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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协议书个人(大全11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2-14 06:40:16 页码:7
青苗补偿协议书个人(大全11篇)
2023-12-14 06:40:16    小编:QJ墨客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青苗补偿协议书个人篇一

甲方:

乙方:

因乙方项目开发租用位于二级电站50亩山林及水库库尾约100亩土地(土地租用协议另已订),而土地地面现有村民青苗,现乙方代表村民要求甲方对该土地土面青苗进行补偿处理,为明确双方权益,双方达成以下具体事项:

第一条:青苗补偿范围:东至河,南至蒋卫全房屋西3米,西至原杨眼坞老路,北至村国外松林,陈平承包山及老石坎水库库尾。

第三条:青苗补偿款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甲方再支付给每户村民。

第四条:协议签字生效后,该土地上附着的一切青苗均归乙方所有,甲方和村民不得对其进行处置,如有矛盾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五条甲方有权对乙方与村民之间关于青苗补偿的有关事项提供一切便利。

以上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果。

甲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青苗补偿协议书个人篇二

因甲方发展需征用乙方土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征用方应对所征用土地上的青苗予以补偿。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相关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次青苗补偿的范围:东沿xx;南至新水渠;西至甲方公司围墙;北至xx。(见甲方新增用地红线图)。

二、此次补偿的青苗品种及数量经甲乙双方现场验收后确定,甲方按与乙方协商确定的.单价,支付乙方青苗补偿费xx元。(详情见附表)。

三、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所有青苗补偿费。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费用后,应负责做好甲方征用土地的协调工作,确保土地征用的落实。

四、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xx。

乙方(盖章):xx。

甲方(签字):xx。

乙方(签字):xx。

签约时间:20xx年xx月xx日。

青苗补偿协议书个人篇三

乙方:农业面源治理有限公司。

因乙方项目开发租用位于二级电站50亩山林及水库库尾约100亩土地(土地租用协议另已订),而土地地面现有村民青苗,现乙方代表村民要求甲方对该土地土面青苗进行补偿处理,为明确双方权益,双方达成以下具体事项:

第一条:青苗补偿范围:东至河,南至蒋卫全房屋西3米,西至原杨眼坞老路,北至村国外松林,陈平承包山及老石坎水库库尾。

第三条:青苗补偿款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甲方再支付给每户村民。

第四条:协议签字生效后,该土地上附着的一切青苗均归乙方所有,甲方和村民不得对其进行处置,如有矛盾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五条甲方有权对乙方与村民之间关于青苗补偿的有关事项提供一切便利。

以上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果。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农业面源治理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青苗补偿协议书个人篇四

甲方:

乙方:

鉴于:

甲方临时占用乙方的土地进行管道安装,经双方和谈特定如下协议:

一、甲方占用乙方土地属于临时用地,当管道安装回填后将土地交还给乙方。

二、共占地宽5米×长15米=75平方米。

三、经双方协商每平方米青苗费赔偿20.00元,共计1500.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四、乙方领到青苗费赔偿款后自行拆除地面附属物。

五、协议签定之日起30天后甲方把土地交给乙方。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约付款,每迟延付款一日,应当按未付款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确保甲方按时开工建设,因乙方原因甲方迟延开工的,乙方每迟延一日,应当按补偿款总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的全部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青苗补偿协议书个人篇五

甲方:

乙方:

根据《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

商一致,并经乙方村委会证明。现就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青苗进行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村委会证明乙方有权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且有权领取属于乙方所有权或管辖范围内的青苗补偿款。

三、甲乙双方共同对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补偿的内容和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公示。如果公示之后无人对乙方的权利人身份、补偿的数量、补偿的金额、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的权利、乙方领取补偿款的权利等事项提出异议。则甲方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补偿金,自协议签订日起,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款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甲方施工。甲方不再支付任何款项给乙方。

四、协议实施后,地上所有物尽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进行处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已补偿的青苗等物及区域内的土地再次进行种植和利用。

五、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其作为补偿权利人的`证明资料。包括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农村土地承包协议书等。

六、村委会作为本协议的见证方,对乙方的合法村民身份,被补偿青苗所有人的身份及补偿标准、数量、补偿金额发放等相关事宜,给予见证、监督、证明。

七、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本协议自甲乙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

青苗补偿协议书个人篇六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系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7月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总体布置,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九条。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第十条。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四)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青苗补偿协议书个人篇七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上述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综上所述,现在中国的人口因为过去的相关政策和传统观念的影响使得家庭中多个子女的现象非常多,所以有必要为了让社会负担减轻而要求家庭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对这样配合政策的家庭给予一定的补贴以及相关的优待权利来作为鼓励。

独生子女是指哪些对象?

答: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含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他们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3)与无子女收养人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唯一子女,且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仅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

2.父母生育一个子女且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该父母生育及收养的子女均不属独生子女。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2022:补贴怎么领取?

