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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县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主持词(汇总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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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县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主持词(汇总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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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主持词篇一

各位代表、同志们:

现在举行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本次大会应到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实到代表,符合法定人数继续开会。  会议主要议程有三项:

1、通过四个报告的`决议;

2、请县领导讲话;

3、举行大会的闭幕式。

1、请***同志,宣读乡《工作报告》决议:

请各位代表审议,有不同意见请发表,没有,现在进行举手表决。同意工作报告决议请举手。(放下),不同意请举手(没有)弃权请举手(没有)一致鼓掌通过。

2、请***同志宣读20xx年财政决算和20xx年财政预算(草案)。

3、请***同志宣读民政工作报告决议,请各位代表审议,有不同意请发表(没有),现在进行举手表决,同意《民政工作报告》决议请举手(放下)。不同意,请举手,没有,弃权请举手(没有)一致鼓掌通过。

4、请***同志宣读《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决议。

请各位代表审议,有不同意见请发表(没有),现在进行举手表决,同意《乡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决议。请举手(放下),不同意请举手(没有)弃权请举手,没有,一致鼓掌通过。

下面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请县领导讲话。

各位代表、同志们:

根据大会日程安排,大会各项预定议程经大会全体代表共同努力已经圆满地完成。

现在我宣布**乡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胜利闭幕。

全体起立

奏《国歌》

请坐下

散会。

县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主持词篇二

第一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人民公社(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九人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人民公社(以下简称社)、镇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第二条选举委员会的产生,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会),未建立人大会的由本级行政机关邀集各党派、各部门、各有关方面人士进行具体协商,提出名单报上级人大会(或行政机关)批准后,由本级人大会(未建立人大会的,由本级行政机关)公布。

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会(未建立人大会的受同级行政机关)领导。

第三条选举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组织群众学习、贯彻执行《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

(二)制订选举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三)分配代表名额,划分选区,规定选举日;。

(四)指导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制发选民证;。

(五)指导提名推荐、协商确定、公布代表候选人;。

(六)制订选票和投票办法,主持投票,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七)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控告、检举事项;。

(八)向本级人大会(或行政机关)报告有关选举工作的情况;。

(九)县、社两级同时进行选举时,县级选举委员会负责指导社(镇)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县级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抽调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一般可设秘书组、组织组、宣传组、指导组。各组的职责范围是:

组织组:负责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等项工作;。

宣传组:负责组织宣传力量,编印宣传资料,开展宣传活动;。

指导组:负责调查研究,检查《选举法》和本细则的执行情况,指导选举工作。

社(镇)选举委员会也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第五条县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区和其它单位设立选举指导办公室,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的选举工作。各选区设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必要时选区下设选举指导站,指导选民小组工作。

社(镇)选举委员会,必要时,也可在选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二、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六条根据《选举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参照总人口,农村、城镇人口和单位的多少等状况确定:

人口不足二十万的,四十五名至一百五十名;。

人口超过二十万不足五十万的,一百五十名至二百四十五名;。

人口超过五十万的,二百四十五名至三百八十五名,最多不超过四百五十名。

需超过上述代表名额的,经市、州人大会或地区行政机关提出意见,报省选举委员会批准。

人口不足十万的,三十五名至七十五名;。

人口超过十万不足五十万的,七十五名至二百五十五名;。

人口超过五十万的,二百五十五名至四百五十五名。

人口在二十万以下的,不超过一百五十名;。

人口在二十万以上的,不超过二百五十名;。

人口在四十万以上的,不超过三百五十名。

三十至一百名。

第七条代表名额的分配,应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分配,城镇人口特多或特少的县,需要调整农村、城镇每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时,由县人大会(或行政机关)提出方案,报上一级人大会(或行政机关)批准,并报省人大会备案。

代表的方面,要注意代表的代表性、广泛性和先进性。工人、农民应占多数,知识分子(包括科技、文教、卫生等)、机关干部、人民解放军、少数民族、归侨、台籍同胞、各界爱国人士都应有适当的代表名额。代表中妇女应有一定的比例。

第八条按选区分配代表名额时,农村、城镇选区一般可按人口数分配;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地所属单位的选区,可按实际情况,由选举委员会和这些单位的选区协商确定。

三、选区划分。

第九条选区划分,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区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和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选区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

第十条选县代表时,一般一个公社为一个选区,也可以几个生产大队划分一个选区。公社的直属单位以及场镇可以单独划分选区或与所在生产大队联合划分选区。在城镇,可以按系统或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有农业队的可单独划分选区。机关和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分配有代表名额的,其单位人数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当时,一般可以单独划分选区。选民特多而代表名额也较多时,亦可根据情况划分若干选区。选民特少而又需要产生代表的单位,可以按居住区域或几个条件相同的单位联合划分选区。

第十一条选公社代表时,一般一个生产大队为一个选区。人口多或居住分散的生产大队也可划分几个选区。公社的直属单位和场镇可以单独划分选区或与所在生产大队联合划分选区。

第十二条选镇代表时,街道居民按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系统或单位划分选区,也可以按居住区域划分选区。

四、选民登记。

第十三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凡到选举日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应登记为选民。每个选民只能登记一次。做到不重、不错、不漏。

第十四条选民资格审查,按省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资格审查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各选举指导站或选民小组应确定一至二名登记员,负责选民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在所在单位登记;农村社员和场镇居民按常住户口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人在本选区,户口不在的,可以由原户口所在地出具证明,在本选登记;也可回原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

人长期外出,户口在本选区,仍在本选区登记,如不能回来参加选举,经过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也可由选举委员会出具证明,让其在外地参加选举。

已经办了户口迁移手续,尚未入户的,可以在新迁地登记为选民;人还未走的,仍在本选区登记。

第十八条集体外出职工,无法回来参加选举的,可以转移选民关系,就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或单独设立投票站;也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登记,代为投票。

