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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经验交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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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经验交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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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经验交流材料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4号)、《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9号)、区政府《*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青府发〔*〕8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各类区级政府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我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首先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着手,并将逐步在所有非税收入范围内推行。

第四条区财政局是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协助区财政局做好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对本部门及下属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区级国库或区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第七条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有缴纳收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收费。

第八条代理银行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资金收缴、汇划清算及信息反馈等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区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是指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商业银行。开户银行除办理代理银行的所有业务外,还需负责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费资金的归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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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纳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纳是指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本着既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管理监督的原则,对于无需当场执收的收费,一般实行直接缴纳;对于必须当场执收的收费,应实行集中汇缴。

税收征管经验交流材料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中央银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鼓励各地区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六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中央非税收入,指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章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九条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

(五)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筹集。

(六)中央银行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收。

(七)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十条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

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征收。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四)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

(五)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和监督,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

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缴纳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第十八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逐步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缴水平和效率。

第三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体适用下列范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征收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并确保依法合规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第二十四条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

不开具前款规定票据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付款项。

第二十五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二十六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二十八条非税收入实行分成的,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并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

(二)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规定;

(三)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按照隶属关系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对非税收入实行分成或者调整分成比例。

第二十九条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

第三十条上下级政府分成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分级划解、及时清算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已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非税收入依照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分别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根据非税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收益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统筹使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非税收入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等,并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提高非税收入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职责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或者投诉,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教育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税收征管经验交流材料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逐步理顺分配关系,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出,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预算内外资金综合运用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29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筹管理的原则。无偿性,即非税收入资金属于政府性资金,政府从委托各单位代征的非税收入资金中统筹调剂部分资金,具有无偿性;公平性,即政府对纳入统筹范围内的单位或项目,按照同一比例征收统筹资金;合理性,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在剔除上缴上级、返还下级、征收成本费用等因素后再进行统筹。

第三条统筹管理的范围。本区行政区划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所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都要按率征收政府调剂统筹款。统筹资金具体包括下列项目: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照章纳税后的其他收入等。

对各单位收取的有法定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往来性资金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收取的各类款项暂不统筹,具体项目由区财政局按规定予以界定,但须按规定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条统筹管理的方法。非税收入调剂统筹实行“核定收入基数、固定调剂比例、超收比例返还、短收调剂不变”的管理办法。每年初,区财政局根据各单位前三年的实际收入平均数核定收入基数,基数内的非税收入在扣除上缴、分成和成本性支出后,按20%的比例统筹,超基数的按50%统筹;对未核定收入基数的单位,原则上按实际收入的30%统筹。各执收单位如果完不成收入任务,调剂统筹部分仍按收入基数计算,短收部分相应核减该单位综合支出预算。

第五条统筹资金的用途。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资金,由财政结合预算内资金,纳入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计划,统筹安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主要用于解决社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公益事业等补助性转移支出。

第六条统筹资金的缴拨。按规定应纳入统筹范围的非税收入,在各单位将其缴入财政专户时,由区财政局直接提取。集中统筹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中所掌握的实际情况,适时提出使用计划报财政局局长办公会审核,局长办公会对其进行初审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七条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收入,不得无故短收。收取的非税收入资金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对无故出现收入下滑的单位,区政府将组织人员查找原因,研究处理意见。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区政府报送非税收入资金收支分析等资料,并定期会同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对各单位非税收入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和统筹收入的单位,除了按《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外,违规收入一律按“小金库”资金全部收缴国库,并由区财政局采取暂停拨付预算经费,停办控购手续,停发收费票据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区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税收征管经验交流材料四

(一)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

非税收入作为国家的财政收入重要组成部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反观不少地方都根据自身的情况制订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是政府性规章.如湖南省人大已颁布执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将非税收入的收支、管理、使用初步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济南市既有市人大批准实施的《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还有市政府令 由于从预算外资金管理到非税收入管理不仅仅是简单的概念置换.而是公共财政改革过程中的一次质的飞跃.无论是在概念、范围、管理形式、方法、手段等方面均赋予了新的内涵,实现了新的突破。不可否认.这些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府性规章.对促进当地非税收入的管理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是因为各地情况差距较大.而且在认识上还有m人,权威性也不够.特别是最近几年财政改革变化比较大,及时性不足.都对非税收入的管理产生了不利影响,制约了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

