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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实用案例分析大全(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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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实用案例分析大全(21篇)
2024-02-23 05:09:02    小编:雁落霞

合同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了解合同法和相关法规对合同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通过签订合同,双方可以明确交易的目的、内容和条件。如何起草一份清晰、明确的合同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合同的起草应该注意细节和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在起草合同时,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避免恶意陷阱和不公平条款。以下是一些常见合同范本,希望对您的参考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合同实用案例分析篇一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

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

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

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

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

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

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

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

(6)归赵某所有。

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本题虽然人物众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明,案情发展脉络呈流线型,考生只要依情节按图索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

法理详解:

(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

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

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

(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

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

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一)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二)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

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

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借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

丙、丁、戊签订了如下合同:(1)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1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

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

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

甲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

(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为什么?

(4)丙、丁、戊所签的合同中约定的30万元的担保费是否有效?为什么?

(10)现设辛公司在提供技术咨询过程中形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且未与甲公司约定该技术成果的归属。

该术成果归谁享有?为什么?

(1)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该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

(2)乙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成立。

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即已成立。

(3)借款数额应为270万元,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该约定有效。

因为法律并未禁止被保证人向保证人支付担保费。

(5)戊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担保法》,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因为根据《合同法》239条的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合同,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7)辛公司不承担责任。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59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8)应当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赔。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9)该维修费由甲公司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24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10)该技术成果归辛公司所有。

根据《合同法》第363条的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人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特征是:(1)融物与融资相结合。

融资租赁以融物为内容。

(2)租赁关系与买卖关系相结合。

前者是以后者为前提,后者是前者实现的保证。

(3)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的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但租赁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有承租人负责。

(4)原则上租赁合同不得中途解除。

(5)采用书面形式。

借款合同,也称为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般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借款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借款人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另外,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合同受托方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或者建议作出决策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委托方承担。

但约定由委托方决策并指导实施的情况除外。

建设工程合同实用案例分析篇二

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出租给乙使用,乙将该房屋用于水果零售,后乙业务发展,又向他人租借了更大的场地,便擅自将向甲租用的房屋,以自己的名义租给丙,尽管乙始终按时支付房租,但甲得知后,便以乙擅自转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乙的合同。

正在诉讼期间,该地区遭遇百年不遇的强台风的袭击,导致该出租的房屋倒塌,造成丙财产损失5000元。

请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甲的合同解除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为什么?

(2)该出租房倒塌造成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

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

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

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问题:

(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

(3)对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

(4)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5)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1599元接货,海天水泥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100吨至建筑工程公司。

那么,二者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答案:

(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理由:某建筑工程公司并不确定丰华厂是否有其所需的水泥,某建筑工程公司发出的函件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应当视为要约邀请,丰华后来的实际行动应视为要约,二者之间尚未成立合同关系。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于法有据。

依据: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某建筑工程公司当然有拒绝的权利。

(3)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要约。

(4)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于建筑工程公司验收并接收货物时成立生效。

合同内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诺为准,即货物以接收的为准,价格等其它条件以海天水泥厂的要约内容为准。

(5)二者之间的合同成立。

海天水泥厂的要约中并未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且海天水泥厂在接到回信后并未及时反对,而是以实际行动去履行,表明其默认接受建筑公司的承诺,顾该承诺视为有效。

合同内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诺的内容为准。

学计算机的小熊毕业后到一家软件公司工作,试用期间表现优秀,出色完成了工作任务,可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小熊突然离开公司。

半年后,他又重新应聘到这家公司,经过重重面试,最终又被公司录取,但公司规定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过6个月的试用期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转正。

小熊还得继续等待漫长的试用期。

请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此案。

小熊还得在公司实习,小熊在第一次在软件公司试用期间离开公司,表明小熊无条件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第二次来到同一公司是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就不适用),因此小熊还得继续等待漫长的试用期。

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

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

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

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

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

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

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

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

原来,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

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1.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

(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

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

(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

3.(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2)应由丁承担。

因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无权。

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6.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别墅的承租使用权。

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7.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

因为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

建设工程合同实用案例分析篇三

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使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

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

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

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雨,被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

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

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力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现请回答下列问题: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4、甲能否要求退车?

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三、答案:

1、有效。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负责。

依《合同法》第142条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此时卡车尚未交付,所以应由出卖人某工厂承担。

3、不能。

因为作为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某工厂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经营者”,甲也不是该法所称的“消费者”。

4、能。

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5、甲不能同时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6、能。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面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甲的经营收入损失可视为因工厂履约不符合约定而给甲造成的可得效益的损失,且这种损失能为工厂在订约时所预见。

建设工程合同实用案例分析篇四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

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

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

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

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

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

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

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

(6)归赵某所有。

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解题思路。

本题虽然人物众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明,案情发展脉络呈流线型,考生只要依情节按图索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

法理详解:

(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

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

(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

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

建设工程合同实用案例分析篇五

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术副总裁,季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北京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发出offer,通知其国庆后即来北京上班报到。

季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

国庆后季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

季某大为光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本人观点:北京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原则,但是从劳动法角度,季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单位发出o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

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第二章 因劳动合同的解除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到底是辞职还是解雇?