第十九条外流人员,经所在单位或家属多方寻找,仍无下落者,暂不登记。

第二十条选民名单经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于选举日前三十天,在选区或选民小组张榜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一条选民名单公布后,在进行正式选举前,迁出本选区的,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到新迁地也可就地参加选举;死亡的,应当减去;迁入的,可以登记为选民,补发选民证,参加本选区选举。

第二十二条经群众和亲属公认或医生诊断证明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应当进行登记。

五、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

第二十三条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使选民知道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和提名推荐的方法,充分发扬民主,自下而上,由选民推荐,不得强迫命令、把持包办。

第二十四条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以选民小组进行,任何选民提名,只要有三个以上选民附议就可以作为候选人。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在提名推荐时,要负责介绍候选人情况。

第二十五条县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干部,经选举委员会征得原单位选民和调入单位的同意,可以到其它选区参加选举。

第二十六条选区将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汇总,上报选举委员会,由选举委员会将所有候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等情况,于选举日前二十天分别在各选区张榜公布。

第二十七条在提名推荐的基础上,各选区按照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经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民主协商,自下而上,几上几下,集中多数选民的意见,提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经过反复讨论协商,所提代表候选人名额按规定差额数仍然过多,必须进行预选时,可用无记名投票进行预选,从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经过预选的,按得票多少为序,未经过预选的按姓氏笔划为序,于选举日前五天公布。

第二十八条县、社(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同时选举时,其代表候选人应当分别提名推荐,分别讨论协商。

第二十九条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应当运用各种形式将他们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向选民介绍,有条件的应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做到知名、知人、知情。

第三十条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定一个选举日。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和企事业单位特多的城市,如果一天时间投票确有困难时,可以把投票时间延续一天,不超过两天。在一个选区如需两天投票时,对第一天的选票,必须由监票员、计票员清理计算后,当众封存,妥为保管。

六、选举程序。

第三十一条县、社(镇)两级选举,按有利于生产、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可同时进行。但应分别印制选票,分别投票。各选区可以召开一个或几个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也可以分设若干投票站,由选民在选举日规定的时间内按其方便的时间进行投票。

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的主持人,应由本级选举委员会委派。但本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主持本选区的选举。

第三十二条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他人代写,代写人必须完全按照本人的意愿填写。如果因病残卧床不起或因公外出不能亲自参加投票的,可按照本人的意志,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事先必须经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认可。

第三十三条选举日前,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核实选民人数,选举日能够参加投票的人数、代为投票的人数和不能参加选举的人数。

遗失或损坏选民证的,经所在单位或有关人证明,可以补发选民证。

第三十四条正式选举代表前,选区从选民中推选总监票员、总计票员各一至二人,监票员、计票员若干人。本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担任监票员、计票员。

第三十五条选票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制发。正式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正式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为序排列)。选票应加盖选举委员会印章,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参加选举,并由监票员在选民证上加盖“已选”印章。

选举前,选举主持人应向选民讲清填写选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总监票员应当众检验票箱,然后加封,进行投票。

第三十七条投票结束后,由监票员、计票员当众开箱计票。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少于或等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

清点选票时,要注意清理废票,把无效票剔出,然后计算有效票上每个代表候选人所得票数。

对于发生选票是否有效的疑难问题,应由选举主持人和监票员、计票员提出意见,报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计票结束后,各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主持人、总监票员、总计票员将计票结果上报选区,由选区汇总每个代表候选人所得票数,超过全选区选民总数(不是参加选举人数)半数以上的,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获得本选区过半数选票的才能当选。

第三十九条当选代表,由本级选举委员会审查核实无误后,张榜公布,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发给当选证书。

第四十条当选代表不足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应进行另选,另选的代表候选人,经过选民协商同意,可以在没有当选而得票多的候选人中确定,也可以另提代表候选人。另选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仍按超过应选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确定。

另选后仍未选足代表名额的,是否再选,应当征求选民意见,如大多数选民不愿再选,经选举委员会同意,作缺额处理。

七、少数民族地区的选举。

第四十一条各少数民族地区的选举,应按照《选举法》第四章的各条规定办理。

各自治州、县由于条件不同,对一些问题的处理,在不违背《选举法》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由州人大会(或行政机关)确定变通办法,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

第四十二条各自治州、县制定或者公布选举文件、选民名单、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制选民证、选票、代表当选证书和刻制选举委员会印章,以及开展宣传等,要同时使用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第四十三条在民族杂居、散居地区,各民族都要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对人口少的民族要按《选举法》的规定予以照顾,人口特少的民族也应有代表一人。

八、军队的选举。

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川部队参加选举的办法,应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规定精神办理。

九、其他。

第四十五条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选举活动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应按《选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必要时再行修改。

县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主持词篇三

投票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写票,其他人不得围观和干预。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书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

第五十条选民应当到投票站或者参加选举大会投票。在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本选区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持委托人的委托书和选民证领取选票,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第五十一条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五十二条投票前,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并加封条,然后开始投票。投票结束,当众封箱。开箱计票时,应当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并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流动票箱应当与本选区其他票箱一起,在监票人监督下开箱计票。

第五十三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

第五十四条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五十五条各选区的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分别在各选区予以公布。

第五十六条区、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不得同时担任无隶属关系的其他行政区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章代表的补选。

第五十七条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

第五十八条补选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补选机构,主持补选工作。

第五十九条补选出缺的代表时,应当重新核对选区现有选民名单。在投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由补选机构公布选民名单、投票选举日期和地点。

第六十条补选代表,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代表候选人的具体人数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十一条补选机构应当在投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经选民酝酿协商后,由补选机构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投票选举日的三日以前公布。

第六十二条补选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补选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第六十三条补选出缺的代表时,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六十四条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六十五条选举委员会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县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主持词篇四

(2007年10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证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进行视察,增强视察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活动,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本市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进行视察。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集中视察。

集中视察应当制定视察方案,确定视察内容时应当听取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视察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和要求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驻京部队代表的专题视察,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驻京部队有关部门共同组织。

第五条代表小组视察一般在代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代表小组组长就视察的内容和时间征求代表意见后,同所在区、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安排。

第六条根据代表的要求,经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代表就某一问题持代表证进行视察。

