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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保障论文(模板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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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保障论文(模板19篇)
2023-11-12 15:06:37    小编:

成功的关键在于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追求自己的目标。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我们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对过去的事情进行回顾和梳理。掌握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可以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

农民工权益保障论文篇一

2017年春节临近,劳动报酬进入集中兑付期,劳资纠纷事件将有可能更为集中地爆发,涉及劳动报酬、工伤纠纷等法律援助申请明显上升。为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莒县安庄司法所在全镇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农民工维权”专项活动。

活动以开展农民工法治宣传教育、疏导化解农民工矛盾纠纷、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为主要内容,通过与镇人社、劳保、工商、城建等部门联系,加强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等活动的开展。一是深入乡镇社区、村及建筑工地、工厂、集市等农民工密集场所,重点宣传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依法维权等与农民工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二是对矛盾纠纷排查中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赔偿等涉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纠纷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三是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案件畅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实行快援、优援,积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权益保障论文篇二

近年来,镇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及《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暨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坚持“支持返乡创业、促进大众创业”思路,进一步畅通创业渠道,改善创业环境,全力推动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在全社会形成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为建设“新城区、三江核心区、生态宜居区、活力创业区”的伟大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将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工作汇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

多方联动,协调推进。我镇积极加强对创新创业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创新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对创新创业形式的分析研判,立足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创新创业优惠政策,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协调分工,确保责任制落实。进一步充分发挥会、青年团、妇联、残联的作用,依托商会等民间组织,设立创新创业指导小组,整合资源,凝聚力量,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性,并对其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发挥工、工商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人社局)。

严格考评,狠抓落实。将创新创业工作纳入各部门、各村(社区)年底目标考核,细化目标任务,确保政策落实;将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作为分管领导及创新创业指导小组的考核内容,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加强督促检查,层层抓落实,对落实不力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在推进创新创业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全力以赴,解忧去疑。对返乡民工创业者,要做到扶上马、送一程,加大返乡民工创业联系帮扶力度,与返乡创业民工交朋友,定期“拉家常”,随时掌握生产经营的动态,收集汇总和反馈通报制约返乡民工创业的信息情况,广泛开展送法律、送商标、送合同、送信息、送信心等活动,力所能及地帮助解决所需、所难、所困,使党委政府成为返乡民工创业的坚强后盾。

二、健全长效机制,加强政策扶持。

采取由政府部门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搭建创业平台,只要不是违法违规项目,又不影响环境和持续发展的,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大开“绿灯”,畅通“绿色通道”,在资金扶持、证照办理、信息咨询、科技服务、法律保护等方面为其提供全方位的.优惠和便利,近距离为其发展支招,集中解决创业者生产经营中的具体困难,逐步建立健全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的长效机制。

针对农民工创业中存在的融资难、择业难、投资难、发展难、落户难、生存难等障碍,我镇坚持因地制宜、因市制宜、因情施策,及时出台了一些具有针对性、扶持性、鼓励性和激励性的政策,通过借力媒体宣传、依托商会沟通、驻外联络推介,灵通信息,让返乡创业有渠道,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就业创业;通过建立创业基地吸纳创业、创立网上平台促进创业、加快项目建设带动创业,拓展空间,让返乡创业有平台;注重引进技术领先、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和投资者,培育壮大高水平、有潜力的本土企业;通过加强信息引导、开展创业指导、优化政务服务,强化服务,让返乡创业有保障。

三、加强创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农民工权益保障论文篇三

“农民工”这个词汇最早是由社会学家张雨林教授1983年提出的,随后被大量地引用。近年来,农民工这个群体因其本身的特点,成为中国整个社会的焦点。身为一名大学生,之所以选择了农民工这一社会热点加以调查研究,是因为我家就住在农村,对农民兄弟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有着吃苦耐劳、任劳任怨、朴实无华和安分守己的优良传统,在有些方面起着城市劳动力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选择了走访这一形式,是为了让自己的调研结果更加接近真实,期望能用自己的调研成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尽一份力量。

此次调研在我家所在的**满族自治县石湖沟乡上长阴子村范围内开展,该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而且务工人员的从业范围较广,具有典型代表意义,基本可反映**县的普遍情况。

一、上长阴子村农民工基本情况。

上长阴子村全村总人口1346人,农业人口占98%,全村外出务工人数为326人,其中在县外务工106人,在本村附近厂矿务工190人,在县城务工及其他乡镇的有30人,其中外出务工人员中女性占30%。在金融危机影响下,今年春天,全村返乡回流约140人,占外出务工总人数的40%,其中青年农民工返乡有36人,所占比例是25%。而在返乡农民工中有60%是受金融风暴企业停产、倒闭或减员影响。

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也以矿业上班为主,主要分布在**铁矿(30人),集安理石矿(20人),**铁矿(30人)。此外在餐饮、娱乐、零售等服务行业务工的有近30人。通过调查得到的普遍结果是大部分矿工厌倦了体力劳动,希望从事工矿企业的技术工种,那样工作相对能“轻快”一些,收入也能够提高;而服务行业的打工人员也认为从事的行业虽然不累,可收入相对较少,也希望掌握一些技术,为将来的生活提供良好的保障。这外出务工的两大农民工群体的就业意向不谋而合,就是都想掌握一技之长。

二、经济危机中农民工返乡的原因。

(一)经济环境恶化造成对劳动力的需求减少。

金融危机造成宏观经济环境整体恶化进而导致对劳动力的需求减少,劳动力市场呈现出供过于求的态势,势必造成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大批产业工人失业。

(二)自身文化素质较低。

农民工普遍文化素质较低,以高中以下的文化程度为多,其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超过了50%。随着我国产业升级换代速度加快,企业对工人的素质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较低的文化素质是造成农民工在激烈的劳动力市场竞争中被淘汰的重要因素。他们是受金融危机冲击最早且最深的。

(三)就业信息渠道蔽塞。

农民工的就业信息渠道非常有限。绝大多数农民工谋求职业局限于同乡人介绍上,不会使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来谋求职业,无法获取最新的就业信息,造成一旦失业就难以在短期内重新就业,不得已而返回农村。农民想外出打工,可不知道能去哪,能做什么,去哪更好,做什么更好。我县农民工就业的信息渠道面还比较窄,造成想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像没头的苍蝇一样抱着误打误撞的心态,这对农民工的就业形势问题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就业信息渠道亟待拓展。

(四)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不健全,城市生存成本远高于农村。

农民工为促进我国城市化进程以及繁荣城市经济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却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的体系。其次,农民工收入普遍较低,城市的饮食、交通、住房等费用对他们来说是一笔很大的开支。比较而言,农村的消费支出要小很多,城市的生存成本远高于农村。

三、返乡农民工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大量农民工返乡,对经济社会各个方面都有一定负面影响。其中,主要的负面影响将集中在农民增收压力、就业压力、社会稳定压力等三大方面。

(一)在农民增收压力方面。

我县农民内部增收条件困难,以打工收入为主体的工资性收入成为我县农民收入和增收的主要渠道和来源。从2003到2007年五年来,在我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中,工资性收入所占比例分别为50%、50.1%、49.7%、52%和54.2%,五年平均占农民纯收入的51.2%,远远高于同期全国35.8%的平均水平。金融危机导致农民工返乡,将大大减少我县农民纯收入。

(二)在就业压力方面。

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的就业压力主要分为城镇就业压力和农村就业压力两大方面。在城镇就业方面,由于城镇失业率高和城镇化水平低等主要原因,我县城镇难以容纳大量返乡农民工就业。金融危机对我县实体经济的冲击已经凸显,省内企业的减产、裁员不仅增加了我县失业返乡农民工规模,而且将进一步推高我县城镇失业率。城镇化水平很低,基础设施差,难以吸纳大量返乡农民工在城镇生活和就业。在农村就业方面,失业返乡农民工在农村就业方面,由于农业资源短缺,人地矛盾极其尖锐,返乡农民工的务农意愿低等原因,返乡农民工在农村中就业非常困难。

(三)在社会稳定压力方面。

经过大量深入的实地调查,大量失业农民工返乡对我县社会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主要将来自于以下五大方面。

1、失业农民工返乡赋闲在家无事可做的现象普遍。

多数返乡农民工赋闲在家,无事可做。近一半的返乡农民工无所事事,对农村、城镇的治安和社会稳定构成一定的潜在不利因素。

2、再次外出打工意向普遍强烈。

总体上看,由于不了解金融危机对沿海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影响,大部分返乡农民工打算年后外出找工作,而且仍然是准备到相对发达地区找工作。在金融危机进一步全面蔓延情况下,大量返乡农民工在沿海发达地区将很难找到工作,其中相当部分会再次返回我县,成为找工作流民,社会流动人口将急剧增加。

3、再次进入城市生活意愿的人数较多。

在有效调查样本中,愿意返乡后务农的只占少部分,返乡后不愿意务农的占到近七成;习惯和留恋城市生活的占一半还要多。可见,经过了多年在城市务工,农民对城市的依赖已经远非从前可比,哪怕还有这样那样明显的制度歧视和壁垒,农民的命运早已和城市紧密相连。大多数返乡农民工习惯和留念城市生活,不可能长期生活在农村,他们中的大多数将陆续返回城镇。

有家庭拖累;二是长期在城市生产生活,从衣着、发型到生活娱乐方式都已经不适应贫困落后农村生活方式,再次外出的意愿非常强烈;三是文化程度低,技术缺乏,就业竞争力不足,再就业困难;四是资金、技术、能力相对薄弱,自主创业的能力和意愿不强。因此,这部分青年返乡农民工中的大部分极有可能返回城镇。在就业困难情况下,其中相当一部分将成为社会闲散人员和流民。

5、返乡农民工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情况较差。

在有效调查样本中,返乡农民工100%没有最低生活保障;近三成的没有医疗保障;近九成的返乡农民工在打工地的医疗保险不能转到家里;大部分的返乡农民工在返乡后没有接受到就业培训。

经过调研,提出如下建议:

(一)就业对策。

在返乡农民工带来的种种影响和问题中,就业是促进农民增收、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和关键。重体力劳动密集型项目最适合返乡农民工就业条件和需求。可否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建设项目的投标和承建企业必须吸纳一定比例的失业返乡农民工,将吸纳失业返乡农民工作为投标的指标之一。同时,还要建立动态检测、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以保证失业返乡农民工在国家投资的工业项目中尽量就业。

