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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n(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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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n(汇总8篇)
2023-12-07 14:50:03    小编:雅蕊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n篇一

一、年月日,甲乙双方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甲方雇佣乙方负责________________(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年月日星期日,乙方在住处被发现受伤晕倒,经救治乙方现已基本康复。但乙方却对因何原因被谁所伤及其他相关情况全然不知,经报警,公安机关亦尚未查明。

三、甲方因认为乙方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而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如经公安机关查明或有其他证据表明乙方非因此受伤,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协议项下经济补偿金。

四、甲方确保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经济补偿金。

五、协议项下补偿金为一次性综合补偿金,甲乙双方已充分考虑乙方因受伤所需支出的各项费用及损失,乙方保证不得以在雇佣中受到伤害或工伤等为由向甲方主张权利,同时也不得向甲方的合伙人、合作方(土地转包人、发包人)等甲方确认的关联方主张权利。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n篇二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双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年月日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即行解除,工资结算至解除劳动关系日。

2、甲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人民币计:元作为经济补偿。

3、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与用人单位办理好移交手续,同时对甲方应尽保密义务,保证甲方秘密资料不外泄,不在外散播损害甲方利益形象的言论,如因泄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甲方将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4、乙方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履行时的权利义务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即行终止,并无任何不了事宜,确认对工作期间的薪资及相关费用已结清并无任何异议。双方对协议解决劳动关系程序及结果均无任何异议,保证不再提出任何仲裁和诉讼请求。

5、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201x年月日201x年月日。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n篇三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在订立遗嘱时,哪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我国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遗嘱见证人所须具备的条件,但从其对遗嘱见证人的限制性规定来看,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非继承人、受遗赠人。

订立遗嘱,我们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很多。例如,哪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呢?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

订立遗嘱之所以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防止他人擅自伪造、篡改、销毁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因此,合格的见证人就显得十分重要。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在于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何真实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怎么选择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

多数企业在发明自己的产品成果后,便会申请专利保护,有时候往往忽略了专利保护的缺陷性,并且大多数企业对于商业秘密保护这一理解少之又少。

一、专利保护的缺陷表现为如下四个方面:

1、专利保护有期限性。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包括三类,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这表明,一旦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最多只能获得20年的法律保护。超过这一期限,企业的发明和技术创新将被置于公众领域,无偿贡献给社会,任何企业均可免费使用该发明或技术创新。

2、专利保护破坏秘密性。

因为申请专利必须将企业的发明创造公之于众,使该技术成为公知技术,这样,任何人都可以轻易获得专利技术,因此,专利技术的公开化,无疑给不法企业侵犯专利权提供了现实条件。

3、专利保护会使得企业失去竞争力。

科研成果被授予专利后,其他企业可以在已获得专利的技术基础之上,再发展成新的发明创造,获得新的专利。尽管企业的.专利仍然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同更新的技术相比已经处于劣势,企业将失去竞争力。

4、专利保护有代价。

申请专利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而获得专利后也要缴纳年费。

二、对于科研成果,企业应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专利保护或商业秘密保护。

那么,企业如何选择科研成果法律保护方式呢?

1、反向工程的难易程度。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对产品进行解剖和分析,从而得出其构造、成分以及制造方法或工艺。反向工程获得的技术是合法的。对于企业的科研成果,如果其他企业不可能通过反向工程或者很难通过反向工程而获得该技术,那么,企业宜选择商业秘密保护;对于容易被其他企业反向工程获得技术的科研成果,企业宜选择专利保护。

2、科研成果价值的期限长短。

现代科技发展迅速,有时不到半年时间,技术就已被淘汰,因此,企业应评估自己企业的科研成果价值的期限。如果该科研成果的期限不超过专利法保护的期限,那么,企业可以选择专利保护。但是,对于企业的科研成果如配方,会长期源源不断地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那么,企业可以选择商业秘密保护,因为,商业秘密保护不受期限限制。例如,美国人彭巴顿1886年5月发明了可口可乐饮料配方,距今已一百多年,一直没有申请专利。但这项配方发明采用技术秘密保护获得的经济利益,比申请专利保护取得的经济利益不知要大多少倍。

