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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法总则心得体会(通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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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法总则心得体会(通用13篇)
2024-01-04 09:04:11    小编:梦幻泡

心得体会对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个人更好地理解和领悟所经历的事物,发现自身的不足和问题,提高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与他人的交流和分享。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一

20xx年1月,我报考了北京师范大学高起专法律专科。经过三年时间的紧张学习,已基本熟悉并掌握了有关法律基础理论等相关知识。在学习之余,我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三年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好专业知识,自己各方面的能力都得到了发展,可以说基本具备了适应社会工作的能力。下面本人就《法学》中《民法学》和《合同法》的学习情况谈谈感受,不足之处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一.《民法学》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是防卫的金盾,是打击不法侵犯的利剑。在学习《民法学》之前,没有在老师的指导下认真学习过一本专门的法律书籍。所学过的政治,法律基础只是略略的涉及法律的皮毛,只是游离在法律大殿的门外。通过学习《民法》,我认为民法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是防卫的金盾,是打击不法侵犯的利剑。通过对总论、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侵权行为的学习和阅读,我觉得对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掌握得比较牢固。从而,知道生活中在法律的规范下有那些可为,有那些不可为。比如《物权法》,就是保护业主切身利益的一项法规。物权法相对于债权以及知识产权这样一些比较熟悉的概念来说,业主对物权的概念还是比较陌生的。甚至有“物权法就是物业管理法”这样的误解也是不奇怪的。那么,物权法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物权法说的是不是都是物业管理方面的内容?“物权”简单来讲就是对物的权利。物权法的内容主要是回答三个问题:

第一,“物”是谁的;第二,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的人有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是有关系的,但是物业管理只占物权法当中很小的一部分。物权法和物业管理的概念当中都有一个“物”字,但是两个“物”字的含义是不同的。物权法当中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包括耕地、草原、矿产等自然资源,动产的概念也非常宽泛,比如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家具、衣服、手机都是属于动产的范围。

物权法的意义和作用可概括为:第一,物权法通过对物的归属,加强对物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第二,促进物尽其用。物权法通过规范物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

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经过了多年的发展,业主比较关心的与物权法有关的物业管理问题其。

实很多方面在之前都有各种规章或者地方法规,但其中仍然存在的问题绝不单单是“有法可依”几个字那么简单。业主希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向下行,而服务等级标准向上走。企业认为服务等级太严,而收费上限又受限制。而与供电、供水公司的沟通方面,物管企业要求供电、供水公司抄表到户,减少亏损,特别是水:一是跑冒滴漏,二是绿化用水亏损严重,20xx年宝山苑、红山苑管理处就亏损近4万元。而供电、供水公司认为小区相关设备不是他们提供的,不符合接管要求,甚至需重新投资,而这些费用谁来买单?这些问题希望等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后能彻底解决。

二、《合同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与人们社会生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又一个新的里程碑。

《合同法》是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20xx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以来,可以看出人们对《合同法》是充分肯定的。

适用。其二,合同法中主要有两种规定,一是一般任意性规定,二是特殊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在当事人的约定、法律的一般任意性规定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三者的关系中,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的一般任意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又优先于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的一般任意性规定。其三,特别关注一下合同法中的例外规定和相类似合同间的截然不同的规定。如《合同法》第158条第二款中的但书,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这就大大延长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情况下的出卖人的标的物的瑕疵担保区间。再如第253条和第272条就对承揽合同的转包和建设工作合同的转包做出了不同的责任承担规定,承揽人转包的自己承担责任,总承包人转包的与第三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去"芜"取"菁"有的放矢。合同法条文的可考性极强,除去首尾两章外,任何一章都可成为考试的分值大户,且每一个条文都可以设计题目。在时间与精力都极其有限,而考试难度逐渐加大的情况下,必须以巧取胜,即在繁杂的内容中理出具有框架意义的精华部分,然后有的放矢地全面把握。

三年的学习时间即将结束。在面临毕业的重要阶段,将来的工作既是对我知识的检验,也是对我人生的挑战。我希望自己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以积极进取的工作态度面向社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工作中不断地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为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二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而法律法条对于普通人来说过于死板、枯燥。学习民法不能只看法条,重要的是在对法条记忆的基础上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即要联系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才能真正理解。

随着法律的解读和案例的分析,逐渐发现,民法是一门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大部分需要维护的就是自己的民事法律权利。

