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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权利质押合同(汇总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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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权利质押合同(汇总17篇)
2023-11-10 17:32:36    小编:

合同的签订是交易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律行为,是商业活动的基本环节。如果有需要,可以请律师或专业人士参与合同的起草和审核。小编整理了一些合同写作要点和技巧,供大家参考。

权利质押合同篇一

抵 押 人:黄兆纯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贷款需要,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物向甲方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抵押的地块位于洪湖市新堤办桑田街三巷五号土地总面积146.48平方米,其东邻张大红,南邻小路,西邻小路,北邻小路。

第二条 抵押土地于2015年2月16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证号为:洪湖国用(2015)第2351号。

第三条 经评估,该宗土地使用权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按 %的抵押率,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数额为人民币 元,贷款限期为 年。

第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的土地由乙方负责管理、经营,乙方应维护好抵押土地,不得出现人为毁损。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届满,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向甲方偿还贷款本息,甲方应将《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及时归还给乙方。的氏押期满,乙方因故不能及时归还贷款,应与甲方协商解决,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及时办理抵押续期手期。

第六条 抵押期满,乙方不能覆行债务或者在抵押期间内宣告解散、破产的,甲方有权依法处置抵押土地、处分所得,甲方有优先受偿权。

第七条 乙方因隐瞒抵押物的共有、争议、查封、扣押或己设定抵押登记等情况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化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九条 抵押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合同法》处理。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章)

法人代表:

乙方: (章)

法人代表:

2011年元月12日

抵 押 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事宜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现签订合同如下:

南至 ;北至 ;抵押土地面积 53333.36平方米(约80亩),土地性质为 商/住 用地:使用年限 40/70年;(后附放线图)

二、担保范围:

xxxxxxxxx路及管网施工工程款约3000万元。

三、抵押期限及抵押额:

甲方以上述土地使用权抵押于乙方,期限12个月,时间从 2015年3 月 31日至2016年3月30日止。抵押地块价格以xxx城市住宅用地三级基准地价或商业用地五级基准地价为准,总价为约人民币3000万元。乙方同意以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折合工程款,为甲方垫资施工。

四、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土地征收拆迁

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审批手续,申请土地利用指标,为区域开发建设与本合同履行提供准备。

2、乙方在土地占管期间,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的土地出租、变卖、赠与、调换,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和再次抵押。

五、抵押物的处分:

本宗地土地使用权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抵押期满,抵押人不能按合同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向xxxxx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按照基准地价处分土地使用权。处分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结合东花园提升改造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计价为基础,进行长退短补。

六、附则

1、本合同是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如果在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甲方按约定支付了工程款,则本合同自行解除;如果再延迟三个月,即2015年6月30日前,甲方仍不能履约,则乙方可以启动本合同赋予的权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进行协商,形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及附件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抵押人(签章): 抵押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抵押人(甲方): ( 人民币大写 元。

立合同单位:

抵押权人(乙方): 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规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予乙方,作为甲方 元债务的担保,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双方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共同协商,特签定本合同 。

第一条 宗地坐落于街号,面积平方米,土地用途,使用年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土地使用证编号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 。

经评估,并由(备案)使用权总价值为(人民币大写许可抵押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第二条 甲方根据土地使用权抵押许可抵押的限

额,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全部 (部分)抵押给乙方,土地范围已经双方确认(见附图)。

第三条 担保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

第四条 设定抵押之土地使用权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有关税费和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

第五条 抵押期限(月),自年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六条 抵押期间,已设定的土地使用权由甲方占管。甲方应保证土地的完整。甲方在占管期间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以及作其它权属处分,乙方对抵押物有检查监督权。

第七条 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抵押物和附着物毁损

时,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八条 抵押期间,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应企业兼并、更名、分立或死亡时,应通知对方并由新的企业或继承人、遗产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承担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于发生变更后三十日共同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第九条 违约责任: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的,当事人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得到对方认可后,应签定本合同补充文本。否则为违约。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

第十条 甲方逾期不能履行债务或未按抵押合同规定履行债务,乙方有权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乙方申请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书面通知甲方或其他当事人。

