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精选9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0 18:39:27 页码:10
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精选9篇)
2023-11-10 18:39:27    小编:

经验是一把锋利的武器,奠定成功的基础。总结应该突出重点,避免冗长和罗列式的描述。希望这些总结范文能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篇一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哄抢、盗窃防汛抗旱的物资或资金的;。

(三)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的指令的。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交通、人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和处于地势低洼地带的建筑、设施等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防洪标准要求,建设排水设施,配备排涝设备的。

第五十二条旱情解除后,不按规定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在防汛紧急状态下,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物的管理单位拒绝执行有关人民政府的指令,不提供应急避灾安置场所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对该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防汛抗旱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编制防汛抗旱预案而未编制的;。

(二)防洪工程发生险情时,未及时组织抢险的;。

(三)未按规定开展汛前检查或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处理的;。

(五)在汛期和紧急抗旱期,未按规定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六)截留、挪用、贪污防汛抗旱经费或者物资的;。

(七)在防汛抗旱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八)未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严重次生、衍生事件的;。

(九)滥用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并造成损害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篇二

同志们:

在淮河主汛期即将到来、春灌工作全面展开之际,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这次会议。会议的任务是,明确调整充实的县防汛指挥部成员,分析今年的防汛抗旱形势,动员全县上下从现在开始,紧张投入到防汛抗旱准备中去。刚才,德宝局长传达了省、市防汛抗旱工作会议精神,郭局长通报了今年的气象形势,等一会国庆书记还将作重要讲话。我先讲几点意见。

一、把握形势,切实增强防大汛、抗大旱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今年是全面完成“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做好今年的防汛抗旱工作,对于我县能否圆满实现既定目标举足轻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通过种种情况分析,今年的防汛抗旱形势不容乐观,大家对此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第一,从各级领导的要求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今年的.防汛抗旱工作,4月11日专门召开了国家防总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4月12日,省委、省政府也召开了全省防汛抗旱工作会议,市委、市政府也于4月28日召开了全市防汛抗旱工作会议。在4月23日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汤林祥市长专门就今年的防汛抗旱工作作了具体安排,明确指出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防汛抗旱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下大气力抓紧抓实抓好。

第二,从我县的特殊县情看。我县地理位置特殊,丘岗与湖洼并存,“无灾不成年”,是一个典型的灾害多发区。2003年的洪涝灾害,使我县遭受巨大损失,灾后重建到现在仍在进行。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直接关系到我县的经济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县的社会稳定。

第三,从今年的天气趋势看。根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淮河流域性洪涝灾害的可能性比较小,但不能排除局部地区强降雨所造成的洪涝灾害。汛期总降雨量与历年同期相比,淮河以南偏多,梅雨期梅雨偏强,梅雨结束后部分地区有可能出现伏旱。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气象预测在沿淮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记得,2003年也是预测淮河流域性洪涝灾害的可能性比较小,但就在这一年,淮河出现了特大洪涝。

第四,从水利工程的抗灾能力看。2003年淮河大水之后,我县实施了一批治淮项目,防灾抗灾能力有所提高。但由于历史欠账太多,防汛抗旱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的问题。正南淮堤加固、东淝闸扩建等仍在建设之中,城南防洪圈堤、陶店保庄圩还没有经过洪水考验,安丰塘、大井、花果等水库属病险水库,这些都给我们做好防汛工作带来了难度。

第五,从目前的防汛队伍及物资看。2003年淮河大水,我县防汛抢险物资消耗很大,如今缺口很大,远不能满足防大汛的需要。随着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组建防汛队伍也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

针对以上种种不利因素,各部门要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时刻绷紧防灾抗灾这根弦,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救大灾,把各项准备工作做得更充分一些、更扎实一些,牢牢掌握防汛抗旱工作的主动权。