曾某是单位的主管,工作能力一般,与同事相处也不和谐。

人力资源总监与其谈话,要求自动离职,并且手写一份辞职申请书。

曾某写完辞职申请书并且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非常后悔,认为自己被单位算计了。

于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而单位称曾某是自己提出离职了,有辞职申请书为证。

本人观点:本案看似复杂,其实关键一点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劳动者同意了,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辞职申请书只是一个表象。

本案既不是辞职,也不是解雇,而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进一步讲,本案的关键在举证。

如果曾某能举证证明人力资源总监的谈话内容,则应认定为协商一致,如果不能举证,那么辞职申请书就具有强大证明力,足以证明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第三章 因劳动合同的终止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无效。

魏某(女)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单位提前一个月发出不予续签通知书。

在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但是几天后魏某发现自己已经怀有身孕,随要求与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单位称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并且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

本人观点:《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劳动者在医疗期等,如遇劳动合同到期,则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上述期限届满。

本案中魏某在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已经怀孕,实际上此时劳动合同并没有到期,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而不予续签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魏某有权回单位上班,并享受相应孕期待遇。

进一步说,女职工的三期以及医疗期等可以改变劳动合同期限,使其延长,可以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变得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这些期间不能对抗《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性解除——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即使正处于医疗期,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因调岗调薪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增设部门总监,对部门经理是否意味着调岗

张某是公司的财务经理,是财务部的一把手,全面负责财务部的日常管理。

后公司架构调整,在财务部设立财务总监的职位,其级别高于财务经理。

张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认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没有协商一致,要求恢复自己对财务部全面管理工作。

本人观点:公司出于发展需要进行必要的战略调整,增设或者减少一些部门或者岗位,法律是允许的,只要不调整薪酬,问题就很好解决。

所以,对于某个员工欲进行调岗调薪,可以分两步走,先调岗不调薪,待其接受这一事实或者劳动仲裁败诉后,再相应的调整薪酬。

并且,就调岗的合理性来说,财务经理原先承担着巨大的工作压力,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权利。

(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给付工资,劳动者的权利是获得报酬)。

现在增加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的义务少了,相当于用人单位放弃了自己的部分权利,从民法原理角度,是符合权利可以放弃的原则的。

案例二:岗变薪不变,员工拒绝到新岗位报到被企业辞退

陈某是单位的技术总监,在总部北京工作。

公司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在南京开设了分公司。

人力资源负责人和陈某协商,希望调任陈某至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陈某认为公司将自己调往南京,是想把自己支走,因此不同意。

双方发生争议,诉至劳动仲裁委。

本人观点:劳动合同履行地点是劳动合同重要条款。

将陈某调往外地,是对劳动合同条款的变更,双方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

本案双方已诉至劳动仲裁委,可以预见陈某将胜诉。

除非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陈某将继续在北京总部工作。

公司的快速多元化发展,在各地设立分公司,并派驻总部人员常驻是常有的事。

但从法律角度,应遵循协商一致原则。

提出两点对策,一是充分协商,签署补充协议,作为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而是不任命分公司的职位,以出差的名义排其前往工作,即不形成对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五章 因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设计师昼夜加班,离职时索要加班费

本人观点:由于岗位需要,广告公司平面设计人员一般是晚上工作,并且每天实际工作时间是超过8小时的。

因此比较稳妥的方法是申请综合工时制,这样即不存在延时加班等情形。

当然,劳动者主张延时加班,是要由劳动者举证的。

这些证据包括——与会人员签名的会议记录、在延长时间内完成的工作并有相应记录、证人证言(效力较弱)、往来收发的邮件等等。

案例二:客户毁约,离职销售员索要提成工资

白某是一家培训公司的销售人员,一次与某事业单位顺利签单。

该培训公司与事业单位的合同约定总款项30万元,分3个月支付。

根据培训公司提成制度,当月回款额5%作为提成发放。

合同签订后,白某因为身体原因而提出离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

但是商海难料,事业单位解除了该培训合同。

白某得知后,认为自己在职时签下此单,根据规章制度公司应支付提成,至于该合同时候履历,则不关自己的'事情。

本人观点:剥茧抽丝,本案的关键就是提成制度的效力以及执行的问题。

只要该制度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协商或者公示并有劳动者签字,同时内容合理合法,就是有效的。

具体本案中,提成制度明确规定,支付提成的前提是当月有回款,而不是签订合同就支付,所以白某的要求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第六章 因日常管理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员工拒不交接工作,却反诉企业拖欠工资

岳某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单位不打算续签。

在向岳某发出不予续签通知书后,岳某表示反对,称自己找不到其他工作,于是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仍然每天来上班,并且每天在公司门口,拿一份当天的报纸拍照,以证明自己每天来上班。

岳某为人蛮横,公司同事都不愿招惹。

此状况一直持续两月之久。

鉴于岳某每天都来,公司也支付的工资。

后单位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自x月x日起将不再支付工资。

岳某随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等。

本人观点: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完全有权利不续签。

个别劳动者的蛮横无理,用人单位应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利益。

本案中用人单位大意失荆州,岳某每天来上班,单位还支付工资,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事实劳动关系相当于原劳动合同的续签,因此用人单位不仅要支付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在发出解除通知书后还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者拒不交接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停发工资,停止缴纳社保,谨防因为拖延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二:预休年假,企业想收回不容易

2008年颁布了《国务院年假管理条例》,对于年假有了详细的规定。

除非与员工有书面协议,否则年假不能存入下一年度,即在当年必须使用完,或者按照300%来支付。

支付300%,包含本身工资,其实是多支付2倍,这一点与法定节假日支付300%是不同的。

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答案: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

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

(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

解题思路

本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1)-(3)问为第一部分,考查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第(4)-(7)问为第二部分,考查违约责任及人身侵权责任的承担。

本题设计思路比较简明,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

法理详解

(1)、(2)、(3)《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根据以上两个条文的规定,可得出第(1)-(3)问的答案。

(4)、(5)、(6)、(7)《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

依该规定,客运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应负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赵某作为旅客,在乘运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客运公司依法应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丙的伤害赔偿责任,依第302条第2款之规定,仍应由客运公司负担。

因为在第(7)问的假设中,检票员未将不买票的丙赶下车,而是同意将其带到某某站,这就意味着丙是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在运输途中发生人身伤亡的,照样适用第302条第1款的规定。

至于丁对赵某的责任,应是建立在一般侵权的责任基础之一的,而王某并无过错,对赵某不应负担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实用案例分析篇六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试问: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案例二:工程不按程序办,还未动工被索赔40万。

