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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校长办公室会议议事规则(模板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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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校长办公室会议议事规则(模板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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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办公室会议议事规则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为公司常设权力机构,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之规定,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董事名。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决定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四、审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九、审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对公司的各类风险进行管理,监督公司财务控制系统和审计系统的运行;。

十一、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十三、确保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十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十五、拟订公司的章程修改方案;。

十七、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说明:_______________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须通过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董事会承担以下义务:_______________。

一、召集股东会;。

二、向股东大会报告;。

三、重大活动和重大事项披露;。

四、向股东和监事会提供查阅所需资料;。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董事会所作的决议由董事长负责督导执行。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三章董事长。

第九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董事长依法享有以下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东大会;。

三、督促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董事会的重要文件及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各种文件;。

六、在董事会休会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行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在发生突发重大事件时代表公司及公司董事会行使特别处置权,惟其后应尽快将突发重大事件及特别处置权的行使情况通报其他董事,并取得董事会对行使特别处置权的追认。

第十一条除《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其他明文规定外,董事长享有董事会其他董事同样的权利,承担其他董事同样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董事会职权。

第四章董事。

第十三条董事为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员。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三年后改选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第十四条董事的任职资格:_______________。

一、董事为自然人,董事须持有公司股份;。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_______________。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十六条董事依法享有以下职权:_______________。

二、执行公司业务,董事执行以下业务:_______________。

2、处理董事会委托分管的日常业务;。

第十七条董事履行以下义务:_______________。

二、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

三、准时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对董事会所讨论的内容、项目进行认真审核,慎表决;董事必须在已经表示同意的董事会所议事项的有关董事会决议、纪要上签名。

七、董事会在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应当参与表决。

十、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十一、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十二、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十三、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十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合法建议;。

第十八条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九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由董事长召集余任董事会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新任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二十条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辞职报告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任期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应对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履行应尽义务或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其他突发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应当在与提议人协商其所提议题、议案和决议草案以后,确定是否有必要召集董事会会议。如果董事或总经理提议召集董事会会议并有明确、完整的议案和决议草案,董事长原则上应当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如有上述第四十二条规定中二、三、四、五、六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执行或其他董事代行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行其职责的,可由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委托书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案和决议草案、授权范围。由双方签名,在会议上宣读后,与会议资料一并存档。

第二十八条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在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组织和准备会议资料。

第二十九条经董事长审阅会议资料并确认无误后,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并抄送全体监事,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并附全部会议资料。各董事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会议送达通知上签名。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口头或电话通知,但必须对通知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作出记录,存入董事会档案。

第三十条董事会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_______________。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三、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会议资料,包括会议议题和相关背景材料及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三十二条董事认为应当提出新提案的,应当在在收到会议通知以后两日内将新提案书面送达董事长。

第三十三条董事长收到新提案以后认为必要,应当将新提案列入会议议程,并在会议举行前三日,将新提案及相应修改后的会议新议程发送全体董事,抄送全体监事。如果董事长决定不将新提案列入会议议程,则应当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说明。

第三十四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总经理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向董事长提出书面要求,董事长应在接到书面要求后十日内决定并书面通知是否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如董事长决定不召集董事会会议且未附理由的,提议者可通过半数以上董事召集特别董事会会议,其召集程序和通知方式与董事长召集会议的程序和方式相同,否则不应当举行该特别会议。

第三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参加,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代行职权。出席会议的每位董事只能接受一位董事的委托。董事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载明会议时间、会次和明确的授权范围(包括发表意见和表决),并由双方签名,在会议上宣读后,与会议资料一并存档。

第三十七条董事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董事会有权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八条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可以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议案应由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第四十一条各项议案要求简明、真实、结论明确,投资等议案要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第四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按议程逐项报告并审议,或在全部报告完毕以后再逐项审议。对报告的疑问和质询在该项报告完毕以后提出,报告人应当予以回答或说明。

第四十四条如果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要求,所审议事项应当取得中介机构或有关部门论证报告,或实际已经聘请了中介机构或有关部门作出论证报告的,该等论证报告应当向会议全文或择要宣读。如果主持人认为必要,可以邀请论证报告的制作人到会说明并接受询问。

第四十五条在主持人宣布开始审议讨论以后,与会董事开始审议。审议发言应当围绕议案的合法性、可行性、完整性、准确性、风险和防范措施进行,对于不相关或时间明显过长的发言,主持人可以制止。

第四十六条主持人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听取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向会议通报监事会决议的结果和说明,以及监事对董事会审议议题、议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会议原则上应当在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议程的审议,如果主持人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独立董事认为必要,会议可以延长审议时间。

第四十八条会议表决应当逐项进行,凡可能出现区别意见的事项都应各自单独交付表决。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会议表决采用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表决时,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董事发放表决表,载明董事会会议会次、表决人、表决事项,表决意见、表决时间并由表决人本人签字。代理人代为表决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五十条表决完成后,主持人应当宣布表决结果。对表决结果如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与会人员确认无误后,主持人宣布闭会,并通知与会董事在指定时间内审阅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并在所需文件上按所需份数签字。

第五十一条如果出现紧急情况,董事长可以决定通过通讯方式举行董事会会议。以通讯当时举行董事会会议的程序可以执行本章的规定,也可以按照董事长认为必要且适当、便捷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但董事长最迟应当在实时通讯会议上和通讯文件上说明紧急情况的情形、需审议事项和需作出的决议。

第五十二条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出现对等票数时,董事长作出通过、否决、修改后通过或提交下次会议再行审议和表决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决议应获得《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或本规则规定的同意票数以后方可通过。

第五十四条与会董事对任何一项表决事项均可投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票,且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结果投票。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对表决事项只能作出通过、否决、修改后通过或提交下次会议审议并表决的决议。

第五十六条董事应对其参与表决的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会议记录和决议证明其发表并投票与决议相反或弃权的董事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董事接到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既不参加会议,又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应对董事会会议决议负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对会议非法定公开披露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一、董事个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

二、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的;。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应当回避的。

第六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将其在会议上的发言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详细记载每一审议事项的审议过程和每位董事的发言,以及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情况。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后,作为董事会档案保存。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还应载明列席会议的监事及其发表的意见,并经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议事规则将根据公司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不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董事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六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校长办公室会议议事规则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担任和兼任监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公司监事应由至少一名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时,方能产生或更换股东方监事。

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监事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由出席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时,方能产生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七条监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遵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并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告。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检查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阅;审阅公司月份、季度财务报表;可深入公司业务部门及被投资企业了解财务状况;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异常状况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2)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听取董事会议事情况并可了解、咨询及发表独立意见;监督董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有关事项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对于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程序和决议持有异议时,可于事后由监事会形成书面意见送达董事会。

(3)监事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应向监事会报告,并由监事会书面通知有关违规人员,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监事会可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4)监事会可以在年度股东会上提出临时提案;提案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应符合《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 1

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督董事会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后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一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必要时,经监事会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至少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议题以及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传真方式,但应将议事过程做成记录并由所有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仅在名以上的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监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监事除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条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在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与《公司章程》冲突之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2

(一)规章概述

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公司经营规模较小的,设一至两名监事。监事会的基本职权有: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特别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因此,监事会是对股东负责的。为保证监事会正常开展工作,应当有相应的议事规则。

(二)主要内容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监事会的权利义务、监事的职责、监事会议事程序、监事会决议的执行等。

(三)制作要求

制定该规则的要求是:要考虑充分保障监事行使监督公司管理活动的权利;明确监事在监督检查公司活动时的权利,包括检查权、建议权、督促权等;对于重大的违法违纪行为随时可以提出监督意见;必要时,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报告。

(四)范本

____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年 月 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保证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事机构,其工作报告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__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下设秘书处,是监事会处理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与义务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随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定期审查账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

(二)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大会的各种报表,并将审核意见向股东会报告;

(四)当董事、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五)必要时(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八)当董事自己或他人与本公司有交涉时,代表公司与董事进行交涉;

机构;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必须对公司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对公司承担不得逾越权限的义务;

(三)监事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或损害利益的活动。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各监事,但遇紧急事情时,可以随时召集。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召集事由和开会时间、地点。

第八条 监事开会时,原则上监事应亲自出席。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监事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要明确授权范围,一个代理人以受一人委托为限。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每个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有出席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会议主席可增加一票表决票。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做成议事记录。议事记录应记载会议的时间、场所、出席者姓名、决议方法、议事经过及表决结果,出席监事应于记录上签字。议事记录应在会后3日内分发给各监事。 第十二条 议事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由监事会指定专人保管,10年内任何人不得销毁。

第五章 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公司管理流程;

(二)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满3年;

(三)拥有经济、法律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资格或职称;

(四)国家公务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为公司监事会成员,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监事遇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解任:

(一)任期届满;

(二)从事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经证实的;

(三)监事自动辞职。

第十六条 监事的报酬及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的日常经费由股东大会据实确定后由公司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会做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10日前和3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送达全体监事,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方式进行通知。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1/2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用传真、视频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四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监事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廉洁公正的精神,就其职权内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书面记名或举手投票的表决方式,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八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会议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由会议工作人员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条 会议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会议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细则,经公司监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2015年9月25日