(二)自主创业帮扶对策。

1、创立返乡农民工创业园区。为解决部分有资金、有技术、有市场和创业愿望的返乡农民工单独创业的困难,建议由农办(扶贫办)系统选择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较好的地方作为返乡农民工创业园区,给予工业园区同样的优惠政策,吸引返乡农民工创业,减少返乡农民工单独创业的各种困难。

2、实行利于农民的财政政策。适当降低小额贷款门槛;提高小额贷款额度,实行财政贴息;税费减免,建议对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对吸纳返乡农民工的企业实施鼓励优惠政策。

对吸纳返乡农民工的企业给予补贴。对安置农民工就业达到一定人数的企业,可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用工岗位前补贴;对企业当年新招用返乡农民工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费的,政府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对新招返乡农民工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培训政策。

在劳动力市场需求不旺的情况下,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可以减轻农村的就业压力,为将来的经济发展积累人力资本。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培训投入,确保各种培训补贴资金落实到位。以县为单位整合培训资源,做到统一计划、统一标准、统一补贴、统一验收。充分发挥职业技术学校和企业培训中心的作用,注重培训的实用性和针对性。广泛利用各种培训资源。县级职教中心是返乡农民工培训工作的主要基地,同时要充分发挥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普通中学及其他培训机构的作用。此外,要充分利用远程教育网,提高了培训效率。免费培训与合格津贴相结合。激励返乡农民工认真参加培训的积极性。返乡农民工可免费就近参加培训班,学习各种自己所需要的技能。培训合格后可以享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培训津贴。经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还可以享受劳动部门给予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对策。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面,凡是参保的失业返乡农民工和本地参保农民享受同样的报销政策。失业返乡农民工生活困难的,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有关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做到应保尽保。对于不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当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失业返乡农民工。由民政部门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要将返乡农民工的危房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针对返乡农民工多年在外打工,不少房屋年久失修,有的房屋基本不能住人的实际情况,将返乡农民工的危房实行优先救助、优先解决。

上长阴子村委会对返乡青年在生产生活上面临的实际困难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向返乡青年大力宣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和工伤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协助帮助返乡青年办理社会保险异地转移与接续,加强返乡青年疫病防控、计划生育及子女义务教育等公共服务。二组许勇由于常年在外打工,组上田地都已分均,今年返乡回家准备自己创业的他,通过村委会的协助,与组上成员协商,将田地分给他一家三口人,并为其办理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本村村民享受一切相同的待遇。

(六)加强完善统计监测体系对策。

协调充实基层社保工作人员。返乡农民工居住分散,数量较大,现有基层社保部门人手紧缺,难以保证进行完整准确的统计监测。建议组织部门进行协调,临时抽调其他部门人员到基层社保系统工作。

(七)加强农民工道德素质教育。

可以通过弘扬标兵模范的先进事迹,以及基础知识的学习和先进政策理论的灌输等方式,切实的提高农民工的思想道德文化修养,以自身的高素质换取别人的`尊重。不可否认,农民工遭到某些人的歧视,部分农民工的确自身有存在的一定的原因,玷污了农民工的整体形象。所以作为农民工要从身为正范,逐步的改变自身的形象,让别人刮目相看我们这个本是很朴实本应该很优秀的群体。

农民工权益保障论文篇四

一年来,市总保障部在省总保障部和市总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市总工会总体工作部署和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积极行动,狠抓落实,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通过职业介绍使11586人实现就业再就业,为86名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63笔共计309万元,2万多名困难职工、困难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多种形式帮扶困难职工和困难农民工70000余名。被省总评为全省保障工作先进市。现将一年来的工作简要总结如下:

一、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做好三项帮扶工作。

根据市总安排,保障部认真分析受后金融危机影响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开展了双节“送温暖”、金秋爱心助学和帮扶中心规范化建设三大帮扶工作。

(一)双节“送温暖”活动内容丰富。以“总动员,广覆盖,普遍帮,保重点,进万家门,暖万人心”的目标,各级工会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送温暖活动。

一是“一帮一扶贫帮困”活动。我们调整充实了市帮扶援助困难职工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继续在全市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一帮一扶贫帮困”活动;积极配合市政协“千名委员联千家”活动,从建档的困难职工中提供了400名困难职工,市、县两级政协委员双节期间入户走访慰问;积极参与了市直工委组织开展的“千名公务员走访帮扶千户困难家庭”活动。

二是双节送温暖走访慰问活动。承办了省总、市领导春节送温暖走访慰问困难劳模和特困职工活动。全市共筹集送温暖资金640.5万元,走访慰问困难企业397家、困难劳模577户、困难职工22891户、农民工8718人。其中为困难职工提供医疗救助277人,为困难职工子女提供助学帮扶335人。

三是集中为农民工办好五件实事。继续开展以“八个一”为主要内容的“农民工维权月”活动;继续协助政府开展帮助农民工追讨欠薪行动。双节期间,共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帮助642名农民工追讨欠薪163.2万元;继续与铁路、交通部门联合开展“农民工平安返乡行动”,送温暖活动期间,共帮助农民工平安返乡17483人次,为农民工返乡争取经济补贴25.2万元;运用工会跨省、市区域维权网络(联盟),加大对省内外农民工的维权力度;对双节期间坚守岗位的农民工,采取送钱物、送图书、送电影、送年夜饭等形式走访慰问。四是积极开展就业帮扶。全市各级工会在双节期间共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4230个,为困难职工提供就业培训2216人次。

(二)“金秋爱心助学”活动扎实开展。

今年我市“金秋爱心助学”活动筹集资金617.73万元,发放资金487.13万元,资助困难职工和困难农民工学子4032人。

一是领导重视,组织严密。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市帮扶援助困难职工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崔振亭出席动员大会,代表市委、市政府对过去三年来我市的爱心助学活动开展情况给予高度评价。市领导聂孟磊、张曼如、曹季敏等出席资助仪式,并亲手将助学金发放到困难职工家庭学生代表的手中。

二是注重宣传,深入发动。组织全市9家捐资助学先进单位和5名先进个人以及3名困难职工学子代表参加了全省“梦圆金秋——《梨园春》金秋助学启动仪式”。通过家访发现并向《河南电视台》推荐的安阳一中优秀毕业生杨柳青,代表全省受助学生在仪式上作了唯一发言,受到了省委副书记、组织部长叶冬松等与会领导的高度评价。

三是拓宽渠道,多方筹资。今年,采取了单位捐助、个人捐助、本系统、本单位资助、投入专项帮扶资金、建立助学专项基金等灵活多样的筹资方式,实现了资金筹集社会化。新增10万元以上助学专项基金6个。

四是积极探索,拉长链条。多策并举,助学和助业并重,经过多方联系,建立了3个大学生勤工俭学基地,为受助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70多个,为学生家长提供就业岗位118个。我们还对20xx年前资助过的学生进行回访,跟踪问效,以便提供更有效的帮扶。

(三)帮扶中心规范化建设稳步推进。着力推进帮扶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一是广泛调研,理清思路。今年以来,我们先后针对我市困难职工生活状况、全市保障民生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与帮扶工作可持续发展情况、物价上涨对职工生活影响情况、劳务派遣工作等课题开展调研活动。通过调研活动,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了全市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新特点,并针对性的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二是整合资源,协调联动。今年3个区级帮扶中心分别得到补贴5万元;通过协调,将安阳县帮扶中心纳入市帮扶中心场地,统一管理;多次与市民政局协调,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低保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了困难职工低保申请联动机制。

三是重点完善困难职工档案。今年,我们对全市各级工会和帮扶中心困难职工档案情况进行了督查、指导和完善。目前全市共对30228户困难职工建立和完善了档案,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是全面推进各级帮扶中心规范化建设。以省总开展全省优秀帮扶中心检查评比活动为契机,先后对我市所有县级以上帮扶中心进行了具体的督促指导,扎实推进了各级帮扶中心规范化建设。各市、县(市)帮扶中心都严格按照省总考核细则及时加强硬件建设,积极申报了省级优秀帮扶中心并接受省总检查,我市的帮扶中心建设得到了省总检查组的充分肯定。

二、发挥优势,多策并举,努力促进就业和全民创业。

三是开展“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以快速上岗培训、订单培训、委托培训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活动,对在职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四是开展“三送三进”活动。针对不同就业群体和岗位需求,我们连续举办了数场为农民工、大学毕业生、包括“4050”在内的下岗困难职工“送技能、送岗位、送关爱---进乡村、进校园、进企业”大型系列招聘活动,参加招聘会的用工单位共597家,现场提供就业岗位多达19700多个,现场求职人员21100多人次,达成就业意向6025人。同时,我们还开展了“民营企业招聘周”、“迎五一、送岗位”市政广场招聘活动、八月份“就业热线”九周年“岗位送社区”等助就业系列招聘活动。

五是深入开展小额借款工作。据统计,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工会共对86名各类传个人员提供小额借(贷)款63笔,当年贷款金额合计309万元,带动1600多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六是选树创业典型。我们联合市委组织部、市劳动局、市工商联、市广电局、安阳日报社共六家单位在全市开展了“安阳市创业促就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截至目前,已初步拟定“安阳市创业示范基地”10个,同时由市总工会授予安阳市“五一”劳动奖状;“安阳市创业新星”10名,同时由市总工会授予安阳市“五一”劳动奖章;“安阳市创业示范点”、“安阳市创业标兵”若干名。为突出表彰多年来促进就业、回馈社会的创业典型,还特别拟定了10名“创业风云人物”。同时,向省总推荐的安阳市创业之星尚高峰、何儒军还被授予全省“创业民星”,尚高峰还荣获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

三、强化意识,加强监督,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源头参与,从制度层面源头维护,是工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途径。一年来,我们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在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上狠下功夫,为构建和谐安阳做出了努力。

一是继续推进困难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国有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配合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单位对衡器厂等14家市属特困集体企业进行考察认证,促成了这些企业退休人员互助医疗保险从财政借支工作;我们还与上述单位一同对71家市属困难企业的职工互助医疗保险资格进行了再次审核认定。

二是继续开展“送清凉”活动。活动中,省总工会副巡视员闪国兴亲临我市,慰问一线建筑工人。市总领导聂孟磊主席、刘迎春主席亲自带队分别对安钢集团公司、盛龙铸造有限公司、市交警支队等单位的职工和安阳职业技术学院、市会展中心等省、市重点工地的农民工进行慰问,送去冰柜,发放凉茶、饮料、风油精、藿香正气水、背心、书籍等30000余元物资,慰问职工和农民工1000多人。

