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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买卖合同纠纷一般判(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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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买卖合同纠纷一般判(通用8篇)
2023-09-25 03:38:10    小编:飞雪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买卖合同纠纷一般判篇一

代理人就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6月30日人民法院诉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如下答辩:

一、根据原被告双方订立的《钢材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的结算方式,垫资单价与不垫资单价有显著的差别,垫资单价为网上价+248元/吨(合理利润+垫资利息),非垫资单价为网上价+176元/吨(合理利润),两者每吨相差72元。这说明,垫资行为不是免费的午餐,原告通过垫资获取到了超额的利润,这种利润,远远高于同期同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按照通常情况签订合同,应当对垫资款与非垫资款这两种行为作出区分,即垫资部分为利润+垫资利息,非垫资部分仅存在利润就可以了,这最为公平合理。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作这样的区分,把两者完全混同起来,不仅两个月的垫资款按网上价+248元/吨结算,而且未垫资部分也按网上价+248元/吨结算,明显有悖于公平和诚信原则。这说明原告在合同签订之初,就有利用被告资金紧张或困难的处境,有乘人之危之嫌。

二、一个违约行为,只能承担一个违约责任,即一事不两罚,这是一般的违约责任承担原则。但是,本合同中,原告不仅通过垫资行为获取了超额利润,而且通过两个违约条款,即第十条第五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重复计算了对被告违约行为的赔偿数额,这明显违反了民事责任填补损失功能的原则。而反观该合同对原告的违约责任约定,仅在第十一条第一款中作出了约定,这个约定,正好与对被告违约行为的约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相对应,即原告的权利是被告的义务,反之也然。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该合同重复对被告的违约行为进行了约定,原告通过这种方法,将获得不当得利,明显不当,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责任的形式不是当事人可以任意确定的。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殊性决定了该部门法律责任的特殊性。而同一法律部门的种种责任形式又各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

而该合同对滞纳金的约定,明显有悖于法律的规定。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到《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未见到有哪个条款,将滞纳金规定为一种责任方式,因此,这种当事人自已任意创设的责任,有违法律规定,根本无效。这就好比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违约,需将手指剁给另一方一样,决无一点合法性,理应不受法律的保护。

事实上,滞纳金是因逾期向国家缴纳各种费用而需额外缴纳的金钱。它是一种行政责任形式,只能对逾期向国家缴纳费用的行为适用,因而只是违反行政行为的责任形式。违约金则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金钱。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只能对于违约行为适用,因而只是违约的责任形式。滞纳金与违约金有着本质的区别,是根本不同的两个概念。违约金、滞纳金分别规定在不同的部门法中。违约金是平等主体间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滞纳金则是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的规定而承担的行政责任形式。正是由于滞纳金不是民事责任形式,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据。因此原告要求滞纳金这一主张不能支持,法院理应驳回起无理要求。

四、被告认为,抛开该合同中对滞纳金的无效约定不说,单就对未付款5%的违约金约定也过高,明显不妥。主要理由是,原告在未垫资的合同单价中已获得了超额利润,因此,在违约部分中,不应再获取额外利益。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削减。

综上所述,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合同的滞纳金约定条款无效,并且按未付款金额的3%计算违约金数额支付原告。

买卖合同纠纷一般判篇二

一、关于举证期限。

我收到原告的诉状时,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证据。在开庭时原告突然出示证据,使我无法做到充分的辨认和答辩。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没有转给我原告的任何证据副本。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影响了我正常行使答辩权。我认为,法院在立案时没有要求原告必须提供证据、并按照被告的数量提供证据的副本,有程序上的过错。这一过错也影响了答辩人的诉权。

虽然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在开庭时递交新证据,但是,原告递交的、在当庭请求质证的不是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而是在起诉书中应该附录的证据。因此,我认为,要求我仓促质证,是不公平的。

我认为,在开庭时原告递交证据,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原告逾期举证为由,不接受原告的证据、不进行质证。现在我也知道我有权利拒绝进行质证。但是,因为我的法律知识很欠缺,接受了质证。这是很遗憾的。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我的质证和答辩质量,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现在,按照公平的原则,我请求:

