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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申请书(模板13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2-06 17:27:12 页码:14
纠纷申请书(模板13篇)
2023-12-06 17:27:12    小编:紫衣梦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纠纷申请书篇一

法定代表人:×××主任。

案由:

申诉人a县××银行某信用社因与b县××银行贷款纠纷一案,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经济纠纷判决不服,现提出申诉。

请求重新审理a县××银行某信用社与b县××银行贷款纠纷案,纠正××省高级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经济纠纷判决。

申诉理由:

一、你院终审判决认为,我方并不是与借贷人个体户于某串通,骗取b县银行的贷款,也不是明知个体户于某拿b县××银行的贷款来抵贷,因而收贷时并没有过错。但事后知道此还贷之款系b县××银行的贷款,就应该退还b县××银行,而保留向个体户于某追收贷款的权利。我方认为,既然收贷时没有过错,就应该保护我方合法的收贷行为,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二、b县××银行在向个体户于某放贷时,没有进行资信调查,也没有令其提供贷款担保单位,就将大笔款项借贷给他,事后又不监督其用贷,有很大过错。依照法律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而终审法院令我方全数归还b县××银行贷款,没有体现b县××银行因过错而负经济责任的法律要求,这样,使得早一步积极清贷,控制不法分子于某行为的我方反而大受损失,在国家已经收紧银根的时候仍毫无顾忌地向不法分子于某贷款的b县××银行,反而不承担丝毫经济损失,违反了有过错则有责任的基本法律原则。

根据上述理由,请求再审此案,重新作出公正合法的裁判。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a县××银行某信用社(盖章)。

××××年×月×日。

纠纷申请书篇二

原告:(自然情况)。

被告:(自然情况)。

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区×9楼×号房屋转让给原告,原告向其支付房款×万元,并约定××日双方一同至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付清房款,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钥匙及《房屋证》,原告遂居住该房屋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依约同原告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告拒绝。

原告认为,上述《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实际、全面履行。被告拒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日期)

诉讼请求:一、请求认定无线网址非法经营;二、请求认定无线网址虚假宣传;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判令二被告共同连带返还原告无线网址注册费人民币伍万元;四、依法追究第一被告的“扰乱市场秩序罪”刑事责任五、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因起诉本案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9000元。六、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六、无线网址注册细则、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仲裁书、网站宣传。

证明第一被告诈骗、非法的。

自从不准流氓软件,就没有实际的客户端安装量,通用网址是概念性的产品,没有任何实际效果,第一被告是知道这情况,证明其已经由流氓变成骗子。

纠纷申请书篇三

被申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申诉事项:请求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26号判决书,重新审理李诉*房地产公司商品房。

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

申诉理由:该案认定事实不清,对于不利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键的几点没有进行认真核查。

一、**公司的土地证有问题,与我签订预售合同中的土地证与开庭时所说的土地证不一致,两证中必有一个是假证,而且都未向法院提交。

我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合同签订日期为x年9月2日),**公司的土地证号是国用()字第12号,而在法院的判决书中是国用()第085号,取得日期为x年12月11日。

按照国有土地出让的规定,土地证号是按出让的时间编制的,一个土地上只能有一个土地证编号,就是说,这两个证其中必有一个是假的。在一审中解释为换新证是不正确的,土地证如同身份证,身份证换新证还是用的还原来的编号,同理,第12号土地取得日期应为x年,第085号土地只能是xx年取得,换新证不会换编号,一审的解释是不对的。任何一个了解房地产开发流程的人都会对两个土地证的真实性产生足够的怀疑。

法院在审理中应该对**公司的土地取得进行详细的审查,而不是只进行形式审查,更不应该相信换证的解释。而且,至今**公司也没有提供两个土地证中的任何一个。

在一审中认定的是第085号土地证,那就是说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公司还没有取得土地证。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土地证书不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无效的。

开发商仅提供商品房预售证不足以证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合法有效。至少在本案中由于存在两个相冲突的土地证,已经构成了预售证不合法的初步证据,法院应该对预售证及其他四证进行审查,而不是放任不管。

退一步讲,假设第12号土地证确实存在,**公司就应该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收据证明。因为**公司两个证的情况已经使人们产生合理的怀疑,**公司有责任进一步证明他已经于x年取得土地证,具备预售条件。

原来的一二审法院对这么重要的问题都忽略了,这样的裁决怎么经得起检验,怎么能令人信服。

二、原来的法院裁决中只引用《房屋建筑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的结论,认定现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安全可靠性,对感官质量和使用功能有一定影响。并得出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

1、该鉴定书含糊其辞,“现不影响”是什么概念,是鉴定时不影响?那么鉴定后第二天影响不影响?建筑施工的各种规范及验收规范上非常明确,地基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期间要和建筑设计使用寿命一致,也就是说,鉴定应该明确在该建筑物设计使用寿命内(框架结构一般为100年)地基的质量缺陷是否影响房屋的安全。

当鉴定结果不明确时,按证据规则的规定,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但法院没有进行质证,这是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应该通过再审进行纠正,尤其是关系到房屋地基质量的大问题,必须给予明确的结论,这样的结论只能通过再审程序解决。

2、鉴定书是虽然结论含糊其辞,但是从鉴定的过程中还可以看出很大的问题。

鉴定书中首先提到,**公司未能提交地基处理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资料,那很可能**公司就没有这些资料,或这些资料有很大的问题,不然**公司为什么不敢向鉴定人出示。

鉴定中还提到,地基持力层为杂填土,土质较湿,土层中含较多瓦片砖块,未经处理,地基承载力较低。结合**公司不出示施工资料,可以明确地基是存在问题的。

我们更怀疑**公司所出售的房屋的地基根本就没有验收或没有通过验收,不然为什么不能出示验收资料。而据鉴定中所述情况,地基未经处理,也不可能通过验收。

建筑工程验收是分步、分项验收,地基没有通过验收就不可能通过整体验收。

按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没能通过验收的建筑是不能交付使用的。地基没有经过验收的建筑当然也不能交付使用,我要求解除合同当然合理。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证明工程质量的文件,但它不是绝对的,鉴定书中有相反证据表明工程验收是有问题的,法院应该对验收情况进行核查。而且,对建筑工程(地基部分)提出问题的是司法鉴定,在诉讼程序中司法鉴定的效力至少不比竣工验收报告低。

因此法院应该对地基是否经过验收进行查证,要求**公司提供地基的验收资料。但法院对此并没有进行审查。

总之,本案中**公司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有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出让金是有疑问的,法院没有审理清楚;**公司的房屋是不是经过全面验收也是有漏洞的,法院也没有进行审查,这两点涉及到预售合同是否有效和**公司是否根本违约,直接关系到我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在有有力反面证据时,法院没有认真审查,所以这样的判决是不正确的,我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李。

x年8月20日。

申诉人(一审原告和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女,汉族,35岁,住湖南省常宁市人。

申诉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东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东中法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申诉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以“认定案涉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申诉人与东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开发商”)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为由,判令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申诉人应于判决生效四十日内向开发商支付剩余房款2390000元,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判认定《认购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1、《认购书》不具备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商品房买卖的认购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认购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二是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而本案案涉《认购书》根本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原判认定转化的理由不成立,且违背公知事实。

原判认定《认购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理由,是因为认购书第六条约定:“卖方通过范本将待签正式《东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称“正式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展示给买方,买方已熟悉并同意待签正式合同约定的条款及内容”。

合同范本。

并不等于协商了全部条款内容,更不代表已达成一致。如该正式合同范本是完整的或是开发商自行制作的,则开发商须对其展示范本具体条款的内容予以举证,以证明其展示范本完全满足《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因此,原判认定申诉人与开发商就正式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是明显错误的。

3、开发商展示的所谓正式合同范本,其内容不能对申诉人发生法律效力。

按照《认购书》第六条的内容,买方熟悉并同意“待签”正式合同约定的条款及内容,而“待签”表明:双方仅就所谓展示的正式合同范本内容即双方的目的意思进行了确认,申诉人并没有作出立即要受该正式合同范本内容约束的效果意思。也就是说,只有在双方签订正式合同时才构成一个完整的意思表示即受其条款约束。因此,《认购书》第六条的内容仅仅是确认了一个事实,双方确认该事实是为了在可能出现未签订正式合同时,有助于对归责于哪一方作出判断。