第七条视察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兼顾不同类型单位,便于代表全面、真实地了解情况。

视察应当注重实效,俭朴节约。

第八条代表应当积极参加视察。代表接到视察通知后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当请假。

代表参加视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习和宣传与视察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深入了解情况,听取人民群众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视察中发现需要由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的问题,可以按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的规定,书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条代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可以就视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接到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后,应当及时同有关国家机关联系,并作出安排。

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给予必要的说明和回答。

第十一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接受代表视察时,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其负责人应当向代表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接到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二条视察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汇总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交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代表视察经费列入市级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代表参加视察,对代表参加视察的时间必须给予保障。

代表参加视察,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

第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代表依法进行视察以及对提出批评或者反映问题的代表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市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视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县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主持词篇五

各位代表、同志们:

根据大会日程安排,现在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即大会选举。本次大会应到代表人,因事因病请假人,实到代表人,符合法定人数,可以开会。

现在,通过本次大会《选举办法》。本次大会的《选举办法》已经各位代表讨论、酝酿,有不同意见的请发表。

如果没有不同意见,现在进行举手表决:

同意的请举手、(请放下)、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弃权的请举手、(没有)、一致通过。

现在,审议通过总监票人、总计票人。根据各代表小组讨论意见,经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酝酿通过,由***同志担任总监票人,***同志担任总计票人,现在提交大会审议。请各位代表考虑一下,如果没有不同意见,请鼓掌通过。

根据各代表小组推荐,经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同志为监票人,***同志为计票人。

根据各代表小组讨论酝酿,提名***、***同志为东溪乡第十三届人民政府副乡长候选人。现在,请***副书记宣读***、***同志的简历。

各位代表,会议期间各代表小组没有提出其他人选,并经大会主席团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选举办法规定,现在就***、***同志为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候选人,提交大会实行等额选举。

请总监票人、总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执行选举任务。

请总监票人组织监票人、计票人清点实到代表人数(清点完毕向执行主席团报告)。

请总监票人组织监票人、计票人再次核实代表人数(清点完毕),请总监票人向执行主席报告核实代表人数情况。

根据总监票人报告,今天应到代表人,实到代表人,符合法定人数,可以进行选举。现在请监票人检查票箱。没有问题,请把票箱贴封。现在请总监票人领取选票。

(领票完毕时,总监票人向执行主席报告领票完结),各监票人根据自己负责的座位向总监票人领取选票。现在请各监票人分发选票,各位代表拿到选票后,先不要划写,关于划写选票的方法,还要说明一下。监票人发完选票时,向总监票人示意,总监票再向执行主席报告发票完毕,共发出选票张。

今天选举选票,请各位代表检查一下,有没有拿到选票。

今天上午实到代表人,发出选票张。两数相符,现在请总监票人将多余的选票,除留三张存档外,其余的选票剪角作废。

关于划写选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这里再说一下(按选票上的说明)。

现在请各位代表开始划写选票。

选票划写好没有?请仔细检查一下,没有漏划的,划赞成符合的有没有超过应选人数。现在开始投票。

首先,请总监票人、总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投票(投票后站在投票箱两侧)。

现在请在主席台就座的代表投票。

现在请各位代表按顺序依次投票。

(投票完毕,总监票人向执行主席报告,投票完毕)。

(投票完毕)请监票人,开启票箱,清点票数)。

(清点后向总监票人报告,总监票要核实发出和收回的选票一致时,报告执行主席)。

经过清点,今天实到代表人,发出选票张,收回选票张,收回与发出的选票相等(或少于发出选票),选举有效。

现在请监票人和计票人计票。代表原地休息。

(计票后,总监票人、总计票人汇总、写出计票结果,(书面)报告执行主席。招待执行主席接到报告后宣布)。

各位代表,现在继续开会。请总监票人***同志报告选举计票结果。

下面请乡人大主席***同志宣布选举结果。

(根据总监票人报告的选举计票结果,现在我宣布:当选为***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各位代表、同志们: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当选的同志表示热烈的祝贺。

县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主持词篇六

各位代表、同志们:

固原市原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全体代表和与会人员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今天就要胜利闭幕了。

会议期间,各位代表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听取、审议了政府、人大、法检两院等七个工作报告,作出了七项决议,体现了全区人民的意志,反映了全区人民的愿望。会议始终洋溢着民主、团结、奋进的气氛,体现了务实、创新、发展的精神,是一次统一思想、振奋精神的大会,是一次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大会,也是一次求真务实、团结奋进的大会。会议依法选举张戈同志担任区人民政府区长,补选了杨荣等4位同志为区一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这是全区44万回汉人民对你们的信任与重托。在此,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人大常委会,向新当选的同志表示热烈的祝贺!各位列席大会的同志和代表一样,认真审议各项报告,及时答复代表提出的问题,为大会的成功召开作出了积极贡献;全体工作人员,按照大会要求,为大会提供了细致周到的服务。在此,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各位代表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表示崇高的敬意!向为大会认真服务的全体工作人员表示衷心地感谢!

过去的一年,是我区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谋划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是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起步之年。全区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机遇,攻坚克难,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圆满完成了区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全区经济持续发展、事业繁荣进步、民族安定团结、社会和谐稳定。成绩令人振奋,经验弥足珍贵。我们要倍加珍惜、巩固和发展当前的大好形势。

刚才,区委吴书记作了重要讲话,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认真把握,全面贯彻落实。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区抢抓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机遇、推进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一年。区人大常委会一要坚持党的'领导,把重点放在贯彻区委决策部署和服务中心工作上,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力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二要加强监督工作,把重点放在关系发展大局和维护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以区委科学决策的、政府着力推进的、群众密切关注的民生问题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努力将经济发展成果更多地体现在改善民生上,让全区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三要提高审议质量,把重点放在跟踪督办和抓好落实上,把握好调查研究、精选议题,认真组织、充分审议,跟踪督办、抓好落实这三个环节,发挥好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队伍的作用,切实提高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四要创新代表工作,把重点放在建立工作机制和增强活动实效上,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激发代表履职积极性,发挥代表的作用,把全区人民的力量凝聚到经济社会建设上来;五要完善自身建设,把重点放在提高履职能力和依法办事水平上,不断提升常委会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为推动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以优异的成绩向建党90周年献礼!