、请求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责令原告将提交给法庭的全部证据同时递交给答辩人一份。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给予举证期30日。

、请求在答辩期内允许答辩人补充证据。

、在答辩期内,如果答辩人认为需要提起反诉,请求法庭考虑反诉请求。

二、协议有效。

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和第一被告之间在20__年4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

、合同是否有效,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本协议没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个有效的协议。这里需要特别强调指出:法律规定的第五项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规定排除了部门规章和其他低阶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从一般的民事行为来看,行为是否有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七种无效民事行为。本协议不属于这些无效行为,因此,本协议是一个合法的民事行为。

所以,答辩人认为,合同是合法的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原告诉请“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在原告的诉状中提到“国务院的相关法规”,没有具体所指。答辩人认为,这也说明根本就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原告的诉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对原告逾期递交第000000号房产证的意见。

、房产证的填发日期是20__年6月19日。也就是说,这个房产证可以证明,从20__年6月19日起,原告取得了协议房屋的产权。这正说明,原告在20__年6月19日之前没有产权证明。

、既然原告提交的房产证已经证明了20__年6月19日之前原告没有产权证明,就应该作出结论,原告对协议的合法性没有诉权。

、通俗的解释。

购买二手房过户以后,购买人会拿到一个新的房产证。显然,这时购买人以新的房产证主张:“这个房子从古来就是自己的”,并且要求出卖人退款,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假如购买人提出这样的请求,社会公众会认为购买人的精神是不正常的。

我希望法庭对违反常识的请求依法驳回。

在这里我郑重告知原告和第一被告:对以欺骗的方式获取00000号房产证的行为,我们必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予以纠正。

四、原告应该知道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签订协议、履行协议的事实。

原告诉称:“是在明知被告没有房产证且未经实际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购买该处房屋的。但是,原告对这个事实,没有举出任何证据给予证明。无法说明答辩人是怎样“明知”的。

相反,原告和第一被告是父子关系。从原告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和第一被告的居住地是相同的,都是“北京市××区三区5号楼2门402号”。若说第一被告“未经实际产权人同意”,从常识上看,是不可能的。另外,房屋交付长达四年,接近五年,长期在一起居住的原告对第一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察觉,也是不可能的。原告在这么长的时间内,特别是在交付房屋这个重大的事实发生时,从未作出任何反对的表示,对答辩人也从没有主张过任何权利,这就说明原告的诉称,是无稽之谈。

在第一次开庭中,审判员曾经询问在哪里居住、在哪里工作、哪一年结的婚,等等。我认为,审判员是从公正、公平的角度出发,探求原告是否是否存在“应该知道”的事实。

众所周知,法律上的“应该知道”,是一种推定的“知道”。因为,很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却坚称对法律事实“不知道”,以此来推卸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上规定了“知道”。这个“知道”是一种主观上的表示。这种“知道”是自己承认的,属于法律上的“自认”。所说的“应该知道”、或者是“不应该知道”,是社会公众的判断。如果是社会公众按照正常的思维认为,当事人应该知道,尽管当事人断然自称“不知道”,那么法律仍然以其“应该知道”处理。这就是“推定”其“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代表的是社会公众的判断力。设置“推定的知道”,目的就是为了制裁“瞪着眼睛说瞎话”、“揣着明白装糊涂”的人。所以,法官在这种情况下是社会公众判断力的代表,是公众良心的代表。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答辩人认为,其中“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就是体现社会公众正常思维和社会良知。“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是向社会昭示判决体现了公众的意愿,接受社会的检验、监督。

从庭审来看,原告没有具体说明,对这样一大笔巨额财产,自己作为财产的所有权人,是如何进行占有、控制、管领、照看的。没有说明是在什么情况下、在何时发现了房屋被第一被告人出售的。也没有说明,是在什么情况下、在何时发现了第二被告人占有了属于他的财产。没有阐述任何“故事情节”,也没有任何证据反映以上事实是存在的。原告无法对这些问题作出说明,就不能证明其主观陈述的“不知道”。在没有证据对其主观陈述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其主观陈述的“不知道”就是不合理的,不合情的,是违反社会常识的。按照我国的审批规则,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答辩人认为,在利益驱动之下,原告违背良心,妄图欺骗法庭,通过法院的错误判决谋求非法的利益,是不能得逞的。我坚信法官能够代表社会公众的正常判断,绝不会故意偏袒一方,滥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四、原告恶意诉讼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答辩人认为,原告恶意诉讼的原因是看到当前协议房屋的价格上涨,希望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达到其推翻协议、获取高额利益的目的。但是,答辩人认为,这个目的是完全不能实现的。答辩人相信,人民法院会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和法律的规定,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依法处理本案。