二、法院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据此作出了明显错误的判决。

1、认购书与商品房合同的性质存在重大的差别。

虽然在认购书中都有一些正式商品房合同的条款,但认购书作为合同要达到的目的意思不是商品房所有权的移转,而仅仅是对一个缔约行为的约定。在签订认购书时,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在一定期限内卖方保留给买方一个缔约机会;而买方则有签约行为的义务,或在不选择签约时对卖方的其他缔约机会损失予以赔偿即定金被没收。鉴于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大区别,法律严格区分了二者,规定只有在认购书的条款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约定的主要义务已履行时,认购书才具有商品买卖合同的性质即表明双方的意思表示为商品房所有权的移转。在本案中,涉案认购书显然没有达到向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变,既使之后签订了补充条款,申诉人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认购书仍没有完成向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变,申诉人仍是对认购合同义务的履行,而开发商签订补充条款及接受申请人付款的行为,也仅表明其愿意继续保留给予申诉人一个缔约机会。

2、法院仅应基于认购合同判定法律责任。

根据涉案《认购书》的约定,申诉人具有签订商品房合同的行为义务,既使申诉人违反了该义务,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申诉人也仅应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承担责任,而不是法院通过民事判决强令申诉人作出一个意思表示即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申诉人所支付的部分购房款,开发商应向申诉人返还。

3、法院的判决干涉了申诉人的民事行为自由。

在商品房交易中,之所以普遍认可先签订认购合同,后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市场主体降低商业风险的自主选择,以实现交易双方利益最大化,最终促进交易的进行和资源的最佳配置。交易双方充分利用了认购合同的工具作用,通过认购书来保证双方均享有缔约机会,同时,对双方可能的损失作出预先的安排,以保障交易双方作出一个更加适当、自由的民事行为。如上所述,法院将《认购书》错误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违背了申诉人的真实意思,据此作出的民事判决是强令申诉人作出了一个购买的意思表示,严重地干涉了申诉人的民事行为自由。如此,最终破坏了通过民事主体自主的行为,来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并据此对申诉人作出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7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此致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张某某。

x年十一月二十日。

纠纷申请书篇四

上诉人(一审原告):程现飞,男,汉族,1983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412722198307036173,住址:河南省西华县东夏亭镇大袁行政村大袁村,系死者之父。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建丽,女,汉族,1979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1197909114866,住址:河南省荥阳市高x镇石洞村后窑234号,系死者之母。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荥阳市高x卫生院(简称第一被告)。

法定代表人:张xx0371—64866153。

地址:荥阳市高x镇高山街朝阳路56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荥阳市x医院。

法定代表人:x三国0371—64662207。

地址:荥阳市老城郑上路132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x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程正祥0371—60645114。

地址:郑州市郑上路34号。

上诉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

2、改判被上诉人承担各项赔偿费用共计00元:

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错误。

1、上诉人的儿子程轩入院治疗期间,荥阳市高x卫生院的业务院长魏志强并未在现场,不可能为患者做任何的诊断治疗。

负责为患者治疗的是两位既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生李xx和汪xx。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院很明显存在非法行医行为,两名医生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患者家属邻居的证人证言以及医院提交的处方笺以及荥阳刑侦大队调出证据材料完全可以证明这个事实。

而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提交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就认定魏xx在现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荥阳市x医院在接受患者时候,应该能够认识到患者需要急救,否则会出现生命危险。

作为医疗机构,应该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而不是害怕承担责任而舍近求远把患者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xxx医院,正是医院的做法,客观上又延误了抢救时机,最终造成患者死亡。

因而,荥阳市中医院存在过错,法院在院方未提交充分证据情况下,就认定荥阳市x医院没有过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3、荥阳市x医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xxx医院对患者抢救治疗费用属于医院因自己过错带来后续费用,该部分理应让具有过错医院承担,而不是让患者家属单独承担,因此,法院对于不支持荥阳市x医院支出的医疗费509.30元和中国人民解放军xxx医院支出的医疗费2805.90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另外,患者在中国人民解放军xxx医院停尸费用,也应该由具有过错的被上诉人来承担。

二、一审法院划分赔偿责任显失公平。

1、年6月26日,上诉人儿子和女儿以及另外两个亲属就诊于被上诉人荥阳市高x卫生院,入院检查一般情况尚可。

就入院的情形来看,患者虽然生病,但并无生命危险,上诉人将患者送医院进行医治不存在任何过错。

上诉人儿子进入医院后,上诉人并没有任何构成医疗责任的行为,期间也没有其它行为的介入因素,造成上诉人儿子死亡的行为,只有医院的单独的过错行为,医院的错误行为足以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

2、医院严重不负责任是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

在患者被送到医院时,患者邻居明确告知可能是食物中毒。

但是并没有引起医院足够的重视,仅仅对患者询问一下,未做任何常规性检查,就轻易的作出了“胃肠炎”的结论。

试问一下,当时一块就诊有四个人,同时都患上“胃肠炎”几率能有多少?即便出现同样症状,也应该积极做出相应的检查,进而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如果医院工作人员本着积极检查、组织相关专家会诊,给予患者及早、正确的治疗,即便洗洗胃,灌灌肠,那么患者也不至于病情进行性加重,最终导致死亡,医院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

3、医院延误抢救时机,也是造成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

在病情危急时,时间对患者来说弥足珍贵,早一分钟就可能挽救一个鲜活的生命。

如果医院能够及时转诊,这样人间悲剧也不会上演。

4、被上诉人在患者死亡后,医院本应妥善封存保留治疗所使用的药品、残液及器械,并及时申请提出尸检,但其却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丧失鉴定条件,故对本案纠纷负有主要责任。

5、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虽然被上诉人提出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但是由于被上诉人提交病历材料很明显存在事后补正和篡改的情形,最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因为我们都知道病历资料(包括门诊、住院病历)是医疗过错鉴定的重要依据,病历资料的真实性会直接影响鉴定程序的进行,更会影响鉴定专家对鉴定结论的判断。

”因此,造成无法鉴定的结果,完全是医院自身的责任。

另外,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本案诊疗过程中,荥阳市高x卫生院未尽到应尽的诊疗义务,严重不负责任,误诊误治,过错明显,正是由于医院的过错,直接导致上诉人儿子程轩的死亡,医院的过错是导致上诉人儿子程轩死亡的重要原因。

在一审中,我们没有看到被上诉人举证证明上诉人有任何过错行为,更没有证明上诉人承担60%责任的依据。

因此,法院酌定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显失公平。

三、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明显过低。

患者的死亡给上诉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无法言说的,且不说丧子之痛胜于断指之痛,单说农村那种“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统观念就足以让上诉人难以承受。

这种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刻骨的精神痛苦是每天、每时、每刻都将不得不面对的,而且这个负面的感受将伴随一生。

因此,一审法院酌定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明显过低,未体现出法律给予一个遭遇人间不幸的家庭一个实质的公正和温暖的呵护。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划分赔偿责任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保护弱者,依法改判,还上诉人一个公平与正义,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原告: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

原告:b,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xx市妇幼保健所;。

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市xx医院;。

住所: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赔偿两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残者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xx万元。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x月x日,原告a到第一被告xx市妇幼保健所做产前检查,该所大夫为原告建立了辽宁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做了产前检查记录。

此后,原告一共在该所做了8次产检,同时在第二被告处做产前筛查,并于20x月x日在第二被告xx市xx医院顺产生下一足月男婴。

男婴三个月内在第二被告住院三次,第三次被查出患有唐氏综合症(即先天愚型)并伴有先天性心脏病、先天喉喘鸣、先天脐疝等疾病。

原告a是40岁的'高龄产妇,并向第一被告的医生如实陈述其孕6产1流产4的孕产史,如实告知此次怀孕前有过一次胎儿心脏发育不良的孕产史。

第一被告的医生在其保健手册首页右上角标识红三角以示高危。

但是,在此后的产检中,第一被告的医生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在应当履行告知,应当建议原告a做产前诊断的情况下,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多次、多处违反医疗规定,不履行职责,没有告知,没有建议原告进行产前诊断。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2月13发布,5月1日起施行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附件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附件4-遗传咨询技术规范、附件5-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附件7-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规范之规定,导致原告夫妇生下患有唐氏综合症并伴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婴儿,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为:医疗费:xx元;护理费:xx元;交通费:xx元;住宿费:xx元;必要的营养费:xx元;残疾赔偿金:xx元;残疾辅助器具费:xx元;康复费:xx元;残者护理费:xx元;后续治疗费:xx;精神损害抚慰金:xx元,合计:xx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两被告违反《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存在明显过错,被告的过错是导致原告a生下患有唐氏综合症婴儿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2010年x月x日。

纠纷申请书篇五

申诉人(一审被告)。

被申诉人一(一审原告)。

被申诉人二(一审被告)。

申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日做出的**号民事判决并有**号,现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一、请求解除执行文件,申诉人并未收到执行通知书,也不知判决书何时生效。剥夺了申诉人要求再审的时限。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判令《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

