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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书面劳动合同(模板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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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书面劳动合同(模板9篇)
2023-12-20 20:05:02    小编:念青松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书面劳动合同篇一

现在社会是属于一个快速发展的新时代,各行各业蓬勃发展,科技创新也日益繁荣。相比之下法律法规也是逐渐的完善和丰富。

就比如我国有劳动合同法,是专门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有劳动局,劳动者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时候我们也有相应的政府部门进行反馈。

那么虽然有法律的支持也有劳动局,甚至有不满我们还可以去法院起诉。但是企业主的强势地位并未改变。很多企业主甚至不与员工签合同,买保险等等。

那么如果遇到企业不与自己签合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劳动者可以领到哪些补偿呢?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合同的话,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的工资,具体的起算时间是从,劳动者从在该单位工作之日起到未签订合同之前一日,但是这个时间要减去一个月(实习期缘故),才是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

书面劳动合同篇二

1.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自愿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应以平等身份签订劳动合同。自愿是指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本人的意愿,不得采取强加于人和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条款必须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2.签订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有些合同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因工负伤协议工伤自理,甚至签订了生死合同等显失公平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这类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双方一定要认真审视每一项条款,就权利、义务及有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有效合法的劳动合同。

3.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对于必备条款,合同必须写明,对于约定条款,可以双方当事人根据劳动关系的内容和需要来约定。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如果条款过于简单、原则,容易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

4.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它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语言表达和用词上必须通俗易懂,尽量写明确,以免发生争议。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之分。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直接用书面文字形式表达和记载当事人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的协议。我国劳动法和本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严肃慎重、准确可靠、有据可查,一旦发生争议时,便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也有利于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另外,书面劳动合同能够加强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感,促使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能够全面履行。与书面形式相对应的口头形式由于没有可以保存的文字依据,随意性大,容易发生纠纷,且难以举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本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四、先订立劳动合同后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

在现实中也有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进入工作岗位之前,先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其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其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试用期、经济补偿金等,均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

书面劳动合同篇三

摘要:针对用人单位未签订的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和诉讼时效问题,笔者在平时的案件办理中也总结了一些对该方面问题的观点和意见,现通过此案例一一提出,以供广大劳动者和同行探讨。

王某自20xx年4月24日受聘于某职校任教师。王某在该校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校方也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xx年8月29日,王某与校方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原因发生矛盾,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1月28日作出裁决书,认定王某在该校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20xx元。裁决书认为,王某于20xx年4月24日至20xx年8月29日在某职校工作,工作年限为4年4个月,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某职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xx年1月1日实施后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在此后的期间应当向王某支付2倍的工资,裁决某职校支付未与王某签订的二倍工资即11个月×20xx元=2元。职校不服,认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和诉讼时效存在问题,遂向法院起诉。

针对用人单位未签订的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和诉讼时效问题,笔者在平时的案件办理中也总结了一些对该方面问题的观点和意见,现通过此案例一一提出,以供广大劳动者和同行探讨。

问题一:未签的双倍工资计算期间?

对此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应该获得二倍工资,但计算期间应以11个月为上限。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某职校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的法律责任,应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须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义务。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某职校超过一年仍没有签订,应当按实际未签合同时间支付二倍工资一直到劳动合同签订之日或劳动关系解除之日。

针对上述观点,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计算期间应以11个月为上限,这也是大多数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的计算期间。理由是:

《劳动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有用工行为的即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不签订的,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两款不同的法律责任: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之日止,换句话说即最多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因此,某职校未与王某订立的状态自20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至20xx年8月虽然已经超过一年,但某职校只需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给王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针对的是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项情形,即“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有上述三种情形的,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十四条第三款也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此问题,笔者了解到目前司法实务中也存在着两种情形:

第一种:逐月计算时效,即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3月1日的双倍工资须在一年时效期间内,即20xx年3月1日前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超过这一时间即过诉讼时效。也就是说按前述案例,20xx年8月以前的双倍工资无法索要。第二种:整体计算时效,即只要在20xx年12月31日之前就有权要求11个月双倍工资,超过这一时间即过诉讼时效。就前述案例的裁决来看是整体计算的,11个月双倍工资最终予以全部支持。