三是健全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我们配合市人社局等部门积极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专项行动,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积极与市农民工办联合,从促进就业和创业、技能培训、合法权益维护、参加社会保障和改善农民工服务以及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等五个方面对全市的农民工工作进行了督察,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今年9月,在市总聂孟磊主席为组长的专项维权小组的带领下,我部积极配合,仅用10多天时间就成功督促解决商丘在安新高速改扩建工程务工农民工赵建英讨薪被打事件,涉及农民工31名,讨还欠薪23万多元,并现场监督用工单位逐一将欠薪发到农民工手中。

四、服务大局,主动参与,积极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一是按时统计上报保障工作、帮扶中心工作、农民工工作的各种统计分析和报表;

三是按照省总要求,认真为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参保和退保手续;

四是完成省总保障部、省总农民工办、市农民工办和市总布置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总之,在省总、市总正确的领导下,我们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工作繁杂,面广量大,工作中的统筹力和协调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是帮扶工作创新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农民工权益保障论文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五章社会优待。

第六章宜居环境。

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五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五章社会优待。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五条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七条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九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第六章宜居环境。

第六十条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十二条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条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五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六条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八条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十九条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七十条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条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三条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五条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二条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本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农民工权益保障论文篇六

促进中心城区人口倍增,既要注重招商引资,发展各类产业,增加就业岗位,吸引更多各类人员进城安家落户,也要兼顾中心城区现有大批已经进城的“零散劳动者”的实际状况,为他们特别是进城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就医、小孩入学等多方面便利,争取促成这个群体早日成为中心城区常住市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让他们在加速中心城区人气集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逐渐做大城市规模。

一、中心城区农民工现状。

——据调查统计,全国农民工在整个二产中占现有职工人数的58%,在加工制造业职工队伍中占68%。××中心城区工业及加工业也不例外,在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中,几乎所有职工都来自农民,原有城市人口在其中就业所占比例很小。××经济开发区、袁州医药园区目前有大约1.5万人就业,这些从业人员严格意义上仍不是中心城区常住居民。

——近几年,××中心城区每年竣工的基本建设规模约80万平方米(住宅约60万平方米,其它商品房和公共设施约20万平方米)。据建筑商及专家估算,每平方米从土建到简易装修需要2个工作日,按每个农民工年300个工作日计算,仅建筑行业每年用工就在5300人左右。

——××中心城区现有运营出租车404辆,按平均每辆出租车2个司机计算,约有司机800人,他们中70%来自高安市农村乡镇,已经在××工作、生活多年,有不少人还带来老婆、孩子租房居住、生活,但目前仍然不是中心城区市民。

——××中心城区有数百上千的丰城、进贤籍木工、油漆工,常年在城里为市民装修房子、做家具,但没有带家眷,也没有购房落户,晚上常常在出租屋内聚众打牌,管理上存在一些漏洞。

——××中心城区还有大量的搬运工(俗称“板车佬”)、收旧利废者(俗称“捡垃圾”)、修车补鞋、擦皮鞋和零星摊点经营者,他们大多数来自袁州区的偏僻乡村,往往男的搞搬运、做苦力,女的擦皮鞋或捡垃圾,勤快者夫妇俩每月能挣两三千元甚至更多,他们也尚未成为中心城区市民。

二、对“零散劳动者”需引起重视的几个方面。

以上这几类“零散劳动者”,人数不少,成员复杂,在中心城区流动人口中占有相当比例。对这些“零散劳动者”,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首先,他们是合法的劳动者,有进城的欲望,不甘于困守老家的一亩三分地,希望进城谋生甚至安家落户;其次,他们中多数人还没有完成进城的“原始资金积累”,在城里买不起房,只能在城中村租房居住;第三,他们中多数人仍然把城市户口看作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更不知道进城以后也可进医保、社保、低保等;第四,他们当中多数人在市民面前还有严重的自卑感,在不熟悉的人面前不敢表露自己是农村人和现在在城里做什么、住哪里;第五,由于目前这个群体寄居城市,远离农村,“上不服天管,下不服地管”,不少家庭成为“超生游击队”,既增加了管理难度,又加重了家庭和社会的负担。此外,因为种种原因,政府及有关部门尚未关注到这个群体的生存状况,使他们在城里成为“被遗忘的群体”,更没有对他们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三、几点建议。

根据工业化和城市化相关系数测算,工业企业对人口的带动率为1:4,即一个企业吸纳1名工人,实际可以增加4个城市人口。目前,省外一些城市已经或多或少开始注意或已着手解决这些问题。如武汉市已从20xx年开始全面推行外来人员公寓式管理;宁波市成立了专门的外来人员服务与管理办公室,并出台了《宁波市外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南岸区由政府牵头,做了“棒棒公寓”,让广大搬运工入住,每晚象征性收房租1元;杭州富阳市政府在城郊树林茂密处,用500万元做了废品收购一条街,每户50平方米,楼下20多平方米仓库门面,楼上20多平方米小套房,让收旧利废者入住(迄今未收房租),有效地促进了废品再生利用,又可以防止偷盗破坏市政公共设施。

当前,我市正在大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为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把如何对待中心城区“零散劳动者”尽早摆上议事日程,尽早关注他们的工作、生计问题,并尽量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帮助他们在中心城区过得安稳、舒心,增强他们的认同感、归属感,从而进一步增强中心城区的安全稳定,加快推进中心城区人口五年倍增,促进中心城区繁荣发展。

一是建立登记管理台帐。外来务工人员来自四面八方,并具有流动性大、人员结构不稳定等特点。对这些人,若管理不好,他们就会成为一盘散沙;若管理得当,他们就可能成为中心城区一支不可低估的建设力量。建议由市劳动就业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措施,发布通告,并联合××经济开发区及建设、房管、城管等部门,分类归口、统一登记各类零散务工人员,免费发证,挂牌上岗,既可以有效增强这些从业者的自信力和自律性,又能准确统计中心城区流动人口数量。

二是纳入住房保障范畴。居有其屋,安居乐业,是保持社会安定、完善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要重视解决“工者有其居”的问题,在工业园区及周边建设一批员工周转房、廉租房或经适房,以低价、廉租的形式租借给“零散劳动者”居住,为他们安心就业解除后顾之忧。要创造条件,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一批农民建筑工、搬运工、出租车司机、收旧利废人员的“安居公寓”,让他们分行业相对集中居住,过上市民生活。

三是实行灵活规范管理。“零散劳动者”虽然在城市中从事的是不起眼的工作,但当前一座城市的发展非常需要他们。对他们的劳动,要多一些尊重,多一份宽容,不能不闻不问,更不能一味的排斥、驱赶。要在统一登记发证、挂牌上岗、指定地段和规定时限的情况下,允许他们当中的小摊、小贩摆摊设点经营,并保持周围市容环境整洁,若规划得当、管理到位,不仅能够增加城区人气、商气,而且还能增加就业、消除贫困、繁荣市场。

四是完善配套服务措施。要根据需求组织“零散劳动者”参加岗位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为他们办理综合保险,发放医疗帮困卡,帮助他们解决医疗保健、孩子就学、劳动维权等实际困难,使他们老有所养、少有所学、病有所医。要打破以户籍为界限的公共服务体制性障碍,为“零散劳动者”成为城市新市民开辟政策通道。要积极营造善待“零散劳动者”的舆论氛围,使“优者有其荣”、“工者有其誉”成为一种和谐、融洽的社会风尚。

农民工是我国处于初级阶段的必然现象,下面就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的。

农民工权益保障论文篇七

我国于12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7月1日正式生效,下面是详细内容。

(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农民工权益保障论文篇八

[摘要]近年来,新生代农民工对于职业教育和培训需求日益发展,得到党、政府和社会高度重视。文章根据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的特点构建多起点、有重点,政府、企业和职业学校形成新生代农民职业教育“联合体”,提高其职业能力。

[关键词]两点三联;新生代农民工;多起点;联合体;职业教育模式。

近年来,新生代农民工对于职业教育和培训需求日益发展,得到党、政府和社会高度重视。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建设主体,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并提出到20xx年,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20xx万人次,鼓励和要求企业要和地方职业教育的学校进行合作,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中国新生代农民工的人数大约有1亿人,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全国总工会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研究报告》指出,以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最关键的环节之一就业培训为重点,针对农民工自身的背景和特点采取措施,使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教育状况得到显著改善。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较,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程度较高,职业期望值高,他们内心不再愿意像第一代农民工靠卖体力打拼,更渴望有一门技能。《江苏省新生代农民工职业价值观研究》报告指出,对受教育程度满意状况53%认为不满意,认为还需要继续学习;对未来受教育的期待,61.7%渴望接受职业技能教育,39.1%渴望接受知识教育。

当前农民工职业培训模式有阳光工程模式、三单模式、职业学校模式、社区工作模式。他们对农民工职业教育与培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教学重理论、轻实践,教学内容针对性、实用性缺乏,教学模式和手段单一,缺乏互动,忽视农民工多元化的社会技能知识的需求等问题。由于城乡劳动力市场二元结构的限制、新生代农民工自身技能的制约、职业岗位技术含量的提高,然而他们知识和技能不足、专业的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匮乏,因此新生代农民工只有诉求职业教育,打破知识壁垒,才能实现自身更好地发展。

三、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新生代农民工已成为城市建设的生力军,他们的素质和职业技能直接关系到我国城市化、现代化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是改善民生的关键性问题。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培训不仅仅让他们学会一些简单的技能,而是应根据新生代农民工的特点和他们的实际需求建设相应模式的职业教育体系。新生代农民工学历起点不一,有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和大专等起点,其基础不一,接受能力也不一。因此,对农民工的职业教育,要多起点(一点),尽可能地全面覆盖他们,同时对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培训要有重点(另一点),通过职业教育培训让其中部分农民工率先市民化、城镇化,找到城市归属感、幸福感,并通过他们的示范作用,由点到面将更多的农民工纳入到职业教育培训体系中来,使他们主动、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培训。对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是政府、企业、农民工的共同愿望,帮助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既是农民工个体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撑,同时也是职业学校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政府、企业和职业学校要形成“联合体”(三联),共同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

1.“两点三联”职业教育总体要求。

根据新生代农民工的知识特点和职业背景,采取“两点三联”职业教育,需要我们解放思想,打破过去传统格局,针对其特点,资源整合,政府、企业、职业学校及社会培训机构多方联动,形成多元化、立体化的新型职业教育模式。这种教育模式,一是要有利于为每一个新生代农民工提供培训、学习的机会,使他们能够有途径选择职教教育培训;二是该种教育模式需要政府、企业和学校及社会各界多方联动,以政府组织、企业和学校为实施主体,形成完善、系统的职业教育体系;三是要有政策保障,制度要求,使新生代农民工愿意且能够参加与他们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并且使他们职业技能得以提高,获得职业发展,从而使培训教育成为他们的内在需求以及社会的发展要求,是政府和职业学校长效发展的内在需要;四是新生代农民工“两点三联”职业教育模式要有丰富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类型以及相应的培训内容。