三、请求审查核实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交所有证据真实性。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对质,并对所有提交证据签字或盖章确认。因为实现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脱离买卖合同而存在。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明显是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

申诉人声明在**号再审案件中提供证据必须有指印为证。

四、请查证**6327号与**号合同买受人是否为同一人。

五、请求判令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20xx年1月5日,申诉人与**中介以xxx名字签主山假日认购书,xx年1月12日申诉人因相信律师基于认购书主体事实存在而签了填空处为空白的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与公证书(内含借款合同),两被申诉人在申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于xx年3月8日签公证书,被申诉人兴业银行于xx年3月15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放贷款汇入xxx帐户,申诉人与兴业银行第一次接触是xx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签收借款借据,从买卖合同与公证书的备案章xx年4月19日可知申诉人是在此后才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与公证书,说明兴业银行可不通过申诉人的借据签名先转到被申诉人xxx的账户上,两被申诉人可自行交易。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看到上面填空处内容显失公平,违背如双方未约定应该按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则来履行,此合同主体不是认购书上的出卖人和公证书上的主体感到疑惑,被申诉人xxx声称与买卖合同上出卖人是挂靠关系并不出具原件确认。申诉人要求兴业银行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对比,回复存放在房管所没有原件,但是上诉时却有假买卖合同,两被申诉人明显存在恶意磋商隐瞒事实真相行为。在交首次按揭款时了解在签认购合同前销售人员承诺在规定时间内由开发商交纳财产保险的优惠,但兴业银行告之并未交纳,申诉人担心xxx不诚信,小开发商存活期不是很长影响后期的权益,于xx年9月14日变更了按揭年限为15年,这份协议却有骑缝章加盖。

申诉人房屋质量问题找不到买卖合同的委托代理机构即xxx相关负责人,致电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东城开发房地产公司回复并未收到申诉人购买主山假日的房款,所以没有责任处理。后对比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发现售楼款专用帐号不同。由于申诉人的买买合同与兴业银行的借款合同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致电被申诉人兴业银行问基于同一事实的款项为何不是汇入买卖合同中指定房款帐号,兴业银行回避此问题。由于申诉人所持买卖合同复印件后于公证书成立时间,所以一直担心所持合同是假的,但是在07年交契税时却能够顺利通过并显示买卖合同成立时间为xx年4月5日,同时房管所工作人员告知并未确权办不了房产证。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27条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而兴业银行所签的借贷合同xx年3月8日成立明显违背了国家法令,无法确认借贷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诉人xxx一直称已确权,多次索要购房发票也无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退房。申诉人不断的被两被申诉人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权益得不到保证,于08年初向兴业银行提出要求退房由于找不到xxx负责人而断供,并要求告之合同事实真相。期间也因质量问题找不到开发商至建设局投诉要求退房,书面回复是xxx是有资质的开发商了事。当时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出由xxx回购房屋,申诉人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文件参考却没有下文。

断供期间收到两被申诉人的律师函与催款单,发现兴业银行从连带保证人xxx帐号划入申诉人的帐号与借款合同内帐号不一致,保证款项帐号也不同。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兴业银行只有一个卡帐号,兴业银行隐瞒了事实真相单方面的开立并拥有申诉人借款合同帐号即借据上存款户账号,证明借款借据中的申诉人签名只是两被申诉人的交易幌子,申诉人并未实际拥有借据上的帐号。现发现房屋买卖合同上房号为与公证书内有略微不同,现知房产证上房号与门牌号也不同,而且得知现在也办不到房产证,完全有理由退房。而申诉人的实际还款帐户又无法确认是供的什么款项,脱离两合同存在。银行交易存折也没有17万的交易记录存在,近期银行告之银行借款帐号为虚设帐号,说明申诉人根本就不曾向银行实际的借出款项,不存在借贷行为。

根据《民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二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条规定可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利息与借款借据。

二、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兴业银行提供的上诉证据自相矛盾。兴业银行自行打印的买卖合同非申诉人所签xx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而且提供副本显然不可能出现在一式三份约定,明显是造假行为。兴业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中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证明此买卖合同不需办理贷款;其中预售许可证为空白不符贷款流程。预售房款处开户银行为空白和被申诉人xxx的不一样,明显是想隐瞒事实;签章处格式内容与被申诉人xxx不一样,上面竟然有申诉人的签字,上面连合同成立日期也没有,明显是伪造。借款借据在xx年3月15日发放款项先于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与公证书,证明申诉人在不知合同有问题情况下签的字,借据上申诉人存款帐户与催款通知上的帐户不同,无法确认真实性。

兴业银行提供个贷催收通知书上扣款帐号明显非贷款合同上的帐号,逾期期数也非08年断供以来的期数,明显是假证,可向银监调查此事。

综兴业银行所供自相矛盾的假证,两被申诉人恶意隐瞒事实,证明兴业银行与申诉人不存在实质上的借贷关系,申诉人是两被申诉人恶意磋商的被侵害人。

一审结束后申诉人被法官要求在笔录上签字,因看到两被申诉人未看内容就匆匆在后面签字走了,本着诚信原则相信书记员的笔录也在最后一页签字,后发现笔录第一页明显失真,无法认同笔录准确性,如将申诉人性别写为男,未出庭审判长列为出席,独审制为合议庭,长达两小时也被缩短时间了,两小时的辩论不可能全都记住,庭辨中书记员表示笔录电脑资料不见了,发现不少庭辨并未记录进去,由于有录音,并未确认后面的内容,四页笔录(每页都有签字)申诉人签名只是想表示有如期出庭。井法官在辩论中也表示会再审对比合同原件,不料却突然有了判决书,申诉人无法想象出自相矛盾的假证也能立案与胜诉。申诉人法律专业知识不够,不知笔录的重要性,请求再审不以一审笔录作为判决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审判决以自相矛盾的假证作出判决,明显是偏袒行为。辩论中申诉人请求法官要求被申诉人兴业银行在其出据的证据上签字确认却被拒。

从本案中可看出,被申诉人只要拿着申诉人的签字部份就可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并任意更改合同内容恶意磋商侵害申诉人的权益,违反公平、公正与诚信原则。

三、一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为独审制非判决书中合议庭。被申诉人兴业银行的证据自相矛盾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不符《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庭审中出现事实不清,法官要求xxx提供合同原件再审,申诉人相信法官之言会再次开庭确认一直疑惑的买卖合同真相。一审剥夺了申诉人质证的权利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条文。在自相矛盾的假证情况下错误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作出判决。

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银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支付商品房预售款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意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项;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可确认公证书内借款合同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

根据兴业银行交易记录,未有贷款万的交易记录,因而不存在借贷关系。未办理任何抵押手续,不存在抵押合同。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中级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申诉日期:

相关知识。

依据《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殊性在于贷款人为金融机构。

同业拆借是指具有市场准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活动。

企业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目前,为保护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我国法律一般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借贷的币种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港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小额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借小额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小额贷款一般额度较小,利率较低,期限、发放和还款方式方面的约定更加灵活、便捷,小额贷款多用于扶助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下岗职工再就业,以及大学生创业等等。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签订的合同。金融不良债权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不能按时支付银行利息,甚至不能偿还贷款本金的银行借款债权。金融不良债权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是指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以实现债权的行为。追偿是受让人对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算等方式。

纠纷申请书篇六

申诉事由:申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1999)城民再初字笫04号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2第三款承包人未取得逮筑施工企业资质,承包扩改河堤工程淹死人命,xx镇政府xx诱导证人作假证,不赔偿损失,向贵院申诉。

由被申诉人承担一二再审的全部诉讼费。

申诉事实理由:

1997年3月18日被申诉人xx是xx省xx市留级停薪的干部没有施工资质,因其爱人在湖南省财政厅干部的特殊关系,被申诉人xx镇政府却将70万元平整河床的工程发包给了没有施工资质的被申诉人xx。(见承包工程合同书)。

1997年6月5日下午施工到杨家山村河段,施工挖机师付xx又调转到己平整好河床的四团村河段,为方便施工人员洗澡,在三水河和大冲溪水交汇处,村民用于洗菜,洗衣,夏天小孩戏水的公共场所河床中间挖了一个2-3米宽,2米深的锅底形水坑,被申诉人也未事先通知村委会和四团村村民,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1997年6月7日,申诉人的小孩xx规不知河中挖了个锅底形深水坑,看牛回家因天气热到河里去洗澡,掉入刚挖的锅底形水坑,爬不上来被水淹死,我夫妇在广东打工听到这个恶信急忙赶回家,找该工程施工人员和xx镇府负责任该工程指挥长xx问个清楚,xx不但不进行安慰,反而恶语伤人说:“申诉人欺辱外地人,要申诉人把他的屁股咬二口”,一次协商没有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发生后,xx劳动局xx告等人也到现场作了调查后,向局长xx作了汇报,xx又包庇二被申诉人,xx至今未将责任事故向县政府汇报。(见原政府办主任xx证据)。