(二)征收管理还存在许多问题。

目前,就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方式而言,采取的主要是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和委托执收执罚单位分散征收相结合的形式。但由于监督力度不够,现阶段,政府非税收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均由各级执收执罚单位受财政部门委托代为征收,财政部门直接进行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种类较少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逐渐l{i现了征收行为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等问题 具体表现在:一是票据使用不规范。在政府非税收入的实际征缴过程中。一些执收执罚部门并没有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标准票据.而诸如上级主管部fj的收据、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的票据、税务部门的发票甚至白条等常常被作为执收执罚的凭证。二是征收标准不统一。一方面,由于受到利益驱使.为了争取到更多的“可支配”经费,一些地方或单位经常越权批准或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甚至随意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另一方面,考虑到某些利害关系,一些地方或单位往往不按程序。越权减免收费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只是象征性地收取少量“人情费”。

(三)监任机构分工不明,监督查处不力。

目前,承担政府非税收入监督任务的部门并不少.但由于缺乏明确分工。各监督机构大都是只重事后监督而轻事前、事中监督,只看重收入取得的合法性而忽略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使得监督“防患于未然”的根本目的没有达到。同时,由于所有监督机构都集中在事后进行监督检查,往往让基层单位在这一阶段穷于应付.不但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还影响了正常工作的进行。此外,当前一些监督检查丁作还是停留在“走形式”的阶段。

(四)没有彻底解决好激励与约束机制问题。

建立有效的激励与制约机制是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手段,可是从目前所进行的改革看,并没有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为了调动执收单位的征收积极性,财政部门需要给执收部门一定的激励, 目前非税收入主要采取收支挂钩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纳入预算管理的上缴围库,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上缴财政专户.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基本上全额拨给执收单位.即使部分地区对非税收入按一定比例统筹资金,但其余仍拨给执收单位,基本维持“谁收谁用”的分配格局。南于预算安排紧张,这样,“收费大户”与“清水衙门”形成的收入反差,部门之间、单位之间苦乐不均现象严重:一方面,无收费无罚款来源、全靠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单位,资金较为紧张;另一方面有收费、有罚款来源的单位花钱大方、职工待遇等各方面都较其他单位好。

(五)票据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省市重票据发放,轻票据使用监管,“限量发放、验旧领新、以票管收”流予形式。二是各省市推广使用电脑开票进展缓慢,执收单位手工开票多,造成开错票、作废票多,财政部门核销作废票号的工作量大。三是执收单位票管人员更换频繁,管理票据的责任心不强.票据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丢失票据的现象时有发生。

编辑本段管理建议

(一)依法行政,尽快制定非税收人管理法规。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以法律形式、甚至通过宪法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做出明确规定.使其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的可操作性。而我国至今尚未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规.这不仅在客观上造成人们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轻视,还影响了实质管理工作的开展。因此,中央政府应积极推动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化的建设工作,尽快出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健全非税收入法律法规体系,用法律规范征收主体、业务流程和征收行为:明确非税收入的概念、性质、范围、管理原则及征管办法等,解决非税收入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

(二)完善机制,努力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下非税收入管理新模式。

一是进一步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完善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非税收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透明度.确保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杜绝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现象发生。二是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支脱钩”改革 即将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统筹安排使用,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彻底解决“两张皮”,真正实现收支脱钩,从根本上解决分配不公、苦乐不均问题。三是健全全面监督机制。即健全非税收入财政监督、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新机制

(三)加大非税收入稽查和处罚力度。

要强化对执收执罚部门或单位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单位和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观念,完善行政执法的内外监督约束机制。一要完善行政自律制度,按照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对执收执罚行为的全过程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二要健全质询制度。各级政府和执收执罚部门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要实行多种形式的监督措施.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重点加强对重点收入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监督。三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察,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效能工作责任制、行政效能投诉体系、评估评议制度,深化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对政府部门办事效率的跟踪监督,切实解决“中梗阻”、消极应付等问题,提高行政效率,保证政令畅通。四要强化监察审计监督。要把事前介入、事中把关、事后监察审计有机结合好,充分发挥作用。当前,特别要加大对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严肃追究责任。五要推行公告和公开评议制度。各级要建立项目公告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增减情况,逐年编制年度收费和基金项目目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执收单位、管理方式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提高征收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行公开招标的办法,增强支出管理的透明度,有效防止腐败的发生并节省财政支出。

(四)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当前,一是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将非税收入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体系。确立财政部门在非税收人征管中的唯一主体,明确其征收管理权限。取消对执收执罚部门“按比例留用”、“按比例返还”等各种收支挂钩办法。二是完善账户管理,清理和规范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取消多头开户.确保各项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以防转移、截留预算外资金、“小金库”和“账外账”等问题的发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完善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管理办法,执收单位在向缴款人收费时.只能向收款人开票,由缴款人持票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缴费,资金通过银行代收网点直接缴人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以防止转移和截留非税收入。

