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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信息的安全与保护教案新世纪出版社(精选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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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信息的安全与保护教案新世纪出版社(精选11篇)
2023-12-19 13:42:10    小编:薇儿

作为一位杰出的教职工,总归要编写教案,教案是教学活动的总的组织纲领和行动方案。那么问题来了,教案应该怎么写?这里我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教案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信息的安全与保护教案新世纪出版社篇一

:随着互联网飞速发展,产生了超大规模数据。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预测和指导,但是也面临着严重的信息安全威胁。由此,从技术角度去研究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提出了数据匿名保护、数据水印保护、数据溯源保护和个人信息日常防护措施,旨在强化开发人员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

大数据为社会的发展、商业的预测、科学的进步提供了有效的数据支持,是数据服务的基础,大数据中关于个人信息的数据越来越多,不仅包含了个人的基础信息还包含了各种关联性的信息,从大数据环境中分析搜索资料,已经成为个人信息窃取的主要渠道。2018年3月全球第一大社交网络facebook泄密事件轰动了全球,导致股价暴跌、信任危机。透过此次事件可以明确未来网络的可持续发展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刻不容缓。

1.1大数据定义。

大数据是由海量的线性关联数据和非线性数据所构成,大数据具有类型多、数据规模大、数据处理快、数据价值大、价值密度低等特点。从大数据的数据来源来看,主要包括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数据、互联网活动产生的数据、移动互联网活动产生的数据和其他数据采集设备采集到的数据。大数据具有无结构化的特点,它既包括了文本类数据还包括图片、音频、视频等复杂的数据,所体现出的特征包括体量大、多样性、传输快和具有高价值。目前,大数据的应用已经在科研领域、商业领域等被广泛的应用,根据权威机构(cart-ner)预测,到2020年75%以上的企业都会通过大数据进行市场决策,大数据应用必将成为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

个人信息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含了个人形象的基础信息如:性别、年龄、身高、体重等,还包括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财产信息、活动区域、兴趣爱好、社会关系等。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同时也有相对的独立性。通常一个人的信息可以关联其家庭、同事、亲朋等多方面的信息,信息安全不再局限于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而是面向更加复杂的信息环境进行保护。在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被用来窃取买卖的“商品”,为此在人类社会活动中,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不仅需要先进的技术进行保护,还需要法律、法规进行维护,以确保个人信息得到安全保护,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

在大数据环境下,通过个人用户进行网络活动所产生的线性和非线性的数据可以清晰地分析出用户的年龄、职业、行为规律、兴趣爱好等,尤其是随着电子商务和移动网络应用的普及,个人用户的住址、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信息也可以通过大数据挖掘、网络爬虫等方式获取。这无疑加大了个人信息安全管理的压力,用户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时有发生,莫名的广告推销电话、诈骗电话以及银行存款被窃取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层出不穷。甚至近期出现的“滴滴打车空姐遇害一事”也有很大程度是因为滴滴公司过度社交化,泄露顾客长相性格偏好等信息,造成司机方进行用户画像,选择犯罪对象。目前,大数据已经成为了个人安全信息攻击的“高级载体”,并且在大数据环境下无法开展apt实时检测,同时大数据的价值密度非常低,无法对其进行集中检测,这就给病毒、木马创造了生存的环境,给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与传统数据存储结构不同,大数据采用分布式网络存储,利用资源池进行数据应用。客户端对数据的应用通过不同节点进行访问,所以要保证数据访问的安全性就要对各个节点的通信信息进行认证,工作量非常的庞大,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进行全面的控制。大数据没有内部和外部数据库的划分,所以用户的隐私数据可以放在资源池中被任何用户访问,这为hacker提供了便利的信息获取渠道,并且能够通过数据之间的关联性挖掘出更加隐私的数据,拓宽了个人信息窃取的渠道,给个人信息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

随着网络社交服务应用的普及,来自社交网络产生的数据是个人信息大数据来源的主要渠道,社交网络中包含了大量的个人信息数据,并且这些数据都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匿名技术可以对个人信息标识和属性匿名,还可以对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数据进行匿名。匿名技术能够将个人信息数据之间的关联进行隐藏,产生数据可用的匿名数据集。在个人信息大数据收集阶段,数据的采集者是被数据的产生者在信任的基础上进行获取和维护,数据的使用者通过数据采集者提供的使用环境进行应用,但是使用者不确定是否具有攻击性,所以需要数据的采集者能够对数据集进行匿名化处理再发布给符合隐私保护要求的用户使用。匿名化原则包括:消除敏感属性映射关系(k-匿名)、避免同质性攻击(l-多样性)和敏感属性值分布不超过阈值t(t-相近性)。匿名化的主要方法有泛化法、聚类法、数据扰乱法和隐匿法。