有限公司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工作,提高会议质量,依据《xx-xx有限公司》,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议分类

公司监事会会议分为例行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同时监事会还实行集中学习制度。

(一)例行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议事的主要方式,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至少各召开一次。

(二)临时监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监事会主席、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或经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议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三)集中学习。为学习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业务知识,传达有关会议精神,交流工作经验,探讨有关问题,监事会根据情况,实行集中学习。

第三条 会议准备

(一)会议准备要充分,内容要具体,资料设施要齐全。

(二)会议通知要落实到人,例行监事会会议要提前10天,临时监事会要提前3天(特殊情况除外),集中学习要提前1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参加会议的监事和有关列席人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期限、事由或议题、发出通知时间等内容。

(三)会议的准备工作有监督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会议要求

(一)准时开会,注重实效。凡参会人员不准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监事会主席,监事不能参加会议的还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委托书见议事规则)

(二)监事会会议须超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才能举行。列席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根据会议议题确定会议能否按时召开。

(三)与会人员要做好会议保密工作。

第五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可授权其他监事或半数以上监事推荐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六条 会议记录资料及整理、归档上报

(一)与会人员要认真做好个人会议记录;

(三)会议讨论研究有关议题和事项的,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发言做出说明、记载。

(四)会议形成的纪要、决定和上报的报告由监事会主席签发。

(五)会议记录及有关资料由监督办公室负责按规定归档保存。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5月24日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并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相关的工作经验。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1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会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对公司决策程序,内部控制制度,董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有无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评价。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所涉及事项作出评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出评价。

(三)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变更投向及募集资金的管理等方面作出评价。

(四)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式、有无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有无损害股东权益及公司利益等方面作出评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出具了有解释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应明确表示评价意见。

(六)对公司报告期利润比上期升降幅度超过50%或出现亏损时,应明确表示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有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九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时了解的公司商业机密和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公司未实施信息披露前,不得向外泄露其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及之处,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

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在本规则所称的“以上”、“超过”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校长办公室会议议事规则篇三

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与程序,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条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三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信息披露、会议筹备等工作职责。

第四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

第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六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七条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三章独立董事。

第九条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第十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性,即不具有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五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的规定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5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3%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如果设立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应保证公司独立董事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免去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一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具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银行年度信贷计划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临时会议在本规则第二十九条情形发生时召开。

第二十九条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应在x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第三十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第五章董事长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批准1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的款项;。

(七)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与其履行职权相对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如董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行其职责的,应按公司章程规定自应当召集董事会或临时董事会之日起计算1日内,由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持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名推举函的董事可直接召集董事会。

会议通知书上应说明未由董事长召集的情况以及召集董事会的依据。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遵循合法、有利于公司运作及提高决策效力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在召开前10天,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由专人或采取通讯方式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送达各位董事、监事和行长,必要时通知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会议通知由董事长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董事及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和会议议题。

第三十六条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是否参加会议。

第三十七条董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1天送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可由董事会秘书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董事。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等。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决议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长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四十条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涉及到修改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弥补亏损、重大投资项目、收购兼并等重大问题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也因故不能主持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时,可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董事作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还必须事先请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出具经专家讨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利于全体董事审议,防止失误。

第四十四条当议案与某董事有关联方关系时,该董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四十五条除《公司法》规定应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总经理外的其他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与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

(一)准时到会,按指定的位置就座;。

(二)发言简明扼要,针对会议议案;。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会议;。

(四)自觉维护会场纪律和正常秩序。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实行投票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决议可采取通讯方式表决,即通过在邮寄或传真的决议上签字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讯表决应以通讯表决中规定的最后时间为表决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之内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前,未表达意见的董事,视为弃权。规定时限应在传真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准确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委托代理人姓名、会议议程、董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决议方式和结果,并载明每一位董事对该议项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由于董事会决定错误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在记录上明确表示同意和弃权的董事要承担连带责任,在记录上明确表示反对意见的董事免除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董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作出书面决定。决定的记载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

一般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内知道即可,或仅需备案的作成纪要;需要上报,或需要公告的作成决议。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正常记录时,由董事会秘书指定1名记录员负责记录。董事会秘书应详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名。

第十章执行与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会议一经形成纪要或决议,即由纪要或决议所确实的执行人负责组织对纪要或决议的执行和落实,并将执行结果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秘书负责督办执行情况。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____年。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等有关材料,办理在公众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由其行为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解释权、修改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的修改需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____年____月____日。

校长办公室会议议事规则篇四

为了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民政局党组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2、讨论审议民政局发展计划、工作计划、项目建设、和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部署。

3、讨论加强局党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党组会自身建设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4、按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后备干部进行培养、选拔。

5、讨论解决关系到职工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

6、研究下属单位向党组汇报或请示答复的重要问题。

7、审议民政局纪检工作的重要事项。需党组讨论决定其它问题。

1、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党组会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

2、形成的党组会议提交党组书记审定,党组会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审阅后汇总,未经分管领导审阅或不成熟的议题,党组会会议不作安排。

3、党组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表决时必须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有效。

4、党组会议每次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外)一般提前一天以上通知成员,并把会议议题交给成员,党组成员必须按时出席党组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需要研究决定的,可邀请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列席,列席会议的同志只参加相关问题的讨论和汇报。

5、党组会会议做出决定时,应当经过充分的酝酿讨论。对重大问题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对重大问题事项有不同意见或意见分歧较大时,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行决定。

6、每次党组会议,都应认真做好记录,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出席人和列席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的意见、做出的决定等。党组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需要公布、上报或下发的,由党组书记审核签发,编文号打印、上报、下发和存档。

1、党组会议的内容,除经会议决定可在党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外传。

2、对党组会的决定,必须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集体的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已通过的决议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

3、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党组会议人员作的个人笔记,应妥善保管,不得泄密,工作调动时应交保密室统一保管或处理。

4、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报机关党委预审。

5、为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性,加强民主监督,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质量,经机关党委预审合格后,将确定的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发展时间等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形式、方法步骤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1、明确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2、经机关党委同意,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3、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4、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会上,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5、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机关党委。

6、机关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1、党支部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以及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2、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宣誓。

3、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经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转为正式党员。

“推优”工作的具体步骤是:1、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2、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核定推荐名单,向党支部推荐;3、党组织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逐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校长办公室会议议事规则篇五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席股东大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权利: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14.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16.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17.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即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一月中旬,召开公司股东年会,审议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由年度股东大会讨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八条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应将大会议题全文进行公告,并注明有权参加表决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表决的时间和方式及通讯表决单的格式等。通讯表决单至少应具备下列内容:股东账号、股东姓名、身份证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表决结果(同意、反对或弃权)。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股东大会,有权参加表决的股东应按公告的表决时间将表决结果用传真或电子邮件传至指定的地址。没有按规定填制的表决单、字迹模糊难以辨认、不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的或因任何其他意外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表决单视为无效表决单。

第九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十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该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股东会的召集,即规则应明确谁有权召集股东开会,如董事长可以提请股东开会、部分股东可以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等;股东会议题的范围主要是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属于股东会决策的事项不应列入股东会议题;召开股东会议的程序;表决结果等。在制作时既要保证股东充分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又要保证公司经营者能够依法正确行使经营权的原则。另外还要注意“因地制宜”,不同规模和性质的公司,议事规则也应该有所不同。

校长办公室会议议事规则篇六

为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党组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确保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得到全面履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党组是体现党对检察机关领导的具体组织形式,是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的核心力量,统一领导检察机关工作。

党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在全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讨论和决定检察机关的重大问题,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

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第二章议事范围和内容。

(三)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抓好党的自身建设,负责指导党支部的换届工作;。

(七)研究本院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八)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单位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九)其他需要党组研究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党组书记职责。

党组书记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定期召开党组会、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抓好党组班子建设和团结;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党组集体领导,充分发挥党组一班人的集体智慧,模范地执行党组决定。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不在时,代行书记职务。党组成员本着分工负责的原则,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党组会议的召开和程序。

党组议事方式,应根据议题的性质、内容,经党组书记提议,采取党组会议方式进行。

党组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或延期召开。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到会时,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

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确定。党组成员可根据分管工作的需要,提出议题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拟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有关部门或个人应提前将相关资料送办公室或政治处汇总整理后报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审查决定,列入会议议题。

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应提前通知党组成员,以便做好准备。党组会议除特殊情况外,不搞临时动议,不讨论研究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

党组会议必须有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决定任免干部、处分党员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如党组书记认为必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确定。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于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说明原因。对于会议决定事项,如有必要,党组书记应征求缺席成员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党组会议须做会议记录。对于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可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会议纪要的主要要求是:

(一)结构全面完整。要全面记录会议组织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记录人、缺席人等,缺席人应注明原因。要完整记录会议内容,包括会议议题,主持人讲话内容,汇报人姓名及汇报内容,与会人员发言、讨论情况,决议事项等。