(五)重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体系,统一预算编审制度。

非税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把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综合预算。一是将已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或政府性基金,严格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二是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有计划地分期分批纳入预算管理 要通过强化部门预算,编制综合预算,统筹安排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继续扩大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范围。同时,要尽快研究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成本性支h;管理办法。政府预算的实质是透明化和公开化.体现着立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收支行为的监督。这就是说,政府的收支列入预算后 就应全部置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不再有不受监督、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政府收支。应对非税收入的收支由财政部门统一编制、审批年度预决算,合理安排收费资金,监督单位按预算使用,从而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分散、失控的局面,实现预算内、外和制度外资金统一协调,综合平衡,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提高财政对资金的宏观调控力度,保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税收征管经验交流材料五

梦从世博起,诚从税中来。

民本为公,强国因税。

纳百川于三峡,兴万民于税收。

纳税,是义务,更是责任。

纳税服务,从心开始。

纳税建小康,小康我分享。

纳税尽义务,舍得两相宜。

纳税聚国财,征税为民生。

纳税求质效,服务传真情。

纳税人的义务,全社会的财富。

纳税是的社会慈善事业。

您的支持+我们的努力=征纳和谐。

轻调税收弦,共普和谐曲。

情系国税,福满楚天。

让我们用税收铺筑强国通途。

人勤富家,纳税强国。

人人纳税,税为人人。

人生丰收时刻,别忘诚信纳税。

人以诚信为本,国以税收为重。

人因信而立,国因税而兴。

人有血而健,国因税而昌。

税收征管经验交流材料六

倡导文明地税,共建和谐社会。

“税”为国聚财,为民发展。

诚信纳税,创百年老店。

诚信纳税,福报一生。

诚信纳税,你我受惠。

诚信纳税,轻松创业。

诚信纳税是金,文明深圳是福。

楚天美如画,税收为大家。

地税服务,与你同步。

地税精彩有约,服务真情无限。

地税与时俱进,服务与你同行。

服务促双盈,地税利民生。

服务促双盈,聚财保民生。

服务零距离,一站暖人心。

服务每一位纳税人是我们的天职。

服务纳税人,满意在地税。

国有税收,天下太平。

服务塑形象,诚信赢和谐。

服务温馨有约,征纳沟通无限。

国富才能民强,税强才能国强。

国家和平,国税和谐,国民和睦。

国家税收,照亮民生的希望光芒。

和谐地税,征纳共盈。

和谐共盈,征纳一家。

国之血脉,社会脊梁。

和谐社会是福,诚信纳税是金。

和谐源自互信,文明皆因守法。

汇点滴税源,铸和谐鹏城。

汇点滴税源,铸和谐特区。

积极缴纳税费,共助鹏城腾飞。

家旺、国兴,税收同行。

家无帛不兴,国无税不立。

交上一分税,添上一片瓦。

缴一份诚信税,胜百张信用单。

聚财保民生,服务促双盈。

聚点滴税款,托民生百年。

美好家园,源自税收。

税收征管经验交流材料七

三峡功千秋,税收富万户。

生命不能无水,国昌不能无税。

书是精神食粮,税收是国家食粮。

水电城的美丽,纳税人的贡献。

税,收于你我;税,利于你我。

税•知其源,梦•所以圆。

税赋天下,税富天下。

税后所得,心安理得。

税取千户,造福万人。

税收,文明进步的影响。

税收,润泽文明的力量。

税收,真诚服务到永远。

税收,助力新中国伟大复兴。

税收促发展,聚财保民生。

税收是水,民生是船,水涨船高。

税收托起明天的太阳。

税收在,我们在,国家在。

税收足则国足,税收强则国强。

税一寸土,照一方路。

税泽民生,广收希望。

天下税收,匹夫有责。

细节成就文明,服务树立形象。

享地税服务,创天下财富。

享受国家服务,承担纳税义务。

心系纳税人,服务零距离。

心系依法纳税,情牵用心服务。

心中有税收,发展好轻松。

扬理想之帆,从纳税开始。

要做诚信人,先纳诚信税。

一点责任,造一个美好中国。

一份税收,一份责任。

宜昌奔小康,税收来护航。

饮水不忘思源,致富不忘报国。

用人民的钱,办人民的事。

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征纳和谐。

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

有了您的纳税,才有宜昌的辉煌。

有税才有国,税知国兴衰。

有限纳税,无限服务。

珍惜事业发展,坚持依法纳税。

征和谐税,送万家福。

征纳本一家,聚财为国家。

征纳共盈,同享繁荣。

征纳共赢,和谐同行。

征纳共铸真诚,和谐永无止境。

征纳互信,和谐共进。

征纳每分税款,奉献美好家园。

征纳一丝不苟,福利一生无忧。

征纳之间,风光无限。

知识改变命运,税收改善民生。

自觉纳税,安心入睡。

税收征管经验交流材料八

倡导文明地税,共建和谐社会。

“税”为国聚财,为民发展。

诚信纳税,创百年老店。

诚信纳税,福报一生。

诚信纳税,你我受惠。

诚信纳税,轻松创业。

诚信纳税是金,文明深圳是福。

楚天美如画,税收为大家。

地税服务,与你同步。

地税精彩有约,服务真情无限。