各位代表、同志们,新形势、新任务对我们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让我们在中共原州区委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不到长城非好汉”的六盘山精神,振奋精神,锐意进取,务实创新,扎实工作,为把原州区建成宁南山区统筹城乡的示范区、产业聚集的核心区、宜居创业的和谐区而努力奋斗!

新春佳节将至,预祝全体与会人员节日快乐!阖家幸福!

请全体起立,奏国歌!

县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主持词篇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直接选举若干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要充分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民族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设区的市、盟辖旗、县、自治旗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内蒙古军区、人民解放军驻军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所辖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旗、县、自治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旗县级)和苏木、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四条旗、县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在市或者在其他市辖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参加本旗、县或者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驻地所在市或者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旗、县、市辖区所属企事业组织驻地在外旗、县或者邻近市辖区的,其职工只参加所属旗、县和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驻地所在旗、县或者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驻在苏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旗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所属的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特殊需要的,可以同时参加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内蒙古自治区部队,按照《中华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驻地所在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条选举经费,由各级选举工作机构编制预算,分别列入各级地方财政支出。如果本级地方财政确有困难,可以由上级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第七条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选票、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印章等,要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旗县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苏木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受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旗县、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各级设立相应的选举机构,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上级选举机构指导下级选举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选举旗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自治区、设区的市设立选举机构,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旗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十一人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

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

旗县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条旗县级、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一)负责选举法、直接选举若干规定和本细则的遵守和实施;。

(五)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选民证和各种登记表格;。

(八)组织投票选举;。

(九)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登记当选代表,颁发代表当选通知书;。

(十)做好选举工作总结并向上级选举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各选区设选举工作小组,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由五至七人组成。

选举工作小组的任务:按选举委员会的统一部署,训练工作人员,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组织选民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组织选民投票选举,办理选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选举工作事宜。

第十二条第一选区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推选正、副组长各一人,负责组织选举活动。

第三章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十三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原则决定。

代表中的妇女代表应当有一定比例。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分配的妇女代表应选名额不应低于上届,其中,苏木乡级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0%。

第十四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选举法的规定,以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人口统计数确定。

(一)自治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二)设区的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四)苏木乡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不足二千的苏木、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自治区代表名额可以增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旗、县、自治旗、苏木乡、民族乡,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增加百分之五。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具体名额依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具体名额,依法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具体名额,依法由旗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城镇和农村、牧区代表名额分配,按选举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牧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旗县级和苏木乡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央、自治区、盟、设区的市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多于所在行政区域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内蒙古军区、军分区、驻军团和团以上的领导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经确定后,除了因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外,不再变动。

第四章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十八条蒙古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蒙古族或者聚居的其他少数民族,都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所分配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必须依法保证。

(四)人口很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五)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是指选举时必须做到的法定比例。有些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如果愿意超过这个法定比例,可以多选一些蒙古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为代表。

第十九条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二十条自治旗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规定的蒙古族和自治旗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以及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的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审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选区划分。

第二十二条选区的划分本着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组织工作的原则,选区可以按居住区域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企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牧区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第二十三条选区的具体划分:

(二)选举苏木、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一个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几个独贵龙、村民小组划分选区。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以居民(嘎查、村民)委员会、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

第二十四条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民人表大会代表同时进行换届选举时,选区应分别划分。

第六章选民登记。

第二十五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后年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人予以登记。对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选民,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中除名。

第二十六条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选民登记要做到合法、准确、不重、不漏、不错,保证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防止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窃取选举权。

第二十七条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呆傻人员,经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医疗单位证明,由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批准,报旗县级选举委员会备案,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八条各选区可以设立若干选民登记小组、选民登记站,采取登记选民和选民登记相结合办理登记。

(一)城镇、苏木、乡的居民、农牧民和个体工商业者,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三)离、退休人员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或者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登记;。

(五)选民名单公布后至投票选举日前,恢复政治权利的人,可以补办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下列人员应准予登记,行使选举权: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人员参加选举的方式,由执行监禁、拘役、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和选举委员会共同决定。

第三十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第三十一条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应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七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推荐名额,以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名额为限。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所推荐候选人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经各选区选民或者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交由各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以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第三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汇总提交全体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将候选人名单按照姓名笔划顺序排列,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超过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确定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第三十六条推荐到其他选区的代表候选人,应征得所在单位多数选民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各政党、各人民团体、选民或者代表依法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和主席团不得调换或者增减。

代表候选人名单,用蒙文排列的以名字的字母为序;用汉文排列的,以姓名笔划为序。

第三十八条在选举日前,选举委员会应当实事求是地向选民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八章投票程序。

第三十九条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四十条选民直接选举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选区召开选举大会,也可以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进行。

第四十一条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也可以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的选举工作小组主持。选举时应当公布选民人数、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应选名额及投票注意事项,组织选民投票。每一年流动票箱要有两个以上选举工作人员负责。正式代表候选人不得在本选区主持投票选举或者担任工作人员。

从规定的选举日起五日内为选举投票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推迟选举的,须经上一级选举机构批准。

第四十二条选民要亲自到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投票。老弱病残和不能到会投票的,可以向流动票箱投票。

选民在选举时间外出,经原居住地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一个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四十三条直接选举投票前的准备工作:

(二)核实参选人数,落实外出选民的委托投票人;。

(三)召开选民小组会,推选监票、计票人员,宣布投票注意事项;。

(四)训练好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要熟悉投票程序,明确职责和纪律。

第四十四条选举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每一个选民或者代表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选民证或者居民身份证领取选票。

不能写选票的选举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五条每次选举,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六条选举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选区全体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为有效。

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数相等,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仍需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认有效后,予以宣布。

