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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金管理的办法有哪些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汇总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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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金管理的办法有哪些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汇总15篇)
2023-09-28 21:07:13    小编:雅蕊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资金管理的办法有哪些篇一

近年来,随着国家专项资金投入的不断增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也逐渐完善。作为基层一线的管理者,我深感专项资金管理对项目的顺利推进和效果的最大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过长期实践,我总结出了一些心得体会,特此分享。

首先,专项资金管理要注重规范性。这是指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进行操作。一些特定的资金使用规则和流程都要认真研究和了解,并做到条条要求不落地。例如,要按照要求建立项目账户和专户,确保资金流向的透明性和监督的可操作性。同时,监督机构也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的监督力度,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其次,专项资金管理要注重目标导向。不同的专项资金有不同的使用目标,管理时需精准定位所需的资金用途,充分发挥资金的导向性和引导性作用。要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目标和要求制定计划,确保项目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通过定期评估和反馈机制,及时调整项目的实施方案,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最大化。

第三,专项资金管理要注重公正公平。公平公正是专项资金管理的核心原则之一。在资金发放和项目评审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杜绝人情托关、懒政怠政等现象。特别是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选拔最具实力和优势的项目,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专项资金管理要注重效率。专项资金管理不仅要求公正公平,还需要高效高效。要在高效处理资金使用程序的同时,充分考虑各环节的时效性,合理安排时间节点,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实施。管理者要加强沟通协作,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避免出现拖延和浪费现象。

最后,专项资金管理要注重后期管理和评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仅限于前期的投入和项目实施阶段,更重要的是需要加强对后期管理和评估。要建立完善的跟踪机制,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难点和问题,并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在项目结束后,要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为以后专项资金的使用提供参考。

通过这些年的实践,我深刻认识到专项资金管理对项目的顺利开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管理者要注重规范性、目标导向、公正公平、高效高效和后期管理和评估等方面。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实现国家的战略目标。

资金管理的办法有哪些篇二

为规范我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管理,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田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关于印发罗田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学生在校时间实际结算;本资金全部用于为我校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营养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

二、我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行食堂供餐方式,供餐内容为每周一、二、三、四、五中餐供给营养餐。

三、本资金财务审批实行会计管账、出纳管钱、总务主任管物、经办人签证,校长审批的办法;定期公开本资金账目,接受营养餐监督小组审核。

四、总务处组织营养餐询价,报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同意采购。供货商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产品合格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书复印件和发货单,总务处备案。

五、总务处组织营养餐采购验收,详细填写学生营养餐食堂供餐日志及原材料采购验收清单,经办人签证,营养餐管理员和校长签字,根据采购合同和采购发票将采购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六、总务处每周五公示下周营养餐食谱表,中途如有调整,要更改公示,接受监督;食谱价格表原始表由采购验收人员签证并存档;总务处填写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日志存档。

七、总务处每周组织办理营养餐资金结算手续,凭营养餐采购单据和供餐日志,填写《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结算单》,由会计报账。

八、教务处建立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数据库,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实行异动月报制度,每月20日将异动情况报县教育局。

九、营养餐实行供餐内容公开制度,供餐菜肴与公示的食谱表一致,数量与教务处核定的学生数对应。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上级相关规定。

资金管理的办法有哪些篇三

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作为一项重要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于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学习和实践,我对其整体内容有了更深入的理解。首先,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金支付流程和方式,确保了资金支付的安全和便利,有效防范了各种风险;其次,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和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资金的合规和准确性,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最后,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和金融机构加强对资金支付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对企业的重要影响

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对企业的作用和影响非常重要。首先,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加强对资金支付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从而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防控能力;其次,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范了企业的资金支付流程和方式,通过快捷、准确的资金支付服务,提高了企业资金周转的速度和效率,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最后,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规范的资金支付流程和管理,有效避免了企业资金挪用、盗窃、损失等风险,维护了企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的启示

作为金融机构,遵守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资金支付体系,提高支付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障金融交易的准确和及时性;其次,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支付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最后,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客户资金的监管和管理,规范支付行为,减少金融诈骗和洗钱等非法行为,维护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信誉。

四、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改进建议

在实践过程中,我认为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还有一些可以改进的地方。首先,应进一步加强对资金支付风险的研究和预警,提供更全面、适应市场需求的支付服务;其次,应加大对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培训和宣传力度,提高他们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认识和理解;最后,应进一步完善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监督和问责机制,确保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五、结语

