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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的利与弊(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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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的利与弊(汇总8篇)
2023-09-27 22:17:20    小编:XY字客

制定计划前,要分析研究工作现状,充分了解下一步工作是在什么基础上进行的,是依据什么来制定这个计划的。计划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计划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员工持股计划的利与弊篇一

为规范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威股份”)20xx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四)员工择优参与原则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需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标准,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二条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应为在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工作、领取薪酬,并与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为通威股份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为通威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人员;

(3)为通威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核心骨干员工。

2、参加对象的名单及各参加对象的认购份额由公司总经理拟定,经董事长审核,由董事会批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参加对象: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

(4)在公司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包括但不

(5)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4、符合前述标准的员工依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条所规定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第三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股计划资金账户。未按时缴款的,该持有人则丧失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利。

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持有人将按其每期归属的标的股票权益额度和比例,承担其相应的融资本金归还及在融资期限内的融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利息等)。

为36000万份,信托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购买和持有标的股票及现金类产品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优先份额按照预期年化收益率(实际预期年化收益率以最终签订合同为准)和实际存续天数优先获得预期固定收益,信托计划收益分配和终止清算时,优先份额的分配顺序位于次级份额之前,次级份额为信托计划中优先份额的权益实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对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进行差额补偿,并承担信托计划项下的补仓义务。

第五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规模

以信托计划的规模上限90000万元及20xx年12月14日收盘价11.81元/股测算,信托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的上限约为7620.66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约为1.96%。信托计划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含各期)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1%。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六条员工持股计划的预留份额

为了公司可持续发展及不断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需要,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不超过25200万份的次级份额,由公司董事长刘汉元先生代为持有。该预留份额将主要根据在20xx年、20xx年和20xx年业绩考核结果将其分配给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核心骨干员工。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部分预留份额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员工。若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预留份额未授予完毕,则该剩余预留份额由董事长刘汉元先生自行负责处置。

第七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为36个月。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锁定期满后,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5、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等情况,导致信托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第八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定锁定期(即信托计划持有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信托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2、法定锁定期满后,信托计划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卖出股票的时机和数量。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第九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

币性资金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第十一条员工持股计划期的考核办法

为了更好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使得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保持一致,针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设定了针对持有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指标,对持有人个人在20xx年、20xx年、20xx年三年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只有在达成相应指标的情况下,持有人才能获得相应的持有份额。

个人绩效考核以公司现有的绩效管理体系为基础,绩效考核依照本办法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考核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关键业绩指标、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公司内部考核等级及相应等级所占比例如下所示:

考核等级a(特优)b(优)c(良)d(合格)e(不合格)

如果持有人业绩考核为d级,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的

50%权益按照其自有资金部分原始出资金额强制转让给管委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如果持有人业绩考核为e级,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权益按照其自有资金部分原始出资金额强制转让给管委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第十二条持有人的权利和业务

实际缴纳出资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员工,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除预留份额外,每份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权益。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按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及其收益;

(2)依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参加持有人会议,就审议事项按持有的份额行使表决权;

(3)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持有人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5)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董事长代持的预留份额放弃员工持股计划表决权,不享有持有人权利中第(2)

及第(3)项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

(3)按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投资的风险;

(4)遵守生效的持有人会议决议;

(5)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力机构。除预留份额代持人外,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参与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1)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会议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1、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此后的

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

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3日前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3)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

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拟审议的事项,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5)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

知至少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2、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2)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1份额具有1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选出3名持有人组成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为:

1、发出通知征集候选人

(1)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向全体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

首次持有人会议的议案需征集并选举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中说明在规定期限内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提名。该提名的征集至会议召开前一天截止。

(2)单独或合计持有计划份额占计划标的股票权益3%及以上的持有人有权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一。

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函(单独或合计持有3%及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签署)应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召集人。

2、召开会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

(1)持有人会议按持有人会议规则召开。召集人公布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

候选人结果及有效征集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持有人每1元计划份额对单个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有1票表决权。

(2)持有人会议推选2名持有人计票和监票。管理委员会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等额依次确认当选管理委员会委员。

(3)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期限自当选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之日止,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变动时,由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第十六条管理委员会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名。管理委员会委员

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4)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员工持股计划法定锁定期及份额锁定期届满,办理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变更、继承登记;

(9)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代表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

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和地点;

(2)事由及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9、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10、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2、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3、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情况;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14、管理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七条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拟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进行融资时,由持有人会议审议决定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相关融资,并由管理委员会拟定具体的参与方式,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设立的信托计划而享有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

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九条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1、法定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2、法定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

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日与

相对应股票相同。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配。

3、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或用于抵押、质

押、担保、偿还债务。

4、存续期内,未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有的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转让。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5、收益分配:标的股票锁定期内,在有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

个会计年度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持有人按所持份额占标的股票权益的比例取得收益。

6、现金资产分配:标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的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有权根

据市场情况,将部分或全部标的股票出售收回现金,收回的现金不再用于投资,应当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离职处置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受让人,转让价格按照“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当日收盘后其所持份额的公允价值”和“个人实际出资成本”孰低的原则确定,由受让人向上述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人员支付转让价款,若受让人暂时无现金支付转让价款,则由公司董事长刘汉元先生先行垫付:

1、持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辞职或擅自离职;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递交辞职申请或擅自离职的当日。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的当日。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的当日。