第九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四十七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四十八条罢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依照选举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由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旗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请求被接受的,应当予以公告,并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旗县级的人民人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请求被接受的,应当公告原选区选民。

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提出辞职,经主席团同意后,公告原选区选民,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报告。

第五十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第五十一条补选代表的办法和程序:

(一)补选因故出缺的代表,由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进行。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大会主席团将补选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讨论,并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由代表大会进行补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补选。

补选旗县级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原选区进行。

(二)补选代表候选人的名额由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可以多于补选代表名额,也可以同补选代表名额相等。

(三)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由该旗、县、自治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由该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补选时应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变动情况进行补正。

补选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民介绍,在征得多数选民同意后,将补选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四)补选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补选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票,始得当选。

补选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补选,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五)补选的代表,其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止。

第十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二条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在选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按选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理。

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县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主持词篇八

洞头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5年2月28日在县人大五楼会议室召开。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叶永辉和副主任褚建华、林海珊、叶明理、张孚标出席了会议,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共20人。县委书记、县长董智武亲临会议指导,县委常委、组织部长钱敏云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县法院、检察院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县府办负责人,各街道人大工委、乡镇人大负责人。人大常委会主任叶永辉、副主任褚建华分别主持了两次全体会议。

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提请的有关人事任免议案,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任命:王蛟虎为洞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张海山为洞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洞头县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职务,邱蔡佩雄为洞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决定免去:洪文才的洞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职务,郑建林的洞头县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职务,郑灵巧的洞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叶昌隆的洞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

二、会议审议了董智武同志及颜杰同志的辞职报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接受董智武辞去洞头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和颜杰辞去洞头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报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三、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的有关人事任职议案,决定副县长王蛟虎代理洞头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任命王锡为洞头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主任。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洞头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根据决定,洞头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xx年3月18日在北岙召开。

文档为doc格式。

县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主持词篇九

各位代表、同志们:

二是宣读本次大会选举办法;

三是提名本次大会总监票人、总计票人;

四是介绍主席团提名的副乡长候选建议人选的'情况。

现在进行第一项:请***同志作辞去***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职务的报告。(读毕)请各位代表审议,有不同意见请发表,(没有)现在请各位代表举手决通过,不同意请举手(没有)弃权请举手(没有),一致通过。

现在进行第二项:请***同志宣读本次大会选举办法《草案》、(读毕)。

现在进行第三项:经大会主席团讨论,建议***同志为总监票人,***同志总计票人。

现在进行第四项:根据县委对我乡设个副乡长职位的要求,刚才***副书记已辞去副乡长职务,为此我乡空缺副乡长名,根据县委人事安排建议,并经大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讨论,提名***、***同志为东溪乡副乡长候选人。

请***副书记简要介绍主席团提名的副乡长候选人基本情况。

各位代表:本次大会选举办法,总监票人、总计票人建议名单,副乡长候选人名单,已作宣读或介绍,下面请各位代表讨论、酝酿。同时请各代表小组推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下面请代表原地休息,主席团举行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会议之后,第三次全体会议由大会执行主席***同志主持。

县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主持词篇十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本省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江西省总队、江西省消防总队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日常工作;承办常务委员会指导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工作。

县乡换届选举期间,在行政公署所在地区及县以下设立选举工作机构。

地区设立选举工作指导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县、市的选举工作。

地区选举工作指导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成员若干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联络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委员若干人,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务。

街道办事处设立选举领导小组,作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选举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成员若干人,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区设立选举办事组,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的选举事项。选区的选举办事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成员若干人,由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选举领导小组批准。

选区内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选民推选。

(一)负责《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依法答复有关选举工作的询问;。

(五)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规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和地点;

(七)制定投票办法,主持投票选举;。

(八)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九)对公民检举、控告选举违法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十)做好选举过程中文书资料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以140名为基数,再按总人口数计算,每5000人增加代表名额1名。总人口数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另增加代表名额40名;50万以上不满80万的,另增加代表名额50名;80万以上的,另增加代表名额70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上述规定的代表名额,应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核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以50名为基数,再按总人口数计算,每1500人增加代表名额1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上述规定的代表名额,应报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地区选举工作指导组核定。

第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五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应按实际人数分别计算。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按户口确定。

第十条驻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内的不属于所在地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的代表名额,由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根据上述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在分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时,应掌握代表结构的合理比例。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该聚居地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的眷属人口较多的,至少应有代表1名。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一律分配到选区。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比例,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达到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选举领导小组掌握,不再下达到选区。

第四章选区划分。

划分选区,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便于选举的组织工作和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

选区应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为原则。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划分。超过3名代表名额的选区,选举无效。

(一)农村以一个村民委员会划分一个选区,人口较少的村民委员会也可以联合划分选区;。

(四)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口总数够产生1至3名代表的,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人口总数不够产生1名代表的,也可以若干个单位或者和所在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

(一)农村以村民小组划分选区,较小的村民小组也可以联合划分一个选区。

(二)城镇按照居民委员会管辖的范围划分选区。

(三)乡、民族乡、镇的机关和所属单位可以和邻近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人口较多的单位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

第五章选民登记。

第十六条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进行选民登记。按公历计算年满18周岁的时间,以当地规定的选举月为准。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只对上次选举以后新满18周岁的选民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进行登记。对从其它选区迁入的选民列入选民名单;对迁出选区的、死亡的或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第十七条每一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不重、不漏,使有选举权利的人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一)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三)临时来本地或者临时去外地的,在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四)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在所在学校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学校进行选民登记时应尽量避开假期。

(五)工作调动,户口未迁的,应在现在工作单位进行选民登记。从外地到本地长期居住,但是没有本地正式户口,又不能回原居住地参加选举的,取得原居住地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的选区登记。

(六)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在县级选举委员会划分的选区登记。

(七)驻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不属于该所在地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应在其单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并参加所在地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

第十八条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经监护人同意或者医疗部门证明,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时病发的,不行使选举权利。

患麻疯病的选民,由选区委托专业医务人员负责组织选民登记。

第十九条依照法律正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第二十条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应当进行选民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上述人员应分别由执行监禁、拘役、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负责登记造册,报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港澳台同胞,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参加选民登记。