2.多起点、多样化的职业教育培训。

新生代农民工数量多、区域背景不一、成长经历不同,导致他们基础不一,起点不同,职业教育需求多样化,这就决定了我们的职业教育根据教育对象的特征,构建多起点、多样化的不同类型的职业教育培训形式,继而构成系统的教育模式。一是要有学历提升教育。地方中等学校和高职学校要能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学历提升教育的途径。让学习基础好、学习需要强烈且有经济基础并愿意继续深造的新生代农民工得到进一步提升和发展。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对象应由城市转移农村,关注更多的农村青少年;高等职业教育招生的重点要逐渐转移到企业中有一定学习能力和一定技能基础的企业技术工人,提高职业教育比重,扩大职业教育规模,延伸职业教育内涵。二是要有短期专项技能培训,使急需获得某一特定技能的新生代农民工能够通过短期的职业知识与技能培训,获得一定的专项技能。三是非定期职业继续教育,针对在岗的新生代农民工提供专业强化教育,拓展专业视野,接受相关新知识、新技能,为他们进一步的职业发展奠定基础。四是要有各种形式的基础知识、基础技能教育选择资源。新生代农民工能够根据自身的职业技能教育,选择其所欠缺的基础知识、基础技能教育,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学习,适应他们不同的学习起点和多样的学习基础。

3.重点推进中、高等职业教育培训。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对于那些没有机会进入中等职业教育的初中应届毕业生以及未能获得高等职业教育的高中应届毕业生,要为他们创造和提供途径,进一步介绍职业培训和教育。因此,需加强政策支持、财政资助,使中、高等职业教育能够面向这个群体,积极推进该种形式的职业教育,鼓励地方政府、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和职业院校根据区域经济发展背景,企业新生代农民工特点,不断创新和建设相应职业教育培训模式,支持没有职业院校的边远地区因地制宜建立相应的职业院校,创新办学模式、建设职业教育师资队伍,提高教育质量。

4.构建政府、学校和企业联合体。

相比较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培训是一种“昂贵”的教育,需要的成本和资源更多,特别是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由于他们起点低、接受能力低、分布比较分散,要给他们提供形式多样的、不同起点的职业教育,就需要消耗更多的教育资源和社会成本。因此,需要构建政府主导、学校和企业共同实施的联合体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模式,不仅可以充分、有效利用目前有效的教学资源,而且可以促进企业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更是职业院校外延发展的需要。因此政府、职业院校和企业都应该积极参与到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体系中,政府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加强统筹管理,发挥主导作用;职业院校作为教育培训主阵地,需要创新教育模式,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培训实效;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培训力度,支持和参与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

构建面向新生代农民工“两点三联”职业教育模式,需要相关的政策和制度来保障、护航。一是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全局导向和引领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的发展,同时对新生代农民工加以积极的引导;二是加大财政投入,为向新生代农民工“两点三联”职业教育提供财政支持;三是针对企业制定激励政策及考核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体系;四是逐步建立“职业准入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新生代农民工需要持有职业教育培训的毕业证书或合格证书,才能就业,并配套“城市准入”“年龄准入”制度,使新生代农民更加清楚认识和接受职业教育,转变对职业培训和教育的认识,并能够积极参与到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体系中来。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教育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涉及到政府、企业、职业院校和新生代农民工等诸多主体,面向新生代农民工,不断地实践和探索构建适合他们的“两点三联”职业教育模式,并根据区域特点、行业特色加以调整和完善,形成新生代农民工“两点三联”职业教育模式动态机制,实现新生代农民工“两点三联”职业教育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参考文献:

[2]马月珍.农民工职业教育现状分析及对策[j].决策与信息,20xx(5).[3]吴济慧.新生代农民工就业问题的职业教育策略[j].职教论坛,20xx(19).

农民工权益保障论文篇九

(一)内容的不足:重私德轻公德德育内容的选择,直接影响到家庭道德教育的目的的实现,家庭道德教育的任务能否完成。新生代农民工表示,他们平时更多的教育子女要孝顺父母、孝顺爷爷奶奶、要尊老爱幼、听老师的话、不说谎、不打架等,以及遵守交通规则、团结友爱等日常行为规范教育。至于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集体主义教育等这种“公德”教育却很少在家庭中刻意提及,认为这些应该由学校老师进行教育。有些农民工家长甚至曲解了道德教育,认为道德教育就是要教会孩子处事圆滑,中规中矩,明哲保身,因为他们自己很多时候就是这样。在走访过程中,当被问及“是否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问题时,很多新生代农民工都表示“不知道”,能把24字核心价值观背出来的也是少之又少。十八大的召开,开启了新阶段和新征程,标志着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攻坚时期,传统道德中的某些精华被重新提及与重视,新的道德判断标准出现,此时,当代社会所需要的爱国主义、诚信、责任心、社会责任感,集体主义精神等“公德”内容的教育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新生代农民工随迁子女来说,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方向和指导,加强他们的公德教育,提高他们综合素质、现代公民意识等,对于他们更好地融入城市,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城市一份子、祖国未来的接班人也是尤其必要的。

(二)方式的单一:重言传轻身教教育方式深刻影响着教育的效果。新生代农民工家长的家庭道德教育方式呈现单一的特点。在调查走访过程中,笔者发现,新生代农民工家长对孩子的家庭道德教育方式与父辈相比,虽态度言辞缓和了很多,但依然呈现单一的特点,重言传轻身教,主说教缺引导。在被问及“您平时对孩子进行道德教育主要通过什么方式”时,依然有68.5%的人选择了“说道理”。大多数年轻农民工虽有意识培养孩子良好的道德品质,却忽视了自己的身教,他们常常自觉不自觉得把教育停留在口头上,轻则“老生常谈”“喋喋不休”,重则“厉声喝止”甚至“棍棒以对”,比如被问及“如果发现孩子做了一些不符合道德规范(比如说脏话)时,您一般会如何做”这一问题时,还有33.5%的人选择了“厉声喝止”。事实上,要知道,孩子是家长的一面“镜子”,他/她行为的对与错,善与恶,其实反映的正是家长的教育方式。有些农民工家长甚至自己都没有做好表率,在家里口无遮拦、爆粗口、乱发脾气、抽烟、熬夜打游戏等,回头发现自己的孩子有道德失范行为出现时还觉得不可思议,殊不知正是日常生活中自己的那些不良道德行为对子女的成长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事实上,道德教育作为一种精神层面的教育,不仅仅是靠理论来支撑,更应该在实践的过程中贯彻实施。给孩子讲一百个大道理,不如身体力行地成为孩子学习的道德榜样。

(一)社会外部环境纷繁复杂,使家庭道德教育面临挑战。

1.多元化的价值观念影响着家庭道德教育的价值取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给人们带来了很多的实惠,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同时,也使得一些人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转变。现实生活中,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风气盛行,传统的道德观念和价值体系受到很大的冲击,人们的思想意识、道德观念、价值取向等等正日益朝着功利化、物欲化的方向发展,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和变异,过于迷恋对物的崇拜、享受与占有,而对财富的获得方式,却不受人们太多的关注。年轻的新生代农民工们,自身面对这些挑战,都有些招架不住,时有困惑,因此势必影响对下一代道德品质的培养与教育。

2.信息化的负面影响冲击着家庭道德教育的原有功能随着社会的信息化,电脑和电视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辛苦工作一天的新生代农民工们,回到家往往通过上网看电视来缓解工作压力,忽视了对孩子的精神关爱,导致父母与孩子沟通、交流的时间大大减少。还有些新生代农民工整日工作忙碌,疏于对孩子的管教,同时孩子因为没有朋友,长期精神需求得不到满足,便会将空余时间也大量花费在看电视、打游戏上。加之对于网络、电视、报刊、电影等处于迅速发展阶段的媒体缺乏有力的监管和约束,幼小的孩子很容易受到电视网络的影响,比如连云港市一男孩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剧情,与小哥俩做“绑架烤羊”游戏,导致兄弟俩被火严重烧伤事件。这些悲剧让人想都想不到。有时候,家庭道德教育在无孔不入的媒体介质面前,对一些负面影响往往防不胜防。

(二)教育主体自身困难重重,使家庭道德教育力不从心。

1.新生代农民工收入水平低,子女德育资金投入少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刚刚在社会站住脚,自身的经济实力并不雄厚。由于没有技术专长、没有工作经验、流动性强,他们大多只能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上就业,工资起点低,涨幅小,增速长期滞后于城镇居民收入和国家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这样,与市民收入和城市消费水平相比较,绝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收入明显偏低,而且由于体制机制等原因,新生代农民工家长在子女上学、就医等诸多方面还需要支付比当地市民更多的成本,所以生活压力较大。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活资金的不充裕,直接限制了新生代农民工对子女教育,包括道德教育的投入。在被问及“您会给孩子买一些专门关于道德教育方面的故事书或者影像资料”的时候,有59.5%的人选择了“基本没买过”;而“不买的原因”中选择“工资就那么点儿,哪还有闲钱买这个”的占到52.9%。

2.新生代农民工文化水平低,子女德育质量难提高文化水平不高的新生代农民工很难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他们对随迁子女的教育知识主要来源于自身经验和自己小时候接受家庭教育的经验,留心观察不难发现,很多采用“暴力手段”进行教育的年轻的农民工家长,自己小时候就多半成长于“棍棒教育”,他们不知道该如何教育自己的孩子,也没有人告诉他们到底什么才是科学的教育手段,他们就会潜意识里套用父辈对自己的教育方式。当被问到“您觉得自己做的不好(在子女道德教育方面)的最主要原因是什么”时,33.5%的家长认为自己“缺乏方法,想教育却不知从何下手”。一些年轻的农民工家长的教育方法也有待商榷,他们有的往往只会告诉子女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对于为什么这样,他们却很难解释清楚,使得孩子“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态度和蔼时,孩子一般能接受;但如果家长管教时缺了耐心,态度比较专横时,孩子往往会心生反感,甚或引起叛逆之情,进而对父母的管教产生抵触情绪,长此以往,家庭教育效果必然不佳。

