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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实用13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07 12:08:05 页码:10
最新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实用13篇)
2023-11-07 12:08:05    小编:琉璃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篇一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一直是我国法律实践中常见的类型之一。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近期参与了一个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并从中得到了一些重要的体会和教训。接下来,我将通过五段式的结构,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案件的背景和诉讼过程

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涉及一家私营企业与一名前员工之间的纠纷。员工主张公司违反了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请求支付补偿金。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律师团队充分准备,在整理证据、起草诉状以及代理庭审等方面都投入了大量的精力。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并要求公司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段:程序规定和法律适用的重要性

这次案件让我深刻理解了程序规定和法律适用的重要性。在案件分析和证据收集阶段,我们仔细研读了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确保我们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此外,我们也特别关注了诉讼程序的规范性,遵守了各项法定程序,如证据交换等。这种严谨的态度为我们赢得了法庭的信任,使得我们的诉讼请求得到了认可。

第三段:证据的重要性和强有力的辩护

证据是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无论是员工提供的书面证据,还是双方当事人的口述证词,都需要经过认真审查和分析。在本案中,我们律师团队通过调取公司的工资单、劳动合同等资料,并聆听员工的口述证词,成功地证明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此外,我们还指出了公司未能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这为我们辩护的强有力证据,从而使得法院判决有利于我们的当事人。

第四段:沟通和调解的重要性

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时,及时的沟通和有效的调解非常重要。我们的律师团队与公司的代理人保持了频繁的沟通,以寻求案件的和解机会。我们提出了合理的解决办法,并希望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尽管在最初的沟通中没有达成一致,但通过双方的讨论和妥协,我们最终成功地为我们的当事人争取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五段:案件经验与启示

这次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为我带来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启示。首先,我们必须深入了解和掌握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确保我们的法律观点和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我们必须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分析,以确保我们的辩护具有说服力。此外,良好的沟通和调解能力也是成功处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关键。通过倾听双方的意见,并保持冷静和公正的态度,我们能更好地为我们的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权益。

综上所述,这次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让我深刻认识到程序规定和法律适用的重要性,证据的重要性以及沟通和调解的重要性。这些经验和教训将成为我未来工作中的宝贵财富,使我能够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同时,我也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让更多的人了解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注意事项,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实现。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篇二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章军

因原告胡云锋诉答辩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无须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答辩人与原告于20xx年3月31日签订了一份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止《劳动合同书》,因此在20xx年9月30日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

同时20xx年9月11日答辩人也书面通知原告:20xx年9月底劳动合同到期后,10月1日起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也就谈不上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另外,被答辩人在接到答辩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后,又向答辩人辞工,不存在答辩人拖欠工资,被答辩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

二、答辩人无须支付原告两年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答辩人并没有克扣原告的加班工资,原告每月上班都有考勤记录,原告每天上班时间为8小时,每月上班22天,偶尔上班26天,但答辩人都足额支付了原告的加班工资,并没有克扣原告的工资。

只是原告无中生有,将答辩人起诉至法院。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为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篇三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通常为用工单位)

乙方: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用工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考核,录用乙方_______________(姓名)为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工人,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录用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名称)。

第二条劳动协议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时止。其中试用期限为______个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条甲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

一、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对乙方进行管理。

二、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按规定付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以及保险福利和其他政策性补贴。

三、做好乙方上岗前的培训工作并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作业卫生条件。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奖惩。

第四条乙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

一、享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待遇(写明待遇的内容)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

三、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任务和经济指标。

第五条工资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要写明确具体)

第六条工作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每周不超过多少小时)

第七条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劳动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变更        和解除的条件。如双方可以规定,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协议。任何一方解除协议,须提前___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报鉴证机关存留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说明

劳动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建立一定的劳动关系而签订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协议。签订劳动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劳动协议条款必须齐全,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协议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协议期限和试用期限;劳动者的工种、职务和职称;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生产和工作条件;教育与培训;政治待遇和劳动纪律;劳动协议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2)签订劳动协议的主体资格要合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招用童工,也就是说劳动者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的有劳动能力的人。

(3)双方商定的权利义务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例如,甲方作为用人单位必须保证雇工的劳动安全,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条件,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等。

(4)劳动协议应当是书面形式的。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篇四

乙方:_______________

鉴于患者_______________曾于20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20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甲方处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协议相关数据如下:某市_____年度职工平均工资:_______________元。某市_____年度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_______________元。某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偿项目及计算方法(略)

