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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赔偿申请书(优秀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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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赔偿申请书(优秀13篇)
2023-11-11 02:49:17    小编:JQ文豪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国家赔偿申请书篇一

(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用)

赔偿请求人:_________________

赔偿义务机关: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复议机关: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案由和赔偿的具体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附:_________________

赔偿请求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国家赔偿申请书篇二

瑶族乡人民政府:

我是xx乡xx村屯村民,我有一块杉木地在新村对面,xx年1月份我在该地已种上杉木苗1400多珠,我对该杉木已护理4年,大的已长有一层楼高。xx年2月5日有新村一群儿童在河边放炮(注:街边卖的震天雷炮),飞过河落在我的杉木地脚边爆炸后起火把我的杉木烧掉1000珠左右,还有家和家三家的杉木共被烧坏4000多珠。以种为例每珠纯收入100元计算,造成经济损失80000多元。就以我这块地为例这4年多来我投工投劳和买木苗共用去5000多元。

事后经过调查得知是新村和他父亲当天从xx街买得炮到家后,大儿子点燃的炮起火烧山。后经新村和两屯群众大力救火,否则损失还要多。为了我们的损失得到适当赔偿特恳请政府领导为我作主。在2月5日事发当天我也到政府办公室口头汇报过这件事,也向派出所林业站汇报过,事情过去一个多月了,望乡领导安排有关人员及时帮我们处理好这事。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医疗事故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篇三

赔偿义务机关: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

1、赔偿精神抚慰金________万元

2、赔偿身体残害治疗补助费________万元

3、赔偿申请人治疗精神疾患,改换环境,安家费________万元

4、赔偿申请人工资补差________万元

5、赔偿申请人补发工资5.5年及歧视性福利待遇________万元

6、赔偿申请人申诉期间的医药费及歧视性费用________万元

7、向申请人发还________年多没收的原止________房二间(共________平方丈)或按照现有房间价值赔偿。

8、发还被没收的`房租、即原店面铺房,房租共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市________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就申请人有________破坏宝像陷害他人一案作出(_______)区________军管字第_______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_______有期徒刑五年,交原单位执行,私房出租部分及非法所得房租予以没收(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区人民法院已以信函形式回复________县________厂同意延长_______刑期半年)申请人_______不服,不懈地申诉。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国家赔偿申请书篇四

赔偿请求人:***,男,73岁,蒙古族,现住*******,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 职务:县长

住所地:**县****镇

请求事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磴口县人民政府因违法行政给赔偿请求人杨玉林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依法承担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1995年1月1日,本人响应***盟委、行署和***县县委、政府关于开发乌兰布和沙漠的决定,怀着一腔报国之心,与磴口县沙金苏木签订了定开发治理额尔特坑南沙滩1000亩沙漠的合同,并在磴口县公证处作了公证。之后,我带着两个儿子和十几年经营照相馆、修理铺积攒下来的资金,一头扎进乌兰布和沙漠,开始了对承包土地的开发和治理。经过努力,我结合沙区的实际首创了井灌打井提水灌溉的方法,投资15万元打了5口深水井,投资21万元开垦可耕地300亩,在开发的1000亩沙地上种了3000多棵白杨树、500多棵果树和小麦、玉米、籽瓜等农作物。正当我的开发取得初步成果的时候,1996年9月12日,沙金苏木团结嘎查书记沙拉扣、村长尹馒头及沙金苏木土地资源管理站站长杨五和村民敖腾(尹馒头弟弟)、李延宝(尹馒头大舅哥)五个人,开着两辆推土机到了我开发的土地上,借口以沙金苏木当时给我划的地不是当前的这块地为由,要给我重新划地。对此,我当然不能接受。但他们强行将推土机开入我开发的土地,将我承包区内的一口机井添埋,推倒杨树300多棵,霸占耕地600余亩,其中100多亩是已经开始耕种的好地。事发第二天,我即找到当时沙金苏木的党委书记李荣滨反映了情况,又向分管政法的李再河副县长作了反映。李县长让我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此事。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状告沙金苏木政府私自重新划地并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但在诉讼开始之后,磴口县政府却徇私舞弊,通过非法发放土地证和违法进行土地等一系列行为,使土地权属问题成为该案的焦点。导致我的.案件一波三起,让一桩简单的民事案件变成一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织的复杂案件。现在案件虽然历经10年,却由于磴口县政府的从中作梗,导致法院认定我的承包合同效力待定,使案件一托再托,我至也未能得到补偿。我认为,磴口县政府的违法行政行是造成我案件迟迟得不到公正解决和得不到赔偿的主要原因,已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之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我要求磴口县政府对其违法行政给我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现就磴口县政府政府在我案件审理期间所作违法行政行为一一列举如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土地权属未明的情况下,磴口县政府违法向占地杨五发放土地证