第十二条 乙方可采取转让方式处分抵押物,也可委托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处分抵押物。

第十三条 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所得款项,按下

列顺序分配:

(一) 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 扣缴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

(五) 剩余价款交还抵押人。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甲、乙双方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领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甲方债务履行完毕,抵押合同即告终结。甲、乙双方应于履行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抵押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抵押合同可延期或续期,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土地管理部 门登记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合同,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登记部门壹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银行帐号:

法定地址: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约地点:

登记机关(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银行帐号:

法定地址: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位于 ,地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 ]字第 号,土地面积 平方米,抵押面积 平方米,土地规划用途为 用地 ,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经土地价格评估,甲方土地使用权价格: 元/平方米,评估用途: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使用年期 年。

甲方使用土地上的房屋建筑总面积为 平方米,产权证号为 字第 号,为 结构,经评估房屋价格为 元。

甲方土地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

乙双方确认。

第二条:甲方同意以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物,抵押价值以土地使用权总地价的 %,作价 万元,为最高额抵押,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抵押期限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违约金以及甲、乙双方应缴纳的有关税费。

第四条: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责任。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抵押物做出馈赠、转让、出售、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

3、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乙方,甲方由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等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五条:抵押物的处分:

本宗地土地使用权若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抵押期满,

甲方不能履行债务,乙方占有或处分土地使用权时,处分土地使用

权所得价款,双方一致同意首先向政府交纳该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收益)或租金以及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双方同意处分抵押物方式为: 。

第六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1、甲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可以提前收回抵押贷款,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罚息。

2、甲方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时,其行为无效。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可要求抵押人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3、抵押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乙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乙方有优先受偿权。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

4、甲方因隐瞒抵押物的共有、争议、查封、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所产生的后果,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5、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发生毁损,导致土地价值减少甚至破坏,乙方可要求甲方恢复土地的原价值或赔偿损失,或减少担保金额。

6、抵押物的受赠人、继承人拒绝偿还贷款本息的,乙方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7、抵押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大丰市国土资源局申办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交抵押权人,否则,其抵押行为无效。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登记、评估、鉴定、公证等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辖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大丰市土地交易服务中心留档一份。 第十一条: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大丰市签订。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 代表人/代理人 乙方 代表人/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xx市土地交易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权利质押合同篇二

质权代理人:____。

债券发行人:____。

第一章总则。

根据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章定义。

第一条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第二条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出质人--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质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质权--指在质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甲方声明及保证。

第七条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3.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4.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

5.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6.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7.甲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乙方声明。

第八条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2.任何第三人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乙方有权提起诉讼;。

4.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通知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5.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五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和提供的抵押资产,共同担保。

第六章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十一条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七章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八章被质押的权利。

第十三条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系指:____。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登记地为:上海xx公司。

第十五条经甲、乙、丙三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被质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____元。

第十六条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凭证由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予乙方保管。

第九章权利凭证的移交。

第十七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登记有关文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交付乙方。

第十章被质押权利的处分。

第十八条乙方在处分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1.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质押的权利进行折价、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转让费、许可费等并优先受偿。

2.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出质人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以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条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权利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

第十一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权的有效资料。

2.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公证、登记、过户、财产保险、鉴定、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做出赠与、转让、再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

4.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6.在债券发行人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可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7.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新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8.积极配合乙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监督和再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代理质押权人优先受偿:

(1)丙方或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

(4)出现使乙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2.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乙方有权在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并组织评估机构对质押资产进行再评估和出具评估意见。

5.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所得,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6.在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乙方应通知甲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质押。

第二十三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质押资产登记手续。

2.在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乙方要求给予协助。

3.在乙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实现质押权时,应给予协助。

4.丙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质押资产状况的说明,如质押价值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质押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质)押资产。

5.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质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

6.督促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隐瞒被质押的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的;。

2.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被质押的权利的。

第十三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甲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

第十四章质押登记。

第二十八条甲、乙、丙三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权利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丙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章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后,到有关证券登记机构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后,并由三方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第十七章附件。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均为复印件):

1.公司董事会决议;。

2.公司营业执照;。

3.上海xx公司非流通股份登记证明书;。

4.上海xx公司动态余额查询表;。

5.中xx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6.新xx公司股票帐户;。

7.

