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模板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0-01 11:29:12 页码:8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模板8篇)
2023-10-01 11:29:12    小编:字海

当我们经历一段特殊的时刻,或者完成一项重要的任务时,我们会通过反思和总结来获取心得体会。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一

民法总则是一个国家民事法律的基础,也是规范社会关系的法律准则。通过学习民法总则,我对法律的内容、原则和规范精神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在我看来,民法总则是建立公平正义社会的重要法律保障。本文将从民法总则的适用范围、法律主体、权利义务、合同法的规定和侵权责任制度五个方面来谈谈我对民法总则的心得体会。

首先,民法总则的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人的基本权利、民事行为、和财产关系等方面。在这个范围内,民法总则是指导和保护人们的行为规范,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人民通过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安全感和公正感。在我的理解中,民法总则的适用范围超越了私人关系,很多法律条款也适用于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例如,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法律通过规定离婚的程序和要求来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维护社会的基本道德观念和家庭价值观。

其次,民法总则赋予个人以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明确了法律主体的权责关系。法律主体是民法总则的实施对象,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通过明确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为公民、企事业单位提供了法律保障,能够使他们更好地履行法定义务,获得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法律规定了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等,赋予个人自主决定的权力和负有相应的义务。在我的看法中,法律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统一的,只有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上才能获得权利。

第三,民法总则是民事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重要规定。在我看来,合同是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基本形式,是维系市场秩序和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法律工具。通过制定合同法,法律明确了合同的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了合法的经济交易框架。合同法的适用不仅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还有助于建立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在我个人的实践中,我意识到合同不仅是一个双方的约束,更是一种对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承担。

最后,民法总则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制度,通过这一制度,法律保护了人身、财产、荣誉和名誉等各种权益。侵权责任制度在社会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在我的认识中,侵权责任制度不仅仅是诉讼过程,更是预防和保护的一种手段。通过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和赔偿,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引导人们遵纪守法。同时,通过对被侵权者的补偿,也可以使其得到合法权益的保护。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是规范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准则,我对它的学习,让我认识到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民法总则的适用范围广泛,保护了人们的基本权益和公共利益,赋予人们权利的同时也给予了相应的义务。合同法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权益。侵权责任制度的建立则保护了人们免受侵害,维护了社会秩序。通过学习民法总则,我更加理解了法律的社会作用和价值,也更加明确了自己在法治社会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二

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规范,而作为我国最重要的法律基础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个人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在我与本国法律的研究和实践中,让我深感民法总则在保护个人权益、规范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就民法总则给我的启示和心得体会进行探讨。

首先,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立法,对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具有重大意义。个人的人身尊严和自由是其最基本的权利,而民法总则通过对于人身权利的保护,进一步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例如,民法总则规定了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范围,明确了个人权益受到侵犯时的补偿和救济途径,为公民维权提供了法律保障。这在维护个人尊严和社会公正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在保护个人财产权利方面,民法总则进一步规范了合同法、物权法等关键法律规则,为公民的财产权利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保护。因此,民法总则在维护个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次,民法总则在规范经济秩序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经济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础,而法律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至关重要。民法总则进一步规定了市场经济秩序、合同法规则、公司法规则等,为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供了基本框架。例如,在合同法方面,民法总则明确了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效力、合同变更等规则,进一步保证了合同交易的公平性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这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促进了经济秩序的规范化。此外,民法总则还规定了公司的设立、股东权益、公司解散等规则,为公司经营提供了法律保护,有助于规范经济管理活动。因此,民法总则在促进经济秩序的规范和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再次,民法总则在促进社会和谐与人民幸福感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社会和谐是现代社会发展的目标,而法律在社会和谐中的作用不可忽视。民法总则在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例如,在婚姻家庭法方面,民法总则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效力,为家庭成员的权益保护提供了保障。此外,民法总则还规定了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法律规则,为社会和谐提供了法律纠纷解决的基础。只有通过法律的约束和保护,社会才能实现公平、正义和和谐。因此,民法总则在促进社会和谐与人民幸福感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最后,民法总则的实施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法律只有在实践中发挥作用,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因此,加强法律教育、推动全民法治素养提高,是民法总则实施的重要任务。同时,法律从业人员也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提高执法水平和专业能力。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民法总则对于社会的价值。因此,民法总则的实施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于保护公民权益、规范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研究和实践,我们能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民法总则给予我们的启示和帮助。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实现民法总则对于社会的价值和目标。未来,我们应继续关注民法总则的实施和效果,不断完善法律体系,进一步维护公民权益、规范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过20__年度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__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这是因为该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典]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民法通则][物权法] [担保法][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被替代。

1民法是对人们真实生活中行为的规范,是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法。民法即私法,是关于个人或私人的法。如隐私权和信息权,民法就是关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公民或法人等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