水印技术是一种能够将个人信息进行隐藏嵌入到数据载体中的技术。在文档、图像、声音、视频等数据载体中,在不影响原始数据使用的前提下,通过数字水印技术进行数据安全保护,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鲁棒性、防篡改性和安全性。基础的数字水印方案是由水印生成、嵌入和提取所构成。数字水印技术通过对载体进行分析,并选择适合的位置和算法嵌入到载体中,生成数据水印。在数字水印提取时,检测数据中是否存在水印信息,提取时采用密钥进行识别,密钥是水印信息的一部分,只有知道密钥密码的人才能够获取水印,读取信息。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数字水印技术具有保证相关个人信息内容的唯一性、确定个人信息的所有权、保证个人信息内容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识别个人信息来源等功能。在实际应用操作中数字水印可分为鲁棒水印和脆弱水印两种,鲁棒水印可以作为个人信息数据的起源认证,它具有很好的强健性,不受各种编辑器处理的影响。脆弱水印对个人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保护,它非常的敏感能够准确地判断出数据是否被篡改,多用于个人信息可信任性的证明。

大数据的采集、挖掘与计算的过程具有痕迹的可追溯性,由此通过数据溯源技术可以大数据中的数据来源进行确定。数据溯源记录了工作流从产生到输出的完整过程,数据溯源信息中包含了信息的who、when、where、how、which、what和why7个部分。溯源与元数据之间具有一种信息的关联关系,它能描述对象的属性,同时数据属性也包含数据溯源信息。目前数据溯源的方法主要包括基于标准的数据溯源、基于查询反演的数据溯源、基于存储定位的数据溯源、双向指针追踪数据溯源、查询语言追踪的数据溯源和基于图论思想的数据溯源等。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中,根据个人信息数据利用的流程和涉及到的发布者、收集者、应用者、监督者等主体构建数据溯源模型,考虑大数据存在的异构分布特征引入时间、数据利用过程和数据异构分布特征构建三维模型,并将溯源信息保存在不同的数据库中形成异构数据库,再通过数据库接口或者数据转换工具形成统一的数据库,可实现数据的追踪、信息可靠性的评估和数据使用过程的重现。

(1)调整分享功能,如腾讯qq空间与微信朋友圈等。

(2)更换手机号时要改变所绑定的银行卡,社交软件、购物软件等相关信息。

(3)不要使用山寨手机,不从非法渠道下载软件,不要越狱手机。

(4)不使用wifi共享软件,少蹭网。

(5)区分重要账户和非重要账户,设置不同密码,尽量用邮箱注册账号。

(6)警惕微信测试等网络调查,玩游戏测试等程序。

(7)警惕电话推销、网络推销,谨慎向外界透漏个人信息。

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制约了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此研究和提升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对于保证大数据环境下数据应用的可靠性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通过提出了匿名技术、水印技术、数据溯源保护和个人信息日常防护措施等内容,能够较好地从技术层面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保护,但是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还需要计算机安全系统、数据库安全系统、防火墙等多方面技术的结合,并建立数据保护的预警系统,全范围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促进网络环境健康发展。

信息的安全与保护教案新世纪出版社篇二

一、学校内的计算机机房和电子阅览室等互连网上网服务场所,要有明确的主管领导和具体的管理负责人,并为本单位机房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负完全责任。

二、校内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应落实消防责任人,健全消防安全设施,严格检查和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三、学校内部的计算机机房和电子阅览室等互连网上网服务场所的计算机要编号并分配固定ip地址。各单位根据其规模向网络中心申请ip地址集分配范围。

四、学生上机时要按照分配的编号上机。校内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要做好学生上机记录,并对记录要保留60天,以配合相应部门的检查。

五、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要监督和指导学生的上网活动,以保证学生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有害信息。

六、严禁学生在校内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从事电脑游戏,特别是非网络游戏,以及网络聊天活动。

七、学校的房产和设备不得用于经营或变相经营网吧。

八、积极配合国家安全部门、文化部门、校保卫处的安全整治和调查工作。

九、保证遵守学校其他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条例。

十、如违反上述规定,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管理负责人的责任,并中断其网络服务。

如能够保证以上规定的落实,并同意承担相应责任,请在下面签字,同时学校将提供本单位机房等互连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网络连接,否则将终止本单位互连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网络服务。

单位名称:

责任人(签字盖章)。

信息的安全与保护教案新世纪出版社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运营、使用信息系统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按国家规定对需要实行安全等级保护的各类信息的存储、传输、处理的信息系统进行相应的等级保护,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等级响应和处置的安全保障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存储、传输、处理的语言、文字、声音、图像、数字等资料。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存储、传输、处理的运行体系。