通过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学习和实践,我认识到资金支付管理对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重要性和影响。只有坚持规范、安全、高效的资金支付管理,才能保障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经营和发展,推动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资金支付管理将不断完善,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资金管理的办法有哪些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第四条中央部门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第五条中央部门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六条中央部门统计结转结余资金,应以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为基础,并保持一致。

第七条中央部门结转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资金: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出的账面资金。

第八条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第九条中央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十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

第十一条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财政部在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情况。部门预算中批复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

第三章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周期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之前均视为在实施周期内,下同),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除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外,已批复预算资金中尚未列支的部分,作为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周期内,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财政部在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情况。部门预算中批复的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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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的办法有哪些篇五

xxx关于两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两项资金管理,提高两项资金使用效益,实现两项资金亲民爱民和有效、有形、有牌的目标,根据四川省两项资金管理督查试行办法(川民开办[2004]11号)和 四川省扶贫资金县级财政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xxx实际,特制定《xxx县两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两项资金项目县级财政报帐制是指两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审定、批准的项目、签定的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工程合同书)、项目工程建设进度,附报帐原始凭证,按规定程序分期报县民宗局、财政局审核后核拔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严格按照省、市确定的两项资金投入的方向、重点和县上的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既符合地方实际,又要带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必须有职能部门参与项目可行性论证,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五条两项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六条两项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帐)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任何人不得改变审定项目资金的用途,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使用,严防资金跑、冒、滴、漏现象,杜绝挤占、挪用、随意调整资金等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帐资金拨付实行转帐结算,分期拨付,严格控制现金支出.第八条两项项目资金实行公示制.项目启动后,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地将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等内容进行公示;项目验收合格后,县民宗局按季上墙项目实施地的项目名称、实施时间、建设内容、投入资金、受益人数、项目收益,自觉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九条项目启动项目资金到位后,县民宗局及时通知实施单位做好并上报与村、组(或建设工程承包人)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工程合同书)、项目实施方式、项目用款计划、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基础设施项目批文、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资格证、申请项目启动的书面材料,县民宗局及时审定、协调、落实项目启动金后,再与实施单位党政一把手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并随发项目启动通知书。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单位及时向县民宗局书面申请项目验收,县民宗局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现场评估、验收,并向实施单位书面发出项目验收意见书,实施单位收到项目验收意见书后及时向县民宗局书面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五章报帐程序

第十二条实施单位是两项资金项目的报帐人。民宗局与实施单位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实施单位与村、组(建设工程承包人)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工程合同书)。农户自建或联办项目,实施单位应与农户签定项目自建责任书。项目自建责任书应明确户主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建设内容、补助环节、补助标准等内容。上述责任书(含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工程合同书、自建责任书)随同县民宗局初审的项目启动资金申请表送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两项资金项目启动前,由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审定的资金补助额向县民宗局提出用款申请,县民宗局提出初审意见并报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财政局预拨补助额的3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

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工程进度和县民宗局、财政局审定的用款计划凭原始凭证及时报帐。由实施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相关原始凭证提出报帐申请并填制报帐申请书,送县民宗局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局审核并据此报帐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实行工程承包的两项资金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单位根据承包合同提出报帐申请并填制报帐申请书,按规定程序报民宗局审核同意后,再报财政局审核。

第十五条两项资金项目所需物资、材料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应当按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领用的物资、材料必须经县民宗局、实施单位责任人同意,经办人、监督人签字,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办法。

第十六条 基础设施建设的两项资金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可在项目工程补助款中预留10%的资金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若未发现质量问题,实施单位可向县民宗局提出拨款申请,县民宗局报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为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以下情况,县民宗局不予受理、审核:

1.未列入两项资金项目实施计划的;

2.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帐文件和凭证的;

3.报帐程序中弄虚作资金项目,有挤占、挪用行为的;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6.领导没有签字的;

第十八条两项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填制xxx县两项项目资金报帐单、项目实施情况(含分期用款情况)报县民宗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再送分管领导签批。县财政局收到报帐资料后,若报帐依据充分、报帐手续完备,应及时拨付所剩资金。

第六章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报帐申请书 实施单位报帐时必须据实填写报帐申请书。报帐申请书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批准文号、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报帐金额、县民宗局和财政局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条 两项项目资金报帐时需提供:支付原材料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认可的行业正式发票,入库单、出库单上的数量、金额必须与正式发票上的相应内容一致,正式发票反映的金额、用途必须与实施项目的内容相一致,票据规范。

