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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案例(通用9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2-16 10:57:02 页码:9
房屋买卖合同案例(通用9篇)
2023-12-16 10:57:02    小编:书香墨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房屋买卖合同案例篇一

这里主要是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二、标的这里应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同时还要写明房屋产权归属(要与第一条衔接);原售房单位是否允许转卖;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权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乱建部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房屋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过程。三、价款[2]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配合与协调问题;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五、违约责任这里主要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定金的`选择适用问题。六、解决争议的方式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七、合同生效条款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八、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终止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在此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十、附件在此说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

编辑本段范本。

房屋买卖合同案例篇二

2001 年12月17日,原告黄山才在被告四川省盐业总公司成都分公司(下简称盐业公司)处购买食用精制非碘盐,而被告将堆放在盐业公司彭州支公司露天坝子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食盐6吨(单价825元/吨)卖给了原告,原告将其中3.45吨食盐作为封口盐加入至569桶山露中,造成该569桶山露中盐水出现大量黑褐色泡沫,盐水中有细小黑色悬浮物,不符合原告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的山露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该569桶山露被上海浦东公司拒收,至今仍在原告处。

另查明,每桶成品山露的重量是50公斤,569桶山露的重量为28.45吨,每吨价格为4 500元,该569桶盐渍山露的价款应为128 025元 (569桶×50公斤×4 500元)。又查明,盐渍山露主要通过外贸公司出口日本,国内无销售市场。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食用精制非碘盐,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而被告出售的食盐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又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盐渍山露因质量不合格被上海浦东公司拒收的损失128 025元以及退还尚未使用的2.55吨食盐的购盐款2 103.7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已支付的`违约金27 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因原告在未到交货期限,也未采取补求措施的情况下,即向上海浦东公司支付违约金,并以此作为损失要求被告承担损失,于法无据,且该损失被告也无法预见,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给付 27 000元的违约金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对被告辩称未给原告的山露造成损坏结果,主张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依据不充分,因盐渍山露系主要出口日本,国内无销售市场,该569桶盐渍山露已全部损坏无残质,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评析]

由于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理应对原告所受到的损失以及预期将获得的利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通过充分运用用证据规则,对原告的损失范围,损失额的大小作出正确的确定。

1、违约责任的确定。在本案中,被告辩称其是按国家计划在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有检验报告书证明该批盐符合gb5461—2000标准,符合合同目的。但勘验笔录反映,该批食盐兑水后,盐中有细小、黑色悬浮物。同时原告方提出的上海浦东公司出具的《02粮浦东公司第05号》中记载,浦东公司拒收原告成品山露的理由是山露盐水浑浊、有黑色漂浮物。且该食盐经成都市卫生执法监督所鉴定,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对盐业公司违约行为之确定中,笔者认为应引入根本性违约这一概念。按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约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推荐阅读: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法案例
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因此,《公约》衡量是否根本违反合同,有三个条件:第一,违反合同结果的严重程度,即是否在实际上剥夺了另一反给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第二,这个严重结果能否预知;第三,不能预知者的标准是处于相同情况中的同样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在大陆法系国家,合同债务人只有存在可归责于他的过错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过错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前者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债务人,法无其它规定,应就其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负其责任。”后者如《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 “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不应归其个人负责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个人方面无恶意,债务人对于其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债务,如有必要,应支付损害赔偿。”

英美法系国家不以当事人有过失作为构成违约的必要条件,而认为一切合同都是“担保”,只要债务人不能达到担保的结果,就是违约。《公约》也没有采取过失责任原则,只要一方违反合同,并给他方造成损失,他就要负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他违反合同有无过失,在所不问。

根据《合同法》第107、108条和第120、121条的规定,只要违约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违约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该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或约定解决。可见,我国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是基本一致。

由此,笔者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食盐,其目的是用于生产食品。而被告盐业公司作为国家指定的食盐专销企业,客观上能够知道、主观上也有能力知道其所出售的食盐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能否使用,但在知悉原告购买盐用于生产的目的后,仍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食盐出售给原告,导致原告购买合格食盐以用于生产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其显然能够预见到原告依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的东西无法得到,已构成了根本性违约。

2、损失范围的确认。根本违约责任或补救方法主要可采取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等三种。关于赔偿损失的范围问题,一般应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就是利润。