第十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乙方、丙方、证券登记机构和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权利质押合同篇三

(一)甲方(出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质权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乙方与债务人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愿意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__________合同,标的金额为_______,主合同有变化的,以变化后的数额为准。

第二条质押率及担保范围。

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质押率为______%。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实现质押权的费用及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各种费用等。

第三条质押财产。

1、甲方提供的质押财产为_______________;

3、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省孳息(包括质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甲方就质物可以收取得法定孳息)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和物、加工物、代位物。

第四条质押财产的移交与登记。

1、甲方应予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将出质的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给乙方,质物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保管、仓储、运输、维修等一切费用由_______方承担。

2、质押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的,甲方应当于合同签订________日内,与乙方共同到主管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于登记之日设立;甲方逾期办理相关质押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________元(大写:______)的违约金。

3、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双方确认后交给质权人保管。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补办费用。

4、移交质物、办理登记所需的相关费用,由______方承担。

第五条质押财产的保管。

1、乙方占有质押财产期间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物或权利价值减少的,在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后,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如债务人未能清偿全部债务,甲方可以要求以损害折抵部分或全部抵押责任。

2、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质押财产或者权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与毁损或者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六条质押财产保险。

3、甲方逾期办理保险、上交保单或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_________%的违约金;甲方未能投保或者续保的,乙方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者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并就支出的保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向甲方追偿。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押财产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债务,或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第七条质押财产的处分。

3、质押期间,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以占有的该质押财产为第三人设定质权。

第八条质押权的实现。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要求提前处分质押财产或者权利,提前清偿债务:

(1)甲方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借债尚未清偿、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

(4)质押财产或出质权利被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其他强制措施或被依法监管的;

(5)质押财产或出质权利价值严重下降的。

第九条出质人声明。

4、质押财产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等情况。

第十条主合同的变更。

2、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主管机关有关规定调整或者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2、甲方隐瞒质押财产共有争议、已抵押、毁损、虚假登记等其他严重危害质押权实现事项的,应向乙方支付主合同项下总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且甲方须将质押财产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者另行提供乙方认可的等值担保。

3、因甲方设置障碍,致使质押财产无法进行折价、拍卖、变卖的,应由甲方承担自债务到期之日起至担保债权最终实现之日止每日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2)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3)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后按捺手印;当事人为法人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二)质押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

质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

保证实现编号为_________项下的债权,甲乙双方(及第三人)经过协商,依法达成如下质押协议:

第一条担保主债权的名称_________,数额_________,主合同有变化的,以变化后的数额为据。

第二条质物。

2.1甲方保证:(1)本质物为其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非争议、非负债财产;(2)质物为动产的,应为已投保财产,且保险额不低于财产原值,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担保债权延期的,保险期限也应相应延长。质押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赔偿金即作为该质押物的替代质押财产;(3)已完成有关质押审批手续;(4)提供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材料是真实准确的。

2.2质物的名称及编码:

(1)_________(4)_________。

(2)_________(5)_________。

(3)_________(6)_________。

2.3质物的使用期限或有效期日:

(1)_________(2)_________(3)_________。

(4)_________(5)_________(6)_________。

2.4质物的现值:

(1)_________(4)。

(2)_________(5)。

(3)_________(6)。

合计:______________。

质物的现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条质押率及质押担保范围。

3.1动产质押的质押率为:_______%(不高于70%);权利质押的质押率为:_______%(不高于90%)。

质物的现值与质押率的乘积应大于担保债权(含利息等)。

3.2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或协议)金额、利息(含调息)、罚息、违约金与拍卖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质权的费用,以及本合同项下的各种费用、违约金等。

第四条质物需要由相关的第三人核实、签章的,本合同由甲乙及第三人共同签订,或由第三人出具质物真实有效及保证不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面证明,并且,第三人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质物移交与保管。

5.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移交质物、保险单及其他有关的权属证件。

5.2自移交之日起,质物及其权属证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由_______甲方支付。

