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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实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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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实用11篇)
2023-12-16 13:39:13    小编:MJ笔神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篇一

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召开首次董事会会议。

出席会议的人员是______有限公司首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成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如决议未经与会的半数以上董事通过,董事会决议归于无效。

1、选举______为公司董事长。

2、聘任______为公司经理。

风险提示:

董事会决议涉及业务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司章程;否则董事会决议当属无效。

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篇二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以下简称**)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向股东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指定。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董事长由股东在董事中指定。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六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时,经股东委派或指定可以连任。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新的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股东应当尽快委派或指定新的董事填补缺额。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日常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二) 制订公司发展战略;。

(三) 向股东报告工作,并执行其决定;。

(四) 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五)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投资。

计划。

(七)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八)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九) 根据股东授权,审议、批准公司重大投资、担保以及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十) 制订公司境内外子公司(项目公司除外)的设置方案;。

(十一) 决定一级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二) 决定公司一级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十四) 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及考核事项;。

(十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六)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方案;。

(十七) 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八) 有关法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三)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向董事会通报;。

(四) 签署公司的出资证明书、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职权;。

(六)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篇三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切实做到重要事项集体讨论决定,现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xxx市委、市交通党委重要方针、政策、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制定贯彻意见,研究具体措施。

(二)分析我司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反腐败斗争形势,讨论决定和部署总体工作或专项工作,提出目标任务。

(三)讨论和决定党委半年(全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明年)工作安排意见。

(四)各委员通报开展工作情况以及某些重要任务的执行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措施。

(五)组织建设、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

(六)重要信访研究或决定。

(七)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保持企业稳定的方法和措施。

(八)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构建。

(九)制定或修改总公司党委的有关制度、办法、实施细则。

(十)上级党政交办的`其他工作研究讨论。

(十一)其他应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会议时间及参会人员。

(一)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半天,视议题内容确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总公司党委书记临时召集。

(二)党委会议由总公司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公外出,会议由组织委员主持。

(三)参会人员为党委委员,党委工作部有关人员。

三、会议工作要求。

(一)除因临时召集的会议外,每次会议的日期、议题,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二)党委会议由党委工作部机要秘书记录、整理归档。重要会议可根据会议要求或党委书记的要求,编写会议记要。会议记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印发各委员、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委员、有关单位(部门)应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及时督促检查落实。

四、会议议事要求。

(一)讨论研究重要事项,需要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方能进行,委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决定重要事项应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纪录在案。

(二)如若一些重要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意见,党委书记可根据会议情况做出暂缓表决的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思想后,提交下一次会议表决。

五、会议纪律要求。

(一)会议严格执行有关回避制度。

(二)会议做出的决定,个人或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末改变决定之前,不能违反或不执行会议决定。

(三)有关会议内容,要保守秘密,在决定或批复以前,不得外传。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篇四

党委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为切实加强党委对全院工作的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党委会的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度,以适应学院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根据《党委会的工作方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苏州市常委会议决策规则》、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苏办发〔2015〕61号)、《苏州市市级机关部门党委(党组)议事规则》(苏委办发〔2016〕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党委讨论研究和决定重大问题,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集体领导原则。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党委成员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自觉维护党委领导集体的权威。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2.平等原则。党委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党委会议上,每位成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4.分工负责原则。党委作出的决定,党委各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按照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并承担工作责任。

1.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的实施方案与重要措施。

2.学院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定期听取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并做出决定和指导性意见。

3.涉及学院“三重一大”的工作事项,即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4.讨论确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方案、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5.学院重要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院长工作报告等。

6.学院意识形态、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及培育良好教风、学风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7.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社会服务等方案及重大调整。

8.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党内奖惩和监督,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重大人才引进政策。

9.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安排,重要资源、资产管理和处置,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

10.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11.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执行党纪、党规方面的重要事项。

12.定期听取和决定老干部、统战、群团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3.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及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党委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

2.党委会的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与院长沟通后确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到各位党委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3.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书记、院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在与会党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4.党委会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需决定事项有较大分歧意见,或持不同意见人数接近一半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5.党委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一是党委提出须调研的事项,并责成相关院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调研;二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可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三是方案提出后,应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干部任免建议方案会前应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四是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6.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协助分管院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并视需要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报告。各部门要按照党委会决议精神,抓紧贯彻实施,并将贯彻情况及时报告党委。党委会上决定的事项应件件落实,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党委成员因病、因事不能到会时,应向党委书记请假或通知党办主任向党委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列席会议应按指定对象参加,因故需要换人,应事先报党委书记同意。干部任免、奖惩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在未公开期间,与会同志应严守机密。涉密文件、资料须妥善保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委成员的责任:

1.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2.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4.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5.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7.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8.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暨上级党委有关规定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委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委书记的相关责任。党委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委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委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对违反本规则暨上级党委有关规定的党委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上级党委组织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篇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赣州市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小区业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的全称为赣州市章贡区xx小区业主大会;占地面积:xx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xx平方米,其中住宅xx平方米;xx套,非住宅xx平方米;xx套。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依法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业主大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物权自治管理职责,规范运作。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等规范性文件;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决定监督小区共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收益,保障全体业主权益;

(四)审议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五)审议通过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审议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七)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八)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九)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业主身份的认定,一般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或者以业主家推荐的代表为准。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房屋买卖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第九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每年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业主委员会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告知业主和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前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时;

(2)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时;

(3)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5)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6)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业主参加。

第十二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书面意见表可用以下方式发放与收集:

(一)设投票箱;

(二)上门发放收集业主意见表;

(三)邮寄:以挂号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放收集业主意见表。

(四)采用业主大会电子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意见。业主书面意见表回收时限届满后,如参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可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告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并组织人员催收业主意见表。

鉴于xx小区的实际情况,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书面意见表已送达业主:

1、当面领取或送达,由业主本人或同住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含租客)签收的。

2、与业主电话、短信、微信确认,投入该户业主在本物业的信报箱或者张贴于业主门上。采用此种方式的,经两个以上的其他业主见证后即视为已送达。

3、邮寄方式,以邮件寄出的第三日视为送达日。

业主书面意见表回收结束后,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公开唱票、计票,对业主意见进行统计汇总,并公告表决结果。公告表决结果时一并公告书面意见表的送达情况。

第十三条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二)有表决权的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业主或者亲人参加。

(三)已送达的业主书面意见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不提出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四)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xx小区业主委员会任期五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愿为小区无偿服务且长期居住在小区的业主;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三)熟悉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具备物业日常管理知识;

(四)有较好的口头表达、沟通交流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要有为小区建设甘愿吃苦的奉献精神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业委会表决前各委员需充分发表自己意见,业委会主任需最后发言,以免先入为主,影响委员决策。

(六)表决议案时只能是同意或是反对,不能弃权(弃权票计入同意票)。弃权视为怠于行使委员权利。

(七)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产生:

(一)推荐初步候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发布公告,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推荐或者业主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初步候选人。

(二)确定业委会委员候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张榜公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经符合法定条件的xx小区参与投票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同即当选。其余未当选候选人为候补委员,在业委会委员出缺时递补当选。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使用的审批权限:

1、三万元以内由业委会编制预算,并向全体业主公示没有异议后实施。报账一万元以内由二名业主会委员及业委会负责财务的副主任签字;报账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由业主委员会四名以上的委员签字及业委会负责财务的副主任签字。

2、三万元以上由小区过半数业主通过,由三分之二业委会委员通过并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签字。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委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一名专职秘书及财务人员。

(六)在业主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本小区业主大会授权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对外维权(含非诉讼方式和诉讼方式),维权过程中业委会有权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提供帮助。本事项发生的费用在公共收益中支出。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和收益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一)业主委员会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1、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2、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提议;

3、小区出现特殊情况需讨论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

(四)业主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在家楼栋长出席。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前,将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七)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5名以上(含5名)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包括书面意见),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约定。

(八)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人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经业委会同意的;

(六)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会议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损害业主利益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求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签字人和印章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签字审批人为业主大会分管副主任和业主委员会分管的副主任。

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分管的副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违反印章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档案资料。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xx小区公共经费(所有款项收入必须用业委会公账收取,否则视为职务侵占或是挪用资金)由下列几部分组成:

(一)小区顶楼、电梯和外墙等小区共有部分广告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益。

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一)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

(二)业委会委员津贴、补贴及有关人员的加班补贴;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含主任离任财务审计费用);

(四)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五)聘请会计师、律师、物业管理顾问、业委会法律顾问及专职秘书支出的费用;

(六)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和社会捐资、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一次,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业委会主任离任的,需要对该主任任期内的业委会财务进行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换届。

(三)换届筹备组必须在任期届满前2个月,在物业管理所在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四)原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账目由换届筹备组代为管理,经费收支账目每一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完毕3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议事规则已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本规则由业主大会负责解释。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相关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篇六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为进一步提升总经理办公会的组织效率,促进各项工作的稳步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议事规则。