第五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应当遵循分级实施、明确责任、确保安全的原则;重点保障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各类信息的安全性和信息处理的连续性。

信息系统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实行同步建设、动态调整、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领导,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建立必要的资金和技术的保障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的责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根据信息系统承载的信息的重要性、业务处理对系统的依赖性以及系统遭到破坏后对经济、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信息系统相应的保护等级。

(五)信息系统承载的信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和运行,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为五级保护,由运营单位在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专门机构的专控下进行保护。

第九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自行选定其信息系统相应的保护等级。

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建设单位应当在信息系统规划设计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报经审定。

第十条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保护等级,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省、设区的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省、市信息系统保护等级专家评审组,并分别组织对关系全省和关系全市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进行审定。申报与审定的具体细则,由省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对于包含多个子系统的信息系统,应当根据各子系统的重要程度分别确定保护等级。

第十二条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安全测评,符合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信息系统投入运行或者系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信息系统保护等级选定或者审定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细则由省公安部门制定。

信息系统涉及国家秘密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责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切实保障信息系统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日常检测工作制度,加强对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信息的安全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每年对系统的信息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测评,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测评。

第十六条信息系统发生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根据事件的可控性、地域影响范围和信息系统遭到破坏的严重程度,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按照省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通信基础网络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按照省有关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法对运营、使用信息系统的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下列工作:

(四)依法查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保密工作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二)受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保护等级的备案;。

(三)依法查处信息泄密、失密事件;。

第十九条密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涉及密码管理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查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违反密码管理的行为和事件。

第二十条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管理,并做好下列工作:

(二)组织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规范;。

(三)组织专家审定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

(五)根据预案规定,组织落实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在运营、使用中发生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泄密失密事件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建立信息系统保护等级或者自行选定的保护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

逾期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未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日常检测工作制度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基础信息网络与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定期对系统的信息安全状况进行测评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经营性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并处二千元罚款;涉及泄密、失密的,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审定信息系统保护等级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相应的保护等级。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信息的安全与保护教案新世纪出版社篇四

xxx拥有66年发展历史,坐落于黑龙江北部中心城市北安市的城市中心,地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地带,交通便利,医院学科优势突出,专业特色明显,在市内外享有较高的声誉。医院总占地面积22599平方米,业务用房建筑面积25027平方米。

医院在职职工664人,专业技术人员557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172人,中级技术职称109人,床位400余张。设有内、外、妇、儿、五官等二十个临床科室,15个医技科室。外科共设五个科室包括普外、脑外、胸科、烧伤、泌尿、骨科、肛肠等学科,其中胸外科、脑外科是我院重点科室之一,胸外科是黑河地区该专业龙头科室,外科常规开展肺癌、脑外、食道癌等复杂手术,广泛开展腹腔镜、前列腺电切等介入手术。多项技术的开展和研发均获得国家及省级科技进步奖,开创了历史先河,成为北安市及黑河地区医疗技术的领头雁。内科设有五个科室包括神经内科、心脑血管内科、内分泌内科、呼吸内科、血液内科、肿瘤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传染科及在黑河地区处于领先地位的急诊科。我院影像科室技术实力在本市区位居首位,吸引了大量外院病人来我院检查,整合了各方优势资源。

医院环境优美,整洁。目前,现已发展成为一所集医疗、康复、

保健、预防、科研、教学为一体的综合性二级甲等医院。公共医疗改革试点医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定点医院、农垦北安管局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铁路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公安定点医院、黑河地区首家工伤康复定点医院,“120”急救中心设在我院,同时担负着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医院拥有大型核磁共振成像系统、螺旋ct、高压氧舱、德国贝朗血液透析机、日产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数字x光机、数字多功能胃肠x光机、c型臂数字成像系统、彩超、经颅多普勒、体外碎石机、电子胃镜、欧美达麻醉机、运动平板、24小时动态心电监测系统等先进设备百余台,抢占医疗市场的制高点。全套电子内窥镜系统、各种手术用硬镜、介入治疗设备、高压氧舱等一批国内外精密医疗设备,精良的医疗设备为提高临床诊治水平提供了重要的保证。

医院由门诊楼,病房楼,急救中心组成,住院楼设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重症监护室、手术室、麻醉科、康复科等病区。医院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信息化管理,所有病房均设有中央空调、独立卫生间,配备集中供氧、集中负压吸引、自动对讲呼叫等设施。