第二十二条选民登记结束后,经选举委员会审查,由选区或者选民小组于选举日的3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发给选民证。同时,公布选举日期和地点。

选民证不得涂改或转借。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二十三条在选举日前,对选民名单要进行复查,对新迁入、迁出、死亡的选民,应予登记或除名,如原定选举日期推迟,对新增加的年满18周岁的选民,应予补充登记并公布。

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可以由本级和下一级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本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推荐代表候选人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没有超过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时,都应列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进行差额选举。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没有超过应选代表名额的一倍时,都应列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的一倍时,由选举委员会将全部候选人名单交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代表候选人名单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排列,由选举委员会分别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和5日以前张榜公布,选举委员会不得任意增减或者调换。

第二十八条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者也可以在选民小组会上或者代表小组会上如实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必要时,代表候选人应同选民或者代表见面,回答选民或者代表提出的问题。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七章选举程序。

第二十九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举大会或投票站,由各该级选举委员会派人主持。

县级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县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主持词篇十一

第一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级),乡、民族乡、镇(以下统称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县级选举委员会主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乡级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时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选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选区设选举小组,负责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城市街道办事处和较大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选举领导小组,作为县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主持本区域内和本单位、本系统的选举工作。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二条县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级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由县级选举委员会商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提出名单,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区选举小组的组成人员由本选区的政党、团体和选民协商、推选,报乡级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批准。

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团体的负责人和各界、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组成。选区选举小组由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代表人物组成。县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乡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选举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成员若干人。选举办事机构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主要负责干部担任;民族乡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主要负责干部担任;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各有关民族应有适当的名额。

第四条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三)组织选举宣传活动,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受理选民对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分发选民证;。

(七)制定选举实施办法,派出人员主持投票站和选举大会的选举;。

(八)汇总、公布选举结果,发给代表当选证书;。

(九)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十)承办选举工作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下列规定研究确定:

(一)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一百名为基数,每三千人增加一名代表。

山区、坝上的县,代表名额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以上规定应产生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五。

(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有特殊情况的,经县级人大会批准,代表名额基数最多不超过五十名),每一千人增加一名代表。

第六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应选代表名额,按照《选举法》第四章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镇的人口在本县(市)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县级机关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和城镇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本相等。

驻在本行政区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机关、学校、厂矿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选举出席驻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县级选举委员会与驻本行政区的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第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县级选举委员会与当地驻军团级或团级以上的单位的领导机关协商确定。

第九条县级领导机关及直属各部门的负责干部中的代表名额一般为二十人至三十人,最多不超过三十五人。

第十条选区划分,要本着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和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的原则,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每一选区选举一至三名代表,超过三名的,选举无效。

第十一条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根据前条规定的原则,农村以一个或几个村划一个选区;县属农场、林场、牧场(包括所属生产组织)等单位可以按系统划分选区,也可以和邻近单位或邻村划一个选区;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驻地的机关、学校、厂矿和其他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一个或几个单位划一个选区,职工人数少的,按系统、行业划分选区,或者与驻地街道、村庄划一个选区。市区内的大单位可以划一个或几个选区,小单位可以几个单位或按系统划一个选区;街道居民以一个或几个居民委员会划一个选区。

第十二条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划分;机关、厂矿、学校等单位可以一个或几个单位划一个选区,也可以和邻近村庄、街道居民合划一个选区。

第十三条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一般应分别划分。

选区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每组选民人数以三十人至四十人为宜。

第十四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后新满十八周岁的、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从其他选区迁入的选民,列入选民名单;对迁出本选区的、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中除名。

年满十八周岁选民的年龄计算,应以当地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原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换算为公历出生日期。

第十五条各选区都要建立选民登记小组,负责选民登记工作。选区可以设立选民登记站或逐户上门进行登记。选民名册要与单位职工名册或户口簿等资料核对,做到不错、不漏、不重。选民名单要在选举日的三十天以前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下列人员,按如下规定登记:

(一)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业事业等单位(包括集体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等),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人和在校学生,在所在单位登记。

(二)农村和城镇居民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在原居住地迁住其他行政区域的居民,在取得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

(三)常住城镇或在异地做工、经商、办企业的居民,有暂住户口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

(四)户口在原籍,已在本省定居的人员,经居住地政府审核,依法取得选民资格后,在现居住地登记。

(五)驻市里的县直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本县的选举,在县登记;驻市的县属单位的干部、职工家属,参加市里的选举,在市登记。

(六)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其职工家属参加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十七条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不能表达意志的痴傻人员,在取得医院的证明或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后,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当进行选民登记。

麻风病人及其他烈性传染病人由所在医疗单位的专业医务人员负责进行登记,并单独组织其投票选举。

第十八条在选举日前,各选区对选民名单要进行复查,对新迁入的选民应列入选民名单;对迁出、死亡的选民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选举结束后,以选区为单位把选民名单整理注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二条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第二十三条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按选区以选民小组进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团体或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所推荐的候选人,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团体或选民,应向选民小组和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二十五条各政党、团体推荐到外选区的代表候选人,应征得所在单位和所去选区选民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对于选民和各政党、团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和各候选人的情况,由选区上报选举委员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换和增减。选举委员会将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汇总后,以姓氏笔划顺序排列,在选举日的二十天以前按选区张榜公布,提交选民讨论。

第二十七条选民对代表候选人要充分酝酿,民主协商。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经反复协商仍不好确定,可以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以得票较多的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然后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八条正式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于选举日的五天以前按选区张榜公布。同时公布选举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九条选举人民代表时,设立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投票站或选举大会均由选举委员会派出人员主持。代表候选人不得主持本选区的选举,不得担任本选区选举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受委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填写。

第三十一条选民要亲自到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会场投票。对于老、弱、病、残和其他不能到投票站或选举大会投票的选民,可设流动票箱就选。流动票箱必须有二人以上负责,在统一规定的选举时间内就选。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或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经乡级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人员参加选举,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采取哪种形式,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