关于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我们谈谈对民事责任的认识。

民事责任属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的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在生活中,我们会遇到一些事情,但就判断它是否要承担责任有些迷茫。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例,我们应当把握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四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二是,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把过错作为不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而不是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根据。

三是,当过错出现在几个不同的当事人之间时,加害人一般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承担。

在分析判断时,可根据这些来判定是否要承担责任,究竟是谁的责任。我们要学会在生活中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三

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骨干和重要章节,为年末刚刚施行不久的民法典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文将围绕着《民法总则》这一主题展开论述,分为五个段落,以阐述该法规的新特点、重要原则、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解决具体问题及对我的启示,希望能给读者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考。

“《民法总则》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我国民法学的最新成果。”这是在课堂上听到的老师对《民法总则》的评价。确实,《民法总则》继承了我国传统民法学的优秀成果,又吸收了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有着自己的独特之处。在新时代背景下,《民法总则》规范了权利、义务、责任等法律文本,使其更加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像是一把有力的导航仪,指引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方向。

首先,《民法总则》确立了许多重要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原则、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等。这些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典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以公平原则为例,它强调在民事关系中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为平等竞争提供更加公平的环境。这一原则的确立,将构建公正、和谐的社会关系,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其次,民法总则》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它的施行,不仅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是对法律规则的补充和完善。它让每个人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也让每个人都能在诉讼中享受到平等的权利。比如,民法总则》对婚姻家庭关系、物权、合同法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为广大市民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确的法律指引。它的出台,为法律实践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再次,《民法总则》也对实际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指导。比如,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虚拟财产的概念也逐渐受到重视。而《民法总则》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虚拟财产、数字资产也应受到法律保护,为虚拟财产的交易和维权提供了依据。这一规定填补了我国法律制度在互联网时代的法律空白,为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

最后,《民法总则》对我个人也产生了一些启示。从法律意识、合同订立、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我发现作为一名社会成员,应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和了解,以更加全面地认识和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作为未来的企业家,我要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重视保护他人的利益,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经营企业,创造价值。此外,《民法总则》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也提醒我要珍惜家庭,并尊重并维护夫妻关系的和谐。

总而言之,我国民法总则》的实施,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它在规范社会生活、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给我们每个人提供了很多启示。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我将更加关注和学习民法总则》,以更好地增强法律意识,发挥自己在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四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四条【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个体工商户的用工权利】。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五十七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八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以自然人个人名义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第五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债务承担的限定】。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必要生活费用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第六十条【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得以户的名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二条【法人的设立】。

非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得设立法人。

第六十三条【法人设立的条件】。

申请设立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法定程序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四条【机关法人】。

国家机关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与其目的范围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第六十五条【设立中法人】。

设立中法人可以从事与其设立目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设立人应当对法人设立过程中的债务承担责任;设立人为两人以上的,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成立后,设立中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第六十六条【法人机关和法定代表人】。

法人应当依法设立自己的机关,法人机关应当依据法律和章程行使职权。

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七条【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债务,以法人分支机构以及法人的财产承担。

第六十八条【法人的住所】。

法人以其登记的住所为住所,没有登记的,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六十九条【法人的责任承担】。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后果】。

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第七十一条【法人的解散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因目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确定无法完成;。

(二)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法人的清算】。

法人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未经清算即终止的,由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

第二节社团法人。

第七十三条【营利性社团法人的设立】。

营利性社团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营利性社团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等。

第七十四条【营利性社团法人的登记】。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记载营利性社团法人的下列登记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经营范围;。

(三)类型;。

(四)法定代表人;。

(五)注册资本;。

(六)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缴纳期限;。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商事登记簿记载有误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第七十五条【信息公开】。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利性社团法人下列信息:

(一)商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

(二)年度报告中依法需要公示的信息;。

(三)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六条【商事登记公信力】。

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对商事登记簿记载事项的合理信赖。

第七十七条【商事登记簿与营业执照的效力关系】。

营业执照与商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商事登记簿为准。

第七十八条【商事登记簿变更登记】。

营利性社团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等,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营利性社团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七十九条【营利性社团法人注销登记】。

营利性社团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营利性社团法人自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

第八十条【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设立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应当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本法所称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和非基金会社会团体法人等。

第八十一条【社团法人的权力机关】。

成员大会是社团法人的权力机关,有权依法制定、修改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关、监督机关成员,并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二条【社团法人的执行机关】。

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理事会是社团法人的执行机关,由成员大会产生,对成员大会负责。

