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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模板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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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模板8篇)
2023-10-15 04:58:04    小编:温柔雨

当我们经历一段特殊的时刻,或者完成一项重要的任务时,我们会通过反思和总结来获取心得体会。记录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

8月24日,住建局党组书记程广志持住建党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专题学习会,会上程广志书记深入浅出的为大家讲解了新安法的修订历程和特点等内容。通过学习我感触很深,作为建筑施工行业,应从建筑行业施工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和建筑企业管理两个层次思考。深刻领会把握好新安法在建筑施工安全基础管理上的新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有效推进才能抓好落实。

一、从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深刻领会加强建筑施工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新要求。

新安法确立了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确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制度等。新安法解决了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职责划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和安监队伍建设等问题,对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就我们建筑行业而言,要突出抓好三项工作:一是抓学习宣传。要把新安法贯彻好、落实好、执行好,首要任务是宣传好。二是抓精神实质。要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总体要求落到实处。三是抓工作重点。新安法中明确提出要以建筑施工等八个行业领域为重点。建筑施工是高危险、事故多的行业,长期以来各类生产事故尚未得到切实有效遏制,而且也是我市的重点行业。必须重点抓,紧紧抓住不放,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全面推动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扎实推进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做出不懈努力。

二、从北安市建筑行业的实际出发,查找建筑施工安

全基础管理存在的问题。

要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落实好行业领域新安法,就必须要对照新安法,紧密联系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查找问题,举全市建筑行业之力协同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

当前,我市建筑施工安全基础还较脆弱,存在的问题还较突出:一是建筑企业数量较省。全市具有建筑施工企业 22家,其中施工总总承包建筑企业 14家,专业分包企业8家。二是安全生产水平低。我市建筑企业大部分是民营企业,安全设施不完善,施工生产设备落后,安全措施不力,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经营利润微薄等问题突出,安全水平低下。三是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建筑企业经营者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能把安全生产摆在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上来认识, 重发展、轻安全,重效益、轻投入,重治标、轻治本。四是建筑工程 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较多。就我市 2022 年 6月份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抽查了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生产现场,就查出隐患百条之多,部分企业对查出的隐患治理不认真、不彻底,对重大隐患重视不够,整治不力。五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全市建筑企业无论大小,大部分建筑企业用工都是雇佣的农民工。一些建筑企业职工素质本身就不高,缺乏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识,但安全教育培训还图形式、走过场。六是安全标准化建设发展不平衡。

三、从落实新安法,夯实安全基础管理着手,扎实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

要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落实好新安法,就必须要强化依法治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标准,切实夯实建筑安全基础。一是强化学习宣传。在全市建筑行业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把学习贯彻新安法纳入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总体布局。充分利用各种公共媒体资源以及各种活动,大力宣传新安法,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及其成效,努力营造“人人学习新安法,人人按标准化行事”的良好氛围。市、县两级建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广大干部和各类建筑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对新安法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精神知晓率必须做到四个100% : 100% 传达、100% 学习、100% 考试、100% 落实。二是强化落实推进。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统筹谋划,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细化目标要求,分解主要任务,落实政企责任,完善相关制度,采取措施,有序推进。三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内因和根本,对企业的安全基础管理必须严格考核,认真再认真,“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企业安全生产抓不到位,安全生产不可能持续稳定好转。四是强化隐患治理。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施工项目部三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体系。对重大隐患治理不力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随时追究、严厉惩处、逐步形成制度化。五是强化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要在去年达标企业中挑选出相对做得好的企业树立典型,通过以点带面,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采取有力措施,实现“政府大力推动,企业积极创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格局,切实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扎实稳步推进。六是扎实推进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为目标的基本功建 设。通过举办中短期培训,以会代训等方式,开展全员培训考核,完善企业“三级教育”,切实增强全员安全意识,培育一支熟悉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企业内审员队伍和一支熟悉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考评队伍,为扎实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提供保障。七是扎实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鼓励运用现代工业化的大规模生产方式来代替和改变传统的手工劳动及作业的生产方式,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减少施工环境影响,提升建筑品质,安全文明绿色施工和改善人居环境。

总之,学习新安法,夯实安全基础,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势在必行。新安法为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基础管理指明了方向,必将为保证和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和持续平稳,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健康发展创造出新的建筑辉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作总结