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县法院起诉沙金苏木苏木长秦杰私自重新划地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1998年12月14日磴口县法院判决,“双方所签合同符合当前国家开发政策,应为有效。但四至界限不清,双方应完善合同内容,保持现状,继续履行各自义务,沙金苏木赔偿杨玉林机井损失、开垦地费用10500元。”1998年12月25日我不服,以自己承包的地已被侵占应恢复原状为由,向巴盟中级法院上诉。巴盟中级法院于1999年4月27日裁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9年5月18日,磴口县法院重审后裁定,“因所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和性质有争议,需确认后再行审理,裁定中止。”原因是1998年3月12日磴口县土地局给沙金苏木土地管理站站长杨五办理了磴国用(1998)字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我认为,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20条规定,“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证书”。磴口县土地局给杨五办理磴国用(1998)字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是错误和违法的。这里边不排除土地局向土地局工作人员杨五徇私的可能。

3、在铁的事实面前,磴口县人民政府于20xx年11月15日以磴口县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20xx〕159号作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决定》,再次将争议土地认定为团结嘎查集体所有。

我由于对磴口政府20xx年6月28日作出的磴政地权字〔20xx〕第1号土地权属文件做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确权决定》不服,先后向巴盟行署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向磴口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维持;又向巴盟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被维持;我又于20xx年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申诉状。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13日以〔20xx〕内行监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磴口县政府的确权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了临河法院〔20xx〕法行字第12号行政判决,撤销了磴口县政府地权字〔20xx〕第1号土地确权决定,并判决由磴口县政府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磴口县政府对高院判决书中提出的司法建议,一直不予理会,迟迟不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直至我向巴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磴口县人民政府才于20xx年11月15日以磴口县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20xx〕159号作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决定》。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磴口县人民政府竟然仅以内蒙古高院行政判决书作为确权的法律依据,就再次作出了该片土地仍为团结嘎查集体所有的确权决定。

综上所述,磴口县人民政府在我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逃避责任,多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徇私舞弊,给我造成极大的损害,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磴口县政府对此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我要求磴口县人民政府对我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附后)。

此致

**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国家赔偿申请书篇五

联系地址(邮件):雅安市雨城区xxx104号(xxxx宿舍)

赔偿义务机关: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莲桂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陈智职务:分局长

复议机关:成都市公安局地址:成都市文武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左正职务:局长

案由:赔偿请求人因被违法刑事拘留一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在逾期未得到答复后,又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了复议。复议机关在作出了一次“张冠李戴”的“行政复议决定”后,赔偿请求人正式取得赔偿义务机关的《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成公锦刑赔字001号)》,又重新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现,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机关的《成都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成公赔复字【2013】2号)》(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的复议决定,特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成公赔复字【2013】2号》复议决定书;

五、判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因侵犯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30天的赔偿金5470.5元;

六、判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限制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留置派出所2天的赔偿金364.7元。

事实根据和理由

一、复议决定书歪曲有关事实,对赔偿请求人指出的赔偿义务机关违法办案的事实不问不管,继续赔偿义务机关自办案以来一贯装疯卖傻的做法,且根据赔偿义务机关等对赔偿请求人“认定”的“犯罪事实”的前后表现来看,有违一般常识,自相矛盾。

(一)复议决定书中的“经审理查明”,即所谓的赔偿请求人“案由”,完全不是事实,并捏造了一些情况。如赔偿请求人真有象复议决定书中所说的“犯罪事实”,那现在就不是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而是人民法院在依法审判赔偿请求人了!

