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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安全奖惩制度(优秀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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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安全奖惩制度(优秀15篇)
2023-10-17 12:25:39    小编:曼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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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安全奖惩制度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学校教育不仅关注学生的知识水平,也越来越注重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为了确保学生的安全,制定了安全奖惩制度。在我长达十二年的学生生涯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学习安全奖惩制度的重要性。通过这个制度的实施,我不仅提高了自己的安全意识,还培养了自主保护和自我管理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我也发现了制度的一些弊端。通过对学习安全奖惩制度的思考和总结,我认为制度必须合理和公正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首先,学习安全奖惩制度让我深刻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在课堂上,老师经常会给我们进行安全教育,提醒我们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同时,学校还会组织各种安全演练,如地震演练和火灾演练,让我们学会应对各种紧急情况。通过这些安全教育和实践活动,我意识到以往忽视的安全问题可能会对自己和他人造成巨大的影响,而且安全问题不仅仅存在于学校,也时刻存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我开始重视安全问题,时刻保持警觉。

其次,学习安全奖惩制度培养了我的自主保护和自我管理的能力。在学校的生活中,我们不仅要学习知识,还要学会照顾自己、保护自己。学校通过奖惩制度来推动学生主动参与安全工作,促使我们养成自主保护和自我管理的好习惯。比如,学校会对学生的积极参与和安全行为进行表扬和奖励,这激励了我们的安全意识和行动力。而对于违反安全制度的学生,学校则会进行相应的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通过这样的制度,我们学会了自主规范自己的行为,充分发挥了自我管理的能力。

然而,学习安全奖惩制度也存在着一些弊端。首先,制度的实施需要有一定的监管和执行力度。有时候,学校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法严格执行制度,或者监管不到位,导致一些不安全的行为仍然出现。其次,制度的设计需要更加科学合理。有些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些不合理或不可行的地方,这就会导致学生对制度的反感或不理解。因此,学校应该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使其更具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学习安全奖惩制度对于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主保护能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这个制度的实施,我们不仅提高了安全意识,还培养了自主保护和自我管理的能力。然而,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监管和执行力度,同时也需要更加科学合理的设计。只有制度合理和公正,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我们应该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学习安全奖惩制度,以提高学生的安全素质和自主保护能力。

幼儿园安全奖惩制度篇二

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1、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2、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1、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

3、降级;

4、辞退。

1、完成本部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4、维护纪律,抵制歪风邪气,突出者;

5、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经济漏洞,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者;

7、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者,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1、经常性迟到、早退的罚款;

2、轻微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的罚款;

3、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

4、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罚款;

5、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罚款;

11、有制度的参照员工管理制度,没有成文制度可参考的,由总经理召开行政人事管理会议决定。

幼儿园安全奖惩制度篇三

1.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

2.对在生产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预防及发现违章操作及时制止的.

3.安全生产管理台账齐全,记录准确的。

4.在安全教育培训中工作突出的。

5.各级主管领导能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的。

6.一年中未发生轻伤、重伤等安全事故的单位。

7.在安全管理工作及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及单位,股份公司将视情节予以奖励。

幼儿园安全奖惩制度篇四

为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保障施工生产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以到达各施工现场礼貌安全施工的目的,充分体现遵章守法光荣、违章作业可耻的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所辖范围内所有分包方及专业分包单位。

奖惩依据:根据《安全生产违章罚款规定》和《施工现场管理问题性质的认定及处罚规定》。

1.1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

1.2现场所有分包方和专业分包单位都务必严格执行项目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保证本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礼貌施工,并搞好内业管理。

1.3项目部负责对施工现场组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并根据实际状况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奖惩。

1.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本办法的实施,并批准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群众及个人的奖励和其他安全奖项。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酌情给予奖励:

2.3取得了有推广价值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2.4创新或改善管理办法,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不断得到改善;

2.7发生事故后用心抢救伤员和国家财产,成效明显、表现突出的。

2.8对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安全防护、安全操作和安全规定的制定、执行及安全内业的管理)进行年度综合评比,在一年中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死亡事故,且始终持续安全管理良好状况并名列前茅者,将给予“安全管理优胜奖”,奖励获奖单位10000元。

2.10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延报或者嫁祸他人的,对职责单位处罚10000元,单位领导处罚1000元。

2.11不服从管理、拒绝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指导,威胁、辱骂、殴打管理人员,对当事人处罚500元,并将当事人驱逐出场。

2.12发生事故后,不用心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处罚职责单位5000元。

幼儿园安全奖惩制度篇五

为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规范员工行为,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职责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的良性循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与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三、管理职责

1、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并负责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的落实。

2、公司安委办负责安全生产奖惩细则的制订和奖惩档案的建立并监督实施。

3、财务资产部负责建立安全奖惩资金台帐。

4、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四、工作程序

(一)处罚

1、处罚范围

1.1工伤事故: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依据伤害程度和性质,对事故职责者、事故职责单位进行处罚。

1.2设备、火灾事故:依据财产损失和事故性质,对事故职责者、事故职责单位进行处罚。

1.3违反“三违”制度导致事故发生者。

1.4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1.5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未在1小时之内履行报告程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1.6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1.7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1.8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职责人。

1.9未按公司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

1.10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2、处罚类型

2.1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程度,及时采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全厂、停工学习、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办法予以处罚。

2.3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景、职责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辞退、开除等。

2.4性质异常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职责。

3、惩罚程序

3.1经济处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来源理意见,报分管付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2行政处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来源理意见,按公司有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报公司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四、奖励

(一)奖励的范围

3、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4、遵章守纪、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标准化动作的操作者。

5、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6、在安全管理岗位上尽职尽责,有创新做出贡献者。

8、进取参加公司、车间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者;

9、被评为上级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的;

10、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年未发生事故的单位。

(二)奖励类型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1、奖励程序

1.1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各单位填写《安全工作奖惩考核表》上报公司安委办,经审核后报公司安委会审批。

1.2先进单位由安委办填写《安全工作奖惩考核表》,报公司安委会审批。

1.3对奖励范围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由各单位提出,经安委办审查,报公司安委会审批。

(三)其他

安全生产奖励从公司安全生产提取费用中列支,由公司财务资产部建立台帐。

幼儿园安全奖惩制度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九十七条本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幼儿园安全奖惩制度篇七

一、为了促进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企业。

三、煤矿企业务必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职责制;

(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八)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九)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十)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十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十三)安全奖罚制度;

(十四)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十五)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贴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

(二)资料具体,职责明确,能够对照执行和检查,严格管理措施,有针对性、可操作;

(三)对违反制度的各种行为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和职责追究办法;

(五)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确保其能够约束涉及到的部门和人。

五、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资料的具体要求。

(一)安全生产职责制。要按照岗位、职能、权利和职责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要将企业、部门或单位的全部安全生产职责逐项分解,逐级落实到各岗位和人员。

(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要明确安全办公会议的召开周期、资料、主持人和参加人员。安全办公会议务必由安全生产第一职责人主持。会议应当有完整的记录,载明议定的事项、决定以及落实的人员、措施和期限。会议记录、纪要应纳入档案管理。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应依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或阶段安全生产目标,并将指标逐级分解,明确职责、保证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安全投入应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煤矿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职责人。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明确检查标准、检查周期、考核评级奖惩办法、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应保证煤矿企业职工掌握本职工作应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明确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的周期、资料、方式、标准和考核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责和考核办法;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确定任务,落实费用。