5.3因质物交纳的一切费用(年检费等)由甲方支付。

5.4质押期间,乙方可以合理使用质物。由于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质物毁损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5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其他当事人不得转让、出租、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除乙方外的其他当事人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第六条质押登记与公证。

6.1由甲方负责办理质押登记或相关的记载事项。自登记日起5日内,甲方应将与登记有关的文件交付乙方。乙方有权核查登记情况,对此,甲方应提供足够的协助。

6.2无质押登记机关的,必须进行质押公证。质押公证由甲方负责办理。其他依法登记的质押,经乙方要求,甲方也须办理公证。

第七条质物保险。

质物未办保险的,乙方有权依法代办,甲方须提供必要的协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评估、登记、公证、运输、保险、保管、年检以及质物的拍卖、变卖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乙方代缴的,乙方有权依法直接在甲方账户中划拨。

第九条其他事项。

9.1甲方非主合同当事人时,除乙方外主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主合同债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9.2动产质物必须是投保财产。甲方不办理保险的,乙方有权依法代办,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质押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乙方应于发生事故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告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乙方可以用保险赔偿金提前收回债权,不足部分由甲方及/或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乙方认可的等值担保。

9.3质物因自然灾害、被窃、被抢劫等事故发生毁损或灭失的,乙方应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返还质物或赔偿。并且,甲方及/或主合同债务人须提供乙方认可的等值担保。

9.4质物因乙方保管不善发生毁损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9.5本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组等事项,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质权的实现。

10.1担保债务到期前,质物权利到期需收取(兑付)的,乙方有权收取或兑付,优先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

10.2债务到期,乙方未受清偿的,甲方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质物,而无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乙方将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及权利兑现或转让所得价款清偿。不足部分,由甲方及/或主合同债务人继续清偿。

甲方及/或主合同债务人,如果采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须经乙方同意。

10.3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除乙方外的其他当事人隐瞒质物共有、争议,或抵押、转让质物,或申请(或接受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情形的,应承担主债权总额_______%的违约金。甲方及/或该当事人须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同时提供乙方认可的等值担保。并且,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履行主合同义务,或提前收回债权,或提前实现质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1.2甲方或其他当事人不遵守主合同及本合同任何约定条款,乙方有权终止履行主合同义务,或提前收回债权,或提前实现质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或有关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赔偿。

11.3甲方非主合同当事人时,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后,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公证机关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甲方非主合同当事人时,除本合同特别约定外,主合同的任何合法变更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或公证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实现时终止。主合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同时生效。

如质押登记(或其他有关)机关明确要求质押期限的,本合同有效期至主合同到期日顺延两年之日止。

第十六条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或协议),主合同(或有些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本合同无效。主合同中有关担保的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不同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或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任何一方不愿协商的,均有权通过诉讼解决。但是,只允许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二(或三)份,由甲乙双方(及第三人)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权利质押合同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

第三章甲方声明及保证。

第四章乙方声明。

第五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六章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七章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八章被质押的权利。

第九章权利凭证的移交。

第十章被质押权利的处分。

第十一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不可抗力。

第十四章质押登记。

第十五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章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七章附件。

第十八章附则。

出质人:

质权代理人:

债券发行人: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

第一条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第二条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出质人--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质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六条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甲方声明及保证。

第七条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3.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4.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

5.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6.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7.甲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乙方声明。

第八条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2.任何第三人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乙方有权提起诉讼;

4.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通知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5.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五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六章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十一条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七章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八章被质押的权利。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登记地为:上海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权利质押合同篇五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_________,编号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有效期限_________。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

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权利质押的登记与记载。

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共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五条。

质物需要由签发银行等有关第三方签章核押的,由其出具质物真实有效并保证不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面证明,同时,第三方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和质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八条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转让、出租、许司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质押期间,质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随附于债权证书的利息、股票、股份所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三、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四、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借、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非因乙方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被盗窃、被抢劫等造成质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补救不成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六、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七、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期限先于贷款履行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履行期限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质押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_________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

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转质或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三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的,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九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二十条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_________(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出质登记/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质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质押期限的,质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或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_________年止。