(二)开动的“国家机器”,在没有征得房屋所有权户主同意的情况下,都能强行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何况这个地址,已经白字黑字地写在了相关的法律文书之上,但现在,赔偿义务机关等却辩称邮寄不到相关文书。对此,赔偿请求人完全怀疑赔偿义务机关根本就没有作为,因为一直以来,赔偿义务机关在违法办案的情况下已是骑虎难下,随后就对赔偿请求人采取推诿、搪塞、避而不见的做法,以“鸵鸟”的姿态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以“公权”消耗公民的“人权”,以时间的流逝来掩盖他们的错误。

二、赔偿请求人在未见《刑事拘留书》的情况下,于2011年4月7日被赔偿义务机关刑事拘留,这应是非法拘留,已属于严重违法。而与此相关联的《刑事拘留通知书》也一直未送达赔偿请求人的家属或赔偿请求人本人,甚至在赔偿请求人解除羁押后,多次向赔偿义务机关讨要,也被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搪塞。至今——包括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后——《刑事拘留通知书》也未给赔偿请求人。

三、赔偿请求人于2011年4月5日在成都市春熙广场孙中山像旁边自制小白花,期间并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不料却被巡警挡获至赔偿义务机关下属春熙路派出所。此间,巡警、赔偿义务机关等并未履行当场盘问的有关规定,这违反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等,《四川省公安机关留置盘问规定》第二条等规定,因此,赔偿义务机关的办案从一开始就处于违法状态下。

随后,赔偿义务机关国保大队介入调查。在此前后,赔偿义务机关只履行了一次留置嫌疑人的有关规定,且无完善的法律程序,至今未予改正。再加上前述未履行当场盘问的情况,这又违反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四川省公安机关留置盘问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等规定,继续在违法办案。

对于赔偿请求人在赔偿义务机关下属派出所的超过48小时的时间,赔偿请求人请问赔偿义务机关,你们是怎样根据《宪法》、《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留置盘问规定》等法律法规来保障赔偿请求人最基本的人权的?赔偿请求人被留置派出所的2天时间,无基本人权保障,比在拘留所的处境更恶劣。

对此,赔偿请求人也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过,也在《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中提出了,即便是复议机关在8月13日向赔偿请求人了解情况之后,复议机关也是完全回避这些问题,不敢承认赔偿义务机关的一系列违法事实。

至于复议决定书中所说的赔偿请求人的“大量”“罪证”,则完全是子虚乌有的、单方面的说辞。

春熙路是成都繁华及潮流的代表地点之一,附近的巡警及民警等随身都配备有大量的高科技装备,其中就包括了许多视频及音频设备。赔偿请求人在被巡警等干涉及带至春熙路派出所期间,就有好几个警察随身跟随摄、录像,以便获取赔偿请求人的“罪证”。赔偿请求人请求法院调取赔偿请求人涉案卷宗的警察取证视频,以及“大量带有反动信息内容的印刷物”,还包括赔偿请求人涉案的关键证据——一朵赔偿请求人自制的小白花——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还保存有的话,以厘清本案事实。

四、赔偿请求人在被留置派出所超过48小时后,于2011年4月7日被赔偿义务机关刑事拘留,在拘留将满7日之时,不知何故,又将赔偿请求人的“罪名”变更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拘留时间也被延长。赔偿请求人在被赔偿义务机关拘留满30日后,于2011年5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在2011年11月6日“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届满后,赔偿义务机关并没有依法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赔偿请求人及其家属多次主动向赔偿义务机关,以及“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东城派出所——反映,也未有答复。在逾期两个多月时间的情形下,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的户主——此次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也未征得房屋所有权户主的同意——无奈迫不得已将赔偿请求人送交执行机关。随后,赔偿请求人才于1月20日在执行机关处收到了一张(日期)伪假的《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这也严重违法。

关于赔偿请求人收到《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的时间等情况,赔偿请求人已向赔偿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关于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逾期不解除监视居住的情况说明》,以此说明赔偿义务机关违法、说谎、欺瞒等事实。