前面提到,第一次庭审中当事人一致认为,本案协议签订时,买卖双方是互不相识的。因此,这是一个正常的买卖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不可能让利给答辩人。同时,也没有任何理由促成出卖人明知房屋将来涨价,将自己的巨大利益让度给买受人。可知,买受人是以当时、当地正常的房屋价格购买的。答辩人没有任何“占便宜”的可能。答辩人是一个最普通的老百姓,无权无势,不可能胁迫,也不可能欺诈,更不会仗势欺人低价购买。购买协议房屋时,这里的环境还是比较偏僻、各方面的条件也都不是很便利的。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经过四年的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才出现了今日的繁荣。这种繁荣造成了协议房屋的增值,也带来了利益上对原告、第一被告的诱惑。这是出卖人、买受人事先都没有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显失公平的立法理念,公平不公平,是以签订合同时的市场情况进行判断的。这样规定,既是立法人的观念,也是社会常识。更是法院维护公平的基础。是维护社会交易稳定性所必须的。例如,目前市值甚高的集邮热品“猴票”,面值也不过是5角。如果现在邮政局说“我以5角出售,价格太低”,并以“维护公平”为由,要求以5角钱回收“猴票”,那就不符合社会常识,而是一个天大的笑话。

很遗憾的是,出卖人就是想虚构事实,通过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占便宜,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答辩人认为,这样的笑话,在当今的法庭是不会出现的。

五、驳原告关于缔约过错责任的观点。

即使从原告的立场上看,如果主张合同无效,在追究缔约过错责任时,第一被告应该是全部责任的承担者。因为,第一被告是否具有处分协议房屋的权利、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权利,第一被告才是最清楚的。相比而言,答辩人作为局外人,对原告、第一被告家庭中的财产关系,无由得知。根本就不可能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原告诉讼的“买卖合同纠纷”,也是不适当的。因为,原告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原告没有诉权。原告请求的应该是第一被告人的侵权责任。按照原告的逻辑,原告只能,请求第一被告承担对原告的侵权责任。答辩人是善意买受人,没有任何法律责任。假如按照原告的逻辑去推论,也是答辩人有权追究的缔约过错责任。在答辩人为善意买受人的情况下,第一被告人无法承担返还房屋的法律责任,只能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该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以当前的市价计算。

但是,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非常混乱的,违背了正常的思维。完全搅混了各种法律关系。答辩人认为,这或者是出于无知,或者是出于故意,将正常的、合理的法律推论弄得一塌糊涂、似是而非。其实,起一切观点都是错误的,无法成立的。

另外,原告请求第二被告退还房屋却不提让原告之父退还已经收取的价款。难道是打算白白占有答辩人的钱财吗难道这样的请求也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还有,既然认为合同无效,那么为什么不请求第一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仅让第二被告承担责任,这岂不是很不正常吗因此,原告的请求缺乏公平诚信,是昭然若揭的。

五、拆迁安置的惯例。

庭审中,当事人一致认为,争议房屋是因拆迁安置兴建的。按照当前的征用农村土地、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的惯例,一切合同都是和家庭的家长签订的。当初,家长有申请宅基地的权利申请建设房屋的权利,相应的也就有协议约定相关拆迁利益的权利。本案的基本事实,也是如此。基于这个惯例,答辩人向法庭提出了由原告、第一被告举证的申请。