(七)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应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矿井在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水害和其他方面存在的隐患;明确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隐患治理的职责和义务。

(八)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应保证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地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等执行状况;重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状况;明确安全检查的周期、资料、检查标准、检查方式、负责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及存档备案。

(九)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要确定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术审批的资料、程序、标准、时限、审批级别;审批人员职别和资格,编制、审核、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安全技术审批应保证依据充分、正确、资料全面、具体、安全措施可靠,能够有效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

(十)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应保证在用设备、器材贴合相关标准,持续完好状态;明确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前的检测标准、程序、方法和检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使用过程中的检验标准、周期、方法和校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维修、更新和报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十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要明确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职业危害等主要危险,有针对性地分别制定专门制度,强化管理,加强监控,制定预防措施。

(十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要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发生事故后的上报时限、上报部门、上报资料、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十三)安全奖罚制度。务必兼顾职责、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应;明确奖罚的项目、标准和考核办法。

(十四)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明确入井人员禁止带入井下的物品和检查方法;明确人员入井、升井登记、清点和统计、报告办法,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及时发现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员并查明原因。

(十五)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要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要分别制定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标准,明确违反操作程序和标准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

六、煤矿企业及其所属单位、部门应制定相关配套的制度,并根据企业实际状况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七、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实施安全监察时,发现煤矿企业未按本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制度资料未到达本规定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八、本规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幼儿园安全奖惩制度篇八

企业要采用总结、表彰、考核、奖惩等手段,激励职工做安全事、讲安全话、做安全人,把安全生产列入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一)安全考核

1、公司办公室主持及实施对公司各管理岗位和部门及安全生产管理的专项检查和考核,督促相关方及作业人员的安全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过程和考核结果纳入公司综合管理考核体系,将日常检查记录和考核结果作为公司综合管理考评的依据。

2、考核时间:每季度对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

3、考核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量化考核。

4、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一般、不及格四个等级,实得分在99分及100分以上者,评定结果为优:实得分在97-98分者,评定结果为良;实得分在96-95分以评定结果为一般,实得分在95以下者,评定结果为不及格或差。

(二)奖励

(三)处罚

4、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和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违者每人罚款100元。

5、不准穿拖鞋和赤膊上班,违者每人罚款50元。

6、不准擅自拆除设备安全设施,违者每人罚款100元。

7、不准酒后上班,违者每人罚款50元。

8、不准带小孩进入生产现场,违者每人罚款50元。

9、不准擅自调换工种或叫他人顶班,违者每人罚款50元。

幼儿园安全奖惩制度篇九

(一) 关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经济处罚

一、安全管理

1、新进场未经三级教育并考试合格而上岗作业(以教育登记卡及考试卷为依据)。

出现5人或5人以上者,该段施工员按罚款额的(下同)20%连同受罚;

出现10人或10人以上者,工地质安员按30%连同受罚;

出现20人或20人以上者,工地负责人按50%连同受罚;

工地负责人强行安排者,工地负责任人按100%连同受罚。

对工地每例每出现一人罚款50元

3、拆除工程无经审批后的施工组织方案(以书面方案为据)。 罚款500元

9、对上级检查人员提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不报告有关人员进行复查的。 罚款200元(按次数加倍计算并累计处罚)

10、不张贴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的。 罚款100元

11、安全技术交底的工种或项目不齐全,并交底手续不完备的。 罚款 100元

12、安全管理资料不使用规定表格的。 罚款100元(按缺表数)

二、机械安全

1、 钢井架物料提升机缺下列防护装置的或不能灵活使用,不能有效使用的:

1) 首层进料口安全门;

2) 进料口防护棚;

3) 层间安全检查门;

4) 前、后吊笼安全门;(吊挂不用的按50%计罚)

5) 吊笼顶防护;

6) 吊笼侧部防护;(低于1米高的按50%计罚)

7) 防冲顶限位装置;

8) 防断绳装置;

9) 吊笼停层支承装置;

10)、平台周边护栏。

每缺一项罚款300元

2、 提升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

1) 卷扬机无操作棚,无上下联络信号,无紧急断电开关,钢丝绳无过路保护;

2) 高层提升机(提升高度31~150米无可靠的闭路双向电气通讯系统;

4) 架体刚度及节点板、构件不符合要求;

5) 提升机总电源无设置短路及漏电保护装置,使用倒顺形状作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即操作开关)。

每例罚款200元

3、 工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 砂轮、电锯、转轴、皮带轮、明齿轮、联轴节、搅拌桨等转动的危险部位无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失灵。

2) 混凝土搅拌机料斗升高后非作业时无挂保险钩;

4) 卷扬机、混凝土搅拌机、砂浆机、锯机、钢筋机械无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的。

每例罚款100元

4、 塔吊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 无力矩、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或不灵敏的;行走限位器无碰触装置的;

2) 吊钩和卷扬机滚筒无保险装置的;

3) 无专人指挥或指挥人、司机、司索无证上岗的。 每例罚款300元

三、电气安全

3、不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的; 每例罚款500元

4、电气设备或设施的带电部份不按规定采取屏护措施; 每例罚款200元

10、电气线路,灯具架设和安装不符合规范(含民工宿舍工棚); 每例罚款200元

13、220伏(含220伏)以上电源电压的电源线采用花线的; 每例罚款100元

14、在电缆电线上晾挂衣服的;(两瓷瓶间为一处) 每例罚款100元

15、制箱无门、无锁、箱内有杂物的;(备用品也算杂物) 每例罚款100元

四、脚手架工程

1、使用单排竹脚手架的(单纯作临时防护用的.除外); 每10延长米罚款1000元

2、脚手架无未高于施工面(点)1.2米的; 每10延长米罚款300元

4、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指主要受力结构杆件) 每10延长米罚款1000元

10、钢管构件的联接不用扣件联结; 每10延长米罚款300元

12、锚固点的间距大于规定,锚固材料小于规定; 每处罚款50元

13立杆不埋地或无设扫地杆; 每10延长米罚款50元

14、钢立杆无底座垫块或垫块不符合要求的; 每10延长米罚款50元

15、使用人字梯、单边梯而缺挡;或垫高使用;人字梯无拉底脚的。 每例罚款50元

五、临边的防护

2、坠落高度超过2米的临边处未设置高于1米的护栏; 每10延长米罚款300元

3、上下交叉作业时无隔离防护设施; 每10延长米罚款300元

4、主要出入道口、邻近街道不设防护棚; 每10延长米罚款300元

六、挖孔桩工程

1、 桩孔深度超过5米而无下列安全设施的:

1) 机械通风装置;

2) 防落物伤人的半圆平护钢板(网);

3) 操作人员上落梯;

4) 井内照明不使用12伏安全电压;