(二)内容客观真实。会议记录必须实事求是,尽可能记下发言者的原话,忠实于发言者的原意,客观地记载会议情况,真实地反映会议的内容和全过程,不得任意增删和改动。记录要突出重点,有详有略,重要的内容和发言要详记,不重要的或与会议无关的可以略记或不记。

(三)表达清晰准确。会议记录一定要层次清晰、表意准确、语句通顺。特别是主要领导的发言,对关键问题、有争议问题的发言要记录清楚、仔细。会议记录的书写格式应规范、统一,书写工整、清晰。

(四)专人记录存档。应挑选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性强、熟悉业务的同志作为会议的记录人员。党组会议记录本不得与其他会议记录混用,做到专本专用。记录本、表决票、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应由专人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五章党组决定、决议的执行。

党组会议做出的决定,由分管该方面工作的党组成员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组报告。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的决议。如在执行党组决定、决议过程中发现与党组决议不相符的情况,或需改变党组决议,要及时提交党组讨论,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党组的决定、决议。

党组会议的内容,除党组决定可在党内外传达或公开的以外,与会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均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六章党组的日常工作。

以党组的名义发文,一般须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特殊情况下可经党组成员传阅同意,由党组书记审核签发或者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审核签发。

党组成员代表党组发表的重要讲话,事先须经过党组会议讨论通过或传阅同意。党组成员在检查工作、参加会议或其他活动中,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

党组每年应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就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组成员之间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提倡互相谅解、互相支持,努力造就一个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党组民主生活会召开前,有关部门应注意收集党员、群众对党组班子及成员的意见,并如实转告本人或在民主生活会上通报;党组民主生活会结束后,应向党员和群众通报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情况。

党组按规定及时组织学习,并做好记录。党组会议记录均属“机密”等级,应经主持人审阅后签字,并及时存档,除党组成员外,查阅党组会议记录必须由党组书记批准。

校长办公室会议议事规则篇七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

(5)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该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享有最多表决权股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八条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拟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公司根据股东会召开前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额。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达不到的,公司在五日之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十三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享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十五条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以及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董事、监事或者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两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董事、监事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股东或者董事、监事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十六条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十七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1)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校长办公室会议议事规则篇八

第一条中共**大学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是代表**大学党委行使职权、对**大学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最高领导机构的议事决策会议。

第二条党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议事和决策。

第三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均不在校时,原则上不召开党委会。出席会议人员为校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条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书记、院长如有一人缺席,原则上不研究干部问题;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第五条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形成决议。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后再议。党委委员如因故缺席会议,会后由党委书记指定人员向其通报会议情况及党委决议。

第六条党委会召开前,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就会议议题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

第七条需要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共同研究决定问题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院长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八条党委会一般情况下不讨论未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没有具体处理方案的议题。

第九条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并做好会议记录的保管和存档工作。

第十条党委会原则上每二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议题确定。

1.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

2.研究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送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通过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通知及党委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

3.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管理体制、重大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4.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等重要问题。

5.研究决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学校领导班子工作分工。

6.研究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考核、监督、奖惩等有关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问题,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7.研究决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年度进人计划、各类职称评审、人才培养引进有关政策等重要问题,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研究副高职称以上(含副高)人员和科级干部以上(含科级)人员的调进或调出。

8.审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定预算外10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等重要问题。

9.研究决定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党委书记、院长代表党委、行政所作的工作报告。

10.研究确定校级学术机构、各类委员会的确立及调整。

11.研究决定纪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审定由纪委提出的党员干部重大违纪案件的处理意见。

12.研究决定民主党派工作的重要问题,审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3.审定校级先进,向上级推荐先进,对出国人员进行政审。

14.研究决定校行政提请党委决策的重要事项。

15.其它需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党委委员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入党委会议题,但重大问题应在党委会上通报。

第十三条根据党委会议事范围,各部门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事先向主管领导汇报,由主管领导决定是否提出该议题。主管领导应组织相关部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形成初步意见和处理方案。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党委书记、院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列入党委会议题。

三、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党委会要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少数服从多数。决定重大事项要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与会的党委委员对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对需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党委书记在决策讨论时可对议题适时补充意见,但一般应末位表态。

第十六条党委会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及直系亲属、近亲近姻关系人员时,相关委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党委会决定的重要问题根据需要可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整理,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审阅签发。

第十八条党委会的决定、决议,在工作中如确实难以执行,有2位以上党委委员提请党委会复议的,可在下次党委会上进行复议,复议后按复议决定执行。在党委会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四、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党委会是学校党委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与会者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按时到会。会议期间不得另行处理其它事务,确实需要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请假。

第二十条建立候会制度。除党委会固定参加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党委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候会。

第二十一条严格会议纪律,遵守保密制度,会议过程和结果任何人不得泄漏,如有泄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贯彻督办。

第二十二条党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学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如有不同意见须按组织程序反映。

第二十三条党委办公室负责决定、决议的督办和协调,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党委办公室,重大紧急事项也可直接反馈至党委,必要时可写出专题书面报告。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题的征集、汇总,交党委书记、院长审定后,提前两天呈送党委委员。

第二十五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包括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作好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起草会议要求制发的文件等。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校长办公室会议议事规则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董事会议事方式与程序,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本规则对公司及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定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开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权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审批权限的划分:

1、投资、担保权限。    。

人民币    元以内的投资、担保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投资数额,未超过人民币    元,且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的担保、投资;单笔担保、投资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      的担保、投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上述标准之一的经股东会批准。

2、收购或出售资产。

(3)收购、出售资产时,其应付、应收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资产总额的百分之      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超过上述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批准,相对数字占百分之      以上的经股东会批准。

3、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的一次性协议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签署的不同协议,所涉及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至人民币    元或占净资产的千分之      至百分之      ,由董事会批准;人民币    元以上或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      以上由股东会批准。

4、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      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向股东会报告。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      次定期会议,遇特殊情况时,可召集临时会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提议时;

4、经理提议时。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在定期董事会会议举行      日前,临时董事会会议举行      日内通知各董事。通知应当载明召集事由和开会时间、地点,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但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随时召集。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是            。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提前。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可以向董事会提交提案,提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监事、经理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在董事会召开期间,每个董事都有权提交临时提案,该提案是否会成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由董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到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应到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以及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董事作主题中心发言,要说么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还必须事先请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由专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利于全体董事审议,防止失误。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的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每个提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议。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弥补亏损、重大投资项目、收购兼并等重大问题应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但必须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在会后三日内发给各董事。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薄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董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一经形成纪要或决议,即由纪要或决议所确定的执行人负责组织对纪要或决议的执行和落实,并将执行结果向董事长汇报。

第四章 董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

第二十二条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提名,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任期三年,从就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5、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6、不得挪用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7、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8、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9、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10、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他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1、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2、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3、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5、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二十八条 董事联系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董事的报酬由股东会确定。

第三十条 董事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解任:

1、任期届满;

2、被股东会罢免;

3、董事自动辞职。

第三十一条 因董事退任而发生缺额达三分之一时,除因届满事由者外,应立即要求股东会补选董事,以补足原任董事名额为限。在董事缺额未及补选且有必要时,可由股东会指定人员代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限:

2、办理公司业务,具体包括:

(1)执行董事决议委托的业务;

(2)处理董事会委托分管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不得兼任其他同类业务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人,但经董事会许可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董事必须承担以下责任:

1、董事依照董事会决议具体执行业务,若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遭受损害,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曾经表示异议的董事,有记录或书面声明可资证明者,不负其责任。

3、董事在执行业务知识逾越权限致使公司遭受损害,应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

4、董事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属于公司营业范围之内的行为,该行为本身有效;但公司可以将该行为的所得视为公司所得。董事应向公司交付该行为所取得的财务,转移该行为所取得的权利。

第五章 董事长。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公司股东            提名后,由董事会任命。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其为董事的任期。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公司出资证明书、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4、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6、批准人民币    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的款项;

7、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9、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由于下列事由而退任:

1、失去董事身份;

2、股东会通过特别决议而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章)。

年    月    日。

校长办公室会议议事规则篇十

为进一步规范我署党组工作,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议事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重大改革事项。

(五)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安排(20万元以上)。

(七)讨论决定本单位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等(10万元以上)事项。

(八)讨论决定本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员调配、人员分工等事项。

(九)讨论决定本单位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讨论决定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政治工作和。

精神文明建设。

等事项。

(十一)研究部署本单位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二)审议拟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十三)研究讨论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一)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三)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经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四)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组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等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五)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组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党组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的原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公开表示反对。

(三)党组应当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四)对应保密的党组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五)如议题内容涉及到党组成员、列席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该人员应主动回避。

(六)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校长办公室会议议事规则篇十一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动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决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决策水平,提升治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进行行政决策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院长办公会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规范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坚持教职工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四条院长办公会议决事项,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议决定、会后落实、结果反馈的运行程序。

第二章院长的主要职权和职责。

第五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在民事活动中,依法行使法定代表人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应当坚持院务公开,坚持民主办学,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坚持依靠专家治教治学,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院工作中的以下重要事项: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教育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二)贯彻执行院党委关于学院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提出具体实施办法。