从市场经济的概念方面可以看出,民法具有 私法的特征:民法是以“私”字为核心的私权经济,这个特点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是私人(指有独立利益和人格的一切主体),其发展动力是私心;而且追求的目标也是私利。因此,可以说民法又是权利法和平等法。即对任何一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都要平等地保护。

假如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 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 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2 民法通过强调人性,追求真 善美,实现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如被称为“帝王规则”的老实信用原则,它要求民事活动要以依此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否则,就在承担民事责任。

英国法学家梅因曾说:“一个民族,假如民法规范健全,说明它的文明程度高;假如刑法健全,说明它的社会文明程度低。”[民法典]的出台,表明了我国社会将进入一个文明进步的新时代。

3 [民法典]内容决定了 民事权利和义务以及民事行为和责任问题,需要与民法意识 民法观念的培育和普及有 关。

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 财产安全 交易便利 生活幸福 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 鲜亮中国特色 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民法典中涉及的婚姻继承和收养问题,涉及的财产方面的物权以及债权方面的合同问题以及侵权责任问题,都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四要素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要求人们不 仅要有权利意识,还要有 义务意识;不 仅要有 行为的合法性意识,还要有 责任意识。假如一个人没有 民法观念,那么,他的人格观念 权利观念 利益观念自由观念以及责任观念就不 可能完善。假如一个政府没有 民法观念,就可能不 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更难说是一个法治的政府。

因此,民法意识的培养既是全民的自觉行为,也是政府责任。

4 民法典的贯彻实施是法治国家 法治政府 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的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直接关联,特殊是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民法典的实施,会很好地体现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

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中国社会已经进入快速发展的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国民财富的不断累积,随着信息化和大数据的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在民主 法治 公平 正义安全 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强,期望对权利的保护更加充分,更加有 效。

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以及司法工作人员,要了 解民法典的规范,了 解公民权利与义务和责任的要求。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 行政管理 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四

民法总则是我国立法历史上的一大里程碑,它为我国民法发展指明了方向,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法律基础。经过学习和研究,我对民法总则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下面我将从五个方面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民法总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民法总则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适用的公民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以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资格或长期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与它们有法律关系的机构和组织”。这一条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包容性和社会主义法治的特点,保护了各类个体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其次,民法总则注重平等和公平原则的体现。《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依法维护契约自由、公平交易的原则,保护当事人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或者解除而享有的权益。”这一条规定体现了平等和公平的核心原则,保护了市场交易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同时,民法总则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男女公民享有平等的婚姻权利和夫妻平等的地位。”这一条规定进一步体现了平等原则,保障妇女和男性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和权益。

第三,民法总则注重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民法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民事权益应当由法律予以保护。”这一条规定强调了法律保护民事权益的原则,保护了个人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保护民事权益的同时,民法总则还明确规定了对非法获利的追回和非法行为的制裁,进一步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民法总则倡导自愿自治原则。《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这一条规定强调了合同的自愿性原则,即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地位下自主决定合同行为。此外,民法总则还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原则,强调了私有财产的自由支配权和保护权,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最后,民法总则注重可操作性和实践性。民法总则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作为一项原则性法律,它将不同法律的规定进行了系统化整合。同时,民法总则还明确了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法律实施中的职责和义务,为法律的运行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保障。

总之,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发展。通过对民法总则的学习和研究,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和意义。民法总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平等和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倡导自愿自治、注重可操作性和实践性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定,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将始终坚守民法总则的精神,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贡献自己的力量。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五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xx年3月15日通过,从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该法开宗明义指出,制定本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法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社会生活中纷繁复杂的民事问题,必将在建设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中起到积极的作用。

彰显法治的效应和威力,当然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然而,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只有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统一,有效结合,才能取得最佳的治理效果。结合《民法总则》的有关条文,作些粗浅的解读。

例如,第一章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有这些规定,都是对民事主体提出的法律要求,都是对民事主体行为规范的一种限制。说直白一点,就是民事主体在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的同时,必须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不得打无端官司,不得打昧心官司,不得打以势压人的特权官司,这不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吗?没有公平、诚信、诚实、公序良俗这些道德要求作为基础,那么,打民事官司是没有意义的。反过来说,违背了这些道德准则和要求,民事官司也不可能真正体现公平正义,甚至有损于公平正义,玷污了法律的尊严。