关于赔偿限额问题,应考虑两个因素:第一,不得超过根本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根本违约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二,受害方因对方根本违约而严重影响到的订约时的预期利益大小。关于解除合同的问题,解除合同即撤销合同从而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行为,但是解除合同并不影响非违约方要求根本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权利。关于宣告合同无效的问题,根本违约方应对合同无效造成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而且宣告合同无效、赔偿损失并不影响非违约方采取其他补救方法。

在本案中,原告方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范围的确定是裁判的关键,而矛盾主要集中在确定原告方向浦东公司所支付的违约金27000元是否属于损失的范围。对此,笔者认为本案中违约金不应属于原告方之损失。

其理由在于:原告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的山露买卖合同约定交货期限为2001年7月——2002年7月,同时双方还约定若卖方未按期交货,卖方须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为20%.但原告在2002年1月 15日收到向上海浦东公司发送的《(02)川粮浦东司第05号》通知,指出山露不合格时,即向上海浦东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扩大了损失的发生,并且对于该违约金,被告盐业公司也是无法预见。由于原告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故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负责。

3、损失大小的确定。本案中所确定的原告的损失是加入了不合格食盐的569桶盐渍山露的全部价款,根据是569桶盐渍山露中加入了不合格食盐,已被上海浦东公司拒绝收购。而这569桶盐渍山露是否具有残值,是本案确定损失大小的关键。

就一般盐渍产品而言,加入了本案中的不合格食盐(本案中的不合格食盐是食盐的颜色不符合国家食用精制非碘盐的标准,但食用没问题),只会影响盐渍产品的等级,等级降低,只是价格降低,降低价格后可以卖掉以减少部份损失,恰好本案中的产品是盐渍山露,盐渍山露是只能出口日本、美国及欧洲等少数几个国家,在国内无销售地,所以本案中的盐渍山露无法降价处理,法院就此认定569桶山露全部损坏,损失的大小就是569桶山露的价值。

房屋买卖合同案例篇三

出卖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买卖__________________机械先行试验,经双方同意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机械约定先行试验后如合意时,即行成交于合同成立日起一星期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乙方工厂而甲方允诺。

第二条试用期间以________日为限自接到机械的次日起算。

第三条前项试用如不合时,乙方应即将机械退回以做买卖不成立。

前项退回所需运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在试用期间,乙方对买卖机械有自由使用之权,而因此有所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之责。但其损害系因制造欠妥,或因运输中损坏的不在此限。

第五条试用期间届满乙方不立刻表示,并将机械退还与甲方时,视为试用合格买卖应即成立乙方认诺。

第六条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______元整,于合同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元整,甲方如数收讫。如买卖成立时本保证金应充价金的一部分,如买卖不成立的由甲方全数返还。

第七条试用后乙方认为不合格,或试用尚未完毕须要继续试用时,可以向甲方请求更换或延长期间但甲方不同意时可拒绝。

第八条试用后如乙方认为合格的,应于试用期终止日起算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短欠等情况。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关于试用买卖合同的性质,《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将试用买卖推定为附条件的契约,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将试用买卖规定为附停止条件的契约。

无论是推定试用买卖为附条件的买卖还是法律直接规定试用买卖为附条件的买卖,买受人的认可是买卖合同的成就条件,而买受人的不认可是买卖合同不成就的条件。

关于试用买卖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试用买卖合同的履行,我国相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笔者根据试用买卖合同的性质并结合合同法的规定作一粗浅阐述。

试用买卖是特种买卖的一种。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对一标的物先行试用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84条对试用买卖合同作如下定义:“试验买卖,为以买受人之承认标的物为停止条件而订立之契约。第385条又规定:“试验买卖之出卖人,有许买受人试验其标的物之义务。关于对标的物认可的理解,台湾学者黄茂荣有精辟论述:“所谓‘承认标的物’指买受人承认标的物之品质合于契约意旨之谓。

试用买卖合同除具有一般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以外,还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

(一)买受人对标的物先行试用或检验是买卖合同生效的前提。

在试用买卖中,买受人可以在试用期间内对标的物先行试用后决定是否购买标的物,有关试用的内容是试用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包括试用方式、试用地点、试用期间等等,不具有试用内容的买卖合同只能是一般的买卖合同,而不是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买卖尚不确定,对双方不具有买或卖的法律约束力,须待买受人试用或检验之后对标的物之认可,始生买卖合同之效力。

试用买卖合同虽不具有买卖合同之效力,但有关试用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四)不因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所有权,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亦不发生转移。

二、试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独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买受人的权利。