(三)学院年度行政工作计划、总结,有关全院性行政。

工作的意见、制度、办法。

(四)教师及职工聘任与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学生学籍处理、奖惩、资助和学生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国有资产管理、实验室建设、校园基本建设、招生就业、审计与监察、后勤保卫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与国(境)外高校等组织的重大合作项目和交流项目。

(八)未列入预算,且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九)院长认为应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九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院工作的以下重大事项:

(一)院学术委员会提交的学术事项。

(二)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财经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提交的重要事项、工作方案。

(三)重要的内部审计报告及其他重要事项的专题报告。

第十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需提交院党委会审定的事项:

(一)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学院发展战略与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学、学院基本建设与产业发展等规划。

(二)学院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学院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院长工作报告。

(四)学院编制和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年度人才招聘与引进计划,教师及职工聘任政策和整体方案。

(五)财务年度预算方案和年度预算中未安排的一次性开支超过50万元的项目。

(六)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七)涉及全院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改革方案以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八)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大事件处理和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事项。

(九)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党委会审定的其他事项。院长办公会研究的重大事项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本应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党委审定的事项,也可经院长与党委书记协商,直接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会议的组织。

第十一条院长办公会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如因工作需要,院长可以决定适时召开。

第十二条院长办公会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有明确行政分工的党委成员。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院长可以确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者师生代表列席。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第十三条院长办公会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五章议决方式。

第十四条院长办公会议决方式以规范性决定为主。重点制定全院适用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工作方案。创制新的制度和制订中长期规划,一般经过两次会议决定。第一次以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议为主,第二次以科学性、可行性审议为主。

第十五条院长办公会可以对适用于全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特定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对于日常管理工作和具体执行制度的具体事项,院长办公会一般不予议决。

第六章议题准备和申报。

第十七条院长办公会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并由院长征求党委书记意见后确定。

各系(教学部)可以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向院长办公会提交议题。

第十八条拟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应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如意见尚不成熟或准备不充分,不列入院长办公会议题。对跨职能部门的议题,必须先协调并形成基本一致的意见和建议。

依照有关规定,应提交教代会审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须提交教代会审议讨论。应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除紧急情况外,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

第十九条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内容应当包括议题来源和依据、问题性质、调研过程、方案及其选择理由、资金来源、效益评估等等。相关材料应当作为议题说明的附件。

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如涉及预算外资金问题,必须有财务部门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各单位拟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由分管院领导请示院长同意后,在院长办公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汇总到办公室。

第七章议题材料传阅。

第二十一条经过院长审定的议题,办公室应提前1—2天将会议通知、议题和相关资料送与会人员传阅。

第二十二条会议组成人员应及时阅知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并做好讨论议题的准备工作。传阅中如果对于议题有异议,可以直接向院长反馈意见,院长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整议题。

第二十三条会议组成人员对于议题和相关材料存有疑问或者有专门问题需要咨询的,可以直接向提交议题的主体询问,提交议题的主体应当认真答复。

第八章审议。

第二十四条提交议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院长办公会汇报议题内容。特殊情况下,主要负责人可以委托他人向会议汇报议题内容。分管院领导可以就议题内容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五条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对议题内容充分发表意见,有论有据,表明态度。

列席人员可以就议题内容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六条院长在归纳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会议决议。如对重要问题存在意见分歧,可以暂缓决定,由院长决定授权有关院领导召集专题会议进一步研究或者下次会议再议。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会议原始记录应当归档。院长办公会组成人员以外其他相关人员查阅会议记录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九章会议纪律。

第二十八条凡不能按时出席会议的成员,应事先向院长请假,并将自己对议题的意见事先向院长说明。

第二十九条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除会议组成人员和固定列席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办公室的通知时间另室候会。

第三十条院长办公会讨论事项涉及出席会议人员本人及配偶、子女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本人应当回避。第三十一条与会者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纪律,贯彻执行会议决定事项,在决议未公布前不得传播会议内容。对决议事项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会议以外任何场合发表与会议决议不相符的言论,也不得对外透露会议讨论时参会人员发表意见的情况。

第十章决议的执行、督办和反馈第三十二条院长办公会一般应当印发会议纪要。院长办公会纪要由办公室起草,院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对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牵头单位(牵头人)或承办单位(承办人)须按决议要求认真落实,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应当及时报告院长。

第三十四条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并且就落实情况向院长或者院长办公会反馈意见。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院长主持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院长办公会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校长办公室会议议事规则篇十二

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4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如下:

审议了董事会对公司关于调整坏账提取比例和调整公益金提取比例的决议形成程序,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有关该项决议的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此公告。公司监事会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月 ____________日。

校长办公室会议议事规则篇十三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动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决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决策水平,提升治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进行行政决策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院长办公会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规范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坚持教职工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四条院长办公会议决事项,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议决定、会后落实、结果反馈的运行程序。

第二章院长的主要职权和职责。

第五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在民事活动中,依法行使法定代表人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

规章制度。

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

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应当坚持院务公开,坚持民主办学,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坚持依靠专家治教治学,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院工作中的以下重要事项: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教育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二)贯彻执行院党委关于学院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提出具体实施办法。

(三)学院年度行政工作计划、总结,有关全院性行政。

工作的意见、制度、办法。

(四)教师及职工聘任与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学生学籍处理、奖惩、资助和学生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国有资产管理、实验室建设、校园基本建设、招生就业、审计与监察、后勤保卫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与国(境)外高校等组织的重大合作项目和交流项目。

(八)未列入预算,且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九)院长认为应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九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院工作的以下重大事项:

(一)院学术委员会提交的学术事项。

(二)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财经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提交的重要事项、

工作方案。

(三)重要的内部审计报告及其他重要事项的专题报告。

第十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需提交院党委会审定的事项:

(一)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学院发展战略与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学、学院基本建设与产业发展等规划。

(二)学院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学院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院长。

工作报告。

(四)学院编制和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年度人才招聘与引进计划,教师及职工聘任政策和整体方案。

(五)财务年度预算方案和年度预算中未安排的一次性开支超过50万元的项目。

(六)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七)涉及全院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改革方案以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八)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大事件处理和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事项。

(九)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党委会审定的其他事项。院长办公会研究的重大事项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本应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党委审定的事项,也可经院长与党委书记协商,直接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会议的组织。

第十一条院长办公会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如因工作需要,院长可以决定适时召开。

第十二条院长办公会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有明确行政分工的党委成员。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院长可以确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者师生代表列席。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第十三条院长办公会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五章议决方式。

第十四条院长办公会议决方式以规范性决定为主。重点制定全院适用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工作方案。创制新的制度和制订中长期规划,一般经过两次会议决定。第一次以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议为主,第二次以科学性、可行性审议为主。

第十五条院长办公会可以对适用于全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特定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对于日常管理工作和具体执行制度的具体事项,院长办公会一般不予议决。

第六章议题准备和申报。

第十七条院长办公会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并由院长征求党委书记意见后确定。

各系(教学部)可以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向院长办公会提交议题。

第十八条拟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应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如意见尚不成熟或准备不充分,不列入院长办公会议题。对跨职能部门的议题,必须先协调并形成基本一致的意见和建议。

依照有关规定,应提交教代会审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须提交教代会审议讨论。应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除紧急情况外,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

第十九条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内容应当包括议题来源和依据、问题性质、调研过程、方案及其选择理由、资金来源、效益评估等等。相关材料应当作为议题说明的附件。

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如涉及预算外资金问题,必须有财务部门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各单位拟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由分管院领导请示院长同意后,在院长办公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汇总到办公室。

第七章议题材料传阅。

第二十一条经过院长审定的议题,办公室应提前1—2天将会议通知、议题和相关资料送与会人员传阅。

第二十二条会议组成人员应及时阅知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并做好讨论议题的准备工作。传阅中如果对于议题有异议,可以直接向院长反馈意见,院长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整议题。

第二十三条会议组成人员对于议题和相关材料存有疑问或者有专门问题需要咨询的,可以直接向提交议题的主体询问,提交议题的主体应当认真答复。

第八章审议。

第二十四条提交议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院长办公会汇报议题内容。特殊情况下,主要负责人可以委托他人向会议汇报议题内容。分管院领导可以就议题内容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五条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对议题内容充分发表意见,有论有据,表明态度。

列席人员可以就议题内容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六条院长在归纳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会议决议。如对重要问题存在意见分歧,可以暂缓决定,由院长决定授权有关院领导召集专题会议进一步研究或者下次会议再议。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会议原始记录应当归档。院长办公会组成人员以外其他相关人员查阅会议记录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九章会议纪律。

第二十八条凡不能按时出席会议的成员,应事先向院长请假,并将自己对议题的意见事先向院长说明。

第二十九条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除会议组成人员和固定列席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办公室的通知时间另室候会。

第三十条院长办公会讨论事项涉及出席会议人员本人及配偶、子女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本人应当回避。第三十一条与会者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纪律,贯彻执行会议决定事项,在决议未公布前不得传播会议内容。对决议事项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会议以外任何场合发表与会议决议不相符的言论,也不得对外透露会议讨论时参会人员发表意见的情况。