对农户实行现金、物资直接补助的,报帐时需提供农户现金或物资补助登记表,登记表必须载明户主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补助金额、规格、数量等内容,登记表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名(章)。

第二十一条实行工程承包的两项资金项目,报帐时需提供:承包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验收意见书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第二十二条财务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各种票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不予报帐。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行责任人负责制 所有两项资金项目的实施都实行一把手责任制,由行政一把手审批并与实施单位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实行限时完成 所有两项资金项目必须按计划如期启动、实施、完成,不得跨年,超期收回资金。

第二十五条两项资金项目实行建卡、专项归档管理两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环节均随项目进程在卡上同步实施、如实记载,并由专人按时归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资金管理的办法有哪些篇六

1.目的:为了管好用好募集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按规定用途使用,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3.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

3.1必须按公司募集项目承诺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募集资金实际用途有变更,必须事先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报政府有关部门和证监会审查批准。否则,不能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3.2募集资金应在项目规定的额度和时间内使用。每个募集资金项目在实施前,都要拿出详细的实施方案,规定项目所应达到的目标、总投资和完成时间。财务部按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合同和工作进度拨付资金。

3.3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或权益时,应聘请有证券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资产或权益进行评估和审计。董事会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

3.4募集资金用于技改或新建工程的项目,应组建专门的工程管理班子。工程管理班子负责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如期完成。重大项目的施工应实行对外招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资金,力争用较少的投入达到更好的效果。

3.5募集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

3.5.5按有关规定及时批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工作进度和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效益等情况。

4.附则:

4.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4.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4.3本制度经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资金管理的办法有哪些篇七

一、员工歌厅由工会负责管理,主要包括批准开放、秩序维护、环境卫生、活动纪律及音响设施的正常运行等。

二、员工歌厅仅限于本公司员工使用,不对外开放,如员工生日聚会、重大活动庆贺等,经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歌厅开放时间为:18:30——22:00。

三、员工歌厅内严禁抽烟、饮酒、赌博、打架斗殴、刁难管理人员等违纪行为发生。

四、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果皮、垃圾等不雅行为;要讲究卫生,文明娱乐,保持活动室内干净整洁。

五、爱护音响器材、设施,器具用完后必须放回原处,对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对故意破坏的将追究责任和处理。

六、音响音量不宜过大,不得影响他人工作和休息,严禁打闹嬉戏等不文明行为发生。

七、员工歌厅管理员有权对违纪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可参照公寓楼管理办法等处以1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

资金管理的办法有哪些篇八

第四条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

第八条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帐户,远离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应报公司批准,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帐户使用情况。

第十条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条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投标及合同评审程序,慎重承接垫资工程。确需垫资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建三财字[]123号《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工程款回收的原则: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条款,加强与业主的联络,及时取得业主资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时回收各种款项。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组,负责工程款及

清欠日常工作,明确目标、方法,并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在施工程项目,如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原则上应报公司经理批准停止施工,并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月度奖金(或管理人员岗薪)发放应与工程款回收情况挂钩。原则上,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实收工程款/按合同计算可收工程款×100%)高于90%时,项目月度奖金可如数发放;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在70%-90%之间时,按同等比例发放当月奖金,回收率达到要求标准时,再行补发;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低于70%时,项目月度奖金暂停发放,待达到要求标准时补发。如确因承诺垫资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奖金可适当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原则上项目兑现前必须收齐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否则不予兑现。如确因承诺垫资及业主因素(如业主安排的付款时间较长)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可予部分兑现,但总体上应从严掌握。

资金管理的办法有哪些篇九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八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 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年度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9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19〕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资金管理的办法有哪些篇十

为进一步规范当前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切实保障“温比亚”台风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根据民政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民函〔20__〕221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灾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鲁民函〔20__〕236号)、潍坊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通知》(潍民函〔20__〕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切实增强管好用好救灾款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政治性强、政策性强、敏感度高。管好用好救灾款物,直接关系到当前抗灾救灾工作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凝聚力和号召力,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灾区群众热切期望。各镇街区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严格执行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的一系列政策法规,明确纪律要求,切实将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快物资资金筹集和发放

