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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汇总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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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汇总20篇)
2023-12-09 12:50:16    小编:笔舞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一

《信访工作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的重大成果,是推动新时代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不断提高新时代信访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现代化水平,全面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力营造平安稳定社会环境,以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坚持党的领导,担当好信访工作政治责任。《信访工作条例》有力加强了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对新时代信访工作格局进行了全新界定,要求构建起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体制、新格局。我们要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从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严格执行《信访工作条例》各项要求,确保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坚持人民至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信访工作条例》首次明确提出信访工作要坚守人民情怀,彰显了党的宗旨,指明了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原则要求。我们要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为契机,完善落实惠民富民各项政策措施,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要坚持“事要解决”原则,聚焦积案化解,认真落实“三到位一处理”要求,严格执行区级领导包案责任制,推进书记亲自抓、“一把手”亲自调度,以最高层级、最强力度、最实举措,全力以赴攻坚拔寨、拔钉清零。特别是重点乡镇(街道)、重点部门更要压责任、挑重担,第一时间回应和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带头化解信访矛盾,为民解忧。

坚持源头治理,掌握信访工作主动权。《信访工作条例》要求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我们要把信访工作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一线阵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四级网络”组织体系作用,推动各乡镇、农场、街道访调、诉调多元化解办公室实体化运行,把重心放在事前、把功夫下在日常,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早、化解在小、化解在基层。要针对农业农村、城乡建设、劳动社保、民政、自然资源等重点领域问题,把“治本控源”工程与“治重化积”工作结合起来、一并推进,从“治未病”的角度来研究解决信访问题,下更大气力做好初次信访办理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矛盾问题产生和积累。

坚持法治思维,全力推进“法治信访”。《信访工作条例》是我们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出台的第一部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党内法规。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治化是信访工作的发展路径和根本方向。我们要把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强化法治对信访工作的引领和保障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落实好访前依法引导、访中依法办理、访后依法处置“三步法”。要把法治宣传教育贯穿于信访工作全过程,宣传引导信访群众学法知法守法,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逐步由“信访”向“信法”转变。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引入律师等专业力量和人民调解组织参与信访事项接待处理,严格落实访诉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依法复查复核等规定要求,保障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法规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要充分发挥临河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作用,大力推行“1+8”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一揽子解决群众诉求,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地生根。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法治副书记”、人民调解组织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室作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要坚持法治原则,严守法律底线,加大对以闹求决、以访谋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理力度,依法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坚持履职尽责,彰显市府担当作为。当前,我们正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更需要扎扎实实把《信访工作条例》宣传好、贯彻好,努力践行信访工作职责使命。临河作为市府所在地,信访矛盾突出,面对这些矛盾问题,我们绝不退缩、主动出击,按照市委提出的“担当作为、狠抓落实”的工作要求,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把信访责任扛在肩上,敢于直面困难、敢于啃硬骨头、勇于挺身而出,千方百计为民排忧解难。要严肃查纠整治信访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对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和漠视群众呼声及群众利益的责任单位,要严肃追责问责。要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大力度、最实作风坚决打好信访维稳百日攻坚战,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营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二

近日,本人参加了一场关于“信访工作条例”的讲座。在听完这场讲座之后,我深刻地认识到信访工作在我们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下面,我将结合讲座内容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一、信访工作条例对信访管理的规范性作用。

信访工作条例从管理制度的建设、信访工作的程序到信访工作的管理与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有效地加强了信访工作的管理和服务质量。例如,条例对信访工作的受理、处理、回访、督办、约谈、公示和评估等环节进行了明确定义,特别是对于信访工作的职业规范、工作作风、廉政建设以及纠正执法不规范、不公正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要求,使得信访工作得到了更加有序和规范的管理。

二、信访工作的制约因素。

信访工作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制约因素。其中,我们必须要解决的几个命题有:信访工作材料质量不高、部分信访人员对待办理过程时间过长不耐烦,甚至激进和激进因信访问题而导致社会影响等。因此,信访工作的管理和服务质量得以提升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三、信访工作的公开透明。

信访工作是一项公益性工作,必须始终保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信访工作的公示、公开和公告的力度,并且建立切实可行的民主意见建议和提案的受理机制。引导受理部门认真处理好信访工作,对于发挥信访工作的作用及防止因不公开透明导致的恶劣影响不可谓不重要。

四、信访管理的信息化发展。

信息化的发展给信访管理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切实提高了信访效率,但信息化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如信息保密、数据同步不及时等问题。因此,我们对信息化建设保持清醒的认识,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信息管理,为解决信访困境提供了极大的帮助。

五、强化信访工作的宣传力度。

信访工作对于我们社会治理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充分宣传并普及这一理念,通过各种渠道公开透明信访工作的政策实施方案,加强社会主流民意引导,强化宣传教育,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方向、措施和要求,以便形成有效的宣传力量助燃社会民心,发挥信访工作的作用,增强维权维稳的力量。

综上所述,本次讲座为我们提供了深入了解信访工作的机会,从规范信访管理到保证信访公开、透明、高效,再到赋予信访工作信息化发展及强化信访工作的宣传力度。所有这些都呼吁我们加强信访工作的整体建设,提高信访工作的效能,为国家治理提供更坚实的基础。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三

今天上午,我县组织300多名干部进行了《信访工作条例》的培训学习,深刻感受到了依法治国的贯彻落实。当前,群众的上访问题比较多,比较难以解决,困扰着许多部门,影响着各级干部的许多精力。我们说,群众上访没有什么可怕的:有道理的解决,没道理的解释,无理取闹的、违法的处理。信访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增强各级干部的法制意识,就是武装各级干部,用法制管理社会、管理人民群众。法制,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管理人民,另一方面管理干部。信访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就是消除群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混乱状态。从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秉公办事中,使群众的上访、闹访等事件逐步减少,则我们的社会就进入正常的法制轨道啦!