安全生产心得体会

安全生产心得体会

安全生产心得体会

安全生产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已于2014年8月2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揭开了依法治安的新篇章。对于提高我区安全生产水平、推进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法的新特点

(一)明确安全生产的理念: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新法的鲜明特点之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
特点之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同时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这些特点的出发点是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实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二)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督部门执法地位。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三)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
同时,针对各地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监察,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它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的核心。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利于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从业人员的责任感,调动他们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只有将安全生产责任由大家来共同承担,一个单位的安全工作才能形成一个整体,从而避免或减少事故发生。

(五)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企业生产过程与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相一致,人、机、环处于稳定有序的安全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七)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这对于有效预防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八)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对于化解企业风险、促进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已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我们将按照市上的统一部署,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扩大其社会知晓度。利用“安全生产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企业的安全教育等机会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律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安全信息网站等媒体进行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使安全生产知识深入企业、学校、社区、家庭,使安全生产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二)规范执法,依法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我们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行政执法听证、自由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过程控制等方面,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坚持以制度约束权力,以标准规范行为,以良好的过程控制保证执法效果,坚决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切实维护监察执法的公正、合法、公平。要正确谨慎地运用自由裁量权,无论是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要有法律依据,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依法裁量,平衡适当,经得起法律、历史和群众检验。

(三)强化管理,切实提高全区安全生产水平。我们将按照新法要求,着重在基层基础管理、标准化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演练、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安全教育全员推进等方面认真开展工作,并充分发挥区安办的统筹协调职能,履职尽责,协调联动,进一步开创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篇三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于9月1日施行。其中有十个亮点分别是:一、坚持党的领导;二、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三、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加大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五、强化凝聚监管合力;六、突出预防为主;七、狠抓诚信建设;八、更加注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九、推进“互联网+应急管理”;十、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近期,亨运竹山公司再次组织员工每日学习新《安全生产法》。这一新法的实施,让安全成为一道红线,让我们意识到要不断强化安全意识,提高自己的安全思想,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要深知安全生产是一种责任,不仅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企业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每一次事故的发生都时刻提醒我们安全的重要性,每一次的惨痛事故都给无数个家庭留下永久的伤痛。

通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我深刻感受到作为一名安全管理人员,要始终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安全生产工作要全员参加,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抓安全,以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贯彻为契机,全面提高自身学法、懂法、用法水平,从而有效地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篇四

12月6日,公司总部质量安全部组织安排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相关内容培训。培训讲到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党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简称新《安全生产法》。然后今年12月1日至12月7日,确定为全国首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宣传周,这些举措都充分体现了我们国家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经过培训学习,使我对新《安全生产法》有了一些了解,培训结束后,我又认真学习了新《安全生产法》,感受很深,以下是我学习后的一点心得体会。

新法首次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问题,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

新法为促进和实现这个理念,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加强: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部门的职责,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各级人员的惩罚力度,包含经济处罚和法律层面的处罚。

对新法的学习,我发现责任的明确,责任的落实,责任的追究是新法的主要关注点。

新法的责任体系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就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针。安全第一,指”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不安全不生产;
为此需要预防为主,包括消除事故隐患及事故应急救援隐患两个方面;
要实现上述要求就需要综合治理,包括政府综合有关力量和社会综合有关方面对企业加以管理与监督,和企业内部各职能及各层次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企业主体责任体现为从制度、规范、措施、实施程序、检验、责任等都得到落实。

对于汉中分公司质量部的一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来说,我最关注的一条是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我觉得安全生产就应该需要更专业化、职业化的队伍来管理。这就要求我们企业当前的安全管理人员积极转变观念,从以前无计划、无目的、粗放型的安全管理要向有计划、有目的、精细型管理转变,积极主动、认真学习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先进的安全管理举措等,做一名合格的安全管理员;
为筑牢公司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的稳固基础付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篇五

一、填空题(15分)

1、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2、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3、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6、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7、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整合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的监管,新法下,多部门分段监管将成为历史。

8、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9、公民发现食品商店销售的食品有质量问题,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部门投诉。