有国际水准的最先进的层流净化手术室共六个6手术间,同时可开展胸、脑、腹、四肢、五官、妇科等高尖端手术。急诊科是黑龙江北部地区最大的急诊综合科室,科室有独立床位近30张,抢救设备齐全,实力雄厚,是我院“门神”级科室。我院拥有全区设备最先进功能最完善的烧伤病房和血液病房,发热门诊、检验科均按照国家级标准建设,为患者提供了方便、安全的就医环境。

xxx领导班子带领广大职工勇于拼搏,锐意进取实现了医院的快速、稳定、健康发展,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使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稳步增长,年收入突破亿元大关。医院的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硕果累累,成绩斐然。

“以病人为中心,创建人民群众最满意医院”是xxx始终坚持的办院宗旨。医院人正以执着的医志、高尚的医德、精湛的医术和严谨的学风书写着辉煌的历史,为打造“国内知名、省内一流”医院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根据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工信委《关于进一步开展好卫生计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医院高度重视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成立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网络中心承担,负责医院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并开展相关科室的监督指导,根据安排,医院自成立信息安全领导小组以来,就开展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工作等相关工作,全面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同时组织培训等方式,不断加强技术人员的培养,对网络中心增加专业技术人员,强化信息安全保护能力。

为落实加强和改进互联网建设与管理,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xx】85号)的文件要求,我们对医院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做出了具体的要求,根据等级保护要求,开展了信息安全制度的前期完善工作。陆续制定了《信息系统安全组织结构及管理制度》《信息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组织机构设置》《信息安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系统运维管理制度》等制度及《物理安全技术措施建设》、《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建设》、《主机安全技术措施建设》、《应用安全技术措施建设》、《数据安全技术措施建设》等措施。

目前,医院已有his、院内办公网、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铁路医保、低保等多个内部信息系统,根据等级保护的要求进行了整改优化,积极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环境建设,消除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在物理安全方面,严格管理机房人员进出,消防设施完善,所有设备通过ups供电。关键网络设备和服务器做到有主有备,确保在发生物理故障时可以及时更换。机房做到防水、防火、防静电处理,温湿度控制在要求的温湿度之间。

在网络安全方面,我们严格按照内、外网物理隔离的标准建设网络系统,并采用虚拟局域网技术,通过交换机端口的ip绑定,防止非法网络接入;在网络出口以及不同网络互联边界全面部署硬件防火墙,部署日志服务器,记录并留存使用互联网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在医院互联网出口部署网络行为管理系统,规范和记录上网行为,合理控制不同应用的网络流量,实现网络带宽动态分配,保障了信息系统正常应用的网络环境。

在主机安全方面,终端计算机采用虎纹远程管理软件,对终端进行工作行为、上网行为等管理,重要的应用系统安装了计算机监控与审计系统,实现对主机的usb等外设接口的控制管理,采用key用户名密码等方式控制用户登陆行为。

对于应用安全,严格做好系统安全测试,配备了专门的漏洞扫描仪定期扫描应用系统漏洞,并按测试结果做好安全修复和加固工作;安装彩蝶arp检测系统及局域网抓包工具,自部署起已多次成功。

信息的安全与保护教案新世纪出版社篇五

认真落实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政策和标准,是增强信息安全、确保系统健康运行的'重要途径和保障.2008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金审”工程二期项目,从立项规划到系统建设的整体阶段,我们一直认真学习和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政策和标准,为信息安全和系统安全提供了较好的保障.

作者:周德铭作者单位:审计署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刊名:信息网络安全英文刊名:netinfosecurity年,卷(期):2009“”(5)分类号:关键词:

信息的安全与保护教案新世纪出版社篇六

为了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制定了计算机保护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六条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七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软件著作权。

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第九条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第十条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第十一条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条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第十三条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第十五条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十六条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第十七条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三章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十八条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第十九条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第二十条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第二十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二十八条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第三十条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

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信息的安全与保护教案新世纪出版社篇七

高速公路是全封闭、多车道、具有中央分隔带、全立体交叉、集中管理、控制出入、多种安全服务设施配套齐全的高标准汽车专用公路。高速公路具有行驶速度高,通行能力大等特点,由于高速公路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交通事故大为减少,其事故率只有一般公路的1/3―1/4,但是由于高速公路上车速快,一旦发生事故,其严重性增大,高速公路事故的死亡率是一般公路的两倍。我国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伤人数较多,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高速公路起步不久,驾驶员对高速公路不熟悉、不适应,也和高速公路管理水平落后有关。我国正处于高速公路建设迅猛发展时期,高速公路发生重大事故,其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都十分严重,所以,研究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涉及面广,内容很多,主要包括交通安全教育:即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普及交通安全的常识和高速公路的使用知识,这是预防交通事故的有效措施;法规建设:使得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就需要不断完善交通法规,并在执法中严格要求,使违章、违法人员得到应有的惩罚,从中吸取教训,以免发生更大的事故;车辆建设:对车辆进行注册登记并定期检查,核发牌照及行车执照;驾驶员管理:核发及审验机动车驾驶证;道路及其安全设施的验收与管理:当道路竣工之后对道路进行验收,对安全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以消除安全隐患;维护高速公路安全秩序,包括纠正交通违章,处理交通事故,道路治安管理,交通污染管理。