3、能够获得专利的可能性高低。

我国专利法对授予专利规定了严格的三要件即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企业通常会有一些技术改进或革新等,但又不具备专利的条件。如果企业将这些改进或革新申请专利,而结果未被授予专利,那么该技术改进或革新将变成公知技术,任何企业均可任意使用。我国近几年专利申请获得批准的专利约为25%,也就是说国家现受理的专利申请大部分并未授予专利,因此,企业应事先分析该科研成果被授予专利的可能性,对于被授予专利可能性高的科研成果,可以选择专利保护,对于被授予专利可能性低的科研成果,宜采用商业秘密保护。

4、经济价值大小程度。

由于专利保护需要企业向专利部门支付一定的专利费用,因此,从企业利益考虑,对于经济价值低的科研成果不必选择专利保护而应选择商业秘密保护;而对那些经济价值高且市场需求量大的产品或技术应申请专利保护。

企业对于自身的科研成果,应在综合考虑上述四个因素后,选择最合适的科研成果法律保护方法。绝大多数企业,在取得科研成果后,都会毫不犹豫地将该项科研成果申请专利保护,似乎科研成果一旦获得专利权,就大功告成了。其实,这是对专利保护方式的片面理解。专利保护也是有严重缺陷的,有些企业就是因为对科研成果错误选择了专利保护方式而使企业丧失了竞争力甚至最终倒闭。

该怎么申请专利呢?

国家鼓励发明创造,并且以登记的形式对专利进行保护。一般专利都要申请审批,得到国家的保护。那么该怎么进行专利申请呢?小编就为您整理出这方面的内容,希望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帮到您,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发明专利申请审批流程。

专利申请—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查—授权。

申请发明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

请求书:包括发明专利的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和名称、地址等。

说明书:包括发明专利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

说明书内容的撰写应当详尽,所述的技术内容应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阅读后能予以实现为准。

权利要求书:说明发明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内容。

说明书附图:发明专利常有附图,如果仅用文字就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技术方案的,可以没有附图。

说明书摘要:清楚地反映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批流程。

专利申请—受理—初审—公告—授权。

2、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包括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和名称、地址等。

2)说明书:包括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

说明书内容的撰写应当详尽,所述的技术内容应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阅读后能予以实现为准。

3)权利要求书:说明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内容。

4)说明书附图:实用新型专利一定要有附图说明。

5)说明书摘要:清楚地反映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外观专利的申请。

申请外观专利的流程。

专利申请—受理—初步审查—公告—授权。

外观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

请求书:包括外观专利的名称、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等。

至于该怎么对专利进行申请?希望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帮到您,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专利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专利权终止的情况包括专利权期满终止、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终止、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1、专利权期满终止。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专利权期满时应当及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并将专利申请文档转入失效文档库。

2、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终止。

除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外,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

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6月1日,该专利申请的第一年度是196月1日至5月31日,第二年度是206月1日至5月31日,以此类推。

各年度年费按照收费表中规定的数额缴纳,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6月3日,如果该专利申请于208月1日被授予专利权(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已缴纳了第五年度年费,那么该专利权人应当在5月3日至6月3日期间按照第六年度年费标准缴纳第六年度年费。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或以上的,缴纳按照下述计算方法算出的相应数额的滞纳金:

(1)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2)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3)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4)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5)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凡在六个月的滞纳期内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不足需要再次补缴的,应当依照再次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时所在滞纳金时段内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应当缴纳的全部年费和滞纳金。例如,年费滞纳金5的缴纳时段为5月10日至6月10日,滞纳金为45元,但缴费人仅交了25元。缴费人在6月15日补缴滞纳金时,应当依照再次缴费日所对应的滞纳期时段的标准10缴纳。该时段滞纳金金额为90元,还应当补缴65元。

凡因年费和/或滞纳金缴纳逾期或者不足而造成专利权终止的,在恢复程序中,除补缴年费之外,还应当缴纳或者补足全额年费25%的滞纳金。

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或者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后审查员应当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者恢复权利请求未被批准的,专利局应当在终止通知书发出四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并将专利申请文档转入失效文档库。

专利权终止日应当是上一年度期限届满日。

3、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

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放弃专利权,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的,应当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放弃专利权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放弃专利权声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放弃专利权的手续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放弃专利权声明。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声明不得附有任何条件。放弃专利权只能放弃一件专利的全部,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

放弃专利权声明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并将有关事项分别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放弃专利权的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的声明。除非在专利权非真正拥有人恶意要求放弃专利权后,专利权真正拥有人(应当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可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声明。

周小波假冒专利构成犯罪。

周小波假冒专利构成犯罪。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22日对周小波假冒专利案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聊城中院介绍,这是新《刑法》颁布后,我国首例适用假冒专利罪罪名定罪量刑的案例。