第二十二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五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权利质押合同篇六

出质人:

质权代理人:

债券发行人:

第一章总则。

根据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章定义。

第一条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第二条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出质人--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质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质权--指在质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甲方声明及保证。

第七条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3.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4.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

5.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6.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7.甲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乙方声明。

第八条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2.任何第三人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乙方有权提起诉讼;。

4.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通知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5.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五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和提供的抵押资产,共同担保。

第六章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十一条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十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八章被质押的权利。

第十三条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系指: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登记地为: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第十五条经甲、乙、丙三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被质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元。

第十六条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凭证由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予乙方保管。

第九章权利凭证的移交。

第十七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登记有关文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交付乙方。

第十章被质押权利的处分。

第十八条乙方在处分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1.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质押的.权利进行折价、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转让费、许可费等并优先受偿。

2.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出质人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以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条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权利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

第十一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权的有效资料。

2.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公证、登记、过户、财产保险、鉴定、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做出赠与、转让、再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

4.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6.在债券发行人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可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7.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新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8.积极配合乙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监督和再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代理质押权人优先受偿:

(1)丙方或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

(4)出现使乙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2.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乙方有权在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并组织评估机构对质押资产进行再评估和出具评估意见。

5.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所得,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6.在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乙方应通知甲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质押。

第二十三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质押资产登记手续。

2.在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乙方要求给予协助。

3.在乙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实现质押权时,应给予协助。

4.丙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质押资产状况的说明,如质押价值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质押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质)押资产。

5.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质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

6.督促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隐瞒被质押的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的;。

2.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被质押的权利的。

第十三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甲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

第十四章质押登记。

第二十八条甲、乙、丙三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权利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丙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章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后,到有关证券登记机构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后,并由三方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七章附件。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均为复印件):

1.公司董事会决议;。

2.公司营业执照;。

3.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非流通股份登记证明书;。

4.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动态余额查询表;。

5.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6.新疆德隆国际实业总公司股票帐户;。

7.

第十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乙方、丙方、证券登记机构和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权利质押合同篇七

借款方为取得借款,贷款方为确保贷款安全,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本财产抵押契约。双方在共同遵守国家法律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保证恪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借款方自愿以本单位所拥有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方:包括固定资产       元,可封存的流动资产           元,其他           元(详见抵押物清单),评估现值共计           万元。抵押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贷款方根据抵押率不得超过现值的70%的规定,同意以借款方提供抵押物为条件,核定借款方最高贷款额度          万元。在这个额度内,可以一次申请贷款,也可分次申请借款,在抵押期限内,贷款归还后可以申请贷款,但借款期不得超过抵押期。

第二条抵押期间借款方可继续使用、保管抵押物,并负责保养、维修,其费用开支由借款方负担。由借款方保管(使用或封存)的抵押物,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变卖、转移、租借或另行抵押。在抵押期间,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物如有损坏、损失或变质,由借款方负责,并在十日内通知贷款方,由借款方另行提供其他等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由贷款方核减相应的贷款额。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贷款方可以向借款方行使抵押权,即与借款方协商以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行使抵押权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时,借款方应用其他资金归还。

第四条在抵押期间,如充当抵押物的有价证券到期兑现,由借贷双方共同负责办理并偿还贷款。

第五条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格下降,贷款方相应调低放款额度。

第六条抵押物必须参加财产保险(有价证券等除外)。如遇保险公司不同意保险或续保,借款方应另找意外财产损失担保人。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借款方应负责续保,并将续保的保险单交贷款方保管,如发生灾害损失,借款方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归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保管以及合同公证等费用开支由借款方负担。

第八条贷款方有权随时对借款方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借款方须在工作上保证协助。

第九条抵押合同依法需变更或解除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协商未成之前,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条借款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借贷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商定增加下列条款:

第十二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各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本契约自借贷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和办理抵押合同登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借款方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含提前还清贷款本息),抵押物返还借款方,本契约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本契约一式四份,签约方和公证机关、抵押合同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与借款合同一起保存。