有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如买受人基于试用的目的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应当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于买受人;有对标的物进行试用或检验的权利,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试用或检验是试用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试用期满,买受人有认可或拒绝认可标的物的权利,买受人对于购买或不购买标的物完全凭自主自愿的意思表示而定。

(二)买受人的义务。

买受人负有遵守试用期间的义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试用或检验应当在试用期间内进行;买受人负有妥善试用并尽善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应依标的物性质,选择正确地试用方法,不得对标的物造成损坏,同时买受人基于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应尽到善良的保管义务。

(三)出卖人的'权利。

有要求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试用标的物的权利;试用期间届满而买受人拒绝认可标的物,出卖人有要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的权利;出卖人有要求买受人损害赔偿的权利,试用期间,因可归责于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四)出卖人的义务。

向买受人提供标的物并许可买受人试川标的物的义务;试用期满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出卖人有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之义务。

试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除了向买受人提供标的物以供试用之外,其主要履行内容通常由买受人来完成试用买卖合同的履行主要涉及到买受人的认可或拒绝及试用期间、试用地点、试用方式如何确定等问题。

(一)试用期间。

试用期间是指出卖人提供标的物于买受人试用或检验至买受人认可或拒绝认可标的物的一段时间试用期间是试用买卖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70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

对试用期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二)试用地点。

试用地点是指买受人具体试用或检验标的物的确切地点。

关于试用地点,我国立法中没有相关规定(专门探讨也极少)。

在谈到试用买卖的问题时,通过对其概念的界定,一般认为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或检验,在此暗示着试用标的物的地点似乎应该在买受人所在地,因为交付意味着转移标的物的实际占有。

但笔者认为试用地点应按以下规则予以确定:

1.遵从当事人约定。

试用地点与试用期间一样,均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允许当人自山约定,既可以约定由出卖人实际交付标的物于买受人,任买受人白由选择适用的地点,也可以约定由出卖人提供方便场地,买受人在出卖人处试用,还可以直接约定在第三人处试用。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合同法》第61条办理,如前所述,在此不再重复。

3.由买受人确定。

如果当事人双方对试用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合同法》第61条亦不能确定的,应当由买受人确定。

因为试用买卖合同中有关标的物的试用所涉之权利系赋予买受人之权利,而试用之目的乃使试用买卖合同最终生买卖合同之效力,所以最终应由买受人根据试用的需要确定试用地点。

(三)试用方式。

试用方式首先应遵从当事人的约定,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按照交易习惯或标的物的性质予以确定。

(四)买受人认可。

买受人认可是指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届满之前对标的物表示接受并予以购买的意思表示。

买受人做此意思表示可以在试用期间届满之时,也可以在试用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买受人认可的意思表示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

(五)买受人拒绝。

买受人拒绝是指在试用期间内,买受人做出的不购买标的物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买受人拒绝是一种明示的、单方的意思表示。

一旦买受人做出拒绝的意思表示,则试用买卖不生买卖合同之效力买受人应当及时返还标的物于出卖人。

试用买卖约定试用期间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应遵守约定,如无约定,原则上买受人不应当支付费用。

(六)买受人默示的推定。

买受人默示的推定是指在试用期满时,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没有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由法律对其意思表示做出推定的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71条的规定:“……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合同法》关于买受人默示的推定规定得不够全面,而且对于推定适用的前提界定也不够填密周全。

对此国外法律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可以借鉴)如《德国民法典》第496条规定:“……如果标的物是为了试验或检验的目的交付于买受人的,则买受人的缄默视为认可。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87条第1款规定:“标的物因试验已交付于买受人,而买受人不交还其物,或与约定期限或出卖人所定之相当期限内不为拒绝之表示者,视为承认。

可见德国法和台湾地区“民法”均将标的物已交付于买受人规定为适用推定认可的前提条件。

根据试用买卖合同的特性并结合《合同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买受人默示的推定应遵循以下规则进行:

1.出卖人已将标的物的实际控制占有转移于买受人的。

这时则不论标的物所处的物理位置是否发生变化,是在出卖人处、买受人处或是第三人处,试用期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做出明确表示的,且亦未返还标的物的,应推定为购买。

因为买受人已实际取得了对标的物的占有和控制,如其不购买,则应当返还标的物。

如果买受人虽无书面或口头表示,但已以实际行动返还标的物的,应推定为拒绝购买。

2.基于约定或标的物试用的需要,出卖人并没有交付标的物的控制占有于买受人的。

这时是在出卖人占有控制的情形下由出卖人提供方便,买受人进行试用或检验的,如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对是否购买未做出意思表示的,应当视为拒绝购买。