各受灾镇街区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抢险救灾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政治任务,紧紧围绕抗灾救灾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多方筹集物资资金,及时调拨,确保当前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要加强统筹协调,提高应急救助效率,及时高效向灾区调拨急需的资金和物资,并快速、有序、精准地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解决好受灾群众的衣、食、住、医等临时性生活困难,确保应救尽救、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三、明确使用范围和救助标准

(一)坚持使用原则。救灾款物的使用坚持“专款(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救助,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得向无灾地区拨款,不得漏发、错发、抵扣各种欠款,不得用于与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无关的建设项目或开支。

(二)严格使用范围。

1、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性生活困难。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3、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4、倒塌、损坏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5、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三)明确救助标准。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属地管理”原则,综合受灾人员情况、经济状况、自救能力等确定,按不低于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2、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每人不低于1万元;

3、过渡期生活救助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时间不超过3个月;

5、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按每人不低于9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

上述各类救助标准,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家庭、困难独居老人、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等,可适当提高。

四、规范发放程序和手续

(一)确定救助对象。按照“户报、村评、镇审、市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具体程序是:受灾户提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市民政局审批。

(二)公示及登记造册。救助对象确定后,应在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内显要位置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户主姓名、救助类别、救助标准、救助金额以及举报联系电话等。公示无异议后,镇级民政部门制定花名册,按照花名册发放救助物资和资金。市民政局要以户为单位建立救助对象台账,主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类型、家庭人口、需救助情况(人数、时段、总量)、救助资金和物资发放情况、联系电话等。

(三)救助资金发放。生活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涉农补贴资金“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的银行卡(存折)中。特殊情况下难以实行社会化发放,或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利于迅速开展应急救助、影响应急救助效率的,可由镇街区确定采取其他方式发放。因失能、智障等原因无法到金融机构领取救助款的,可以现金形式发放给救助对象,也可由救助对象委托相关组织或监护人代为领取。因情况紧急未能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已经发放的救灾物资和资金,要抓紧补齐相关程序和手续。

(四)救助物资发放。集中发放的物资,要在灾区就近就便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并吸收受灾人员代表参与发放工作;对确实无能力领取救灾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代领。分散发放的,要在镇民政办的指导下,将救灾物资直接发放到户。所发放的救助物资由救助对象签收。

(五)规范登记建档。镇街区民政办要规范救助台账,整理归档,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救助管理系统填报建档,及时跟踪记录救助物资资金发放情况。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及发放记录等原始材料及时存档备查,相关档案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健全完善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制度

(一)健全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制度。各镇街区要进一步完善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制度,设立专户,明确科目,实行专账管理,专人管理,专款专用。救灾款物的发放要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账款物相符,原始凭证和记录要妥善保存。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救灾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及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完善救灾物资管理制度。加强救灾物资从采购到发放入户的全过程质量监管,物资出库、发放前要认真组织质量检查,确保不合格的物资不出库、不发放。严格执行救灾物资采购、保管、调运、接收、使用、回收、销毁等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品种按照民政部《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确定,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动用或者可回收的回收类救灾物资,由市民政局组织回收、暂存。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回收类上级救灾物资,由市民政局统一进行排查清理。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各镇街区要严格落实救灾资金和物资发放抽查制度,确保救灾物资和资金发放的准确性。

(三)进一步加大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接受审计监督和群众监督,发现问题要认真查处,严肃问责,坚决整改。对违反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规定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特别是对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受灾群众根本利益。

资金管理的办法有哪些篇十一

职责单位:黑河学院财务处。

职责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成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经费支出审批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院政发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第四条“各类专项资金在学院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项目资金务必按来源渠道和建设项目分别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四、所需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黑河学院预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受理

专项资金支出受理时间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确定。承办人(a角、b角)对各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贴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要求经办人现场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资料。不贴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六、核准与决定

(二)承办人(a角、b角)根据处长意见,确定专项经费支出日程,由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定,报请校长确定后,支付中心电话通知各部门经办人。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校长办公会组织审核,在审核后的一周内,正式通知各部门。

八、公开公示

本管理办法在黑河学院印发的财务处工作管理条例中长期公布,专项经费支出将在校内办公网上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十、职责追究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职责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资金管理的办法有哪些篇十二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舞弊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参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及银行票据。其中:现金,是指公司拥有的现钞,包括人民币现钞和外币现钞;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公司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货币性质的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银行票据,是指商业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 本办法用于公司资金的收、付、保管、记录、监督检查等行为,约束公司内部涉及资金业务的所有人员。