群众上访,说明我们管理、治理社会的工作有问题,是正常的;他们上访,就是要把我们没有处理好的问题纠正过来,是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因此,我们切不能因为那个地方发生了上访上访的事件,而不是根据上访的内容去处理基础的干部。过去,许多基层干部害怕发生上访事件,一方面派人在北京截访,另一方面雇人看守老上访户,结果形成很坏的影响,造成基层“乱捂盖”上访群众,一到关键时期,就派人跟踪,乱花了许多钱,浪费了许多人力、物力和精力,把正常的群众上访演绎到了其他方面去了,而且“惯坏”了上访群众,这不是应该的。

群众来上访,我们接访,就要向群众说清楚:这个问题应当不应当解决,应当怎样解决,把有关的内容向群众交待清楚,决不能使群众因为一个问题而形成多次上访,还要给群众拿上字据。而那些不能、不应当解决的,或者应当走法律程序的,应当向群众解释清楚。而那些闹访的,要坚决处理,决不能给“留下”可乘之机;我们不把握原则,不进行必要的斗争,谁“耍赖”就可以得到不应有的好处,那怕是一点儿也不行,为了大家的利益不能开坏的口子。

我们的政策内、外都有人,大部分人得到利益,一部分人没有利益,那么政策就要研究好得到的人如何补偿没有利益的人;补偿合理,则政策正确,反之则错误。过去的“三拍”干部,觉得自己很有才能似得:没有公开招标的工程,开发商的利益“太”丰厚了,都无法与施工方签订合同了,结果闹出上访事件的;人口密集,设计的道路不能容纳的;水、电、路;通讯、医疗、教育的;当前、今后和将来的,都要科学、合理的,绝对不能“三拍”的。如果今后继续因为“三拍”而引发了群众上访,则《信访条例》规定了问责机制,所以我们的干部把握好自己的原则和职责。双向责任书,具有沉甸甸的分量的。

想腐不能腐,不作为、渎职也不行,人民的公仆只有为人民服务啦!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四

近日,我参加了学校举办的《信访工作条例》讲座,对于这场讲座,我深感受益匪浅。下面,我将分享自己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示和帮助。

第一段:引言。

每一个民族、每一个国家都有其自己的信访制度,这也是保障人民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在中国,信访工作发展也越来越重要,而《信访工作条例》就是我国信访工作的基础,是国家信访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因此,本人非常珍视这次讲座的机会,通过听取专家的讲解和学习条例,不仅仅了解了信访制度的重要性,也加深了自己的法律意识。

在讲座中,我们了解了信访工作条例的基本内容。它以保障人民利益为宗旨,旨在为人民提供一个依法解决信访问题的渠道。同时,在这个条例中,明确了信访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为了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条例还规定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信访内容限制等,使得信访工作能够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信访工作条例在我国的重要性自不必说。一方面,它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保障了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它也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它要求信访工作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开展,保证公平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信访工作是一个高风险、高压力、高公信力的职业,应用中更是如此。不过,在这个讲座中,我们也学到了一些实际应用的方法和策略。例如,处理信访问题的技巧、信访工作的流程和要求、信访处理中的协商等。这些都在实际工作中非常有用,能够使我们更加高效地处理问题,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第五段:结语。

总之,《信访工作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法制建设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学习了条例之后,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我也更加清楚了自己在维护公共利益、推进社会进步中的角色和责任。这次讲座是我法律素养培养的重要一步,也是我在公民意识上的提高。希望更多的人能够重视信访工作条例,加强信访工作的法治化和规范化,共同推动社会进步,促进和谐稳定。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五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第三条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七条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八条党中央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

(三)领导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工作队伍,为信访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九条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统筹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构建,支持和督促下级党组织做好信访工作。

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形势,部署任务,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条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各方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十一条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分析全国信访形势,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

(二)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研究信访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重大问题和事项;

(四)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协调指导解决具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

(五)领导组织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督导考核等工作;

(六)指导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

(七)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信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二条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工作会议。研究涉及信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应当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及时将本领域重大敏感信访问题提请联席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指导下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一般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信访信息分析研判、重大信访问题协调处理、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提升联席会议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者明确党政联席会定期研究本地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

第十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参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职责,明确相应的职责。

第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信访问题,加强对下级机关、单位信访工作的指导。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部门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访督查专员制度,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由本级党委或者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室)副主任〕兼任。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信访工作作为党性教育内容纳入教学培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轻干部和新录用干部到信访工作岗位锻炼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十八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机关、单位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机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第二十八条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第三十条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三十二条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各级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政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

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相关信访人,应当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第五章监督和追责。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反馈,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

第三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条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书面反馈采纳情况。

第四十一条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编制信访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单位;

(二)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督办情况;

(三)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建议以及被采纳情况;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根据巡视巡察工作需要,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有关信访举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信访问题,需要巡视巡察工作关注的重要信访事项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

第四十三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

(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

第四十五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三)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六)打击报复信访人;

(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六

第一段:引言(100字)。

医师信访工作条例是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旨在加强对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和信访工作的管理。作为一名医生,我始终密切关注医师信访工作,通过深入研究条例并亲身参与信访,我深有感触。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理解与适用条例(200字)。