第十章决议的执行、督办和反馈第三十二条院长办公会一般应当印发会议纪要。院长办公会纪要由办公室起草,院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对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牵头单位(牵头人)或承办单位(承办人)须按决议要求认真落实,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应当及时报告院长。

第三十四条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并且就落实情况向院长或者院长办公会反馈意见。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院长主持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院长办公会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学校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海交通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对学校重大行政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

2、研究和落实党委全委会(会)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等决议。

3、制定和落实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4、对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财务、国际化办学、学生工作、审计与监察、行政管理、资产管理、后勤保障、产业、基本建设等全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决策。

5、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有影响的重大资金筹措和使用、基本建设计划、学校财务经济政策、重大资金项目等事项,并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决策。

6、审议以学校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行政工作全局的规范性性文件,以及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政策和规定。

7、审定校级教学、科研成果及校级行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批准学生学籍注销及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8、听取院(系)、部门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9、其他应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和事项。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或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校领导主持。会议出席人员如下:

1、全体校领导出席。

2、校长助理、总经济师、党办主任、校办主任、监察处长、工会主席、新闻中心主任列席。

3、议题相关的院系、部处负责人可列席相关议题的审议。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的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相关议题的审议。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周一上午。如有重要事项需要讨论决定的,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包括议题征集、人员通知、会场安排、资料准备、记录及纪要整理等。

第六条参会人员应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领导提出,校长审定。院系、部处与直属单位如有议题,需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

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能够由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原则上不列入校长办公会议议题。

第八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学校规定应当事先履行审核或者审查程序的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经由有关部门的审核或者审查,必要时需经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院系、部处和直属单位的,应当充分协商并事先听取意见;涉及师生重大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校内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校长办公室提供议题相关材料,内容包括议题背景、需讨论决策的事项以及建议方案。

校长办公室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提交会议出席人员。

第十条会议出席人员应在会前阅读和研究会议材料。如对议题有重大异议,应与有关校领导沟通,必要时可提请校长撤销相关议题。

第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和决定程序如下:

1、由提出议题的校领导向会议汇报,必要时可由相关列席人员补充汇报,并回答问询。在讨论决策时,本规则第三条第3项所列人员应该回避。

2、会议出席人员应针对提请决策事项发表意见,发言时应简洁、明确。

3、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与会成员意见后归纳集中,作出决定或决议。

第十二条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记录,并应于会议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送审稿,报校领导审阅。

校领导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校长办公室汇总整理校领导反馈意见后,报校长签发。

会议纪要印发至校领导和各院系、部处和直属单位负责人。

第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各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对决议或决定作重大变更时,须经校长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复议。因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校长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议上通报。第十五条校长办公室负责对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和决议进行督办,并及时向相关校领导报告。校长办公室每季度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督办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出席及会务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第十七条本规则由校长办公会议授权校长办公室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中共**大学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是代表**大学党委行使职权、对**大学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最高领导机构的议事决策会议。

第二条党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议事和决策。

第三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均不在校时,原则上不召开党委会。出席会议人员为校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条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书记、院长如有一人缺席,原则上不研究干部问题;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第五条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形成决议。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后再议。党委委员如因故缺席会议,会后由党委书记指定人员向其通报会议情况及党委决议。

第六条党委会召开前,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就会议议题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

第七条需要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共同研究决定问题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院长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八条党委会一般情况下不讨论未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没有具体处理方案的议题。

第九条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并做好会议记录的保管和存档工作。

第十条党委会原则上每二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议题确定。

1.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

2.研究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送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通过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通知及党委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

3.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管理体制、重大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4.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等重要问题。

5.研究决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学校领导班子工作分工。

6.研究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考核、监督、奖惩等有关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问题,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7.研究决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年度进人计划、各类职称评审、人才培养引进有关政策等重要问题,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研究副高职称以上(含副高)人员和科级干部以上(含科级)人员的调进或调出。

8.审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定预算外10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等重要问题。

9.研究决定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

党委书记、院长代表党委、行政所作的工作报告。

10.研究确定校级学术机构、各类委员会的确立及调整。

11.研究决定纪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审定由纪委提出的党员干部重大违纪案件的处理意见。

12.研究决定民主党派工作的重要问题,审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3.审定校级先进,向上级推荐先进,对出国人员进行政审。

14.研究决定校行政提请党委决策的重要事项。

15.其它需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党委委员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入党委会议题,但重大问题应在党委会上通报。

第十三条根据党委会议事范围,各部门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事先向主管领导汇报,由主管领导决定是否提出该议题。主管领导应组织相关部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形成初步意见和处理方案。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党委书记、院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列入党委会议题。

三、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党委会要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少数服从多数。决定重大事项要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与会的党委委员对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对需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党委书记在决策讨论时可对议题适时补充意见,但一般应末位表态。

第十六条党委会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及直系亲属、近亲近姻关系人员时,相关委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党委会决定的重要问题根据需要可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整理,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审阅签发。

第十八条党委会的决定、决议,在工作中如确实难以执行,有2位以上党委委员提请党委会复议的,可在下次党委会上进行复议,复议后按复议决定执行。在党委会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四、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党委会是学校党委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与会者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按时到会。会议期间不得另行处理其它事务,确实需要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请假。

第二十条建立候会制度。除党委会固定参加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党委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候会。

第二十一条严格会议纪律,遵守保密制度,会议过程和结果任何人不得泄漏,如有泄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贯彻督办。

第二十二条党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学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如有不同意见须按组织程序反映。

第二十三条党委办公室负责决定、决议的督办和协调,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党委办公室,重大紧急事项也可直接反馈至党委,必要时可写出专题书面报告。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题的征集、汇总,交党委书记、院长审定后,提前两天呈送党委委员。

第二十五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包括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作好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起草会议要求制发的文件等。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校长办公室会议议事规则篇十四

建立健全党委议事规则,是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实施科学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的制度保障。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市公安局党委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全市公安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研究决定市局党委请示报告的事项;审议以党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审定以党委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

(三)酝酿全市公安工作的重大部署、跨年度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四)研究决定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研究市局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在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推荐、选拔以及非领导职务的确定和晋升等事项;研究决定集体、民警个人表彰、奖励、处分以及民警因公牺牲、因公负伤等事项。

(六)审议市局科技、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以及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七)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八)研究决定全局性、跨警种或多个业务部门参加的专项行动等重大活动。

(九)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党委讨论研究和决定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事的原则。党委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集体决策的原则。党委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严格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的意志,一般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四)相互平等的原则。党委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每位成员都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议事程序及要求。

(一)确定议题。党委会议题由市局办公室负责征集。凡需在党委会上研究、解决的议题,责任单位或党委委员应事先提交书面材料由党委书记审定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研究。

(二)调查研究。需经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责任单位应事先进行认真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并根据会议出席人数准备好会议材料,于会议前一天报送办公室。

(三)会前通知。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除临时召集外,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告知与会人员,会议材料除涉及干部人事的外,应尽量在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党委作出决定而不能及时召集会议的,党委书记或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理,处理情况事后向党委汇报。

(四)会议召开。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或延期进行。召开党委会议,除紧急情况外,应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如涉及重要事项,虽然达到规定人数,但缺席人员较多时,一般应改期研究决定。无特殊情况,分管此项工作的党委成员必须到会。根据需要,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扩大会议,应要求市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五)集体讨论。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讨论应坚持一事一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议题内容,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党委成员均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表意见;一般情况下,党委书记须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六)会议表决。由党委书记视讨论情况确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对讨论的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表决。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七)会议记录。党委会议由办公室负责做好详细记录。会议记录必须记录每项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和最后决议及落实决议的责任人。会议记录由办公室保存并按规定存档。涉及干部任免的,须与相关材料一并存档。重要内容需编发《党委会议纪要》的,报党委书记审核签发。

三、议事纪律。

(一)参加党委会的党委委员及列席人员,应对党委会内容及讨论情况进行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如有违反组织纪律的,视情况按照有关党纪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列席会议人员在列席完与己有关的议题后,应主动离开会场。

(三)对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不得发表与党委会决定不一致的言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委反映。

四、其他。

(一)本规则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实现公司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在本公司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现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公司党委(常委)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第二条议大事、谋全局、把方向,积极参与企业带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决策,是党组织的重要职责。议事必须坚持:

(一)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原则。党委会议事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议大事原则。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为公司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的正确贯彻执行。

(三)群众路线原则。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要坚持群众路线,保证党委决策、决议和意见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四)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企业发展的实际。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企业的重大决策议题要及时召开党委会或党委(常委)或扩大会讨论,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真正体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

(六)注重效率的原则。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会前通报会议议题,开有准备的会,提高会议效率。议题形成决议时,要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

(七)会议保密的原则。除会议要求向党员、群众传达或征求意见外,与会人员在会议讨论期间或决定未正式公布前,对会议不便公开的内容,特别是干部配备、晋升和有分歧意见等问题,要严格保密;需要向下级传达的,要明确传达范围,不准任意扩大;对泄露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重大泄密者,要追究责任,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公司党委除对公司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群团工作进行决定、审议外,对《公司法》规定的凡是需要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和经理层决定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人事安排以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党委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研究部署对员工进行形势任务和日常教育中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决定党的工作机构与下属党组织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党委(常委)或扩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等。