第五条 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严格职责分工,明确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2、以资金计划为手段,对资金收支实行计划控制。

3、实行资金集中统一支付管理。

4、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权限。

第六条 资金收入是指公司通过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方式 财务管理制度

取得资金,包括销售商品、对外融资、转让资产等方式,公司主要的资金收入来源是销售商品。

第七条 资金支付分为计划内支付和计划外支付。

1、按是否属于计划开支范围,分为计划内支付、超计划支付和计划外支付。

2、按支付的金额大小,分为小额支付、一般支付、大额支付。

3、按支付的性质,分为资本性支付(包括购建固定资产支出、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包括购买原材料支出、人工支出、税费等支出)。

第八条 资金支付流程如下:

1、支付申请,资金使用部门用款时,应提前向财务部提交资金支付计划,注明用款单位(供应商)、款项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需要时要求附合同或相关证明。

2、计划审核,财务部对资金使用部门提交的资金支付申请计划逐项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款项是否已经往来账中反映、经济合同是否有效、支付金额是否属实、支付的相关原始凭证是否合规合法等等。

4、计划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平衡后的支付计划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5、支付管理,财务部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计划进行支付管理,审核资金支付时提交的用款单位、用款金额、款项类别等是否与审批后下发的资金支付计划一致。严禁串单位、类别和用款时间申请资金支付。

6、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对提交的支付申请进行日常审批,财务部依据审批结果办理资金支付。

第九条 资金计划中的部门和人员职责权限:

(一)财务部门

1、负责综合平衡各业务部门资金计划,编制资金计划表,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2、负责按批准的资金计划,对资金支付进行管理。

3、负责资金业务的收入、支出、保管、记录、稽核等日常管理。

4、资金计划审核、平衡。

5、进行资金支付分析,努力实现资金成本最低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6、负责融资工作有关的资金调度、银行账户的设立与注销。

财务管理制度

(二)销售部门

1、负责提出月度及资金收入计划,并保证按照收入计划的完成。

2、负责销售商品并催收货款,组织销售资金回笼。

3、定期分析销售收入的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和销售资金流量情况,分析计算销售计划价格差异和数量差异,并提出实施措施。

(三)用款部门

1、根据业务范围,编制月度、资金支付计划草案,提交财务部门综合平衡。

2、根据经批准的月度、资金计划,按各自分管的范围,提出用款申请。

3、按规定取得合法的发票和其他原始凭证,经审核合格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资金收入、支付和保管业务的控制管理,实行资金收付业务分离制度。

1、资金收付及保管由经授权批准的出纳员负责处理。

2、出纳员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得兼总账、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财务管理制度

3、负责应收账款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现金收入;负责应付账款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现金支出。

4、资金支付审批不应由出纳员担任。

5、出纳人员严禁保管财务印章。

6、严禁会计人员假造用途套取现金;严禁利用有价证券抵顶现金;严禁因私事借支公款。

第十一条 出纳业务控制

1、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支付现金,控制现金支付范围,减少直接使用现金支付。原则上,1000元以上的往来款项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现金的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及国家规定的个人其他支出;(5)出差人员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6)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严格执行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超过限额 财务管理制度 的,出纳人员应当及时送存银行。

3、财务部应加强现金的安全控制,库存现金由出纳人员集中存放于保险箱,出纳员到银行送存现金或提取现金,数额较大的,应由两人以上派车前往,以保证安全。

4、出纳人员每天工作结束时要清点现金,核对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财务主管应进行不定期检查。

5、库存现金月末进行定期盘点,财务主管应进行不定期抽查盘点,由财务主管或其他财务人员监盘,通过库存现金盘点表记录盘点过程和内容,并由盘点人、监盘人、复核人签章确认。

6、盘点差异应予及时追查原因,凡是查明了原因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计调整,如果不能查明原因,属于长款的,经财务主管审批后,按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短款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正常情况应当由责任人赔偿。

7、出纳人员要认真、逐笔、顺序登记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每天工作终了,应核对账、款是否相符,月终应与会计核对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如有 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如属账务处理错误,应及时通知会计人员调账。

第十二条 资金收入控制

2、出纳在收款时应仔细核对开票员开具的发票或收据与收取的现金是一致;各种收款发票或收据应当事先连续编号。

3、每天工作结束,出纳人员应汇同开票员清点当天开出的所有发票和收据并根据合计数登记现金日记账。清点时,如果发现发票或收据的缺号现象,应立即报告财务主管,并调查原因。