申诉人为了被无辜淹死的小孩讨回公道,1997年7月25日向xx县法院起诉。xx镇负责该工程的指挥长xx诱导xx作假证,又串通村支部书记xx作假证,xx县法院审理时认定了xx和xx作的假证,于1997年12月12日xx法院作出(1997)城民初字第52号判决书,邵阳市检察院1999年8月11日提出抗诉,xx县法院于1998年8月20日再审,作出(1999)城民初再字第04号判决。认定“:被申诉人xx的施工人员在平整河道竣工时应部分群众要求,在河床中挖堀一个约2米深,2--3米宽的水坑方便群众洗澡,并无不当,其行为与xx规之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申诉人认为;(1997)城民初字第52号判决书和(1999)城民再初字第04号判决没有适用本案事实的一条法律作出判决,是错误的判决,其申诉理由是:

2.被申诉人xx在施工竣工后再挖一个水坑,是为方便自已工程队的人借四团村部分群众的名义挖一个水坑洗澡,超出合同施工范畴,属于违规。

4.xx法院城民再初字第04号认定的xx伪证词中所谓的部分群众仅只四人,而实际只有xx一人,他既不是村干部,也不是人大代表,难道仅凭xx一人就能代表四团村一千多口人的要求吗?岂不是更荒唐吗?(见四团村委会证据)。

5.城民再初字04号还称:“被申诉人xx镇政府与被申诉人签订和履行河道平整合同时没有过错,故被申诉人xx镇政府对本案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xx是一个没有资质的承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规定,建设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申诉人认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申诉人xx镇政府与被申诉人xx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在施工中违规操作造成淹死人命大案,应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见二被申诉人的承包工程合同)。

7.根据2006年4月15日,xx当着四团村干部xx、xx承认:1997年7月29日xx、xx利找他作证词是出于报复心理,是假的:该证明足以证明了xx是该工程的指挥长为逃避责任,故意诱导xx作假证。xx在1997年6月5日下午根本没有到过施工挖水坑现场,xx与xx利诱导xx作出的假承述误导xx县法院作了不公正的判决。据此,二被申请人应负本案的全部法律责任。(见xx2006年4月15日证据)。

申请再审人明白,本案的申请再审人与二个被申请人双方权力和势力、财力相差悬殊,申诉人是无权、无势、无钱的弱势农民,而被申诉人是有权、有势、有钱的xx镇政府,和腰缠万贯的包工头xx,原审xx县法院二次审理认定了xx提供的伪证,不顾事实的真象,不适用本案的法律作枉法判决,为此,申请再审人对(1999)城民再初字04号判决书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笫(三)款、笫(六)款、笫(十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撤销(1999)城民再初字第04号判决书,要求级法院裁定再审。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xx。

200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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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申请书篇七

申诉人:______市_______养鸡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场址: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乡。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孟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李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该场饲料采购员。

对方当事人:_______市______鱼粉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厂址: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街_____号。

法定代表人:刘________,男,系该厂厂长。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

因_______市_______鱼粉厂诉_______市养鸡场合同纠纷一案,申诉人不服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和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的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被申诉人_______市_______鱼粉厂的厂长刘_________,来到申诉人_______市养鸡场,与该场场长孟________签订了一份购销鱼粉的合同。合同规定了4项内容,如鱼粉的数量、质量、价款和交接货时间、诉讼法等,没有“货到付款”的规定,更没有逾期付款必须为销方支付滞纳金的规定。所以,一、二审的.判决责令申诉人为被申诉人支付滞纳金是错误的。交接货之后,被申诉人确实多次到申诉人单位索要鱼粉款,但申诉人没有及时付款,一是当时确实无钱,没有能力支付,二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付款的具体时间,尽管没有及时付款,但不能称为违反合同规定,因为合同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现在,申诉人已经将全部货款付清,在此基础上,又让申诉人支付货款滞纳金,既无事实依据,也无合同根据。故此提出申诉。申诉的具体请求事项如下:

br一、请求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二、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判决被申诉人索要鱼粉滞纳金无理,不予支持。

此致

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纠纷申请书篇八

遗嘱纠纷时有发生,那么,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经典的遗嘱纠纷申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申诉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人员,住x市x区x号楼x单元x室。

被申诉人: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路xx号。

丁x与于x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x市x区法院。

(20xx)x民五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和xx高级人民法院。

(20xx)x民申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特向贵院申诉。

申诉请求:

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

(20xx)x民五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和xx高级人民法院。

(20xx)x民申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重审。

具体事实和理由:

我父亲丁x于20xx年离休前曾任xx日报副总编辑、纪委书记等职。20xx年x月x日通过婚姻介绍所与被申请人于x相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20xx)x民初字20xx号民事判决书在使用证据时有误,造成应当属于申诉人的继承权利丧失。在上诉、申请再审无果的情况下,现依法提起申诉,请最高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继承权利。申诉理由如下:

再审理由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原审判决的依据是原告提供的所谓我父亲的代书遗嘱、《见证书》以及司法笔迹鉴定。但是,这三个判决依据不具备证明力如下:

1.代书遗嘱只有一个代书人,而没有见证人,不符合《继承法》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规定。因没有对被继承人身份进行验证,且舍近求远的事实令人怀疑,还有找律师事务所的熟人和利用替身制作假代书遗嘱的嫌疑,不具备真实性。

2.《见证书》不但没有当事人的签字属于无效见证,而且所见证的20xx年x月x日的遗嘱根本就不存在。与本案认定的遗嘱日期没有关联性、真实性。有拉见证人凑数的嫌疑。针对以上两个疑点,在我们的口头和书面法庭发言中都有我很想询问一下xx手里那份律师见证遗嘱中的那两位律师的问题是:去做见证遗嘱的当事人是否符合我父亲的体貌特征的要求,但是,没有被法庭许可。

再审理由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适用法律错误一:在听说房产的继承过户比赠与过户多交过户费用后,我父亲生前与我们签订了两份房产。

赠与合同。

并由xx区xx公证处的《询问笔录》为作证。临终前还给我们留下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的规定,原审法庭应该对我们提供的以上书证予以确认。但是,原审法庭却以各种理由,甚至以不传唤见证人出庭作证等于没有见证人的办法,在判决书中写下了对于被告提供的20xx年x月x日由xx代书的遗嘱,因代书人xx及见证人xx均未出庭作证的理由不予确认。

适用法律错误二:我们的委托人xxx和x市x区法院。

(20xx)x民初字20xx号民事裁定书都能证明我大姐xx是被告,但是,原审判决书却为了其他目的而把我大姐xx说成是原告了。

再审理由三: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因为银行不许任何自然人查其他私人存款的客观原因,我们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证据保全申请,但法庭没有依法调查,致使我们无法按反诉数额缴纳反诉费用。于是,原审判决书仅仅对被继承人的房产进行了分割,而我父母辛劳一生积累的上百万元的动产至今下落不明。

综上所述,

现依法申诉,望贵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丁xx。

x5年4月16日。

民事申诉状,是指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机器家属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状。此外,再审。

申请书。

是专供民事案件的人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用。

(1)标题。以民事申诉状或以申诉状作为标题。

(2)民事申诉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民事申诉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及职务。

(3)案件来源。写明申诉人不服的判决或裁定的案件来源。如:申诉人因(案由)纠纷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裁定),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要求明确、具体。主要写明请求法院重新审理。

这是申诉状中的核心部分,要求在说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围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充分阐述提出申诉的理由,实际上是对原生效的裁判提出反驳。但必须做到事实有据可证,无可辩驳,理由有法可依、无懈可击。通常从原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引用法律和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辩驳,并写明请求再审的法律依据。

写明提交机关,如此致xx人民法院;申诉人署名或盖章;具状的年、月、日。

写明本状副本xx份、物证xx份、书证xx份。

纠纷申请书篇九

申请书。

是经济案件的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认为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而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经济纠纷申诉状模板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申诉人:佛山市xx村一队经济合作社。

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xx村。

负责人:李xx,系该村村长。

被申诉人:佛山市xx村。

负责人:陈xx。

申请事项:因不服(20xx)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对该案再审。

申请理由:

一、(20xx)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有如下错误。

(一)二审判决书第19页“但根据本案证人欧xx的证言,李xx表示出售的泥所得款项是分给村民,且xx村一队也开具了收据确认收到10000元挖泥款。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承包地挖泥出售是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亦没有证据证明李xx在此次事件中获得利益的情况下,应认定李xx将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为代表xx村一队。”该认定有以下错误:

1、片面引用和采纳欧xx证言。欧xx出庭作证明确指明,李xx当时担任x洲果场的厂长,在王x挖泥事件中代表x洲果场的。因此,该判决书认定李xx将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为代表xx村一队,从逻辑上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这是办案法官对欧xx证言断章取义主观推测的结果。

2、关于欧xx到杨x镇经管站写10000元收据的事情经过,欧xx出庭证明,该款并不是王xx在挖泥前交给村委会的,而是王xx偷挖陶瓷泥的事情被村民发现败露后,王xx才交到杨x镇经管站,然后因欧xx当时是村委兼会计,杨x镇经管站通知欧xx到镇经管办开具的。xx村一队45户家庭代表共45人两次写证明,证明在王xx挖泥前村民并不知情。上述事实证明,欧xx开出收到10000元挖泥款收据并不能说明村民同意挖陶瓷泥。

3、一审判决书称“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承包地挖泥出售是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亦没有证据证明李xx在此次事件中获得利益的情况下,应认定李xx将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为代表xx村一队。”这一推断十分幼稚可笑和十分荒唐。

首先,不可能有任何法律对在农业承包地挖泥出售行为是否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作规定,这是一个简单的常识。二审判决书以此作为判案的理由十分幼稚。说白了,就是为了达到偏袒x洲果场的目的,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找理由。其次,姑且不论李xx在此次挖泥事件中个人是否实际获取利益,即使李xx没有获得利益,也不能得出李xx在此次事件中就不代表x洲果场的结论。因为,李xx个人是否获得利益和他是否能够代表x洲果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二审判决书作出这种推断是十分荒唐的,犯了逻辑上的低级错误。

关于李xx代表在王xx偷挖陶瓷泥事件中代表x洲果场,我们在法庭上还提供以下证据,没有被采纳。

(1)本案在一审中,“x洲果场在庭审中承认xx村一队原村长李xx曾经在x洲果场处从事管理工作,故x洲果场关于不知道开挖塘泥出售牟利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见一审判决书)。

(2)xx村一队在二审开庭时提交新证据,证明x洲果场从20xx年起至20xx年期间聘请李xx为工作人员,给你发放工资并交纳社会保险,李xx与x洲果场存在事实上的。

劳动合同。

关系。20xx年10月23日,xx村一队家庭代表李x华等45人签名证明李xx从1996年x洲果场承包果园后,就一直聘请李xx当场长,王xx在20xx年挖土仔尾陶瓷泥时,李xx是代表x洲果场同意挖的。这一证明和欧xx出庭作证的证言是完全吻合的。

(3)高明市招用社会劳动力用工许可证原件,证明李xx是x洲果场劳动用工监管人。遗憾的是二审判决书写成是复印件,这个证据证明x洲果场劳动用工都是李xx负责,也印证了欧xx和全村家庭代表证明李xx担任x洲果场场长的事实。

(4)李xx代表x洲果场与简x桥、简x炽二人签订的转包鱼塘。

协议书。

简x桥、简x炽在复印件上亲笔书写证明:“本人是耕养x洲果场的鱼塘约40亩,合同是x洲果场委任李xx签的”

(5)xx村一队李x华等45户家庭代表签名证明。

上述证据充分证明李xx在x洲果场的地位和作用,李xx在王xx挖陶瓷泥事情中只代表x洲果场,不能代表xx村。没有任何人同意只交10000元,却挖走价值2561280元的陶瓷泥。我们村民是善良的,但任何人都不是傻瓜!

二、二审判决中认定所挖泥土为塘泥而非陶瓷泥是十分错误的。

(一)在王xx偷挖陶瓷泥的事件因被村民发现败露后,在李xx的授意下,王xx到杨x镇经管站交了10000元,交的是挖陶瓷泥的钱,在经管办让欧xx开的收据上写明是挖陶瓷泥收款。

(二)承包地上究竟是什么泥,村民最清楚,全村家庭代表签名作证就是最有力的证据。二审法官不顾民意,对全村家庭代表签字作证的证据不采纳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二审法官认定李xx将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为代表xx村一队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是法官主观臆断,故意偏袒x洲果场。二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错误下判。xx村一队全体村民认为审判不公,坚决要求佛山中院重审此案,还原事实真相,大白天下,还公道于民心。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村一队经济合作社。

代理律师:xxx。

20xx年1月6日。

申诉人:××省a县××银行信用社。

地址:a县××街××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案由:

申诉人a县××银行某信用社因与b县××银行贷款纠纷一案,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经济纠纷判决不服,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请求重新审理a县××银行某信用社与b县××银行贷款纠纷案,纠正××省高级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经济纠纷判决。

申诉理由:

一、你院终审判决认为,我方并不是与借贷人个体户于某串通,骗取b县银行的贷款,也不是明知个体户于某拿b县××银行的贷款来抵贷,因而收贷时并没有过错。但事后知道此还贷之款系b县××银行的贷款,就应该退还b县××银行,而保留向个体户于某追收贷款的权利。我方认为,既然收贷时没有过错,就应该保护我方合法的收贷行为,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二、b县××银行在向个体户于某放贷时,没有进行资信调查,也没有令其提供贷款担保单位,就将大笔款项借贷给他,事后又不监督其用贷,有很大过错。依照法律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而终审法院令我方全数归还b县××银行贷款,没有体现b县××银行因过错而负经济责任的法律要求,这样,使得早一步积极清贷,控制不法分子于某行为的我方反而大受损失,在国家已经收紧银根的时候仍毫无顾忌地向不法分子于某贷款的b县××银行,反而不承担丝毫经济损失,违反了有过错则有责任的基本法律原则。

根据上述理由,请求再审此案,重新作出公正合法的裁判。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a县××银行某信用社(盖章)。

××××年×月×日。

纠纷申请书篇十

申诉人(原一审原告):鹿xx,男,汉族,xxx年3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贾汪区贾汪镇鹿楼村10组558号,实际居住地xx省xx市xx区xx镇庄桥新村别墅区58号。

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定);注册地址:xx市xx区xx塘镇东旺新村3幢501号;现公司所在地:xx市新区硕放镇振发五路(新安路和振发五路交叉口东面)。

申诉人鹿xx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锡商终字第0629号商事判决,案由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中院裁定撤销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中的(xxx)锡商终字第0629号、(xxx)锡法商初字第0851号商事判决。

2、请求中院开庭审理本案并认定涉案《合同书》的履行期限。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中,程序违法十分严重,适用法律错误。商事案件的原告、被告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审查认定错误,法人企业的《授权委托书》套用公民个人用的格式,弄虚作假;实体法律关系处理错误。本案第三人不是沈xx,而是xxxx货运有限公司和xxxxx物流有限公司。

我xxx年6月28日是因侵权行为(承揽经营权、个人名誉权)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就是xx市xx区xx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属于受诉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明确的被告是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被告并未提起反诉,故,不存在公司诉讼。诉讼主体更不是原法定代表人唐传喜,自xxx年12月1日起工商查档显示法定代表人续为唐传喜属于弄虚作假。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是由本案的主要证据《证明》和《合同书》决定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随意确定,在该合同尾部,xxxx公司在甲方栏加盖公章,鹿xx在乙方栏签字;《证明》也是经公司研究决定,加盖xxxx公司公章。本案中对方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是接受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单位的委托,而不应该是接受唐传喜本人的委托。请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对方委托代理人是作为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加诉讼;若是作为唐传喜本人诉讼代理人的,请其退出法庭。经过多次申请,我才于xxx年1月4日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复印到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全部笔录。发现,原一审xxx年8月11日开庭笔录、原一审xxx年11月10日证据交换笔录第一页均载明“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本案(原被告双方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此,究竟是蓄意陷害还是无意错误?请求xx中院认真审查原一审合议庭评议笔录。后原一审xxx年2月24日开庭笔录、原一审xxx年3月3日、发回重审xxx年11月17日开庭笔录、发回重审xxx年12月28日证据交换笔录第二页均载明“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本案(原告方到庭,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已到庭)。”;后发回重审xxx年7月11日开庭笔录第二页载明“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后又起诉xxx年9月12日开庭笔录第一页载明“书记员:查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略)。”和第二页载明“书记员:报告审判员,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证人等到)的到庭情况;庭前准备工作就绪,报告完毕。”。综上,在诉讼主体资格方面,本案不是我是个人还是公司的争议,因我认为,xxx年2月24日开庭笔录已经更正,发回重审也是延用更正后的陈述;故,本案的争议是xxxx公司究竟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或者既不是分公司也不是子公司的争议。也就是双方究竟是买卖关系、承包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方面的争议;xxxx公司究竟是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还是企业特许加盟经营的争议。因为xxxx公司在xxx年12月26日谈话笔录第6页陈述“(xx)xx公司系独立法人主体,至今没有被任何企业收购”,这两点陈述至少有一点是虚假的,需要审理查明。承包关系和分公司均是xxxx公司定作,需要xxxx公司当庭提供合理解释,亦属于(xxx)锡法商初字第851号遗漏审理《合同书》部分之一,均要求重新审理。我是自然人参加诉讼是事实,xxxx公司亦从没有陈述我是单位。请xx中院依据xx高院的(xxx)苏商申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查明本案中是否存在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确保司法公正。xxx年10月31日我在xx高院首次被允许查阅卷宗(包括变造的16本短期正宗),发现,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其他合同纠纷案由、承包合同欠款纠纷案由、承包合同纠纷案由、名誉权纠纷案由均是首先出现在xxxx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出庭函》中,其中承包合同纠纷案由在原一审xxx年8月9日《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出庭函》已经提出。还发现,xxxx公司作为法人企业却套用公民个人使用的《授权委托书》格式,人民法院应当负责任的审查,避免弄虚作假。我一直上诉、又起诉、申请再审、申诉证明我一直不予认可商事案件和合同法律关系的合法性。