二、明确任务,明确今年防汛抗旱工作的重点。

根据省、市防汛抗旱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今年防汛抗旱工作总的目标任务是做到“六个确保”,即,确保淮、淠干堤安全,确保历史文化名城安全,确保中小水库安全,确保九里联圩、肖严圩、建设圩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确保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将水旱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底程度。

一要认真做好防汛准备工作。会后,各防汛指挥所和县防办要按照“以防为主,防重于抢”的要求,立足于早,认真做好各项防汛准备工作。一是认真开展汛前检查。各防汛指挥所由指挥牵头,组织人力全面开展汛前检查,把度汛安全隐患查清、查实,对重点防洪工程如穿堤建筑物、中小水库、涵闸、机电灌站尤其要加大检查力度。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集中人力、集中时间抓紧处理,不留隐患。汛前无法处理的,要落实度汛措施和责任人,备足防汛器材。要结合汛前检查,加强对淮、淠河的采砂管理,对于无证采砂的,指挥所要依法果断采取措施,促进河道采砂的规范化管理。二是制订完善各类防汛预案。县防办要认真总结2003年特大洪水的经验教训,科学分析,对已有的防洪预案进行修定完善,进一步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三是抓紧筹备防汛抢险物资。县防指要按照防大汛要求,对照定额抓紧向乡镇下达今年防汛抢险物资筹备计划。对于现有防汛物资,水务局要加强清点、晾晒等保管工作。四是落实防汛抢险队伍。我县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客观上对防汛力量产生了一定影响。对于这种现象,县防办要认真研究,想方设法进行解决,防止出现“册上有名、帽下无人”现象。要采用改革的办法,协调人武部组建民兵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加强演练,提高实战水平。

二要突出解决内涝问题。大家都知道,我县防汛的最大问题是内涝问题,内涝一直困扰着我县的经济发展。2003年,我县漫破圩堤100座,受灾面积达130多万亩,主要原因就是“关门淹”。这个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必须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一是加强监测,科学调度。县防办在汛期要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合理控制内河水位,减轻内涝;二是适时启动排涝系统。建设、大店、时淠泵站要保证随时都能安全运行,及时高效地排出积水。城南保庄圩要加快配套设施建设,保证遇到洪水能抗、圩内内涝能排。

三要切实加强灌溉抗旱工作。自去年中央1号文件出台后,农民种粮积极性高涨,水稻种植面积不断扩大,今年已经达到140万亩,加剧了灌溉用水矛盾。我们必须坚持防汛抗旱两手抓,确保农民的生产用水。一是制订抗旱预案。要对全县的水源情况进行周密分析,结合种植情况,科学制订预案,重点突出应对伏旱、秋旱的具体措施,加强对水资源的分配管理,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二是加强调度。县水务局要加强与淠史杭总局的积极协调,加强引水调度,保障农作物的灌溉需要。三是加强蓄水管理。县防办要加强对乡镇塘坝蓄水保水的指导,充分发挥塘坝在抗旱灌溉中的调节作用。

四要进一步加强治淮项目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决定5年时间投入400亿元治理淮河,目的就是到2007年底把淮河基本治理好。5年大治淮,今年是第3年,是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如何把前两年的治淮项目抓紧完成?如何结合我县实际争取更多的投入?水务局的同志要认真抓紧研究。因为治淮资金与其他许多专项资金一样,一旦机遇失去,再想争取资金投入将相当困难。所以说,今年是我县治淮的非常关键的一年,是我们能不能在5年时间内多争取一些项目、多为群众办一些实事、多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的关键一年。大家一定要把今年的治淮工作抓紧抓好,没有完工的要加快进度,同时还要谋划好未来两年治淮项目的争取工作。移民建房工作要进一步加快进度,正南淮堤加固等其他项目建设,要确保有一个宽松的施工环境。

文档为doc格式。

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篇三

尊敬的基层兽医工作者:

您们好!