理解和适用医师信访工作条例是医生们应具备的基本素养之一。条例规定了信访的程序和内容,为医生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导。通过学习条例,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医生,必须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伦理要求,以保证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此外,条例还明确了信访的范围和方式,使医生不仅能够主动解决患者的困扰,也能够在信访纠纷发生时及时提出申诉。水平由此提高,医疗服务更加规范。

第三段:加强沟通与协商(300字)。

医师信访工作重视患者与医患关系的沟通与协商,这对解决医疗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在履行医疗职责过程中,我深感与患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合理协商的重要性。通过及时的沟通,我能够更好地理解患者的需求和期望,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误解。在面临纠纷时,与患者积极沟通并寻求合理解决方案,有助于将争议化解于患者满意的程度。同时,医师信访工作条例还要求建立医患和谐的关系,此举对于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和提高医生的专业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段:加强自我约束与提升专业技能(300字)。

通过参与医师信访工作,我意识到医生需要加强自我约束,不但要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规范,还要在临床实践中明确专业技能的界限,尽量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条例要求医生具备良好的医疗行为水平和专业技能,在此基础上提高自己的医疗素质,增强抗风险和防范医疗纠纷的能力。因此,我将继续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技能的培养,切实提高医疗水平,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五段:结语(200字)。

医师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对于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改善医患关系具有积极作用,对于医生而言更是一种约束和督促。通过深入学习和实践,我更加深切地意识到遵守规章制度和规范性道德的重要性,也认识到医患交流与协商的重要性。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强化自我约束,提高专业技能,不断提高医疗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以上翻译供参考,内容未经人工审核)。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七

近年来,公安信访工作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保持良好的信访改进工作,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是关键重要的。2018年9月1日,公安信访工作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出台将为公安机关开展信访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指引和支持,同时也要求公安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在过去的两年里,我参与了多次针对信访工作的培训和学习,深刻领悟到了《公安信访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丰富了自己的知识和实践经验,今天我要分享一下我的心得感悟。

第二段:规范化管理。

公安信访工作条例提出了对信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作为公安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这项管理工作的意义非常重要。针对信访群众意见,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和解决并给予回应,针对信访任务,及时反馈和跟进恢复结果。我在实践工作中深刻感受到,规范化管理对于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工作的优化非常重要,能够加强信访工作的统一性和标准化程度。

第三段:合法权益的维护。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是公安信访工作的首要任务,公安机关应按照行政律师的要求处理信访案件,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帮助和支持,切实让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在实际工作中,我的体会是,公安机关应与行政、司法部门和民政部门等其他工作部门保持紧密联络,协作处理好各类信访问题,共同来保障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段:公开透明和信息公开。

公安信访工作的公开透明和信息公开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公开和透明可以让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有充分的认知和了解。我所在的部门在执行指引时,着重加强市场监管和案件查处的公开,加强以信访咨询形式返回的信件活动的督促和公告。这样做可以让更多的公民了解到我们的工作,也确保了公众对信访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第五段:人性化服务。

公安信访工作中最核心的理念是人性化服务,作为为民服务的部门,公安机关应该始终坚持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处理好每一个信访案件,尽可能给予更多的帮助和支持。在实践中,我们采用了多种方式,增强与信访群众间的联系和沟通,包括电话、电子邮件和微信等多种方式,及时为群众提供帮助,通过细致周到的服务,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精准度和质量。

结尾。

总之,公安信访工作条例为我们开展公安信访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良好的指引。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公安信访工作的形象不断提升,信访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也不断提高。作为公安机关信访部门的一份子,我们应该深刻领悟到《公安信访工作条例》的要求和精神,努力扎实推动公安信访工作的落实和实践,用更高效的工作行为为公众尽职尽责。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八

按照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专题计划,我参加了8月x日进行的第五期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主要学习《广东省信访条例》。《条例》已经20xx年x月x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规范信访秩序,推动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新《信访条例》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养,对今后的日常工作也极具有指导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我省适应信访工作新形势和新任务需要,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步骤,标志着我省信访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行为,依法规范群众的信访行为,依法规范源头预防,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我省加快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为群众敞开信访“大门”

大门关闭或收窄,而是更大范围、更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畅通群众上访、信访的渠道,敞开“大门”,降低门槛,方便信访群众的信访活动与表达合法诉求。

“现在有些群众到有关部门去信访,但迟迟得不到解决,随后群众信访的层级越走越高,造成秩序越来越乱,条例的制定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让群众的信访活动更方便、更有序、更有效。”

信访工作必须畅通渠道。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同时必须维护信访秩序。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作为我们学校来说,我想信访也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其中最大的一块可能要算是面对家长的各种投诉了,如何正确处理好家长的投诉,我们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依法办事。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到,该条例作为全国首部规范信访工作的地方性立法,在诉访分离、强化网络信访、建立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重大公共利益事项听证等方面建立了一系列核心制度,对信访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与明确,让信访活动更方便、更有秩序、更有效果,并要求信访人要依法信访。

总之,新《信访条例》的基调凸显了“规范”,我们的日常工作上也不例外,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就可以避免就信访抓信访,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九