另,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全部笔录均载明被告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传喜,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唐传喜,该公司总经理”,因xx市xx区人民法院拒绝要求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故,再次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出具,以便查明“法定代表人唐传喜,该公司总经理”是否是真实有效的信息。xx智和律师事务所邓万平律师在xxx年12月28日《代理意见》第1点载明“鹿xx的承包区域究竟是什么地方?客观的讲,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沈xx有最大的发言权”。原告、被告双方均一致认为沈xx与本案无利害关系,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在审理过程中也从来没有涉及,属于将错就错变相审定的案由,应当依据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锡法北民初字第046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裁定撤销(xxx)锡商终字第0629号、(xxx)锡法商初字第0851号商事判决;xx市xx公司既没有提起反诉,也没有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此无中生有的反诉不要成为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解决纠纷的绊脚石。一、二审商事判决对本案定性错误,我不是商法关系的主体,xxxx公司并没有提起公司诉讼,本案属于赤裸裸的民事案件,适用的是民法,应该侧重于保护社会公众的一般利益;不属于商事案件,而本案区地两级法院均适用的商法,处理上侧重于保护商事主体xxxx公司的营利和非法营利动机的商事行为,完全没有表示出对弱者我的同情和关怀,更没有照顾到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即公正优先。再请依据我xxx年9月28日和xxx年8月30日提交的《申请书》依法调查xx官方网站中披露的自xxx年12月1日起xxxx公司被xxxx货运有限公司兼并和收回直营的真相,为预防xxxx公司再弄虚作假,要求xxxx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唐传喜系x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职务。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是本案明确的被告,确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是xx市xx区xx塘镇东旺新村3幢501号;我xxx年6月28日提起诉讼时的住所地是xx市xx区xx塘镇芙蓉工业园内;xxx年12月1日被xxxx货运有限公司并购后,现公司所在地是xx市新区硕放镇振发五路(新安路和振发五路交叉口东面)。xxxx公司从事的仍是邮政行业,但公司的性质实际由特许加盟公司变更为xxxx货运有限公司(总部)的直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追加xxxx货运有限公司和xxxxx物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9000万,判决书均载明9万)为本案第三人。机读档案材料亦显示:xx市xx快递服务有限公司、xxxxx物流有限公司、xxxx货运有限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均为“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的专项审批,所以,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从事的是特许经营活动。

二、被告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从事的是特许经营活动,所属行业是其他寄递服务;一审、二审均遗漏审理的格式《合同书》总则篇约定双方从事的都是邮政行业,即快递服务行业。一案即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我xxx年8月30日已经自主明确选择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应再行确定履行期限为左右,最低5年。涉案《合同书》并未终止,主张解除必须依法出具解除的书面通知等合法有效的证据,根本违约方xxxx公司违法解除就等于解除,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条例干嘛?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中止也应当可以随时履行。遗漏审理的和错误审理的均应当纠正。

本案,即原告鹿xx起诉被告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一案,即(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案由为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由,xxx年度立案,本民事案件属于民一庭审理的范畴。据以xxx年6月25日提交的《民事起诉状》,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xxx年6月28日出具的载明民一庭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可以充分证明一案就是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关于本案,原告是公民鹿xx,我是自然人参加诉讼,是独立的承揽区域负责人,是以xx快运网络(http//)的名义运营的;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从事的是特许经营活动,双方从事的同是邮政行业,应当按照格式条款的通常理解正确确定xxxx公司披露的“分公司”和“承包关系”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参照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3条第一款“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的规定,实际上,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已经实际经营快递服务10年以上,所以,“承包期不限”也应当不少于3年;同时也只有大部分承包区域均做满3年以上才能确保xxxx公司特许经营不少于3年。因各承揽人签订的'是非续签(连续性)合同书,依据格式条款第八条约定“承包期不限”即长期承揽是客观事实,“不满一年押金不退”是xxxx公司单方对各承揽人必须承揽一年以上的强制,亦符合双方长期经营的具体约定。《证明》也证明王龙是长期承揽的客观事实,刘亮的视听资料证据和沈xx的证人证言均证明是长期承揽的客观事实,故,我依据《合同书》格式条款约定的承包期不限和《证明》证据按照通常理解最低做5年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合同是否履行双方协商解决,若xxxx公司拒绝协商也拒绝催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释【xxxx】7号解释即《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合理书面催告的赔偿3个月补救;无合理书面催告的赔偿一年补救。为便于本案的审理,我于xxx年12月16日谈话笔录中再次明确了我的观点,并于当天提交了请求xx市xx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认定涉案《合同书》的履行期限的《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护受害我的合法权益。xxx年12月13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x)苏商申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第28页第(二)项第1点载明“另外,一审法院用一年的期限实际是为了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而非认定《合同书》的履行期限为一年”,也就是说,一审法院认为“应认定一年应是鹿xx对承包期限的最低预期”是有损公平、公正的,没有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彻底违背我的主观意愿,我的最低预期是5年。故,xxx年12月16日我提交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申请书》,依法请求贵院开庭审理并认定案涉《合同书》的履行期限(注:xx高院就没有遗漏审查案涉《合同书》的内容,同时针对(xxx)锡法商初字第0851号第5页“承发包关系”、第10页“xxxx总公司”及“xx公司认为”等均给予了纠正;同时xx高院也发现一审、二审法院程序违法,涉及到我的诉讼请求和证据仅以“谈话笔录”的形式审查)。

关于原告鹿xx诉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一案中的选择权,错误的商事案件一直影响我的自主选择权。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年7月1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蔡建忠独任审判,xxx年8月11日首次“开庭”,后xxx年11月10日、11月19日、xxx年1月10日三次证据交换后,xxx年2月24日传票为证据交换,当天为开庭并审理后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由,我指出程序违法,又于3月3日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进行了一次开庭,并在辩论结束时恢复法庭调查,“请问原告,你在本案中的请求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我回答“是合同违约之诉与赔偿之诉”。我认为,选择权应当是在开始审理时让受损害方我选择,而不是审理后已经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后再让受损害方我选择,这是对我依法享有的选择权赤裸裸的剥夺!xx市xx区人民法院已经于xxx年6月27日送达我《释明函》【注明:xx高院书面告知我“应向中院申请再审”;xx中院王立新法官在xxx年5月14日法律释明谈话时,我问“这个案件应该你们中院就可以再审的”,王立新温和的说“一般当事人都喜欢向高院去再审”】,我亦已经于xxx年7月5日提交《对xx市xx区人民法院释明函的几点说明》,并于xxx年8月30日提交本案,即(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明确选择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固定的14项具体的诉讼请求,也就是增加诉讼请求数额后的原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没有区别,仅是依法增加了诉讼请求数额且根据一审法院的通知补交了案件受理费用。并于xxx年12月16日谈话后再次书面明确我的观点,我多次书面明确,《民事裁定书》中竟然谎称我未予明确而驳回起诉,令人费解。我起诉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一案中,一案即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案由应该科学的界定为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原告我既不同意将我起诉的一个案件人为分为两个案件审查处理,商事案件限制了我实体权利的主张;也不同意一个案件中同时处理两个法律关系,我已经选择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我接受(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依法给予本案的补救,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陈军慰审判长竟然口头告诉我(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是搞错了;但是之前传票上的案号都是空白,xxx年8月1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才正式确定(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怎可能是错的。我认为,(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才真正是立案庭定的本案案号,真正搞错的是(xxx)锡法商初字第0639号和(xxx)锡法商初字第0851号!xxx年2月16日又提交的本案《起诉状》中的三项诉讼请求,就是xxx年8月30日举证期限内明确的第3项、第5项、第14项具体的诉讼请求(具体见xxx年8月30日提交的《本案固定的14项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数额后的原一审诉讼请求》)。均是xx市xx区人民法院错误定性本民事案件为商事案件导致遗漏审理的侵权法律关系方面的诉讼请求,因均是侵权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我亦多次明确,故,不存在我再次选择。xxx年2月16日续提交本案的《起诉状》中的前两项诉讼请求充分证明我xxx年6月28日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载明的三项诉讼请求就是xxx年8月30日举证期限内提交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中已经明确的诉讼请求,又起诉的第1项诉讼请求就是已经明确的第3项诉讼请求,也就是原一审提交的第3项诉讼请求。又起诉的第2项诉讼请求就是xxx年8月30日已经明确的第5项诉讼请求。又起诉的第3项诉讼请求就是xxx年8月30日已经明确的第14项诉讼请求。原一审中的第3项诉讼请求“判令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和第5项诉讼请求“赔偿原告名誉权损失费伍仟元整”均是商事案件中遗漏审查的,其中第3项诉讼请求中赔偿可得利益方面仅在商事案件中支持了一部分诉讼请求。xxx年7月19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xxx)锡法北民初字第0468号《民事调解书》,使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故,遗漏审理的第3项诉讼请求、遗漏审理的第5项诉讼请求、遗漏审理的《合同书》总则篇、第十条、落款均应当重新审理;错误审理的公司的实际情况均应当纠正。