(七)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研究审定党风、党纪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对违纪党员的处理。

(八)研究党内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和奖励;国有企业党委议事规则。

(九)讨论研究党委职责范围内其它有关的重要事项;

(十)其它需要党委(常委)或扩大会议定的事项。

第五条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规划;

(二)公司生产经营方针、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方案及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国有股东转让其出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六)公司章程、章程修改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七)公司资产重组、资本运作、资产处置和风险投资、资产抵押以及其他担保事项;

(八)公司重要改革总体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措施,组织架构的设置和调整;

(十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重要工作报告、董事会经费;

(十二)其他需要慎重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党委讨论审定的事项。

(一)讨论审议工会、共青团、女工委等群众组织提请党委审。

定的问题;

(四)审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机构的岗位设置、主要负责人的推荐、增补、调整和审批。

第四章议事形式。

第七条议事主要采取党委(常委)会议或扩大会议的形式。国有企业党委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党委(常委)委员通过党委(常委)会进行议事。一般情况下,每一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但应尽量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九条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党内研究讨论企业重大问题主要采取党委(常委)或扩大会议的形式;出席党委会议的人员是公司党委委员,出席公司党委常委会议的人员是公司党委全体常务委员,出席党委常委扩大会议的人员是公司党委委员的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列席人员可以就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保证公司党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党委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及其他事项进行决策或参与决策。

第三条??公司党委会按照下列原则议事:

(一)依法合规原则。党委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议案行使审议或决策权利;其中:属于董事会审议或决策权限的事项,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应当在党委会审议提出指导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履行相应的审议或决策程序。

(二)科学决策原则。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各项议题,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事先经过充分调研并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以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风险,提高决策效率。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书记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

第四条??公司党委会决策决定和讨论研究的事项:

(一)“三重一大”事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落实上级关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

2.研究决定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5.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初步人选候选人;

6.研究决定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包括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股的各级子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公开选聘经理层人员的原则、程序、方式等。

7.研究决定公司薪酬和奖金分配的原则、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总体方案。

8.研究决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群访集访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重大违纪案件、法律诉讼(或仲裁)、经济纠纷以及影响公司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11.对公司章程修订草案、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改草案以及由董事会负责审议决定的重要规章制度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12.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13.讨论研究公司内部管理组织架构、经营管理流程、岗位设置以及人员编制等重大原则问题。

14.讨论研究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以及重大项目投资(指所有对外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15.讨论研究公司重要改革方案以及职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6.听取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

17.其他需要公司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

(二)其他事项。

1.推荐与更换以公司名义直接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中由公司作为股东负责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推荐与更换其直接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中由该子公司作为股东负责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该子公司党组织决定,报公司备案)。

2.确定或上报以公司党委名义向上推荐的获省级以上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名单;确定以公司党委名义表彰的名单。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人,研究责任追究事项;决定违纪党员的处分问题。

4.研究决定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的目标和规划。

5.研究决定公司及分(子)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6.其他应当由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一般事项。

第五条?党委会审议或决策时,原则上应以会议集体讨论审议的方式履行程序,党委会成员一致同意的事项,可以传(会)签方式代替会议审议或决策。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按程序予以追认。党委会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

第六条?下列事项在董事会会议决策前需要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审议公司的战略规划。

(二)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依法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方案。

(四)审议决定公司及子公司改制、兼并重组、上市以及资产置换、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重要资产的质押、拍卖、国有产权变动(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减资等)及放弃优先受让权且不涉及国有产权变动但可能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等事项。

(五)所有对外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金融资产投资等重大项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六)制订公司重要改革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以及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八)对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及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听取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

(十)其他需要公司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的事项。

进入董事会尤其是任董事长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七条?下列事项在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前需要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金融资产投资等重大项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二)制定、修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规章。

(三)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进入经理层尤其是任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进入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八条党委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干部选拔任用等重大事项,原则上实行无记名票决制。

第一节会前的议题组织。

第九条党委会会议召开前,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应当分别向党委会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征求需会议审议或决策的议题。

第十条党委会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接到会议议题征求通知后2日内,应当向公司党委工作部门提交议题动议。

提交议题的职能部门应按照党委会的审议或决策范围制定详实的议案,并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党委副书记审查。

党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可作为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公司党委工作部门汇总相关议题后,报请党委书记审阅。

第十二条议题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前,参与审议或决策人员之间、部门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审议或决策事项议案及调研报告、可研报告、法律审核意见书等有关材料应经党委书记、副书记、分管负责人审阅后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提前送达,保证党委委员在会前充分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议案不予上会:

(一)不属于党委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事项;

(二)应当事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而未提交审议或审议不通过的;

(五)议案无实施机构提出的明确主导意见的;

(六)党委书记认为不宜上会的情形。

第二节召开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党委书记确定议题后,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做好以下会议准备工作:

(一)通知相关部门准备会议资料,在会议召开x日前,将会议资料送交党委工作部门。其中:

1.会议议题涉及研究具体项目投资方案的,应当附尽职调研报告、经认定的咨询评估机构或专家出具的论证、咨询或评估报告、项目可研报告、公司总法律顾问及法务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书、拟合作方资信情况等相关资料。

2.会议议题涉及研究大额资金运作的,应当由有关实施机构对资金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收益、风险规避等内容进行全面分析评判形成实施方案,并由财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3.会议议题应当事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应当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4.会议议题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并提交相关报告或论证意见。

5.会议议题涉及公司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法律事务的内容的,应当提供法律事务部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需要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的,还应当提供外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党委会会议召开前x日(特殊情况除外),书面通知各位委员、其他列席会议人员,说明会议的议题、开会时间、开会地点,并附相关议案与相关资料,以方便参会人员认真准备讨论意见。

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应当直接通知(送达)到党委委员本人及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

(三)安排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议题时,原则上按照先决策事项、再审议事项的顺序安排会议议题。

第三节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书记应召集党委会会议:

(一)党委书记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六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专职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党委会会议至少有过半数党委委员出席参会方可举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参会方可召开。

纪委书记、副书记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公司分管领导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党委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提出质询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出席党委会会议的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在其他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前,党委书记一般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逐项表决。

党委会会议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应当明确“赞成”或“反对”。反对的,应当说明原因或理由。

第十八条?党委书记根据表决结果总结出结论性意见:

(三)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认为不宜做出决议的议题,应当决定终止或搁置再议;

(四)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应当推迟议决。待重新调研,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九条党委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紧急情况必须临时动议的,动议人必须书面陈述理由,并作为会议资料保存。

与会过半数(含半数)人员不同意临时动议的,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第二十条党委会开会时,如党委书记不能出席,党委会不讨论干部、人事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讨论干部的任免事宜,应先由党委成员充分交换意见;按照规定程序考察,党委成员协商意见基本一致后,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公司中层干部提交会议研究之前,应先征求纪委意见,并实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双签字。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可临时动议,仓促决定。

第五节会议记录与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责党委会会议的全程纪实(录音)和会议记录,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指定专人记录。

会议记录应使用专门的记录本。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议题汇报人及汇报要点;

(五)党委委员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的票数);

(七)党委书记归纳的所议事项的审议或决策的结论等。

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会议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形成党委会决议或决定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录音、会议记录、党委会决议或决定或会议纪要及相关调研论证材料等所有决策过程资料应当存档备查。借阅会议记录需经党委书记批准。党委会会议文件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党委会决策或审议通过事项的实施和督办。

第二十六条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需要上报上级或下发公司各部门执行的,应当由党委工作部门拟订《关于印发公司第x届党委会第x次会议纪要的通知》,经党委副书记审查、党委书记审定后上报或下发。

公司经理层按照分工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经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由责任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或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向党委会汇报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责督办,并列入公司工作计划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后还需要董事会审议(或决策)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由党委工作部门将经党委副书记审查、党委书记审查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发董事会办公室或行政事务部,由其分别负责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公司党委会成员个人不得决定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

对集体决策形成的决定,所有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决策结果。

如果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不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立回避制度,在讨论与党委会成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其他关联人有关的议题时,党委会成员本人应回避。

第三十二条?党委会会议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应当公开或公示的事项,按照要求予以公开或公示。

第三十三条党委会集体决策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给国有资本权益、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党委书记应当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决策成员,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违反组织人事管理规定程序的;

(五)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利益关联方、本人未予回避的;

(六)违规拆解资金额度、重大投资项目,规避集体决策或法定招标程序的;

(七)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十)会议记录不规范甚至篡改、销毁会议记录的;

(十一)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前条规定并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违反前条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属于个人责任,情节轻微,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属于领导集体责任,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召开专题会议或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刻检查整改。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公司所属分(子)党组织可以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党委会授权党委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党委工作运行机制,保证和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依照《党章》、《公司法》和企业实际制定,是党委会研究决策问题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党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