从实际出发,原告家庭在签订了一系列的协议以后,过了很长的时间,才办理房产登记的手续。这时,才去确定房产证的登记人。此前,从法律意义上说,因拆迁所得的一切财产均属于。不属于原告。至于原告是家庭人口之一,包括是独生子女,只是考虑给的补偿因素当中的一个。例如,我们国家没有给“独生子女”本人的照顾,只有对生育“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在庭审中,原告之父,第一被告陈述的独生子女补助的20平米,也是因为和妻妻子执行了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得到的鼓励。不是因为原告自己执行了计划生育,阻止了其父母再生育,使自己成为独生子女。这不是很简单的事实吗试问:“你妈、你爸计划生育了,和你原告有什么关系”将父母应该得到的奖励,通过混淆法律关系的方法,用以加强原告的权利,也是很可笑的。

在正式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指定登记人的名称为原告,是在协议出售房屋之后。这就是故意违约、故意违法、故意制造纠纷。有鉴于此:

六、答辩人保留追究第一被告刑事责任的权利。

如果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实际上就是原告认为其父和答辩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其父亲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答辩人购房款的行为,这正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

因此,答辩人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若原告取得了胜诉,答辩人将依照民事判决书向检察机关请求追究第一被告的刑事责任。另外,如果侦查获得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在骗取答辩人房款中,包括签订购房协议、办理房产证、起诉要求答辩人退房中,第一被告人和原告是通同协力的,那么,原告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诚然,法律科学是高深的科学。没有经过深入的学习和研究是难以掌握的。即以房屋买卖、拆迁等等,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著书立说,洋洋洒洒的形成宏论。这给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了广泛活动舞台。因此,一些居心不良的人也在试图将法律演化成恶意诉讼的道具。但是,当今的法院、当今的审判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日益提高,将法律当作实现不法目的的道具,是难以实现的。法院不会在大天白日之下,作出让群众无法接受的判决。从这个意义上述,无论判决的法理依据多么的高深,从社会常识来说,必然是简单明了的。这样,判决才是构建良好社会风尚的助力。反之,如果出现了违背“天地良心”的判决,就绝对不会“案结事了”。

答辩人认为,法官一定会维护社会诚信,不会支持狡诈、唯利是图、巧取豪夺。

请尊敬的审判员采纳我的答辩意见。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买卖合同纠纷一般判篇三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房屋(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转让该房屋的一致同意)坐落于建筑面积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

二、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总金额__万元

(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

三、乙方于__年__月__日向甲方支付首付款__万元

(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

待房屋过户后公积金贷款支付剩余房款__万元

(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

乙方保证房屋过户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四、甲方应于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之时,将上述房屋及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接收。接收后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归乙方行使,该房屋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讯费、网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五、甲方负责将该房屋所有权更改给乙方所有。办理产权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并保证不管以后房价如何上涨,绝不反悔。

八、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甲方保证在房款付清时,将房屋交付乙方,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

九、甲方及配偶共同拥有一套住房,办理房产证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及配偶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__年__月__日

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现有甲方在敦厚村委修形村一宅基地,面积约200平方米的一块土地上建房造屋后转让于乙方,该块地为集体土地,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该房屋为七层,乙方购买的房屋为该单元的西半个单元,从地起第二层,住房加楼梯间的面积为125平方米,楼上为赵厚芳,楼下为车库,东面为刘传燕房屋,南面为刘传燕房屋,西面为敦厚村房屋,北面为县妇幼保健院。柴间为该栋楼的北面,楼梯间起第二间,面积为平方米,东面为,南面为,西面为,北面为。总面积为平方米,总计人民币为壹拾柒万元整。

二、该房屋为砖混结构,甲方必须达到国家建筑标准(乙方有权请质检人员检查质量),若有质量问题,必须由甲方维修,维修由甲方负责。

三、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将该房和柴间的使用、出租、买卖、占有、公摊面积等权利一转让给乙方,永远有乙方所有,如以后可以办理集体转国有土地的手续,则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办理所涉税收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该房屋转让后,如政府规划需要拆迁,所得补偿款按本栋楼各户购房所占面积统一分摊。

五、甲方负责水、电到户(开房费由乙方负责)负责安装室内铝合金门窗和进户门。

六、乙方必须预付购房金计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剩下的在办好土地证和房产证后全部付清。