地税与时俱进,服务与你同行。

服务促双盈,地税利民生。

服务促双盈,聚财保民生。

服务零距离,一站暖人心。

服务每一位纳税人是我们的天职。

服务纳税人,满意在地税。

国有税收,天下太平。

服务塑形象,诚信赢和谐。

服务温馨有约,征纳沟通无限。

国富才能民强,税强才能国强。

国家和平,国税和谐,国民和睦。

国家税收,照亮民生的希望光芒。

和谐地税,征纳共盈。

和谐共盈,征纳一家。

国之血脉,社会脊梁。

和谐社会是福,诚信纳税是金。

和谐源自互信,文明皆因守法。

汇点滴税源,铸和谐鹏城。

汇点滴税源,铸和谐特区。

积极缴纳税费,共助鹏城腾飞。

家旺、国兴,税收同行。

家无帛不兴,国无税不立。

交上一分税,添上一片瓦。

缴一份诚信税,胜百张信用单。

聚财保民生,服务促双盈。

聚点滴税款,托民生百年。

美好家园,源自税收。

税收征管经验交流材料九

三峡功千秋,税收富万户。

生命不能无水,国昌不能无税。

书是精神食粮,税收是国家食粮。

水电城的美丽,纳税人的贡献。

税,收于你我;税,利于你我。

税•知其源,梦•所以圆。

税赋天下,税富天下。

税后所得,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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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助力新中国伟大复兴。

税收促发展,聚财保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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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足则国足,税收强则国强。

税一寸土,照一方路。

税泽民生,广收希望。

天下税收,匹夫有责。

细节成就文明,服务树立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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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国家服务,承担纳税义务。

心系纳税人,服务零距离。

心系依法纳税,情牵用心服务。

心中有税收,发展好轻松。

扬理想之帆,从纳税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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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责任,造一个美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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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

有了您的纳税,才有宜昌的辉煌。

有税才有国,税知国兴衰。

有限纳税,无限服务。

珍惜事业发展,坚持依法纳税。

征和谐税,送万家福。

征纳本一家,聚财为国家。

征纳共盈,同享繁荣。

征纳共赢,和谐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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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纳一丝不苟,福利一生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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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改变命运,税收改善民生。

自觉纳税,安心入睡。

税收征管经验交流材料十

梦从世博起,诚从税中来。

民本为公,强国因税。

纳百川于三峡,兴万民于税收。

纳税,是义务,更是责任。

纳税服务,从心开始。

纳税建小康,小康我分享。

纳税尽义务,舍得两相宜。

纳税聚国财,征税为民生。

纳税求质效,服务传真情。

纳税人的义务,全社会的财富。

纳税是的社会慈善事业。

您的支持+我们的努力=征纳和谐。

轻调税收弦,共普和谐曲。

情系国税,福满楚天。

让我们用税收铺筑强国通途。

人勤富家,纳税强国。

人人纳税,税为人人。

人生丰收时刻,别忘诚信纳税。

人以诚信为本,国以税收为重。

人因信而立,国因税而兴。

人有血而健,国因税而昌。

税收征管经验交流材料十一

梦从世博起,诚从税中来。

民本为公,强国因税。

纳百川于三峡,兴万民于税收。

纳税,是义务,更是责任。

纳税服务,从心开始。

纳税建小康,小康我分享。

纳税尽义务,舍得两相宜。

纳税聚国财,征税为民生。

纳税求质效,服务传真情。

纳税人的义务,全社会的财富。

纳税是的社会慈善事业。

您的支持+我们的努力=征纳和谐。

轻调税收弦,共普和谐曲。

情系国税,福满楚天。

让我们用税收铺筑强国通途。

人勤富家,纳税强国。

人人纳税,税为人人。

人生丰收时刻,别忘诚信纳税。

人以诚信为本,国以税收为重。

人因信而立,国因税而兴。

人有血而健,国因税而昌。

税收征管经验交流材料十二

倡导文明地税,共建和谐社会。

“税”为国聚财,为民发展。

诚信纳税,创百年老店。

诚信纳税,福报一生。

诚信纳税,你我受惠。

诚信纳税,轻松创业。

诚信纳税是金,文明深圳是福。

楚天美如画,税收为大家。

地税服务,与你同步。

地税精彩有约,服务真情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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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促双盈,地税利民生。