5) 缺氧、毒气检测措施及设备。

每项罚款300元

2、暂停施工的桩孔口无防疬盖板; 每处罚款100元

3、第一节孔圈护壁高出现场地面少于15厘米; 每孔罚款100元

4、吊桶的吊钩没有防滑脱装置; 每个罚款100元

5、挖孔桩施工时没有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批的; 每宗工程罚款1000元

七、其他

2、安全评分出现零分的保证项目; 每出现一项罚款1000元

3、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无防止回火安全装置的; 每例罚款 200元

4、各种气瓶放在阳光下曝晒或离火距离小于10米; 罚款200元

7、钢井架伸入排栅内的侧边无密竹围闭; 罚款100元

附则:

1、执罚机构与执罚范围。

(1) 公司安全科和各公司的质安科为本经济处罚制度的执罚机构,执罚各自的管辖范围。其科室成员是具体执罚实施人。

(2) 分包单位需服从总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总包单位有权对其分包实施本经济处罚制度(应在分包合同中订明)。

(3) 工地质安员有权按照本处罚制度的第一项第2点、第5点、第七项的第8点,在本工地实施执罚。

2、 执罚扣款办法:

(1) 公司的执罚,其执罚款项在该公司工程保证金项下扣除,牵涉到个人受罚的,由该公司甄别后扣罚到个人,公司所罚款项纳入安全生产专用基金专款专用。

(2)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执罚款项,在其分包工程款内扣除。

(3) 公司对工地的扣罚,在工地工程承包款内扣除,属个人责任的,在其工资内扣除,所罚款项纳入安全生产专用基金专款专用。

(4) 工地质安员的执罚款项,在该班组的工资款扣除。

(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第一条:在安全检查中,对安全检查评分获达标等级的工地,公司给予工地经济奖励(工地负责人占30%,工地质安员、施工员共占80%):

二、在区建设局安全生产检查时,安全评分获90分以上的达标工地,奖励1500元;

三、在省、市安全生产检查时,安全评分获90分以上的达标工地,奖励2000元;四、在建设部安全生产检查时,被评定为达标的工地,奖励5000元。

第二条:在公司安全生产季度综合评定考核中,评分达90分以上(含90分)的分公司、专业公司(厂),奖励1500元。

第三条:在公司年度考核评定中,对安全生产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各级质安管理人员(包括工地的质安员、施工员、工地负责人及模范遵章守法操作人员),公司除精神鼓励外,还给予经济奖励如下:

获一等奖,奖励2000元;

获二等奖,奖励1500元;

获三等奖,奖励1000元。

注:在安全生产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如及时制止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关人员),公司给予表彰和参照上述标准给予经济奖励(包括公司有关管理人员)。

第四条:职工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施而取得显著效果的,公司给予其经济奖励如下:(以书面建议为准,并经所在单位核实上报公司质安科承办)

1、获一等奖者,奖励2000元;

2、获二等奖者,奖励1500元;

3、获三等奖者,奖励1000元;

注:如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另行计提奖励。

4、对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多项合理化建议,虽未被采纳实施但精神可嘉,给予精神奖励500元,以资鼓励。

第5条:对被省、市评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称号的工地,公司给予奖励5000元。(项目经理30%,有关施工员、质安员各占15%)。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施工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采取以处罚以教育与经济手段、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把激励、教育、处罚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

第三条 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给予重罚。

第二章 奖励规定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单位实行奖励:

(一)负伤率在1% 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 进行奖励;事故率在2% 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 进行奖励。事故费率在1.5%0 以下的单位,按所降部分的30% 进行奖励。

第五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班组、施工队、人员,皆纳入安全生产奖励范围,奖励费用在安全生产管理基金中支付: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三)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减少损失的。

(四) 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五) 坚守岗位、忠守职责,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成绩的。

(六)安全奖励应根据责任大小、贡献多少、安全工作难易程度,分开档次,严禁平均主义,一次性奖励由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三章 处罚规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人实行经济处罚(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一)发生伤亡事故时,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实行经济罚款:

1 )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以内的,按10% 的比例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2 )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至伍千元的,罚款数额在二仟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8% 的比例计算。

3 )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仟元以上的,罚款数额在伍仟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5% 的比例计算。

4) 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的,上报公司,由公司安委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决定。

(二)发生伤亡事故时,涉及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各级责任人,应按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视情况研究确定数额)。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除按事故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外,还要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实行处罚:

(一)负伤率超1% 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 进行处罚;事故率超2% 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 进行处罚。事故费率超1.5%0 的单位,按所超部分的30% 进行处罚。

(二)经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按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30% 予以罚款,罚款在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同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被罚款单位要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缴项目部,责任单位的罚款应在事故处理后一周内上交项目财务核算部。不按规定时间交纳罚款,被回罚处罚。安全罚款纳入安全生产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一、施工现场与高空作业

1 、严禁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违者责令离开施工现场,并每次罚款30 元,工班长每次50 元。

2 、严禁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立即停止工作,每次罚款30 元。

3 、严禁穿硬底易滑鞋从事架上作业,违者罚款30 元。

4 、严禁打架、斗殴,违者双方当事人各罚款50 元。

5 、严禁高空作业向下抛扔任何物品,违者罚款50 元,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6 、严禁酒后高空作业,违者罚款100 元并停止作业。

7 、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拴好安全绳,违者罚款30 元。

8 、严禁上料盘,自主升降平台乘人,违者每次罚机械操作人员50 元,搭乘人员30 元。

9 、严禁擅自拆取施工现场建筑设施及机械设备零部件,违者罚款100 元,严重者按偷盗论处。

10 、严禁擅自拆拿安全网上绳索,违者罚款200 元,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11 、现场不听从安检人员指正,违者罚款30 元。

12 、扣压、拒收或拖延执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罚当事人100 元,罚施工单位300 元。

13 、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问题,未在限期内整改的,罚施工单位有关领导100 元,罚施工单位300 元。

二、施工机械

14 、施工中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准许上岗,罚款50 元,违章指挥者,罚款100 元。

15 、所有机械必须实行“三定”(定人、定机、定安全操作规程),悬挂安全操作牌,未实行“三定”的机械不得使用,违者罚操作人员50 元,罚主管领导100 元。

16 、严禁非操作人员动用机械,违者罚款100 元,罚施工单位200 元。

17 、手执电动机具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违者罚款30 元。

18 、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违者每次罚驾驶者200 元。

19 、非载人机动车辆,严禁载人,违者每次罚驾驶者100 元,罚搭乘人员50 元。

20 、严禁酒后操作机械设备及驾驶各种车辆,违者罚款100 元。如不接受处罚,取消当事人在本施工场地中操作驾驶资格。

三、施工用电

21 、一切电照设备要有合格的保护接零,严禁一线一地供电,违者罚责任电工50 元,非电工操作罚款100元。

22 、电动机械必须装设触电保护器,违者每台件罚责任电工30 元,罚施工单位100 元。

23 、非电气工作人员,严禁从事电气作业,违者罚款30 元。

24 、电路走线严格执行操作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电源和电气设备,检查提出不改者,罚款50 元。

25 、严禁电工单独带电作业,违者罚当事人30 元,罚指派人100 元。

26 、严禁保险丝以大代小或用其它物品代替,违者罚责任人30 元。

27 、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用橡胶电缆做拖线,其他固定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线路必须架空2m 以上,电线与金属导体用绝缘材料隔离,违者罚责任人50 元,罚违章指挥者100 元。