1999年3月,周小波注册成立乐凯制品厂(个体性质),4月,获得河北开元实业有限公司“乐凯”注册商标使用权。5月13日,周小波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方舟集团董事长卢光光的“双层艺术玻璃容器”专利无效。该请求被受理后,周小波即自滕州天元瓶盖厂购进杯体,以每只65元的成本生产双层艺术玻璃容器“乐凯”口杯,并于同年5月至9月以每只78元至182元的价格分别销至河北开元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直至被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查获。经查,周小波共销售乐凯口杯3168只,非法经营额282366.52元,非法获利76446.52元。

阳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小波在明知卢光光具有95229146.0号专利权的情况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非法制造、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乐凯口杯,侵犯了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和他人的专利专有权,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专利罪,依法判决被告人犯假冒专利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非法获利76446.52元予以追缴,赃物乐凯口杯300只予以没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山东阳谷玻璃工艺制品厂经济损失76446.52元。

一审判决后,周小波不服提出上诉。聊城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n篇四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2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一)项)。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二)项)。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三)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四)项)。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五)项即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五)项即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7、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六)项)。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第一种情形)。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第二种情形)。

11、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第(五)项)。

12、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1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1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1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16、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式第(一)项)。

17、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式第(二)项)。

18、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式第(三)项)。

19、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式第(四)项)。

20、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21、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22、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2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n篇五

吴先生原来在一家it公司做业务员,他和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同他一样,差不多一起进公司的赵先生也是在这个期间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吴先生听说赵先生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以后还拿到了一笔经济补偿金,为10000元。吴先生找到公司经理,提出了疑问,要求也要给自己经济补偿金。但公司经理却拒绝了他的要求,说,你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没有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我们双方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谁也没有违约,不存在经济补偿的问题,当然没有你的经济补偿金。而赵先生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提出了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所以就给他了。吴先生很生气。

那么吴先生应该得到经济补偿金吗?其公司是不是违法了?

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并不是因为企业违约,而是对劳动者的一种补偿。如果企业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就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企业给予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对双方发生的争议解决办法,《劳动法》第七十七条做出了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五条规定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指出:“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所以,公司向吴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要参考员工的月平均工资的标准。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n篇六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是必须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的。那么究竟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呢?小编为您整理编辑本篇文章,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n篇七

李女士是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工程师,2月到该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同年12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期为11月30日。201月17日,该公司书面通知李女士,公司将被另一公司吸收合并,决定与李女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在协商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时发生争议。公司准备按以下办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李女士在该公司工作两年,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月工资,工资以李女士月平均工资元计算;共计4000元。李女士认为应按公司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每月为3126.58元,两个月共计6253.16元。

该争议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无效。李女士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对其申诉给予支付。仲裁的结果是对李女士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李女士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结果不服。同年6月,她又向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她的请求包括:一、坚持原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二、劳动争议仲裁费、诉讼费共250元由公司负担。三、因公司不切实履行劳动合同,对其本人造成了精神损失,公司向其支付500元作为赔偿,并向她公开道歉。

公司则辩称,公司因被另一公司吸收合并,所以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李女士对此无异议,仅仅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有异议,公司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962.65元,向李女士支付4000元的经济补偿于法有据。

驳回其他请求。

案件的受理费50元,李女士负担20元,公司负担30元。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问题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产生该争议的原因在于,公司不当地使用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公司向李女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本人是同意的。公司在计算李女士的经济补偿金,似乎可以按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找依据,即按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计算的标准是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但公司忽略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第八条中还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虽然同样是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计算的标准却不同于第五条,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计算标准。而是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虽然也是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但解除的根本原因却是,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即公司被其他单位吸收合并,李女士成为企业冗员,不得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该起劳动争议启示我们,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合同管理事项时:一是须注意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的关键环节,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工伤待遇等。二是寻找法律法规、部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作为依据时,须认真仔细,全面理解。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n篇八

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用现金方式,也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方式予以补偿。对改制分流中不愿进入改制后新公司、自愿走向社会自谋职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应以现金方式补偿;对进入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方式予以补偿,并可以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后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予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留置在原用人单位;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劳动保险、不能办理出国政审手续、影响技术职称评定、不能进一步求学深造和丧失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所以,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方面发生争议后应当在60天内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发布。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全文共十三条。

法律通知。

劳部发〔1994〕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1]。

主要内容。

(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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