服务促双盈,聚财保民生。

服务零距离,一站暖人心。

服务每一位纳税人是我们的天职。

服务纳税人,满意在地税。

国有税收,天下太平。

服务塑形象,诚信赢和谐。

服务温馨有约,征纳沟通无限。

国富才能民强,税强才能国强。

国家和平,国税和谐,国民和睦。

国家税收,照亮民生的希望光芒。

和谐地税,征纳共盈。

和谐共盈,征纳一家。

国之血脉,社会脊梁。

和谐社会是福,诚信纳税是金。

和谐源自互信,文明皆因守法。

汇点滴税源,铸和谐鹏城。

汇点滴税源,铸和谐特区。

积极缴纳税费,共助鹏城腾飞。

家旺、国兴,税收同行。

家无帛不兴,国无税不立。

交上一分税,添上一片瓦。

缴一份诚信税,胜百张信用单。

聚财保民生,服务促双盈。

聚点滴税款,托民生百年。

美好家园,源自税收。

税收征管经验交流材料十三

三峡功千秋,税收富万户。

生命不能无水,国昌不能无税。

书是精神食粮,税收是国家食粮。

水电城的美丽,纳税人的贡献。

税,收于你我;税,利于你我。

税•知其源,梦•所以圆。

税赋天下,税富天下。

税后所得,心安理得。

税取千户,造福万人。

税收,文明进步的影响。

税收,润泽文明的力量。

税收,真诚服务到永远。

税收,助力新中国伟大复兴。

税收促发展,聚财保民生。

税收是水,民生是船,水涨船高。

税收托起明天的太阳。

税收在,我们在,国家在。

税收足则国足,税收强则国强。

税一寸土,照一方路。

税泽民生,广收希望。

天下税收,匹夫有责。

细节成就文明,服务树立形象。

享地税服务,创天下财富。

享受国家服务,承担纳税义务。

心系纳税人,服务零距离。

心系依法纳税,情牵用心服务。

心中有税收,发展好轻松。

扬理想之帆,从纳税开始。

要做诚信人,先纳诚信税。

一点责任,造一个美好中国。

一份税收,一份责任。

宜昌奔小康,税收来护航。

饮水不忘思源,致富不忘报国。

用人民的钱,办人民的事。

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征纳和谐。

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

有了您的纳税,才有宜昌的辉煌。

有税才有国,税知国兴衰。

有限纳税,无限服务。

珍惜事业发展,坚持依法纳税。

征和谐税,送万家福。

征纳本一家,聚财为国家。

征纳共盈,同享繁荣。

征纳共赢,和谐同行。

征纳共铸真诚,和谐永无止境。

征纳互信,和谐共进。

征纳每分税款,奉献美好家园。

征纳一丝不苟,福利一生无忧。

征纳之间,风光无限。

知识改变命运,税收改善民生。

自觉纳税,安心入睡。

税收征管经验交流材料十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逐步理顺分配关系,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出,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预算内外资金综合运用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29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筹管理的原则。无偿性,即非税收入资金属于政府性资金,政府从委托各单位代征的非税收入资金中统筹调剂部分资金,具有无偿性;公平性,即政府对纳入统筹范围内的单位或项目,按照同一比例征收统筹资金;合理性,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在剔除上缴上级、返还下级、征收成本费用等因素后再进行统筹。

第三条统筹管理的范围。本区行政区划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所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都要按率征收政府调剂统筹款。统筹资金具体包括下列项目: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照章纳税后的其他收入等。

对各单位收取的有法定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往来性资金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收取的各类款项暂不统筹,具体项目由区财政局按规定予以界定,但须按规定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条统筹管理的方法。非税收入调剂统筹实行“核定收入基数、固定调剂比例、超收比例返还、短收调剂不变”的管理办法。每年初,区财政局根据各单位前三年的实际收入平均数核定收入基数,基数内的非税收入在扣除上缴、分成和成本性支出后,按20%的比例统筹,超基数的按50%统筹;对未核定收入基数的单位,原则上按实际收入的30%统筹。各执收单位如果完不成收入任务,调剂统筹部分仍按收入基数计算,短收部分相应核减该单位综合支出预算。

第五条统筹资金的用途。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资金,由财政结合预算内资金,纳入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计划,统筹安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主要用于解决社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公益事业等补助性转移支出。