甲方:m通用机械厂。

乙方:n集团第八分公司。

甲方为使本厂的自筹招待所尽快发挥效益,1995年3月在施工图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就和乙方签定了施工合同,并拨付了工程备料款。意在早作准备,加快速度,减少物价上涨的影响。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场做准备,搭设临时设施、租赁了机械工具、并购进了大批建筑材料等待开工。当甲方拿到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及设计概算时,出现了问题:甲方原计划自筹项目总投资150万元,设计单位按甲方提出的标准和要求设计完成后,设计概算达到215万元。一旦开工,很可能造成中途停建。但不开工,施工队伍已进场做了大量工作。经各方面研究决定:“方案另议,缓期施工”。甲方将决定通知乙方后,乙方很快送来了索赔报告。

m通用机械厂基建科:

我方按照贵厂招待所工程的施工合同要求准时进场(1995年3月20日)并作了大量准备工作。鉴于贵方做出“缓期施工”的时间难以确定,我方必须考虑各种可能以减少双方更大的损失。现将自进场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报告如下:

临时材料库及工棚搭设费;工人住宿、食堂、厕所搭建费;办公室、传达室、新改建大门费(接到图纸后时间内);已购运进场材料费;已为施工办理各种手续费用;上交有关税费;共计10项合计40.5万元。

甲方认真核实了乙方费用证据及实物,同意乙方退场决定,并给予了实际发生的损失补偿。

案例三: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

案情简介。

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993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自开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封款共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5.6万元。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

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案例评析: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因此被告对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工费,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

案例四: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

案情简介:2003年3月,被告人顾某(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个体建筑工匠)在没有资质承建工业厂房的情况下,超越承建范围,与桐乡某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签订协议,承建该公司的球磨车间。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顾某违反规章制度,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的施工图施工,且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冒险作业,留下事故隐患。2003年4月16日15时许,施工人员砌筑完球磨车间西墙后,在墙身顶部浇天沟时,由于墙身全部采用五斗一盖砌筑,且中间没有立柱或砖墩加固,天沟模板没有落地支撑,致使墙身失稳倒塌,造成高某被墙体压住而死亡、沈某等3人轻伤、韩某轻微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案例评析]。

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为必备条件。本案中,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受到刑事追究。同时,本案也警示人们,在农村个人建房以及个体工商业主建厂房时,无资质、超越承建范围、违章施工建房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但愿本案血的教训能够引起建房户的关注,杜绝和远离无资质建房,避免因一时贪图小利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同时,有关部门要重视安全生产,加大对这方面的管理力度,从源头上遏制这类事故的发生。

.违章冒险作业,出事将被判刑。

2000年11月30日,秀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丁某重大事故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查,被告人在任法人代表的嘉兴市某清洗有限责任公司无建筑企业资质的情况下,超越经营范围,擅自承接了属于建筑工程分项工程的嘉兴市西马桥小区房管幼儿园的外墙修补业务,无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指派既没有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专业考试,又无操作证的公司合同工杨某、沈某两人对房管幼儿园的北侧外墙进行违章冒险作业。杨某在无任何防护设备进行作业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身体失去控制,头部直接撞击在北侧外墙墙面上,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丁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死者家属作了适当的经济赔偿。

所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包括从事生产的工人、科学技术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领导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对于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2)行为人必须具有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3)必须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重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巨大或者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等。

(4)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并同有关职工及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有不可分离的联系。(5)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重大事故后果主观上是出于过失,而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则往往是明知故犯。根据《刑法》134条规定,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案例五:衡阳大火缘由。

据新华社衡阳(2003年)11月15日电,湖南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重大嫌疑人——坍塌的衡州大厦开发商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文革已被当地警方控制。

了解到,李文革14日上午已被当地警方滞留询问。与此同时,一些与坍塌的衡州大厦相关建筑设计人员、组织施工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等涉嫌违法违规的人员,也已被当地警方采取强制性措施。

案例六:只因不按法规办,开工损失20万。

案情简介:s建筑公司五处(乙方)中标后,承接了b研究所(甲方)4800m2住宅工程。合同签定后,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平面位置(规划部门批准位置)放线后,发现拟建工程北端应拆除的临时建筑(花房),因未拆除影响正常施工。甲方代表察看现场后便做出将总平面位置进行修改的决定,通知乙方将平面位置向南平移2m后开工。正当乙方按平移后的工程位置挖完基槽时,规划监督工作人员进现场检查发现了问题,要求立即停工,向甲方开据5万元人民币罚款单,并要求工程原批准的位置不得变动。

乙方接到甲方仍按原平面位置施工的书面通知后提出索赔如下。

b研究所基建处:

按到贵方仍按原平面位置进行施工的通知后,我方将立即组织实施,但因平移2米使原已挖好的所有横墙基槽作废,需要用土夯填并重新开挖新基槽。所发生的此类费用及停工损失应由贵方承担。

1、所有横墙基槽回填夯实费用3.5万元;

2、重新开挖新的横墙基槽费用6.3万元。

3、86人停工20天损失费2.52万元。

4、租赁机械工具费1.88万元。

5、其他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0.8万元,合计15万元。

6、顺延工期20天。

甲方审核后批准了乙方的索赔。

案例评析:

此案是法制观念淡薄在工程建设方面的体现。许多人明明知道政府对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要求,也清楚已经批准的位置不得随意改变,但执行中仍是我行我素,目无章规。本案中,甲方如按报批的平面位置提前拆除花房,创造施工条件。或按保留花房方案去报规划争取批准,都能避免20万元的损失。

现实中,建设工程许可制度不认真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常见的违法现象有:批准施工图后又修改设计的;擅自增加层数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擅自改变平面布局等。希望大家从本案中得到教益。

案例七:不按规划法规擅自施工获处罚。

案情:

1994年9月,原告杨前文依法取得某县县城规划区界定范围内的城南小区建设用地许可证,有效期一年(1994年9月至1995年9月)。1995年至1996年,原告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按照用地许可划定的红线建设完成第一、二、三层建筑物主体工程,后停止施工。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间续建完成第四、五、六层建筑物的主体工程,未装修。2000年3月间,被告某县建设局发现原告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规划区界定的城南小区建设第六层建筑物,经勘察并委托评估,面积为99平方米,整体造价29700元。同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城建监察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于5月15日组织听证会,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

6月27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杨前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于2000年2月、3月间,建设第六层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下称《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处罚原告杨前文:责令限期(十日内)改正(出具保证书);并处罚款1485元。原告杨前文不服被告所作行政处罚,于2000年7月4日,向县政府申请复议。9月25日,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第四十四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被告县建设局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中的第六层建筑处以5%法定幅度内的罚款1485元,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适当、公正,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遂判决维持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宣判后,原告杨前文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杨前文作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485元的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该处罚决定依法应予撤销,原判予以维持是错误的。遂依法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县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某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

【背景资料】。

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按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日~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评标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在投标截止时间这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行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3人(包括e公司总经理1人、d公司副总经理1人、业主代表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b、a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招标人考虑到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价格标准将a企业排名第一、b企业排名第二。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回答下面问题。

【问题】:。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c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5、招标人要求按照价格标准评标是否违法?说明理由。

【问题解答】:。

1、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1分)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不妥的。

2、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

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之二。

4、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e公司总经理、d公司副总经理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

《招标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技术经济方面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5、违法。根据《招标投标法》进行评审和比较。

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实用案例分析篇七

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试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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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实用案例分析篇八

本书针对性地选择了近年来作者鉴定的部分复杂、疑难案件实例,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介绍,反映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概况,司法鉴定典型案例。本书的特点一是“以案说理”,即在详细介绍某一案例时引出相关的理论,展开讨论、阐述自己的观点。作者评析这些案件,力图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者和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律师,在如何处理相关事务时提供帮助和启发。本书也可作为有关人员的培训参考资料。

作者简介。

本书目录。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前言。

……。

精彩书摘。

随着改革不断深化,我国法制建设逐步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对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等,要求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日趋增多。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

为加强司法鉴定行业信息宣传,进一步树立我市司法鉴定行业的良好形象,扩大司法鉴定在社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收集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届时将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并整理成册印发。各相关单位和机构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司法局报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案例的主要内容。

司法鉴定活动中涉及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司法会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产品质量、食药品安全、环境监测、税务司法、保险评估、知识产权、农业、林业、电力、地质勘查、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电子数据等行业、领域的典型鉴定案例。

二、案例的时间要求。

近十年来,尤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实施以来的典型案例。

三、案例报送数量及时间。

原则上每个机构最少报送一例(多不限),各区县司法局要敦促所属机构在2012年2月29日以前报送。

四、案例报送方式。

区县司法局以及各机构将典型案例的电子版报送到司法行政网专用邮箱:jdc@。

联系人陈丽影王雅洁。

电话67080229。

2012年2月7日。

建设工程合同实用案例分析篇九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

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

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

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

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

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

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

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

(6)归赵某所有。

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解题思路。

本题虽然人物众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明,案情发展脉络呈流线型,考生只要依情节按图索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

法理详解:

(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

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

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

(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

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

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一)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二)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每年租金为80万元。

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

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借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

丙、丁、戊签订了如下合同:(1)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1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

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

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

甲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

[问题]。

(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2)现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为什么?

(4)丙、丁、戊所签的合同中约定的30万元的担保费是否有效?为什么?

(8)现设庚公司因承运设备中有过错造成设备损失,应由谁向庚公司索赔?为什么?

(10)现设辛公司在提供技术咨询过程中形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且未与甲公司约定该技术成果的归属。

该术成果归谁享有?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该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

(2)乙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成立。

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即已成立。

(3)借款数额应为270万元,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该约定有效。

因为法律并未禁止被保证人向保证人支付担保费。

(5)戊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担保法》,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因为根据《合同法》239条的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合同,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7)辛公司不承担责任。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59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8)应当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赔。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9)该维修费由甲公司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24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10)该技术成果归辛公司所有。

根据《合同法》第363条的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考点集成]。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人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特征是:(1)融物与融资相结合。

融资租赁以融物为内容。

(2)租赁关系与买卖关系相结合。

前者是以后者为前提,后者是前者实现的保证。

(3)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的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但租赁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有承租人负责。

(4)原则上租赁合同不得中途解除。

(5)采用书面形式。

借款合同,也称为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般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借款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借款人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另外,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合同受托方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或者建议作出决策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委托方承担。

但约定由委托方决策并指导实施的情况除外。

建设工程合同实用案例分析篇十

甲方公司因工作和业务发展需要,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公司工程师,达成如下聘用协议:

二、甲方责任和义务。

1、将相关资料归还乙方。

2、投标。

3、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资料和证书,确保职称证书完好无损。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证书丢失或吊销,甲方应赔偿损失。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若乙方提供的资料是虚假伪造,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并负责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2、乙方的职称证书在协议有效期内交由甲方保管。

四、酬金。

1、酬金按年支付,支付标准为年。

2、付款时间:酬金一次性付清。即双方签订协议时,乙方提供工程师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一寸彩色照片(或电子版)。甲方收到上述资料后一次性将第________年聘用工资元汇到乙方指定账户。乙方须保证证书未在其它公司挂靠,如因乙方证书已挂靠而导致甲方不能使用的,乙方须退还甲方支付的聘用工资。

五、违约责任。

1、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提出终止协议,则乙方必须双倍返还酬金,甲方提出终止协议则已付酬金不予返还。

2、乙方须保证证书真实、有效,如因乙方提供虚假证书,导致甲方投标或申办资质失败,乙方退还甲方已付酬金。

六、其他。

1、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续签本协议。若不续签的,甲方应及时归还乙方所有证件,甲方不得扣留拖延归还任何证件。