七、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望双方自觉遵守,否则,出现问题由造成方负全部责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概况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市____街____巷___号______(小区)___栋___单元___楼___号的房屋___间(套),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类型___出租给乙方作___使用。装修及设备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个月,甲方从___年___月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个月或空置__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 租金、交纳期限和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元,交纳方式为____支付,计人们币(大写)____________元(元)由乙方在___年___月___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以后每个___月付款一次,应在付款期末前___天支付。

第四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

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

2.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暂住区域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交纳水、电气、收视、电话、卫生及物管等费用。乙方的民事纠纷均自行负责。水、电、气底数各是:水____吨,电____度,气____方。

第七条 甲方收乙方押金____元,乙方退房时,结清水、电、气费,交还钥匙后,由甲方退还乙方押金____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___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___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第九条 免责条款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1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到期自动作废。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住址: 住址:

日期:

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件号码: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有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见房产证;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出卖人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电梯、楼顶、装修、卫生间、院坝、其他设施、设备,转让给买受人,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二条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款,房屋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元,总金额人民币 元整;房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为: 乙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_______(大写)

元,(小写)

元。该定金条款的约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款的调整。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

第一期: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付人民币_______ 万元;

第三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币_______ 万元。 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第五条

1、甲、乙双方定于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2、双方定于

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3、甲方应在

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4、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 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在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双方约定,该费用由 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 除本条第二款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

第八条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房产过户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的总额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 超过3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第九条、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3%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甲、乙双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则双方提出申请的时间为该房屋所有权按的转移时间。

第十一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十二条 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__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 __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__ 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自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 址:

地 址: 现住址:

现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甲方为______省_____市_____区/镇________居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情况

该房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座落: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村。设计用途居民自住用房 ,建筑结构 ,建筑层数为____层。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该房房土地来源为:农村集体土地划拨 ,房屋建于_________年使用至今为______年。

第二条 该房屋价款规定

该房屋按照协商以总价计算,价款为_______万元,计_______元(大写)

第三条 房屋交付日期

经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付清甲方房款_______日内方可交付。甲方在将房屋交付乙方时如遇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时,且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处理: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第四条 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如甲方无异议,乙方将在合同签订_______日内按一次性付款形式付款。

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述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约定为:

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房屋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万分之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述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约定为:

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万分之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房屋质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房屋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特别是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需要达到国家关于房屋居住的要求),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乙方在房屋主体结构完好情况下,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 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力延伸的规定

该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利由甲方保证为本人所有,且甲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按照合同规定将所属房屋售于乙方。乙方作为购买者享有该房屋及其土地使用的一切权利,且双方需声明乙方在购买该房屋后,拥有对于房屋及与其不可分割的土地的任何处置权利(包括被征用、改造、迁移产生的赔偿或者其他形式所产生的赔偿均由乙方所得,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且甲方后代不得对乙方及其后代进行追偿)。

该合同由双方所在村委会给予认可,甲方应将该房屋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转交于乙方,乙方在法律规定和适当机会下将其作废,并在村委会的证明和市/区政府规定的条件下重新办理乙方对于该房屋的农村集体使用证。

第九条 公证人的规定

本合同在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村村委会的公证下签订,双方对于村委会的公证给与肯定和赞成。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买卖合同纠纷一般判篇四

房屋买卖在人们生活中较为普遍发生,为此而产生的纠纷及诉讼也较多,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对合同效力的认定,笔者据此谈点看法。

一、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备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关于该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关于曹根田与张仁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政策、法律的请示报告》中已作出批复:《意见》第五十六条的精神只适用于解决《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即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已于1983年12月17日发布实施,故在此前有关房屋买卖纠纷的解决,适用《意见》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此后的有关纠纷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

二、房屋买卖合同应采取何种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房屋买卖合同应采用何种形式才有效,目前意见不一。有人认为书面形式的合同才有效,但也有人认为在合同其他要件满足的条件下,只是口头形式的合同也有效。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认识到在我国房屋买卖合同是法律许可唯一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特殊买卖合同。所谓“特殊”,是因为房屋买卖合同除了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性:1、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指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的房屋;2、房屋买卖合同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协议;3、房屋买卖是就房屋不动产所进行的交易,其法律调整不仅适用合同法,而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次,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据此,可以看出,我国对城市私有房屋的买卖其合同形式的规定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不是口头形式。那么,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又是如何规定的呢?目前,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个漏洞。但对究竟应采取何种形式,并非不能找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9日对《关于范怀诉郭明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批复中指出:“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立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从以上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屋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能成立,但对此也不能绝对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故在此种情形下,合同也能成立。