28 、偷拿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电气设备等,按价格的10 倍罚款。

四、防爆、防火

29 、施工现场各类材料库必须配备防火材料,任何人不得挪用,违者按价格的10 倍罚款。

30 、配备的防火器材,要定期更换防火材料,检查是否失效,违者罚当事人每件30 元,施工单位100 元。

31 、氧气瓶、乙炔瓶,作业点三方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 ,如因场地狭小必须设隔离墙板,作业完毕后必须收库或放置远离人员的地方,违者罚款50 元,施工单位100 元。

32 、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安全保管管理制度及爆炸物品发放细则,违者罚款100 元。

33 、爆破工应严格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及爆破程序进行爆破工作,违者罚款200 元,罚施工单位500 元。

34 、罚款实行连带责任,在执行民工违章违规处罚时,民工队负责人同时处以相同份额的罚款,施工员违章违规处罚时,工区长同时执行连带处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采取以处罚以教育与经济手段、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把激励、教育、处罚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

第三条 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给予重罚。

第二章 奖励规定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单位实行奖励:

(一)负伤率在1% 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 进行奖励;事故率在2% 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 进行奖励。事故费率在1.5%0 以下的单位,按所降部分的30% 进行奖励。

第五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班组、施工队、人员,皆纳入安全生产奖励范围,奖励费用在安全生产管理基金中支付: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三)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减少损失的。

(四) 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五) 坚守岗位、忠守职责,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成绩的。

(六)安全奖励应根据责任大小、贡献多少、安全工作难易程度,分开档次,严禁平均主义,一次性奖励由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三章 处罚规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人实行经济处罚(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一)发生伤亡事故时,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实行经济罚款:

1 )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以内的,按10% 的比例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2 )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至伍千元的,罚款数额在二仟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8% 的比例计算。

3 )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仟元以上的,罚款数额在伍仟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5% 的比例计算。

4) 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的,上报公司,由公司安委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决定。

(二)发生伤亡事故时,涉及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各级责任人,应按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视情况研究确定数额)。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除按事故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外,还要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实行处罚:

(一)负伤率超1% 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 进行处罚;事故率超2% 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 进行处罚。事故费率超1.5%0 的单位,按所超部分的30% 进行处罚。

(二)经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按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30% 予以罚款,罚款在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同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被罚款单位要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缴项目部,责任单位的罚款应在事故处理后一周内上交项目财务核算部。不按规定时间交纳罚款,被回罚处罚。安全罚款纳入安全生产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一、施工现场与高空作业

1 、严禁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违者责令离开施工现场,并每次罚款30 元,工班长每次50 元。

2 、严禁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立即停止工作,每次罚款30 元。

3 、严禁穿硬底易滑鞋从事架上作业,违者罚款30 元。

4 、严禁打架、斗殴,违者双方当事人各罚款50 元。

5 、严禁高空作业向下抛扔任何物品,违者罚款50 元,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6 、严禁酒后高空作业,违者罚款100 元并停止作业。

7 、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拴好安全绳,违者罚款30 元。

8 、严禁上料盘,自主升降平台乘人,违者每次罚机械操作人员50 元,搭乘人员30 元。

9 、严禁擅自拆取施工现场建筑设施及机械设备零部件,违者罚款100 元,严重者按偷盗论处。

10 、严禁擅自拆拿安全网上绳索,违者罚款200 元,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11 、现场不听从安检人员指正,违者罚款30 元。

12 、扣压、拒收或拖延执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罚当事人100 元,罚施工单位300 元。

13 、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问题,未在限期内整改的,罚施工单位有关领导100 元,罚施工单位300 元。

二、施工机械

14 、施工中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准许上岗,罚款50 元,违章指挥者,罚款100 元。

15 、所有机械必须实行“三定”(定人、定机、定安全操作规程),悬挂安全操作牌,未实行“三定”的机械不得使用,违者罚操作人员50 元,罚主管领导100 元。

16 、严禁非操作人员动用机械,违者罚款100 元,罚施工单位200 元。

17 、手执电动机具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违者罚款30 元。

18 、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违者每次罚驾驶者200 元。

19 、非载人机动车辆,严禁载人,违者每次罚驾驶者100 元,罚搭乘人员50 元。

20 、严禁酒后操作机械设备及驾驶各种车辆,违者罚款100 元。如不接受处罚,取消当事人在本施工场地中操作驾驶资格。

三、施工用电

21 、一切电照设备要有合格的保护接零,严禁一线一地供电,违者罚责任电工50 元,非电工操作罚款100元。

22 、电动机械必须装设触电保护器,违者每台件罚责任电工30 元,罚施工单位100 元。

23 、非电气工作人员,严禁从事电气作业,违者罚款30 元。

24 、电路走线严格执行操作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电源和电气设备,检查提出不改者,罚款50 元。

25 、严禁电工单独带电作业,违者罚当事人30 元,罚指派人100 元。

26 、严禁保险丝以大代小或用其它物品代替,违者罚责任人30 元。

27 、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用橡胶电缆做拖线,其他固定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线路必须架空2m 以上,电线与金属导体用绝缘材料隔离,违者罚责任人50 元,罚违章指挥者100 元。

28 、偷拿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电气设备等,按价格的10 倍罚款。

四、防爆、防火

29 、施工现场各类材料库必须配备防火材料,任何人不得挪用,违者按价格的10 倍罚款。

30 、配备的防火器材,要定期更换防火材料,检查是否失效,违者罚当事人每件30 元,施工单位100 元。

31 、氧气瓶、乙炔瓶,作业点三方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 ,如因场地狭小必须设隔离墙板,作业完毕后必须收库或放置远离人员的地方,违者罚款50 元,施工单位100 元。

32 、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安全保管管理制度及爆炸物品发放细则,违者罚款100 元。

33 、爆破工应严格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及爆破程序进行爆破工作,违者罚款200 元,罚施工单位500 元。

34 、罚款实行连带责任,在执行民工违章违规处罚时,民工队负责人同时处以相同份额的罚款,施工员违章违规处罚时,工区长同时执行连带处罚。

幼儿园安全奖惩制度篇十

安全工作不但要责任到人,还要与员工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为使安全工作更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特制定安全考核奖惩制度如下:

一、各部门必须将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列入日常安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二、对在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坚持“遵章必奖,违章必罚,责利挂钩,奖惩到人”的原则。

三、对未依法履行生产安全、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单位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安全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各部门建立相应的安全调度制度,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和事故随时向上级汇报。

五、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安全考核奖励制度,增强生产安全工作的约束机制,以确保本单位安全运营。

六、奖惩标准:按照奖惩对等的原则,视情节轻重,态度好坏,按一定标准进行奖惩。

七、对奖惩人员定期张榜公布,以促使员工自觉做好安全工作。

幼儿园安全奖惩制度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更加有效地进行饭店内部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活动,保障饭店的正常营运,保护饭店宾客,员工的生命、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饭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安全是饭店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每一个员工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都有做好消防工作的义务。

第三条:饭店消防领导小组是饭店实施消防管理、监督的职能机构,各部门员工都要无条件地服从消防领导小组的管理。

第四条:凡在饭店范围内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的,由饭店消防领导小组依照本规定分别给予“赔偿损失”、“口头警告”、“书面警告”、“严重警告”或予罚款等项处理,亦可同时并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和认识态度责令当事人赔偿全部或部份损失:

(一) 因乱扔烟头或用电、用火不慎,发生火警或火灾,损坏饭店、宾客或员工财物,损失数额不大的。

(二) 明火作业未采用有效的安全措施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三) 使用易燃危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或保管不善,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一) 给予口头警告或罚款10元以下的:

1.在禁止吸烟(非危险场所)的场所吸烟或在允许吸烟的地方吸烟而不设烟灰缸,或有烟灰缸不用,乱扔烟头,火柴梗的。

2.擅自在楼内使用汽油洗刷布草,地毯污迹或机械零

3.动用明火施工不办理动火申请的。

4.班后不按规定清理工作场所易燃杂物的。

5.用电不使用安全保险装置或乱搭乱拉电线的。

6.擅自玩弄消防器材、报警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给予书面警告并罚款50元以下的;

1.擅自在办公室、仓库或工作场所、集体宿舍设炉生火,或使用电炉的。

2.使用电热设备擅自离岗或班后不按规定切断电源、熄灭火种的。

3.擅自贮存、使用少量易燃、易燃品,不到保安部备案的。

4.损坏消防设施、标志或随意挪用、改动消防器材位置的。

5.在楼内或室内烧废纸杂物,乱扔烟头引起报警的。

6.班后不按规定关闭煤气炉管阀门的。

7.楼内乱堆放物资,堵塞消防设施、通道和防火间距。

(三)给予严重警告并罚款100元以下的:

1.未经批准擅自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行人饭店,并私自贮存,使用这些物品的。

2.谎报火情的。

3.在楼内随意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将要害部位作临时仓库使用的。

4.将性质不同或灭火方法截然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混放一起贮存的。

5.在禁火区域或要害部位不按要求动火作业的。

6.发现火警后,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又不采取紧急措施,临阵脱逃的。

7.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或擅离职守,导致火警或火灾,造成一定的损失和影响。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的追究部门防火责任,由饭店消防领导小组视情节予以行政并经济处罚:

(一)火险隐患处于紧急状态,经保安部多次催促仍不整改,又不能说明原因的。

(二)强迫他人违反?肖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刁难不配合消防监督人员执行任务,或拒绝接受处罚的。

(四)对火灾事故隐瞒事实、不追究、不处理、不上报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子处罚:

(一)对违反消防管理造成事故(损失不大)肇事者或责任人能自动坦白,真诚认错的。

(二)火警、火灾发生后,肇事者或责任人能积极参加抢救,免除或减轻火灾损失的。

(三)对火警、火灾事故、肇事者或责任人能主动提供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查清事故原因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表彰、奖励:

(一)部门领导和防火责任人重视消防安全措施得力,长期都是安全单位,没有发生过火警、火灾的部门。

(二)一贯遵守消防法规、长期保持岗位消防安全,无火灾和火险隐患的班组、岗位和个人。

(三)发现火灾后及时报警,积极扑灭、处理得当、减少火灾危害的。

(四)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

(五)对饭店的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

第十条:实施消防奖罚规定的审批与权限:

(一)对违反本规定予以口头、书面警告、罚款50元(含50元)以下的,由保安部经理或部门经理提出,报饭店消防领导小组审批。

(二)对违反本规定,予以严重警告或罚款100元的,由保安部出具材料,保安经理提议,报人力资源部转总经理审批。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并处理的,由消防领导小组出具书面材料,报总经理审批。

(四)对消防安全工作做得好,需给予表扬或奖励的,由保安经理或部门经理提议,报饭店消防组织领导小组审批,予以通报表扬。

(五)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需给予通报表扬店嘉奖的,由保安部经理或各部门经理提议,整理事迹材料,报人力资源部转总经理审批,生效后,财务部列支,工会予以通报表扬。

(六)所有需执行罚款或奖励的部门或个人经上述提议、审批后,由消防领导小组出具一式三联的通知单:——联交财务部,一联交被处罚(或奖励)本人;另一联饭店组存查。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饭店所有的部门,全体员工及住客、施工人员,供应商。解释权归饭店消防领导小组。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年度《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有关内容,确保消防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奖惩制度如下:

第一条 工作原则和制度

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并签订相关的《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二条 管理目标体系

各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要达到下列目标:

1、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器材完整好用,重点部位有专人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和其它有关消防法规。切实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普及消防知识,经常开展防火安全宣传,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

3、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断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和完善消防管理措施,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提升员工消防安全素质。

4、无火灾事故。

第三条 奖励

凡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个人,依照本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防火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评选条件:

全面实现管理目标,并在防火安全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年终可评为先进集体。

(三)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1、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

(1)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及各项安全制度,敢于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2)在保证实现目标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

(3)对消防安全重大隐患,提出管理措施,避免重大火灾有贡献。

具有上述条件者,年终均可评为先进个人。

第四条 处罚

(一)凡违反安全制度轻微的,给予经济处罚50一100元罚款。

(二)凡违反安全制度造成较重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100元罚款。

1、在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内吸烟、用火者。

2、在仓库堆放易燃物,场所周围点火或燃放爆竹者。

3、损坏消防设施及器材者。

4、消火栓被埋压或因搭棚、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者。

5、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挪作他用或损坏的。

(三)私自使用电炉、电热器、乱位电线、用火不当、乱扔烟头以及违反操作规程等过失,发生火灾的,除按规定对被损坏的公物进行赔偿外,并对过失者以经济处罚。

1、造成火灾隐患者和接到整改通知不整改者,罚款200元。

2、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火灾的,责任单位处火灾损失额2-10%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1、收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者。

2、本单位发生火灾隐瞒不报者。

3、安全员发现火灾隐患,未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的。

4、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事先将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影响工程的。

5、凡因负责人不履行职责,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由于不可抗拒和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火灾,不追究个人

责任。

第五条 罚款的缴纳管理和使用

(一)被罚员工,凭《处罚通知单》,将罚款交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由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上交至综合部;逾期不交者,将《处罚通知单》第三联交财务部门,从工资中扣除。

(二)所罚之款由综合部连存根交财务部门收存。

(三)所罚之款用于缴纳奖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先进部门、先进个人。

为加强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促进消防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由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任组长、保安部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公室其他成员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工作考核领导小组。

二、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各单位消防安全目标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一次。

三、消防安全考核工作与单位经济利益挂钩,考核结果列入经理目标责任制考评。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1、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2、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的。

3、发现初起火灾并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火灾损失的。

4、在扑救初起火灾工作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迹突出的。

5、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在消防业务理论、技能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6、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其他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的。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罚:

1、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的。

2、擅自使用管辖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

3、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消防通道摆放物品的。

4、不会使用灭火器材、不会报火警的。

5、无故不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

六、公司将在年终工作总结按考评情况,填写《消防安全工作奖惩记录表》予以奖惩。

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一、对在消防工种中有突出贡献和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和晋级,提职。

二、对违反消防法规或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处罚。

三、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

1、防火工作年度考核为标兵、先进称号的单位。

2、防火工作被评为先进称号的个人。

3、制止违章避免重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有功单位和个人。

4、监测、检查及时发现早期重大火灾隐患,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或采取可靠措施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