2、协议终止或协议期满后,甲乙双方应彼此友好合作,配合完成解除协议等相关的后续工作。

3、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

建设工程合同实用案例分析篇十一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设备安装合同壹份,内容如下: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中央空调系统的安装调试工程地点:项目工地(号)。

二、合同范围:本合同范围: 项目中央空调系统工程的安装、调试、验收及维保。乙方应提供崭新的未经使用的安装设备及材料、技术服务和所需的其他事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乙方没有提供或没有达到设计图纸中的技术性能指标,乙方应采取挽救措施,并承担全部责任。甲方需要而合同文件中未提出的技术要求,甲方有权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有责任以合理的进度以及最优惠的价格满足甲方变更的.要求。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作为合同附件,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甲乙双方共同承诺、遵守。

3.1“合同价格”是指 项目中央空调系统工程,除甲方供应中央空调系统设备以外(甲方供应设备见附表),从安装设备及材料、安装调试、备品备件供应至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及维保等的人民币报价,其中包括材料费、包装费、运杂费、装卸费、安装费、调试费、备品备件供应费、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一切费用及维保期内的维保费用等。

3.2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包括所有由于以原材料工本或其他条件的价格浮动而导致的全部额外费用,但由于甲方增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

3.3合同价格包括合同涉及到的,由乙方提供的与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期间有关的一切专用工具、测试及所用仪器、耗材的费用,并由乙方负责运进和运离工程现场。

3.4合同价格包括乙方人员到现场的一切交通食宿费,甲方协助乙方人员在现场居住的方便,但有关费用由乙方自理。

3.5除非另有规定,乙方的价格须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描述的工作以及不可或缺的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也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料到。

四、付款方式。

4.1合同签订后,十天内,乙方进场前,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为设备预付款;。

4.2主要设备含空调主机及风机盘管末端进场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

4.3工程量进展到一半时,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

4.4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5﹪。

4.5质量保证期结束,无质量问题,甲方付清全部余款。

五、工程工期:根据发包人使用要求,双方约定合同签定后,自乙方收到设备预付款之日起两个月内,乙方完成本合同全部工程的安装调试工作。

5.1 乙方进场前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

5.2 在合同生效以后,____日内,乙方完成进场前的准备工作,并组织施工人员进场开始施工。

5.3 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完成安装及调试,协调与消防、装修的冲突,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确保按期完成。

5.4 如工程实际与图纸设计存在较大差异,无法按图施工;或图纸有较大变更,不能按期完成施工,经甲方签字认可,工期顺延。

5.5 遇不可抗力(由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不可避免的或不可预见的及非人为所能控制的事件),工期顺延。

6.1 乙方应按国家或国际有关的标准与规范施工。

6.2 安装施工应以图纸要求为准,不得私自偷工减料,或更换图纸规定的安装材料。对于图纸未规定的安装材料,应选用质量较好的材料使用。工程安装调试完成以后,应达到图纸设计的功能及使用要求。

6.3 甲方的授权代表有权任何时候检查乙方的相关工程质量与工程材料的质量,并作为验收的依据之一。

七、变更通知。

7.1乙方如因为甲方原因影响了合同成本或交工期限,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核实无误后将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但在以下情况中,不得发变更通知。

7.1.1对乙方影响行为是在合同规定内作出的,或是由于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要求所必须的义务。

7.1.2乙方合同执行情况是因其自身的失误、疏忽或未能按合同要求履行而受影响。

7.2 如果乙方认为所作的变更可能会使自己不能履行合同中义务时,须及时向甲方提出。相应设备及工程量的增减,按照国家________年工程定额三类取费进行合同金额修订。

八、质保期。

8.1 质保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________年,主机设备保修________年。

8.2 乙方所提供的安装材料为全新的、且中央空调系统安装质量符合合同要求。主机为xx公司产品,风机盘管及末端为上海三燕产品。

8.3在质保期内,若非误操作或人为破坏所致,则合同标的或其部件、安装材料等损坏应由乙方维修、供应和安装。

8.4在质保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作出反应并指导,24小时之内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工地现场,履行其保修义务或处理紧急维修工作。超过24小时甲方可请其他人员进行修理,其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8.5若质保期内,甲方没有指出有缺陷,则代表甲方对乙方的工程安装是满意的,其质量保证责任已完成,但隐蔽性的、合理的检查和实验都不能发现的缺陷除外。

九、违约责任。

9.1 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按时交付使用,所使用的安装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有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9.2 若由于甲方原因出现如未按有关要求验收工程或其他原因致使乙方延期交工等,乙方不负责任。

9.3 乙方原因延误工期,每延误一天交付使用,支付金额为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无法抗拒因素造成误工除外)。

十、不可抗力。

10.1 如果双方的任何一方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诸如台风、地震、战争或双方认同的其他情况)而引起合同进度延误,在此情况下,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当地政府签发的不可抗力的证明。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就尽力减少事件的影响,尽早恢复工作,双方应尽早协商并确定新的交工日期,并由甲方发给乙方完工变更通知书,确定合同进度相应顺延。

10.2 不可抗力事件给双方造成任何损失,有各方自行负责,合同价格不得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作任何调整。

十一、责任乙方负责在工程峻工前,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在此期间发生的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乙方承担在安装、维修等过程中因施工与质量问题引发的其他事故和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乙方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二、 合同终止。

12.1双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完全合同义务直至合同终止。

12.2 凡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12.2.1 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

12.2.2 当甲方确信乙方已无履约能力时。

12.2.3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合同终止书后,应立即终止合同执行,但双方有权追究在合同终止前的违约索赔。

十三、 仲裁。

13.1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民法典》。

13.2双方由合同或合同之外引起的所有纠纷,可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来解决,若该协商在纠纷开始后不能在15天内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在一个月内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并将该纠纷提交工程所在地仲裁部门或工程所在地法院进行解决。13.3仲裁或法院判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凡产生的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13.4在仲裁和起诉过程中,除非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否则双方必须继续执行他们各自的合同义务。