4、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严禁坐收坐支,设立小金库。

5、财务部专门人员负责汇款单的收取,除特殊情况(如业务在外地发生、或事先得到财务部门的同意并授权代收)外,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代收汇款单。

6、负责汇款单收取的人员应设立“汇款单登记簿”记录收到的全部汇款单。

第十三条 票据控制

1、财务部专人负责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支票、银行本票)的收取,除特殊情况(如业务在外地发生、或事先得到财务部门的同意并授权代收)外,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代收票据。

2、财务部对收到的票据应及时办理账务处理。

3、负责票据的人员应设立“应收票据登记簿”记录收到的全部票据。

况下不接受商业承兑汇票和尚未承兑的票据。

5、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破产、逃匿的,应当在法定的追索期内,及时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防止因疏忽造成损失。

6、票据经财务部资金计划批准后,用作支付手段背书转让和贴现,由出纳办理背书手续,并由登记票据簿的人员在“应收票据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业务和转账结算。公司银行账户按规定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公司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公司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只能在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是公司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规定开立的账户,可以通过该等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4、专用存款账户是公司因特殊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5、不得利用公司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第十五条 开立和注销银行账户由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开立和注销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财务主管每年应至少清理一次银行账户开立情况,对已不需要的临时账户、长期未使用账户,应予及时注销,并将清理结果报告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

第十七条 公司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当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或债权债务的票据,不无理拒付。

第十八条 银行存款应每月至少对账一次,财务部门应安排出纳以外的第三人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由其直接从银行取得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调节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批处理。

第十九条 财务部负责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管理和控制。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的票据是指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的结算凭证是指公司从银行领购的由银行统一印制的解讫通知、进账单等结算凭证。

第二十条 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购买、保管、使用、注销控制

1、公司使用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均应从银行领购,出纳人员应设 财务管理制度

立“空白票据登记簿”记录空白票据的购买、使用、注销情况,并由其负责办理空白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注销事宜,出纳应将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妥为保管在保险箱中。

2、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领购,由财务主管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购买。

3、按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和权限办理支付审批后,票据方可签发使用,票据必须明确载明收款人和金额,不得签发无收款人和金额的票据。作为付款依据的原始凭证,票据签发后,加盖“付讫”章。

4、任何有文字和数字更改的票据应予作废,作废票据必须加盖“作废”章,并与相应存根保管一处。

5、财务主管或授权人员每月应至少检查一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购买、使用、保管、登记情况,不符事项应予及时纠正和追查。

第二十一条 印鉴控制

1、财务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印章保管负责人应予妥为控制,防止未经同意的使用。

2、结算业务只能使用财务专用章及其他预留银行的印鉴,不得使用包括单位公章在内的其他任何印章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3、严禁在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先行签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其他专门的制度不完全相符的内容,以专 财务管理制度

门的制度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资金管理的办法有哪些篇十三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做好救灾物资调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应急函〔20__〕36号)要求,确保汛期我市救灾物资保障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结合当前全市救灾和物资保障现状,现就做好救灾物资管理工作安排如下:

一、推进救灾物资储备规范化管理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到救灾物资保障工作的重要性,承接好救灾物资储备相关工作。一要全面了解县级救灾物资实物储备现状,摸清家底,按照标准编制好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年度采购计划,协调发改、财政、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确保汛期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所需。二要督促做好协议储备(本救灾物资协议储备特指除实物储备外,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与拥有应急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偿服务合同,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合同约定,能够优先使用这些单位或个人的应急物资,满足救灾需要)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公益等方式,由相关生产企业、大型超市等提供社会化服务,加快构建多元化救灾物资保障体系。三要积极与民政、发改等部门进行对接,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救灾物资管理办法》,明确救灾物资的购置、储备、调拨、使用、发放及回收等事宜,确保救灾物资管理工作高效、规范、有序开展。

二、切实加强救灾物资保障能力建设

救灾物资保障工作时效性强、工作量大,要切实加强救灾和物资保障能力建设,为救灾工作提供保障。各县市区要根据应急管理部门“三定方案”职责定位,扎实做好人员转隶工作,配齐配强县乡两级专职救灾物资保障管理人员,强化工作衔接,加大培训力度,确保机构改革后责任清晰、履职到位,救灾物资保障工作有条不紊、平稳过渡,不断提升突发灾害应对能力。市局拟定于六月中旬召开县乡两级灾害信息员培训班,培训内容为灾情报送管理业务,县市区要巩固乡镇(街道)灾害信息员的业务培训成果,不断提升乡镇灾害信息员的灾情报送水平,及时、规范、准确有效地完成汛期灾情报送工作。