4、持有人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

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聘;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解聘通知发出的当日。

5、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发出的当日。

6、持有人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上年度业绩考核不合格;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考核通知发出的当日。

7、持有人作出其他有损公司利益行为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发出的当日或公司书面作出处罚通知的当日。

第二十一条持有人发生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或死亡等情况的处置办法

1、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不受影响。

2、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及权益不受影响。持有人因年龄原因退出管理岗位但仍在公司内,或在股份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不受影响。

3、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员工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的,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该情形的认定及处置。

第二十二条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后(包括期满终止、提前终止、延期后终止等)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占标的股票权益的比例分配剩余资产,本持股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负

责拟定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二)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披露董事

会决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八)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员工持股计划的利与弊篇二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将应付员工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通过二级市场购入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加入、风险合理分散的原则。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应公平、公正,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同时兼顾股东、员工、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第八条  每年度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最近12个月公司应付员工的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且数额不得高于其现金薪酬总额的30%。

员工用于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得高于其家庭金融资产的1/3。

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如实向公司说明其家庭金融资产情况,公司应当向员工充分揭示风险并根据员工资产情况核定其应获股份权益的具体数额上限。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长期持续有效,在其存续期间可以约定按照年、季、月的时间间隔定期实施,也可以不定期实施。

每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其所购股票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本次股票购买完成时起算。

第十条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前款规定的股票总数单独计算,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发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最近一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公司的股本总额。

第十一条  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可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应明确规定下列事项: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原则;

(二)参加员工的范围和确定标准;

(三)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的构成、数额或数额确定方式;

(四) 员工持股计划拟购买的公司股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六)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程序和具体管理模式;

(七)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时员工持股计划持有股票的处置办法;

(九)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十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

(十二)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资产管理协议主要条款、资产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员工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行使。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员工提前退出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的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予以处置。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公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资产管理机构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严厉禁止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下列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一)信托公司;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三)证券公司;

(四)基金管理公司;

(五)其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

资产管理机构不得管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不得管理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其受同一控制下的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为员工持股计划聘请资产管理机构的,应当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资产管理协议。

资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帐户,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财产。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独立董事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就下列事项发表意见:

(一)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制订和提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和条件;

(四)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是否合格;

(七)资产管理协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八)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中的下列内容进行表决:

(一)员工持股计划拟购入股票的数量;

(二)参加员工的范围和确定标准;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四)员工获授股份权益的条件;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需要履行的程序;

(六)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

(七) 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及撤换程序;

(八)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就持股计划有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3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公司股票的购买;员工持股计划约定以持续购买方式实施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在董事会公告购买公司股票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股票的购买。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购买股票的具体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由资产管理机构按照约定实施。

上市公司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股票购买期间每月公告一次资产管理机构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员工因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其股份权益发生变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应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及披露义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变更员工持股计划中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一) 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二) 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三) 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四) 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

(五) 其他应予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出具专业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虚假陈述、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并可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中国证监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参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7号)“允许上市公司按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要求,2015年6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提出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出台至今,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公告了员工持股计划。

本文拟从比较员工持股计划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区别入手,阐述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特征,分析员工持股计划争议问题,以期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提出一些建议。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区别

(一)立法目的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是以建立长期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为目的,向被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是以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为目的,不限标的股票取得形式、取得价格,将员工取得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交给市场去调节,实行公司与员工自愿的原则。

应该讲,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均是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但是由于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向员工实施的一种激励手段,为了保障股东利益不受损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合称“《备忘录》”)规定以上市公司业绩增长为授予条件,监管限制也较多。而员工持股计划并不必然为激励手段,也无业绩增长要求,完全是公司与员工自愿选择、自担风险的市场行为。对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自然就相对宽松。

(二)法律特征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特征主要区别如下:

1.参与对象、实施条件

《管理办法》及《备忘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与上市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规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的配偶或直系近-亲属参与股权激励也受一定限制。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据此,《管理办法》及《备忘录》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参与对象有较多限制,只有工作业绩、贡献与上市公司业务紧密结合的员工才有机会参与员工激励。究其原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企业为获取员工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监管部门制订《管理办法》的初衷,即将股权激励作为上市公司对员工的福利,因此,确有必要,才予授予。由于上市公司监事需监督股权激励,为确保其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参与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计划则以“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为出发点,至于利益如何共享,则以企业与员工自愿、风险自担为原则。因此,《指导意见》概括规定了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上市公司员工,并没有对具体参与对象进行更多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指导意见》规定,监事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但《指导意见》并没有禁止上市公司监事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就目前已公告的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不少上市公司监事也参与了员工持股计划,是否会造成利益冲突,导致监督不到位呢,需要监管部门考虑。

员工持股计划以自愿、风险自担为原则,自然没有必要规定员工持股计划需以上市公司业绩为兑现条件,当然《指导意见》也并禁止或限制上市公司或股东对员工持股计划设定兑现条件。

笔者注意到,上市公司目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中,股票来源方式各异。海普瑞(股票代码:002399)是《指导意见》实施后第一家公告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公告披露计划持有人向国联证券申请融资1.7亿元,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股票对该项融资提供质押担保。股东这一举措,可以有效帮助员工筹措资金。齐心集团(股票代码:002301)采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员工提供有偿贷款,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苏交科(股票代码:300284)的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定增方式来解决股票来源,实质与上市公司向确定对象增发无异。“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此时的风险当然是员工全部自行承担。三六五网(股票代码:30029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部分来自控股股东无偿赠与,约定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分期兑现,员工在实施期内仍在公司任职的,才有资格兑现,与拟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式有几分相似。大富科技(股票代码:300134)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于实际控制人自愿赠与,并以实施当年及未来三年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考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导致的股份支付的影响)指标为实施条件,此时的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类似。