尽管每个仲裁机构或法院对此处理不尽相同,但笔者认为第二种做法更合法合理。理由是: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首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双倍工资分段计算诉讼时效的做法。如果将11个月的期间分段逐月计算,那么劳动者就需要最迟在12月31日之后的三个月内必须提起劳动仲裁,否则就难以全面维护自身权益。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其次劳动者作为普通大众,根本无法知晓还存在分段计算诉讼的情况,一般也仅知道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而《劳动合同法》设立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法律责任,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是为了更好的规范劳动关系。如果采用这种逐月计算诉讼时效的方式,那么随着时间的逐月推移,就会使得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义务逐月归于消灭,该种情形明显不符合立法本意,同时,也不利于劳动者的实际操作,损害劳动者的实体权益。这种逐月计算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是对法律进行的不合理的推理。

而第二种做法,则有明确法律依据。用人单位一年内未签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一直在持续,该侵权行为期满之日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即为08年12月31日。那么从这一时间起一年内,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随时提起劳动仲裁,依法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立法本意,不仅可以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能对用人单位起到惩戒作用,督促其规范劳动关系,从而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综上,对于用人单位未签订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均以11个月为上限予以认定;而对于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则各个仲裁机构或法院在认定上存在不同,须区别对待。

书面劳动合同篇四

从今天起,本版推出一组稿件,结合具体的案例,探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介绍]

王玲出生于1988年,是一个“80后”。2008年8月,小王到一个服装公司工作,岗位是服装导购员。服装公司直至2009年1月才和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王的月工资是1200元,合同期限是2009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没有约定试用期。2009年6月之前,服装公司一直以小王尚处在试用期为由没有足额向她支付工资。因为工作特点,小王经常在周末加班,但是公司没有向小王支付过加班费。多次讨要工资和加班费未果,小王一气之下准备辞职,并将服装公司起诉至法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涉案劳动者越来越年轻

“王玲参加工作时只有20岁,工作刚满两年就考虑离职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办公室主任李经纬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在我们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像王玲这样的“8090后”涉案劳动者越来越多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项专题调查也显示,劳动争议纠纷的涉案劳动者趋于年轻化,劳动关系稳定性下降。据统计,2009年劳动争议案件涉案劳动者的平均年龄为37岁,低于2008年39岁的平均年龄,其中35岁以下的劳动者比重也不断增大,2009年已达到42.3%。另外,发生纠纷的劳动关系稳定性较差,2009年度争议产生距劳动关系建立期限不满3年的比例高达69%。

“劳动争议案件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的平均年龄呈现下降的趋势,这既表明‘8090后’正逐步加入劳动者队伍,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8090后’相对而言更容易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李经纬分析说,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包括:第一,“8090后”劳动者从事的`行业集中在房地产、餐饮、服装百货等行业,这些行业本身具有受市场走势影响大、稳定性相对较差的特点。以房地产行业为例,行情好时从业人员收入丰厚,行情差时很多从业者不但收入降低甚至失业;第二,“8090后”劳动者受雇的企业有很多是小型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相对于大型国企、外企,这些用人单位存在人事管理制度不完善、工会及其他形式的劳动者维权组织缺位等问题;第三,“8090后”劳动者由于年龄较小、工作时间较短,很容易有跳槽行为,频繁换工作的现象在这个群体中十分常见。

“另外,受教育水平等其他因素也对这一现象的出现有影响。”李经纬说。

用人单位也有举证责任

小王是服装导购员,经常在周末加班,可公司却从来没有支付过加班费。“像小王这样的情形太常见了。”李经纬说,虽然劳动法明确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但劳动者想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权的路却很艰难,主要是如何举证证明自己加了班、加了多少小时的班,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不可能提供给劳动者,有很多劳动者迫不得已只能提供自己平时记载的加班记录,但因该证据为劳动者单方制作,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相佐证,用人单位又不承认,则不能认定存在加班事实,无法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书面劳动合同篇五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双倍工资”是为了制约提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规范市场经济劳动制度依法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有些用人单位仍无视法律的存在,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义务、逃避社会保险等,依旧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亦不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发生劳动争议时,有些权利机关(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人民法院)充当违法用人单位的代言人和保护伞,明显站到了劳动者的对立面,玩弄法律,刻意曲解《劳动合同法》,违背立法本意和精神,亵渎了法律。对一年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最多支持11个月的上限或者超过时效不予支持,使用人单位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于不顾,继续违法,这与立法精神相违背,故而未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应人为受限。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强制性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认定责任的前提,用人单位只要超过法定期限不与劳动者签订和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法定期限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显然是指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没有签订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里的补订显然是指补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协商一致补订的不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仍然是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于不顾,仍然是持续违法,而这一持续违法行为仍然是对劳动者利益的侵害。因此,法律仍然规定用人单位应付出违法成本和代价,仍应属于“应当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补订”的情形,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一种理解认为:一年期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已规定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以超过一年时效,所以一年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用再承担双倍工资的义务。按照这一种理解,双倍工资最多支持11个月或者以超过时效不予支持,显然这一种认为或理解实属错误。一年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法律仍然要求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否者,要承担双倍工资至补订书面或终止劳动合同为止。