因为此时不发生标的物的返还问题,而如买受人存在购买的意思,则必然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要求交付标的物转移占有及取得所有权。

此时,买受人未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意思即是拒绝购买。

我国《合同法》对此未作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此规定较为详细,台湾地区“民法”第387条第2款规定:“买受人已支付价金之全部或一部,或就标的物为非试验所必要之行为者,视为承认”因为在试用期间,买受人对标的物并无处分的权利,如果其从事试用以外的行为,例如将标的物出租或者出卖等处分行为,应当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表示认可,应推定其购买。

房屋买卖合同案例篇四

一、案情介绍:

原告系湖南某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南京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2月9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买规格为xx的吊运起重机两台,合同总价为340万元。后原告将涉案起重机交付给被告,被告予以签收。但被告仅支付了货款100万元,余款至今未付。2月,被告提出涉案起重机存在质量问题,原告经与涉案起重机的生产商对涉案起重机进行检查,发现被告未检查空气滤芯,造成空气滤芯损坏后不及时更换,脏空气进入发动机进而导致早期磨损,烧机油,在此情况下,原告建议被告停止使用,并提出更换发动机或整机,但被告均不予理睬。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240万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40万元为基数,自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辩称及反诉诉称:被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向原告支付了100万元,剩余货款本来是准备通过融资付给原告的,但由于被告在使用涉案起重机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被告遂停止融资。涉案起重机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主要反映在:涉案起重机上装载的发动机系旧发动机,在交付前已使用了近600小时;涉案起重机防倾翻固定装置上防倾翻螺丝容易断裂,无法修复;涉案起重机起吊装置油缸严重磨损,液压油漏油,无法修复;涉案起重机的空滤设计不合理,不能起到净化作用;涉案起重机存在严重啃胎现象,无法修复。同时,被告认为涉案起重机设计制作不合理,且涉案起重机的销售在没有售后服务。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本诉请求,并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年12月9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2、被告将涉案起重机退还给原告;3、原告退还被告货款100万元,并赔偿损失39.26万元(审理中,被告撤回赔偿损失的诉请);4、本案反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针对被告反诉辩称:涉案起重机并非二手设备,在交付给被告时,涉案起重机是正常的,被告也使用了,且被告在本案诉讼后仍在使用涉案起重机,如果涉案起重机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是不会接收的;发动机烧机油,是被告的管理问题导致的,并不表明涉案起重机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支付100万元后,剩余款项同意由被告通过融资解决,如因被告原因不能办理融资手续,则由被告付清全款,后来正是因为被告拒不配合,导致融资未能成功。综上,原告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

二、案件审理与判决。

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被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主张应予支持,理由在于:从原、被告的函件往来情况来看,被告在涉案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即提出质量问题,且至本案起诉前一直就涉案起重机的质量问题与原告交涉,原告虽派人进行了维修,但仍无法全部解决,原告在其发出的函件中亦表示了歉意。涉案起重机的生产商xxx公司亦在函件中表达了更换新车的建议,原告在本案审理中亦表示只要被告付款就可以更换新车。以上事实证明涉案起重机自交付以来一直存在质量问题,且已影响到了被告的正常使用。鉴定公司于205月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结论为涡轮增压器进气管破裂,属胶管材质不符要求导致,破裂造成未经过滤的空气进入汽缸燃烧,引起早期磨损。且发动机实际使用时间为1359小时,但路码表上显示数字为l041小时,两者相差较大。鉴定报告书结论为防尘盖板螺丝断裂与防侧翻主轴装配间隙过大的物证特征存在因果关系,起吊装置的伸缩缸存在严重拉伤现象的物证特征不符合相关行业质量标准要求。

综合上述理由,法院认为,涉案起重机确实存在重大的质量问题导致被告无法正常使用,而防侧翻装置与起吊装置均属于涉案起重机的关键装置,该两个装置存在质量问题更影响涉案起重机的作业安全,被告购买涉案起重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被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将涉案起重机退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则难以支持。涉案合同解除后,原告已收取的货款100万元应返还给被告,而对于被告使用涉案起重机产生的诸如使用费等问题,原告同意另行主张,法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另因检测结果与鉴定结论均与原告主张不符,故检测费及鉴定费应由原告负担。