总经理办公会是总经理履行职责的主要议事决策形式,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根据授权开展工作,严格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一)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决定上报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四)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除基本管理制度以外的公司具体规章;

(十一)审议公司单项标的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招投标项目或其他采购项目;

(十三)费用报销参照***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公司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对外提供借款的方案;

(十五)审议公司项目立项、土地获取等事项;

(十六)对控股公司依照其章程应由其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十七)组织实施根据母公司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决策由公司负责执行的事项;

(十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授权处理或其他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重要工作。

第五条所列事项需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在事项紧急或总经理办公会成员难以集中的情况下,可采取总经理办公会成员签字审批的方式完成;除以上规定事项外,公司其他日常经营审批事项需按照各层级管理权限采取签字审批方式完成。

会议召开。原则上每周五上午召开,特殊情况下,总经理可临时召集会议。

会议主持。由总经理召集与主持,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参会成员。总经理办公会出席人员包括总经理;列席人员包括议题呈报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指定人员。

会议通知。综合办公室于会议召开的前一日将会议通知以电话或电子发送形式通知全体出席与列席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总经理请假。

议案征集。各部门及时将议案报送至综合办公室汇总,提交的材料应包括总经理办公会议题征集表、初始动议事项记录单、上会议案(电子版及纸质签字版)。因特殊原因,总经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增加会议议题。

会议流程。

(一)议题汇报人汇报议案;

(二)出席成员对议案进行审议。

总经理办公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对在总经理办公会上研究的事项意见不能统一时,可由总经理裁定。

如遇时间紧迫或出席人员难以集中等情形,可由汇报部门将议案提交至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以传签的方式统一呈请公司各位领导批示。若公司各位领导意见不统一,需按照公司总经理批示意见执行。

综合办公室根据会议内容于会议结束两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成决策留痕记录单及会议纪要初稿,并报送总经理批准后印发。

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事项,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资料归档。综合办公室负责对会议文件统一归档管理,会议文件包括会议议题、汇报材料及会议纪要作为一套完整材料保存,存档期不得少于二十年。

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与决策的事项,未经会议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

总经理办公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涉及与会人员个人相关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事项,公司管理班子成员必须服从,并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不得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篇七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一届业主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__________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称业主代表大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业主代表大会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就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四条业主大会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和监督和指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主代表。

第一条业主代表需公益事业、愿意为业主服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非业主也可担任业主代表。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成多层业主代表区,每一栋楼一个单元选举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别墅区按区选,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区的划分办法,应根据户数多少,首次由业主委员会筹委会决定,以后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条每一业主代表区半数以上的业主参加投票有效,获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当选。

第四条业主代表区半数业主联名可以罢免业主代表,并应同时按照本议事规则选举新的业主代表。

第五条业主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应按照本议事规则选举新的业主代表。

第六条新的业主代表任期为本届代表任期剩余部分。

考虑到经济与效益和人口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代表大会代替。

第一条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每届业主代表任期三年。

第二条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下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应负责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将业主代表大会的时间、内容、地点等内容公布。经百分这二十以上的业主代表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该项提议之日起二十天内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代表大会可以将第二条部分权利授予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但下列事项除外: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企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代表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违反业主公约,并应当在二十日之内向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公布。

第六条业主代表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代表大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事项无关的决议、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代表大会对物业管理重大事项作出的有效决定,使少数业主利益受到损失的,其他业主给予相应补偿。

第一条业主代表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作为执行机构,其成立以物业管理部门备案为准。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事业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代表担任。

第三条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委员由十三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四名。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其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对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代表大会监督。

第四条业主代表大会投票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

1.如今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职责包括: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5.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7.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第五章投票权与候选人的提出。

第一条参加业主代表选举的投票权按一户一票的原则确定,参加业主代表大会的投票权按一人一票的原则确定。

第二条同一业主代表区的业主也可以联名推选业主代表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筹委会可以推选业主代表候选人。

第三条业主可以联名推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四条业主、业主代表可以委托他人参加投票,但应当事先签署委托书。同一人不得同时接受五个以上的委托。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一条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所需的费用,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由全体业主平均分担;但是,该项费用应当严格控制在每个业主每年二元之内。

第二条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此费用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由业主代表大会予以监督,并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三条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除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业主代表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审查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审查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以外需使用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凡违章使用印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业主代表大会的文件、资料,由专人负责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和存档。