3.新生代农民工工作压力大,子女教育时间难保证教育子女,督促指导他们学习需要较大的时间、精力投入。尽管现如今新生代农民工对工作性质、工作时间的要求较老一辈都更高,他们的工作环境较上一辈也有所改善。但由于自身技能水平的限制,他们大多仍在低端的劳动市场就业,工作时间相较于城市里的普通单位工人更长。在调研中,问及被访人员“您觉得自己做的不好(在子女道德教育方面)的最主要原因是什么”时,46.5%的受访者表示“工作太忙,没有时间”。而且有时候新生代农民工家长由于压力大,一些不好的情绪也会被带回家,带给孩子。被问及“当工作上遇到不顺心的事情,会将不好的情绪带给孩子吗”,有47.5%的新生代农民工选择“偶尔有过”,32.5%的人“没注意过这个问题”。劳动时间过长,强度过大,使得农民工工作之余可以支配的时间和精力很少,休息的时间都没法保证,更别说静下心来好好对子女进行道德教育了。

切实提高农民工子女家庭道德教育的效果,进而改善农民工的生存状况是全社会的大事,是一项涉及面极广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完成好这项工程,需要构建“国家—学校—社会—家庭”四位一体的道德教育体系。需要各方同心协力,群策群力。

(一)制度政策扶持,为家庭道德教育保驾护航道德建设离不开国家的顶层设计,新生代农民工家庭作为弱势群体,离不开相关政策制度的扶持,因此,国家层面应该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加强制度监管,为新生代农民工更好地进行家庭道德教育提供政策支持。比如以十八大的召开为契机,逐步推进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降低准入门槛,使一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实现“农转非”,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提供各种福利待遇。同时也要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对随迁子女家庭道德教育的进行,包括《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些基本法律法规。还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证新生代农民工家庭的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建立健全涵盖生育、医疗、失业、养老保险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使新生代农民工家庭免除一些后顾之忧。

(二)家校通力合作,为家庭道德教育创新形式家校合作在道德教育中始终是备受关注的措施。因为学校本身也承担着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责任,且学校有其一定的优势,能掌握道德教育的大方向。因而在孩子的道德教育方面,家庭和学校在观念和目标方面首先必须达成一致,然后运用各自优势,相互配合,才能真正起到理想的效果。作为学校,应该不断拓宽渠道加强与家长的联系;要倡导年轻的农民工父母们科学地进行家庭德育,通过家访、印发告家长书等形式,介绍、推广成功的家庭教育经验,编写一些简单易懂的册子给农民工家长,给他们以技术上的指导。反之,作为新生代农民工,要主动与子女所在学校取得联系,要多跟老师了解孩子在学校的情况,每次的家长会要争取参加,积极地和班主任配合,发挥家庭德育的实效性。

(三)整合社区资源,为家庭道德教育添砖加瓦良好的社区环境有利于家庭道德教育的开展。新生代农民工家庭聚居相对集中的社区或街道应加强社区及街道环境的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橱窗进行先进文化和文明道德宣传;大力开展社区服务,建立社区的阅览室和活动室,积极组织新生代农民工和子女进行有意义的活动,融洽亲子关系;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家庭与当地市民家庭间的沟通交流,加深彼此了解,增进彼此感情;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尝试创建有关家庭道德教育咨询室,真正服务于新生代农民工家长,及时为他们进行家庭道德教育支招等,努力营造一个环境干净整洁、民风文明友好的社区氛围。

(四)提高家长素质,为家庭道德教育夯实地基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在家庭道德教育过程中,家长的核心地位不可被替代。为了提高教育成效,新生代农民工家长自身应该积极主动的提升自己的素质,主动加强学习,学技能,提高业务素质,努力在工作上表现出色,保证稳定的收入来源,为家庭道德教育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学理论,了解一些有关道德事件的来龙去脉与相关评论,提升自己的道德评判能力,从而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教育;学方法,了解诸如“罗森塔尔效应”、“超限效应”、“霍桑效应”、“登门槛效应”等常见的儿童心理规律,掌握家庭德育方面的实践方法,灵活地运用于对孩子的教育中去。同时也要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平,努力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坚持以身作则、言行一致,为子女做好表率,平等、真诚地对待孩子,尊重孩子的同时也赢得孩子的尊重和信任。当然还要积极配合好各方的工作,与社会和学校一同,为自己随迁子女的家庭道德教育织就一张结实的保护网。新生代农民工随迁子女家庭道德教育并不仅仅是农民工家庭自身的事情,它关乎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关乎中国社会的有序发展,关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与社会各个方面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它的解决也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这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长期关注,更需要制度政策的配合实施。学校、社会也应极力配合新生代农民工家长对这些随迁子女进行家庭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道德水平,使他们健康成长,将来更好地融入城市中,成为真正的城市一员。

农民工权益保障论文篇十

摘要:“农民工”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特殊群体,其继续教育从主体需求角度出发,有着深厚的理论依据。目前,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例如:培训主体对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的认识不足,供给和投入力度不大;培训效率低,无法形成良性的资源运行共享系统;忽视农民工个性需要,培训内容与就业实际脱钩。城镇化背景下加强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需要扭转思想观念,推进继续教育人力资本建设,充分发挥新生代农民工的主观能动性,帮助其规划好职业发展。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终身学习;城镇化。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特殊群体。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xx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xx年中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8652万人。在产业结构优化转移和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农民工对推进发达地区产业发展以及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农民工”群体中,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成长和受教育于八九十年代,然后外出务工经商,具有农业户籍人口的新生代农民工备受社会关注。和老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在异地以非农就业为主,对家乡、农业、农村的认同性和依赖性偏低,并具有了更多的特殊性,如渴望获得身份认同,不仅追求富足的物质生活,还追求更多的精神生活。作为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新生代农民工易于接受新鲜事物,迫切希望通过辛勤劳动与奉献,提升专业技能及综合素质,融人所在的城市,在市民和农民工之间实现角色和谐,完成从普通工人到更高社会层次的人生道路转变。基于此,在当前加速推进城镇化的背景下,加大对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力度,消除简单劳动工作的现实与较高职业期望值之间的差距,构建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体系,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城镇化背景下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的理论依据。

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背景下,我国内地市场孕育着重要的发展商机,农民工创业的新热潮正在形成。这一切必然会催生农民工继续教育诉求。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教育群体,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不同于普通教育,它是使农民工提升技能和持续成长的教育活动,以使其成为潜在的市民。这种继续教育从主体需求角度出发,有着深厚的理论依据。“现代人口迁移现象十分复杂,不是某一个理论完全解释和能够替代的,需要从多种角度分析。”〔‘〕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学习型社会理论、需求层次理论和人口迁移理论。

(一)学习型社会理论。

20世纪60年代,美国教育家罗伯特哈钦斯提出“学习社会”的理论构想,学习型社会成为国际教育中的一种主流思想。哈钦斯认为,学习目的不是培养娴熟的实践者,而是在人人享有自由教育的基础卜,让学习成为人们主导性的生活方式。“学习社会的目的是学习,是自我实现,是成为人,而学习社会的所有机构或制度都以这一目的为指向。;}z〕这无疑道出了学习的真谛:通过充分发展社会全体成员的学习能力,实现受教育者人格的完善,使之成为一个真正意义卜的人。因此,在学习型社会中,教育的价值在于人性的完美。在哈钦斯提出“学习社会”的60年代,教育理念正发生着巨大的变革。1965年12月,联合国召开的成人教育会议确定了终身教育理念:强调教育对象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不论年龄、性别、职业;教育是一个连贯性的整体,是贯穿人的一生和每个发展阶段的过程。在21世纪的今天,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新生代农民工而言,接受各种各样的继续教育,更新、补充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知识,增强就业能力与城市适应能力,促进自身转型,无疑是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的应有之义。

(二)需求层次理论。

需求层次理论是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于1943年提出。马斯洛认为,人类需求从低到高按层次分为五种,分别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与爱的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生理需求指人们最基本的需求,包括吃饭、睡觉、健康等。安全需求是指对人身安全、生活稳定以及免遭痛苦等。归属与爱的需求是个体对爱情、友情、信任的需求。尊重需求是指个人的能力和成就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从而对自己充满信心,对社会充满热情。自我实现的追求是指最大程度地发挥个人潜能,实现自身的价值。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意味着个体潜藏着不同层次的需要,而当某一层次的需要相对满足了,就会追求更高层次的需要。需求层次理论为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提供了更多的理论依据,揭示了新生代农民工加强继续教育的必要性,即在城市务工过程中,农民工为提升自我技能、取得较高社会地位和获得较高收人而产生教育需求心理。这种需求包括非学历教育或学历文化教育的需求,融人城市文化的需求,市民权利从无向有的转化以及社会心理由乡村型人格向城市型人格转变等。

(三)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理论。

农民来城市务工,从农村流向城市,反映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问题。对此,很多理论家进行了研究,揭示其中的原因,构成了继续教育的理论基础。威廉配第认为基于经济利益,农业劳动力会从农业部门转向工业部门,然后由工业部门转向商业部门。瑞文斯汀提出,农村人口比城市人口更容易迁移,迁移有利于制造业和商业的发展。二次世界大战后,人口迁移理论得到进一步发展,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提出了劳动力转移的二元经济结构理论。他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分为工业和农业两个部门,其中农业部门收人低,劳动力过剩,城市里快速发展的现代工业部门工资水平高,对劳动力的需求日益加大,导致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迁向城市的现象。1980年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迁移格局的变化,一些学者丰富了以往的迁移理论,形成了新迁移理论,提出人口迁移要考虑诸多因素,不仅仅是工资差异,还包括本地市场条件与迁移动机,外出收人对社区经济发展、社会网络或制度对迁移决策的影响等〔‘〕。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理论为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需求提供了理论基础,启示我们进一步探讨如何根据新生代农民工自身需求,促进乡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推进继续教育进程,保障教育和培训完成,使之更有效地融人城市。

二、目前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的现状。

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属于就业弱势群体,同时也是最有市民化意愿的群体。而要顺利实现市民化,除了不断地加强继续教育,从文化知识、专业技能、心理等方面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在城市生存与发展的能力外,政府、培训机构、职业学校等也应关注农民工继续教育问题,助其实现城市梦。但目前由于各种外在因素的影响,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一)培训主体对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的认识不足,供给和投入力度不大。

在现代社会终身学习的理念下,新生代农民工乐于接受新事物,向往高品质生活,自觉学习意识强,希望通过继续教育进行学历补偿,得到更多的新技能,增强谋生能力,有效弥补专业知识的不足,尤其在返乡建设和带动更多农民就业卜形成优势。有的农民工继续教育存在认知偏见,忽视农民工群体学习的积极诉求,漠视农民工的长远发展。对于企业而言,继续教育是纯粹的投资,投资就应当有收益,但由于农民工流动频繁,企业收益没有保证。即使有培训,也是走过场,收效甚微。基于此,受眼前利益的影响,在教育资源配置和资金投人卜,政府、企业、用人单位等供给远小于需求,有的企业宁愿从劳动力市场高薪聘请员工,不愿意花钱培训农民工。