三、如何理解《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出,买卖房屋必须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其所有权的变更方生效。此处的“登记”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是否一个意思,笔者认为,此“登记”并非彼“登记”。《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的“登记”指对合同本身进行登记,相当于登记备案的意思。某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生效要经过特别程序后才产生法律效力,如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外合作经营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从这一规定也可看出,《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所规定的“登记”,是对合同本身的登记,未履行登记手续,则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四、如何理解房屋过户登记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

对买卖双方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按约定交付房款及管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有人认为,应在办理过户登记后合同才生效,其理由一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二是未办理过户登记则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以第一种理由来否定合同的效力是站不住脚的。但究竟如何理解过户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依法律行为而使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以绝对办理登记为必要,如不进行登记,即使有物权变动的事实,但在法律上也绝对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从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合同是否有效与所有权是否转移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无必然联系。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单方责任未履行成不得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因为这些责任的实际负担人不是仅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承诺履行,更主要的是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而这些责任与合同密切相关,履行这些责任既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又是对方开始履行合同的基础保障。

因此,这些是合同有效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而不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构成要素,并不能因该义务的履行与否而决定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不久前发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此规定指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问题,应当属于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合同管理措施,不是确认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解释》对此予以明确,避免了司法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之间的冲突。从这一解释的精神也可以看出,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过户登记与否对合同本身的效力并无影响,故前面所说的第二种理由也不正确。

五、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能否购买该组织成员的房屋

在城镇周边地区,具有城镇户口的人购买周边地区农村住房的现象较为普遍。法律对能否买卖并未明确禁止,但因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故该买卖合同又具有特殊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和变更,故审查买卖是否有效要看其房屋宅其地使用权的转移是否经过合法批准。农村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一般应以合同的实际履行为标志,必须经当地土地所有者村、组同意才发生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纠纷一般判篇五

买卖合同编号:

合同立协双方

出卖人:

注册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注册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厂房出售买卖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厂房基本情况:

1、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弄______支弄______号______号厂房平方米,土地面积_____平方米,按房产证为准。

2、土地使用权限为_____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到____年___月___日止,实际年限按产权证为准。

二、厂房价格:

1、厂房价格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总成交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以下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日内支付总成交金额的%即元;

余款在产权证由甲方变为乙方后日内结算并给付。

2、分期付款

签约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

其余房款应在产权证由甲方变为乙方之后日内结算并给付。

四、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在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按建筑面积结算差价。

五、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

1、属于现售厂房的,甲方应在_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厂房交付乙方使用。

2、属于非现房销售的,甲方应在_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厂房交付乙方使用。

3、甲方承诺与该厂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于____年___月___日前通水

于____年___月___日前通电

4、甲方保证销售的厂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保证本厂房没有销售给乙方以外的其他人,保证该厂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收到限制交易的情况。

六、其他费用

1、本厂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和税费应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2、物业服务费元/平方米·月,由乙方承担;

3、电费按元/度计收,遇电价上调除外。

七、其他规定:

1、甲方在工业厂房交付后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3、乙方所购产权房可以自由转让或出租给其他方办业,但必须通知管理方,受让或承租方企业可以以本厂房地址进行工商注册。

4、厂房内土地属批租,厂区内按现有的设施配套使用给乙方,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搭建简易棚及房屋,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搭建必备的简易棚手续。

5、乙方所购房屋不得拆除,不得在其中举办高污染、高用电量的项目。

6、乙方在所购房屋内组织生产、经营或生活必须遵纪守法,恪守管理制度,照章纳税,按其交付各项规定费用。

7、乙方使用的用电和用水增容量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予以协助办理,增容费用由乙方向有关部门按规定交纳。

8、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确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过程后,则乙方有权支配和使用该厂房,甲方无权干涉。

