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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篇一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政策,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作出约定。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本业主大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套;非住宅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七条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
(一)由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向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九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种形式进行表决: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第十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无力履行职责时,由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召开: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一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下列第_________种计算方式确定:
(一)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规定计算;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业主投票权代理
业主在行使选举权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的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监护人代表业主投票,可视为业主授权,不再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第十四条重大事项决策要求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篇二
第一条:(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保障物权权益的规范行使,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社区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业主自我管理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依法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篇三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一届业主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__________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称业主代表大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业主代表大会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就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
第三条 业主大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四条 业主大会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和监督和指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业主代表
第一条 业主代表需公益事业、愿意为业主服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非业主也可担任业主代表。
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成多层业主代表区,每一栋楼一个单元选举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别墅区按区选,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区的划分办法,应根据户数多少,首次由业主委员会筹委会决定,以后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条 每一业主代表区半数以上的业主参加投票有效,获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当选。
第四条 业主代表区半数业主联名可以罢免业主代表,并应同时按照本议事规则选举新的业主代表。
第五条 业主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应按照本议事规则选举新的业主代表。
第六条 新的业主代表任期为本届代表任期剩余部分。
第三章 业主代表大会
考虑到经济与效益和人口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代表大会代替。
第一条 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每届业主代表任期三年。
第二条 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下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应负责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将业主代表大会的时间、内容、地点等内容公布。经百分这二十以上的业主代表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该项提议之日起二十天内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条 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利:
业主代表大会可以将第二条部分权利授予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但下列事项除外: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企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代表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违反业主公约,并应当在二十日之内向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公布。
第六条 业主代表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代表大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事项无关的决议、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代表大会对物业管理重大事项作出的有效决定,使少数业主利益受到损失的,其他业主给予相应补偿。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一条 业主代表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作为执行机构,其成立以物业管理部门备案为准。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事业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代表担任。
第三条 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委员由十三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四名。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其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对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代表大会监督。
第四条 业主代表大会投票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如今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职责包括: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3.具有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4.遵守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5.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6.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
7.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第五章 投票权与候选人的提出
第一条 参加业主代表选举的投票权按一户一票的原则确定,参加业主代表大会的投票权按一人一票的原则确定。
第二条 同一业主代表区的业主也可以联名推选业主代表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筹委会可以推选业主代表候选人。
第三条 业主可以联名推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四条 业主、业主代表可以委托他人参加投票,但应当事先签署委托书。同一人不得同时接受五个以上的委托。
第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篇四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的全称为:南安市xx业主大会;
物业类型:住宅区;建筑物总面积:60873.48平方米;
第三条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依法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规范运作。
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业主身份的认定,一般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第九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住宅区以一套房屋为一票(车位、店门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数量)。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套房)的,按一人(一票)计算。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每年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2个月。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告知业主和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及时处理的;
(四)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参会业主以书面意见表送达的业主计算。
第十二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书面意见表可用以下方式发放与收集:
(一)设立投票箱;(二)上门发放、收集业主意见表;(三)邮寄:以挂号或者特快专递方式发放、收集业主意见表。
业主书面意见表回收时限届满后,如参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可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告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并组织人员催收业主意见表。
鉴于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书面意见表已送达业主:
1、当面领取或送达,由业主本人或同住的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签收的。
2、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以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被送达人签收后即视为送达,未签收的,以投递回执日第5天视为己送达。
3、与业主电话确认,投入该户业主在本物业的信报箱或者房屋内。采用此方式的,经两个以上的其他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见证后即视为已送达。
业主书面意见表回收结束后,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公开唱票、计票,对业主意见进行统计汇总,并公告表决结果。公告表决结果时一并公告书面意见表的送达情况。
第十三条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以业主代表参加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过半数的业主。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表决规则
(一)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三)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四)有表决权的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业主或者亲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10%。
2、业主是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出具法人或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五)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所代表的业主中的一人参加,具体委托事项、期限、权限等应当在委托书中载明。
(六)已送达的业主书面意见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七)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产生:
(一)推荐初步候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发布公告,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推荐或业主推荐、自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初步候选人。
(二)确定业委会委员侯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张榜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侯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
实行等额选举的,候选人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同的当选。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委会根据需要可聘请一个专职秘书。
(十)业委会的审批权限:一千元以内由主任审批、一万元以内由业委会审批、五万元以内由全体业委会成员一致通过,五万元以上由全体业主双半原则通过。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例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1、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2、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
3、小区出现特殊情况需研究处理的。