对于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解除监视居住一事,赔偿请求人在《国家赔偿申请书》、《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中都指出了,但在复议决定书中,复议机关就同在本案中对待赔偿义务机关的多次违法一样,对其还是采取包庇的做法。

五、赔偿请求人于2011年4月7日至2011年5月6日被赔偿义务机关在毫无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错误做出“刑事拘留”的决定,且未履行相关法律程序,是违法拘留,应立即改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因赔偿义务机关一直未对赔偿请求人涉案一事做出明确的结论,致使赔偿请求人与原用工单位的劳动仲裁及诉讼,一直不能按时完结,严重侵犯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利,因此,赔偿义务机关有责任善后。

综上所述,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违法拘留及强制措施对赔偿请求人及其家庭带来了很大的伤害,而所有的伤害完全是由赔偿义务机关抱着“敌对思维”的旧思想,违法滥用职权造成的,所以,赔偿义务机关理应依法履行赔偿义务。为此,赔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等条款的规定,依法提出赔偿申请,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判决。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赔偿请求人:

二〇一三年十一

国家赔偿申请书篇六

赔偿义务机关: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区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检察长。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1、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请求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2、退还请求人违法划扣的个人财产__________________元以及利息。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赔偿义务机关在侦办韩__________案件时,以请求人涉嫌诈骗为由进行立案侦查,后将请求人移送到某某市公安局__________分局。_________年_____月,赔偿义务机关将请求人的_____________余万现金划走。划走的款项中,包含了请求人合法的个人财产,至今还有_____________元没有退还。申请人多年来,多次到包括赔偿义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一再反映,但赔偿义务机关一直拒不退还。

请求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违法办案,给请求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请求人特提起赔偿请求,望赔偿义务机关予以支持。

此致

________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国家赔偿申请书篇七

赔偿请求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宏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香l山路。

代表人:杨代先,男,1947年2月4日出生,汉族,融水苗族自治县宏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监事,住融水县融水镇和平街33号,联系电话:13607803802。

赔偿义务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志军,院长。

赔偿请求人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月28日作出的柳市中法赔字第2号《决定书》,现申请复议。复议请求:

一、依法撤销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月28日作出的(2015)柳市中法赔字第2号《决定书》:

二、责令赔偿义务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人民币130万元。

事实与理由:

赔偿请求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宏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系9月由杨代先、方金明两股东投资设立,方金明为法定代表人,杨代先为公司监事。

泥、木枋等建筑材料。期间,方金明利用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条件将项目经理部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货款130万元据为已有。2010年3月,方金明的此行为被发现后,仍拒绝将所收款项归还给赔偿请求人。

2010年11月,赔偿请求人的另一位股东(兼任公司监事)杨代先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以赔偿请求人名义向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金明立即将水电二局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货款返还给赔偿请求人。为避免公司财产遭受损失,杨代先以自己的房产做担保,申请查封了方金明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北雀路69号柳北文化商业广场3栋201号商铺、位于柳州市屏山大道43号丰华商厦一层22至28号商铺。2011年3月,方金明私刻项目经理部印章,假冒项目经理部的名义向融水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函》,函的内容为“方金明收受到项目经理部的货款是方金明个人与项目经理部业务款项,与宏大公司无关。”融水县人民法院对该份虚假的《函》未予采纳,于2011年6月作出(2011)融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方金明将130万元货款返还给宏大公司。(见证据2)

方金明不服该一审判决,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采纳了方金明伪造的证据《函》的证明内容,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了(2011)柳市民二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了赔偿请求人要求方金明返还侵占公司货款的诉请。(见证据3)后融水县人民法院于3月19日作出(2011)融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解封了方金明的上述两处房产。(见证据4)

赔偿请求人不服二审判决,申请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对方金

明伪造的《函》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确认《函》属伪造。

第一文库网01号民事裁定指令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见证据5)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于4月1日作出()柳市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维持了(2011)柳市民二终字第179号二审判决。(见证据6)