10、本厂房的质量保修期为交付后一年内有效。

八、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乙双方和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年_月_日

签约地址:

买卖合同纠纷一般判篇六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

地址:

共有人:

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铺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铺,现定名暂定名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__________。

第二条商铺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铺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__________。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铺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铺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地下一层号商铺。

该商铺平时作为商业用房,战时无条件服从国家需要。

该商铺属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层数为地下一层。

平方米。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铺价款:

该商铺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千百拾万千百____拾元整。

第五条套内建筑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铺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据实结算房价款;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部分,买受人按约定的单价补足房款;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部分,出卖人按约定的单价返还买受人。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鉴于人防工程的特殊性,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不予计价,双方同意对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部分互不找补。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在年月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的,出卖人给予买受人占付款金额%的优惠,即实际付款额为_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分期付款

买受人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出卖人或汇入出卖人指定的银行

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千百拾万千百____拾元整;

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千百拾万千百____拾元整。

3、按揭付款

买受人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千百拾万千百____拾元整;

买受人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千百拾万千百____拾元整;

买受人付清前述首付款后,应按银行要求持有关材料于_年月日前到银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

4、其他方式

_________。

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买卖合同纠纷一般判篇七

联系方式同上。

联系方式同上。

被告1:******

住所:惠州市南坛******楼

电话:

被告2:******

住所:惠州市惠城区******

电话:0752-***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1向四位原告赔偿返还定金10万元。

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9.6万元。

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以上三项合计70.6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4月11日签订《购房合同》,买卖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室的房屋,总楼价298万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书范文。合同第三条约定“买卖双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10天内前往银行递交申请借款所需的全部资料,逾期视为违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银行的提前还款及原告的'借款手续,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理会。

原告为了全面履行合同,于20xx年11月1日向被告发出《催促办理银行提前还贷的通知函》,催促履行合同。

***于20xx年12月1日明确表示不将物业售予原告,而***于20xx年12月30日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将物业售予原告,原告便于20xx年1月1日发出《通知函》确认相关事实。于20xx年1月7日发出《再次通知函》再次确认相关事实。

***于20xx年1月9日明确表示:如果要继续履行合同,则必须将房价总款从298万元提高到350万元,原告便于20xx年1月11日发出《通知函(第四次)》确认相关事实。

被告对原告发出的四封函件至今未有任何回复或对上述相关事实提出异议。

被告收取定金后不依合同条款将物业售予原告,已严重违反合同。根据合同第11条约定,被告除返还定金外,还需按总楼价的20%支付违约金。以及第13条约定,支付原告产生的律师费。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月日

买卖合同纠纷一般判篇八

房屋合同纠纷是指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售房广告引起的纠纷、认购书相关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相关纠纷、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延期办证的纠纷、惩罚性赔偿的纠纷、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与房屋按揭关系的冲突与协调、有关包销的纠纷等。

同名图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部,分别由法律出版社和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处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农村房屋等各类合法性质的房屋。

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就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一般以"认购书"、"订购单"、"意向书"等形式表现,且多约定了定金。商品房预约合同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状况、商品房总价款、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定金条款等内容。

购房者签订预约合同可以防止其他买家抢购自己中意的房屋,又能暂缓付款,以冷静思考或筹措资金;开发商签订预约合同可以锁定购房者,有利于按计划售房。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屋价款的合同。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广义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包括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委托给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并向中介机构支付酬金的合同。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是指经济适用房所有者将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

是指农民将农村自有居住性房屋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行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涉及农村宅基地的问题,对合同效力需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确认。

原告:陈瑶瑶 女 汉族 1988年01月24日出生 身份证号:110104198801240825 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张春鹏 男 汉族 1969年08月10日出生 身份证号:132929196908103430 住址: 联系电话: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的违约赔偿人民币2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7月25日,原告经北京市嘉禾家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与被告签订了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10号楼16层1908a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交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50000元。

双方同意,被告应配合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即2012年8月25日前)办理完毕该房屋过户事宜,原告亦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网签及后续房屋过户事宜,被告均以各种借口予以拖延,导致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任何过户手续。按照约定,被告拖延逾期办理过户手续视为违约,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的违约赔偿人民币200000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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