房屋买卖合同案例篇五

今天本站小编将与大家分享:集资房。

相关案例,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大家参考。

【基本案情】。

20xx年,被告冯某购得广西区某局下属单位集资房一套,20xx年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被告自愿将广西区某局某某号集资房一套以拾壹万伍仟元的价格卖给原告邓某,付款方式为原告先支付被告人民币拾万元整,剩余壹万伍千元在被告协助乙方办理好房屋过户等相关手续后,一次性付清。同时约定,《协议》签订之日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房屋取得产权证后,被告应将房屋过户到原告或第三人名下,合同签订当天原告支付贰拾万元购房款,被告交付原告使用至今。20xx年被告为该房办理产权证后,拒绝为原告办理房产证过户登记手续,原告起诉到法院。

原告诉称:房屋买卖协议是个人自愿签订,双方已依约履行了交付房屋和支付房款的义务,并且原告对该房占有、使用,至今已有五年余。被告不能因为房价涨了,周边交通便利了,随便说房子不卖就不卖了,房屋买卖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受其约束,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应立即为原告办理房产证过户登记手续。

被告辩称:签订协议时,尚未领取权属证书,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六)项的规定,购房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应由双方互相返还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并按双方过错大小各自赔偿对方损失,同时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赔偿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房租损失。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返还房屋,支付房屋租金损失,被告支付房屋差价损失,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被告在一个月内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判断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诺生效时,也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该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笔者认为,从该法立法目的分析,是为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减少交易纠纷,应当认为,第三十七条第(四)、(五)、(六)项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只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才认定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从确认合同有效和无效可能导致的后果来分析。如确认合同有效,则保护了买受人即原告的期待利益,却妨碍了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的正常管理秩序,如确认合同无效使买受人的期待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危害了交易安全。

法官在考虑如何处理本案时可能进行了如下的利益衡量:如果仅考虑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未取得权属证书一个因素,鉴于在起诉前被告已取得产权证且原告已在诉争房屋居住多年,判决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合同更公平,也更符合法律精神。

应当指出,作为当事人一方,如果对合同效力产生疑问,主张合同无效并不是唯一可取的办法,应当视案情、选择行驶合同解除权、撤销权等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价值取向上分析,主张合同无效的往往是不守信用一方。诉讼中通常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自己的行为已构成欺诈等为由,试图通过合同无效,返还正在不断升值的房屋。出卖人的这种请求得到满足的话,不仅会严重损害买受人的利息,也是对诚信原则的极大挑衅。

安置房、商品房、经济房我们听的比较多,那什么是集资房呢?集资房的概念与前者有很大区别。所谓集资房,是指由国家向单位划拨土地进行住房建设,国家给予部分减免,单位再向职工募集部分或全部资金而修建的住房。如一些学校、政府单位、企业职工住房。这种集资房价格便宜,约为普通商品房的一半,所以最适合消费金字塔最底层的工薪阶层。

我们购房无非是想要拥有房子的所有权,所以选择购买集资房的朋友了解集资房有房产证吗是很有必要的。从集资房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集资房是为解决员工住宿问题而修建的低价房,集资房的责任是由政府、企事业单位、职工三者共同承担的,而修建集资房的用地为国家划拨,整体产权是归企业所有,职工购买的只是使用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登记的房产凭证,出资人也就是购房者是没有房产证的。所以业内认为,集资房是合理不合法的。

此外,集资房往往比较难成规模,由于是集资,有时由于资金问题,可能造成工期延时,不能按时交房,甚至停止修建。且集资房大多做工粗糙,配套不完善、也没有正规的物管公司,也就和毛胚房差不多,使用中还会出现很多质量问题。若出现问题,也没有受理方,因集资房无完善法律手续,所以不受法律保护。而商品房获得的是土地出让所有权,由房地产商独立开发的一种产品,商品房的买卖属于完全的市场经营行为,受法律保护的。

合同范本。

是不合法的,这种所谓的集资房买卖合同范本是由开发单位和村委会联合印制的,且现在的集资房开发单位多数无开发资质,所属集资房项目也大多没有经过正规的报建程序,只是想以此来牟利。如果售楼员给出集资房买卖合同范本,大家一定要看清楚,并询问、查看开发商所持有的证件。

了解了什么是集资房以及集资房买合同范本,最后小编想要提醒大家,毕竟买房是一件人生大事,且花费对困难家庭来说还是一笔很大的开销,所以大家购买时一定要考虑清楚,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认真检查所谓的集资房买卖合同范本,不要上当受骗。