第六条统筹资金的缴拨。按规定应纳入统筹范围的非税收入,在各单位将其缴入财政专户时,由区财政局直接提取。集中统筹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中所掌握的实际情况,适时提出使用计划报财政局局长办公会审核,局长办公会对其进行初审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七条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收入,不得无故短收。收取的非税收入资金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对无故出现收入下滑的单位,区政府将组织人员查找原因,研究处理意见。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区政府报送非税收入资金收支分析等资料,并定期会同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对各单位非税收入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和统筹收入的单位,除了按《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外,违规收入一律按“小金库”资金全部收缴国库,并由区财政局采取暂停拨付预算经费,停办控购手续,停发收费票据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区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非税收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五)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六)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

(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

(八)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

(九)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十)纳入非税收入账户体系的各类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上缴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收支管理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

非税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型和特点,实行科学、有效的分类规范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机制,切实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主管本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的编制草案和组织执行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已规定执收单位的,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非税收入。委托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非税收入。

第九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编制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依法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非税收入款项。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和征收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途径缴纳非税收入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二条缴款义务人符合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条件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门批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依据、范围、条件、时限、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事项,只适用于本级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依照公开、公平原则确定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并可在代收银行设立用于归集、记录和划解非税收入款项的汇缴账户。财政部门根据双方约定,按银行代收非税收入的业务量或者收缴金额向代收银行支付手续费。

执收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只收不支的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本单位现场征收的或者零散的非税收入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缴纳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或者集中汇缴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场收款或者纳入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非税收入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外,均应采取直接缴款方式。

采取直接缴款方式的,缴款义务人凭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代收银行的营业网点或者通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缴款途径,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采取集中汇缴方式的,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向缴款义务人收款并开具财政票据或者发票后,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期限内,汇总填制缴款凭证,并将非税收入按收款项目编码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本级的非税收入账户体系,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库单一账户,在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及其支出活动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及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非税收入的汇缴、集中支付和特殊专项支出等活动的其他账户。

第十六条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为国家代收的非税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涉及市与国家、省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市与区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由市政府或者市财政部门规定。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退库:

(一)多缴款、重复缴款、错缴款的;

(二)由于调整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款项的;

(三)财政部门规定应当办理退库手续的其他情形。

非税收入的退库,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其他账户不得办理。

第十八条办理非税收入退库,需退还缴款义务人的,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需退还执收单位及其委托单位或者代收银行的,由请求退款的执收单位或者代收银行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发现需要向缴款义务人退款的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主动向缴款义务人退款。

财政部门接到资料齐全的退库申请后,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款;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应当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原则,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统筹安排。

除有规定用途或者弥补征收成本性支出外,非税收入应当与执收单位的支出分离。

具有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在预算编制和执行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

执收单位的基本支出,按照其职能、定员和部门预算核定的支出标准统筹安排;项目支出由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核定。

执收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费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取得国有资产或者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所必需的征收成本,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十二条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资金由财政部门核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办法按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财政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票据是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在征收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开具财政票据,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不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及其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购领、保管和发放财政票据,并对财政票据的使用进行稽查和核销。

第二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购领、开具、保管、核销财政票据,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保证财政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和销毁财政票据;禁止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禁止使用非法财政票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篇的行为。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法对非税收入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的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阻挠、拖延,并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检举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篇的行为。受理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联络方式的检举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负责受理和查处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及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对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者处分。

第三十一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应缴的非税收入,退还违法多收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执收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征收、代收非税收入的;

(二)违法多征、少征非税收入的;

(三)违反收缴分离规定的;

(四)转移、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非税收入退库的;

(六)不按规定购领、开具、保管、销毁财政票据,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使用非法财政票据的;

(七)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的非税收入,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作为缴款义务人逃避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部门预算的;

(三)违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

(四)不履行内部监督义务或者拒绝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部门预算、综合财政、分类管理、收支分离、监督检查等实施办法。

税务部门实施本办法的具体操作程序由市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县级市非税收入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税收征管经验交流材料十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4号)、《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9号)、区政府《*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青府发〔*〕8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各类区级政府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我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首先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着手,并将逐步在所有非税收入范围内推行。

第四条区财政局是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协助区财政局做好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对本部门及下属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区级国库或区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第七条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有缴纳收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收费。

第八条代理银行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资金收缴、汇划清算及信息反馈等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区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是指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商业银行。开户银行除办理代理银行的所有业务外,还需负责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费资金的归集工作。

第二章收入收缴管理

第十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纳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纳是指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本着既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管理监督的原则,对于无需当场执收的收费,一般实行直接缴纳;对于必须当场执收的收费,应实行集中汇缴。

第十一条直接缴纳可采用以下形式:

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本市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由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收据联需同时加盖执收单位印章和代理银行收(转或清)讫印章才能生效。

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借方凭证)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采取转账方式办理缴款。