4月26日人民法院报第6版发表的案例指导“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时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于法有据,非常正确。即3月,李娜到漯河市长城花园酒店工作,酒店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3月,李娜离开长城花园酒店,要求长城花园酒店支付李娜2月至203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长城花园酒店应履行相关义务。

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长城花园酒店自203月至年3月长达四年的时间内均未与李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明确规定“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举措的劳动合同法是从20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且该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因此,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本案用人单位长城花园酒店适用支付双倍工资这一规定的起算时间应当是年2月1日开始。

书面劳动合同篇六

无书面劳动合同

我有一个问题,我们知道现在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是比较高的,这次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一条规定,就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如果不处理或者推托怎么办?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有一个委员建议现在的劳动纠纷有一个程序就是申请仲裁,这就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是不是可以规定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提起诉讼,在法律中没有规定。信主任刚刚提到,对这部法律的执行,我们会面临很多执行的问题,您说要加大对执行的监督,我想知道我们具体会采取什么措施?谢谢。

[信春鹰]:我先谈一下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问题。我们国家制定这样一部劳动合同法,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是解决劳动者怎样维权,他们的权利怎样更明确,主要是解决这些问题。劳动者维权成本大,现在大家都有共识,问题是我们怎么样把这个成本减下来。成本减下来,我们实际上对劳动关系从头到尾作了详细的分析,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是维权成本大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当你出现纠纷的时候,你没有证据主张你自己的权力。近年来,我们目睹或者耳闻了一些非常极端的案子,比如劳动者为了几千块钱,为了几个月的.工资无法讨到,无法证明,最后酿成刑事案件。这种悲剧我们希望尽量不要再发生。在减少维权成本的方面,劳动合同法做了非常大的努力,一个是要求有书面劳动合同,在有纠纷的时候,大家就有一个东西可以主张、可以举证,这是很重要的一方面。另外一方面,在我们这部法律当中对于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任,实际上是有非常突出的强化,特别是在常委会期间出现了黑砖窑的事件,以及大家对这个事件的讨论。由于有这样一个事件,我们在本法第88条、第95条都作了充分的规定,是一个回应性的规定,这就要求执法部门、监察部门必须要履行他们的职责,如果不履行职责,他们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你提到仲裁或者是诉讼的问题,我们即将要制定劳动争议仲裁和处理的办法,也是一个即将要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你说到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看到救济的途径,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实体法律,它不规定程序,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将会有其他的法律进行规定。谢谢!

编辑

书面劳动合同篇七

委托代理人:

甲方地址:__新城人民西路160号。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户口所在地地址: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其中新聘用教师的试用期为2个月。终止日期为年月日。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量。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工作。

第三条工作量为每周5个工作日。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工作条件与劳动保护。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课时及坐班工作制。在保证完成规定课时及坐班时间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教学用品,建立健全有关教学管理制度,确保乙方教学工作的正常安全进行。

第六条乙方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补课,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费。

四、工作报酬、保险与福利待遇。

第八条甲方确定工作报酬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甲方于每下个月月1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国办教师按县政府会议纪要执行?本科元/月?专科及以下元/月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月。)。

除试用期外,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寒暑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第十条甲乙双方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

五、工作纪律、奖励与惩处。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认真履行法定义务,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爱护甲方财产;按甲方的要求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

乙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甲方予以表彰、奖励。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完不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甲方可依据本校的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扣发工资、直至解除本合同。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4)被撤销教师资格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2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十七条甲方办学效益极差濒临关闭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经向学校工会或者全体教职员工说明情况,并向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在不影响甲方正常教学工作前提下;。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扣押有关证件等手段_从事教学工作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条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七、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形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第十四条。(2)第十六条。(3)第十七条。(4)第十九条(2)、(3)款。(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乙方违反第十五条中的任一款,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负责发放给乙方自解除合同之日前的薪金。不再发给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第二十五条甲方以下列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海阳教师行为规范》;。

2.《职工守则》。

3.《班主任工作条例》。

4.《海阳私立学校教师工作纪律及奖惩办法》。

5.《滦县海阳私立学校教职工考勤制度》。

6.《滦县海阳私立学校工资政策》。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与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海阳私立学校(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书面劳动合同篇八