社团法人的执行机关根据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八十三条【社团法人的监督机关】。

社团法人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设立监事会等监督机关。

第三节财团法人。

第八十四条【财团法人的定义】。

财团法人,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助的财产,以从事慈善、社会福利、教育、科学研究、文化、医疗、宗教等特定公益事业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本法所称财团法人,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法人、宗教团体法人等。

第八十五条【财团法人的核准、登记】。

设立财团法人应当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十六条【财团法人的捐助章程】。

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应当制定捐助章程,遗嘱捐助的除外。

捐助章程应当载明捐助目的以及所捐财产情况。

以遗嘱捐助方式设立财团法人的,应当指定遗嘱执行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的,由主管机关指定。

第八十七条【财团法人的机关】。

财团法人应当依照捐助章程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依法行使捐助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八十八条【违反捐助章程行为的法律效力】。

财团法人的理事或者理事会,有违反捐助章程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应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宣告其行为无效。

第八十九条【捐助人的权利】。

捐助人有权向财团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助人的查询,财团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财团法人违反捐助章程使用捐赠财产的,捐助人有权要求财团法人遵守捐助章程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助行为。

第九十条【财团法人注销后剩余财产的处理】。

财团法人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依照捐助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依照捐助章程规定处理的,由主管机关划归与该财团法人性质、宗旨相同的财团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其他组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十一条【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其他组织,包括合伙、集体经济组织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其他组织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债务,以其他组织以及其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九十二条【其他组织的法律适用】。

其他法律对其他组织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节合伙。

第九十三条【个人合伙的定义】。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依照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其他组织。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

个人合伙采用合伙企业形式经营的,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伙协议一般包括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

第九十五条【合伙财产】。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以及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九十六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合伙人承受。

第九十七条【入伙】。

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协议有约定的,依照协议处理;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入伙无效。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八条【退伙】。

合伙人退伙,协议有约定的,依照协议处理。协议未约定的,应予准许;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九条【合伙债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一百条【隐名合伙】。

合伙人对出名营业人的经营出资,分享其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并在出资限度内分担经营所发生的损失的,为隐名合伙人。

隐名合伙的事务,专由出名营业人执行。

第三人不得就出名营业人实施的行为直接向隐名合伙人主张权利。

第一百零一条【表见出名营业人】。

隐名合伙人参与出名营业人合伙事务的执行,或者有参与执行的表示,或者明知他人声称自己参与执行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就合伙对第三人的债务与出名营业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损益计算与利益分配】。

隐名合伙人有权请求出名营业人于每届事务年度终了时,计算营业的利益与损失,支付利益中应归自己的部分。

第一百零三条【禁反言合伙】。

合伙人以外的人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表明其为合伙人,善意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与该合伙进行交易的,该合伙人以外的人须对该善意第三人承担合伙人的责任。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五

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性法律,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我阅读了一起案件的判决书,深感民法总则的精神在其中得到了完美体现。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简介案例背景及案情概述。

该案案情如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生产的货物。然而,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导致甲方受到了经济损失。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判决乙方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段:阐述与民法总则相关的法律准则。

在该案中,法院主要依据民法总则的相关法律准则进行了判决。第一、二百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应履行债务的义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了违约方对于损害赔偿的义务。

第三段:分析法院判决的合理性。

通过对法院判决的分析,我发现其极具合理性。首先,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违反了民法总则对当事人合同履行义务的要求。其次,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了经济损失,而民法总则也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因此,法院判决乙方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及承担违约责任是完全符合民法总则的精神和要求的。

第四段:反思案例启示。

通过分析该案例,我意识到民法总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意识到合同的重要性,要认真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同时,对方若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我们有权寻求法律保护,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享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五段:总结心得感悟。

通过对该案例及民法总则的学习,我深刻体会到民法总则的重要性和价值所在。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它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我们要学习并遵守民法总则,以合法权益为中心,依法行事。同时,要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保持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六

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七

近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国第一部民法总则,这是我国民法立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阅读并学习《民法总则》,我对其中的核心观点和理念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也对于民法的重要性和意义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民法总则》的心得体会,并谈谈它对我们的影响和启示。

首先,《民法总则》明确了法律的基本定位和法律精神。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保护个人和社会关系的稳定发展的基石。而《民法总则》作为我国的第一部民法通则,其制定和实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通过学习《民法总则》,我深刻体会到了法治国家的重要性,法律的权威和普适性对于社会安全和公正是保障。