第十二条集中汇缴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

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票据)直接收取有关款项的,执收单位应出具加盖执收单位收款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票据)收据联交缴款人,作为缴款凭证。执收单位于当日代缴款人将有关款项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执收单位需当场执收,无法使用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可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或通用票据当场收取有关款项,并根据当日所收款项,按收费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于当日将所收款项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当日汇总所收款项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区与中央、市分成的收费,其分成比例应当由国务院、财政部或市财政局规定,缴库方式根据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收入退付

第十四条非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后,确需退付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各项非税收入退付的性质和退付频率,收入退付分为财政审批退付和备用金退付两种形式。

第十五条采用财政审批退付的,申请退付缴款人需填写收入退付申请书交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审核同意且通过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经报区财政局监缴部门审批通过,由区财政局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通过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直接退给缴款人或划入缴款人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财政审批退付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对于原以现金方式缴款且无银行账户或银行卡的个人,可采用现金退付方式。采用现金退付的,缴款人需凭身份证件和原缴款凭证向区财政局领取加盖"现金"戳记的《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到指定的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现金退付。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在核对信息无误后,将现金退付给缴款人。

第十七条经区财政局批准,采用备用金退付的,由区财政局为执收单位开设备用金账户,专门用于非税收入的退付。执收单位收到缴款人退付申请后,经审核同意可从备用金账户中先行预退,事后定期向区财政局申请补足备用金。

执收单位申请补足备用金时,应附缴款人退付明细资料,通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区财政局监缴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区财政局通过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划入备用金账户。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是本区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区收费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收费应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财政收费票据(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票据)。

票据的种类包括通用票据、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主要用于集中汇缴收费项目,其使用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各项收费的具体征收管理需要确定;《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分为收据与缴款凭证合一的缴款书和没有收据联的集中汇缴缴款书两类。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缴款书有缴款人直接缴纳缴款书(含滞纳金的缴款书)和执收单位代收代缴缴款书(不含滞纳金的缴款书)两种,具体使用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收缴程序确定。

第二十条执收单位凭《收费登记购买证》申请购买适用票据。《收费登记购买证》只限领证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出售、涂改和伪造。

第二十一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台账,并定期向区财政局报告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二十二条各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票据监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转借财政票据。票据丢失的,应及时通过区级媒体声明作废,并报告区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对于用量大、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票据,经区财政局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区财政局核准后销毁。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局应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收入收缴管理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监督检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正确填写有关收费凭证,保证非税收入及时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二十七条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缴款人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所缴收费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执收单位应当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文件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执收单位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按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受托代收单位未按规定将区级非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代理银行或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延解、积压、挪用收费资金或拒收收费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或开户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财政业务的资格。

税收征管经验交流材料十六

一、责任单位

雁峰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二、责任人

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局长主持局内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当各自的工作任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责任人为局长、承办人。

三、征收管理依据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四、征收管理范围

区财政局是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有关部门单位是区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部门单位,包括区级国家机关,履行或代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定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单位的派出机构。

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五、征收管理制度

1、实行以票管收。执收单位统一到区非税局申请领取非税执收票据。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时,必须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否则缴款义务人有权拒付。

2、非税收入专户管理。各项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未经区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设收入过渡性帐户,也不得将属于非税收入性质的资金缴入单位设在财政的其他资金帐户。

3、非税收入入库管理。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模式进行规范管理。

根据“两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非税收入管理局每月按规定分收入级次、科目类别或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定期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对执收单位实行综合预算,根据单位工作和事业需要安排相关经费。非税收入管理局每年度向政府提出资金统筹的方案,经批准后将统筹资金转为财政预算收入。

六、征收方式

(一)非税收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方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直接征收;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报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采取委托征收方式的,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严格监督,并承担受委托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非税收入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征收窗口或执收点。

(二)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

1、直接缴款。执收单位在办理收款业务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转账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缴款义务人须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其中,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非税收入应直接划解财政部门在该代理银行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不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资金缴入执收单位或缴款义务人选择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行。通过现金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由缴款义务人就近到非税收入收款代理银行缴款。

2、集中汇缴。集中汇缴只适用于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收取款项后,由执收单位按日分收费项目汇总并填表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示范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七、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局务会制度,局内明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以示负责,局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2、局内对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情况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3局内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4、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5、接受区财政局有监督管理职能科室的监督检查。

6、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参照以下条例处理:

一、执法股室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办理财政收支预算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各类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的;

(四)违反规定征收基金、罚款或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预算收入退库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税费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

(八)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的;

(九)违反规定参与或干预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

(十)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违反规定发放罚没票据或者收费票据的;

(十二)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

(十三)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十四)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五)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六)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七)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造成行政复议被纠正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十八)违反规定实施或不予行政许可的;

(十九)违反规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

(二十)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全部或部分目标管理奖;