5、热爱消防工作,组织参加防火安全活动,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同违反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做斗争。

6、认真贯彻消防法,开殿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防火责任人和专(兼)职防火工作人员。

7、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英勇顽强,奋不顾身,积极参加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

1、对存在火灾隐患有条件整改而不按《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按时整改的。

2、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及占道挖沟、暂设等未经消防审核、批准擅自开工和工程竣工后,未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3、埋压、圈占、损坏、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设施器材被盗的。

4、不顾火灾危险性,盲目生产、施工、运输、贮存、动火及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用途的。

5、有章不循或无章可循造成一般火灾损失不足2000元的。

6、公共场所管理混乱发生火灾,尚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的、

五、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责任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各工种及要害岗位人员在操作、管理中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不履行职责的。

2、在禁止动火的单位、部位、岗位、地点、场所动用明火和吸烟的。

3、谎报火警、阻碍火灾扑救造成后果的。

4、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占用室内外防火通道,经通知不按要求整改的。

5、司乘、更夫、公共场所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及造成一般后果的。

6、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未经批准、私拉乱扯电器线路,使用电器采暖设施,违反用电管理规定的。

8、消防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9、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10、造成火灾损失10000元以上的,按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的10%,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或予以拘留。对失火单位防火责任人按直接经济损失5%进行处罚。

七、对防火安全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处1000----2000元罚款。

八.对矿业公司内部员工和单位的罚款,由消防部门出据《罚款通知单》,从单位工作款中扣出,作为消防安全奖励基金使用。

一、消防安全工作实行检查考评与奖惩机制

1、考评目的:

(2)促进员工学习消防安全知识;

(3)提高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检查的能力;

(4)作为人员奖惩、加薪、罚款、解聘的重要依据之一。

2、考评内容

(1)各部门、岗位人员贯彻国家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等规章制度的情况;

(2)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的情况;

(3)落实防火巡查制度、防火检查制度的情况;

(4)落实消防安全相关操作规程、用火用电等制度等其他相关制度的情况;

(5)落实火灾隐患整改的情况;

(6)其他有关消防安全的情况。

3、考评方式

情况,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及其他有关消防安全的情况,检查各类表格的填写情况、重点部位人员在位情况、员工对各类消防安全知识及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等。

二、奖罚规定

1、奖罚权限

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奖励与处罚由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员工实际表现情况提出意见,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后实施。

2、奖罚程序

(4)经批准的奖惩专门报告原件由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保存,存档备查。

三、消防工作奖励、处罚规定

1、消防工作奖励规定

(2)积极参加单位内部组织的各类消防安全活动,表现突

出的,一次性奖励50元;

(4)积极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制度,表现突出的,一次性奖励50元;

(5)积极配合消防部门检查、指导工作,表现突出的,一次性奖励50元;

(6)在消防安全教育考核中成绩排名前三位的,依次奖励50元、30元、20元。

2、处罚规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元罚款。

1)防火巡查不到位,未认真汇总巡查情况的;

2)用火、用电有违章情况的;

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不在岗的;

4)检查中发现不知消防器材正确使用的或对消防知识不熟的;

5)无故不参加消防演练、培训和考试的;

6)参加消防安全考试成绩不合格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罚款。

2)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或其它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的。在营业、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遮挡覆盖的。

3)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消防设施损坏或丢失的,除照价赔偿外,处罚款;

4)刁难消防监督人员执行工作的。

5)发现隐患不及时上报,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罚款。

2)埋压、圈占、堵塞消防通道而影响和延误消防工作的;

4)不按操作程序,野蛮操作造成火灾事故的;

幼儿园安全奖惩制度篇十二

为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规范员工行为,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的良性循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与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全体员工。

1、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并负责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的落实。

2、公司安委办负责安全生产奖惩细则的制订和奖惩档案的建立并监督实施 。

3、财务资产部负责建立安全奖惩资金台帐。

4、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一)处罚

1、处罚范围

1.1 工伤事故: 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依据伤害程度和性质,对事故责任者、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1.2 设备、火灾事故:依据财产损失和事故性质,对事故责任者、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1.3 违反“三违”制度导致事故发生者。

1.4 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1.5 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未在1小时之内履行报告程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1.6 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1.7 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1.8 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1.9 未按公司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

1.10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2、处罚类型

2.1 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程度,及时采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全厂、停工学习、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办法予以处罚。

2.3 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辞退、开除等。

2.4 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3、惩罚程序

3.1 经济处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付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2 行政处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公司有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报公司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一)奖励的范围

3、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4、遵章守纪、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标准化动作的操作者。

5、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6、在安全管理岗位上尽职尽责,有创新做出贡献者。

8、积极参加公司、车间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者;

9、被评为上级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的;

10、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年未发生事故的单位。

(二)奖励类型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1、奖励程序

1.1 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各单位填写《安全工作奖惩考核表》上报公司安委办,经审核后报公司安委会审批。

1.2 先进单位由安委办填写《安全工作奖惩考核表》,报公司安委会审批。

1.3 对奖励范围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由各单位提出,经安委办审查,报公司安委会审批。

(三)其他

安全生产奖励从公司安全生产提取费用中列支,由公司财务资产部建立台帐。

幼儿园安全奖惩制度篇十三

1.1为加强本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提高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根据国家有关安全和劳动保护-法令、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

1.2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负责制,各级职能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1.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公司部门或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资金保障不落实、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技术措施不力、管理混乱而造成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公司或部门以及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遵照国家执行“问责制”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包括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触及法律的交司法机关查处。

1.4对公司管理层的奖励和处罚由总经理审批,对总经理和领导层的奖励和处罚由董事会审批,董事长签批。

对安全生产(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做出贡献的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公司、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1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本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改善劳动 条件或防止工伤事故和员工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2在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劳动卫生防护方面采取措施得力,使公司安全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获得上级主管部门表彰的人员。

2.3发现重大设备隐患并及时消除,避免事故发生的,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安全检修、设备安全运行做出贡献的。

2.4在事故处理、事故抢修(含救火)中做出突出贡献、避免事故扩大的有功人员。

2.5敢于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并进行批评教育取得效果达到消除隐患,并向上级反映的员工(包括操作工和管理人员)。

2.6符合以上2.1款至2.5款的人员,按200----2000元给予嘉奖。

2.7 实现年度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控制目标、指标的部门、工段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安全文明生产责任书中有关规定执行。

2.8 在现场安全文明生产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50----200元奖励。

处罚

3.1对发生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及损失在5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相关责任人均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事故主要责任者要处以罚款500----5000元,另给一定的行政处分。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对责任者(违章者)给予处罚: 造成人员轻伤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并处以500---1000元经济处罚。 严重未遂事故和记录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待岗15天。

对在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或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无故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或已整改但结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部门(包括外包单位),追究部门、工段、外包单位负责人责任,并处以500元或以上的经济处罚,罚款后仍需整改。

在高处或危险作业场所进行打架、打闹的作业人员

严重违章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无故未参加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及考试不合格就参与生产作业并发生事故的责任者

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不服从现场安全人员管理或在同一生产岗位现场屡次违章的操作工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或未办理安全(动火作业票)就组织动工,并造成事故的单位负责人(组长或机长)含外包单位。