近年来,我国医疗服务领域一直存在一些问题,如医患矛盾、服务质量不佳等。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信访工作,维护医患关系的稳定与和谐,我国出台了医院信访工作条例。在实践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这一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下面,我将从开展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医患沟通的意义、加强信访工作的方法、落实责任的必要性以及信访工作带来的效果等几个方面,系统地总结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开展信访工作的重要性是不可忽视的。作为一家医院,必须要正视和解决医患之间的矛盾,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医患之间的矛盾不仅会影响医生的诊疗水平和医院的声誉,也会给患者带来不良的就医体验,甚至导致社会不稳定。只有通过信访工作,可以给患者提供一个公正、透明、高效的渠道来解决问题,从而有效地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

其次,加强医患沟通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在开展医院信访工作的过程中,加强医患沟通成为了一项关键任务。通过建立医患沟通平台,医院可以及时了解患者的诉求和意见,并妥善处理。同时,通过与患者的深入沟通,医生可以更好地理解患者的情况和需求,提供更合适的医疗服务。只有加强医患沟通,才能化解矛盾,建立医患信任,实现共赢。

第三,加强信访工作的方法是需要不断完善的。医院信访工作的核心在于解决患者的信访问题,只有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才能达到目的。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的信访管理体系,明确信访工作流程,确保信访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同时,要加强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信访工作人员能够妥善处理患者的信访问题。

第四,落实责任是信访工作的必要条件。医院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了各级医院应当设立信访工作负责人,并明确了其职责与权力。这也说明了信访工作的责任与义务不仅仅是医院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更是医院管理层的责任。只有医院管理层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并落实到位,才能确保信访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解决患者的信访问题。

最后,信访工作带来的效果是不容忽视的。通过医院信访工作,可以使患者对医院产生信任感,提高医院的声誉和影响力。同时,可以让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减少医患矛盾的发生。通过信访工作,还可以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院的整体管理水平,为广大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综上所述,医院信访工作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医患沟通、解决医患矛盾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通过开展信访工作,加强沟通,落实责任,才能更好地维护医患关系的稳定与和谐。我相信,随着医院信访工作条例的贯彻实施,我国医疗服务质量定会得到提高,医患关系也将进一步改善。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十

医师信访工作是医疗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旨在保障医患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为了规范和提高医师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相关部门出台了医师信访工作条例。在实际工作中,我深感这一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不少心得体会。

医师信访工作是在医疗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其意义不言而喻。首先,医师信访工作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其次,医师信访工作可以为医疗机构提供一个改进医疗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的机会。再次,医师信访工作的规范与高效,有助于提升医疗机构的形象和信誉,吸引更多患者及时就医。因此,加强医师信访工作,对于医疗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医师信访工作条例对于规范和指导医师信访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首先,条例对医师信访工作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流程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整个工作得以有序进行。其次,条例对信访者的权益保护和举报奖励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增加患者的信任度和积极性。再次,条例明确了医师信访工作的监督与评估机制,保证工作的透明、公正和有效性。通过这些规定和指导,条例为医师信访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医师信访工作条例的出台,为医师信访工作的改进提供了契机。首先,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制度和流程,这将推动医疗机构完善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其次,条例鼓励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沟通和交流,提高医患沟通的质量和效果。再次,条例规定了医师信访工作的奖惩措施,对于认真履行职责的医师进行表彰和激励,对于故意违规的医师进行处罚和纠正。这些改进措施将有力地推动医师信访工作的进步和提高。

医师信访工作条例的出台,使我深刻认识到医师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作为一名医生,我们首先要重视医患沟通,认真倾听患者的意见和诉求,及时解决患者的问题。其次,我们要保持良好的医德医风,提高医疗质量和技术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另外,我们要时刻保持谦逊和谨慎,避免因为轻视信访工作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通过对医师信访工作条例的学习和思考,我们应加强自我约束,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

医师信访工作条例的出台,对医疗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医师信访工作的规范和高效,医患关系逐渐改善,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和满意度逐步提高。医疗机构的形象和信誉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吸引了更多患者及时就医。同时,医师信访工作的改进和提高,也增强了医务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综上所述,医师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对于医患关系的改善和医疗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篇文章以医师信访工作条例为主题,通过分析医师信访工作的意义、条例的指导作用,以及条例对医师信访工作的改进和实际效果等方面,阐述了对医师信访工作条例的心得体会。通过对医师信访工作条例的认识与思考,可以使医务人员更加深入地理解医师信访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投身其中,为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一

做好信访工作是企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信访工作是群众进行民主监督、积极参政议政、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途径,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晴雨表”、“调节器”、“减压阀”。《省信访条例》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2018年以来,我公司利用各种方式学习、宣传、贯彻《信访条例》,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组织学习、宣传,使《信访条例》人人了解。修订《信访条例》是适应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的新形势,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重大举措。为了深刻认识新《信访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我公司认真开展了《信访条例》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并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方案,集中学习,集中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好宣传教育活动。

信访办开展了《信访条例》宣传深入车间、队组,利用多种形式向广职工众宣讲、宣传条例;建立了信访条例宣传栏,在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派发宣传单、散发宣传册、并在显要位置悬挂横幅等方式广泛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通过形式多样、点面结合的宣传,形成立体宣传声势,使广大职工全面、正确了解《条例》的基本内容和规范要求,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充分发挥内刊、网络等新闻媒介的宣传优势,做好专题宣传工作。以教育干部依法做好信访工作,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进一步加大《信访条例》学习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自条例公布之后,公司信访工作人员都对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进行了学习,新修订的条例包含着许多新的理念、新的思路,从制度到程序很多都发生了变化,我单位信访工作人员通过学习《信访条例》,进一步提高对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对新时期信访工作特点的认识,提高信访业务水平,努力探索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新方法,增强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要求他们从登记、受理到各种信访案件的调查和处理、时限的要求、告知的制度等环节做起,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更好地保障上访人的权利,建立信访工作新秩序。