三、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我接受xx市xx区人民法院给予本案的补救,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究竟是一个案件还是两个案件应由提起诉讼时的客观事实决定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随意确定。

关于我起诉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先程序违法依职权将一个侵权责任民事案件分为两个案件【(xxx)锡法商初字第0638号、(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审查处理,商事案件限制了我的选择权,严重妨碍了我实体权利的主张;更不允许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后程序违法依职权再将一个侵权责任民事案件分为前后两个侵权责任民事案件【(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审查处理。我起诉的一个案件中,xx市xx区人民法院共出现2个商事案号,3个民事案号,8个案由,请问,这样审判是解决了纠纷还是制造了纠纷?故,xx市xx区人民法院无权指责我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我认为,本案确实需要xx中院依法作出一份裁定,确定本案的案由、案号,指引本案迷失的方向。我认为,xx市xx区人民法院将本案中发回重审案件和又起诉案件均作为新收案件来源审查审批,我均无法接受!是有失公平、公正的。xx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庭xxx年4月26日出具《起诉材料收据》和xxx年4月23日杨庭和我的《谈话笔录》均证明xx市xx区人民法院是按照同一案受理的;(xxx)锡法商初字第851号xxx年6月21日的开庭《传票》也清楚证明发回重审变更后的合议庭(审判长荣晓峰、审判员蔡永芳、代理审判员吕纯阳)并不是按新收案件处理的。不同意名誉权纠纷案由,就代表对应案号(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也不予认可作为新收案件的合法性,(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1号需要释明。我xxx年5月21日谈话笔录中已经强调我起诉的就是同一个案件,王碧云法官告诉书记员“这个不要记”,有当天的《庭审录音录像》为证。客观证据证明,我最初xxx年6月25日提起诉讼时已经明确的提出第5项关于名誉赔偿方面的具体的诉讼请求,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xxx年6月28日出具了载明移交民一庭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据专用票据》,依法收取了案件受理费(包括第5项主张名誉权损失赔偿的具体诉请)。发回重审期间我于xxx年12月6日依法官的要求续提交本案的《起诉状》,当时的立案庭庭长郑玄还亲自在《起诉状》上批字,要求移交民一庭审查,xx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亦当天正常收讫了我的诉讼材料并移交了民一庭,当时民一庭庭长任笑均(现任行政庭庭长)给我通过电话“你是单位,你有什么名誉权”,显然任笑均依旧把我当作单位了,并指示高姓法官驳回了我提起的诉讼,遂告知我可以申请并案审理或等案件有结果了再起诉,我xxx年3月31日确书面申请了并案审理,没有采纳。请xx市xx区人民法院向原民一庭庭长任笑均和原民二庭庭长虞静珠查实,是谁后来何因又移交民二庭的!发回重审期间我于xxx年3月26日提交xx市xx区人民法院院长王立新(现任江阴市人民法院院长)一份《申请书》,申请审判员过元申回避,实由民二庭庭长荣晓峰决定不予回避,并打电话两次斩钉截铁的告诉我“你再乱写东西,我就办你”,荣晓峰庭长说话算话,开始了枉法裁判的接力赛。xxx年6月8日荣晓峰引荐蔡永芳承办法官与我见面,主要是动员我更改诉讼请求,我当时拒绝并告诉荣晓峰庭长应该尊重快递公司的实际情况,荣晓峰庭长当时严肃的说“这是法院,不是快递公司!”。后xxx年6月21日民二庭荣晓峰庭长亲任审判长据以被撤销的(xxx)锡法商初字第0639号商事判决审定(xxx)锡法商初字第0851号为承发包关系的生效判决!后我给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监庭通电话请求监督,审监庭庭长已被原立案庭庭长郑玄接任,电话告诉我“他们正在审理,我们也不好监督;你放心,我们法官一年10多万的工资呢,办错案是要回家的”,这句话一度让我吃了定心丸。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锡法商初字第851号判决于xxx年1月31日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无奈于xxx年2月16日再次被动提交了本案的《起诉状》,xx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收讫《起诉状》之前又约见现民一庭庭长陈军慰与我见面,陈军慰庭长坚持“一事不再理”,后来立案庭杨庭于xxx年4月23日与我谈话(见当天“谈话”笔录)后,于xxx年4月26日出具了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材料收据》,立案庭显然是按照同一案处理的;后陈军慰审判长于xxx年8月7日亲自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判大厅交给我一份载明xxx年5月2日的(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此送达诉讼文书并没有送达回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xxx年8月6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载明“关于你单位诉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的名誉权纠纷一案,应补交案件受理费350元”,请xx市xx区人民法院调查前因后果,同样均是民一庭庭长(任笑均、陈军慰)审定了我是单位,却出现了发回重审期间该受理却驳回起诉,申请再审期间不该受理却予以受理的尴尬局面。人为剥夺了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在同一个案件中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我接受(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的补救。之后,我于xxx年9月7日收到载明xxx年8月1日的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从xx高院xxx年10月31日首次查阅卷宗后发现,原一审、发回重审期间立案庭庭长郑玄(注:上诉审期间任审监庭庭长)审批的人民法院民事一审、(二审)案件立案审查、审批流程管理信息表最终统计结果表明原告我起诉被告xxxx公司一案涉案标的为2元,人民法院应收、我预交和实交的受理费均是33619元。足以证明,本诉仅受理根本没有审理,仅程序违法审理了根本不存在的反诉。我要求继续审理(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合情、合理、合法,更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不允许谁再让本案解决纠纷正确的方向走向错误。

申请再审期间,我曾经于xxx年9月中旬询问陈军慰审判长,这个案件你准备怎么处理的,陈军慰审判长说“有两种处理方式,要么你撤诉,要么法院驳回起诉”,我xxx年6月25日已经提起诉讼,xxx年6月28日贵院依法收取了案件受理费(包括第5项主张名誉权损失赔偿的具体诉请)并于xxx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根本不存在我撤诉!所以,民一庭陈军慰审判长(任庭长)在再审期间始终不驳回起诉和再审裁定书下发后立即驳回起诉的行为,令人费解,这种不正当的行为,可能影响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的公正审理。另,陈军慰审判长将受送达人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的《送达回证》xxx年12月20日送达给了我,我当天指出错误并提交《申请书》要求重新送达;后xxx年12月25日收到重新送达的《送达回证》,此错误令我费解。