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作业违章行为,按现场违章行为进行经济处罚:

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罚违反者100元;

没有焊工证擅自动火焊割作业的人员,每人次罚款100元;

电焊机二次线或接头铜芯裸露,未作包扎绝缘,罚违反者50元;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违反者100元;

未拉闸停电、未挂警示牌就进行设备、电气检修作业,罚违反者各100元;

未拉闸停电、派人监护就进入给料槽处理卡料,罚违反者和指挥者各50元;

不走安全通道,横跨高速运转的皮带和设备,罚违反者50元;

上班打瞌睡或擅自脱岗者,罚款50元;

使用工具器前未作常规检查,罚使用人50元;

操作链条葫芦时,禁止链条打扭使用或操作者站在葫芦下方,罚违反者50元;

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无安全措施的罚指挥者审批者各100元;

禁止在易燃易爆区携带火种,打手机或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就动火,罚违反者50元;

不关乙炔、氧气瓶阀门就下班或离开工作岗位的罚违反者50元;

故意损坏消防器材或取用消防水当施工用水,罚责任人50元;

原料堆场和生产厂区不准用明火取暖,违者罚款50元;

制胶操作工使用甲醛配料时不戴防毒口罩的,罚款50元;

在粉尘严重区域工作的员工不戴口罩的,罚款50元;

边班作业的操作工不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或交接不清就下班的,罚款50元;

操作台有杂物,操作工不搞清洁卫生就下班的,罚款50元。

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性违章行为,对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不经过安全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就安排新员工上岗的,罚安排责任人100元;

使用民工不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就安排有危害作业的,罚使用单位负责人100元;

高处作业区域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的,罚车间责任人100元;

凌空处和坑凹处无安全防护栏,罚管理辖区域负责人和安全员各100元;

易燃易爆仓库间距或与明火道路距离不能满足防火规程要求的,罚安全员100元;

热压工段液压站漏油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罚设备员100元;

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罚现场负责人和班组长各100元;

现场文明生产管理规定

临时技巧、维修措施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材料未妥善保管或及时回收的,追究架了搭设负责人(包括外包工头)责任并给予50元罚款,造成事故另行处理。

油库地面漏油,不及时清理干净的,给予仓库管-理-员和负责人各50元处罚;

现场生产工作人员没有按公司统一规定着装或不佩戴工作牌的,给予违反者50元罚款; 生产部、技术部、各工段设备员监督工作不到位的,或安全员对安全文明生产监督工作不到位的,给予责任人或安全员50元罚款。

附则

对员工的安全、文明生产奖励由部门、工段分管安全负责人申报,生产技术部(安全办)审核后统一制表,经主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签批后发放,从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奖励资金中列支。对集团各部门和各公司领导层的奖励,由人力资源中心按安全生产责任书进行考核统一制表,经集团管理者代表签批后发放。

对于各项的经济处罚,由生产部、技术部或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开具处罚通知单 送财务部、办公室备档, 由公司财务部从其当月工资中扣除。行政处罚由公司办公室统一 按规定办理。

为强化公司的安全管理,防事故于未然,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为辅,奖惩与个人利益挂钩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 常规奖惩管理

第一条:奖惩原则:公司奖惩制度本着“有功必奖,有过必罚,奖罚结合”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二条:奖惩方式

1. 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精神奖励(给予一定荣誉)和现金奖励。

2. 惩罚方式:行政处分和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第三条:奖惩种类和标准

1. 奖励种类:奖惩按等级大小分为不同的种类。奖励有嘉奖、记功、记大功三种:惩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三种。

2. 奖惩标准;嘉奖一次发给奖金100元,记功一次500元,记大功一次1000元。与之相对,警告一次扣薪100元,记过一次扣薪500元,记大过一次扣薪1000元。

3. 两个嘉奖相当于一个记功,两个记功相当于一个记大功;一年内被记三个大功者,公司给予破格晋升3级工资。

4. 两个警告相当于一个记过,两个记过相当于一个记大过;若一年内被记三个大过者,予以开除。

5. 功过可以相抵。

6. 员工必须服从领导工作安排,领导交办的工作,督办第一次未办的,记警告一次;督办第二次未办的,记过一次;督办第三次未办的,记大过一次。

7. 员工出现100元以上罚款时,直接上级同时被罚(被罚金额为员工罚款金额的50%)。按规定,公司对有下列表现的员工给予奖励:

1. 嘉奖

(1) 完成本部门计划指标,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

(2)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3) 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思想进步,团结互助,事迹突出者。

(4) 维护公司各项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5) 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总经理认为应给与奖励的。

2. 记功

(1) 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的。

(2) 工作有较大影响,工作绩效比较突出者。

3. 大功

(1) 工作有重大突破,突出表现,为公司创造较大经济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2) 完成公司重要工作,成绩非常突出者。

三按规定,公司对有下列行为的员工予以通报批评,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1. 警告

(1) 违反公司制度,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一定损失的。

(2) 工作时间嬉戏、打闹,或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事情的。

(3) 工作时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的。

(4) 工作不认真,遗失重要文件,物品、工具的。

(5) 上班迟到、早退,不按时参加公司会议及其他活动的。

(6) 工作期间、午餐期间,不是工作需要,擅自饮酒的。

(7) 其他违反公司制度,可以列入此类的行为。

2. 记过

(1) 凡工作有较大失误,产生较恶劣影响,造成较大损失的。

(2) 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影响工作进程的。

(3) 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有意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4) 工作不负责,毁坏设备、工具、浪费你原材料,造成经济损失的。

(5) 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6) 其他违反公司制度,可以列入此类的行为。

3. 记大过

(1) 工作有重大失误,造成重大财产及经济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2) 拒不执行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3) 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公司资财,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4) 破坏团结,损害公司声誉,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5) 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6) 其他违反公司制度,可以列入此类的行为。

幼儿园安全奖惩制度篇十四

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班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2.1、《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办法》;

2.2、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安全奖罚规定实施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安徽送变电运行检修分公司巡检六班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1、凡违章并造成事故后果者,均据事故根调查结论对有关责任人按《省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进行处理。

4.2、由于该发现的缺陷而未发现或检修工作的不负责任所造成的线路事故(一类障碍):主要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800元。

4.3、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300元:

4.3.1、高空作业不按规定系安全带、安全绳,未造成后果者;

4.3.2、在架空地线上工作,不按规定挂接地线者;

4.3.3、不执行工作票制度,无工作票或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未造成后果者;

4.3.4、安全距离不够,又不采取措施就进行工作未造成后果者;

4.3.5、登杆作业不核对线路名称、编号、杆号,误登杆塔未造成后果者。

4.4、遇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罚款200元:

4.4.1、线路检修,不按制度要求,未有安全措施;

4.4.2、在停电的线路上工作,工作人员未全部从杆上撤离即拆除接地线者;

4.4.3、工作现场打架或嬉闹者;

4.4.4、工作现场,不听从工作负责人指挥者;

4.4.5、监护人擅自离开工作现场监护失职者;

4.4.6、工作负责人在现场,不向工作班成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者;

4.4.7、无票进行工作或事后补填工作票者;

4.4.8、酒后上班或登高作业者;