责任是条例执行好坏的重要因素,《信访条例》规定各级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考核体系;在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督办等环节中,强化了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基层往往没有独立的信访部门,基层的信访干部普遍都是兼职,加强职能配备培养专业人才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存在信访工作制度不完善,公司结合《信访条例》的宣传,将进一步抓好配套措施的制定,包括规范办信、接访程序,建立健全信访事项受理和承办制度,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制度,信访事项转送和交办制度,信访情况分析报告制度、重要信访情况报告制度和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制度等,从而形成具体可操作的措施,建立规范化的信访业务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同时,公司要求信访工作者认真学习领会新条例关于开展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信访条例》赋予信访工作机构的职权,对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督办、结案、回复等程序加以规范,加快建立以督查督办为主的信访工作机制,切实改变信访部门长期以来协调不到位、督办效果不理想的被动局面,确保信访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加强信访协调工作,发挥合力。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新《信访条例》要从建章立制入手,强化基层内部建设,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程序,逐步建立起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信访问题涉及面很广,引发群体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涉及各个方面和各个职能部门,应当协调各职能部门、行政基层设置信访联络员并给与适当补助,及时互通信息,协调配合,共同维护信访秩序,促进信访问题解决。进一步加强信访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协调作用,整合各相关部门力量,共同协商,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类信访问题,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二

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推进,医院的信访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了更好地规范医院信访工作,提高满意度,保护医院的声誉,我们医院制定了一系列信访工作条例。通过参与这一条例的实施,我深感医院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挑战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体验和领悟。

首先,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增强了医院内外部的沟通交流。医院作为医疗机构,肩负着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责任。然而,难免有一些患者对医疗结果或服务的不满意,需要通过信访渠道来表达意见和解决问题。条例的实施使得医院能够精确掌握患者的意见和诉求,及时调整服务和改善工作。同时,医院也通过设立信访办公室和信访咨询电话等渠道,提供及时的在线交流,使患者感受到医院对意见和建议的关注,增强了医患间的信任和沟通。

其次,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促进了医患关系的和谐。医院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医院在信访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但同时也规定了患者在信访过程中的义务和限制。通过即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建议,医院有效提高了患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促进了医患关系的积极互动。同时,在条例的指导下,医院也加强了与患者的沟通和解释工作,及时消除误解和隔阂,进一步增强了彼此之间的理解和信任。

第三,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有助于医院的有效管理。医院信访工作的条例,明确规定了信访办公室的设置、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流程和制度。通过这些规定,医院能够更好地调配人力和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条例的实施也帮助医院建立了一份数据库,记录和分析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为未来的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四,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对医院的声誉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一些患者可能会因个人情绪或误解而提出不实的诉求或投诉,如果医院没有良好的信访工作机制,这些投诉可能会被扩大和利用,给医院的声誉带来不良影响。条例的实施使得医院能够及时处理和澄清不实的投诉,保护医院的合法权益和形象,同时也增加了患者对医院的信任和满意度。

最后,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要求医院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医院信访工作的实施需要专业的技能和沟通能力,而这些能力需要通过培训和教育来提高。医院要通过开展专门的培训班、充实的学习资源和实践经验的交流,提高员工的信访工作水平和能力,从而更好地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总之,医院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对于医院的发展和患者的满意度有着重要的影响。通过这一条例的实施,医院加强了与患者的沟通和交流,促进了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提升了医院的管理能力和声誉保护机制。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不仅规范了医院的信访工作,也为医院提供了一个更加稳定和和谐的环境,提高了医患双方的满意度,推动了医疗改革的顺利进行。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三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下面是众鑫文档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希望大家喜欢。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信访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制定出台的背景?

答: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信访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主动适应形势的变化和任务的需要,全面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全面提升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水平,更好担负起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职责使命。党中央着眼健全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制度,对制定《条例》作出部署安排。按照党中央要求,国家信访局党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网上信访、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等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全面吸收融合2005年发布实施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内容,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信访工作条例(送审稿)》报请党中央审议。2022年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条例》。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条例》。

问:《条例》的出台有何重大意义?

答: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总结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访工作,是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第一,《条例》是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领导的重要制度安排。制定出台《条例》,坚持党中央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对于提高党领导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必将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信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第二,《条例》是坚持人民至上、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举措。制定出台《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群众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通道,对于推动信访工作充分发挥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作用,当好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具有重要意义,必将进一步增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厚植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第三,《条例》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制定出台《条例》,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纵深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对于提高信访工作能力和水平,及时反映群众呼声,着力化解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必将推动信访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加适应形势和任务需要,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问:《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围绕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职责任务、处理程序、监督体系等进行顶层设计,共6章50条,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规定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了《条例》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对信访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及工作要求等作出规定。二是规定信访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确立了党领导下的信访工作体制和格局,明确党委、政府、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部门以及各方力量在信访工作中的定位和职责,同时明确了信访工作保障措施。三是规定信访事项处理程序。明确各类信访事项提出、受理、办理的形式、渠道、程序和方式,体现了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处理信访事项不同的程序要求。四是规定信访工作监督体系。健全信访工作监督机制,对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问:《条例》明确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向上述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应当符合《条例》规定要求。

问:《条例》对信访工作定位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明确新时代信访工作“三个重要”的定位,即: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三个重要”的定位遵循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集中体现了信访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体现了信访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和承担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明确了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发展方向和着力点。

问:《条例》对信访工作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第二章“信访工作体制”,明确健全党领导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在党委统一领导方面,明确党中央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定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统筹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构建,支持和督促下级党组织做好信访工作。在政府组织落实方面,规定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部署要求,履行组织各方力量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等职责。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方面,规定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全国信访工作,同时进一步规范地方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设置和运行。在信访部门推动方面,规定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承担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等工作职责,同时规定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在各方齐抓共管方面,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拓宽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条例》还从信访部门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支持等方面明确信访工作保障措施。

问:《条例》对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有哪些要求?