附:抵押物清单         张。

贷款方:                          (公章)。

权利质押合同篇八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有效证件(照)名称:号码: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的《担保。

》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担保期限自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二、担保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主合同为准。

第二条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_________,编号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复印件附后)。

2、质物有效期限_________.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折价率为百分之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折价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当金、利息、综合费、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拍卖费、评估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权利质押的登记与记载。

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共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五条质物需要由签发银行等有关第三方签章核押的,由其出具质物真实有效并保证不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面证明,同时,第三方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和质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转让、出租、许可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质押期间,质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随附于债权证书的利息、股票、股份所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借款的利息、综合费,担保借款的本金。

三、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当物,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四、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借、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非因乙方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被盗窃、被抢劫等造成质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补救不成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当物或提前清偿。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甲方有权另行追索。

六、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七、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期限先于借款履行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收回借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质押期间,甲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出现绝当后,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四、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五、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质物的返还。

借款期限(含续当)届满,甲方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应当返还质物。

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转质或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担保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债权数额每日千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三条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甲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七条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_________(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出质登记/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质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质押期限的,质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借款合同项下或协议项下借款期限届满后_________年止。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长沙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权利质押合同篇九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________,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贷记卡提供质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质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权利价值为限,偿还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甲方出质的权利仅限国家发行的债券或工商银行签发的存单,并由本合约项下的出质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三)如实说明质押权利的状况;

(四)将出质的权利凭证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移交乙方占有。

五、甲方不得转让出质权利。

六、甲方发生质押权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七、甲方出质的权利凭证在《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有效期内到期的,乙方有权在到期日前兑现,并将兑现的款项提前偿还债务或经甲方同意后重新转存于工商银行。

八、持卡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兑现或以其他方式依法处分出质权利,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九、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同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十、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一、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本合约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牡丹贷记卡销户之日终止。

十四、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协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甲方提供质押的权利清单如下。

权利名称权利凭证编号金额兑现日期签发机构备注                  

权利质押合同篇十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的。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_________,编号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有效期限_________。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

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共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五条。

质物需要由签发银行等有关第三方签章核押的,由其出具质物真实有效并保证不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面证明,同时,第三方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和质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转让、出租、许司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质押期间,质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随附于债权证书的利息、股票、股份所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三、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四、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借、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非因乙方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被盗窃、被抢劫等造成质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补救不成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六、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七、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期限先于贷款履行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履行期限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质押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_________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

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转质或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三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的,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九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二十条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_________(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出质登记/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质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质押期限的,质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或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_________年止。

第二十二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五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附件。

本合同当事人如为非法人单位,须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权利质押合同篇十一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位于 ,地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 ]字第 号,土地面积 平方米,抵押面积 平方米,土地规划用途为 用地 ,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经土地价格评估,甲方土地使用权价格: 元/平方米,评估用途: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使用年期 年。

甲方使用土地上的房屋建筑总面积为 平方米,产权证号为 字第 号,为 结构,经评估房屋价格为 元。

甲方土地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

乙双方确认。

第二条:甲方同意以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物,抵押价值以土地使用权总地价的 %,作价 万元,为最高额抵押,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抵押期限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违约金以及甲、乙双方应缴纳的有关税费。

第四条: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责任。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抵押物做出馈赠、转让、出售、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

3、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

大,同时立即通知乙方,甲方由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等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五条:抵押物的处分:

本宗地土地使用权若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抵押期满,

甲方不能履行债务,乙方占有或处分土地使用权时,处分土地使用

权所得价款,双方一致同意首先向政府交纳该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收益)或租金以及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双方同意处分抵押物方式为: 。

第六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1、甲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可以提前收回抵押贷款,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罚息。

2、甲方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时,其行为无效。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可要求抵押人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3、抵押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乙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乙方有优先受偿权。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

4、甲方因隐瞒抵押物的共有、争议、查封、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所产生的后果,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5、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发生毁损,导致土地价值减少甚至破坏,乙方可要求甲方恢复土地的原价值或赔偿损失,或减少担保金额。