房屋买卖合同案例篇六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甲方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文件批准,取得位于深圳市__________地段占地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计_____年,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属_____结构,定名为__________,由甲方出售。

第三条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上述楼宇内的第_____座(幢)楼_____单元,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占地__________平方米,由甲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付乙方使用,如遇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延期不得超过三百六十天,特殊原因是: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施工中遇到异常的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三、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

上述原因必须经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楼宇单元售价为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_____角整。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以应付款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深圳市银行当时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付给甲方,如逾期三十天内,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出售之款不足以清还甲方之款时,甲方可向乙方追索,如转售盈益属甲方所有。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将楼宇单元交付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至交付日止,以当时深圳市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将乙方原认购时所交付的定金__________退回给乙方或抵作购楼价款。

第八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深圳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乙付款现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九条乙方在交清购楼款后,由深圳市房管部门发给房产权证书,业主即取得出租、抵押、转让等权利,并依照国家和广东省对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乙方所购楼宇,如发生出租、抵押、转让等法律行为,应经深圳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后,由深圳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本合同用钢笔填写的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精神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构仲裁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共_____页,为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公证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

房屋买卖合同案例篇七

高三的学生应该是这样的。

大哲学家苏格拉底有一天给他的学生上课。他说:同学们,我们今天不讲哲学,只要求大家做一个简单的动作,把手往前摆动300下,然后再往后摆动300下,看看谁能每天坚持。过了几天,苏格拉底上课时,他请坚持下来的同学举手,结果,90%以上的人举起了手。过了一个月,他又要求坚持下来的同学举手,只有70%多的人举手。过了一年,他又同样要求,结果只有一个人举手,这个人就是后来也成为了大哲学家的柏拉图。甩手固然甩不出一个哲学家,但在那些人们看似平淡、枯燥的重复中,柏拉图能认准目标、执着追求、始终坚持,相反那些目标游移、耐不住寂寞、不能持之以恒的人是很难有大的作为的。

有一个法国谜语,也是一道的数学推理题,叫“荷花塘之谜”是这样说的:如果池塘中有一朵荷花,每天的面积扩大两倍,30天后就会占满整个荷塘,那么第28天的时候荷塘里会有多少面积的荷花?我们可以算出来:从四分之一面积扩大到整个面积需要两天,也即第28天,荷塘里会有四分之一面积的荷花。

题目很简单,但它背后蕴含的道理却不简单。对每一朵荷花而言,它们的变化速度是一样的,在第29天到来之前,它们费心尽力,也只完成目标的四分之一;而最后的两天却如有神助,拓展了绝大多数。

其实我们生活中的许多事情的发展变化都是这个道理。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的程度才会发生质变的飞跃的。而这个量变的积累过程是艰苦的缓慢的,是一定要学会持之以恒、循序渐进的,要远离浅尝辄止,千万别奢望一步登天!越是接近顶峰,就越是困难重重;越是到了高三,学习就越不容易。拿破仑有句名言:“当最困难的时候,就是离成功不远了。”第29天,也许是最困难的时候,但也正是离成功最近的时候,只有努力坚持,只有对目标锲而不舍地追求,才能迎来荷花满塘。我们在紧张的备考中,要胸怀自己的目标,凭每日细小的进步和成功去创造高考的辉煌,驽马十驾,功在不舍;牛步虽迟,可达千里!行百里路半九十,让我们谨记:不要输在第29天。

高三这一年,注定是乏味的,劳累的,甚至是痛苦的。到了高三才能真正体会到什么叫夜以继日,什么叫收效甚微,什么是屡战屡败,什么是屡败屡战。面对挫折,选择放弃还是坚定不移地继续前行,取决于你对成功的向往与渴望,取决于你的执着与顽强。成功是蕴含在失败的苦闷和不懈奋斗的汗水中的。在失败面前要学会坚强,要有斗志和勇气,才可以享受到真正的奋斗的乐趣。我们要与自己的胆怯与懦弱、虚荣与懒惰战斗。我们每个人都有潜在的力量,只不过被时间埋没,被意志影响,被习惯消磨了。有这么一个故事:在大海上,有一片礁石,在礁石的背面,风平浪静,藏在其中的珊瑚虫显得死气沉沉,毫无生机,而且死亡率极高;在礁石的外面,巨浪翻滚,生存于此的珊瑚虫却显得生机勃勃,光彩夺目,并快速地生长繁殖。巨浪的冲击无疑就是珊瑚虫生存的必要条件。人在一定的程度上与珊瑚虫是一样的,也需要冲击、磨擦、锻炼,高考是我们成长道路上第一次大的考验,经受住了这次考验,你也将像珊瑚虫一样光彩照人。高三会有许多不如意,同学们,当你笑的时候,全世界的人都在和你一起笑;当你哭的时候,全世界只有你自己在哭!欢乐可以同享,而痛苦必须你自己勇敢坚强地承受,即使最爱你的父母也替代不了你,也没有办法。你一定要把它看成是历练生命的机会,要义无反顾地迎上去。只有走好高三,羽翼才能丰满,才能振翅高飞。