答:《条例》规定信访人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对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明确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规定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同时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等情形,作出了相关规定。二是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走访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走访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三是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等行为。

问:《条例》中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信访事项性质的不同,《条例》区分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申诉求决类事项,分别明确了受理办理程序,保证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针对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规定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同时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针对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和负责同志通报、报送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针对申诉求决类事项,进一步细分为六种情形进行处理:一是涉法涉诉事项办理程序,适用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二是仲裁程序,适用于仲裁部门;三是办理党员申诉等事项的党内程序,适用于党的机关;四是办理行政复议等事项的行政程序;五是依法履行查处违法行为职责,适用于行政机关;六是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事项,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适用于所有机关、单位。对属于第六种情形的事项,信访人可以申请复查复核。

问:《条例》构建了怎样的信访工作监督体系?对违反规定的情形如何进行责任追究?

答:有效的监督是确保责任落实的必要条件。《条例》构建了包括监督责任、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在内的监督体系。一是强化信访工作督查,规定党委和政府组织专项督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信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二是强化信访工作考核,规定党委和政府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注重考核结果运用。三是强化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三项建议”的职责,建立信访情况报告制度,做好与巡视巡查工作、干部监督工作的衔接等。

同时,《条例》对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对机关、单位,规定引发问题责任、登记转送交办责任、受理问题责任、处理问题责任以及其他责任,对违反责任的机关、单位及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信访人,规定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如何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答:党中央对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国家信访局将从以下方面督促指导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一是加强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解读,全面准确把握《条例》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二是健全体制机制。认真落实《条例》规定,完善配套措施,推动形成健全完备、运行有效的信访工作制度体系。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条例》实施和国务院《信访条例》按法定程序废止前的相关工作衔接,确保顺畅平稳过渡。三是做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适时开展专题调研和督导,深入了解《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强化问题导向,推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把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部门将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职责使命,坚持人民至上,主动担当作为,以贯彻实施《条例》为统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信访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十四

国企信访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职责,针对投诉、建议等各类信访实践,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便于确保信访权利的顺畅行使。2020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国企信访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国企信访工作的操作规范,更好地维护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我深刻认识到遵照条例的信访工作,有助于建立完善的信访制度,实现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治理。

第二段:加强信访制度建设。

信访制度是国企信访工作的基石,越加完善的信访制度,将有益于为职工和企业的正当权益守护。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加强信访制度建设,从而避免一些矛盾的产生。例如,根据条例规定,应由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同时,要落实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关于信访矛盾预防的制度建设。

第三段:落实责任担当。

实现规范化的信访工作,实质上需求领导沉下心来负责。在信访工作中,领导需要履行政治责任,发挥好对基层工作的指导。针对突发状况和复杂问题,领导能够协调操作,主持解决积极性很高。同时,还要对不遵守信访条例的干部个人和组织负责,绝不姑息。这样才有益于切实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利益。

第四段:进行政策研讨和示范评估。

抓好实施国企信访工作条例这项重大政治任务,需要有法律、技术、管理等各方面的政策支撑。这就要求我们重视以调研为基础的高质量政策研讨,来符合民意和把制度落地实现。同时,还需通过实地督查和评估检查,验证推行国企信访工作条例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的不足。

第五段:总结。

实践证明,落实国企信访工作条例,也是一个不断改进,不断完善的过程。我们需要始终坚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全面落实有关制度,加强责任担当,加强政策保障,向好的方向不断调整。我们相信,只要坚持规范化、科学化、公正化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扎实推进国企信访工作条例工作,便能够真正实现国有企业和职工的互利共赢,让社会各界具有更高的获得感和归属感。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五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提升全县信访工作水平,增强信访工作实效,都昌县信访领导小组举办了一期全县信访干部培训班,现将本次参加培训班的心得体会汇报如下:

一、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党在治国当中始终高举的法治精神和鲜明态度。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后,更是提出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法治建设。在从事信访活动的过程当中,也应当时刻用法治思维来看待问题,促使信访事件回归正常理性的轨道上,从而依法得以解决。

“所谓法治思维,具体来说就是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而它和办事找领导、遇事找关系、解决问题用暴力、化解矛盾靠金钱的人治思维是相对立的。”把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本依据,这样的应对方式,同样也适用于信访工作。无论是上访人还是接访人,在遇到棘手问题时,应首先抱有法治思维,争取将问题纳入法制程序,用大家公认的标准和公理来评判是非,从而实现稳定。而个别群众在信访活动中,一遇到问题和麻烦,首先想到的就是“独辟蹊径”、不按常理来办事,动辄找关系、托人情,甚至是封门堵路、吼叫谩骂,破坏政府部门的正常办公秩序,期望通过这种方式来唤起人们的注意,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最终目的,这种方式显然是不理智和不切合实际的。与此同时,在接访过程中,脱离了法制轨道的“维稳”,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事而异,不符合法治的思维,而抱着这种思路解决信访事项,或许能使个别问题得到暂时的平息,但也会对规范信访秩序、畅通信访渠道带来负面的影响。