2、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动员职工完成改革与发展的任务。

3、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同董事会、总经理班子一起做好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5、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6、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究决定问题。

2、坚持会前发安民告示,不高临时动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将会议的议事内容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准备。

3、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4、坚持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相统一,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在企业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3、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4、党群组织及工作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及其干部的任免、奖惩。

5、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6、职代会、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以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汇报,向所属党组织发布的重要文件。

8、企业行政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问题。

9、其它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党委会研究议题提出的程序:

1、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题,由党委工作部或党委书记、副书记提出并先行沟通,由党委书记确定。

2、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参与决策的重要问题,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先行沟通,拟定决策的议题。

3、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由党委工作部提前一到三天通知与会委员。重要议题附书面材料。需党委会讨论批转的文件,由党委工作部起草。

第七条党委会议一般两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2、党委工作部部长列席党委会议。其它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九条会议需要表决时,到会委员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记入票数。会议决定多项事情,应逐项表决。

第十条党委会议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委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以到会成员多数通过形成决议。如果原拟人被否决,应按程序重新拟定人选下次再议。会议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的问题。会议坚持正常的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党委会议在重大问题上发生争论或意见较分散时,除。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对党委形成的决议、决定,委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应执行已形成的决议。

第十三条党委成员在党委会议上的发言和研究讨论的事项,由党委工作部负责纪录,并将原始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党委会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以党委文件发布;一般事项以党委工作部文件发布;需要党政联合发文的事项,以党委文件行文。

第十五条党委会议结束后,由党委工作部将会议确定的议题分送或转告缺席的委员。

第十六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委员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并及时反馈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会议决定可以传达或公开的内容外,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党委。各子公司党委、企业党委直属党支部可参照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保证公司党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党委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及其他事项进行决策或参与决策。

第三条公司党委会按照下列原则议事:

(一)依法合规原则。党委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议案行使审议或决策权利;其中:属于董事会审议或决策权限的事项,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应当在党委会审议提出指导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履行相应的审议或决策程序。

(二)科学决策原则。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各项议题,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事先经过充分调研并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以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风险,提高决策效率。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书记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公司党委会决策决定和讨论研究的事项:

(一)“三重一大”事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落实上级关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

2.研究决定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5.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初步人选候选人;

6.研究决定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包括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股的各级子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公开选聘经理层人员的原则、程序、方式等。

7.研究决定公司薪酬和奖金分配的原则、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总体方案。

8.研究决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群访集访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重大违纪案件、法律诉讼(或仲裁)、经济纠纷以及影响公司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11.对公司章程修订草案、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改草案以及由董事会负责审议决定的重要规章制度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12.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13.讨论研究公司内部管理组织架构、经营管理流程、岗位设置以及人员编制等重大原则问题。

14.讨论研究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以及重大项目投资(指所有对外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15.讨论研究公司重要改革方案以及职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6.听取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

17.其他需要公司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

(二)其他事项。

1.推荐与更换以公司名义直接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中由公司作为股东负责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推荐与更换其直接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中由该子公司作为股东负责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该子公司党组织决定,报公司备案)。

2.确定或上报以公司党委名义向上推荐的获省级以上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名单;确定以公司党委名义表彰的名单。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人,研究责任追究事项;决定违纪党员的处分问题。

4.研究决定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的目标和规划。

5.研究决定公司及分(子)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6.其他应当由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一般事项。

第三章?决策方式。

第五条?党委会审议或决策时,原则上应以会议集体讨论审议的方式履行程序,党委会成员一致同意的事项,可以传(会)签方式代替会议审议或决策。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按程序予以追认。党委会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

第六条?下列事项在董事会会议决策前需要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审议公司的战略规划。

(二)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依法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方案。

(四)审议决定公司及子公司改制、兼并重组、上市以及资产置换、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重要资产的质押、拍卖、国有产权变动(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减资等)及放弃优先受让权且不涉及国有产权变动但可能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等事项。

(五)所有对外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金融资产投资等重大项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六)制订公司重要改革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以及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八)对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及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听取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

(十)其他需要公司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的事项。

进入董事会尤其是任董事长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七条?下列事项在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前需要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金融资产投资等重大项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二)制定、修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规章。

(三)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进入经理层尤其是任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进入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八条?党委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干部选拔任用等重大事项,原则上实行无记名票决制。

第四章?会议的决策程序。

第一节?会前的议题组织。

第九条?党委会会议召开前,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应当分别向党委会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征求需会议审议或决策的议题。

第十条?党委会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接到会议议题征求通知后2日内,应当向公司党委工作部门提交议题动议。

提交议题的职能部门应按照党委会的审议或决策范围制定详实的议案,并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党委副书记审查。

党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可作为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公司党委工作部门汇总相关议题后,报请党委书记审阅。

第十二条?议题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前,参与审议或决策人员之间、部门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审议或决策事项议案及调研报告、可研报告、法律审核意见书等有关材料应经党委书记、副书记、分管负责人审阅后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提前送达,保证党委委员在会前充分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议案不予上会:

(一)不属于党委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事项;

(二)应当事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而未提交审议或审议不通过的;

(五)议案无实施机构提出的明确主导意见的;

(六)党委书记认为不宜上会的情形。

第二节?召开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党委书记确定议题后,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做好以下会议准备工作:

(一)通知相关部门准备会议资料,在会议召开x日前,将会议资料送交党委工作部门。其中:

1.会议议题涉及研究具体项目投资方案的,应当附尽职调研报告、经认定的咨询评估机构或专家出具的论证、咨询或评估报告、项目可研报告、公司总法律顾问及法务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书、拟合作方资信情况等相关资料。

2.会议议题涉及研究大额资金运作的,应当由有关实施机构对资金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收益、风险规避等内容进行全面分析评判形成实施方案,并由财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3.会议议题应当事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应当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4.会议议题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并提交相关报告或论证意见。

5.会议议题涉及公司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法律事务的内容的,应当提供法律事务部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需要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的,还应当提供外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党委会会议召开前x日(特殊情况除外),书面通知各位委员、其他列席会议人员,说明会议的议题、开会时间、开会地点,并附相关议案与相关资料,以方便参会人员认真准备讨论意见。

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应当直接通知(送达)到党委委员本人及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

(三)安排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议题时,原则上按照先决策事项、再审议事项的顺序安排会议议题。

第三节?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书记应召集党委会会议:

(一)党委书记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六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专职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党委会会议至少有过半数党委委员出席参会方可举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参会方可召开。

纪委书记、副书记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公司分管领导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党委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提出质询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出席党委会会议的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在其他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前,党委书记一般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逐项表决。

党委会会议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应当明确“赞成”或“反对”。反对的,应当说明原因或理由。

第十八条?党委书记根据表决结果总结出结论性意见:

(三)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认为不宜做出决议的议题,应当决定终止或搁置再议;

(四)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应当推迟议决。待重新调研,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九条?党委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紧急情况必须临时动议的,动议人必须书面陈述理由,并作为会议资料保存。

与会过半数(含半数)人员不同意临时动议的,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第二十条党委会开会时,如党委书记不能出席,党委会不讨论干部、人事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讨论干部的任免事宜,应先由党委成员充分交换意见;按照规定程序考察,党委成员协商意见基本一致后,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公司中层干部提交会议研究之前,应先征求纪委意见,并实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双签字。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可临时动议,仓促决定。

第五节?会议记录与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责党委会会议的全程纪实(录音)和会议记录,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指定专人记录。

会议记录应使用专门的记录本。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议题汇报人及汇报要点;

(五)党委委员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的票数);

(七)党委书记归纳的所议事项的审议或决策的结论等。

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会议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形成党委会决议或决定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录音、会议记录、党委会决议或决定或会议纪要及相关调研论证材料等所有决策过程资料应当存档备查。借阅会议记录需经党委书记批准。党委会会议文件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党委会决策或审议通过事项的实施和督办。

第二十六条?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需要上报上级或下发公司各部门执行的,应当由党委工作部门拟订《关于印发公司第x届党委会第x次会议纪要的通知》,经党委副书记审查、党委书记审定后上报或下发。

公司经理层按照分工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经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由责任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或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向党委会汇报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责督办,并列入公司工作计划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后还需要董事会审议(或决策)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由党委工作部门将经党委副书记审查、党委书记审查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发董事会办公室或行政事务部,由其分别负责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六章?纪律要求。

第三十条?公司党委会成员个人不得决定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

对集体决策形成的决定,所有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决策结果。

如果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不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立回避制度,在讨论与党委会成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其他关联人有关的议题时,党委会成员本人应回避。

第三十二条?党委会会议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应当公开或公示的事项,按照要求予以公开或公示。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党委会集体决策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给国有资本权益、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党委书记应当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决策成员,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违反组织人事管理规定程序的;

(五)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利益关联方、本人未予回避的;

(六)违规拆解资金额度、重大投资项目,规避集体决策或法定招标程序的;

(七)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校长办公室会议议事规则篇十五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动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决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决策水平,提升治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进行行政决策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院长办公会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规范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坚持教职工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四条院长办公会议决事项,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议决定、会后落实、结果反馈的运行程序。