6、抵押物的受赠人、继承人拒绝偿还贷款本息的.,乙方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7、抵押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大丰市国土资源局申办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交抵押权人,否则,其抵押行为无效。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登记、评估、鉴定、公证等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辖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大丰市土地交易服务中心留档一份。

第十一条: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大丰市签订。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 代表人/代理人 乙方 代表人/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xx市土地交易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市支行(以下简称甲方) 

抵 押 人:黄兆纯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贷款需要,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物向甲方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抵押的地块位于洪湖市新堤办桑田街三巷五号土地总面积146.48平方米,其东邻张大红,南邻小路,西邻小路,北邻小路。

第二条 抵押土地于2015年2月16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证号为:洪湖国用(2015)第2351号。

第三条 经评估,该宗土地使用权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按 %的抵押率,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数额为人民币 元,贷款限期为 年。

第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的土地由乙方负责管理、经营,乙方应维护好抵押土地,不得出现人为毁损。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届满,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向甲方偿还贷款本息,甲方应将《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及时归还给乙方。的氏押期满,乙方因故不能及时归还贷款,应与甲方协商解决,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及时办理抵押续期手期。

第六条 抵押期满,乙方不能覆行债务或者在抵押期间内宣告解散、破产的,甲方有权依法处置抵押土地、处分所得,甲方有优先受偿权。

第七条 乙方因隐瞒抵押物的共有、争议、查封、扣押或己设定抵押登记等情况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化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九条 抵押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合同法》处理。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章)

法人代表:

乙方: (章)

法人代表:

2011年元月12日

抵押人(甲方):

立合同单位:

抵押权人(乙方): 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规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予乙方,作为甲方 元债务的担保,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双方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共同协商,特签定本合同 。

第一条 宗地坐落于街号,面积平方米,土地用途,使用年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土地使用证编号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 。

经评估,并由(备案)使用权总价值为(人民币大写许可抵押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第二条 甲方根据土地使用权抵押许可抵押的限

额,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全部 (部分)抵押给乙方,土地范围已经双方确认(见附图)。

第三条 担保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

第四条 设定抵押之土地使用权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有关税费和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

第五条 抵押期限(月),自年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六条 抵押期间,已设定的土地使用权由甲方占管。甲方应保证土地的完整。甲方在占管期间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以及作其它权属处分,乙方对抵押物有检查监督权。

第七条 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抵押物和附着物毁损

时,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八条 抵押期间,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应企业兼并、更名、分立或死亡时,应通知对方并由新的企业或继承人、遗产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承担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于发生变更后三十日共同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第九条 违约责任: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的,当事人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得到对方认可后,应签定本合同补充文本。否则为违约。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

第十条 甲方逾期不能履行债务或未按抵押合同规定履行债务,乙方有权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乙方申请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书面通知甲方或其他当事人。

第十二条 乙方可采取转让方式处分抵押物,也可委托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处分抵押物。

第十三条 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所得款项,按下

列顺序分配:

(一) 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 扣缴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

(五) 剩余价款交还抵押人。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甲、乙双方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领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甲方债务履行完毕,抵押合同即告终结。甲、乙双方应于履行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抵押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抵押合同可延期或续期,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土地管理部 门登记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合同,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登记部门壹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银行帐号:

法定地址: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约地点:

登记机关(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银行帐号:

法定地址: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权利质押合同篇十二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________,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贷记卡提供质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质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权利价值为限,偿还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甲方出质的权利仅限国家发行的债券或工商银行签发的存单,并由本合约项下的出质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三)如实说明质押权利的状况;。

(四)将出质的权利凭证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移交乙方占有。

五、甲方不得转让出质权利。

六、甲方发生质押权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七、甲方出质的权利凭证在《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有效期内到期的,乙方有权在到期日前兑现,并将兑现的款项提前偿还债务或经甲方同意后重新转存于工商银行。

八、持卡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兑现或以其他方式依法处分出质权利,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九、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同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十、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一、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本合约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牡丹贷记卡销户之日终止。

十四、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协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甲方提供质押的权利清单如下。

权利名称权利凭证编号金额兑现日期签发机构

甲方(出质人):____________乙方(发卡机构):__________。

登记机关: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权利质押合同篇十三

甲方(出质人):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质权人):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