十四、 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已履行完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时失效。

14.2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均不得单方随意作出合同范围以外的变更或解除合同。

14.3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规定与合同不一致时,以签订日期在后者为准。

14.4合同由协议书与合同附件组成,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十五、其他未尽事项:

建设工程合同实用案例分析篇十二

原告曾某与被告王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于1994年、1996年分别生育女孩小曾、儿子小王。后因感情破例,于2006年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第三条约定,共有房屋属原告的一半份额原告同一处分其女儿小曾、儿子小王共同所有。婚姻关系解除后,原告无房居住仍在该房第三层居住。2006年5月26日,被告以原告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强行要原告交出房门及大门钥匙,并将原告赶出大门。在原告离开后,被告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原告无法进入该房屋,原告遂诉至法院。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通过赠与的方式已对房屋作了处分,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协议离婚时,虽然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但双方的子女并未在协议上签字,因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做出意识表示只是单方法律行为。不够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并没有成立,原告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即“一诺即成”的合同。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因赠与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其在形式上比较随意,即可以是口头上赠与,也可以以书面方式的赠与。据此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因没有子女在协议上签字而使得赠与合同不成立的说法不能成立。所谓的签字只是能证明当事人意识一致的体现,因赠与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在表现形式上具有灵活性,法律没有要求受赠与人要做出书面的意识表示;另外对于受赠与人小曾(14岁)、儿子小王(12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要其对接受赠与的行为做出书面的表示,太过苛刻,故若原告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受赠人不接受赠与,则应推定受赠与做出接受赠与的意识表示。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

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其生效要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在本案中要使得原告赠与房屋的合同生效,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本案中原告的赠与合同不符合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这三个限制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故原告可以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通过撤销赠与来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笔者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建设工程合同实用案例分析篇十三

考核方式主要以主观题为主。建设工程案例分析教材自2013年开始改编后,今年继续沿用2013年版教材,算今年一共有4年了,根据历年考核特点,2013年至2015年难度逐年上升,据推测今年试题难度相对去年还会有上升趋势,但考试仍然不会偏离教材。

要求学员具备:

1、掌握现行的相关经济政策、相关法规、相关制度。

2、全面掌握工程项目估、概、预、结、决算的理论基础和编制方法。

案例分析题目所涉及的知识范围广,综合性强,计算量大、难度深等特点。案例考试卷面一共6道案例题,近些年考试题型非常固定,分别是:

第一题:投资估算与财务评价

第二题:方案选优

第三题:施工招标与投标

第四题:索赔与网络计划

第五题:价款结算

第六题:计量与计价

其中前五题为每题20分,第六题为40分(分三个方向,土建、管道、电气,任选其一作答),满分140分,及格分数84分。

1、基本原则:主要以教材中重点案例和历年真题为主。

由于市面上的辅导书良莠不齐,很多知识点都与教材相冲突,考试出题主要以教材为主,所以学员在复习的过程中一定要以教材为主。

2、复习内容与计划

现距离造价工程师考试还剩3个半月有余,在这段内如何复习才能应付案例分析考试,一定要按如下步骤:

第一阶段:基础阶段:掌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7.1-8.11)

第二阶段:强化阶段:掌握教材中每个案例的解题思路和解题方a法(8.12-9.30)

第三阶段:模考阶段:历年真题和模考试卷练习(10.1-考前)

第一周(9月1日~9月7日)需要掌握的基础知识点有:

1、投资估算方法

2、财务评价

(1)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的财务评价

(2)资本金现金流量表的财务评价

(3)利润与利润分配表的财务评价

3、不确定分析

(1)盈亏平衡分析

(2)敏感性分析

第二周(9月8日~9月14日)需要掌握的.基础知识点有:

1、设计、施工方案评价与比选

(1)资金时间价值(基本理论支撑)

(2)综合评分法

(3)价值工程

(4)寿命周期成本

(5)决策树

2、网络计划方法与应用

(1)双代号网络图

(2)双代号时标网络图

第三周(9月15日~9月21日)需要掌握的基础知识点有:

1、工程计量(涉及到三个题目:土建、管道、电气。理论基础:计量规范)

2、工程计价(理论基础:计价规范)

3、定额、指数、指标的计算与应用

第四周(9月22日~9月28日)需要掌握的基础知识点有:

1、招标准备(四定三编)

2、招标与投标

3、开标、评标 、定标

4、受标与签约

5、禁止行为

第五周(9月29日~10月4日)需要掌握的基础知识点有:

1、索赔成立的条件

2、工期索赔

(1)合同工期

(2)新工期

(3)实际工期

(4)索赔工期=新工期-合同工期

(5)奖罚工期=实际工期-新工期

3、费用索赔

(1)索赔费用的组成

(2)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

第六周(10月5日~10月11日)需要掌握的基础知识点有:

1、工程价款结算

包括:预付款、进度款(变更索赔调价差)、当月应付款、质保金、实际总造价、结算款。

2、工程量偏差(理论基础:计价规范)

(1)工程量增加15%以上,综合单价调低

(2)工程量减少15%以上,综合单价调高

3、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款调整(调值公式的应用)

4、期中支付申请表的内容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5)本周期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5、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计算方法

(1)工程实际总造价

(2)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3)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款(含预付款)

(4)竣工结算款:

(4)=(1)-(2)-(3)

建设工程合同实用案例分析篇十四

建设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建筑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就马集中学工程问题签订如下合同:

一、工程地点:马集中学。

三、承包方式:

四、开工日期:

五、竣工日期:

六、工程造价:

七、支付办法: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

八、甲乙双方职责。

(一)甲方。

1、现场负责做到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现场平整。

2、协助乙方疏通当地有关关系。

3、确保资金按进度到位。

(二)乙方。

1、按甲方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确保工期,工期为_________天。

3、教育职工文明施工。

4、做好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九、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以补办的文字手续为准,其补充的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合同实用案例分析篇十五