(二)培训效率低,无法形成良性的资源运行共享系统。

良好的继续教育是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和文化素质的重要因素,包括办学条件、教学内容、课程设置等。当前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存在多头管理、协作机制不安全和培训效率低下的情况,标准化、规范化的教学体系尚未完全形成,阻碍了继续教育质量的提升。一方面,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涉及政府多个部门和相关培训机构,各部门之间缺乏统筹安排,未能互相开放和共享教育资源,致使资源共享意识淡漠,资源优化程度不高,无法形成良性的资源运行共享系统和协作机制。有的机构仅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在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卜的投人显得比较随意,缺乏长远规划,这就谈不卜鼓励新生代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了。此外,各级政府对继续教育的宣传力度不够,支持意识不够,忽视农民工群体自身对教育学习的积极诉求。一方面,新生代农民继续教育规范化不完善。“未就新生代农民工的继续教育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规章制度,一些新生代农民工的继续教育工作无章可循,新生代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市场较为混乱。”〔,〕由于缺少全面系统的培训规划和切实可行的培训措施与考核手段,各部门在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培训卜各自为政,管理体系不畅,培训成本过高,尚未形成法制化、规范化的教育培训体系。

(三)忽视农民工个性需要,培训内容与就业实际脱钩。

改革开放以来,数以千万计的农民从农村进人城市,为城市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提升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及职业技能,有利于农民工在城市的发展。从目前看来,农民工在城市中处于弱势地位,隔离于城市制度之外,其对继续教育课程的需求往往倾向于与自己职业相关且有助于很快融人城市的培训内容,以在城市中更好地生存。然而,当前企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认为农民工只需要掌握一门生存技能即可,其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同质化的标准设置专业和课程,以解决就业问题为目的,所提供的培训内容大多是关涉流水线操作的职业技能,局限于电焊、汽修、厨师、计算机等传统工种。这些工种技术含量低,内容简单,不涉及文化知识、法律、心理健康、职业道德等新生代农民工急需的学习内容,与市场实际需要和农民工融人城市的需求市场脱节。在教学方法卜,重口头传授,轻实践操作,农民工被动接受办学机构的培训,教学实效性差。追溯起来,这些主要源于现实,随着国家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培训机构过于注重自身的经济效益,努力降低办学成本,没有严格按照市场需求设置专业,且忽视当今社会对农民工日益增高的素质要求和越来越大的就业难度。

三、城镇化背景下推进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的思考。

在城市中,新生代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其特殊性在于这个群体亦农亦工的身份。“他们亦农亦工的身份让他们在城市无法享有市民的公共服务权利,没有话语权,属于‘失语’与‘沉默’的一群人,没有表达自己权利的渠道。;fa〕为此,在大力推进城镇化、市民化的背景下,加强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既是提高其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需要,也是缓解当前教育供需矛盾的需要。

(一)扭转忽视新生代农民工的思想观念,营造善待和尊重新生代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二)推进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人力资本建设,促进继续教育培训规范化、制度化。

众所周知,继续教育属于典型的准公共产品,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有机统一。在市场有效配置教育资源的机制下,继续教育具有明显的消费性,即通过支付教育费用,才能消费其产品。这就要求渴望在工作之余或闲暇时间接受教育的农民工具有付费能力,以购买继续教育产品。这一切对于处于创业起步阶段的返乡农民工来说,影响较大。具体来说,如果继续教育收益率较高,他们的继续教育需求就会增大,反之就会制约继续教育的可持续性,再学习的欲望就降低。在这方面,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在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中发挥着重要的职能,对提升人力资本综合实力负有重要责任,包括政策扶持、资金投人、机制保障等。首先,应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的资金投人,降低农民工求职成本。通过完善继续教育规章制度,加快出台解决农民工问题的相关政策,为其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创建一批财政扶持的公办继续教育机构,降低农民工继续教育的消费费用。其次,盘活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新生代农民工教育培训。例如挖掘职业院校的优势,开发制造型企业、服务型企业等教育培训资源;将有效的课堂空间逐步延伸到课堂以外,对相关培训机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或者财政返还,实现对继续教育溢出效应的补偿,激发培训主体参与办学的热情,提升培训的质量;加大用人单位对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的投人,“用各种类别的‘订制化’培训代替传统的单一技能培t}}},使得继续教育更有针对性和时效性”f}l,在职业培训、专业教学等方面形成特色。

(三)充分发挥新生代农民工的主观能动性,帮助其树立职业发展、个人发展的观念。

新生代农民工思想活跃,精力旺盛,记忆力强,学习知识的效率高,对城市生活充满向往和依赖,在城市中获得潜在收益的机会更大,因而对从事的职业有着很高的期望,努力开拓属于自己的天地,不再愿意返回农村。但另一方面,他们人际交往范围很窄,与城市还存有隔离,无法拥有和市民一样参与城市决策的权利。应帮助他们尽快树v.职业发展观念和个人发展意识,鼓励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加强创新思维,引导他们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种短期培训、学历教育、技能实践,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创业技巧方法,例如“拓展闲暇教育渠道,开设兼顾农民工人群的闲暇教育课程”f}l。尤其在教育培训过程中,培训机构应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方法的有效性,充分考虑农民工的流动性、分散性特点,采取弹性教育和考证结合,课卜授课和课下自学结合,免费和收费相结合,同时提升创业行业技能、管理知识和“互联网+”知!识在培训中的分量,建v.一套有效的继续教育运行机制,最终促进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农民工权益保障论文篇十一

从闲暇时间和工作强度情况反映,新生代农民工休闲时间少,导致体育文化生活缺乏,同时,易产生孤寂感、自我封闭以及对城市产生对立情绪和报复心理,进而可能容易引发心理问题。从访谈中了解到,新生代农民工渴望休闲,而且希望企业能经常性地组织体育文化活动,这样他们对企业更有归属感,生活更充实。在调查“当地政府部门、公益事业单位(如学校)或企业举办过一些体育文化活动吗”,有88.4%被调查者认为“从未举办过”。新生代农民工享受不到应有的人文关怀,不利于新生代农民工与城市的和谐相处。在调查“生活的社区中,您参加过由该社区组织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吗”,有94.5%的人回答“知道社区组织活动,但没有被邀请参加”或者“根本不知道”,“没参加过”和“每年1—2次”占89.7%。企业或社区提供的体育文化活动内容单一、贫乏,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甚至有些根本没提供过任何体育文化活动。因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水平相当较低,在组织体育文化娱乐活动时项目往往比较单一,仅仅通过播放专场电影、唱唱跳跳之类的活动,与之新生代农民工多样化休闲文化生活需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政府往往只关注新生代农民工“物质”权利,然而忽略“精神”层面的需求。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新生代农民工不再仅仅满足物质权益的保障,更多的是要求精神生活最基本的满足。由于政府对新生代农民工公共体育文化服务的重视程度不够,往往呈现重“经济提升”轻“文化建设”、重“物质权益”轻“精神满足”、重“现实效益”轻“潜在受益”的现象较为常见。尽管各级政府对体育文化事业大力宣传,但不少政府部门对体育文化建设仍缺乏必要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新生代农民工体育文化事业的发展,在某种意义上讲,对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认识不够具体和全面,对体育文化建设对经济的发展发挥的重要作用理解不够深刻,因而出现对体育文化建设资金投入不足、时间安排不够、工作落实不到位、活动安排不积极等问题。

企业总是以自身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对新生代农民工业余体育文化生活则是关注不够,不能认真履行自身的应当的义务与责任。尽量降低自身的投资成本,企业体育文化严重缺乏。企业对新生代农民工像机器一样对待,新生代农民工就会以工资来决定去与留,为什么有些企业出现“用工荒”,企业缺乏对新生代农民工的人文关怀缺失也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新生代农民工是企业的“链条”,是企业的“发动机”。让员工与企业产生感情,让他们觉得自己的命运是与企业连接在一起的。只有新生代农民工对企业产生认同感、归属感,企业才有生机。企业只有让新生代农民工产生归属感,才能在经济困难时期度过难关。企业只有多增加体育文化投入,多组织一些体育文化娱乐活动,员工才能在活动中体验到企业的温暖,企业的体育文化魅力,感受到企业的人文关怀,企业的团结等。

体育文化作为新生代农民工的生活状态的反映指标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物质满足已经不再是他们唯一的需求,作为精神满足的体育文化需求也是其健康成长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经济原因和工作动机,农民工的体育文化需求意识相对较弱,消费层次大多居于较低水平;体育文化娱乐生活极其单调,而相对单调的体育文化生活致使他们在价值观上也产生消极、保守的特点,进而形成不良的循环趋势,在当前城镇化进程大潮中,严重阻碍了农民工市民化转变。

3推进城市公共体育文化服务的举措。

要推进城市公共体育文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效实现农民工市民化发展步伐,需要“政府主导、企业共建、社会参与”三位一体的方式构建一个完整的公共体育文化服务体系,实现优势互补,缩减社会距离。

(1)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作为体育文化的主导者,政府是扮演者重要的角色,公共服务范畴要充分容纳体育文化的相关内容,不断增强公共服务的职能,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制机制。通过加强公共体育文化设施建设、创新体育文化服务方式、开展体育文化知识普及与培训,完善公共体育文化服务体系。政府要根据新生代农民工业余时间少、生活工作较偏僻,消费能力低的情况,有选择,有目的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共体育文化设施,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满足自身需求的公共体育文化设施。各体育文化、职能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将体育文化服务送到企业、送到新生代农民工身边。多开展一些新生代农民工体育文化活动,如新生代农民工体育文化节、送温暖等活动。政府要整合政府部门资源,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技能培训,体育文化知识讲授等,让新生代农民工能够得到政府的科学技能培训。

(2)突显企业的主体地位。企业要树立新生代农民工也是企业的一员,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他们的理念。一是通过举行体育文化活动,增进新生代农民工与企业的感情。如多开展休闲趣味运动会,举办文艺晚会,组织休闲茶话会等;二是企业要根据新生代农民工需求,增加建设体育文化设施,提供体育文化产品,倡导体育文化活动,丰富新生代农民工业余生活,营造积极、团结的氛围。