一、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2022。

1.只要是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每年都可以领到60-120元的补助,一直到小孩14周岁或者成年为止,这称为独生子女保健费。但是各地的标准各有不同,比如贵州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是一次性发放100元-500元的奖励,另外每月再发放5元,发放时间截止到子女满14周岁;北京的发放标准是每月10元,发放至独生子女满18周岁为止。

2.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时,可以领取一次性补贴或者是加发养老金。这里各地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比如河北的是一次性发放不低于3000元的奖励,山东是一次性发放30%的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待遇,海南是每月加发5%的基本养老金,重庆是对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加发3%的基本养老金,除此之外、四川、贵州、江苏等地,也都是加发基本养老金的待遇。

3.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时,每人享有至少1000元的一次性嘉奖。

4.针对农村的独生子女补贴方案,即村落独生儿女户的养老保险补助。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在购买新农保时,给予必定补助,有的地方还是全免的。

5.与此同时,当独生子女父母生病需要子女照顾时,可享有独生子女护理假。截止到目前,已经有数十个省份出了独生子女护理假,并对独生子女做出了一定的倾斜,比如河南、黑龙江、内蒙古的独生子女护理假期可长达20天;广西、海南、湖北、广东、山西等地,独生子女护理假期则有15天;而福建、重庆、四川、宁夏等地的独生子女护理假期则有些短,只有10天的时间。

二、补贴怎么领取。

按照法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但是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如下: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青苗补偿协议书个人篇八

建安三年,曹操征张绣。时,麦子成熟,曹操下令:“大小将校,凡过麦田,但有践踏者,并皆斩首。”曹操乘马正行,忽田中惊起一鸠,战马受惊,窜入麦田,践踏麦子。曹操呼行军主簿,拟议自己践麦之罪。主簿曰:“丞相岂可议罪?”操曰:“吾自制法,吾自犯之,何以负众?”掣剑自刎,众急救住。后曹操割发代首,传示三军。三军粟然。

三国乱战的年代,当时算是一方诸侯的曹操,尚知道粮食的重要性,无论是对民生,还是军队,割发代首,算得上对农业重视的一种秀事。

公元二零零九年,再有四五天就到了收割小麦的时候,可是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乡中召马村的14亩麦田一夜之间成了平地,让那些等待收割小麦的村民欲哭无泪。据村民介绍,村南这块地大概有70多亩,4月13日已经发生过一次这样的事,也是在半夜,长势正旺的麦子被铲了一部分,在当地派出所的协调下,剩下的麦子没有动。4月25日还铲过一次,这次把剩下的麦子全部铲完了,3次累计共有70多亩麦地被铲。“家里7口人一共就2亩多地,这一来,一年的收成全完了。”村民胡维新说。

报道后称,村支部要搞什么开发,记者从村民中了解到,村支部曾经说过要把被铲的这片地方搞开发,每亩地每年补偿1500元,一次性付给30年的补偿,可是大部分村民不同意。“有的村民的地被铲了从村里拿了钱是因为没办法,地铲了不能再种了,虽然补偿一部分钱,可我们以后怎么办?说是要搞土地开发,这个事村民代表都不知道,我们去邢台市国土局问过,没办任何手续。”现任村民代表杜逢河说。

猖狂,无法无天,这是一种如何的黑暗呢?古人尚知农事和粮食的重要,而如今,过了几天吃饱日子的某些人,感觉不得了了。区区的几个村级干部就敢如此的肆意妄为,放眼开来,想想更高的`官员,让人毛骨悚然。2月26日,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截至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为18.2574亿亩,又比上一年度减少29万亩。为保证粮食安全,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18亿亩,是一条不可逾越的政策“红线”。照此趋势,耕地数量越来越接近“红线”。若村村镇镇如此,中国的粮食安全又如何谈起?上世纪六十年代的大饥荒,恐怕已经没有多少人记得了,莫非是有人想让我们在二十一世纪体验一把?搞基建,修道路,机场,搞房地产,处处都在缩减着中国的耕地面积,虽然有着一个占补平衡的幌子,说实话,这统计出来的数据,我还真找不到理由相信。无农不稳,如果粮食安全出现了问题,乱局是绝对不可避免要出现的。至于那些狗p专家所说,从国外进口粮食,估计长脑子的人,是不会信的。号称占世界百分之七耕地的中国,究竟有多少耕地,又有多少没有放荒的耕地,有多少真正长着粮食的耕地,恐怕没有多少人知道?中国的耕地能指望美国来给我们平衡?还是指望地球的土地用月亮来平衡?涸泽而渔,杀鸡取卵,圈地盖房,我们是在饮鸩止渴,或者叫自掘坟墓?授人以柄,让外国用粮食来卡着我们的脖子?许多耕地毁掉是不可能再次复垦,众多的资源不可再生,各种发展经济的名义,为了所谓的政绩,森林在消失,河流湖泊被污染,土地流失,沙漠化,物种消失。原来能作鱼皮衣的赫哲族人,如今已经再也补不到一条可以取下鱼皮的大鱼了;曾经鱼米之乡的江南众多湖泊如今长满了蓝藻同时散发着恶臭。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有钱人可以唱高调,有权人也可以唱高调,所谓的精英可以唱高调,因为他们有出国的能力和门路,可是我们普通的百姓没有离开这土地的能力,我们许多人得指望着一亩三分地的出产来生存。

这样的败类,要将国家的柱石毁去,长此以往,国将不国!如此短视的行为,必然在将来受到大自然百倍乃至千倍的报复和惩罚!

