方案一览篇二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应考人员,是指根据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试题安全保密员、监考、主考、巡视等人员和各级考试管理部门有关考务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法规准确。

第五条 各级考试管理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按规定将手机设置为关闭状态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进行身份验证的;

(五)擅自进行冷、热启动、复位及其他与考试无关操作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打开或运行考试软件外的其他软件或系统的;

(七)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八)翻阅参考资料的;

(九)使用非指定的草稿纸的;

(十)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参考资料的;

(二)互相交换草稿纸、参考资料等,或将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三)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四)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不严格按报名条件把关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未按规定验证应考人员身份的;

(四)擅自为应考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五)提示或暗示应考人员答卷的;

(六)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七)未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八)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四)故意损坏考试用计算机或考试系统软件的;

(五)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六)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七)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八)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九)擅自更改考试服务器时间导致试卷未在规定的考试时间段内解密的;

(十)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考人员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当场发现应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所有的证据材料,填写《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生违纪违规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拒签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管理部门。

对没收应考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当填写收据暂留保管。

第十四条 考试管理部门对违纪违规的应考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纪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

对应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管理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告知应考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及时送达被处理的应考人员。

第十五条 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的应考人员,考试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向其所在单位或学校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按照本规定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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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实施方案一览篇三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三)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第二十条 按照本规定2年内或者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实施方案一览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实施方案一览篇五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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