赔偿请求人仍不服,向柳州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月31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见证据7)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审该案,并于5月28日作出()桂民提字第34号民事判决,撤销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柳市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及(2011)柳市民二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维持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融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见证据8)。

提审判决生效后,方金明仍然拒绝将侵占赔偿请求人的130万元货款返还给公司。206月25日,赔偿请求人向融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桂民提字第34号民事判决,将原查封的方金明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北雀路69号柳北文化商业广场3栋201号商铺、位于柳州市屏山大道43号丰华商厦一层22至28号商铺进行强制执行。融水县人民法院随即委托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方金明目前忆民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拒绝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

赔偿请求人认为造成此案无法执行的后果,是因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错误判决所造成的。为此,赔偿请求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人民币130万元。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宏大公司可以中院错误判决为由申请国家赔偿,明显不符合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条件,其申请于法无据,并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5)柳市中法赔字第2号《决定书》,驳回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可见,该院不仅一再坚持错误判决,有意屁股坐歪,偏袒对方,显失公平正义。且顶着不改判、不赔偿、继续与上级法院的`一种违法行为,这严重违反了《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见证据1)

赔偿请求人认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次错误判决,直接导致了赔偿请求人作为法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作出对赔偿请求人不予赔偿的决定是严重错误的,是一种故意推卸其枉法裁判责任的做法,严重地侵犯了法人财产权,是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公然挑战。理由在于:

一、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两次枉法裁判,造成本可以顺利通过执行程序挽回的赔偿请求人的损失变得几乎没有任何获赔希望,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执行案已达二十余件,涉及执行标的累计1.7个亿左右(见证据9),而这些执行案件绝大部分是从2014年底才陆续产生的,也就是说,如果当初不被中院两次错判,赔偿请求人客观上能尽快中请强制执行,按照通常的执行程序所需要的时间,是完全可以赶在方金明的其他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或申请强制执行之前通过拍卖程序挽回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所有损失的。但是因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两次枉法裁判,不仅使正义迟来,更为严重的后果是造成赔偿请求人当初的财产保全目的落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而这一切,皆是源白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枉法裁判行为。

因此,赔偿清求人认为,时至今日无法从方金明处获得任何赔偿的责任是由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造成的,其行为与赔偿请求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本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二、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违反法律规定程序。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然而赔偿请求人自2015年1月16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以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未就此事与赔偿请求人联系了沟通,更加谈不上与赔偿请求人进行任何协商,在此基础上单方面突然作出不予赔偿决定,这是不仅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程序,而且充分证实了该院有法不依,执行不公,给应获赔偿设置了重重阻力。赔偿请求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不得不进一步向区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无形中再次加大了赔偿请求人的维权成本和时间。

为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赔偿制度的存在,维护司法公正,警示教育法官队伍,赔偿请求人特申请复议,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对于赔偿请求人的国家赔偿申请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赔偿请求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宏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附件:

1、证据清单及相应的证据材料两套

国家赔偿申请书篇八

赔偿请求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赔偿义务机关:(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因(申请国家赔偿案由),申请(被申请人民法院名称)(申请国家赔偿的.具体要求)。

(事实与理由,主要是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权造成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和根据,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等)。

此致

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申请书篇九

地址:xx区西环路南侧

邮编:xx

申请事项:

申请人李秀芹因违法拘留赔偿一案,请求依法作出以下赔偿决定:

1、赔偿义务机关支付李秀芹被羁押15天赔偿金人民币2134.95元;

2,赔偿义务机关支付李秀芹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3、赔偿义务机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李秀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之子陈洋(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丰善村后街89号,宅基地面积18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92.75平方米。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依据京建昌拆许字(20xx)第178号(一期)《房屋拆迁许可证》在昌平区沙河镇地区进行昌平区沙河镇巩华城区及北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房屋拆迁工作。陈洋的宅基地房屋,在此拆迁范围之内,因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20xx年10月份北京市土地整理土地储备中心向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20xx年11月3日该建委下发昌住建裁字【20xx】第10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陈洋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范围内房屋腾空,并与附属物一同交与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拆除。

20xx年4月6日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执行,20xx年4月14日赔偿义务机关作出(20xx)昌执字第20xx号行政裁定书。