第三条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_____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公证)之日起生效。

乙方: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篇五

范文一:

答辩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答辩人:xxx

住所:xxx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所称与答辩人在05年4月7日至09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可从两方面来说,一是,从w处网上记录信息得知,xxx是从06年4月1日才正是开始在公司上班,而不是其所称的05年4月7日;二是,据仲裁申请书中,xxx所述,其06年所签合同与07年所签合同都已经遗失,是否可以据此认为其与公司之间这两年内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答辩人要求经济补偿金5400元无法律依据。xxx其打架行为已严重违反我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6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给予经济补偿金。

三、被答辩人要求我方支付其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无法律依据。其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向其支付无任何法律依据。其二,领取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而被答辩人的条件尚不具备领取资格。

四、被答辩人要求公司支付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数额无事实根据,根据湖北省社保部门的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是20%,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为2%,如果从06年4月1日开始起算,答辩人应缴纳养老保险金为9090元,缴纳失业保险金为909元;如果从08年1月1日开始算,答辩人应缴纳养老保险金为5490元,失业保险金为549元。

五、被答辩人要求我方支付迟延赔偿金5000元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范文二:

答辩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xx市xx路,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被答辩人:xx,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xx市xx号xx室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工资争议案件,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因自身原因于2012年2月21日主动辞职,其后双方于2012年2月22日就劳动合同解除达成结算协议,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被答辩人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不当。

二、被答辩人主张给付各项费用154548元没有依据

1、被答辩人辞职后,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明确约定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的工资、加班费、节日加班费用等费用已全部结清,被答辩人对此无任何异议,被答辩人不再追究答辩人任何责任。

根据江苏省高院、江苏省仲裁委苏高法审委(2009)47号文第25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加班工资等劳动报酬的计算、支付达成结算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但有证据证明在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除外。本案中,双方已就工资、加班工资等达成结算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辩人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被答辩人主动辞职,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置条件和程序,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3、被答辩人主张双倍工资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其次,主张双倍工资有着明确的时间限制、时效限制、数额限制。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恳请贵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文档为doc格式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篇六

申请人:杜毛,男,63岁,汉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内退职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东风巷9号付3号,电话:130863xxxxx。

被申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文,该公司总经理。

电话:15328988666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中法民再终字第19号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制,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被申诉人故意违反国务院(国发【1993】111号令),并于内退的法定条件,一是距退休不到5年,二是“企业富余职工”,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和欺诈手段,对距退休年龄还有的七级工伤职工强迫内退,剥夺侵害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以虚构,伪造“政府主导企业改制”为由,制作(2010)南中法民再终字第19号裁定,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的枉法裁判,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予以撒销。

2、被申诉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采取欺诈手段变相强迫工伤职工即本案申诉人签订《内退协议》无效。

被申诉人应予补发申诉人内退期间与在岗人员相应工种收入的差额部份补发应享受的工龄工资差(在岗职工30年工龄每月600元,内退人员60元),补发内退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损失,并加付应得工资25%的赔偿。

3、被申请人与一审、二审、再审朽败法官串通一气,采取虚构伪造“政府主导企业改制”以及毁灭与本案有关的17份证据,实施枉法裁判,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由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一、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以虚构伪造“政府主导企业改制”的事实,实施枉判。

申诉人杜毛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中法民终字第1013号枉法裁定,于1月5日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制作(2010)川民申字第31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申诉人杜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号第一款第6项规定的再审事由,即认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由此指定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司法解释表明对于政府主管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视为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因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才能作出不予受理。

本案中,一审、二审、再审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被申诉人中国电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均未举出一份“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企业改制”的`证据。

由此说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虚构伪造“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企业改制”的事实,驳回申诉人的起诉,系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的枉法裁判。

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内退协议》无效。

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即国发(1993)111号令规定了内退的法定条件,一是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二是“企业富余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4)259号令《关于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引用国务院对内退年龄的规定,并强调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1993)111号令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坚决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以上国务院规定表明“内退”的法定条件,一是“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二是“企业富余职工”。

被申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出于某种动机和原因,违法强迫职工39人“内退”,被迫内退职工当时只有42岁和49岁,距退休年龄还有10多年。