二、必须畅通信访渠道。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文明办理信访事项。要从体制、机制、职能上去研究问题。办理人民来信要及时、有效,确保民意、民情、民智顺畅上达领导机关。接待群众来访要充分体现人性化,要继续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使接访工作达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返回"。其次要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用平常心善待信访群众。改变以"三访"的发生率为重点管理的主要依据的评判办法,形成既有利于正常有序信访,又有利于保护基层干部积极性的良性工作机制。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要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与社会各阶层的沟通联系。积极探索依托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人员、机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参与接访、化解纠纷活动的机制,努力使接待工作做到贴近生活、方便群众。第四要实现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鼓励和引导信访人以来信、来函、来电、发电子邮件等方式为主反映问题,减少人员往返,降低信访成本。同时,方便信访人查询有关信访事项。

三、必须创新工作机制。

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办信、接访、督查《工作规则》。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办法。必须坚持具有浙江特色、富有时代特征的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机制,才能整体联动,工作规范,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维护好社会稳定。首先要深化"枫桥经验",健全灵敏有效的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健全多层次的情报信息网络,做到信访问题早排查、早发现。推广嘉兴等地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机制,构筑基层化解矛盾的平台,充分信任和依靠基层干部把农村信访主要问题化解在县以下基层。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领导下访、重点地区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总结省领导下访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长期坚持,持之以恒。要在思想认识上再深化,方式方法上再深化,工作作风上再深化,更加注重工作实效,采取走访、约访、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活动。第三要建立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实行信访办理、复查、复核三级法定终结,体现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协调一致。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引入听证、公示等制度。第四要积极探索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工作机制。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参与领导下访活动,同时,定期、轮流到信访工作机构参与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为来访人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此外要继续完善与《信访条例》相适应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四、必须强化工作责任。

强化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统一领导就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就是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其次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强调信访问题以事发地处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强调"主管"责任,由谁主管的信访事项,就由谁负责处理到底。第三要采取多种形式落实信访责任。要建立重大信访事项包案制,凡是越级来省去京集体上访的重大信访问题,省信访局统一交办,由市县党政"一把手"包案处理,限期上报处理意见;要建立信访办结落实制度,完善以抓好受理、交办、协调、督办、反馈等环节为重点的办结落实制度;要健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完善信访督查专员制度。重点突出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和通报等职能,及时了解处理情况,把好结案的质量关。第四要向张云泉同志学习。带着感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热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真情去做信访工作。"多为领导分忧,多为百姓解难,多为基层干部说句公道话"。对信访工作有一份热心,对弱势群体有一颗爱心,处理信访问题要用心。

五、必须维护信访秩序。

一。首先对上访群众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和法制教育。向信访群众广泛宣传信访过程中的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六种禁止性行为,明确告知扰乱信访秩序的法律责任。教育和引导上访群众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访。其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访事项的紧急报告制度。对可能或已经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各地、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详细制订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报告制度。第三要由公安、信访部门共同研究建立处置无理上访行为协调联动机制,依法追究违法信访人员的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聚集滋事、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非正常上访行为。真正做到"有理上访热情接待,无理上访及时劝解,违法上访依法处置",敞开大门,善待信访群众,维护秩序,共建和谐社会。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十六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信访渠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七

国企信访工作是一项关乎国家企业形象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近年来,我国对国企信访工作的关注程度和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国企信访工作条例也不断完善。作为一名参与国企信访工作的工作人员,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总结,我深刻认识到了国企信访工作条例的重要性,从而深入理解并开展各项工作,现在就与大家分享我的体会。

二、加强宣传,保障知情权。

国企信访工作条例强调了加强宣传的重要性,宣传通报国企信访工作的规范和进展情况,有利于保障产权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社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必须合理利用各种渠道和平台,及时传递政策法规和处理结果等信息,创造对外开放的环境和舆论氛围。同时,加强宣传还能充分保障信访群众的知情权,增强信任感和归属感,进一步促进信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规范工作流程是保障国企信访工作有序开展的前提。国企信访工作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国企信访工作制度,在接待、登记、处理、回访等各个环节,明确权责与程序,并规范操作步骤。这一点对于国企信访工作的规范、快速、高效和公正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实践中,建立规范流程能够帮助我们减少瑕疵和出错的概率,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保护来信来访人的合法权益,赢得公信力和社会信任,逐步提高信访工作的专业水平和处理效率。

四、注重权利保护,促进和谐稳定。

国企信访工作条例强调对权利的保护。公司应当在信访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对权利的保护,通过妥善处理相关信访事项,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是对成员信任的回报,更是对企业形象的保护。同时,注重权利保护也能促进和谐稳定的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群众诉求越来越多,若能及时妥善解决信访问题,就能全面促进和谐稳定,为民众创造一个更加有利于生活的和谐环境。

五、开展多元化工作,确保处理效率。

国企信访工作条例还强调了要开展多元化工作,与来信来访人群保持良好的沟通,并切实解决问题。在这一点上,公司需要加强工作投入,丰富信访形式,采取多样化手段,不断优化巡查、检讨、问责、扶持和宣传等工作内容,提高处理效率。如此一来,才能达到提供优质服务的目的,赢得民众的信任,提升企业形象。