10、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二、单项选择题(3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根据(c)制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b、《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a、2015年6月24日b、2015年9月1日

c、2015年10月1日d、2015年11月24日

3、新《食品安全法》对原法(d)以上的条文进行了修改,

a、10%b、30%c、50%d、90%

4、新《食品安全法》共有(c)。

a、10章104条b、9章154条c、10章154条

5、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b):

a、不允许在食品工厂工作b、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c、允许在食品工厂工作

6、下列属于行政法规的是(b)。

7、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a)后,才能组织生产。

a、食品生产许可证b、食品流**可证c、餐饮服务许可证

8、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可证的有效期为(b)。

a、2年b、3年c、4年d、5年

9、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c);有发生潜在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a、注销相关许可b、加强质量抽查频次c、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10、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a)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a、甲型b、乙型c、丙型d、丁型

11、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a);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a、可以继续销售b、不得继续销售c、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决定

1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b)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a、24小时内b、2小时内c、12小时内

1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b)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a、每半年b、每年c、每二年d、每三年

14、(a)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a、任何组织或个人b、只有食品生产经营者c、仅消费者d、只有食品企业从业人员

15、(b)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a、国家级b、省级c、市级d、县级

a、10年b、20年c、30年d、终身

17、限制从业制度,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d)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a、二年b、三年c、四年d、五年

18、对于严重违法的直接负责主管或其他责任人,可(c)

a、警告处分b、进行罚款处理c、直接予以行政拘留d、终生不得再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19、食品安全标准是(b)的标准。

a、自愿性b、强制性c、科学性d、民主性

20、食品企业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c)。

a、矿泉水标准要求b、纯净水标准要求c、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d、蒸馏水标准要求

21、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c)。

a、可继续销售b、可降价销售c、不能销售d、可作处理食品销售

22、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的标准是(c)。

a、对婴幼儿无害b、对成人无害c、对人体安全、无害d、对环境无害

23、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前,必须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获得(a)。

a、食品生产许可b、食品流**可c、餐饮服务许可d、食品卫生许可

2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原料时,除需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外,还应查验(a)

a、产品合格证明文件b、健康证明c、培训证明d、法人授权委托书

25、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必须经(c)后方可出厂销售。

a、监督检验合格b、委托检验合格c、出厂检验合格d、强制检验合格

26、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a)。

a、药品b、中药材c、化合剂d、增白剂

27、《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a)。

a、6个月b、12个月c、18个月d、24个月

2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c)从事与食品有关的下列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a、领域内b、范围内c、境内

29、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或原料时,除需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外,还应查验(a)。

a、食品合格证明文件b、健康证明c、培训证明

30、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b)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多项选择题(10分)

1、我国食品安全法中要求下列哪种物品使用前必须消毒(abc)。

a、餐具b、饮具c、熟食品容器d、水果

2、食品生产者采购下列哪些(abc)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a、食品原料b、食品添加剂c、食品相关产品d、所有产品

3、食品生产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abcd)。

a、名称b、规格c、数量d、进货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篇六

安全生产无小事,我们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通过一周的视频和《新安全生产法》的安全生产学习,让全体医护人员更深的了解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大家明白在日常医院诊疗服务工作中要注意哪些安全问题,增强自己的防范意识,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时刻注重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让我们时刻牢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全体医护人员要吸取安全事故的教训,对安全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认真的重视起来,杜绝安全事故及医疗事故的发生,确保自身安全的同时也要确保身边同事、就诊人员的安全医及医院财产的安全,每次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痛心的教训,我们要重视!重视!再重视!

通过这次学习,对医院和对个人都是百益无一害的。进一步完善我院的安全制度,我们员工之间要相互照应,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发现违规作业行为及时劝诫,才能营造更安全的工作环境,我院的工作才能更好的展开,才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通过这次安全生产的学习,全体医护人员有了更清醒的工作目标,安全生产重在防范,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安全生产要警钟长鸣!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10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希望可以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更多精彩的范文样本、模板格式尽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篇七

通过《安全生产法》的学习,我们铁路职工牢固树立了安全生产理念,坚持把安全生产摆在首要位置。在库内和运用中,我们要时刻注意劳动安全,绷紧安全生产的这跟弦,把安全和自己的岗位紧密结合起来,不管是应急维护还是普通维护,牢牢把握列车运行安全的大局,坚决守住安全底线。我们要坚决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反复学习,不断钻研,学懂安全,学会安全,学通安全,更加深刻的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安全生产观念,提高对安全事故的预防意识,从思想根源上排除安全隐患。我们只有努力保持对规章的敬畏之心,遵章守纪,安全才能更有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篇八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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