与此同时违法招收39名职工(内退的法定条件是企业富余职工,内退后又招收职工,难道是企业富余职工吗?)上述事实充分说明被申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违法实施“内退”,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法责任,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故意违反国务院111号令,对距退休年龄还有10年的七级工伤职工违法实施内退,损害申诉人的合法利益,一审、二审、再审法院以虚构伪造“政府主导企业改制”的事实为由,驳回申诉人的起诉,实属枉法裁判。

据此,特提出申诉,恳请上级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申诉人相信社会主义中国有青天。

特此申请

申诉人:杜毛

二0xx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篇七

劳动合同纠纷个人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5月22日,汤某(外国人)与公司签订英文雇佣合同,约定汤某基本工资为4,800元/月,另有津贴。该合同第15条约定:本合同生效后取代以往签署的所有雇佣合同。@发出的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请看所附的我们的雇佣合同,其中包括:1)要约:如果雇佣合同中的任何条款与该要约的条件相矛盾,以本要约所列的条件为准……;2)雇用协议:该协议需要与你的工作签证一起处理,在有关个人所得税等场合,该协议是一份‘正式’的文件,如我已经说过,如果你的月薪不超过5,000人民币元,你就无需支付个人所得税。”下载打开后的主要内容为:“如果你接受此聘用要约,从受雇日期开始,你将有资格收到以下:每月税前工资42,000元;将有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月工资为26,000元”

202月至年9月期间,公司逐月向汤某支付的人民币数额分别为9,000元、12,697元、13,000元、26,000元、72,270元、38,888元、24,220元、24,200元。汤某在主张2012年2月的9,000元是公司为汤某预支2012年3月的工资,按要约前三个月试用期26,000元/月,后正式为42,000元/月,2012年6月的72,000多元是2012年2月22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此期间工资为正常,但是从2012年6月开始工资就不足额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汤某、公司双方对汤某的工资标准主张不一,汤某主张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其发送了任职要约,约定汤某月工资为42,000元,并提供了电子邮件公证书予以证明,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邮箱,不认可公司曾向汤某发出该份任职要约,但从该封电子邮件的内容来看,同时发送的附件中包含了雇佣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等,与汤某、公司之后实际签订的文件一致,且附件雇佣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与雇佣合同一致,故对汤某的主张,原审法院予以采纳。

双方2012年5月22日签订的英文雇佣合同中约定该份合同生效后将取代以往签署的所有雇佣合同,故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任职要约于2012年5月22日失效,即汤某2012年3月6日至2012年5月22日期间的工资标准以任职要约为准,而2012年5月23日至2012年9月7日期间的工资标准以双方2012年5月22日签订的雇佣合同为准。汤某在仲裁庭审中认可公司已足额发放2012年5月31日之前的工资,而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9月7日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已高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而汤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该份劳动合同之外还有其他的工资项目,故对汤某主张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3月6日至2012年9月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中约定,汤某的月基本工资为4,800元。汤某主张在双方任职要约中约定其月工资标准为42,000元。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公司实际支付给汤某的劳动报酬远超每月4,800元,公司对工资组成亦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此外,发出的电子邮件中明确载明:“……2)雇用协议:该协议需要与你的工作签证一起处理,在有关个人所得税等场合,该协议是一份‘正式’的文件,如我已经说过,如果你的月薪不超过5,000人民币元,你就无需支付个人所得税;……”。因此本院有理由相信双方签署的“雇佣协议”中关于工资的约定系双方为逃避缴纳税款而作出的虚假约定,且该工资标准并未实际履行。

另一方面,公司实际支付给汤某的劳动报酬也没有达到在任职要约中载明的42,000元/月,汤某对此也未提出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双方已经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对雇佣合同中工资标准的约定进行了变更。故汤某认为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意见】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视为双方已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会主动要求与劳动者订立阴阳合同,而劳动者为避税,往往也乐于以配合,之后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很有可能面临举证困难,最终因小失大。

延伸阅读:

劳动合同的作用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由于劳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也是千变万化的,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合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对共性问题做出规定,不可能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规定,这就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深感经营或工作需要确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和方式数量,并且通过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发挥劳动者的特长合理使用劳动力。

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单项劳动合同”。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处理劳动合同争议的依据