六、结语。

国企信访工作条例作为基础性条例,对于维护国企的良好形象和促进和谐社会的稳定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每一个企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改善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和规章,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为民众提供更高效的信访服务,进一步树立中国企业的良好形象,为国家建设和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十八

城管信访工作是一个重要的社会治理问题,关乎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为了加强城管信访工作,我市制定了《城管信访工作条例》,通过这个条例,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城管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困难之处。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遇到了许多问题,但同时也有很多收获和进步。接下来,我将围绕这个主题,谈谈我在城管信访工作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城管信访工作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城管信访工作是城市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通过这项工作,我们能及时了解到市民的意见和诉求,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提高市民的满意度。同时,城管信访工作也是一项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途径,通过这个工作,我们能加强组织力,提高执行力,为市民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

其次,城管信访工作的难点与挑战也是存在的。城市管理涉及的范围广泛,工作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矛盾,处理起来非常复杂。有时候,市民的诉求矛盾凸显,甚至涉及到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处理能力。此外,一些市民对城管工作存在误解和不理解,他们对我们的期望较高,要求我们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因此,我们在城管信访工作中需要始终保持冷静和理智,合理分析问题,明确目标,采取正确的措施。

然后,城管信访工作也有很多值得肯定和积极的一面。通过这个工作,我们能加深与市民的交流和沟通,了解市民的诉求,为他们提供方便和帮助。在处理信访案件中,我们不再只是简单地解决问题,更要注重耐心倾听市民的心声,为他们提供精神上的慰藉和支持。在特殊时期,我们能及时处理疫情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些都是城管信访工作的可贵之处,也是我们工作的动力和动力。

最后,城管信访工作的提高和改进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通过实际工作的总结和反思,我们可以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学习,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和学术水平。其次,我们需要加强沟通协调能力,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形成合力。最后,我们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总之,城管信访工作是一项重大的社会治理工作,对我们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通过深入理解和贯彻《城管信访工作条例》,我们能够更好地开展城管信访工作,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城管信访工作仍然面临很多的困难和挑战,只有不断改进和提高工作方法,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市民创造一个更加美好和宜居的城市。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九

条例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基本要求,对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从我做起,走街串巷向群众广泛宣传,在信访过程中,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明确告知权利和法律责任,引导群众合法、理性、逐级上访。对待来访群众做到热情接待,善待上访群众,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一些棘手的信访事项,一时得不到解决,信访户变成了老访户,容易造成不良影响,我们不仅要规范办理流程,更要注重时效,在办理的过程中,及时跟踪进度,反馈结果,努力做到让群众满意。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努力做到多学、多做、多思,在实际工作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国梦的实现,献出一份满意答卷。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二十

近年来,信访工作在我国社会稳定和政府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了提高信访工作效率、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我国制定了《信访工作条例》。在学习和遵守该条例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信访工作的重要性与艰巨性,也深切感受到了条例对信访工作的指引和规范作用。以下将从加强制度建设、设立科学评估机制、深化信访管理改革、提高信访人员素质和加强法治宣传等方面,结合个人体会,进行深入探讨。

加强信访制度建设是条例所倡导的首要任务。在执行信访工作条例的过程中,我发现,信访制度建设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权益保护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通过制度化的程序和规范化的操作,信访工作可以更加高效、公正、透明地进行。同时,制度的建立也使得信访部门及相关人员能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规范和要求,提高工作质量和能力。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始终贯彻“五重一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和规则,确保了工作的有序进行。

设立科学评估机制是信访工作条例中的又一亮点。不可否认,信访工作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给部门带来了巨大压力。因此,只有建立起科学的评估机制,及时了解信访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才能更好地推动工作的发展。通过定期的汇报和会议,以及充分听取民意,我们能够及时掌握工作的进展和问题,对工作方案进行切实的检查和调整,确保信访工作能够顺利推进。在实际应用中,我明确了科学评估在推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和意义,也加强了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实现了信访工作的更好发展。

深化信访管理改革是实现优质信访服务的必然选择。条例将优质信访服务作为信访工作的核心内容,要求信访部门以权益保护为导向,以提高人民满意度为目标,加大改革力度,提供更好的服务。在学习和遵守条例的过程中,我深感改革是信访工作不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通过制度上的改革,我们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能力。同时,也通过加强信访管理队伍建设,推进人才培养和选拔,提高信访管理水平。这些改革举措有效地增强了信访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和好评。

提高信访人员素质是条例中强调的重要环节之一。在信访工作中,人员素质可以决定工作的成败。因此,条例要求信访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技能和道德素养,做到公正、透明和责任心强。在我国信访部门,相关培训和考核已成为常态化工作,通过定期的培训和考核,我们的信访人员不断提高了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增强了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也加强了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的宣传,通过身教和言教的方式,引导信访人员坚守职业道德底线,提升整体素质和形象。

加强法治宣传是条例倡导的重要任务之一。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法治建设,信访工作也不能例外。条例要求信访部门要加强法治教育,提高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为此,我们结合实际情况,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活动,包括开展讲座、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等等。通过这些活动,我们加强了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解释解读,使信访人员和信访申诉者都能够更好地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的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综上所述,《信访工作条例》是信访工作的指导方针,对信访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政策和具体的措施。在学习和执行该条例的过程中,我深切感受到了条例对信访工作的推动和规范作用,形成了加强制度建设、设立科学评估机制、深化信访管理改革、提高信访人员素质和加强法治宣传等方面的心得体会。只有以条例为依据,加强各项工作的规范和创新,才能更好地推动信访工作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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