3安全管理体系。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是一个由人、车、路、管理组成的系统问题,这4个因素相互协调、相互作用,任何因素出现问题,都将影响到交通安全。其中人的因素至关重要,高速公路上的事故由人为因素引起的占95%。汽车在行驶过程中的制动性能、转向操纵性能等对交通安全也有很大影响。高速公路本身的构造、安全设施也是影响交通安全的因素。交通管理,对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笔者将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讨论:

3.1人的因素。

由于高速公路全封闭、全立交,路况良好,所以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不需采用很多措施,这样导致驾驶员警惕性下降,一旦遇到问题,反应不及时,就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驾驶员缺少高速公路行驶经验,缺乏高速公路交通常识,驾驶员长时间疲劳驾驶,以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薄弱,例如:无证驾驶、酒后开车、超速行驶、违章超车及违章装载、车辆间距过近等。在雨雾天气及路面结冰或雨后积水时,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此外,乘车人在高速公路上随意上下车以及擅自在高速公路上穿行都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

3.2车的因素。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汽车车速高,所以要求车况良好,发动机、轮胎、制动系统都应该在行驶前进行维护和检查。轮胎爆裂是我国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的最普遍原因之一,因此而引起方向失控的情况十分严重,占车辆引起交通事故的19%,其他的原因包括发动机故障、发动机过热、电气故障、燃料用尽等。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要注意规定车速,还要注意应与其他车辆保持一定距离,车速过高或过低都是十分危险的,要注意行车道的占用,还需注意载物的规定,不要超载,不要偏载而造成离心力过大而发生交通事故。

3.3路的因素。

路的因素主要指高速公路的线形设计和道路结构。其中线形设计与交通事故关系较大,如道路的曲率半径过小、直线距离过长、视距过小、纵坡过大,平纵线形不协调等。此外,路面的强度稳定性、平整度和抗滑性也是影响高速公路安全行驶的原因。由于高速公路车速高的特点,路面上的一个小石粒或路面结构小的破损都可能导致大的交通事故,故高速公路的保养也非常重要。

3.4管理的因素。

高速公路管理,在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模式,由于“一路两制”即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职责不清,使得管理出现问题。此外,管理的硬件设施落后,科学化管理水平低,也是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因素。高速公路安全管理部门应对高速公路提供有效的管理,为人民提供安全、舒适、通畅、迅捷的行车环境,从而减少交通事故,保证通行安全。

4笔者建议。

(1)应对驾驶员加强教育和管理,提高驾驶员的素质,针对高速公路的行驶特点,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让驾驶员懂得高速公路行驶中的注意事项。对违章的驾驶员进行教育处理,使之从中吸取教训。驾驶员在行驶前应注意制定合理的行车计划,不要疲劳驾驶,不要超速行驶,对车辆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应按要求使用安全带。此外,要加强对全社会的。

安全法规教育,使人们了解高速公路与一般公路的区别,加强高速公路安全附属设施的管理及维护,从而杜绝乘车人在高速公路上随意上下车及行人穿越高速公路现象的发生。

(2)保持良好的车况,严禁超速行驶,注意保持车距,严禁超载。对超速、超载的车辆进行必要的处罚,并结合安全教育,使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3)我国的高速公路设计是以汽车的计算行驶速度来决定线形标准的.,但是在高速公路上,许多汽车都是以大于计算行驶速度的速度行驶的,所以,笔者认为公路的设计应以一个大于计算行驶速度的速度为标准来计算各种线形指标,这样做,虽然工程造价提高了,但交通事故却会下降,那么社会效益还是比较好的,而且随着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这样也适应汽车性能不断提高的要求。此外,在道路设计时,选用合适的线形标准,注意道路的平纵线形配合,道路的路面设计及施工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在道路投入运营后,注意养护与维修,在线形不好的事故多发地带要设立醒目的标志提醒驾驶员注意。

(4)我国现阶段只是进行了大规模的道路建设,落后的交通管理系统制约了高速公路的使用效果,应研究智能运输系统,将先进的检测、通信、计算机技术综合应用于道路交通运输系统中,使车辆和道路的功能智能化,提高运输效率、保障交通安全、改善行车安全、减少行车污染。