由于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条件等等,所以处理劳动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也很广泛,主要有《劳动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集体合同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篇八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因为劳务合同而发生纠纷,有时候需要请律师来帮忙诉讼,那么就涉及到一个律师费与投诉部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费用怎么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一般是按照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来计算。涉及财产类的收费,一般是一万元以下,收取1000元-2000元,超过一万元不到十万元的部分,按照5%-6%计算;超过十万不到一百万的部分,按照4%-5%计算。这种方式要求当事人先交纳代理费,即便是官司输了,费用也不退回。

2、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可以实行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收费由双方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这种付费方式,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共担风险,如果官司输了,代理费就不用支付。

3、上述费用仅为律师代理费,在仲裁中花费的其他费用,如交通费、邮寄费、住宿费等费用,不论官司输赢,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1、协商不成 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主张支付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请求大队解决;

4、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

1、 审查限制性条款: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就业关系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会利用这种优势,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强迫劳动者接受,比如不合理的服务年限、苛刻的劳动纪律等条款。这类条款片面强化劳动者的义务、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以及回避用人单位的责任,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实践中,这类限制性条款主要危害在于影响到劳动者的人身、经济、休息休假等主要权利的行使,同时也是引发劳动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劳动者在签约时应当注意认真审查、推敲相关条款,全面充分理解这类条款的真实含义,并对其中的不合理甚至违法的部分提出异议,避免日后吃亏。因为一些这类条款并不一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只是对劳动者一方相当不利,万一打起官司,话劳动者又不可能主张无效的话,只能自己承担苦果。

2、审查试用期条款:因试用期问题引发劳动纠纷也是比较常见的。法律对试用期有较明确的规定,比如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期内,试用期内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合同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合同期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等等。但由于大多数劳动者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一些用人单位借此签订违法的试用期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过长的试用期,都直接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用期长短涉及到工资转正、经济补偿金、培训费以及职工自行流动等问题,提醒劳动者应予留意。

3、审查工作岗位、地点条款。实践中很多劳动争议案件,是由于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确引起的。严格上说,这属于劳动条件的一个范畴,用人单位提供什么样的工作岗位、地点直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这个空子,故意不把工作岗位、地点写进劳动合同,以达到随时、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的目的,无限度扩大用人单位的管理权。遇到此类情况时,劳动者往往很被动,甚至对于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内容、故意进行刁难毫无办法,不得不主动辞职。因此,建议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一并明确工作岗位、地点。

4、审查违约条款:除了《劳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外,对违约行为通常是通过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来约束的。因此,劳动合同中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十分重要,能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后果。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违约金类型主要有3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违反培训协议的违约金和违纪、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中相关条款应当包括对违约的情形、赔偿的范围、处罚的方式、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金的数额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才不容易引发争议。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务必要注意到有关违约责任是否合法、公平,并结合考虑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避免日后无力承担巨额赔偿金而陷入困境;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应当注意避免违约赔偿金额过高或过低,做到责任对等,权义一致。

5、 审查工资、补助和奖金条款:此类条款涉及到劳动者的经济权利。关于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金额,不仅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也是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的计算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约定工资数额时应当尽量争取把数额写清楚,以免在仲裁、诉讼时无法举证而导致权益受损。关于年终奖金、出差补助、交通报销之类并不是法律强制规定发放的,所以劳动者应当要求在劳动合同做出明确约定,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否则引发纠纷时经常会处在无法举证的被动地位。

6、审查商业秘密和禁业条款:目前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开始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在录用一些关键岗位的人员时均要求签订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等。这类条款对劳动者而言,意味着加重自身义务,可能因此限制了择业自由和发展空间。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一旦违反,不仅涉及劳动法上的责任,还可能负上民法、刑法上的责任。因此,劳动者在签署此类条款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关于保密条款,劳动者应当审查保密主体、保密范围、保密周期和泄密责任等几项内容。关于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应当审查禁业补偿费、禁业年限和范围、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计算方式等几项内容。就笔者日常接触的来说,补偿费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来工资的50%,禁业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7、审查培训条款:虽然用人单位有义务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但由于员工流动必然造成用人单位的资源损失,因此很多单位都规定培训不是免费的,涉及到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培训费如何赔偿的问题也有必要作详细介绍。近几年,因劳动者跳槽而赔偿培训费的案例越来越多,由于用人单位持有培训协议或劳动合同中有培训条款,因此劳动者最终被判令支付培训费在所难免。审查培训条款最关键看培训内容、服务期、培训费金额和赔偿计算方式等几个内容。对此,劳动者具体可以参考原劳动部的规定:“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篇九