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大写:);(小写),利率为,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编号,数量(质物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有效期限:。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

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质押担保,清偿以其他费用、损害赔偿金、违约金、罚息、复利、利息、本金的顺序来偿还。

第四条权利质押的登记与记载。

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五条质物的核押。

质物需要由签发银行等有关第三方签章核押的,由其出具质物真实有效并保证不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面证明,同时,第三方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小写),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和质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

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八条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转让、出租、许司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质押期间,质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随附于债权证书的利息、股票、股份所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

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以知识产权出质的,若出质的知识产权到期出质人承诺续期,续期的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具体执行由乙方予以配合。

三、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四、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借、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非因乙方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被盗窃、被抢劫等造成质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补救不成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

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六、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

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七、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期限先于贷款履行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履行期限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质押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

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

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

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转质或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的违约金,并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三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的,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九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二十条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出质登记/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质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质押期限的,质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或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年止。

第二十二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四条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三、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为签章页)。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权利质押合同篇十四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_________,编号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有效期限_________。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

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共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五条。

质物需要由签发银行等有关第三方签章核押的,由其出具质物真实有效并保证不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面证明,同时,第三方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和质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转让、出租、许司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质押期间,质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随附于债权证书的利息、股票、股份所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三、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四、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借、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款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六、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七、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期限先于贷款履行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履行期限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质押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_________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

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转质或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三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的,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九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二十条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_________(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出质登记/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质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质押期限的,质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或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_________年止。

第二十二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五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权利质押合同篇十五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___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_________,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信用卡提供质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信用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质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权利价值为限,偿还顺序依次为利息、费用和本金。

三、甲方出质的权利仅限国家发行的债券或工商银行签发的存单,并由本合约项下的出质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三)如实说明质押权利的状况;。

(四)将出质的权利凭证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移交乙方占有。

五、甲方不得转让出质权利。

六、甲方发生质押权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七、甲方出质的权利凭证在《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有效期内到期的,乙方有权在到期日前兑现,并将兑现的款项提前偿还债务或经甲方同意后重新转存于工商银行。

八、持卡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兑现或以其他方式依法处分出质权利,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九、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同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十、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信用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一、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本合约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牡丹信用卡销户之日终止。

十四、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协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甲方提供质押的权利清单如下。

甲方(出质人):____________乙方(发卡机构):__________。

登记机关: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权利质押合同篇十六

(9)甲方有权转让本合同项下债权,无须取得乙方的同意,但应依法通知乙方。

2、甲方作为债权人及抵押权人,应履行下列义务:_________________。

(1)当乙方依本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时,甲方应依合同约定接受乙方履行上述债务;。

(2)甲方在乙方履行还款义务后,不得再向乙方行使抵押权;。

(4)甲方应严格保守在依本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调查时所了解到的乙方的商业秘密;。

(5)甲方不得与本合同项下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抵押权或以其为其他债权担保。

权利质押合同篇十七

质权人(全称):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全称):(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确保______(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的《________》(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为债务人与质权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质押权利处置费、过户费等质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1.出质人同意以自己所有或依法具有处分权的下列财产权利________(详见权利质押清单)作权利质押,上述质押清单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质押权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质押权利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权利的净收人为准。

第四条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权利的从权利和孳息。

第五条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

1.本合同项下权利凭证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2.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并及时将相关登记证明材料正本移交质权人保管。

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押权利转让、赠予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所获的转让费、使用费等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4.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权利凭证。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权利凭证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债务人归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凭证。

5.质押权利价值有明显减少足以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出质人应当有相应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押权利,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六条费用的承担。

质押权利的鉴定、评估、保管、登记、公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质押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主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质押权利届满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依法将质押权利变现,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交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押权利届满日后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依法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时,将质押权利变现受偿。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质押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情况的;。

(2)未按质权人要求提供有关质押权利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质押权利的;。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质权人住所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交付权利凭证之日起生效。需登记生效的,则从办妥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持一份,债务人一份,________份,效力相同。

2.本合同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出质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提示。

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全面、准确理解,并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质权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

出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

出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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