甲方:

乙方:

根据法律规定甲方应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且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若甲方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乙方合理的利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风险提示:关于实际竣工日期的规定

当因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发生纠纷时,可以以相关规定参照具体情形: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乙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甲方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甲方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天。

1、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2、工程具备隐蔽条件,乙方先进行自检,并在隐蔽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甲方现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予以整改后再交由甲方重新验收。

3、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含竣工图、隐蔽工程签证和现场签证单及保修书等)。 验收合格的,双方进行交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及时返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返工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工程质量未符合标准的归责

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乙方合理的利润。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本合同实行按实结算,双方依据最新现行定额计价规范和施工期(或材料定购期)的信息价(信息价不明确的以甲方确认材料价为准)进行计算,计算后的总价下浮_______%作为本合同的结算价款。

1、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_______元;

2、乙方施工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决算书,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付至结算价款的_______%,留_______%做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付清。

3、工程量及价格签证,签证单都必须有甲方现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风险提示:保修责任的起算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乙方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甲方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_____份,乙方执_____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建设工程合同实用案例分析篇十六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为了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充分发挥技术力量,加强内部统一管理,落实任务和责任,甲方将承建的__安泰.御华城一期_工程的工程档案承包给乙方,为了落实各自权利和义务,全力配合按期完工,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望共同遵守,严格执行。

一、工作范围及内容。

1、建筑竣工资料(渝建竣表格、检验批表格)和监理报验资料的填写和整理。(建筑竣工资料包含:基础、主体、装饰、水电的施工资料,其中保温、涂料、门窗、防水等分包单位的资料由乙方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2、负责收集并整理各种材料的合格证、质保书等保证资料。

3、负责填报各种材料的复检和试件的检测委托单,收集各报告。

4、负责所有建竣资料的装订,费用由乙方负责,并移交档案室。

5、工程承包建筑面积约:8.8万平方米(最终以竣工结算面积为准)。

二、质量要求:

20xx)、《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其他标准、规范来填写和整理资料,保证所做资料全部合格,并能顺利移交档案馆和建设单位。

三、工期:

根据该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乙方应配合甲方,合理安排人员,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工期为从开工之日起算21个日历月。如甲方工期超出,超出部分甲方按6000元/月补贴乙方。

四、单价及付款方式:

甲方按单价2.2元/平方米支付乙方承包费用。付款面积为本工程竣工建筑面积。付款方式:每个月支付6000元。在工程预验收后付足乙方承包费的85%,余15%在档案移交后三日之内付清。并由乙方给甲方出具等额的收款收据。

五、甲方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该工程的施工图一套及电子版本,相应的图纸会审、技术变更核定及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资料。完工后,向乙方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四套。

2负责检测所试验费用和档案馆人员到现场检查、验收时的其他费用,负责提供送样车辆。

3提供办公室给乙方,并配置办公桌、文件柜,电脑。向乙方提供免费食宿。

4配合乙方相关工作。

六、乙方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1做好工作范围的本职工作,并协助甲方做好相关工作。

2负责协调档案馆的联系,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3负责档案资料的所有耗材、辅材以及送档所有档案盒和相关配套资料夹板,后期扫描电子档案及刻盘等所有费用。

4按工程进度编写技术档案,按工程进度送检材料,反应出的试验资料真实,数量完整,并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要求。

5资料整洁,字迹清楚,签字完整齐全。

6确保该工程档案资料达到合格,并提交四套完整竣工档案资料。

7负责本工程的取样送检,当出现不合格材料时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进行处理。

8负责配合建设、监理、质检、实验室等各单位的工作,配合甲方及建委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工作。

9乙方应配备2人以上(含2人)的资料人员,乙方可根据工程需要适当进行增减,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甲方认为应增加资料人员时,乙方应及时增加。否则,甲方有权找人替代,替代人员工资在乙方资料款中全额扣除。

七、其它及违约处理。

1未经过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更换资料人员。否则,甲方按20xx元/次处以乙方违约金。

2施工期间,乙方资料人员应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如有不服从者,按200元/人/次对乙方进行处罚。

3因质检、建设、监理、甲方等相关部门在施工期间检查乙方资。

料不合格时,乙方应无条件限期整改合格。如乙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对乙方资料余款全部不予支付。4在工程验收后,乙方应按规定时间送交合格的资料到档案馆。如乙方送交资料不合格,甲方所欠资料款全部不予支付。

八、未尽事项,双方按照公平、合理、互利的原则,协商处理或签补充协议。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完工,付清全款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

建设工程合同实用案例分析篇十七

鉴于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已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提交了建设(合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投标书(以下称投标书)。

风险提示: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要按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保证金按规定方式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凭存款单据在开标前到指定地点开据保证金收据。

各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须凭银行出具的进账单回执联到指定地点开具保证金收据。每个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形式是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而定。

投标人须从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基本账户以转账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电汇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现金方式交纳除外)。

根据本文件,兹宣布,我行______________(以下称银行)向业主立约担保支付________________的保证金。本保证书对银行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银行名称(盖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保证义务的条件是:

(a)如果投标人在投标书中规定的投标书有效期内撤回投标书;

或(b)如果投标人在投标书有效期内接到业主所发的中标通知书后;

(1)未能或拒绝根据投标须知的规定,按要求签署合同协议书;

或(2)未能或拒绝接投标须知的规定,提供法的保证金。

我行保证在收到业主第一次书面要求后,即对业主支付上述款额,无须业主出具任何证明,只需在其书面要求中说明条件是在此要求业主将注意到索款是由于出现了上述条件中的一种或两种,并具体说明情况。本保证书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有效期或在该日期前已延长的投标书有效期后30天(会第30天)内有效。延长投标书有效期无须通知银行,任何索款要求应在上述日期前交到银行。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