(三)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由副主任负责召集。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将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包括书面意见),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以楼梯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梯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规定,并按印章管理规定使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印章使用签字审批人和印章管理人不能为同一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签字审批人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经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违反印章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管理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档案资料。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业主和社会捐资、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等。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在6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换届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个月前,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联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换届选举并组建换届筹备组。
(二)换届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11人组成,组成名单要及时向业主公告。
(三)筹备组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并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公告并征询业主意见。
(四)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任期届满前2个月,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其职责。
(五)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10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三十条本规则已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另作补充。本规则由业主大会负责解释。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篇五
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xx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的全称为:**业主大会;
物业类型:住宅区;建筑物总面积:60873。48平方米;
第三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依法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理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用心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篇六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履职事项,应先提交社区党组织和业主委员会党组织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履职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将决定事项报告居(村)民委员会,听取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及时报告居(村)民委员会并向业主公开。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xx;南至:xx;西至:xx;北至:xx。
(二)业主大会名称为:市区(县、市)(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四)确定物业管理形式;
(五)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八)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九)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一)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十四)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或管理规约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上述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超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六)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xx次,召开时间为xx月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或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二)发生、等重大情形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有业主本人签名)后,需及时报告居(村)民委员会,并在15日内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20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确定会议形式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采取或不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方式进行。业主代表只可代业主表达其意愿,不得代替其作出相关决定。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篇七
(二)制定物业小区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决定物业服务方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人;
(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报酬;
(八)制定物业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
(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物业小区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篇八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赣州市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小区业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的全称为赣州市章贡区xx小区业主大会;占地面积:xx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xx平方米,其中住宅xx平方米;xx套,非住宅xx平方米;xx套。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依法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业主大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物权自治管理职责,规范运作。
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等规范性文件;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决定监督小区共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收益,保障全体业主权益;
(四)审议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五)审议通过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审议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七)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八)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九)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业主身份的认定,一般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或者以业主家推荐的代表为准。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房屋买卖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第九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每年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业主委员会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告知业主和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前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时;
(2)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时;
(3)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4)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5)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6)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业主参加。
第十二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书面意见表可用以下方式发放与收集:
(一)设投票箱;
(二)上门发放收集业主意见表;
(三)邮寄:以挂号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放收集业主意见表。
(四)采用业主大会电子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意见。业主书面意见表回收时限届满后,如参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可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告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并组织人员催收业主意见表。
鉴于xx小区的实际情况,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书面意见表已送达业主:
1、当面领取或送达,由业主本人或同住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含租客)签收的。
2、与业主电话、短信、微信确认,投入该户业主在本物业的信报箱或者张贴于业主门上。采用此种方式的,经两个以上的其他业主见证后即视为已送达。
3、邮寄方式,以邮件寄出的第三日视为送达日。
业主书面意见表回收结束后,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公开唱票、计票,对业主意见进行统计汇总,并公告表决结果。公告表决结果时一并公告书面意见表的送达情况。
第十三条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表决规则
(一)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二)有表决权的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业主或者亲人参加。
(三)已送达的业主书面意见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不提出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四)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xx小区业主委员会任期五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愿为小区无偿服务且长期居住在小区的业主;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三)熟悉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具备物业日常管理知识;
(四)有较好的口头表达、沟通交流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要有为小区建设甘愿吃苦的奉献精神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业委会表决前各委员需充分发表自己意见,业委会主任需最后发言,以免先入为主,影响委员决策。
(六)表决议案时只能是同意或是反对,不能弃权(弃权票计入同意票)。弃权视为怠于行使委员权利。
(七)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产生:
(一)推荐初步候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发布公告,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推荐或者业主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初步候选人。
(二)确定业委会委员候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张榜公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经符合法定条件的xx小区参与投票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同即当选。其余未当选候选人为候补委员,在业委会委员出缺时递补当选。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使用的审批权限:
1、三万元以内由业委会编制预算,并向全体业主公示没有异议后实施。报账一万元以内由二名业主会委员及业委会负责财务的副主任签字;报账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由业主委员会四名以上的委员签字及业委会负责财务的副主任签字。
2、三万元以上由小区过半数业主通过,由三分之二业委会委员通过并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签字。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委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一名专职秘书及财务人员。
(六)在业主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本小区业主大会授权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对外维权(含非诉讼方式和诉讼方式),维权过程中业委会有权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提供帮助。本事项发生的费用在公共收益中支出。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和收益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1、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2、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提议;