5结束语。

笔者针对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提出一些粗浅看法。如何提高高速公路管理的科学化,协调好人、车、路及管理部门的关系,建立一套符合中国交通实际的管理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安全的公路交通,是安全管理科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刘志强.道路交通安全研究方法.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0,10(6)。

2郗恩崇.高速公路管理学.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6。

3朱中,袁诚.高速公路安全行车指南.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1993.11。

4许洪国,施树明,李世武.交通安全技术研究的范围与发展趋势.中国安全科学学报,1999,9(1)。

(作者系北方交通大学土建学院摘自:《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3.2)。

信息的安全与保护教案新世纪出版社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运营、使用信息系统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按国家规定对需要实行安全等级保护的各类信息的存储、传输、处理的信息系统进行相应的等级保护,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等级响应和处置的安全保障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存储、传输、处理的语言、文字、声音、图像、数字等资料。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存储、传输、处理的运行体系。

第五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应当遵循分级实施、明确责任、确保安全的原则;重点保障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各类信息的安全性和信息处理的连续性。

信息系统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实行同步建设、动态调整、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领导,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建立必要的资金和技术的保障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的责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根据信息系统承载的信息的重要性、业务处理对系统的依赖性以及系统遭到破坏后对经济、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信息系统相应的保护等级。

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五)信息系统承载的信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和运行,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为五级保护,由运营单位在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专门机构的专控下进行保护。

第九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自行选定其信息系统相应的保护等级。

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建设单位应当在信息系统规划设计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报经审定。

第十条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保护等级,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省、设区的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省、市信息系统保护等级专家评审组,并分别组织对关系全省和关系全市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进行审定。申报与审定的具体细则,由省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对于包含多个子系统的信息系统,应当根据各子系统的重要程度分别确定保护等级。

第十二条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安全测评,符合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信息系统投入运行或者系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信息系统保护等级选定或者审定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细则由省公安部门制定。

信息系统涉及国家秘密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责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切实保障信息系统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日常检测工作制度,加强对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信息的安全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每年对系统的信息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测评,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测评。

第十六条信息系统发生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根据事件的可控性、地域影响范围和信息系统遭到破坏的严重程度,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按照省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

应急预案。

的规定执行。

通信基础网络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按照省有关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法对运营、使用信息系统的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下列工作:

(四)依法查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保密工作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二)受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保护等级的备案;。

(三)依法查处信息泄密、失密事件;。

第十九条密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涉及密码管理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查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违反密码管理的行为和事件。

第二十条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管理,并做好下列工作:

(二)组织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规范;。

(三)组织专家审定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

(五)根据预案规定,组织落实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在运营、使用中发生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泄密失密事件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建立信息系统保护等级或者自行选定的保护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

逾期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未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日常检测工作制度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基础信息网络与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定期对系统的信息安全状况进行测评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经营性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并处二千元罚款;涉及泄密、失密的,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审定信息系统保护等级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相应的保护等级。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20xx1-20xx)(应用类建设标准)。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20xx9-20xx)(应用类管理标准)。

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理要求(gb/t20xx2-20xx)(应用类管理标准)。

信息的安全与保护教案新世纪出版社篇九

大数据的匿名更为复杂,大数据中多元数据之间的集成融合以及相关性分析是的上述那些针对小数据的被动式保护方法失效,与主动式隐私管理框架相比,传统匿名技术存在缺陷是被动式地防止隐私泄露,结合单一数据集上的攻击假设来制定相应的匿名化策略。然而,大数据的大规模性、多样性是的传统匿名花技术顾此失彼。

对于大数据中的结构化数据而言,数据发布匿名保护是实现其隐私保护的核心关键技术与基本手段,目前仍处于不断发展与完善阶段。在大数据场景中,数据发布匿名保护问题较之更为复杂:攻击者可以从多种渠道获得数据,而不仅仅是同一发布源。对网络用户中的匿名技术以及对于大数据网络下的数据分析技术和相关的预测技术对于网络的营销业务的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相关的企业还要进一步对匿名技术进行研究,保证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以及数据之间的应用安全。

3.2加强数据的监管。

海量数据的汇集加大了隐私信息暴露的可能性,对大数据的无序使用也增加了信息泄露的风险。在监管层面,明确重点领域数据库范围,制定完善的数据库管理和安全操作制度,加大对重点领数据库的日常监管。在企业层面,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制定设备尤其是移动设备的安全使用规程,规范大数据的使用流程和使用权限。

3.3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

在我国现阶段个人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与大数据技术同步跟进还是新生事物,行业内部仍在不断地摸索中努力前进,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会有很多的挑战,比如法律法规相对不够健全,相关的用户信息不能进行安全的保护等等。《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最高国家标准于2月1日开始实施,这项标准主要是在整个大数据的环境下对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以及合理利用性进行相应的标准规定,这就进一步保证了在对用户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规范性。所以,在目前我国大数据的背景下,如果想要进一步对个人信息的安全进行保护,就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建立和完善。