青苗补偿协议书个人篇九

甲方:

乙方:

鉴于:

甲方临时占用乙方的土地进行管道安装,经双方和谈特定如下协议:

一、甲方占用乙方土地属于临时用地,当管道安装回填后将土地交还给乙方。

二、共占地宽5米×长15米=75平方米。

三、经双方协商每平方米青苗费赔偿20.00元,共计1500.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四、乙方领到青苗费赔偿款后自行拆除地面附属物。

五、协议签定之日起30天后甲方把土地交给乙方。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约付款,每迟延付款一日,应当按未付款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确保甲方按时开工建设,因乙方原因甲方迟延开工的,乙方每迟延一日,应当按补偿款总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的全部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青苗补偿协议书个人篇十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结合本市实际,本着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信的民法原则,就施工用地及青苗补偿等有关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主体)

甲方因电网建设需要,经国家电网公司批准为 项目的承建方。

乙方有部分青苗和附作物位于该项目施工场地之内,为该项目的补偿人。

第二条(甲方施工用地及青苗具体情况)

甲方施工用地位于 塔至 塔。

第三条(补偿方式及金额)

用地补偿标准:根据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对永久性用地及施工用地实行货币补偿。参照补偿标准,为一次性终结补偿(补偿内容为塔基占地、施工用地、青苗及地面附作物)补偿款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四条(付款方式)

现金支付

第五条.工程完工后,原线路铁塔周围用地给予恢复。

第六条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后,如对本协议存在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附则)

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后续施工,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线路施工完毕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项目经理: 证明单位: 协调员: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项目名称:xxxxxxxxxx

线路名称:xxxxxxxxxx

杆塔编号:xx/xx/(共xx基塔位)

协议编号:xxx工程青赔xxx号

签订地点:xx市

时间:20xx年xx月

甲方:广东电网公司(地方)供电局

乙方:xxxx村委会

丙方:xxxx(施工单位)

见证方:xxx(当地政府)

根据xxx市规划局对(地方)xxxxxxxx输电线路走廊的规划意见, (地方)xxxxxxxx输电线路经过乙方境内农耕地,在乙方境内共有输电线路xx基塔位。为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确保工程顺利开展,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甲方委托施工单位(丙方)就工程塔基占地的青苗补偿以及日后运行维护等问题与乙方进行磋商,经甲、乙双方确认,达成以下协议:

一、补偿标准

根据《(地方)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江府办[2017]60号)的补偿标准,结合(地方)市实际经济水平,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二、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包括(地方)xxxxxxxx输电线路经过乙方境内的`xx基

塔位(杆塔编号:xx\xx\xx\xx\xx)的地上附属设施及青苗补偿。

三、补偿金额

青苗补偿总额为:人民币xxxxxx元(大写:人民币xxxxxx元整),详细清单见附件:《xxxx青苗补偿明细表》。

四、付款方式

在本协议签订后xx个工作日内,甲方委托丙方,按照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补偿款支付给乙方。

五、甲方的责任

1、甲方必须督促丙方按照第四条的约定,按时支付青苗补偿款给乙方。

2、甲方必须督促丙方文明施工,在施工阶段对补偿范围外的青苗造成损坏的,丙方承诺根据实际损坏数量进行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照第一条约定。

六、乙方的责任

1、乙方收到青苗补偿款后,乙方必须统筹将补偿款支付给土地上的承包人,同时承诺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票据给丙方。

2、乙方收到青苗补偿款后,必须在7天内对补偿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处置,逾期甲方有权处置补偿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并且不另外进行任何方式的补偿。

3、乙方必须支持甲方的现场施工,不能对施工单位(丙方)进行无故刁难,影响施工进度。

4、乙方收到青苗补偿款后,不能在危及铁塔基础安全的范围内耕

种、推土、开挖土方、打桩钻探、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如因上述或其他行为导致架空线路的杆塔及其基础、导地线、接地装置等电力设施受损害的,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

5、在线路沿线防护区内,乙方不得再种植危及线路运行安全的树木或农作物(导线与树木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5米),不能搭建临时或永久建设物;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责成乙方限期砍剪或拆除。如乙方在限期内仍未砍剪或拆除的,甲方有权进行砍剪或拆除,并不再作任何方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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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协议书个人篇十一

下面是关于最新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读参考。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八条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九条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第十条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四)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七条依照本规定对采矿权人处以的罚款、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发布前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及行政性文件的内容,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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