再例如,《民法总则》第八章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十一种。可以说,只要有良好的社会生态,做人做事只要守住基本的道德底线,以上这些法律官司是可以避免或杜绝的,起码可以大大减少。但是如果大家都没有强烈的法律意识,没有守住道德底线,这些情形的法律官司便会随时产生,大量产生,给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例如,你在日常生活中尊重别人的人品人格,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不去侵害别人的名誉,不去做对不起别人、对不起良心的事情,就不存在为人家恢复名誉、向人家赔礼道歉的问题。订立条约的双方,谁都讲诚实,守信用,生意不成友情在,出了问题好商量,支付违约金就不成其为问题的问题,就不会闹出法律官司。再者,承担民事责任也是需要道德作支撑的,不讲道德,牛皮写字都白搭。又举例,你家建房子要埋设排污管道,需要在邻居家门前的水泥地板上挖了一条深沟,邻居讲道理,讲风格,主动让你做成了。你埋好管道就应该把沟给填平,主动恢复水泥地板的原状,做好了,双方都眉开眼笑,相安无事。然而你却只图自己之便,置别人利益于不顾,这本来已经缺德了。人家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按照法律规定,让你恢复原状,你却置若罔闻,置之不理,这不仅加剧双方矛盾,甚至会引起公愤,实属社会公序良俗所不容。

细读《民法总则》,一共十一章二百零六条,林林总总,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的威力在于每个公民都自觉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从最简单的一条来讲,民事诉讼的时效和期间计算,大家都知道了吗?否则你如何去打官司?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施行之前的宣传、学习和普及很有必要,尤为重要。

20xx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为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按照国家立法规划,属于我国自己的民法典将于20xx年问世。

纵观中国几千年的历史,虽然我国历朝历代都有各种律令,新中国也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但 是我国的民法体系一直没能完整地建立起来,而这成为了几代人孜孜以求的“中国民法典”梦想。这一任务早已上升至国家层次,党的xx届四中全会就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这一重大立法任务,《民法总则》诞生为民法典翻开了第一页。

《民法总则》共206条,全面系统地确定了中国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定和一般性规则,关系到每个中国人从“摇篮”到“坟墓”的方方面面,被誉为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小宪法”。《民法总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国家“五位一体”的发展理念,增加了许多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内容;体现了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经济社会平衡、包容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民法总则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开篇第一条,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完善监护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基于现行民事法律,对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适应了社会的发展;“绿色原则”被确立为民法总则的基本规定,促进可持续发展;民法总则既传承我国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坚定文化自信,又有世界眼光;民法总则健全民事法律秩序,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凸显对民事权利的尊重。

民法总则中鼓励见义勇为、保护救助人,增加条款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规定英雄烈士是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增加恶意诋毁英烈承担民事责任的条款;针对中老年人监护问题,进一步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调整了监护人范围、强化了国家监护职能并完善了撤销监护相关规定;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由10岁调整为8岁。这些都是建设法治社会、追求现代文明的具体体现。

作为普通的民众,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我们一定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升法制观念,做学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从而为推动和谐、法治社会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一、对民法的一些认识。

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任何部门法皆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之调整为使命,民法也不例外。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原因,在于它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和身份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财产关系就是大陆法系的“物权”就是以财产为媒介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民法的调整方法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民法调整在于恢复正常的民事关系。民法的性质。首先民法为权利法,其次,民法为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人社会的宪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是日常的社会生活,民事社会活动在民法的范围内活动。而民事活动超出了它的范围才与行政法和刑法发生关系。民事活动是最基本的市民社会的活动,可以说民法具有领先性。

民法是私人社会的法,是民间社会的法非权力社会的法,是完全平等的法,是调整民事社会的法。它保护的是私权。因此我认为民法是民众之法,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植根于民众的社会生活,来源于民众的社会实践,与民众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诸法之中,与民众利益关系最紧密者,莫过于民法。

二、学习民法的心得。

学习民法不能只看法条,即使是把《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都背下来也是无济于事的,民法重要的是在对法条记忆的基础上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即要联系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才能真正的理解。

学民法,要多做练习,对实际上的案例进行分析,通过这种途径去理解法条,也就是说在对法条有充足的理解基础上,再去记忆。

三、民法的展望

展望民法有两个角度,一是从法本身来看法,二是从法外来看法。进入21世纪的中国民法会怎样发展?能否如前面所讲,把市民社会放到核心的地位,把权利本位、私法自治突出来,深入人心,这关系到中国法治化的整个进程,也关系到经济民主化、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从法本身的角度来展望中国民法。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成果,对中国的经济、政治以至伦理确实有巨大的贡献,而且更多的是开启了一种民智,提出了一种新的治国理念,即不要贫困落后的社会主义,要让人民过上富足的生活,过上自由的有尊严的生活。虽然这种自由状态现在还受到许多约束,但与改革以前相比已是极大的进步。改革开放以后,从民法的制度到理念,我们更多地是从大陆法,包括从欧洲、日本的民法典以及中华民国的民法中借鉴对我们民族发展、政治经济改革有益的东西,结合国情,形成如今中国民法的基本状况。并有了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司法、票据法等诸多民商事立法,再加上20xx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当今中国的民法的立法体系不断的趋于健全。