第五条业主代表大会建立以下档案资料:

1.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2.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4.业主、使用人情况目录、清册及业主公约;。

5.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6.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7.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

8.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9.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图纸;。

10.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业主代表大会按规定程序成立后,授权业主委员会与本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第七章附则。

本议事规则或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后生效,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补充。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议事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篇八

(一)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三)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四)有表决权的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业主或者亲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10%。

2、业主是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出具法人或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五)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所代表的业主中的一人参加,具体委托事项、期限、权限等应当在委托书中载明。

(六)已送达的业主书面意见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七)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产生:

(一)推荐初步候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发布公告,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推荐或业主推荐、自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初步候选人。

(二)确定业委会委员侯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张榜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侯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

实行等额选举的,候选人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同的当选。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委会根据需要可聘请一个专职秘书。

(十)业委会的审批权限:一千元以内由主任审批、一万元以内由业委会审批、五万元以内由全体业委会成员一致通过,五万元以上由全体业主双半原则通过。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一)业主委员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例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1、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2、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

3、小区出现特殊情况需研究处理的。

(三)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由副主任负责召集。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将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包括书面意见),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以楼梯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梯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规定,并按印章管理规定使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印章使用签字审批人和印章管理人不能为同一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签字审批人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经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违反印章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管理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档案资料。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业主和社会捐资、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等。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在6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换届。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个月前,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联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换届选举并组建换届筹备组。

(二)换届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11人组成,组成名单要及时向业主公告。

(三)筹备组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并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公告并征询业主意见。

(四)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任期届满前2个月,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其职责。

(五)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10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已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另作补充。本规则由业主大会负责解释。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篇九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履职事项,应先提交社区党组织和业主委员会党组织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履职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将决定事项报告居(村)民委员会,听取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及时报告居(村)民委员会并向业主公开。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xx;南至:xx;西至:xx;北至:xx。

(二)业主大会名称为:市区(县、市)(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四)确定物业管理形式;

(五)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八)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九)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一)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十四)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或管理规约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上述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超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六)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xx次,召开时间为xx月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或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二)发生、等重大情形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有业主本人签名)后,需及时报告居(村)民委员会,并在15日内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20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确定会议形式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采取或不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方式进行。业主代表只可代业主表达其意愿,不得代替其作出相关决定。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篇十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政策,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作出约定。

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套;非住宅___________平方米。

(二)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七条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向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种形式进行表决: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无力履行职责时,由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召开: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一)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下列第_________种计算方式确定: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业主投票权代理。

业主在行使选举权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的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监护人代表业主投票,可视为业主授权,不再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第十四条重大事项决策要求。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篇十一

(一)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三)业主为无民事行为潜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潜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四)有表决权的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应贴合下列规定:。

1、业主是自然人的,能够书面委托其他业主或者亲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10%。

2、业主是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能够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出具法人或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五)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所代表的业主中的一人参加,具体委托事项、期限、权限等应当在委托书中载明。

(六)已送达的业主书面意见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七)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资料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贴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潜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具有必须的组织和协调沟通潜力;

(五)热心公益事业,职责心强,公正廉洁;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产生:。

(一)推荐初步候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发布公告,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推荐或业主推荐、自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初步候选人。

(二)确定业委会委员侯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张榜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侯选人名单及基本状况。

(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

实行等额选举的,候选人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同的当选。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状况;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委会根据需要可聘请一个专职秘书。

(十)业委会的审批权限:一千元以内由主任审批、一万元以内由业委会审批、五万元以内由全体业委会成员一致透过,五万元以上由全体业主双半原则透过。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状况和资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状况;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状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状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状况;

(一)业主委员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例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1、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2、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

3、小区出现特殊状况需研究处理的。

(三)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由副主任负责召集。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能够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将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包括书面意见),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潜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能够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以楼梯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梯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规定,并按印章管理规定使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印章使用签字审批人和印章管理人不能为同一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签字审批人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经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违反印章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管理人承担相应法律职责。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档案资料。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资料:。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推荐。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用心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潜力。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能够由业主分摊、业主和社会捐资、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等。工作经费的收支状况,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理解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在6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换届。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个月前,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联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换届选举并组建换届筹备组。

(二)换届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11人组成,组成名单要及时向业主公告。

(三)筹备组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并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公告并征询业主意见。

(四)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任期届满前2个月,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其职责。

(五)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10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已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经业主大会透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业主大会负责解释。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另作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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