4.4.9、工作负责人擅自离开工作现场不临时指定现场负责人者;

4.4.10、无故旷工者。

4.5、遇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罚款100元:

4.5.2、班组在当月巡线发现的设备缺陷和影响安全运行的树木,能处理而未处理者;

4.5.3、进入生产现场不正确佩带安全帽,进入检修现场不穿工作服、工作鞋者;

4.5.4、签发、受理、执行不合格的工作票及许可工作者,未造成后果;

4.5.5、在停电线路上工作完成,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者;

4.5.6、不按班组规定,巡线不到位者;

4.5.7、不按班组规定,检修和巡线工作未发现重大设备缺陷,瞒报者。

4.5.8、班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中存在疏忽、遗漏,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

4.6、遇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罚款50元:

4.6.1、未做到按时起床,未在规定时间内整装待发;

4.6.1、个人工器具、安全用具在作业前未进行检查、携带不齐全;

4.6.1、上、下班途中在车内睡觉者;

4.6.1、领用仓库工器具要保存完好并及时退回,少退、损坏者要按价赔偿;

4.6.1、参加公司、分公司安规、运规考试未一次性通过者;

4.6.1、寝室卫生未每天打扫,被子不进行铺叠,卫生间脏乱差,有异味等;

4.6.1、班组人员在合肥期间遵守分公司相关作息及规章制度;

4.6.1、其他未尽事宜。

4.7、上班时间,严禁在班组办公室举行娱乐活动,在分公司安排的休息时间、地点进行娱乐活动中严禁进行赌博,如发现,每人每次罚款200元,旁观者罚款100元。

4.8、发现设备重大隐患、缺陷、避免重大事故发生予以200-500元奖励;发现设备缺陷及时汇报处理,避免事故发生者,予以100-200元奖励,同时向分公司安监部申请奖励。

4.9、以上实施细则是巡检六班班组根据线路工作制定的,如与上级制度有抵触,以上级制度的为准。

幼儿园安全奖惩制度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采取以处罚以教育与经济手段、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把激励、教育、处罚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

第三条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职责人予以处罚;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给予重罚。

第二章奖励规定

第四条贴合下列状况之一的,项目对职责单位实行奖励:

(一)负伤率在1%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奖励;事故率在2%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奖励。事故费率在1、5%0以下的单位,按所降部分的30%进行奖励。

第五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班组、施工队、人员,皆纳入安全生产奖励范围,奖励费用在安全生产管理基金中支付: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三)发生事故时,用心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减少损失的。

(四)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方面用心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推荐被采纳,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五)坚守岗位、忠守职责,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成绩的。

(六)安全奖励应根据职责大孝贡献多少、安全工作难易程度,分开档次,严禁平均主义,一次性奖励由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三章处罚规定

第六条贴合下列状况之一的,项目对职责人实行经济处罚(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一)发生伤亡事故时,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职责的当事人实行经济罚款:

(1)一齐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以内的,按10%的比例对事故职责人进行处罚。

(2)一齐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至伍千元的,罚款数额在二仟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8%的比例计算。

(3)一齐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仟元以上的,罚款数额在伍仟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5%的比例计算。

(4)一齐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上报公司,由公司安委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决定。

(二)发生伤亡事故时,涉及对事故负有领导职责和管理职责的各级职责人,应按职责大小实行经济罚款(视状况研究确定数额)。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职责者,除按事故职责大小实行经济罚款外,还要追究行政职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七条贴合下列状况之一的,项目对职责单位负责人实行处罚:

(一)负伤率超1%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处罚;事故率超2%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处罚。事故费率超1、5%0的单位,按所超部分的30%进行处罚。

(二)经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按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30%予以罚款,罚款在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同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被罚款单位要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缴项目部,职责单位的罚款应在事故处理后一周内上交项目财务核算部。不按规定时间交纳罚款,被回罚处罚。安全罚款纳入安全生产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一、施工现场与高空作业

1、严禁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违者责令离开施工现场,并每次罚款30元,工班长每次50元。

2、严禁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立即停止工作,每次罚款30元。

3、严禁穿硬底易滑鞋从事架上作业,违者罚款30元。

4、严禁打架、斗殴,违者双方当事人各罚款50元。

5、严禁高空作业向下抛扔任何物品,违者罚款50元,造成后果的职责自负。

6、严禁酒后高空作业,违者罚款100元并停止作业。

7、高空作业时,务必佩戴安全带,拴好安全绳,违者罚款30元。

8、严禁上料盘,自主升降平台乘人,违者每次罚机械操作人员50元,搭乘人员30元。

9、严禁擅自拆取施工现场建筑设施及机械设备零部件,违者罚款100元,严重者按偷盗论处。

10、严禁擅自拆拿安全网上绳索,违者罚款200元,造成后果的职责自负。

11、现场不听从安检人员指正,违者罚款30元。

12、扣压、拒收或拖延执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罚当事人100元,罚施工单位300元。

13、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问题,未在限期内整改的,罚施工单位有关领导100元,罚施工单位300元。

二、施工机械

14、施工中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务必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准许上岗,罚款50元,违章指挥者,罚款100元。

15、所有机械务必实行“三定”(定人、定机、定安全操作规程),悬挂安全操作牌,未实行“三定”的机械不得使用,违者罚操作人员50元,罚主管领导100元。

16、严禁非操作人员动用机械,违者罚款100元,罚施工单位200元。

17、手执电动机具操作人员务必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违者罚款30元。

18、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违者每次罚驾驶者200元。

19、非载人机动车辆,严禁载人,违者每次罚驾驶者100元,罚搭乘人员50元。

20、严禁酒后操作机械设备及驾驶各种车辆,违者罚款100元。如不理解处罚,取消当事人在本施工场地中操作驾驶资格。

三、施工用电

21、一切电照设备要有合格的保护接零,严禁一线一地供电,违者罚职责电工50元,非电工操作罚款100元。

22、电动机械务必装设触电保护器,违者每台件罚职责电工30元,罚施工单位100元。

23、非电气工作人员,严禁从事电气作业,违者罚款30元。

24、电路走线严格执行操作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电源和电气设备,检查提出不改者,罚款50元。

25、严禁电工单独带电作业,违者罚当事人30元,罚指派人100元。

26、严禁保险丝以大代小或用其它物品代替,违者罚职责人30元。

27、移动式电气设备务必用橡胶电缆做拖线,其他固定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线路务必架空2m以上,电线与金属导体用绝缘材料隔离,违者罚职责人50元,罚违章指挥者100元。

28、偷拿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电气设备等,按价格的10倍罚款。

四、防爆、防火

29、施工现场各类材料库务必配备防火材料,任何人不得挪用,违者按价格的10倍罚款。

30、配备的防火器材,要定期更换防火材料,检查是否失效,违者罚当事人每件30元,施工单位100元。

31、氧气瓶、乙炔瓶,作业点三方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如因场地狭小务必设隔离墙板,作业完毕后务必收库或放置远离人员的地方,违者罚款50元,施工单位100元。

32、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安全保管管理制度及爆炸物品发放细则,违者罚款100元。

33、爆破工应严格执行安全岗位职责及爆破程序进行爆破工作,违者罚款200元,罚施工单位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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