总之,员工持股计划在参与对象、标的股票兑现条件方面较股权激励而言更加灵活,更有利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成功实施。

2.认购价格、限售期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规定,如果授予员工的限制性股票是通过定增方式取得,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指导意见》规定,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员工持股计划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限售期限不低于三十六个月。

3.会计处理及个人所得税缴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费用的摊销对股权激励有效期内净利润有影响。由于员工激励以公司业绩指标为实施条件,如果将股权激励导致的股份支付作为经常性损益,事实上不利于公司业绩指标的实现。

笔者从非专业角度认为,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参与对象个人所得税缴纳,应当根据股票来源方式不同而区别执行。大富科技(股票代码:300134)员工持股计划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公司业绩指标为条件,分期向员工持股计划兑现标的股票。三六五网(股票代码:300295)员工持股计划,上司公司控股股东无偿赠与标的股票,约定员工持股计划分期兑现。前述两种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海普瑞(股票代码:002399)员工持股计划的标的股票系自二级市场购买,苏交科(股票代码:300284)员工持股计划的标的股票通过定增取得,该两种情形均属于市场化交易行为,并不具备员工激励的特征,其会计处理不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5〕4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40号)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员工通过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形式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笔者认为应当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缴纳。如果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自愿赠与,并以上市公司业绩为兑现条件,或者虽无业绩要求,但分期兑现的,笔者认为,由于该等员工持股计划具有明显的员工激励性质,应当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5〕461号)规定缴纳个人所得。如果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系自二级市场购买,或者认购非公开发行所得,笔者认为,员工持股计划取得股票系市场化交易行为,依照现行规定,员工个人不需要就减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行政许可、标的股票授予或交易

《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将股权激励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实施。

《指导意见》规定,除非公开发行方式外,中国证监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不设行政许可,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实施。

《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i.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ii.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iii.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公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严厉禁止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规定较为笼统。

(三)适用情形

从立法目的、实施条件来看,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并不互相排斥,可以同时适用,但股权激励不应当是员工持股计划方式的一种。如本文前述,员工通过股权激励取得限制性股票,是以公司业绩达标为条件,标的股票的取得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以上市公司回购股票作为股票来源方式的,虽然《指导意见》并没有明确员工取得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上市公司回购价格。但笔者认为,如果员工取得股票的价格低于上市公司的回购价格,此种情形应当属于股权激励,应当适用《管理办法》及《备忘录》的规定。员工以低于上市公司回购价格取得股票,基本上不存在风险自担,有违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实践中,《指导意见》实施以来,仍有不少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当根据自身需要及公司业绩情况,适当选择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笔者认为,如果上市公司业绩增长看好,且上市公司确需吸引、留住人才,可以考虑实施股权激励,以低于市场价向员工发行股票。如果上市公司业绩增长不够稳定,不一定能够实现股权激励所要求的业绩指标,或者拟定持股对象较多,实施必要性不是很强,可以考虑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员工在筹集资金时,上市公司可以提供担保。如果上市公司确需吸引、留住核心人才,控股股东可以通过低价或赠予方式向员工提供股票,不受限于类似股权激励要求的价格下限及业绩指标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说,员工持股计划的推出,对于丰富员工激励措施来说,确有积极意义。

二、员工持股计划与杠杠效应

由于主体的特殊性,员工持股计划在市场上倍受结构化产品及股票收益权互换的青睐,但也由此带来一些质疑声。

(一)结构化产品

笔者注意到,部分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的次级份额,通过份额分级,放大了次级份额的收益或损失,若市场面临下跌,次级份额的跌幅可能大于市场指数跌幅。优先级份额按实际存续天数优先获得固定收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该部分收益承担担保义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认购上市公司股票规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证监会在此前的新闻发布会上已明确,鉴于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参与的资产管理产品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如何适用短线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高管持股变动以及相应的信息披露等法规,如何在发行方案等相关文件中事先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等,涉及到诸多法律规范的理解与适用,对于这些新问题、新现象,需要认真研究、合理规范。因此,认购对象中含结构化产品的定增,中国证监会暂不予核准。

笔者认为,员工持股计划透过结构化的资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通过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就如何适用短线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高管持股变动以及相应的信息披露等法规的法律困境方面并无实质区别。作为持股对象的上市公司员工,尤其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认购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的次级结构化产品,收益或损失被放大,且控股股东往往对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承担担保责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此时的利益导向容易引起各方担心。但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上市公司员工,尤其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认购本公司限制性股票可以有效地向市场传递积极信号,提高市场热情,有利于社会资源整合,对上市公司、外部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员工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主体存在结构化产品,本身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管部门需要做的应当是通过制度设计,细化对员工持股计划股票交易环节的监管,以避免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发生。

(二)股票收益权互换

有别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结构化产品的安排,齐心集团(股票代码:002301)员工持股计划透过资管计划,通过股票收益权互换的方式,以杠杆方式撬动了自身3倍资金量的标的股票,资管计划获取浮动收益部分。