20xx年5月16日凌晨4点钟左右的时候,申请人李秀芹居住在昌平区沙河镇丰善村前街29号宅基地房屋,起来准备上厕所,刚打开街门看见有200多名身穿绿衣服戴着红袖标的人,这时从南面串出4个彪形大汉,不由分说的就把李秀芹拽了过来,用手铐子把双手拷在背后,连拉拽的拖出200多米扔进警车,拉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这时看见自己的儿子陈洋也被抓到昌平区法院。当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将李秀芹送到北京市昌平区拘留所,申请人李秀芹在拘留期间,感觉自己冤枉,要求释放未果,最后彻底绝望,患病住院治疗4天,(20xx年5月21日至20xx年5月25日)由此,给其身体和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

20xx年5月30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给李秀芹送达了(20xx)昌执字第20xx号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内容记载被拘留人李秀芹于20xx年5月16日经本院(20xx)昌执字第20xx号决定书决定,依法拘留15天”同日,北京市昌平区拘留所给李秀芹送达了京公昌解字第(20xx)1160治安解除拘留证明书,因拘留期满,予以解除拘留。回家当日,李秀芹见到20xx年5月16日被拘留的当天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给家属送达了(20xx)昌执字第20xx号司法拘留家属通知书。从拘留所出来至今李秀芹的个人生活受到监视,每天均有6人至7人跟着,现在李秀芹的日常生活没有隐私而言,人身自由受到违法的监视,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

赔偿义务机关在司法拘留家属通知书中,说因李秀芹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对司法人员进行侮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李秀芹拘留15日,自20xx年5月16日起至20xx年5月30日止。现寄押于北京市昌平区拘留所。

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4条之规定需要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该若干问题意见第121条规定、被拘留的人不服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然而,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并没有及时给李秀芹依法送达其作出的.《(20xx)昌执字第20xx号司法拘留决定书》,剥夺了李秀芹对拘留决定不服,依法享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进行申辩的权利。

因此,赔偿义务机关以此为由对李秀芹进行司法拘留15日,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且拘留期间造成李秀芹患病住院治疗,在身体上和精神上均受到极大的伤害,严重的侵害了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事实:申请人李秀芹根据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贵院申请国家赔偿,望给予支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9月6日

国家赔偿申请书篇十

赔偿要求:

1、请求赔偿因错误判决二造成申请人被剥夺人身自由1

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的损失_________________元。

2、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的`工资_________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系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村民,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因涉嫌故意杀邻居李某一案被判处故意杀人罪,处有期徒刑15年。后被害人自动出现,证明了其没有死亡,申请人也没有进行故意杀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了原判决,申请人被无罪释放。

错误判决不仅让申请人蒙受了巨大的冤屈,也使法律权威受到了打击。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向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以上赔偿要求,请依法予以解决。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潘某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国家赔偿申请书篇十一

赔偿义务机关: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复议机关: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因_________,申请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主要是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造成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和根据;已经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作出决定错误的理由,或者逾期不作出决定的事实和证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获得国家赔偿的.理由。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赔偿请求人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国家赔偿申请书篇十二

赔偿义务机关: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

1、赔偿精神抚慰金________万元

2、赔偿身体残害治疗补助费________万元

3、赔偿申请人治疗精神疾患,改换环境,安家费________万元

4、赔偿申请人工资补差________万元

5、赔偿申请人补发工资______年及歧视性福利待遇________万元

6、赔偿申请人申诉期间的医药费及歧视性费用________万元

7、向申请人发还__________年多没收的.______号________祖产简单房二间(共_______平方丈)或按照现有房间价值赔偿。

8、发还被没收的房租、即原店面铺房,房租共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市______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就申请人有_______破坏宝像陷害他人一案作出(_______)区红军管字第_______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_______有期徒刑五年,交原单位执行,私房出租部分及非法所得房租予以没收(2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已以信函形式回复__________县磁窑木器厂同意延长_______刑期半年)申请人_______不服,不懈地申诉。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国家赔偿申请书篇十三

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附:国家赔偿申请书副本 份,证据目录及证据 份。

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

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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