(五)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责令辞职或辞退;

(七)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八)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在追究上述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九、环节流程略

税收征管经验交流材料十七

今年4月是第26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河北省地税局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助力转型发展”主题,在全系统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活动,走访企业,问需问计,在与企业互动中扎实推进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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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我省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21583亿元,实缴税金2666亿元,吸纳从业人员2193万人。民营经济贡献了全省经济产值的2/3以上,吸纳全社会就业人员的3/4以上,创造了全省外汇收入的4/5以上。面对新形势,省地税不断创新服务和沟通方式,在今年的税收宣传月中开展了“民企话税收”活动,努力建立和谐的税企关系,实现税企共赢。

河北红松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经理程金媛感慨地说:“最大的感受就是办税环境更好了,税收扶持更多了。国地税联合办税快捷方便。围场地税局引导我们用足用好环保企业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500余万元,这些钱企业全部投入到技术研发上,我们对以后发展更有信心了。”

华夏幸福一直是河北省名列前茅的纳税大户,华夏幸福永清项目部财务主管薛二雷深有感触地说:“作为上市公司,税收与我们企业发展息息相关。作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是义务更是社会责任。税务人员为企业健康发展和税收风险规避提供了很多帮助,我们的获得感越来越多。”

20xx年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省地税局在今年的税收宣传月里,组织全省范围税企共同参与的主题税收知识竞赛和“民企话税收”活动。通过一系列的宣传和互动,让更多的纳税人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和地税系统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服务举措。税务部门也通过与民营企业走访座谈,全面了解纳税人需求,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增进税企沟通与协作,让纳税人获得更多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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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我们企业接到了辛集地税局转发的省局《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方案》,其中的效能税务、智慧税务、便民税务、公平税务、协作税务等等给我印象极为深刻,33项措施条条都是亮点、条条值得关注,很期待!”辛集腾跃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裴腾跃说。

据了解,20xx年以来,国税总局连续三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相继推出21类70项便民办税措施,全省纳税人满意度稳步提升,获得感持续增强。近三年开展的“春风行动”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办税全面提速、服务全面规范、合作全面深化,打造了地税服务特色品牌,树立了地税部门良好形象。

省地税局20xx年以“提升·创响”为主题继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下发了《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各级地税机关从纳税人视角出发,进一步深化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通过开展“春风行动”持续简化流程、完善制度、创新管理,积极推进办税制度改革进程,让纳税人办税过程更简、办税方式更多、办税成本更低。通过5类17项33条便民措施,让纳税人体验感更好、获得感更强、满意度更高,让便民办税春风四季拂面,打造地税系统优质服务品牌,全面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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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人赶紧领这个小绿本!买房、买车能省不少钱!”近日,河北地税微信公众号的一则推送消息刷爆朋友圈,“小绿本”引发了好多人的好奇。省地税局在税收宣传月期间,组织编印了《优化营商环境地税服务绿皮书》宣传册,涵盖了税收优惠、申报征收、权利义务、便民办税、纳税信用和服务“一带一路”等六方面与纳税人息息相关的内容,解答了纳税人日常工作生活中常见涉税问题。活动期间共向纳税人发放10000余册,受到了纳税人的欢迎。

宣传月期间,各级地税系统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纳税辅导、权益维护等个性化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优化服务措施,把纳税人反映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在第一时间解决、在一线落实、在基层化解,促进征纳关系更加和谐。省地税局还全力打造“五化”纳税服务,即规范化,做到“同一事项、同一标准”;简约化,优化、简化办税流程,推进办税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互动化,实现热线、网线、无线互联互通,与纳税人多元化互动;智能化,强化大数据应用,为纳税人提供智能化、个性化办税服务;协作化,深化国地税、税银、社区税务协作,让纳税人更直接地体验办税的方便和快捷。

税收征管经验交流材料十八

我公司是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新疆登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属于食品加工企业,经营范围为方便面、挂面、粉丝、调味品的生产与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

我公司于20xx年正式生产运营,设有供应、生产、物流、营销、财务等部门,遵循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设置总账、明细账等,目前使用金蝶软件,我公司纳税申报按照要求统一进行网上申报,各年度国税、地税申报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均为自行申报,没有聘请税务等代理机构。我公司每年都聘请某税务师事务所的人员对我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审计工作进行核实检查并出具报告,现将我公司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等,已经国税官网查询,查询信息与票面均一致。

不存在购进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已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收入是完整及时入账:不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不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不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

营业收入完整及时入账,现金收入按规定入账;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按规定入账。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准时完成纳税义务。

不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不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已进行了纳税调整。

不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已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将在税收专项检查纳税自查中,及时、准确的完成我公司税收自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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