齐心集团于2015年1月15日公告了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将所筹集的1,800万元委托给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管理,并由南华期货成立“南华期货齐心共赢1 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齐心共赢1 号”),南华期货代表齐心共赢1 号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股票收益权互换协议,约定由国信证券提供融资资金5,400万元,共计7,200万元开展以齐心集团为标的证券的股票收益互换交易,国信证券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买卖标的股票。股票收益互换交易中,国信证券是5,400 万元人民币固定收益的收取方和标的股票浮动收益的支付方;齐心共赢1号资管计划是标的股票浮动收益的收取方和齐心共赢1 号资管计划中所融资5,400 万元的固定收益的支付方。该收益互换所挂钩的唯一标的是齐心集团在股票二级市场上处于公开交易中的股票。国信证券的融资利率为暂定为8.6%/年(实际预期年化收益率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由公司控股股东对国信证券的融资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以7,200万元和2015年1月7日公司股票收盘价8.38元/股测算,7,200万元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份数量上限为859.19万股,最高不超过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2.2842%,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意单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目前来看,尚无对员工持股计划采用股票收益权互换方式质疑的声音。笔者认为,采用股票收益权互换方式的员工持股计划,最终也是通过杠杆方式实现融资及浮动收益目的,但本质属于其与券商之间的场外协约交易,是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的互换,更多应当理解为一系列远期的组合,与购买集合计划次级份额方式在操作模式上还是有本质区别。然而,员工持股计划采用股票收益权互换方式,收益或损失被放大,效果和认购次级产品无异,且控股股东往往对券商固定收益承担担保责任,员工持股计划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导向问题依然存在。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

笔者认为,《指导意见》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监管的规定较为概括,监管部门应区别员工持股计划各个实施阶段,按照不同股票来源方式及员工身份,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

(一)员工持股计划实施阶段监管

《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公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严厉禁止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笔者认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往往较社会投资者而言更容易获悉内幕信息,甚至有可能参与了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知悉该重大事项是否进入操作阶段、是否有可能最终完成。因此,有必要要求员工持股计划证明其未在信息敏感期内进行本公司股票交易,也即举证责任倒置。员工持股计划在筹备成立、认购股票、减持股票阶段,应当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分别出具是否在信息敏感期内进行前述行为的专项说明并公告。

为了平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与普通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笔者认为,有必要参照《变动规则》、《管理办法》,规定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i.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ii.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iv.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笔者建议,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对持股计划股票交易量进行监控。员工持股计划在10个交易日内累计减持或增持本公司股票数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数10%以上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应当对交易的筹划、履行进程进行专项说明,说明股票交易未在信息敏感期内进行,并将专项说明予以公告。

(二)按照股票来源方式分类监管

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作为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来源的,如果取得该等股票的价格低于市场交易价格,那么该员工持股计划即具有股权激励特征,应当适用《管理办法》及《备忘录》。

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作为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来源的,如果取得该等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市场交易价格,那么该员工持股计划就不存在股权激励的特征。该等员工持股计划本质上属于上市公司与员工之间正常的商业交易,上市公司只是提供了标的股票的来源而已。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标的股票、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均属于市场交易行为。笔者认为,对于前述三种类型的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分别说明计划的筹备成立、股票交易是否是在信息敏感期内进行,并将说明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向员工赠与本公司股票,是股东与员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自愿协商的结果,持股计划的筹备成立、标的股票的取得与上市公司并没有直接关联。因此,监管部门没有必要就持股计划的筹备成立、股票取得进行特别要求。当然,在股票减持时,仍需管理机构说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并将说明予以公告。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

笔者认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对其通过持股计划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变动,进行针对性的监管。

1.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公司股份权益,应当与员工通过其他方式拥有的公司股份权益合并计算,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披露时,还应当单独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透过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及其变动情况,占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的比例。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变动规则”)中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规则的规定,系针对登记在其名下所有本公司股份,不包括其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因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透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本公司股票,不应当适用《变动规则》。为防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规避《变动规则》规定的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限制,笔者认为,应当规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透过员工持股计划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得超过其透过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总数的25%。如果员工持股计划当年累计转让的股份数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超过部分不含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的股份,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超过部分减持所得分配。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全部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员工持股计划每年转让股份数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及透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合计不超过1000股的,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3.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自其离职后半年内,员工持股计划拟转让本公司股份的,转让的部分应当扣减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的股份,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本次转让所得分配。

4.员工持股计划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的部分应当扣减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的股份,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本次转让所得分配。员工持股计划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资金来源不包括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出资,购入的股票,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享有权益。

总之,从国外员工持股计划的实践及《指导意见》的立法目的来看,员工持股计划可以有效“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就员工持股计划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结构化产品引发的争议,笔者认为,只要通过合法合理的制度设计,实现有效监管的效果,员工持股计划就可以起到有效配置社会资源,提高上市公司管理水平的作用,对于上市公司、投资者、员工来说都将是共赢。

员工持股计划的利与弊篇三

一、高校专项计划的利弊

高校专项计划优势是在普通批次以外招生,对于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来说,相当于增加了一次被录取的机会,劣势是选择余地比较小,并且高校专项计划毕业之后按协议执行,一般是回生源地工作,学生会有心理上的落差。