其次,《民法总则》明确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作为一部法律,民法总则的制定是为了增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民法总则》中,保护人格权利、维护法律权益、促进契约自由等原则得到了强调和重视。这让我明白了法律的作用,它是社会的准则和规范,为个人和集体提供了有力的保护。只有遵守和执行法律,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总则》的制定更加注重了个人权利的保护和个体的尊重。民法是以个人为主体的法律,赋予了每个人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对自由和权利的追求越来越强烈,而《民法总则》的出台,为个人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更加全面和明确的法律基础。我相信,随着民法的完善和发展,个人的权益和利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将有所提升。

此外,《民法总则》对于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民法作为经济法律的基础,能够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通过学习《民法总则》,我进一步认识到民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健康的法律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撑。只有依法经营,确保公平竞争,经济才能健康发展,国家和社会才能持续繁荣。

最后,我深感《民法总则》是一本普及法律知识的宝典。它系统性地介绍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为公民提供了法律明确的依据。通过学习《民法总则》,我对法律的操作和应用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我相信,更多的人通过学习《民法总则》,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更加认识到自己的义务与责任。

总之,阅读《民法总则》让我领悟到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和法律的普适性。法律是社会的准则和规范,它维护公平和正义,保护人的尊严和权益。同时,学习《民法总则》也让我认识到了民法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它为个人权利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我相信,在《民法总则》的引领下,我国的法制建设将更加完善,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共存。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八

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九

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公民权利、促进自由平等、规范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院作为民法总则的执行者,必须深刻理解民法总则的精神,不断更新自己的理念和方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在此,我将分享我对民法总则的一些心得体会,以及心中默默祝福着我国法院工作者们的美好愿望。

民法总则将“民事自主、平等自由、公平正义、人性尊重”确定为其核心理念。这意味着,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时,法院必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坚持平等自由的原则,确保每一位公民都能够享受到公平正义的法律保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法院需要做好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社会各界的法制教育和培训。

民法总则中还包含了很多有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规定,如婚姻家庭、物权、债权等方面的规定。对于这些法律规定,法院必须深入研究,把其与各种具体的案件进行结合,相互印证,为判决提供依据。此外,法院还需要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不断完善和改进相关的审判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民法总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其规定的法律适用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对于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审理都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应该充分考虑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但最终要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确保司法实践的公正公平性,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第五段:结语。

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期待着我国的法院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和应用民法总则,做好各种法律案件的审理工作,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各种法律纠纷,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希望法院始终坚持重人、重情、重事的理念,充分发挥司法的作用,为推动我国向法治国家的方向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十

《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核心部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于统一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子,我深感学习和理解《民法总则》的重要性。通过研读该法律并加以实践,我深刻体会到其中蕴含的智慧和价值,下面我将从法律精神、司法裁判、个人利益保护、合同自由和婚姻家庭等方面,对《民法总则》给我带来的心得体会进行探讨。

第二段:法律精神的体现。

《民法总则》体现了我国民法的核心立法原则和价值观。其中,法律精神的体现尤为明显。比如,在关于合同法的规定中,法律强调了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原则,以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在关于人格权的保护中,法律规定了个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以维护人民的基本人权。这些法律精神的体现不仅为我国法律体系树立了正确的指导思想,也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三段:司法裁判的改进。

《民法总则》的出台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这一部法律通过规定判决文书公开、裁判方式多元、裁判结果必须有理由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司法制度。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增加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该法律还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裁判争议的解决方式,开放了法律途径,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第四段:个人利益保护的强化。

《民法总则》强调了个人利益的保护,标志着我国民法的进一步完善。在以往的法律体系中,个人的利益保护不够完备,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面临着较大的风险。而《民法总则》对于个人的权益保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比如明确了个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规范了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这一系列的规定,为个人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第五段:婚姻家庭的规范。

《民法总则》在婚姻家庭方面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其稳定与和谐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民法总则》规定了夫妻的婚姻权利和义务,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法律支持,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此外,该法律还为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提供了详细的规定,对于维护儿童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这些规定为婚姻家庭的和谐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家庭内部矛盾的解决和社会的稳定。

总结:

通过学习和理解《民法总则》,我认识到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和价值。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们要深入研究这部法律内容,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其正义和公平的价值观。同时,我们也要积极参与法律实践,用法律的力量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贡献于社会,推动社会进步。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十一

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基础性法律,是我国民法的总纲总则,规定了我们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各类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则和原则,同时为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指导。