3.4安全体系建设。

在目前我国大数据环境下的社会网络,要对网络行业的相关规范标准以及相关的公约进行相应的建立,要想保证我国的社会网络行业在目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背景下能够进一步提升,在市场上能够占有一定的地位,就要对相关的建立相应的安全体系,并且对用户的信息安全进行进一步的保障,保证用户能够对网络行业产生一定的信任,并且能够在目前大数据的环境下能够获取一定的收益。

3.5提高个人安全意识。

提高个人的安全意识是社会网络用户在大数据时代主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有力措施。如学习信息安全基本保护措施,加强对信息安全知识的拓展,不仅能够帮助用户对相关的网络病毒特征进行了解,还进一步提升了自身的信息安全保护意识,进而保护其他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还要对用户的信息进行及时的备份,提高用户的信息安全保护的意识。

对于网站以及相关的网络应用要进行相应的控制,保持其合理性的应用,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要对各个方面进行考虑,不要将个人信息过多的放入到网络中去,对于分享的照片以及地理位置等等个人信息要进行相应的控制,还要对陌生人进行相应的访问权限设置,对于自己的个人信息要能够把控住,保证自己信息的安全性。

在访问网站时,会产生很多注册的信息,在注册的过程中要保证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被透露。用户还要进行定期的个人信息安全教育,根据相关数据表明,用户信息在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之后,对于其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也就有所提升。在目前大数据的背景下,相关的用户要对网络中相关的隐私安全保护公约进行更多的了解,主动地进行自身信息安全的保护。

4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在我国大数据的网络环境下,我国的网络技术一直在发展,用户对于相关信息的获得以及使用都得到了相应的发展。随着科技信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的安全也就产生了一定的问题,而大数据面临的安全挑战却不容忽视。当前对大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相关研究还不充分,只有通过技术手段与相关政策法规等相结合,加强对目前大数据的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网络安全性,才能更好地解决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

信息的安全与保护教案新世纪出版社篇十

(1)操作系统存在安全漏洞。

任何操作系统都不是无法摧毁的"堡垒",操作系统设计者留下的微小"破绽",都给网络安全留下了许多隐患,造成网络攻击者利用这些"后门"作为攻击网络的通道。

市场上流行的操作系统虽然经过大量的测试与改进,仍存在漏洞与缺陷,入侵者可以利用各种工具扫描网络及系统中存在的安全漏洞,并通过一些攻击程序对网络进行恶意攻击,这样的危害可以造成网络的瘫痪,系统的拒绝服务,信息的被窃取、篡改等。

(2)网络的开放性和广域性设计使得信息的保密难度较大,这其中还包括网络自身的布线以及通信质量而引起的安全问题。

网络系统的安全威胁主要表现在主机可能会受到非法入侵者的攻击,网络中的敏感信息有可能泄露或被修改,从内部网向公共网传送的信息可能被他人偷听或篡改等等。

典型的网络安全威胁主要有偷听、重传、伪造、篡改、非授权访问、拒绝服务攻击、行为否认、旁路控制、电磁/射频截获、人员疏忽。

互联网的全开放性也使得网络可能面临来自物理传输线路,或者对网络通信协议以及对软件和硬件实施的攻击;互联网的国际性,使网络攻击者可以在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利用互联网上的任何一个机器对网络发起攻击,这也使得网络信息保护更加困难。

另外,互联网协议中的tcp/ip(传输控制协议/网际协议)、ftp(文件传输协议)、e-mail(电子邮件)、rpc(远程程序通信规则)、nfs(网络文件系统)等都存在着许多安全漏洞。

(3)安全配置不当造成了安全管理上的漏洞。

例如,防火墙将无法防止因策略配置不当或错误配置引起的安全威胁。

因为防火墙是一个被动的安全策略执行设备,它必须根据事先配备好的安全指令来发挥作用。

(4)无线系统中的电磁泄露。

无线通信系统中的数据以电磁波的形式在空中进行传播,存在电磁波泄露,且易被截获。

(5)计算机病毒的存在。

计算机病毒是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数据,影响计算机软件、硬件的正常运行,并且能够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程序代码。