二、什么是高校专项计划

高校专项计划,是国家为更好地促进教育公平、让更多的农村学生上大学而出台的一项优惠政策,主要招收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具体实施区域由有关省(区、市)根据上述要求确定。

高校专项计划与地方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隶属于高考三大计划。

高校专项计划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承担,招生计划不少于学校本科招生规模的2%。中央部门高校要将调减的特殊类型招生名额优先安排高校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主要招收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具体实施区域由有关省(区、市)确定。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实施区域农村,考生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及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三、高校专项计划报名条件

1、申请地方专项的考生及父母(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地须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必须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2、考生须具有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且实际就读。

3、符合当年统一高考报名的条件。

农村专项计划的好处

1、可以凭借这个农村专项计划,有可能分数比较低,就可以进到一所比较好的大学。

2、参加农村专项计划毕业之后无需找工作。

3、农村专项计划招生院校都是好大学,录取分数比正常录取要低。

4、增加了农村学生的学习机会,可以更加突出教育公平,可能一个对高考生不好的地方就是增加了入学的竞争。

5、降分录取,前提你填的那个学校要过,高考成绩过一本线是前提

6、符合报考条件的农村考生可以报考农村专项计划,参加农村专项计划招生的都是部属或省属的重点院校,要是按照普通考生录取,会高出一本分数线很多分,而农村专项计划一般都是在本科一批分数线上投档录取。

国家专项计划专业好不好

国家专项计划主要招收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

获得国家专项计划的考生在填报相应学校和专业投档时,可以有一定的加分,即向填报的国家专项计划相应的学校专业投档时,是先给高考成绩加上相应的加分后投档。但如果国家专项计划没有能够录取,参加普通一本录取时则不再享受加分。

员工持股计划的利与弊篇四

第一条为了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规范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省政府《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开发区)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及职工享受国家优惠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集资建造的住房(以下统称已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财政、地税、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上市交易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已购公有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后,即允许其上市交易,但下列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机关办公区内、学校教学区内的住房;

(四)已确定属房屋拆迁范围内的住房;

(五)产权有争议的或者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住房;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住房;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住房;

(八)其他依法不得上市交易的住房。

本条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已购公有住房确需上市交易的,应当征得原产权单位的书面同意。原产权单位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交换、租赁权利。

第六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买卖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出售、出租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所得售房款或者租金收入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八条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按房改政策规定补交成本价与标准价的差额过渡为成本价后出售、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出售、出租所得收益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九条出售、出租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所得售房款或租金收入由职工和原产权单位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原产权单位应得售房款和租金收入部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并于30日内退给房屋产权单位。原产权单位撤销的,交市房改部门在市财政国库中心开设的售房款账户。

出售、出租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应当出具原产权单位同意出售、出租的书面证明,并确定出售者和原产权单位各自的产权比例,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或者租赁权。

第十条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可以相互交换或者与私房、商品房交换,交换价值相等的,免征契税和土地收益。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按房改政策规定补交成本价与标准价的差额及利息过渡为成本价后可按本条前款规定进行交换。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与原产权单位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第十一条职工以成本价、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权,并依法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出具原产权单位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原提取的住房维修资金转移至新房屋产权人名下,用于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职工出售、出租已购公有住房,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二)按照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缴纳交易手续费,买卖双方各半;

(三)出售方暂按成交价的1%向市人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

(四)出租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租赁手续费。

第十四条已购公有住房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在取得完全产权后,视同私房,按拆迁政策给予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五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税费,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代征代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产权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应当向办理交易手续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隐瞒或作不实申报。

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计征税费,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实际成交价计征税费。

第十七条已购公有住房出售或者交换以后再次进入市场的,按照私房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除购房面积未达标准部分可以继续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外,本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按房改政策或者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

第十八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情况逐月抄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由任免机关可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辖肥东、肥西、长丰三县的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员工持股计划的利与弊篇五

(2001年1月11日深府〔200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内部员工持股工作,构建企业利益共同体,强化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人翁意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公司。第三条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内部员工所持股份在公司股权总额的比例、经营管理者所持股份在员工持股总额中的比例,以及主要经营管理者所持股份在经营管理者群体持股总额中的比例。

第二章持股方式

第五条内部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出资购股、奖励股权和技术折股三种方式。第六条出资购股是指内部员工有偿取得公司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持股方式。出资购股主要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进行。

第七条奖励股权是指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技术骨干和员工直接给予股权奖励的持股方式。

第八条技术折股是指科技人员以其个人拥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作价折为公司股权的持股方式。

第九条奖励股权由公司经营班子或董事会研究提出,经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实施。技术折股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

第十条公司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实行内部员工持股时进行工商登记的持股主体。包括:

(一)由持股员工以自然人的身份直接持有;

(三)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持有。

第十一条由员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股权的,持股员工按《公司法》的规定独立行使股东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二条由持股公司持股的`,持股公司作为改制企业的法人股东按《公司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持股公司不得从事与员工持股无关的其他经济活动,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三条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持股的,公司工会必须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工会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

第三章出资购股

第十四条以出资购股方式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员工的购股资格由公司自行决定,但非公司内部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予。

第十五条员工出资购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愿出资的原则;

(二)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购股方案由公司在充分征求持股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后实施。公司应依据员工的岗位、职务、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通过综合评分的办法具体确定员工个人购股的数额或比例。第十七条员工购股程序:

(一)员工提出购股申请;

(二)审查员工持股资格;