第三十二条票箱由主持选举的人员和监票、计票人妥为保管。本选区投票结束后,连同流动票箱统一开封计票。

第三十三条选举结束后,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规定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按选区张榜公布当选代表,并发给当选证书。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由县级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由县级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待本届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会后,即产生新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由乡级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确认。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的两个月内,必须召开该级下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召集。预备会议由负责召集人民代表大会的机关主持。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必要时可设常务主席若干人。

第三十六条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县长、市长、区长、乡长、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选举人大会副主任、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县级人大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

第三十七条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区补选;代表被罢免、死亡或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由原选区补选。

第三十八条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选举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从公布选民名单到正式选举的期限,可以少于《选举法》规定的期限。

第三十九条补选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当选证书;补选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乡级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给当选证书。

第四十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必须认真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提交原选区选民讨论。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本选区选民会议口头或书面申诉意见。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选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开支项目,县级选举委员会编造预算,当地财政部门核批。选举经费不足的,应由上一级财政部门适当补贴。

第四十二条凡《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条文本细则没有列入的,均按《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县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主持词篇十二

主席团各位同志:

现在举行大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这次主席团会议的主要议程有三项:

一、根据县委人事安排***已任乡党委副书记职务,同时县委提议免去其***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职务。

二、讨论本次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三、是讨论总监票人、总计票人名单(草案)。

四、通报县委人事安排意见和候选人建议名单,介绍候选人情况,安排提名推荐副乡长候选人。

现在进行第一项,请宣读县委提议免去***同志***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职务和***同志本人辞职报告,请大家审议,有不同意见的请发表(如果没有)主席团通过后提交全体代表表决。

现在进行第二项:请宣读《选举办法》(草案),请大家审议,有不同意见的.请发表,(如果没有意见)主席团通过,提交全体代表讨论。

现在进行第三项:经征求推荐***、***同志为本次会议选举工作的总监票人、总计票人。请大家审议,如果有不同意见请发表,(暂停)没有,提交全体代表讨论。

现在进行第四项:根据县委人事安排,配齐政府班子,我乡设乡长人、副乡长人,并提议***、***同志为我乡副乡长候选人,现在提请主席团审议。(逐个审议通过)有不同意见请发表。(没有),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讨论酝酿。

同志们:本次主席团会议结束。接下去,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县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主持词篇十三

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它使每个选民都有机会选择自己心目中最值得信赖的当家人;能更直接地反映民意,实现选民的意志;更好地调动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有助于加强选民与当选者的联系。

直接选举比如你投票直接选出一个县级人大代表。

间接选举你选个县级人大代表县代表选出市代表市代表再选省代表。

不是你直接决定谁当选由你选的代表决定。

直接选举能使群众亲自投票选出自己认同的人,有选民直接选举的方式,称为直接选举。

县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主持词篇十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

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的最高一级的中共党委书记或地方人大的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或军队的最高一级的地方人大的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主持词篇十五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县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主持词篇十六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称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乡、民族乡、镇(以下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由各方面的人员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二章选举机构。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选举上一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工作,指导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八条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至五人;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三人。

第九条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由各该级领导机关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均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被推荐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前,应当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贯彻执行;。

(三)宣传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八)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

(九)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十)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十一)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并可分设秘书、宣传、组织、选举事务、选民资格审查等组,分别负责有关选举的具体工作。

乡级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选举的具体工作。

经县级选举委员会批准,可以按街道、机关、企业事业系统、各类开发区等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所辖选区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十二条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乡级选举委员会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选区设立选举工作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负责选区内的选举工作,其成员由本级选举委员会决定。选区内可以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正副组长各一人,负责组织选民的选举活动。

第三章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四)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设区的市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计算增加代表名额的人口数,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核定的人口数为准。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应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原则上不低于代表名额总数的三分之二,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一般占代表名额总数的百分之十至十五,其他应选名额数原则上不超过代表名额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其具体分配方案经确定后,除了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外,不再变动。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本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驻地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有关代表名额分配等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由各地驻军分别与驻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四章选区划分。

第二十一条选区划分应当坚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的原则。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每个选区只能产生一名至三名代表。

本行政区域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平均人口数之间相差的幅度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二条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农村以一个村或者邻近几个村划为一个选区,也可以将村与邻近的单位划为一个选区。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一个村划为一个选区,也可以一个村划为若干选区。

县属农场、林场、园圃(包括所属生产组织)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人口少的,可以和邻近单位划为一个选区。

在市辖区和城镇一般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街道居民组织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也可以和邻近单位划为一个选区;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可以单独或者按系统、行业划分选区,人员少的单位可以和邻近单位划为一个选区。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所属的单位,根据人口多少,可以划分一个或者若干个选区;人口少的,可以和邻近的单位划为一个选区。

第二十四条驻在乡镇的属于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员,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驻在乡镇的县级机关以及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员,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也参加所在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本市辖区所属的企业事业组织驻地在其他市辖区的,其人员参加本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驻地所在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城市中属于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下属机构的人员,分驻在市区不同行政区域的,参加驻地选区的选举,或者参加主管单位所在地选区的选举。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各类开发区内的人员,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有关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商定。县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各类开发区内的人员,参加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一般应当分别划分。

第五章选民登记。

第二十六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本选区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新迁入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人员,进行选民登记;对迁出本选区的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不列入选民名单,对死亡的人员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计算年满十八周岁的截止时间,以当地确定的选举日为准。出生日期以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七条选举机构应当依法做好选民登记工作。选民和机关、组织等应当主动配合选举机构进行选民登记。

第二十八条每一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遇有下列情况者,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选区外出的选民,一般仍应当由原选区核对后列入选民名单。如果本人不能返回原选区参加选举并愿意在外出所在地参加选举的,也可以按照外出所在地选举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持选民资格证明就地进行选民登记。

(二)本选区外来的选民,一般应当回原选区参加选举。如果本人愿意参加现居住地或者现工作地的选区选举的,应当按照现居住地或者现工作地选举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持选民资格证明到现居住地或者现工作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如果外来的选民已经在现居住地或者现工作地的选区参加上一次选举的,经现选区对其资格核对后,可以继续参加选民登记。