第二章院长的主要职权和职责。

第五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在民事活动中,依法行使法定代表人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应当坚持院务公开,坚持民主办学,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坚持依靠专家治教治学,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院工作中的以下重要事项: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教育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二)贯彻执行院党委关于学院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提出具体实施办法。

(三)学院年度行政工作计划、总结,有关全院性行政。

工作的意见、制度、办法。

(四)教师及职工聘任与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学生学籍处理、奖惩、资助和学生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国有资产管理、实验室建设、校园基本建设、招生就业、审计与监察、后勤保卫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与国(境)外高校等组织的重大合作项目和交流项目。

(八)未列入预算,且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九)院长认为应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九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院工作的以下重大事项:

(一)院学术委员会提交的学术事项。

(二)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财经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提交的重要事项、工作方案。

(三)重要的内部审计报告及其他重要事项的专题报告。

第十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需提交院党委会审定的事项:

(一)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学院发展战略与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学、学院基本建设与产业发展等规划。

(二)学院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学院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院长工作报告。

(四)学院编制和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年度人才招聘与引进计划,教师及职工聘任政策和整体方案。

(五)财务年度预算方案和年度预算中未安排的一次性开支超过50万元的项目。

(六)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七)涉及全院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改革方案以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八)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大事件处理和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事项。

(九)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党委会审定的其他事项。院长办公会研究的重大事项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本应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党委审定的事项,也可经院长与党委书记协商,直接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会议的组织。

第十一条院长办公会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如因工作需要,院长可以决定适时召开。

第十二条院长办公会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有明确行政分工的党委成员。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院长可以确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者师生代表列席。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第十三条院长办公会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五章议决方式。

第十四条院长办公会议决方式以规范性决定为主。重点制定全院适用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工作方案。创制新的制度和制订中长期规划,一般经过两次会议决定。第一次以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议为主,第二次以科学性、可行性审议为主。

第十五条院长办公会可以对适用于全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特定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对于日常管理工作和具体执行制度的具体事项,院长办公会一般不予议决。

第六章议题准备和申报。

第十七条院长办公会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并由院长征求党委书记意见后确定。

各系(教学部)可以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向院长办公会提交议题。

第十八条拟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应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如意见尚不成熟或准备不充分,不列入院长办公会议题。对跨职能部门的议题,必须先协调并形成基本一致的意见和建议。

依照有关规定,应提交教代会审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须提交教代会审议讨论。应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除紧急情况外,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

第十九条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内容应当包括议题来源和依据、问题性质、调研过程、方案及其选择理由、资金来源、效益评估等等。相关材料应当作为议题说明的附件。

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如涉及预算外资金问题,必须有财务部门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各单位拟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由分管院领导请示院长同意后,在院长办公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汇总到办公室。

第七章议题材料传阅。

第二十一条经过院长审定的议题,办公室应提前1—2天将会议通知、议题和相关资料送与会人员传阅。

第二十二条会议组成人员应及时阅知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并做好讨论议题的准备工作。传阅中如果对于议题有异议,可以直接向院长反馈意见,院长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整议题。

第二十三条会议组成人员对于议题和相关材料存有疑问或者有专门问题需要咨询的,可以直接向提交议题的主体询问,提交议题的主体应当认真答复。

第八章审议。

第二十四条提交议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院长办公会汇报议题内容。特殊情况下,主要负责人可以委托他人向会议汇报议题内容。分管院领导可以就议题内容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五条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对议题内容充分发表意见,有论有据,表明态度。

列席人员可以就议题内容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六条院长在归纳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会议决议。如对重要问题存在意见分歧,可以暂缓决定,由院长决定授权有关院领导召集专题会议进一步研究或者下次会议再议。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会议原始记录应当归档。院长办公会组成人员以外其他相关人员查阅会议记录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九章会议纪律。

第二十八条凡不能按时出席会议的成员,应事先向院长请假,并将自己对议题的意见事先向院长说明。

第二十九条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除会议组成人员和固定列席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办公室的通知时间另室候会。

第三十条院长办公会讨论事项涉及出席会议人员本人及配偶、子女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本人应当回避。第三十一条与会者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纪律,贯彻执行会议决定事项,在决议未公布前不得传播会议内容。对决议事项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会议以外任何场合发表与会议决议不相符的言论,也不得对外透露会议讨论时参会人员发表意见的情况。

第十章决议的执行、督办和反馈第三十二条院长办公会一般应当印发会议纪要。院长办公会纪要由办公室起草,院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对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牵头单位(牵头人)或承办单位(承办人)须按决议要求认真落实,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应当及时报告院长。

第三十四条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并且就落实情况向院长或者院长办公会反馈意见。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院长主持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院长办公会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x月x日起施行。

校长办公室会议议事规则篇十六

第三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

工作;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它担保事项;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十)提出董事会候选人名单; 。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三)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

(十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一)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勤勉、诚实的履行职责; 。

(二)公平对待所有的股东,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

(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合法建议; 。

(六)董事对公司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即董事不得为自己或他人 。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

(三)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提议时; 。

(四)监事会提议时; 。

(五)总经理提议时。 。

第八条提议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要求召集人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

第十条通知的内容包括: 。

(一)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

(三)事由和议题; 。

(四)会议报到、委托书的提交地点、时间及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 。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

第十八条任免、投资、报酬、奖励议案由董事长、总经理按照权限分别提出。 。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第二十八条会议召开期间,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 。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就讨论事项和结果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的姓名; 。

(三)会议议程; 。

(四)董事发言要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

第三十三条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存期十年。 。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

校长办公室会议议事规则篇十七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的全称为:南安市**业主大会;

物业类型:住宅区;建筑物总面积:60873.48平方米;

第三条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依法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规范运作。

校长办公室会议议事规则篇十八

为切实加强台领导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设,发挥集体智慧,进行科学决策,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2、本台事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3、本台人、财、物管理方面重要管理规定、办法的制订与修改;

5、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6、重大改革方案的出台;

7、涉及本台干部职工利益的大事;

8、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台务会讨论决定的问题。

二、台务会必须每月召开一次,遇到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各成员。

三、台务会必须有五分之三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问题时应发扬民主,每个成员都要发表意见。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达不成一致意见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请示决定。

四、台务会对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对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重大宣传活动的安排,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反复比较论证,必要时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五、台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的决议、决定,更不允许公开散布与集体决议、决定相违背的意见,决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各行其是,另搞一套。台务会研究的事项,全体成员应注意保密,不得超越保密期限和范围擅自泄漏外传,每个成员都要切实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一致。

校长办公室会议议事规则篇十九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__________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称业主代表大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业主代表大会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就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四条业主大会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和监督和指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主代表。

第一条业主代表需公益事业、愿意为业主服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非业主也可担任业主代表。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成多层业主代表区,每一栋楼一个单元选举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别墅区按区选,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区的划分办法,应根据户数多少,首次由业主委员会筹委会决定,以后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条每一业主代表区半数以上的业主参加投票有效,获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当选。

第四条业主代表区半数业主联名可以罢免业主代表,并应同时按照本议事规则选举新的业主代表。

第五条业主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应按照本议事规则选举新的业主代表。

第六条新的业主代表任期为本届代表任期剩余部分。

第三章业主代表大会。

考虑到经济与效益和人口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代表大会代替。

第一条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每届业主代表任期三年。

第二条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下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应负责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将业主代表大会的时间、内容、地点等内容公布。经百分这二十以上的业主代表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该项提议之日起二十天内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条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利:

业主代表大会可以将第二条部分权利授予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但下列事项除外: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企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代表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违反业主公约,并应当在二十日之内向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公布。

第六条业主代表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代表大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事项无关的决议、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代表大会对物业管理重大事项作出的有效决定,使少数业主利益受到损失的,其他业主给予相应补偿。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

第一条业主代表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作为执行机构,其成立以物业管理部门备案为准。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事业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代表担任。

第三条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委员由十三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四名。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其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对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代表大会监督。

第四条业主代表大会投票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如今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职责包括: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3.具有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5.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6.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

7.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第五章投票权与候选人的提出。

第一条参加业主代表选举的`投票权按一户一票的原则确定,参加业主代表大会的投票权按一人一票的原则确定。

第二条同一业主代表区的业主也可以联名推选业主代表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筹委会可以推选业主代表候选人。

第三条业主可以联名推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四条业主、业主代表可以委托他人参加投票,但应当事先签署委托书。同一人不得同时接受五个以上的委托。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一条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所需的费用,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由全体业主平均分担;但是,该项费用应当严格控制在每个业主每年二元之内。

第二条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此费用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由业主代表大会予以监督,并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三条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除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业主代表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审查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审查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以外需使用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凡违章使用印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业主代表大会的文件、资料,由专人负责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和存档。

第五条业主代表大会建立以下档案资料:

1.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2.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3.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登记的材料;。

4.业主、使用人情况目录、清册及业主公约;。

5.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6.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7.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

8.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9.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图纸;。

10.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业主代表大会按规定程序成立后,授权业主委员会与本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第七章附则。

本议事规则或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后生效,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补充。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议事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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