(三)根据购股方案确定员工个人持股额度;

(四)公告员工持股额度;

(五)员工缴付购股资金;

(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在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持有内部员工股时,工会还应向持股员工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妥善保管员工持股名册并上报审批部门和登记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和一般员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员工平均持股额的15倍。

第二十条以出资购股方式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公司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员工的购股价格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

第四章资金来源和政策优惠

第二十一条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个人现金出资;

(二)向银行借款;

(三)由产权单位或控股股东提供借款;

(四)公司公益金结余划转。

第二十二条员工购股时,可给予下列政策优惠;

(三)属于退出领域的国有企业,员工买断全部国有产权的,购股价格可给予不超过30%的优惠。买断全部国有产权且一次性付款的,购股价格何给予不超过35%的优惠。同时享受各项政策优惠的,最高优惠比例不得高于购股款总额的35%。对特别困难的公司,经批准优惠限额可适当放宽。

第五章员工持股会

第二十三条员工以自然人身份或工会名义持股的公司,应在工会下设专门的员工持股会。持股会是员工持股的内部管理组织,其负责人由持股员工民主选举产生。以自然人身份持股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持股员工按持股数额分别承担;以工会社团法人持股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工会以员工持有的股权承担。

第二十四条持股会应切实维护持股员工的合法权益,并具体行使以下职能:

(一)负责主持和召开持股员工会议;

(二)制定和修改持股会章程;

(三)收集、整理持股员工意见;

(四)审查员工购股资格;

(五)确定员工个人购股数额;

(六)管理预留股权和备用金;

(七)负责股权的购回和红利分配;

(八)定期向持股员工报告员工持股会工作情况;

(九)组织持股员工推选公司的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五条员工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宗旨;

(二)会员资格;

(三)权利与义务;

(四)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五)持股会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六)持股会解散与清算;

(七)预留股份的管理;

(八)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由持股公司持有内部员工股的,不设持股会,第二十四条所列持股会的各项职能由持股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

第六章预留股权

第二十七条为便于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购股,公司可在内部员工持股总额中设置部分预留股份,但预留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员工持股总额的30%。预留股份由持股公司或持股会筹措资金一次性购入,并具体负责管理和运作。

第二十八条预留股份的分红以及新增员工认购股份缴纳的购股金,应首先用于偿还持股公司或持股会购入预留股权时所发生的借款本息,借款本息还清后转作备用金。

第七章备用金

第二十九条备用金是持股公司或持股会用于购买预留股权和购回脱离公司的员工所持股权的专项周转资金。

第三十条备用金的来源:

(一)以持股公司或持股会名义借入的资金;

(二)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所交纳的资金;

(三)内部员工预留股份每年所分红利。

第三十一条备用金的用途:

(一)购买预留股份;

(二)购回脱离公司员工所持股权;

(三)偿还持股会购买预留股权时所发生的借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和负责核算。资金的日常支出由员工持股会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经持股员工讨论决定,并每年向持股员工公布收支情况。

第八章红利分配

第三十三条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实行同股同权,按股分红,不得损害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四条持股员工应将所分的红利,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归还借款本息,红利分配不足偿还当年借款本息部分,逐步从员工工资或奖金中扣还。

第九章股权处置

第三十五条员工持有的股份不能退股。脱离公司的员工,其所持股权根据公司的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置。

脱离公司包括调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第三十六条以自然人身份实行员工持股的,员工脱离公司时,其所持股权允许转让和继承,员工转让其股份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股期限必须满五年;

(二)每年转让持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持股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以持股公司名义持股的,员工脱离公司时,其在持股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八条以工会名义实行员工持股的,员工所持股权发生为动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四)员工持股满三年,有特殊情况确需变现的,经持股会批准,允许在公司内部员工之间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持股会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购回。

第三十九条经营管理者脱离公司时,经离任审计确认不再对公司经营承担经济责任的,方可以不同方式处置其持有的股权;对公司损失负有个人责任的,应以其所持股权抵扣赔偿。

第十章监管办法

第四十条国有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企业经营班子或董事会研究后,按下列规定报批:

(二)市属一级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经所属资产经营公司同意,报市国有资产管理

办公室批准;

(三)其他市属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报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批准;

(四)区属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按各区政府的有关规定报批;

(五)其他国有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报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核准。

第四十一条集体所有制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报市或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准。第四十二条私营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由公司股东(大)会自主决定后,直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无需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第四十四条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违反本规定,应追究公司主要领导的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主要领导应负责赔偿。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员工所得红股以及所得红利用于购买本公司股份的,可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股权转让变更后再行征收。

第四十六条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可以将国有股转为优先股,即国有股权按约定的比例取得收益分红,同时国有股东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和决策;也可以将国有股转为参与优先股,即当公司连续两年经营不善,国有股权不能按约定比例取得收益分红时,国有股东按其股权比例行使选择和罢免经营者的权力。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深发〔1997〕21号)终止执行。

员工持股计划的利与弊篇六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科技”或“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下以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或“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户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一)实现股东、公司和员工利益的一致,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

(三) 倡导公司与员工共同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兼顾公司长远发展。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均需符合公司制定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标准,并经董事会、监事会确认。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 概述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均为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领取薪酬的在职员工(以下简称“公司员工”),资金来源为员工自筹资金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

第五条 参加对象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600人,包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含中层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其中:

1、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13人,合计认购本员工持

股计划份额不超过8300万份,合计认购份额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份额比例为27.67%。

2、其他参加对象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含中层管理人员)以及骨干员工合计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超过21700万份,合计认购份额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比例为72.3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含中层管理人员)以及骨干员工的认缴份额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 持有人 认缴份额(万份)合计占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比例1 董监高认购份额合计(陈奇、高前文、 8300 27.67%张兵、陈夕林、许沭华、廉健、陈伟达、朱立祥、潘治、廖斌、何晏兵、郑建军、邹蓁)

合计 30000.00 100%

第六条 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员工自筹资金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八条 资金缴纳期

参加对象应根据《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相关约定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未按缴款时间足额缴款的,自动丧失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缴足份额的权利。

第九条 锁定期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买入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票对应的股东权利。

参加对象实际缴纳出资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每份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权益。

第十一条 持有人权利

持有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 按持有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二) 依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参加持有人会议,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 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持有人义务

持有人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按持有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投资的风险;

(四)遵守生效的持有人会议决议;

(五)承担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持有人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持有人会议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各自所持有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1) 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 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3) 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决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该等融资,并审议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参与方案。

(4) 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5) 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所对应的股东权利;

(6) 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

(7) 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办法;

(8)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或者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2、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 公司董事会提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方案;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离职、连续三个月不能履行职务等不适合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情形;或者出现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需要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的,应当召开持有人代表会议。

(3) 召开持有人代表会议,会议召集人应提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5.会议表决所需的会议材料;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3、持有人会议的表决

(1)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每1元出资额认购1计划份额,每1计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

(2) 每项提案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及审议后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主持人可以决定逐项表决议案,也可以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经主持人决定,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主持人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持有人会议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和进行表决的方式、表决意见的寄交方式。

(3) 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填、错填、多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份额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 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以现场方式召开持有人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半数以上份额同意后通过(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经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1、管理委员会任期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一致。

2、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

(1)候选人征集。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5日向全体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首次持有人会议的议案为征集并选举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中说明在规定期限内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提名。该提名的征集至会议召开前1天截止。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提名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为持有人。经单独或合计持有10%及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签署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函应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召集人。

(2)召开会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持有人会议按照持有人会议规则召开。会议开始前,召集人应当公布征集到的全部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名名单,以及有效提名情况。持有人所持每1计划份额有1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推选二名持有人计票和监票。管理委员会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等额依次确认当选管理委员会委员。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期限自当选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终止,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变动时,由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3、管理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全体持有人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 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5) 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得益;

(6) 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的职权

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 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 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

(4) 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 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 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7) 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8) 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9) 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权

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1)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2)代表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3)管理委员会召开临时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以前以当面告知、电话、邮件、传真、短信等方式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和地点;

2)事由及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行一人一票制。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账户

管理委员会根据《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规定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名称为“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开立资金托管等相关账户。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账户只能由管理委员会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公司及管理委员会不得将专用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由如下资产构成:

(一) 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时认购人投入的现金资产用以认购长信科技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认购长信科技股票金额不超过30000万元。

(二)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三) 资产构成

1、长信科技股票;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第十七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1、在存续期之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以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持有人之间(或者:具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格且同意受让的受让人)进行转让。

2、在锁定期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进行收益分配。

3、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办法

1、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不得主动转让、退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2、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经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可以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当日净值或者持有人所持有份额的认购成本价孰低者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持有人(或者:具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格且同意受让的受让人),由受让人向上述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人员支付转让价款。

离职时,必须先办理持股转让,再办理离职手续。

(5)持有人未经公司或子公司同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而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日。

(6)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当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经持有人会议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延长的,存续期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动终止,经持有人代表会议决议同意的,可以提前终止。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标的股票的转让做出限制性规定,导致标的股票无法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或因股票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导致标的股票未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在经持有人代表会议和董事会通过后相应延长。

第二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代表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情形下将自行终止:

(二)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当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性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

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 1月 18日

员工持股计划的利与弊篇七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将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下列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一)信托公司;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三)证券公司;

(四)基金管理公司;

(五)其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

资产管理机构不得管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不得管理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其受同一控制下的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为员工持股计划聘请资产管理机构的,应当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资产管理协议。

资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帐户,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财产。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独立董事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就下列事项发表意见:

(一)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制订和提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和条件;

(四)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是否合格;

(七)资产管理协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八)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中的下列内容进行表决:

(一)员工持股计划拟购入股票的数量;

(二)参加员工的范围和确定标准;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四)员工获授股份权益的条件;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需要履行的程序;

(六)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

(七)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及撤换程序;

(八)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就持股计划有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二十四条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3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公司股票的购买;员工持股计划约定以持续购买方式实施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在董事会公告购买公司股票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股票的购买。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购买股票的具体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由资产管理机构按照约定实施。

上市公司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股票购买期间每月公告一次资产管理机构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第二十五条员工因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其股份权益发生变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应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及披露义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变更员工持股计划中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一)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二)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三)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四)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

(五)其他应予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出具专业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虚假陈述、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并可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中国证监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参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月日起施行。

员工持股计划的利与弊篇八

通威股份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修订稿)

为规范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威股份”)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四)员工择优参与原则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需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标准,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二条 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应为在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工作、领取薪酬,并与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为通威股份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为通威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人员;