甲方:_________(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劳动者)。

身份证号:_________。

第一条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劳动合同,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劳动合同期满。现因______的原因,甲方不再和乙方续订劳动合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条、因为是甲方提出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方结清乙方的工资,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____元。

第三条乙方办理完各项交接后___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在内的相关证明。乙方应于劳动合同解除后____日内到甲方办理相关转移手续,逾期不办责任自负。

第四条、乙方自愿放弃其他所有诉求。

第五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司):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书面劳动合同篇九

甲方:

注册号:

地址:

乙方:

e-mail:。

电话:;。

地址:

紧急情况下另外联络乙方途径(本人家属或亲戚联系方式):

姓名:e-mail:电话/手机:、地址/邮编:、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作为对劳动合同的补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工作内容及职责。

1、乙方同意担任甲方的工作岗位(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详见劳动合同)并在该职责范围内履行公司不时指派的工作和行使公司授予的权力。

2、乙方遵守甲方《社规》等规章制度的所有条款和条件,甲方保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不定时修改《社规》等规章制度的权力。

3、乙方的录用条件为:

4、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人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证明、学历证明、健康证明等等)均属实,如有虚假,乙方愿意无条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甲方是乙方唯一的雇主。

二、劳动报酬。

1、乙方工作岗位变动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根据新岗位工资标准确定工资。

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需有甲方指定的或经甲方认可的医院证明),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四、劳动纪律。

1、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对乙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3、乙方已充分知晓并愿意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社规》(含奖惩制度)等标示为“公司制度”的规定。

4、乙方应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不擅自离岗、不串岗。杜绝一切忽视安全生产、玩忽职守、违章作业的行为。认真做好安全检查的记录和安全管理台帐工作。

5、乙方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乙方应当按照使用规范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尘毒危害的要佩带有效的防护用品,禁止吸烟。

7、乙方应当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立即向现场安管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报告。

五、商业秘密保护和甲方文件、财产归属。

1、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无论在本合同期内或是劳动关系解除后,乙方都不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向第三方透露。

2、乙方同意并确认对乙方直接、间接从甲方处获得的或来源于工作中创造形成的所有文件、记录、信息、资料、器具、数据、笔记、报告、计划、目录,来往信函(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之任何形式之复制品),不论上述内容是否涉及保密信息,任何归属于甲方的其它财产,甲方享有排他的、绝对的财产所有权。

3、乙方进一步同意并保证,乙方在受雇期间或在离职之时按甲方的要求,应毫不拖延地返还并递交所有甲方的财产至甲方,对于甲方财产(全部或部分),以及任何该财产全部或部分的任何形式之复制品,乙方不能以个人名义占有或控制,也不能以任何形式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

4、甲乙双方均应对乙方之工资予以保密。

5、乙方工作岗位如属于甲方确定的涉及商业秘密的岗位,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终止前或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六个月内,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并办理变更劳动合同和本协议的手续。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内容。

2.2、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2.3、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4、乙方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

2.5、乙方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6、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3、甲方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务需要,委派乙方到合同中工作地点外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去工作,变更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

4、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和本协议,可以采用《岗位异动通知书》等书面形式。

七、劳动合同和本协议的解除和终止、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均未书面通知终止的,则合同期自动顺延壹年。

2、本协议的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同时生效,同时解除,同时顺延。

3、经济补偿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1、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1、如果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和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一致。

2.2、乙方如是甲方规章制度规定负有保密义务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如乙方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以竞业限制协议金额为准)。

3、乙方违反劳动合同及本协议约定,应向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1、乙方违反保密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万元(签订保密协议的以保密协议金额为准)。

3.2、乙方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为乙方1个月工资。

4、赔偿金包括招收录用的费用、培训费用(具体数额以培训协议中条款为准)、给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数额按实际损失确定。

九、关于文书送达地址的约定。

1、乙方以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为文书送达地址。若乙方送达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通知文书送达至送达地址,即为送达。

2、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的通知、通讯可以e-mail、挂号邮寄或者特快专递的形式送达。乙方通讯地址为本市的,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乙方通讯地址为外市的,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第七日视为送达。通知发出之日以寄出局邮戳为准,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3、乙方未提供通讯地址的,以其身份证记载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乙方提供的通讯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对方,或者未提供通讯地址导致甲方文书未能被乙方实际接收的,以邮寄送达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十、劳动合同及本协议未尽事宜,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确定。本协议条款与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一、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甲方工商注册地劳动部门或人民法院管辖。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签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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