(三)离、退休人员可以参加户口所在地选区或者所属单位选区的选民登记;居住在外地的,也可以持选民资格证明参加现居住地选区的选民登记。

(四)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人民解放军驻地方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干部、战士,可以参加所在地选区的选民登记。

(五)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民登记;台湾同胞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本省工作的,可以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选民登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内地的,不参加选民登记。

第二十九条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由县级选举委员会统一发布选民登记公告,告知选民登记的时间、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各选区应当设立选民登记站进行选民登记,也可以按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所辖范围进行选民登记。

第三十条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不予选民登记。

第三十一条被剥夺和停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不予登记的人员名单,由乡级选举委员会或者有关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报县级选举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下列人员应当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前款规定的人员,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参加当地的选民登记,也可以参加原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选民登记。

第三十三条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以及其他无法表达意志的人员,在取得医院的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相关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当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时病发的,不行使选举权利。

患有急性传染病正在住院治疗的选民,可以由选区委托专业医务人员负责组织选举工作。

外出人员在选民登记截止时间前无法取得联系的,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提出,并经县级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暂不列入选民名单。在选民补正榜公布之前取得联系的,应当列入选民名单。

第三十四条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依照选举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应当发给选民证。

第三十五条在选举日以前,应当依法对选民名单进行复查,对符合选民资格的,列入选民名单;对不符合选民资格的,予以除名,并且以选民补正榜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每次选举工作结束后,选民名册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保管。

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七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并由选举委员会向选区推荐,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向本选区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选举委员会应当对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发现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应当向选民通报。

第三十八条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逐步达到百分之三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上一届的代表在下一届代表候选人中的人数占三分之一左右。

第三十九条各选区对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如实汇总报送本级选举委员会,不得任意调换或者增减。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按选区以姓名笔划顺序排列,连同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向选民公布。

向选民公布的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和简历等。

第四十条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进行讨论、协商。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如果本选区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差额比例的,将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如果本选区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的,应当在以选民小组为单位组织选民进行反复讨论、协商的基础上,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召集选民小组组长和选民小组推荐的选民代表征求意见,并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如果本选区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应当进行预选。在预选前,由选举委员会发布预选公告,告知选民预选的时间、方法、程序等事项。预选可以由选举委员会组织,也可以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选举工作小组组织。预选可以以选民小组为单位进行,但参加预选的选民人数不得少于该选区选民总数的三分之一。预选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各选区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第四十一条在选举日以前,选举委员会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选举委员会通过召开见面会、安排走访选民等形式,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每个选区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代表候选人在与选民见面时,应当向选民如实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和当选代表后的打算,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应当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代表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大会主席团应当对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发现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应当向代表通报。

对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选,有关组织应当事先采取召开座谈会、公示等方式听取人选所在单位的意见,并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可以在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差额比例的,将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二分之一的,则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四十四条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七章选举程序。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选民和社会等方面的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四十六条在投票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前,选举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二)核实参选人数,落实外出选民的委托投票人;。

(三)培训工作人员。

第四十七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或者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选民应当主动参加投票。选民和机关、组织等应当主动支持配合选民投票选举工作。

第四十八条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各选区的投票选举,时间可以错开进行,一般从统一确定的选举日起的五日内完成。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适当提前或者推迟选举的,须经选举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九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居民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或者由选举委员会授权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当地参加投票;不在当地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或者在流动票箱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的人员,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投票。

第五十条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应当由选举委员会派人或者委托选区选举工作小组负责人主持。选举时应当公布选民人数、代表候选人名单、应选代表名额和投票注意事项,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投票选举前应当由选民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

选举机构应当严格管理流动票箱,规范流动票箱的操作程序。每个流动票箱应当设二名监票人和至少一名选举工作人员。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应当登记造册,并由本人在登记册上签名。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封好票箱并签名。

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主持本选区的投票选举,也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选民或者代表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代表候选人之外的他所信任的人代写,代写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写。

第五十二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五十三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五十四条在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如果本选区所有代表候选人均未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应当征求选民意见,再次组织选举,也可以重新酝酿推荐其他代表候选人,另行组织选举。

第五十五条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监督下,以选区为单位同时对投票站、选举大会和流动票箱所投的选票集中进行核对和计票。计票结果由主持人和监票人作出记录,共同签字,并将选票封存一年。

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结果,应当于该选区投票结束的当日或者次日向本选区的选民宣布,并上报本级选举委员会审核。经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和本细则确认有效后,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结果,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选举法、本细则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确认有效后,当场予以宣布。当选代表名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第五十六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选举产生的代表的代表资格经依法确认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代表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给代表证。

第五十七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可以保留某一个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同时应当辞去其他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第八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罢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依照选举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定,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由其公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辞职请求被接受的,应当公告原选区选民。

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因工作变动而调离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需要辞去代表职务的,有关机关可以建议其提出辞职请求。

第六十条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时,可以由选举产生该级代表的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时,由原选区选民直接进行补选。

第六十一条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时,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时,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主持。

补选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主持;补选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主持者应当事先报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主持者应当事先报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提名方式,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

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分别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本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

推荐者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当补选的代表名额。

第六十三条补选代表的主持者应当向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选民,可以在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主持者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主持者应当对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发现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应当进行通报。

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主持者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第六十四条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进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同应选名额相等,进行等额选举。

补选代表实行差额选举时,具体的差额比例依照选举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应当重新核对原选区的选民名单,对选民变动情况进行补正,并予以公布。

经过选区选民讨论、协商后确定补选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以前向该选区的选民公布。

第六十六条补选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本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第六十七条补选代表的计票、监票工作参照本细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结果应当在选举完成时予以宣布。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设区的市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按照本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六十八条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经依法确认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代表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给代表证。补选代表的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届满时为止。

第六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江苏部队补选本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并参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七十条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选举过程中,对有违法行为的,依照选举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一条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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