今年是兽医工作极不平凡的一年,也是我市兽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一年。夏天――猪链球菌病突如其来,秋天――高致病性禽流感风烟再起,公共卫生安全面临巨大威胁!在这关键时刻,是你们,满怀对党和人民的无限忠诚,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制定的防控措施,坚定不移地战斗在防控工作的第一线,不分白天黑夜、不顾及个人安危;是你们,不怕苦、不怕累,翻千山、越万水,走千家、入万户,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用你们的辛勤劳动和不懈努力,构筑了公共卫生和畜牧业安全的坚固防线!市指挥部感谢你们,真诚地向你们道一声:辛苦了!!

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重大疫病防控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实践证明:你们是合格的战士!你们用实际行动,贴近人民、贴近群众、贴近生产,用无声的誓言,践行着“三个代表”的光辉思想,你们是最可亲、可敬、可爱的.人!

战斗是长期的!过去,你们为之付出了心血、付出了艰辛;今后,你们还将继续奋战在防控第一线,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努力工作。希望你们加强自我防护,继续发扬大无畏的革命精神,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齐心协力,万众一心,夺取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重大疫病防控的更大胜利,为确保清净无疫、打造平安重庆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再立新功!

值此新年元旦和新春佳节来临之际,市指挥部向你们,并通过你们向你们的家人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慰问!祝你们:身体健康!节日愉快!阖家欢乐!万事如意!

12月30日。

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篇四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堤防护岸、水源等骨干工程和防汛抗旱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和处于地势低洼地带的建筑、设施等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洪标准要求,建设排水设施,配备排涝设备。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兴建避灾安置场所,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四十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汛抗旱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气象、水文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其他防汛抗旱重点城镇和流域面积二百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应当规划建设雨情、水情和墒情监测站网。

第四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建和管理防汛抗旱抢险服务队伍,建立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专家库,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培训和应急演练。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专业抢险救灾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对在抢险救灾中伤亡的抢险救灾人员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第四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当地防汛抗旱的需要,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并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加强管理和调度。

水库、水电站、电灌站、堤防、水闸、堰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储备标准加强防汛抗旱物资储备。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资。

第四十三条任何通信营运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通信畅通的责任。

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当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第四十四条电力部门负责落实防汛抗旱应急供电保障措施,保障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第四十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特定的重点防汛抗旱区域的交通管制,确保道路畅通。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用于防汛抗旱指挥和抢险救灾的车辆,在执行防汛抗旱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执行防汛抢险救灾紧急任务的车辆免缴通行费。

第四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洪旱灾害地区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受影响地区的饮水卫生、食品卫生、流行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报告,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环境卫生防疫工作。

第四十七条洪旱灾害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十八条防汛抗旱经费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修复;。

(三)防汛抗旱抢险救灾;。

(四)防汛抗旱物资和技术储备;。

(五)防汛机动抢险队伍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防汛抗旱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审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对洪旱灾害的预测、预警技术和发生规律以及应急处置等科学技术的研究,加强技术储备和科技应用,不断提高洪旱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篇五

第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编制防汛抗旱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情况、洪旱规律和特点、防汛抗旱能力等,并与上一级的防汛抗旱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防汛抗旱规划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建设、应急工程体系和设施建设、物资和技术储备、抢险队伍和服务组织建设、监测网络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

水库、水电站、电灌站、堤防、水闸、堰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编制应急预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预案的执行机构、相关部门的职责、预警、洪涝干旱等级划分以及不同等级条件下的应急措施、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防汛抗旱责任制的落实、防汛抗旱规划和预案的编制和执行、防汛抗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河道行洪安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易受洪旱灾害影响地区的调查与认定。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居民住宅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指导和督促实施迁建、加固维修或拆旧建新。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水库、水电站、电灌站、堤防、水闸、堰坝等水工程的运行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完善工程巡测巡查制度,加强巡查和监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及时进行除险加固,消除隐患。

市政、电力、交通、通信、气象、水文、农业等部门应当在汛前和汛期加强对有关基础设施的防汛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雨情、水情、墒情、工情等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分析,实现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资源共享。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气象、水利等有关部门开展防汛抗旱会商,对洪旱灾害和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分析和预测,并依法发布有关防汛抗旱信息。