答辩人:李,男,汉族,x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新场镇上游村3组19号。

被答辩人:长沙x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房。

法定代表人:,男,总经理。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雨劳仲案字第182号仲裁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庭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仲裁裁决书第二页最后一段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申请人(即本案被告)于x年4月19日应聘到被申请人(即本案原告)处工作并担任市场总监,工资为20xx元每月,被申请人一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x年7月10日,被申请人认为是x年5月13日,并以x年4-9月的工资表、x年4-9月的考勤表予以证明,但以上证据均为打印件,没有申请人的签名,而且申请人也不予认可,因此本会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上证据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观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会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x年7月10日予以认可。”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即被答辩人在没有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单方面解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依法理应支付答辩人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二、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不足以签订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所提交的证据也缺乏证据证明力。

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被答辩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资表等证据均是由被答辩人单方面制作,连基本的真实性要素都不具备,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次,被答辩人无法提供答辩人亲笔签名的工资发放表以及考勤签到表,仅依据其单方面制作的考勤表和工资表来确定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只有21天的主张显然不能让人信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被答辩人的证据在不被仲裁庭认可情况下,竟还怀疑劳动仲裁机构的专业素养,“认为仲裁庭完全没有法律基本知识”,因此,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三、被答辩人诉称认为答辩人申请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

根据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以及综合答辩人在仲裁机构提交的证据,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公司工作时间为x年4月19日至x年7月10日,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此外,被答辩人因工作期间未依法为答辩人购买社会保险,答辩人将保留向劳动监察机构申请要求被答辩人补缴社保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无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既不积极履行仲裁裁决,也不从中汲取教训依法规范公司管理制度,反而企图否认事实,逃避法律义务,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

二0x年三月七日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篇十

答辩人:李xx,男,汉族,xxxx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新场镇上游村3组19号。

被答辩人:长沙xxxx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xx路xx号xxx房。

法定代表人:xxx,男,总经理。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xxxx]雨劳仲案字第182号仲裁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庭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仲裁裁决书第二页最后一段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申请人(即本案被告)于xxxx年4月19日应聘到被申请人(即本案原告)处工作并担任市场总监,工资为元每月,被申请人一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xxxx年7月10日,被申请人认为是xxxx年5月13日,并以xxxx年4-9月的工资表、xxxx年4-9月的考勤表予以证明,但以上证据均为打印件,没有申请人的签名,而且申请人也不予认可,因此本会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上证据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观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会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xxxx年7月10日予以认可。”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即被答辩人在没有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单方面解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依法理应支付答辩人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二、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不足以签订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所提交的证据也缺乏证据证明力。

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被答辩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资表等证据均是由被答辩人单方面制作,连基本的真实性要素都不具备,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次,被答辩人无法提供答辩人亲笔签名的工资发放表以及考勤签到表,仅依据其单方面制作的考勤表和工资表来确定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只有21天的主张显然不能让人信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被答辩人的证据在不被仲裁庭认可情况下,竟还怀疑劳动仲裁机构的专业素养,“认为仲裁庭完全没有法律基本知识”,因此,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三、被答辩人诉称认为答辩人申请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

根据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以及综合答辩人在仲裁机构提交的证据,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公司工作时间为xxxx年4月19日至xxxx年7月10日,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此外,被答辩人因工作期间未依法为答辩人购买社会保险,答辩人将保留向劳动监察机构申请要求被答辩人补缴社保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无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既不积极履行仲裁裁决,也不从中汲取教训依法规范公司管理制度,反而企图否认事实,逃避法律义务,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xx

二0xxx年三月七日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篇十一

答辩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路16号4楼。法定代表人宋仕和,电话5866×1,邮编20xx*1。

被答辩人黄(化名),女,x年5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路*40弄*7号202 室,电话58*3,邮编200**7。

答辩人收到()*民一(民)初字第346号案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采信。

答辩请求: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黄美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答辩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二、被答辩人应聘进入答辩人处在填写登记表和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具有欺诈行为?

四、答辩人同被答辩人的“6月24日”谈话沟通,是否具备名誉侵权的4个构成要件?