3、小区出现特殊情况需讨论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
(四)业主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在家楼栋长出席。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前,将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七)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5名以上(含5名)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包括书面意见),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约定。
(八)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人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经业委会同意的;
(六)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会议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损害业主利益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求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签字人和印章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签字审批人为业主大会分管副主任和业主委员会分管的副主任。
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分管的副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违反印章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档案资料。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xx小区公共经费(所有款项收入必须用业委会公账收取,否则视为职务侵占或是挪用资金)由下列几部分组成:
(一)小区顶楼、电梯和外墙等小区共有部分广告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益。
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一)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
(二)业委会委员津贴、补贴及有关人员的加班补贴;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含主任离任财务审计费用);
(四)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五)聘请会计师、律师、物业管理顾问、业委会法律顾问及专职秘书支出的费用;
(六)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和社会捐资、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一次,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业委会主任离任的,需要对该主任任期内的业委会财务进行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换届
(三)换届筹备组必须在任期届满前2个月,在物业管理所在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四)原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账目由换届筹备组代为管理,经费收支账目每一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完毕3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议事规则已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本规则由业主大会负责解释。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相关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篇九
(一)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三)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四)有表决权的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业主或者亲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10%。
2、业主是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出具法人或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五)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所代表的业主中的一人参加,具体委托事项、期限、权限等应当在委托书中载明。
(六)已送达的业主书面意见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七)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产生:
(一)推荐初步候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发布公告,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推荐或业主推荐、自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初步候选人。
(二)确定业委会委员侯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张榜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侯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
实行等额选举的,候选人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同的当选。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委会根据需要可聘请一个专职秘书。
(十)业委会的审批权限:一千元以内由主任审批、一万元以内由业委会审批、五万元以内由全体业委会成员一致通过,五万元以上由全体业主双半原则通过。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例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1、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2、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
3、小区出现特殊情况需研究处理的。
(三)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由副主任负责召集。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将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包括书面意见),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以楼梯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梯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规定,并按印章管理规定使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印章使用签字审批人和印章管理人不能为同一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签字审批人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经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违反印章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管理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档案资料。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业主和社会捐资、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等。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在6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换届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个月前,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联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换届选举并组建换届筹备组。
(二)换届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11人组成,组成名单要及时向业主公告。
(三)筹备组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并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公告并征询业主意见。
(四)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任期届满前2个月,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其职责。
(五)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10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已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另作补充。本规则由业主大会负责解释。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篇十
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座落:______________(物业详细的路街道巷门牌号)________(物业名称)________(楼幢单元门牌号)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涵义
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主大会组成与成立
______________(物业名称)的全体业主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通过业主公约及本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成立后成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
第五条业主身份确认
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订立买卖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买受人,其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业主身份认定。
前款确定或认定的房屋业主超过一人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条业主大会活动范围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全体业主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业主大会职责
业主大会按照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业主公约和本规则,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修改业主公约和本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房屋定期维修制度,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绿化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住宅装修管理规定,车辆停放与交通秩序协管规定,消防与治安协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分摊及交缴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等。
(六)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
(七)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遵守业主公约。
(九)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后,审议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等。
(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业委会任期与组成、委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由_________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_________名。无法按本规则规定的人数足额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按实际选出的人数(不少于政策规定的5人)为准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会议从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如下: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法律、法规。
(三)遵守本规则、业主公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工作时间。
第九条业委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拟定业主公约、本规则修改方案。
(四)拟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依照有关政策并经业主大会授权,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
(五)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
(六)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后,拟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七)会同物业管理企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拟定物业服务费用分摊及交缴规定的方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的方案。
(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九)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配合解决管理服务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二)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业委会主任与副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
(三)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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