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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00x年工作总结(模板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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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00x年工作总结(模板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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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总结是为了给自己一个交代,将过去的努力转化为实际的成果。写总结时,可以适当运用一些积极向上和励志的语言,增强文章的感染力。在查阅总结范文时,要善于挑选适合自己情况的范文进行学习和参考。

200x年工作总结篇一

第六条电力工程的设计招标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所在地的网、省电力公司(以下统称招标单位)负责组织;不能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的具体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履行前款职责,并向招标领导小组负责。

第八条招标领导小组由招标单位组建,负责招标重大问题的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委派招标办公室成员或审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二)审批招标、评标、定标原则及程序;。

(三)审定招标文件;。

(四)审批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主任名单;。

(五)确定中标单位。

第九条招标办公室对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成员由招标领导小组委派,其主要职责为:

(一)办理招标申请手续;。

(二)编制招标程序文件;。

(三)编制招标文件(或委托编制);。

(四)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组织开标、评标;。

(六)负责招标全过程的所有具体工作。

第十条实行设计招标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上一阶段的前期(设计)成果已通过审查,并具有必须的基础资料;。

(三)初步设计阶段招标的项目已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第十一条具备本规定第十条所述条件的项目,开始招标前必须向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获批准后方可正式开展招标工作。招标申请中必须写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单位概况;。

(二)工程概况及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三)招标组织机构(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办公室)的人员及其资历情况;。

(四)招标文件编制单位(委托编标)或编制人员(自行编标)的简要情况;。

(五)招标方式(拟采用议标方式时应同时附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火力发电工程的设计一般应在可研阶段进行一次性招标。中标单位负责完成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工地设计服务,直至工程竣工的全过程勘测设计工作;可研阶段已进行了设计招标的工程,初设一般不宜再招标。当有特殊情况致使原设计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时,可以在初设阶段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输变电工程的设计一般应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一次性招标。中标单位负责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工地设计服务,直至工程竣工的全过程勘测设计工作。

第十四条设计招标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

邀请招标,应向符合资格要求的若干家设计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议标主要是通过一对一协商谈判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六条设计招标一般不采用议标方式。当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时,可以采用议标方式,但必须按第十一条规定向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提交专题报告,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国内符合资格要求并愿意参加投标的设计单位少于三家;。

(二)特殊单项工程的招标;。

(三)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失败后,因时间等原因只能议标的;。

(四)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因其他原因无法采用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的。

第十七条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可以自行编制设计招标文件,也可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招标文件的内容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二)必须符合本规定;。

(三)不得明文要求或暗示投标单位以低于国家或电力行业规定的勘测设计取费标准报价;。

(四)不得有针对某一潜在投标单位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单位的内容。

第十八条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及有关图纸;。

(三)合同条件及有关合同文书的格式;。

(四)对投标文件的要求;。

(五)评标办法。

第十九条设计招标文件发售之前,应将招标文件报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核备。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认为有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招标单位作出修改。

第二十条参加投标的设计单位(或联合投标的责任方)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且按要求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电力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收费资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二)近五年承担过的同类工程业绩,并有良好的履约记录;。

(三)近三年设计质量事故及其处理结果;。

(四)招标单位根据工程项目情况提出的其它要求。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有关规范编制投标文件。当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些条款有疑问或异议时,应及时要求招标单位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中有关份数、时间、地点和密封等方面的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可以将不满足上述有关要求的投标文件视为废标,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设计招标以设计技术方案和服务质量的竞争为主,合理取费是保证设计质量,规范设计市场的重要条件之一;投标单位不得超出国家或电力行业规定的勘测设计取费范围,哄抬价格或竞相压价,否则,可视其为废标;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将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设计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200x年工作总结篇二

第三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通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载明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并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公开进行。

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由招标人主持,招标人、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第三十四条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均应当当众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技术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民航总局确认的专家库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被确定为其成员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职责:

(一)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质疑。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

(二)全部投标报价均超出标底或预算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废标或要求全部投标人重新报价,并报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三)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四)评标委员会认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可能的,评标委员会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合理解释,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评标委员会可将第二个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如第二个投标人有上述情形,则以此类推。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评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然后采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所列的评标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评出中标候选人。

(二)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该报告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三)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该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2.开标时间和地点;。

3.投标人签到名单;。

4.唱标价记录;。

5.投标报价;。

6.评标方法;。

7.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8.违法违纪投标人名单。

第三十九条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对初评报告进行审核,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表示异议的,招标人方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国家规定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需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二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从投标人处取得利益,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的情况,并不得透露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五条合同内容一经确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或备案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按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由招标人保存。

第四十七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擅自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

200x年工作总结篇三

第六条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和直接采购等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询价采购,是指对多个供应商的价格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外,下列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

(一)国家规定必须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

(三)资金提供机构要求通过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

(四)强制招标投标以外的物资设备,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

第八条除国外贷款的采购项目外的其他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

(一)采购供生产设备配套用零部件;。

(二)采购旧机电产品;。

(四)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的;。

(五)因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难以按招标方式采购的;。

(六)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七)其他不适于通过招标采购的产品。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直接采购方式采购:

(一)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或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原采购物资设备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只能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四)曾向项目审批机构预先申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人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项目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类机构采购的;。

(七)经项目审批机构审查并认为可以采用直接采购方式采购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凡投资中含有国有资金、国家融资所筹资金的项目,不论其金额所占比例大小,凡不属于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00x年工作总结篇四

第九条施工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

第十条所有应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交易中心电子屏幕或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一条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应在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由招标单位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

第十二条凡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采用议标方式:

(一)保密工程、科学试验、抢险救灾工程;。

(二)外国政府、个人、国际金融机构及港澳台同胞赠款建设,且又明确要求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议标是指建设单位与两家以上(含两家)投标单位就工程承发包条件进行协商,择优选定中标单位的一种招标方式。

实行议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可以通过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也可以直接向有承包能力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凡按本规定需要实行邀请招标或议标的,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土地审批委员会审批,并获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可自行建设符合其资质要求的属于第三条规定范围的自用的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个人投资的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由业主自行决定。

200x年工作总结篇五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投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标书确定后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

(四)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四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情况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向招标投标主管机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无效,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代理资格的;。

(二)超出代理权限进行代理的;。

(三)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损害招标人利益的;。

(四)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00x年工作总结篇六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是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物资设备,主要包括用于公共航空、通用航空以及相关的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维修、航空油料供应储存、航空货物仓储、机场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制作供应、公安安检消防、航空应急救援、民航信息服务及其相关的建设项目中的重要设备和材料。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200x年工作总结篇七

第十六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是在我市注册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

需向国外公开招标或邀请未在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的,业主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招标。

第十七条未在我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招标投标,主要适用于下列工程:

(二)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难以承建的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应详细阅读招标单位的全部招标文件,投标书一经投交交易中心,即视为全部承诺招标文件的各项条件。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应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不得弄虚作假,串通陪标,一标多投,哄抬标价或虚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或逾期送达;。

(四)法人代表(或本企业授权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200x年工作总结篇八

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七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九条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物业管理方案;。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的专家名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城市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一条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其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200x年工作总结篇九

第二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拥有与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建筑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三)项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组织招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已列入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含自筹资金)已落实;。

(二)具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三)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桩基工程已领取建设工程基础许可证;。

(四)施工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

第二十三条招标单位应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书、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及协议条款,其中招标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二)招标内容;。

(三)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

(四)材料及设备供应方式;。

(五)投标书编制的方式及其依据;。

(六)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的时间、地点;。

(七)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及支付方式;。

(八)送达投标书的地点及截止时间;。

(九)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

(十)工程实物量清单和主要材料设备表;。

(十一)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资料,包括设计说明及工程地质勘探资料;。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00x年工作总结篇十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培育、健全电力工程设计市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含以大代小技术改造)的火力发电工程以及输变电工程的设计招投标。

第三条凡需报电力部或各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审批的火力发电、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均必须通过招投标来确定设计单位。

第四条电力工程设计的招标和投标,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进行干预、垄断和保护。

第五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200x年工作总结篇十一

第三十九条电力部已委托国家电力公司编制《火力发电、输变电设计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和《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其中有关设计招标的操作程序和评标专家的选聘与管理的内容,作为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与本规定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四十条经批准采取国际招标的项目,除按本规定执行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一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贷款方对招投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外商独资或外商控股的电力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电力部以电建〔1995〕511号文颁发的《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电力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时,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及各网、省局设计招标管理机构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电力部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200x年工作总结篇十二

党风廉政建设是关系到全党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命运的大事情,市委办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年初,在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今年的廉政纠风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和部署,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重新调整和充实了廉政纠风工作领导职责,明确了分工和任务,形成了支部书记负总责,各位支委分工负责的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为廉政纠风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可靠的组织领导保证。

二、健全廉政制度,狠抓落实。

为确保廉政纠风工作的扎实、有效地开展,我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压仰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中纪委制定的《廉政准则》、《加强宫的作风建设决定》以及市纪委关于纠风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办工作实行制定了《办廉政制度》、《办勤制度》、《办廉政纠风工作几项规定》、《若干规定实施方案》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及办法,明确了每位党员及党员干部应有行为、有所不为的事非标准,使廉政纠风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真正落到了实处。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廉政观念。

为使廉政纠风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党员干部廉政观念,我办坚持利用每周五学习日,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十六大报告精神、加强报告提高要全面党建设精神,《廉政准则》、《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纪委、市纪委关于纠风工作勤政廉政意见和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将“八个坚持、八个反对”来要求,做合格党员充分认识廉政纠风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了“公仆”意识,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形成了人人自觉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带头与腐败现象作斗争的良好风尚。