最慢的学习方法,就是最快的学习方法;最笨的学习方法,就是最聪明的学习方法;最踏实的学习方法,就是最有效率的学习方法。每天按照计划去做,要始终严格要求自己,把规范当作一种习惯。要重视细节,最忌眼高手低,一看就会,一做就错。

俗话说:熟能生巧。想要考得好,就得多做题。卖油翁的故事,同学们耳熟能详,“此无它,唯手熟尔。”贝克汉姆的球技很好,怎么练出来的呢?方法也很简单,就是在整个球队集训完之后,他一个人再练半个小时,一脚一脚的冲着球门踢。想取得成功,方法只有一个,就是一次一次反复地去做,一直做到娴熟自如,没有人比得上你,你就是领军人物。

四、要讲方法、摸规律。

高三是宁静而寂寞的,因为少了欢声笑语,少了丰富多彩,少了悠闲、逍遥和惬意,而这恰恰是我们需要的。岂不闻:宁静致远,淡泊明志,专心致志,心无旁骛吗?环境的安静是我们读书所需,心灵的安静更是读书所需。更何况这种寂寞与安宁又是相对而言的。在别人眼里你也许是寂寞的,但你身处其中,自有别人看不到的风景:基础的日渐扎实,知识的日趋丰富,能力的飞速提高,思维的缜密成熟。纷乱的智慧之光得以聚焦,模糊的意识观念日益清晰,混乱的知识结构走向有序。我们思考着,摸索着,拨开了迷雾,渐渐的,眼前展开了一个开阔的天地,我们豁然开朗。胸中绘无限景致,心头挂欢声笑语。还有什么比这更令人激动、快乐和幸福的?只不过如今我们拥有的是与以往不同的深层次的快乐和幸福。

起早不贪黑,贪黑不起早。每天中午要睡一个午觉,虽然很奢侈,但是很有必要。美国陆军训练所有一句话,“记住你不是超人。”我们同样也要记住这一点,我们不是超人。我们应该及时调整状态,应该及时的休息,并且还要学会随时随地休息。英国的前首相丘吉尔,参加过战争,当过战地记者,学过油画,指导英国人获得了二战的胜利,一年中写了许多的著作,获得了两次诺贝尔奖。问他是什么能够让他的精力始终这么充沛,他回答:“能够坐的时候我绝不站着,能够躺着的时候,我绝不坐着。”说的就是要时刻的注意休息,以便自己在真正需要工作和学习的时候,全部的投入。

房屋买卖合同案例篇八

乙方:___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______。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标的名称:_______。

牌号商标:_______。

规格型号:_______。

生产厂家:_______。

计量单位:_______。

数量:_______。

单价:_______。

金额:_______。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_______。

合计:_______。

总计人民币金额:_______(大写)。

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________时起转移,但买卖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____所有。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地—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子________________起生效。

出卖人________买受人________鉴(公)证意见:________。

出卖人(章):________买受人(章)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账号: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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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案例篇九

1993年6月28日,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九龙坡分局与重庆市金昌商务公司订立《购买房屋合同》,约定:九龙坡房管局将已竣工的杨家坪团结路特1号渝西购物商城平街层非住宅用房中建筑面积259.44平方米、公摊面积41.51平方米(共计300.95平方米)的部分,以每平方米4300元的价格,共计129万余元,出售给金昌公司;办理产权登记按规定应缴纳的税费由金昌公司承担;金昌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付款50万元,余额于1993年12月31日前付清,并按占用资金月利率1.8%计算利息,由金昌公司承担,如不按时结清余款,按余款原息的两倍加收罚金;金昌公司付清50万元时,九龙坡房管局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买卖合同案例。同年8月14日,金昌公司向九龙坡区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所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税费33018余元。金昌公司在《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中填写了房屋四至墙界,产权监理所进行了现场登记勘查,金昌公司于8月16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同日,双方在产权监理所鉴证下,订立了《房屋买卖契约》,再次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房屋的四至墙界。金昌公司于1993年8月5日和12月24日分别支付购房款50万元和10万元,余款未付。