(3)调动新生代农民工和社会共同参与积极性。新生代农民工问题是社会的最关注的问题。对于文化服务主体的农民工,要积极参与到体育文化建设中,提高自身的体育文化水平,增强休闲体育技能,不断融入城市的文化生活中,进而为社会作出自己最大的贡献。全社会共同参与新生代农民工体育文化建设,推进体育文化体制改革,将是一个重大任务。事业单位积极主动的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一些体育文化服务或者体育文化服务产品。比如大中院校体育体育文化设施有条件的向新生代农民工开放,定期去到新生代农民工所在的生活、工作社区举办联谊会等,发挥社区服务的优势。另外,允许一部分私人或个人去建设、经营体育文化产品和服务,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更多、更好的体育文化服务和产品。同时,新生代农民工也要自立自强,自觉地融入到城市当中去。

4结语。

彻底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消除新生代农民工身份和制度机制壁垒,让新生代农民工与市民享受同等待遇,然而,体育文化的参与度高低是准确反映这一指标的重要因子。这个过程是要双方共同努力的:一方面,政府和社会要提供制度、政策等保障措施,提供公共体育文化服务和设施,帮助新生代农民工顺利地融入城市;另一方面,新生代农民工要懂得去奋斗,创造条件地融入城市社会。这个过程中的体育文化因素十分关键。体育文化能够使得社会达到和谐、稳定,促进体育文化融入,对城市发展、农村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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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保障论文篇十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部署,按照“政府搭建平台,平台集聚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总体思路和“创设落实一批政策,搭建一批平台,培育一批带头人,总结推广一批典型模式,建立一套服务体系”的“五个一”工作布局。初定2016年9月,由农业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研究会、贵州省遵义市委、市人民政府等,在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共同主办“2016中国(汇川)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论坛(以下简称农民工创业论坛)”。为配合此次活动,农民工创业论坛筹备组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论文征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题及征集范围。

本次征文以“农民工返乡创业创新”为主题,征文对象为:有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与工作人员;返乡农民工、大学生、复员转业军人、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创业园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机构人员,以及其他关心、支持农民创业的人士。

二、组织与投稿要求。

(一)应围绕“农民工返乡创业创新”这个主题,论文要具有学术性、创新性或实践性;文章观点明确,逻辑清晰,文字简练,字数一般3000字左右,最多不超过5000字。应征论文应不侵权、不涉密,作者文责自负。

(二)论文一律使用word排版,报送时请注明作者姓名、单位、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及电子信箱。

(三)投稿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10日。投稿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农业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1016室;邮政编码:100122;电子邮件:lunwenzhengji2016@。请在信封或电子邮件上标注“农民工创业征文”字样。

三、论文评选与出版。

2016年8月15日前,将组织专家、学者对征集的论文进行遴选与评审,并将遴选评审出的优秀论文汇编公开出版,入选论文作者(或单位)均可获赠论文集。部分优秀论文作者将获邀出席“农民工创业论坛”。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农业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

联系人:赵廷阳贾廷灿。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

13910755663。

农业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代章)。

2016年6月29日。

文档为doc格式。

农民工权益保障论文篇十三

1.“城保模式”“城保模式”其突出特点是将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险中,与城镇居民承担相同的责任享受相同的待遇,但是在这一模式中农民工的流动性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当农民工离开城市返乡的时候,当地社保机构基本上都会将农民工累计缴纳的资金返还给个人,并终止与农民工个人的养老保险关系。

(1)该模式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城保模式”也叫直接扩面模式,是指直接将农民工纳入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障体系中,规定企业与农民工共同负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本权力与义务。目前,主要有广东、甘肃、河南等省份采用该模式,但在这些省份参保率比较低,参加养老保险率还不到10%,其他的医疗、工伤等参保率更低。

(2)城保模式的优缺点。优点在于:农民工在社保这一层次获得了城镇居民的待遇,同时相同的社会保险机制为农民工创造了与城镇居民一样的竞争条件,客观上有利于农民工在城镇的就业。缺点在于:现阶段农民工的收入水平较低,直接将农民工纳入到城镇医疗保险体系中来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承受能力实际,过高的费用限制了城保模式的推广应用;累计15年的缴费期限过长,农民工在一个城市工作的时间普遍达不到这一水平,进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保转出和终止问题;在退保过程中,农民工多年累计缴纳的社保费用只能退换本金,对于农民工个人而言是损失极大;当前在“城保”模式下农民工享受养老保险的限制条件还是太多。

2.“独立模式”

(1)独立模式的概念。该制度是专门针对农民工而制定的养老保险法规或政策,这类单项行政策既与农民工其它险种无关,也与城镇养老保险政策无关,是专属“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政策。北京、青岛等地采用的就是该模式。

(2)独立模式的优缺点。优点在于:以诚征社会保险的形式让农民工获得了“准市民待遇”;因为是专门针对农民工制定的社会保险模式所以其充分的考虑到了农民工的流动性、低负担能力等特性,对农民工实际情况的适应性比较强;“出入自由”的原则打消了农民工参与社保的顾虑,赋予农民工更大的选择权。缺点在于:单独形成农民工社保模式,与现行的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都不兼容,未来的发展存在一定的问题;农民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再具有流动再分配的功能,让独立模式失去了社会保险的现实意义,成为解决农民工社保问题的政策形式。

3.“综合模式”该制度是指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之外,结合农民工流动性强和收入水平低下等特点,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医疗、工伤等多种风险放在一个制度框架下统一承办的一种社会保障方式。上海、成都采用的为该模式。

(1)不将农民工养老保险作为独立险种。即把农民工的工伤、医疗、养老三项保险捆绑在一起,按比较低的费率缴费。养老保险是“综合模式”险种中的一种,不将农民工养老保险作为独立的险种。

(2)该模式的优缺点。优点在于:一改传统社保由农民工个人承担社保资金缺口的做法,减轻了农民工的负担;在社会保险中引入了商业保险资源,解决了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资金转移问题,并且也提高了农民工退保以后的返还率;以为商业保险的参与有效的降低了综合型社保的门槛。缺点在于:从政治角度来看这一模式还会导致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的不平等问题,对农民工生存和发展较为不利;因为引进了大量商业保险的内容所以其未来的应用层次不会太高,规模效益不会很好;综合社会保险以保费的缴纳年限计算养老待遇,农民工的部分工资会被截流;其保费缴纳和资金管理与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资金管理政策法规有所冲突。

4.双低模式

(1)采取低成本进入,低标准享受标准。“双低”模式,即低成本进入,低标准享受,它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主要通过降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等方式,降低农民工的参保成本。相对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也适当降低,重庆就采取了这种模式。

(2)该模式的优缺点。其优点是缴费水平远低于城镇职工,而享受的待遇只略低于城镇职工。但是,这种待遇与缴费比之间的巨大反差把当期的支付压力留给了后任政府,人们称之为“小斗进,大斗出”。

5.“农保模式”

将农民工人员纳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当中。这也被称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即将农民工纳入流出地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1.“进城”模式的相关问题“进城”模式是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又一创新模式,其主要特点是扩大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囊括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标准和形式为其提供养老保险服务,这种制度本身是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的积极探索,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但是依然存在不小的问题:首先,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还不是很成熟,各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标准还在逐渐完善的过程中,直接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会给农民工养老保险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而且由于这种不确定性,农民工对这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兴趣也不大,参与的热情不高。其次,当前我国农民工群体以中青年人为主,部分农民工是希望留在城市的,而很多年龄较大的农民工却是希望回到自己的家乡的,在不远的将来他们必然会回到家乡,随之而来的养老保险账户迁移问题会严重困扰养老保险制度。

2.“返乡”模式的相关问题“返乡”模式,即乡镇企业中具有农村户口的职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如山西省、黑龙江省。

(一)各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

农民工流动性较大,有可能在短时间内更换很多工作地点。但各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都不一样,采取不同的保险模式。

(二)农民工参保率低下

根据调查显示,我国农民工参保比率基本处于15%,最高地方也不会超过20%或25%之间。养老保险立法不完善,加上政策层面的层次不高,强制力度不大,农民工自身文化程度,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参保率自然低下。

(三)农民工退保率增大

一直以来,农民工存在退保现象,当下退保越来越严重。

(四)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困难

农民工流动性大,数量多,转移速度较快。所以养老保险的转移问题就比较困难。

(五)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长,缴费资金过高

农民工养老保险要缴费15年之久,加上缴费金额不低,农民工自身条件不高,很难参保。

1.立法的完善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有效施行的基础,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法律,主要是针对城市和农村人口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理论上可以囊括所有的社会主要劳动者。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往往会因为农民工的特殊情况而产生实质性和操作性的问题。在我国农民工发展的这种形势下,没有一部专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只有一些零散见于中央和地方的通知和决定,有一些区域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适用于本区的养老保险办法,而有的地区却没有,这就导致了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地区差异较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由此可见建立一个全国范围的统一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是非必要的。加快建立、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举措。首先,就是要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农民工群体的养老保险法律。针对我国农民工群体存在的流动性强、流动范围广等特点,制定针对性的单行立法,这样就可以以农民工自身为中心统筹各种社会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其次,要结合我国农民工群体的实际情况对农民工保障的专门立法进行完善,一定要从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方方面面为保障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高效施行提供法律保障。只有这样才能让社会注意到农民工群体,给予他们更多的帮助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农民工群体的信任,引导他们积极的参与养老保险。

2.政府责任的加强政府有责任为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筹集资金。农民工的身份较为特殊,既是农民的一部分,却也是城镇居民的一部分,为社会的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所以单单靠企业和个人来承担保险资金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应该加强自身责任,发挥行政能力积极扩展筹集渠道,为企业和农民工个人减轻负担。

3.完善监督机制由于农民工自身属性和分布特点的限制,农民工养老保险构建工作注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借助单一的政策管理机构就能够实现的,其具体工作会涉及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各个领域。要想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需要建立健全必要的监督机制和监督机构。具体而言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机制应该包含有外部监督和必要的内部监督。其中内部监督方面,要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涉及的用人单位、管理主体和农民工个人多个主体进行权利和责任的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认真做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登记申请和缴费工作;要求管理主体严格按照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依法、公正、公开的行使管理权力、承担管理责任;农民工个人要深刻认识到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重要性,提高思想认识,积极的参与到社会养老保险中来。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外部监督主要表现在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的信息公开上,要做到养老保险政策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缴资金的运行管理公开,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将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落到实处。外部监督工作还可以适当引入媒体和舆论的参与,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施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具体的监督活动中还应该针对当前普遍发生的劳动保障问题设置监察制度,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予以从严、从重处理,切实保证农民工的社会权利。