(3)为通威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核心骨干员工。

2、参加对象的名单及各参加对象的认购份额由公司总经理拟定,经董事长审核,由董事会批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参加对象: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

(4)在公司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包括但不

(5)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4、符合前述标准的员工依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条所规定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股计划资金账户。未按时缴款的,该持有人则丧失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利。

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持有人将按其每期归属的标的股票权益额度和比例,承担其相应的融资本金归还及在融资期限内的融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利息等)。

为 36000万份,信托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购买和持有标的股票及现金类产品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优先份额按照预期年化收益率(实际预期年化收益率以最终签订合同为准)和实际存续天数优先获得预期固定收益,信托计划收益分配和终止清算时,优先份额的分配顺序位于次级份额之前,次级份额为信托计划中优先份额的权益实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对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进行差额补偿,并承担信托计划项下的补仓义务。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规模

以信托计划的规模上限 90000 万元及 2017 年 12 月 14 日收盘价 11.81 元/股测算,信托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的上限约为 7620.66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约为 1.96%。信托计划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含各期)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预留份额

为了公司可持续发展及不断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需要,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不超过 25200 万份的次级份额,由公司董事长刘汉元先生代为持有。该预留份额将主要根据在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业绩考核结果将其分配给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核心骨干员工。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部分预留份额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员工。若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预留份额未授予完毕,则该剩余预留份额由董事长刘汉元先生自行负责处置。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为 36 个月。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锁定期满后,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5、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等情况,导致信托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定锁定期(即信托计划持有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信托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2、法定锁定期满后,信托计划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卖出股票的时机和数量。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

币性资金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的考核办法

为了更好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使得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保持一致,针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设定了针对持有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指标,对持有人个人在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三年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只有在达成相应指标的情况下,持有人才能获得相应的持有份额。

个人绩效考核以公司现有的绩效管理体系为基础,绩效考核依照本办法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考核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关键业绩指标、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公司内部考核等级及相应等级所占比例如下所示:

考核等级 a(特优) b(优) c(良) d(合格) e(不合格)

如果持有人业绩考核为 d 级,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的

50%权益按照其自有资金部分原始出资金额强制转让给管委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如果持有人业绩考核为 e 级,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权益按照其自有资金部分原始出资金额强制转让给管委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第十二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业务

实际缴纳出资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员工,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除预留份额外,每份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权益。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按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及其收益;

(2)依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参加持有人会议,就审议事项按持有的份额行使表决权;

(3)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持有人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5)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董事长代持的预留份额放弃员工持股计划表决权,不享有持有人权利中第(2)

及第(3)项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

(3)按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投资的风险;

(4)遵守生效的持有人会议决议;

(5)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力机构。除预留份额代持人外,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参与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1)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会议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1、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此后的

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

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 3 日前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3)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

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拟审议的事项,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5)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

知至少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2、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2)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 1 份额具有 1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选出 3 名持有人组成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为:

1、发出通知征集候选人

(1)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 5 日前向全体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

首次持有人会议的议案需征集并选举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中说明在规定期限内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提名。该提名的征集至会议召开前一天截止。

(2)单独或合计持有计划份额占计划标的股票权益 3%及以上的持有人有权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一。

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函(单独或合计持有 3%及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签署)应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召集人。

2、召开会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

(1)持有人会议按持有人会议规则召开。召集人公布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

候选人结果及有效征集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持有人每 1 元计划份额对单个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有 1 票表决权。

(2)持有人会议推选 2 名持有人计票和监票。管理委员会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等额依次确认当选管理委员会委员。

(3)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期限自当选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之日止,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变动时,由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名。管理委员会委员

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4)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变更、继承登记;

(9)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5 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代表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 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

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和地点;

(2)事由及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9、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10、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2、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3、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情况;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14、管理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拟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进行融资时,由持有人会议审议决定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相关融资,并由管理委员会拟定具体的参与方式,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设立的信托计划而享有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

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1、法定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2、法定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

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日与

相对应股票相同。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配。

3、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或用于抵押、质

押、担保、偿还债务。

4、存续期内,未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有的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转让。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5、收益分配:标的股票锁定期内,在有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

个会计年度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持有人按所持份额占标的股票权益的比例取得收益。

6、现金资产分配:标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的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有权根

据市场情况,将部分或全部标的股票出售收回现金,收回的现金不再用于投资,应当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离职处置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受让人,转让价格按照“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当日收盘后其所持份额的公允价值”和“个人实际出资成本”孰低的原则确定,由受让人向上述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人员支付转让价款,若受让人暂时无现金支付转让价款,则由公司董事长刘汉元先生先行垫付:

1、持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辞职或擅自离职;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递交辞职申请或擅自离职的当日。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的当日。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的当日。

4、持有人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

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聘;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解聘通知发出的当日。

5、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发出的当日。

6、持有人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上年度业绩考核不合格;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考核通知发出的当日。

7、持有人作出其他有损公司利益行为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发出的当日或公司书面作出处罚通知的当日。

第二十一条 持有人发生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或死亡等情况的处置办法

1、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不受影响。

2、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及权益不受影响。持有人因年龄原因退出管理岗位但仍在公司内,或在股份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不受影响。

3、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员工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的,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该情形的认定及处置。

第二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后(包括期满终止、提前终止、延期后终止等)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占标的股票权益的比例分配剩余资产,本持股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负

责拟定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二)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披露董事

会决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八)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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