1993年7月5日,金昌公司与重庆兴华日用杂品公司订立《商场租赁合同》,将所购房屋租给杂品公司使用。11月初,经双方实地丈量,发现房屋面积不足,遂协商解除了租赁关系。此后,金昌公司以所购房屋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少35.32平方米为由,与九龙坡房管局协商未果,于1994年12月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1994)九民初字第2466号民事判决认为,九龙坡房管局与金昌公司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九龙坡房管局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存在隐瞒事实的过错,交付给金昌公司的房屋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35.32平方米,且被阻隔、占用,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一、九龙坡房管局将本区杨家坪团结路特1号渝西购物商城内商场房屋共计300.95平方米交付金昌公司;二、九龙坡房管局按月利1.8%赔偿金昌公司已付购房款利息损失28.44万元;三、金昌公司付给九龙坡房管局69.4085万元。九龙坡房管局不服,提出上诉。

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九龙坡房管局与金昌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该合同;九龙坡房管局不按合同约定交足房屋面积,给金昌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并按约补足房屋面积;金昌公司也应按合同约定付清购买房屋的价款;该纠纷是因九龙坡房管局未交足房屋面积引起的,九龙坡房管局应负主要责任。但金昌公司以此为由,拒不付清购房款,并扩大自身的经济损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一审判决将合同约定之外的房屋判归金昌公司,违背双方约定,应予改判;鉴于九龙坡房管局所补商场位置的差异,可适当多补面积作为补偿。据此判决:一、维持九龙坡区人民法院(1994)九民初字第246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九龙坡区人民法院(1994)九民初字第246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三、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九龙坡房管局在金昌公司所购房屋处将后墙拆除向后延伸补足建筑面积40平方米给金昌公司;四、九龙坡房管局赔偿金昌公司19.908万元,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逾期不付,按月利率1.8%计付延期利息。

金昌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6)川民再字第63号再审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购买房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九龙坡房管局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金昌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约定双方买卖的是购物商场营业大厅内部分非住宅用房,九龙坡房管局在该大厅内有履约能力,一审判决按照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将该大厅的部分房屋判决归金昌公司所有,以及由九龙坡房管局适当赔偿金昌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二审判决由九龙坡房管局另行搭建房屋履行合同,违背双方约定,应予纠正。据此判决:撤销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重民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维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1994)九民初字第2466号民事判决。

九龙坡房管局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向四川省人民***申诉。四川省人民***经过审查,认为再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故提请最高人民***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

最高人民***审查后认为:(一)再审判决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房屋判令当事人予以买卖,违反自愿、公平和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本案双方对所买卖的房屋四至明确,与金昌公司在《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中填写的房屋四至一致。再审判决强行责令房屋出卖人将自己已经出租给他人的其他房屋卖给金昌公司,替换合同约定的买卖标的,且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买卖的房屋单价每平方米4300元,而再审判决强令买卖的房屋单价每平方米7748元,两处房屋的总价相差103万元。再审法院异地履约的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侵害了九龙坡房管局的财产所有权,判决结果显失公正。(二)再审判决侵害了案外人的利益。再审判决要求九龙坡房管局异地履约安置金昌公司的房屋,九龙坡房管局早在1993年起已全部出租给其他众多商家,按再审判决执行,这些租赁户不得不与九龙坡房管局解除租赁合同。这不仅侵害了租赁户的利益,也给九龙坡房管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新的纠纷发生,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据此,最高人民***于1997年12月1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于1998年5月13日作出(1998)民监字第2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但是在最终处理的结果上达不成协议。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抗诉书认定的事实,认为九龙坡房管局与金昌公司订立的《购买房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在审理中双方均同意退房,故对双方订立的合同应予解除。遂于1999年3月2日,以(1998)民提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1994)九民初字第2466号、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重民终字第13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川民再字第63号民事判决;解除双方订立的《购买房屋合同》,金昌公司将所购房屋退还九龙坡房管局,九龙坡房管局退还金昌公司购房款60万元及贷款利息;九龙坡房管局退还金昌公司办理产权手续的费用33018.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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