纠纷申请书篇十一

初,彭某向城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认为城步县某中心小学在用工过程中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同工同酬侵犯其合法权益。县仲裁委经调查认为,该中心小学与彭某自开始劳动关系成立,在用工期间未替彭某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行为违法;本案中,中心小学支付给彭某某上学期的工资,低于同期应当支付的最低工资标准,中心小学应当予以补足。彭某某系聘用员工,劳动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而该中心小学其他教师是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在职职工,其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薪酬制度,因此对彭某某提出的与该片区教师同等工资待遇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县劳动仲裁委于203月21日作出了仲裁裁决书。裁决该中心小学支付彭某某养老保险费用及补足工资合计30750元。由于该中心小学一直没有履行义务,彭某某在与该中心小学多次交涉后于今年2月底向城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其职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该中心小学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予以强制执行。该中心小学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款项,法院在多方工作无效后到银行,从该中心小学的账户中直接将款项划至法院执行款专户,由当事人从法院将款项领走。至此,该案圆满执结,维护了《劳动合同法》的权威,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是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以下是解析。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1994年,我国制定出台了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实践中,绝大多数的用人单位能够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切实贯彻劳动合同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当前,我国劳务就业市场上出现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对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收入分配制度及职工相关权益落实都产生了消极影响,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对企业、劳动者,对政府而言都是不利的,最终将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稳定、健康的发展。因此,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劳动合同法中采取措施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是非常必要的。本法第十四条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条中“违反本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就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了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一)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又叫做惩戒性赔偿,它指的是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通常是因为侵权方的一些特殊的不当行为所致。惩罚性赔偿是一项很古老的制度,它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和加拿大等都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实施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为,特别是故意或恶意所致的行为。此外,惩罚性赔偿还可以疏导受害人的愤慨情绪,防止受害一方因为侵权方的恶意侵权而采取一些以牙还牙的报复行为,全面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

纠纷申请书篇十二

申请事项。

1、撤销xxx中级人民法院(xxx)x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2、确认自书遗嘱有效,按遗嘱进行继承。

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以立遗嘱人即xxx的自书遗嘱难以确信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不予认定该遗嘱效力,该判决是错误的。

第一,原审认定该遗嘱的形式合法,那么自书遗嘱在什么情况下会无效?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即一份形式合法的自书遗嘱,只有在受到胁迫、欺诈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所立才能认定为无效,无锡市中院未认定存在上述事实,却在判决中以该遗嘱存在疑点为由否认其效力,没有法律依据。

原审判决中的事实认定存在的第一点疑点:“从代书遗嘱订立至20xx年2月12日,共十余天,期间王并未对xxx有任何不当行为,而……王对xxx确有不孝行为,xxx反而以后一份遗嘱改变原来的遗嘱,指定遗产归王一人继承,与常理不符。”申请人认为改变遗嘱是人之常情,不存在与常理不符之处。法律没有规定必须有法定事由的出现才可以变更遗嘱,正因为人们经常改变自己的想法,法律才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可见实践中改变遗嘱的情况是普遍的。

判决中事实认定的第xx处疑点:“xxx自书遗嘱由xxx一人独自完成,并无其他人在场,而从遗嘱内容的完整性、逻辑性及文字表达看,与xxx的文化程度不相符,在遗嘱改动处按指印,更须具有相当的法律知识和职业习惯的人才会有此意识,xxx一人难以独立完成。”遗嘱确实有严格的形式要求,遗嘱的订立,无论是接受他人指导,还是照抄他人,都不违反法律规定,不用说小学文化的农村老太太,就是较高文化程度的人也不一定知晓遗嘱的形式要求,可以说xx部分有效遗嘱都是接受专业人士的指导或者依据范本所立,实践中律师经常指导他人立遗嘱。xxx书写遗嘱,完全可以借鉴他人的范本,也可以从其他途径得知立遗嘱的注意事项,无论其从何处获得指导,对自书遗嘱的效力没有影响,因为没有证据证明xxx立遗嘱时受到他人欺诈、胁迫,在没有欺诈、胁迫情形下所立遗嘱,不能认定违背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一个案件事实的认定,不能抛开有力的书证,仅凭法官的常理来判案。法官的怀疑不能否定书证,如果这样,证据规则就没有任何意义。并且在本案中,法官听信证人证言,以情感代替法律,做出了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只能是错误的。

xxx的自书遗嘱不可能是在受胁迫情况下所立。xxx放弃治疗从医院回家,明知自己已在等待死亡,此时,任何东西都无法对她产生威胁,一个已知自己死期的人不可能害怕任何胁迫,因此胁迫在本案中不存在。xxx的自书遗嘱也不可能是在被欺诈的情况下所立,xxx从立自书遗嘱到死亡,这期间有四十多天,如果这份遗嘱违背其真实意愿,那么她完全有机会,向守在她身边的亲人包括被申请人说出自己真实意愿,并变更遗嘱,而xxx没有这样做,唯一的原因就是自书遗嘱是她的真实意愿。根据常理分析,xxx十多天前在众多娘家亲人、女儿、律师、见证人的影响下,所立的代书遗嘱才是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因为该代书遗嘱从法律效果来看与法定继承无异,本属多此一举,那么被申请人为什么要求xxx立这份遗嘱呢?就是因为它有违一个农村老太太的家产传子根深蒂固的观念,所以在没有无人干扰场合,xxx立下了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自书遗嘱,并将它交给申请人保管,对这份合情合理合法的自书遗嘱的效力法院没有任何理由不予认可。

原审判决中采信与被申请人有隙的亲人的证言,认定被申请人对立遗嘱人不孝顺,从而不予认定自书遗嘱的效力。申请人与某些亲戚有些矛盾,中间的是非恩怨很难说清,不能简单地判断谁是谁非,仅凭这些人的证言不能认定申请人不孝,退一步说即使申请人不孝,也不能因此否定申请人母亲的自书遗嘱的效力,这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如果申请人确实不孝顺,其他继承人可以请求剥夺其继承权,而本案显然不是剥夺继承权的案件。

申请人尽到了一个穷困农民为母亲应尽的职责,为了给父母看病,申请人债台高筑,难以想象一个为了给母亲治疗绝症到处求人借钱的人会被人称作逆子,申请人独自一人带癌症晚期的母亲去南京肿瘤医院、xx省人民医院看病,在这期间这些做证的亲戚没有一人给予任何帮助;申请人每隔一天为母亲充一次氧气,怎么可能会去关氧气瓶的阀门?从申请人提供的医疗费用单据、借款单据不难看出,申请人即使说不上孝子,但也绝不是证人口中描述的逆子,现在却还要被这些亲戚诬蔑为不孝,这令申请人实在伤心,气愤难平。

综上所述,xxx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关于自书遗嘱无效的情形——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欺诈、胁迫或无意思表达能力等情形均没有证据证明,原审判决也没有认定上述事实,只是含糊其辞地否定其效力,因此该判决是错误的,请求贵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原审不当。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上述两个案例,都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概念,而且都与遗产的继承有关,但因为其请求权的基础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简单说,过了时效再起诉,除非对方自愿,权利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个别情况下为1年,最长不超过20年。

我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xx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所谓继承开始之日,即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日。

三、继承权纠纷有诉讼时效的限制,遗产分割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上述第一个案例中,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并未对遗产进行分割,也就意味着遗产一直处于各继承人的共同共有状态下,每一个继承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分割遗产的要求。作为遗产的房屋拆迁后,并不等于遗产的消失,只不过是遗产的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因此,各继承人仍然对该拆迁补偿款有同等的继承权,甲在其父去世十年后提出分割遗产的主张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按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分割该遗产。

在第xx个案例中,甲的继承权被乙侵犯,要主张权利是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的,但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应该自甲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起,而不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算起,因为那时并没有发生侵权行为。需要强调的是,继承权的放弃是需要继承人明示的,如果继承人没有对是否放弃继承权表态,则意味着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

纠纷申请书篇十三

法定代表人:×××主任。

案由:

申诉人a县××银行某信用社因与b县××银行贷款纠纷一案,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经济纠纷判决不服,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请求重新审理a县××银行某信用社与b县××银行贷款纠纷案,纠正××省高级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经济纠纷判决。

申诉理由:

一、你院终审判决认为,我方并不是与借贷人个体户于某串通,骗取b县银行的贷款,也不是明知个体户于某拿b县××银行的贷款来抵贷,因而收贷时并没有过错。但事后知道此还贷之款系b县××银行的贷款,就应该退还b县××银行,而保留向个体户于某追收贷款的权利。我方认为,既然收贷时没有过错,就应该保护我方合法的收贷行为,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二、b县××银行在向个体户于某放贷时,没有进行资信调查,也没有令其提供贷款担保单位,就将大笔款项借贷给他,事后又不监督其用贷,有很大过错。依照法律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而终审法院令我方全数归还b县××银行贷款,没有体现b县××银行因过错而负经济责任的法律要求,这样,使得早一步积极清贷,控制不法分子于某行为的我方反而大受损失,在国家已经收紧银根的时候仍毫无顾忌地向不法分子于某贷款的b县××银行,反而不承担丝毫经济损失,违反了有过错则有责任的基本法律原则。

根据上述理由,请求再审此案,重新作出公正合法的裁判。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a县××银行某信用社(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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