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篇六

第二十二条本市的汛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情况特殊时,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决定提前进入汛期或者延长汛期。

当江河水位接近保证水位、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汛情缓解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第二十三条旱情发生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和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等情况,确定干旱等级。

当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宣布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旱情缓解后,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第二十四条在汛期和紧急抗旱期,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和重点防洪抗旱工程管理单位、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防汛抗旱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号码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灾害征兆和防洪工程险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报告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第二十六条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洪旱灾害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的级别和权限,及时发布洪旱灾害预警,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迅速做出应急响应,分类分级启动专项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的汛情、旱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抗旱信息。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兼顾防汛安全与抗旱用水需要,科学组织实施水量调度。

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实施市管河流、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和重点小型水库的洪水调度和抗旱应急水源调度,协调长江、嘉陵江、乌江及其他省际、省界河流的水量调度。

其它河流和水库(水电站)工程的水量调度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九条在紧急防汛期,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依照职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因抢险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取土、占地、砍伐林木;。

(二)依法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三)统一调度、指挥水库、闸坝、河堤、泵站、码头、排水工程设施等的使用;。

(五)可以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学校停课、工厂停工、市场停市等措施;。

(六)依法决定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七)其他应急措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取以上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第三十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当按照转移信息自主分散转移,并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对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防汛预案组织群众转移。实行集中转移的,应当告知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被转移群众应当服从统一安排,在转移指令解除前不得擅自返回。

情况特别紧急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第三十一条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防汛紧急状态下,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应急避灾安置场所。

第三十二条在紧急抗旱期,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取河道水、后用水库水,先用地表水、后取地下水”的原则,优先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并可以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应急供水措施:

(一)启用应急水源,统一对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水源进行调配;。

(二)核减用水计划和供水指标,实行定时、定点、限量供应;。

(三)暂停洗车、洗浴等服务业用水和高耗水工业用水;。

(四)临时设置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

(五)应急性跨流域调水;。

(六)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七)对人畜饮水严重困难地区实行人工送水;。

(八)必要时封堵有关排水、排污口门,保护水源水质;。

(九)其他应急措施。

前款规定的措施跨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旱情解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临时应急供水措施。

第三十三条公安消防、国土资源、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洪旱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和应急处置工作。

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篇七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负责人组成。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工作的领导、协调,拟订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政策、法规和制度,组织制订防汛抗旱规划、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防御洪水方案、组织防汛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等。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第九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要求,共同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确定防汛抗旱机构,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编制执行防汛抗旱预案,配合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调查,组织群众转移和安置,统计、核实、上报灾情等。

防汛抗旱任务较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防汛抗旱机构,具体负责防汛抗旱工作。

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传达转移、避灾等信息,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协助统计灾情、发放救灾物资等。

第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与成员单位、下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订立防汛抗旱责任书,确定防汛抗旱责任人。

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篇八

第三十四条防汛抗旱结束后,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灾后恢复以及相关善后工作。

商业、供销、农业、交通等部门应当做好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民政、卫生、农业、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灾区群众的生活供给、医疗、防疫、学校复课以及恢复生产等救灾工作;水利、电力、通信、公路等部门应当做好所管辖的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遭受洪旱灾害损坏的水利工程,优先列入年度修复建设计划。

第三十五条防汛抗旱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依法给予补偿。

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洪旱灾害的核实、统计、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将有关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虚报、瞒报。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也可以委托有灾害评估专业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三十七条鼓励在洪旱灾害易发地区逐步建立和推行灾害保险制度。

洪旱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调相关保险公司依法做好理赔工作。

第三十八条鼓励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向受灾地区进行捐助。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

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篇九

第一条为了有效组织防汛抗旱工作,防御和减轻洪涝干旱灾害,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防汛抗旱活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将防汛抗旱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汛抗旱的需要,设立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建设、水文报讯等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设施和依法参与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