计算机病毒具有传染性、寄生性、隐蔽性、触发性、破坏性几大特点。

大量涌现的病毒在网上传播极快,给全球范围的网络安全带来了巨大灾难。

(1)管理人员素质低、管理措施不完善、用户安全意识淡薄等。

(2)人为的无意失误。

如操作员安全配置不当造成的安全漏洞,用户口令选择不慎,都会对网络安全带来威胁。

(3)人为的恶意攻击。

一是主动攻击,以各方式有选择地破坏信息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主动攻击包括拒绝服务攻击、信息篡改、资源使用、欺骗等攻击方法;二是被动攻击,被动攻击主要是收集信息而不是进行访问,数据的合法用户对这种活动一点也不会觉察到。

被动攻击在网络正常运行的状态下进行截获、窃取、破译,以获得重要机密信息,主要包括嗅探、信息收集等攻击方法。

信息的安全与保护教案新世纪出版社篇十一

目前我国在民用和军用领域大力发展物联网技术,也逐步将其应用于各行各业,面对物联网存在的多种威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和手段是很有必要的。物联网安全相关技术特点主要有可跟踪性、可监控性和可连接性,这就决定了我们可以从多方面,多层次着手采取以下介绍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物联网的安全。

2.1rfid安全防护。

rfid的非接触式的无线通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标签上的信息可以被轻易追踪、篡改,造成信息欺骗,从而造成决策错误等严重问题。

现阶段避免rfid安全隐患出现的主要策略有:kill命令、主动干扰、静电屏蔽等物理方法;哈希锁、哈希链、重加密机制、挑战响应机制等安全协议;或者前述各种方法的有机结合使用等。针对rfid缺陷,综合成本和安全两大因素,现在采用最多、最可靠的方案是利用密码学增强传输级安全,创建安全机制。

2.2信息传输安全。

数据加密增强数据传输安全。数据加密技术可以有效保障信息在传输中的安全性。加密不仅能阻止攻击者对传输信息的破解,还能防止信息被窃取,从而非法利用。常用的加密算法有对称和非对称加密两种,加密通常可以采取软加密和硬件加密实现。

防火墙技术保障信息传送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可能会遭到攻击,防火墙能有效防止一些非法入侵、网络攻击、拒绝服务攻击等。

2.3数字签名。

数字签名是一种数据交换协议,接收者和第三方能够验证信息来自签名者,并且信息签名后没有被篡改,签名者也不能对数据信息的签名进行抵赖。数字签名能保证信息来源以验证消息的完整性,有效地对抗冒充、篡改、非法访问等威胁。

2.4加强认证与访问控制。

由于感知节点容易被物理操纵,因此必须对节点的合法性进行认证。除了传统的用户身份认证、更新和加密口令、设置文件访问权限、控制设备配置权限等方式认证外,还可以采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认证与访问控制。

所谓生物识别技术就是利用人体固有的生物学特性和行为特征,通过计算机与光学、声学、生物传感器和生物统计学原理等高新手段密切结合来进行个人身份的鉴定。目前物联网安全认证领域用到的识别技术主要有:虹膜识别技术、视网膜识别技术、面部识别、签名识别、声音识别、指纹识别等。多种生物特征融合的识别技术也将是未来的热门方向之一。

2.5安全芯片设计。

芯片功能偏重应用,且功能简单,缺少安全防护功能。在芯片设计的顶层研发方面,网络安全正逐渐成为物联网芯片开发的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芯片级的网络安全必须首先从芯片层面的跨频道攻击防护策略,其次是供应链的安全管理机制,然后是芯片内部逻辑单元的木马侦测能力三个设计层次着手。不仅需要拥有软件层面的屏蔽手段,更需要在芯片层面进行核心安全功能模块设计。

2.6可信智能通信网关。

信息交换节点是物联网系统组网的重要环节,节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物联网可信应用的基础。可以通过节点与汇聚节点之间、节点与网络之间的认证来确认节点的合法性。也可以引入相邻节点作为第三方认证来排除非法节点,发现非法设备。

攻击者的所有操作行为也会将物联网的通信网关作为第一目标。目前几乎所有的攻击行为,都是通过入口达到攻击目的。因为控制身份的唯一性,如何严把入口关,如何建立传感网络与互联网网络的认证机制,是可信智能通信网关的的关键实现技术,可信智能网关将成为日后物联网领域中最关键的安全设备。

2.7制度和法规。

物联网安全保护的技术研发对保障物联网的安全至关重要,但制定和完善物联网安全运行和法律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我国至今没有完善的物联网隐私保护法规,违反隐私保护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和处罚措施。制定相应的法律和管理制度迫在眉睫。

3结束语。

物联网应用日益普及,发展速度日益迅猛,其安全问题就愈发显得突出。只有认清当前物联网面临的主要安全威胁,从安全技术防范和法律法规等两方面着手,才能有效保护物联网应用的安全,防止在信息感知、传输、应用过程中的信息安全,促进物联网健康、快速发展,推动物联网应用向更高层次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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