1、本案的基本事实

被答辩人首次与答辩人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为x年2月28日至x年2月27日,月工资800元;期满后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是x年2月28日-20xx年2月27日,月工资940元,自x年4月1日起月工资提高到960元。

x年6月24日上午,答辩人管理主管在自己的宿舍同被答辩人进行日常谈话沟通,提醒她夏天地毯清洁要点,告知地毯清洁不到位可能产生的后果,希望她把工作做到位。没有想到她经过一个中午考虑,于当天下午到公司办公室提出公司要求太多,表示再做一个月就不做了,答辩人管理主管提议,既然你主动辞职,可否多付你一个月零六天工资,工作就做到当天结束,被答辨人高兴地表示同意,当即亲笔签名并亲自提交了“离职申请单”。

x年6月26日上午,被答辩人带领其家属及不明身份人员多人前来答辩人办公处所吵闹,谩骂管理主管“比外面扫垃圾的还不如”,并威胁该主管“要闹到让你没工作”,故意挑起事端,干扰正常秩序,答辩人劝告无效后拨打110报警,在警察到场后,答辩人出示被答辩人的“离职申请单”,熟料被答辩人及其亲属当场抢夺“离职申请单”,被警官勒令归还,警方规劝被答辩人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不应干扰生产、工作秩序。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承认这个基本事实。

在劳动仲裁预备庭开庭的前一天,即x年8月7日晚上,答辩人无意中从12333获悉,被答辩人于20xx年5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x年1月5日再次查询,其已经领取到x年1月份。由此证明被答辩人是已经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33个月的人员。劳动仲裁裁决书也查明了这个事实。

被答辩人属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xx]24号)规定的特殊的劳动关系人员。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就是说,退休人员应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只要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就不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规定,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已经办妥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被答辩人,已经失去了劳动法意义上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即使答辩人终止这种特殊劳动关系,也就没有义务为其办理退工手续,不需要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所以劳动仲裁裁决驳回了其仲裁请求。

被答辩人引用《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作为通过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请求加付赔偿金的依据,是对法律条款的一个误解,混淆了行政执法与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的区别,该条规定也不适用这种特殊的劳动关系。退一步讲,即使合格的劳动者主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主张赔偿金之后也不应当再主张经济补偿金,这是被答辩人对法律条款的又一个误解。

3、被答辩人应聘进入答辩人处,在填写登记表和订立劳动合同时具有欺诈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被答辩人在应聘填写入职登记表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违反《劳动合同法》第8条关于“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基本情况的规定,故意隐瞒了已经领取社会保险金的事实,采取欺诈手法掩盖了事实真相,使答辩人产生了误解,未能识别出这个特殊的劳动关系,所签劳动合同不是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意思自治基本原则,使劳动合同失去了合法性。有鉴于此,答辩人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退一步讲,即使完全适格的劳动者主体,只要他以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何况本案不是答辩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由于被答辩人经过一个中午考虑后自己选择的离职。

如果答辩人知道其为退休人员,则因其已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人转变为受益人,用人单位也就无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理由一,被答辩人能写会说,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身体和精神是健康的,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签名并提交“离职申请单”的行为及其后果是清楚的,对于胁迫是能够识别的。被答辩人劳动仲裁申请书也承认是“申请人自己当场选择离职,并当场在被申请人已准备好的离职申请单上签名”。应当强调指出,是被答辩人“经过一个中午考虑后的下午主动到公司”选择的离职。

理由二,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被答辩人亲笔填写并亲自提交“离职申请单”,不是上午谈话的当场,而是经过一个中午考虑后,下午主动到公司提出辞职,答辩人没有以对其和她的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就工作问题进行沟通谈话,属于企业行使自主管理权,没有侮辱和诽谤的事实发生,也就不存在“胁迫”和“要挟”的事实。