三、尽快建立县级救灾物资调运机制

5月24日,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委、民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市级救灾物资调运的会商纪要》,对市级救灾物资调运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县市区要根据部门“三定”方案职责定位,参照市级救灾物资调运工作机制,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厘清责任、明确流程、严格程序,强化部门联动,建立良性沟通协商机制,尽快建立县级救灾物资调运机制,确保机构改革期间救灾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四、进一步强化救灾物资应急调运演练

各县市区要尽快修订完善《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按照实战要求,在进入主汛期前,结合抗震救灾、防汛抢险等演练活动,强化救灾物资调拨、运输等关键环节的实战演练活动。力争通过开展多灾种、多形式的演练活动,发现短板、解决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救灾物资调拨程序机制。要强化综合协调,增强与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协同作战能力,确保关键时期救灾物资调运通畅,保障有力。

资金管理的办法有哪些篇十四

——货币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嘉峪关宏电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文件

管理(2011)002号

宏电铁合金公司货币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拟制部门:财务部

审 核 人:庄玉琴

批 准 人:杨贵中

2011年5月发布2011年5月实施

货币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财务公司已成立,按集团公司要求规范分子公司的财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加强资金预算管理,以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按财务公司要求资金及各项交易付款、报销等业务由财务公司归集统管,因此针对宏电公司的性质提出各项要求,请各部门认真配合。

一、由各业务部门提报付款计划,内容须包括付款期间、用途、额度和付款对象等。

1、销售部:负责提报月资金回款计划及销售退款计划。(资金回款包括承兑汇票及货币资金)

2、运营管理部:负责提报月采购付款计划,包括预付款及借款事项。

3、综合管理部:负责提报月工资付款计划,工资及附加费要分开按明细上报,汇杰劳务工资可单独提报总金额。

4、规划部及项目部:负责提报月项目及工程付款计划,要求付款时工程付款手续要完整,否则不予付款.5、财务部:负责编制年度货币资金收支总预算及月、周收支预算的编制安排,对各部门上报的资金收支计划进行审核、监督和规范。

其余部门及作业区有需零星付款的事项,也应按月提报付款

计划,经财务部汇总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按资金状况分轻重缓急统一平衡,实行事前预算控制,经总经理同意后上报财务公司。

二、借款及预付款除需上报月计划外,还需填制借款及预付款凭据,经部门领导审核鉴字后上报总经理审批同意,方可执行付款计划。

三、差旅费核销应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差旅费支付时须经部门领导鉴字,财务人员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返财务付款。

四、计划提报时间要求

1、财务公司要求每月1号下午6时之前提报月计划,每周五下午6时之前提报下周计划,因此要求各相关部门,在每月25-30日内将付款月计划提报财务部,周计划在每周四下午6时之前将付款周计划提报财务部(月计划中有付款时间并不需改动的可不再提供周计划)。请各部门做好此项工作,没有提报计划,不予付款,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及客户纠纷,将严格考核计划提报部门。

2、各项差旅费、办公费、业务费,个人借款也应在每周之前提报,(如营销部刘磊借采购柴油款,应提前报月计划和周计划)没有计划,财务公司不予办理,也请勿催本公司财务部。

报部门。

五、计划填制要求

1、由于各项付款都是财务公司从系统上直接划账转款的,因此,就必须要求相关部门在上报计划时,正确上报收款单位的名称、开户行、账号。这些信息必须准确无误,由此造成的付款不成功及付款延误,各部门自行承担责任。

2、报销差旅费、办公费、业务费及个人借款的,粘贴好报销单据,经办人签字,部门领导及公司领导签字后交予财务,领取支票到银行支取。

六、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要求

应财务公司要求,收取汇票时,必须要求附带银行验票说明,否则贸易结算中心拒绝收款,请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工作,提前通知客户。

嘉峪关宏电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

2011年5月1日

资金管理的办法有哪些篇十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 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支付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 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第五条 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 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八条 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原则:计划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第十二条 项目应于月底前填报下月《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审核汇总后编制公司总的资金收支计划,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特别是对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于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时进行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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