但是可能我们中国还是需要一般民法典。法典化对于民主国家有着积极的意义。人治的基本原则是“临事制刑”,即事情出现了才制定法律。而法治必须把规则预先公开。规则一旦制定,就不光约束老百姓,同样也约束立法者和执法者,一个国家没有什么东西比“法”更大。法典就有这样的功能:把所有的规则事先制定出来,公之于众,以此引导人们的行为,保护人们的权益。法典的意义并不仅在于有文字规范,更重要的是要人们知道有什么制度,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而它更深远的意义在于成为一种文化,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和自由,即依法办事,依法治国。

民法典不是单行法,也不是一般的法,是改革三十多年来法文化的结晶,需要充分的酝酿和准备。一方面是要加快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另一方面要对民法典的制定持十分审慎的态度,因为这毕竟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完全有理由相信,稍微长一点的时间,中国也能搞出一部比较好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六

庚子虎年开年之际,可恶的“新冠肺炎君”搅乱了我们的生活,但在各级党组织和各行各业以及无数专业人员的有力作为下,“新冠肺炎君”虽仍在暗中作怪,但也得到了有效抵制。

科学宣传,有效部署,没有控制不了的疫情。

党群齐心,共同作为,没有打不赢的“防疫仗”。

朋友们,还记得20__年的非典吗?那是我记忆中的第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当时的我们曾无知过,当时的我们曾束手无策过,当时的我们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难,当时的我们……但无论怎么样,当时的我们是那么齐心协力,只为一个目标,那就是战胜非典。17年后的今天,我们再次遇到了同非典一般的疫情,我们怕什么?有了抗争非典的经验,剩下的就看广大党员群众怎么做了。只要我们相信党和政府,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听党指挥、服从大局、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任由新冠肺炎再怎么作乱,也无法攻破广大党员群众筑牢的铜墙铁壁。

险中逆行,志愿一线,致敬新时代最可爱的人。

近几日被提及最多的词,除了新冠肺炎,还有逆行者一词。他们是新时代的英雄,当党和国家需要他们时,无数“逆行者”志愿请缨,不畏艰险、不计个人得失,毅然决然地奔赴防疫一线。一份份请愿书、一个个红手印,无不彰显着作为医疗人员的初心与使命。网上晒出的两张钟南山院士的照片,更是感动了无数人。就在今日,“前方”传来了振奋人心的好消息,新冠病毒疫苗开始研发,中国疾控中心正在进行新冠肺炎药物筛选。是的,在这些“逆行者”们夜以继日的辛勤付出下,希望之光闪现了。“新冠肺炎君”不要再白费力气,“正义”终将战胜“邪恶”。

亲爱的党员群众们,遇到事情不要恐慌,我们有强大的祖国做后盾,我们更有强有力的医疗团队在支撑。特殊时期,我们要团结起来,从我做起、相信科学,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黑暗”终将成为过去。滚蛋吧,“新冠肺炎君”!“你”的考验难不倒我们中华儿女!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七

一、介绍《民法总则》的背景和意义

《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核心和基本法律,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继宪法、刑法后的第三部总纲性法律,标志着我国民法立法进程的重要阶段。《民法总则》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将民法领域从散落的法律条文中汇总编纂为一部独立的法典。它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个人和财产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二、《民法总则》对于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总则》对于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影响。它明确规定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和原则,增强了民事主体的信用意识和自律意识。《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行为的自愿原则和平等原则,明确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规,为市场经营者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此外,它还规定了民事主体的财产和合同权利,明确了财产权的保护和利用方式。通过这些规定,《民法总则》使得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健全和完善,有助于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繁荣。

三、《民法总则》对于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

社会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民法总则》对于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对个人和财产权益的保护,《民法总则》降低了社会不公平的现象,促进了社会的公正和和谐。它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平等权利和自由权利,明确了财产的保护方式和利用范围。通过这些规定,《民法总则》使得个人和社会财产得到更好的保护,消除了社会不公平的现象,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四、《民法总则》对于保护个人和财产权益的重要意义

个人和财产权益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民法总则》对于保护个人和财产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规定了个人和财产权的保护方式和范围,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通过这些规定,《民法总则》保障了个人和财产权益的安全和稳定,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它还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和程度,明确了法官的判决依据和原则。通过这些规定,《民法总则》提高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为公民提供了一个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五、总结并展望《民法总则》的未来发展

《民法总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民法立法进程的重要阶段,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法律体系还需要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今后,《民法总则》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加强对涉外民事关系、网络经济等新领域的立法,为国内外投资者和公民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民法总则》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增强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循。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个人和财产权益、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八

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九十条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九十五条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