理由三,被答辩人自己经过考虑主动提出离职,答辩人额外支付了一个月零6天的工资作为道义补偿,即被答辩人6月24日下午离职停止上班,答辩人却发了全月工资,还另外多支付了一个月工资960元,两月合计发了1920元,被答辩人没有否认这个事实,请问世上有这样的自愿破财和温馨儒雅的“要挟”和“胁迫”吗?劳动仲裁裁决否定了“胁迫”的说法。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竟然在要求支付补偿金的同时,还要求支付月工资8倍的赔偿金7520元,这显然是对法律的又一个误解。退一步讲,即使被答辩人属于适格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属于自己申请离职,无论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都没有应当支付补偿金、赔偿金的规定,当事人也没有这样的约定,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依据我国企业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实体,拥有自主经营权,包括经营决策权、人事管理权等,即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劳动者应当服从企业管理。答辩人同被答辩人进行谈话沟通,提醒她好好工作,属于企业行使自主管理权,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斜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答辩人同被答辩人的“6.24”谈话沟通,不存在用下流、肮脏语言辱骂、嘲讽,公然损害被答辩人人格、名誉的行为;不存在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被答辩人名誉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主观上没有过错。总之,答辩人不具备侵犯名誉权的4个构成要件,也就不存在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的问题,请求依法驳回其请求。

7、被答辩人主张因诉讼造成的损失4000元,既没有事实根据,又没有法律依据,亦请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已经退休,并已经领取养老金33个月,失去了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属于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既没有法律规定,双方也没有约定;被答辩人亲自签名并亲自提交“离职申请单”而辞职不存在答辩人要挟和胁迫,依据法律规定就没有经济赔偿和赔偿金,而且答辩人已经额外支付了一个月零六天的道义补偿。答辩人同被答辩人的“6.24”谈话沟通,不具备侵犯名誉权的4个构成要件,没有给被答辩人造成精神损害。所谓因诉讼造成的损失,既没有事实根据,又没有法律依据。据此,答辩人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1月31日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篇十二

乙方(员工):________

兹就乙方解除与甲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因甲方存在未向乙方缴纳相应社会保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事宜,现乙方依法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经双方一致确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

二、考虑到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处(特指乙方在甲方广州、上海、青岛、西安等经营门店挂靠的其他公司)的工作年限以及其他实际情况,甲方自愿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社保补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三、甲方需在本协议书签字生效当日一次性向乙方(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支付上述款项,乙方(或特别授权代理人)收款后应向甲方出具收条。

四、乙方承诺自本协议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乙方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主张权利,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纠纷。

五、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上述约定事项,若任何一方拒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事项,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________元。

六、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自甲、乙(或特别授权代理人)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备案乙方代理人处,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_____年__月__日_____年__月__日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篇十三

劳动合同纠纷律师

庄军元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代理了大量经济诉讼、刑事、执行案,涉及建设工程、借贷、公司事务、保险、劳动、婚姻家庭、侵权赔偿、刑事辩护等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和技巧,善于抓住案件的关键问题并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和技巧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有价值的、高效率的、可信赖的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办理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等疑难案件,凭着真诚的服务与娴熟的业务能力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庄军元律师服务过的部分客户有广东省某商会、广东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某投资公司、广州市某物流公司、佛山市三水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房屋买卖纠纷..一、基本案情:

3月,张某到甲公司工作,担任甲公司小车司机职务,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5月,甲公司通知所有员工――要想继续在公司工作,必须要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协议中的用人单位为乙公司)。张某与其他职工一样,想也没想就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上并没有就张某与甲公司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事项进行约定。《派遣协议》签订后,张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和工作报酬以及工资支付方式都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只是多了由乙公司为张某上了工伤与医疗社会保险。,张某以用人单位克扣工资为由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二、本案焦点:1.劳务派遣的概念

2.逆向劳务派遣的概念

3.劳务派遣与逆向劳务派遣区别

三、律师解析:(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二)逆向劳务派遣的概念。“逆向劳务派遣”是指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却一直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相反,用人单位在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后,要求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再让劳动者以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员工的身份在其原岗位工作。

(三)通过比较劳务派遣和逆向劳务派遣的概念,我们可以具体分析两者的区别:

1.合法性不同。劳务派遣是合法的用工关系;逆向劳务派遣是用人单位为逃避相关法定义务,以劳务派遣的表面形式,以逆向劳务派遣的方式做出的违反相关法律的情况。

2.劳动关系的主体不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主体是劳动者与派遣单位;而逆向劳务派遣中的主体表面上看与劳务派遣一致,但从实质上讲,却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3.入职时间的先后顺序不同。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到用工单位工作;而在逆向劳务派遣中,劳动才先入职用工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先成立后再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4.在劳动者先与用工单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后的情况下两者还存在这样的区别: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在进行劳务派遣运作前先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做一个了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给劳动者相应的`补偿;而在逆向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实则是延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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