四、强化监督检查,力求实效。

为避免廉政纠风工作流于形势,确保取得实效,我办经常对廉政纠风工作进行检查,并按年初安排,于10月份对全办的廉政纠风工作进行了深入细致地自查,同时开展了“民主测评”活动。12月27日召开了题为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勤政廉政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民主生活会,会上全体党员一年来的对班子思想工作作风、实事求是的批评与自批评。通过算查和民主测评,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廉政转变工作作风奠定了坚实基矗一年来,我办没有发现一例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之便为自己和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用公款超标准为个人装修住房;用公款支储或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免费娱乐活动;利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调工作、过生日、迁新居等请客借机敛财和动用公车为已使用等各种腐败和不正之风现象。

一年来,我办在廉政纠风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使全办党支部的凝聚力威信进一步提高,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激发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有利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总结经验,弥补不足,为廉政纠风工作的深开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200x年工作总结篇十三

第二十五条招标办公室应制定出开标、评标、定标的具体细则和各类人员的工作纪律,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开标会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各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以下人员必须参加开标会:

(一)招标领导小组的全体或部分成员;。

(二)评标委员会的全体委员;。

(三)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招标办公室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并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在开标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必须保密。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三)评委中熟悉工程设计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五)评委会成员的专业构成必须与招标工程的特点相适应;。

(六)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七)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

第二十九条与评标、定标有关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给各投标文件打分,并在此基础上写出综合评标报告,对各投标文件的共同点和特点进行简明客观描述,提出推荐中标单位和预备中标单位。

第三十一条招标领导小组应根据评标结果,以定标会的方式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定标会由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主持。

第三十二条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正式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评标与定标结果报电力部电力行业招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签定协议书。中标单位拒绝签定协议书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单位拒绝签定协议书的,应向中标单位双倍偿还投标保证金,并退还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对未中标单位,招标单位应考虑给予一定的补偿(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给予补偿后,可不退回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必须把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未中标单位。

200x年工作总结篇十四

第二十八条招标单位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经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招标。

第二十九条由交易中心公开接受施工企业报名,招标单位派代表参与投标报名管理工作。施工企业参加工程投标以自愿为原则,报名企业应如实填写《建设工程投标申请表》,加盖法人公章后,携带营业执照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管理手册或《投标许可证》到交易中心办理报名手续。

交易中心不接受下列企业的投标报名:

(一)企业资质或经营范围不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不符合建设单位提出的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要求或条件的。

第三十条实行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一般由六家至九家单位组成,先由招标单位在报名单位中选定投标单位的三分之一,再剔除其认为业绩、信誉较差的单位,另外三分之二的投标单位从剩下的报名单位中公开随机抽取。

在公开抽取三分之二的投标单位时,应优先从两年内获得与招标工程相应规模的优良工程项目的报名企业中随机抽取,不足部分从剩下的报名企业中随机抽取。

以优良工程优先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单位中标后,该优良工程的优先投标资格不得再次使用。

为鼓励市外企业竞争,加强和培养我市建筑企业自身实力的发展,参加投标的市属施工企业不得多于投标单位的60%。

第三十一条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的评标小组承担,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市造价站、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公司代表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采用计分评标法应邀请评标专家库成员参加评标,评标小组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占五分之二,其他五分之三在开标前一天从交易中心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二条标底由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造价管理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和特殊施工项目等费用组成,在开标前由评标小组集体讨论评定。

施工图预算须经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根据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及配套文件编制或审核。

第三十三条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书时,应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落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应于评标工作结束后退回,投标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退回。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单位支付双倍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日内书面通知中标单位和落标的投标单位,同时退回落标单位提交的保证金、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中标单位应以招标文件及定标内容为依据,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中标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三十七条中标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违法的转包行为。

第三十八条开标、评标工作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评定中标单位。评委意见不一致,经协调仍不能确定中标单位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裁决。

第三十九条投标单位和评标小组成员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并报交易中心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书面投诉5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投诉人和交易中心。

第四十条开标、评标场地由交易中心安排,监察部门派人监督开标、评标工作的全过程,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00x年工作总结篇十五

第三十五条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或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新技术的火力发电工程和电压等级33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设计招投标,必须接受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其他项目的设计招投标必须接受各网、省局设计招标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设在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第三十七条招标管理机构可派人对招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八条投标单位或招标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经发现,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有权对其投标结果或招标结果裁定无效,并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其他相应的处分。

200x年工作总结篇十六

第十二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民航物资设备采购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为招标人。

第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代理事宜,但是招标人在从事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中,应当委托经民航总局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招标委托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标委托书;。

(二)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招标人代表的授权书;。

(四)标的品目表;。

(五)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

(六)定标程序;。

(七)代理费用;。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规定关于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发出投标邀请函。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评标的具体办法;。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六)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七)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函;。

(二)投标人须知;。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

(六)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七)对履约保证金的要求;。

(八)交货时间和地点;。

(九)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十)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参数等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中应当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明确选用以下评标方法:

(一)打分法。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根据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二)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此种方法一般适用于标的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招标人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方法,或综合使用两种以上评标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必须采用最低评标价方法。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定稿后,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民航总局备案。民航总局收到招标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未表示异议的,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国家规定需对招标文件履行审批程序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商、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第二十二条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20天;其中,机电产品不得少于40天,大型成套设备不得少于60天。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或者推迟开标时间,但应当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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