作为一名法官,在审判案件时,我们首先要熟悉并恰当运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总则明确了法人的权利义务、民间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合同法的基本规则等方面的规定,为我们了解案例和判断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贯彻的是判准案件的原则,这意味着法院需要基于相应的法条和准则,进行案件审理和判决。然而,对于一个案件来说,需要应用的法律是非常广泛的,因此,民法总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可以为法院的判决提供指导,使我们尽可能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地判决每一个案件。

民法总则中的规定是司法行为的“灵魂”,对于我们法官职业道德的保持及发扬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法官必须不断学习、理解和运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将其转换成为司法活动中的常识和主导精神,以此来做到公正、权威的司法工作。

段落五:如何进一步强化民法总则在我的工作中的指导作用?

为进一步发挥民法总则在我的审判工作中的指导作用,我必须加强对民法总则的了解和学习,并与同行进行交流与探讨。同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成果,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和能力,以便为公正、公平、公开的判决工作提供坚实基础。

总之,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基础性法律,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希望我们每位法官能够在案件审理中,时刻关注并遵守民法总则的规定,根据规定判案,完善自身法律水平,提高司法公信力,保证每一起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十二

最近,民法总则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通过,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作为一部国家基本法律,民法总则的制定对于我国现代化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民法总则草案的学习和分析,我深深感受到了民法总则草案的积极意义和特点。

首先,民法总则草案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法律是引导市场行为的重要依据。民法总则草案明确规定了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为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特别是在涉及合同法、财产权等方面,民法总则草案制定了一系列可供遵循的规则,进一步加强了市场主体之间的信任,促进了经济的繁荣。

其次,民法总则草案强调了个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作为一部引领时代的法律,民法总则草案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草案明确规定了个人的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并对其进行保护。在社会进步的今天,个人权利的尊重成为了法律制度必须要具备的特点之一。而民法总则草案的出台,正是对这一趋势的回应和体现。

再次,民法总则草案体现了对法治的进一步完善。法治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总则草案将现代法治的原则和精神融入其中,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新方向。草案强调了法律的普遍适用和效力,在注重实践的同时,也落实了法律公正和公平的宗旨。这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此外,民法总则草案还突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尤为重要。民法总则草案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违反公共利益原则的行为进行了制裁。这一举措旨在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

最后,民法总则草案强调了法律的时代感。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民法总则草案体现了我国法律发展的新特点。草案对于信息时代和互联网经济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对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有着深入的把握。通过制定适应时代发展的法律规则,民法总则草案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提供了重要参考。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草案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广泛的意义和影响。草案的制定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对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加强个人权利的保护、落实法治的原则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我们深入学习和理解民法总则草案,积极参与法治建设,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做出自己的贡献。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十三

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和要求,将民法总则的规定贯彻落实,以公正、合法、透明的方式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我参与的一起以合同纠纷为主要争议焦点的案件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院民法总则的重要性和实施的影响力。

民法总则明确了准备、公平、适用法律及其他规范、保护当事人平等地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这些原则是指导法院审判工作的基础,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在案件审理中,法官将这些原则运用到具体的事实和法律之中,形成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在我所参与的案件中,庭审过程中法官在严格遵守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法治。

第三段:民法总则对法院判决的要求。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应当依法合理确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要求我们详尽调查事实,找出证据中的关键点,确保最终判决的客观公正。同时,法官强调要注重法律的适用,明确规定的条款要准确运用到具体案件中,避免主观臆断和武断判断。通过这样的要求,我深刻认识到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外在体现,只有遵循法律,判决结果才能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支持。

第四段:民法总则对法院公正审理的要求。

民法总则要求法院实施公正审理,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我参与的案件中,法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确保其在审理过程中的基本权益受到保障。法官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充分的听证,并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法官坚持以事实和证据来论定当事人的权益,而非个人主观意志或偏见。这种公正审理的做法为案件的合理、公正判决提供了有力保障。

民法总则的出台体现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在案件的判决中,法官充分重视民主平等、宽严相济的原则,平衡各种权益关系。他们不仅仅考虑到救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充分考虑到公众利益、社会公序良俗。通过民法总则的指导,法院能够依法判决,维护社会正义,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总结:民法总则体现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要求,对于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参与一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我深刻体会到民法总则对法院工作的指导意义和实施的积极影响。法院应严格按照民法总则的要求,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只有通过法律的实施,才能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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