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证人所在单位及地址: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合同实用案例分析篇十八

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6承接方式:投标。

1.7预计勘察工作量: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遗迹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勘察报告》十份。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____年__月__日开工,____年__月__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费用单价为:元/米。勘察工作为固定单价合同,按实际完成并经双方确认的工作量结算。

4.2.2本工程勘察费预算为元(大写):元整。勘察任务完成,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双方确认后30天内发包人一次付清全部勘察费用。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勘察现场的基本工作条件并解决勘察现场出现的问题。

5.1.3发包人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水电源,水电费用由勘察人自行承担。

5.1.4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等,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5.1.5配合勘察人进行隐蔽工程、中间过程、竣工工程量进行验收和确认。

5.1.6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他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测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报发包人审核。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勘察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5.2.7.勘察人及时组织发包人、监理方对隐蔽工程、中间过程、竣工工程量进行验收和确认,未经发包人、监理方确认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5.2.8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他责任。

6.1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2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6.3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其他约定事项:无。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勘察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柒份,发包人伍份,勘察人贰份。

发包人名称:勘察人名称: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鉴证意见:

(盖章)(盖章)。

备案号:经办人:

备案日期:____年__月__日鉴证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建设工程合同实用案例分析篇十九

甲方因施工需要与乙方建立劳务关系,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本劳务合同:

南宁市青秀区大水坡至官已坡道路大中修工程,原旧路为水泥混凝土路面,全线旧水泥路面已出现局部破坏严重,须进行局部翻修。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址:____________。

单项砼工种自备机械劳务承包。

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施工要求,自备发电机,搅拌机,上料铲车,运输车辆,斗车,水泵,模板等工具,进行搅拌,运输,支拆模,浇筑,收光等工作。

严格按砼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1)质量要求必须按施工单位、公司要求确保清水砼,严禁出现烂根、蜂窝、麻面、汽泡,杜绝出现砼漏振、烂脚等。

(2)砼浇筑严格按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tgd40—20)执行。

(3)如出现上述质量问题时,乙方无条件承担所有的处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赔偿甲方损失。

(4)进度:乙方无论在任何条件下施工作业时必须保证劳动力,若因乙方劳动力不足造成的损失将由乙方全部负责。

1、现场: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上帽带。衣着整洁,不准穿拖鞋、不准穿背心裙子、裸背进入施工现场。

2、安全教育:

(1)乙方进场人员必须在3天内准确的记录劳务人员的地址、身份证号码、等资料登记造册,交给甲方一份以备查询。

(2)乙方进场人员必须全部、全面地接受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上岗人员经过培训及业务孰练的人员才能上岗,违章作业的后果自负。

(3)在施工期间因工地不安全的环境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正规医院就医的所有医疗费(凭正规医院发票报销),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由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4)在施工期间不得惹事、打架、偷盗,发现一次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5)租房:在施工现场有条件情况下将集中住宿统一管理。

(6)文明施工:在所有的工作范围内必须每天做到工完场清、余料及废料每天做到下班时清理干净。不得私拉乱接电线,非械面人员不得从事机械操作,不得违章指挥,发生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乙方按甲方要求时间进场,先期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工程进行15天后可向甲方支付生活费,待工程完工验收后,结清全部款项。

1、本合同与项目管理条例同时生效。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字立即生效至工程款付清后自动失效。

3、本合同生效后由乙方原因造成的使工程不能正常生产的,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中途无故退场的,退场费将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只付给乙方工程款的70%。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合同实用案例分析篇二十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下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鉴于:

发包方和设计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共同签署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1、所有单体工程施工图必须在20__年2月15日前完成,以保证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2、因功能改变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动,施工图纸应保证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包括地库、地下室增层、阁楼、机房变动等)。

3、钢结构的二次设计由发包方发包,并由设计方进行审核。

4、设计方须派驻设计代表,保证及时、有效的解决施工过程中的一切设计问题。

5、因出图时间延误,施工过程中设计问题解决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按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由设计方负责赔偿。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发包方:___________

设计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合同实用案例分析篇二十一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经双方协商,本着友好合作原则,达成如下分包合同:

一、承包范围:

二、承包方式:

三、质量标准:

四、工期:

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完工,工期为天。

五、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经双方协议,本工程总量为米,收费标准为,共计:(大写:)。

2、合同总价依据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

3、付款方式:

六、变更及工程费用调整:

1、本工程进行中,发包人对本工程与技术要求提出变更时,发包人应在变更前天内发出书面通知。承包人接到变更后天内予以确认。

2、变更后及承包增加施工费用,发包方按市场价予以调整。

七、发包责任:

1、发包方在开工2日前向承包方提供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与要求、设计图纸及放线定点轴线。

2、开工前,发包方应办理开工许可证、工作场地使用等手续,及时解决好有关扰民和影响正常工作的有关问题,并承担相应费用。

八、承包方责任:

1、承包人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完成本工程的工作内容。

2、严格按本工程设计方案及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3、施工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经发包方确认后进行施工。

4、负责好现场测量放线、桩体定位、施工技术资料记录工作,并如实及时提交发包方,如因承包方的遗漏、错误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承包方应负责补救并承担相应责任,情况严重时,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追偿相应损失。

5、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施工管理规定,服从现场指挥与领导。

九、违约责任:

甲方或乙方不能按照本协议条款约定履行各自的各项责任及发生与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材料与设备。

1、发包人及承包人对各自所提供的材料及机械设备进场负责,并经双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若造成窝工、误工所造成的损失,责任是甲方的由甲方负责,是乙方的由乙方负责。

十一、报告、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1、发包方负责组织对承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进行检查与验收。

2、承包方应对其所确保提交的报告、成果、文件的真实性进行负责。

3、隐蔽工程检查由承包人自检后,通知发包方进行检查与验收,经发包方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检验不合格,承包人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进行修补。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成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后终止。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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