4.加大宣传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面对的主要困难,是农民工的思想意识较为落后,权利意识不完善,大量的农民工只重视眼前利益,没有认识到养老保险的重要性,普遍不愿意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导致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一直较低,限制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功能发挥。同时因为农民工自身的维权意识不强,没有认识到企业主体的不愿登记申请、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用的行为,是对其基本权利的侵犯,或者想反对却不知道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就需要农民工养老保险管理主体加大宣传的力度,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提升农民工的素质,增强其对养老保险的认识,吸引其参加养老保险,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权益保障论文篇十四

[论文摘要]新生代农民工现代远程教育模式是针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的、职业的、通过现代远程教育实现的一种教育模式,这种模式成为对他们进行教育的主要途径。其主要内容包括直线型管理体制、阶梯状。

教学。

模式、一站式支持服务模式、第三方评价制度等。

新生代农民工系指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年龄在16岁以上,在异地以非农就业为主的农业户籍人口。20xx年,新生代农民工总数约在一亿人左右,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发挥主力军作用。

新生代农民工已成为农民工的主力军,数量庞大,学历水平和接受职业培训状况有了较大提高,但与经济发展和城市劳动力市场需求仍不相适应。因此,必须尽快对他们进行以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就业和创业能力为内容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他们渴望得到教育,但潜在的教育需求要转化为显性的教育需求,还需要对现有成人职业教育进行改革。

现有农民工教育培训模式主要有“富平学校”模式、农民工培训券教育模式、返乡农民工远程就业创业培训模式、长期的成人学历教育模式等。其中富平模式是至今为止最为成功的农民工培训模式,成功的主要原因在于它是“民办公助”的培训一就业一权益保护一体化的农民工培训就业新模式,办学方向、教育内容、运作方式科学有效,但存在教育规模难以扩大的问题。分析现有模式,农民工能够接受教育和培训的因素主要有:第一,教育性质必须是职业教育;第二,内容实用,学习与就业相结合;第三,学费低廉;第四,学习形式灵活多样。现代远程教育符合农民工对教育形式的要求。

(二)现代远程教育现状。

目前,国家承认学历的网络学院共68所,现代远程教育可以迅速扩大教育范围,使优质的教育资源得到最大范围的共享;弹性学制、非实时教学互动和多媒体教学资源,可以使学习者不受时间、地点和形式的限制,进行较为充分的自主学习,它正在成为成人教育的主要形式,成为新生代农民工教育的主要形式。但网络教育与新生代农民工教育需求之间存在差距,主要表现在职业教育特性不足、教育成本过高、管理模式僵化、学习方式单一、师资力量不足等方面。要满足新生代农民工的教育需求,就要对现有成人网络教育和农民工教育培训进行深入改革,构建新型的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模式。

新生代农民工现代远程教育模式是针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的、职业的、通过现代远程教育实现的一种教育模式。模式的构建中,对现有网络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是前提,对教育理念的改革和职业教育性质的确定是基础,对专业和教学内容的改革是核心,其他方面的改革是保障。

(一)概念的界定。

教育模式的含义。《教育大辞典》将教育模式解释为“某种教育和教学过程的组织方式,反映活动过程的程序和方法”。杨金土认为教育模式是为实现一定的培养目标所实施的教育组织原则和形式,它包含了教学模式和课程模式,同时还包括学校与相关单位的责任设定、任务分工、时间分配等。本文中,新生代农民工现代远程教育模式是基于现代信息和教育技术的,为实现一定的培养目标而进行的教育和教学活动过程的组织方式,反映活动过程的程序和方法,包含管理体制、教学模式和教育评价等。

1.直线型教育管理体制。首先要明确政府、企业、学校、学生是教育管理的多元主体,都应具备参与管理的话语权,应构成以学校为主要责任者、政府导向、四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管理模式。新生代农民工教育是一个全国性的教育项目,覆盖面广、管理机制较为成熟的电大系统显然是承担此项目的首选。但应是依托电大系统,独立管理,外部结构为国家教育管理部门一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心一学习中心的直线型管理体制。确定某国家部门为此项教育的管理部门行使政府权力,进行教育的宏观管理和监督;组成由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管理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行使“政府+企业+学校+学生”的综合权力,负责决定教育的重大事项;依托中央电大,建立新生代农民工现代远程教育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负责教育的全部工作;管理中心下依托电大系统设学习中心,负责各项工作的实施。直线型管理体制兼具现代大学制度的科学性和在我国发展现代远程教育的现实性,可以成为新生代农民工现代远程教育的管理体制。

2.阶梯状教学模式。新生代农民工现代远程教育需要包括中专、大专、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各个层次针对不同内容,采取不同教学形式,形成阶梯状教学模式。教学过程包括从学生入学到毕业的全部活动:

第一,层次和学制。20xx年,在30岁以下的新生代农民工中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在26%以上,即近7400万新生代农民工只接受过初中及以下教育。他们要得到更好的职业发展,就需要接受中专及以上层次的补偿教育。这需要我们增加中专层次教育,并按中专、大专和本科的不同层次实行不同期限的弹性学制。

第二,教育性质和培养目标。明确新生代农民工现代远程教育是职业教育,而不是普通的学历教育。这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教师转变当前网络教育目标在于学历提升的思想,树立以就业、创业和职业发展为目标的现代远程职业教育观念。新生代农民工教育的培养目标应以为企业培养不同类型劳动人员为原则,不同层次教育设计不同目标。中等层次的新生代农民工教育,主要目标是以就业为目的,培养受过良好职业技术教育的初级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受过良好职业培训的城乡劳动者。大专以上高等层次新生代农民工教育,目标是以就业和创业为目的,培养具备专业基础理论和技能的中、高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具备创业能力和素质的创业者。

第三,专业和教学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划分的职业大类为设置专业的基本原则,从中专到本科由按职业大类划分专业,逐级细化到与岗位对接划分专业。在各阶段都进行就业教育,在大专以上阶段加人创业教育内容。在就业教育方面,以“技术+文化”为选择教学内容的原则,“职业特定技能+行业通用技能+核心技能+职业道德”为内容,不同层次和专业进行不同内容和知识层次的组合,由低到高逐级趋向于专业化。这需要对现行网络教育的专业和教学内容进行较为系统的改革。其中,职业特定技能的范围可以理解为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划分的范围,我国划分为1838个职业;行业通用技能可以理解为是在一组特征和属性相同或相近的职业群中体现出来的共性技能和知识要求,可以确定在国家职业教育培训科目三百种左右的范围内;核心技能是范围最窄、通用性最强的技能,是人们在职业生涯甚至在日常生活中必需的,并能体现在具体职业活动中的最基本的技能。中专层次教育重点应在于提高学生的核心能力,教学内容以“核心技能+职业道德”为基本结构,培养他们较为广泛的就业适应能力。大专层次教育,重点应在于提高学生的行业通用技能,教学内容以“核心技能+行业通用技能+职业道德”为基本结构,培养他们某一行业的从业能力。本科层次教育的重点应在于提高学生的职业特定技能,教学内容以“核心技能+行业通用技能+职业特定技能+职业道德”为基本结构,在提高整体素质和能力的基础上,培养他们某一岗位的从业能力。这样从中专到本科的专业与教育内容,就形成了一个从职业大类对接到职业岗位对接的阶梯状教育结构,可以使学生从适应性强的一般从业者,逐渐成长为具有行业和职业特定技能的专门人才。在创业教育方面,在大专和本科教育中开设创业教育课程,把有关创业方法、创业艺术、创业能力、创业素质和创业者如何获得这些方法、艺术、能力和素质的知识传授给那些准备创业的人,使他们学会如何创业。

第四,实践教学。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力开展实地实践教学,引导学员有意识地在工作中进行工作实践。开发教学实践软件,建设网上虚拟实践环境,借助计算机技术和仿真技术进行虚拟实验教学。学员通过计算机网络独立或小组协作完成实验,提高实际动手能力。

第五,师资队伍。进一步提高学校教师专业化水平,加大对教师的教育和考核力度,提高远程教育中的“双师型”教师的比例。吸纳社会和企业某方面的专家进入到教师队伍之中,提高教师的职业水平,是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必然趋势。

第六,教学形式。现在的网络教育中,学生几乎完全处于自学状态。实践告诉我们,在这种自学型的远程学习中,学习者很难从枯燥的学习材料中发现问题并引发学习兴趣,也无法体验学习活动中的社会性建构过程,更无法与教师及时讨论和交流并得到反馈,学生往往因为这种学习的盲目性而放弃。所以说,仅仅提供学习环境还不够,还需要重视学习活动的设计,提供学习过程中需要的辅导和支持。因此,教育过程中应加强管理和引导,增加教师与学生的交互活动。

总结。

教学中的问题,并将情况反馈给课程责任教师等。学习中心课程辅导教师要负责面授辅导,并以多种方式对不能参加面授的学生进行个性化辅导和追踪管理。教学中,不同阶段主导和主体占有不同地位,形成教学形式的阶梯结构。在中专阶段,教学主要依赖学习中心的辅导教师,注重强调教师的主导作用,学生自主学习课程的比例较低。大专阶段,学生自主学习课程的比例提高,但自主学习课程应主要集中在难度不大的基础课和动手要求高、但现实条件不具备、实践软件建设较好的专业课程。本科阶段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学习中心职责主要在于管理,与现在几乎完全单向资料获取型自学不同的是,每门课程都要配备区域网上辅导教师,全程引导督促学生的学习活动。由于此项教育依托电大系统展开,电大拥有着相当规模的教师队伍,能够满足各阶段教育教学及管理的要求,因此这种阶梯状教学形式是可以实现的。

第七,学习效果评价。注重技能型考核,同时在不同阶段逐步加大文化理论考核所占比例和难度。这需要对现有考试形式和内容进行较深程度的改革。

3.一站式支持服务模式。从广义上讲,一站式服务就是当客户有需求时,进入某个站点就能够获得某一领域内可能需要的所有服务。新生代农民工现代远程教育中一站式支持服务应包括两个层次的一站式服务,一是以信息服务平台为站点的一站式服务,二是以学习中心为站点的一站式服务。

以信息服务平台为站点的一站式服务,由政府、企业、教学和学生信息构成,政府的政策和企业发展及用工信息分别由政府、企业传递给管理中心,教学和学生信息由管理中心组建、汇集,所有信息由管理中心统一传输进入平台,政府、企业、学生可以通过平台获取所需的全部信息。平台的作用在于:第一,是政府、企业、管理中心和学生四方联系的平台,为相互支持、监督、评价提供服务;第二,是提供全部毕业学生和企业基本情况和信用状况的信息平台,为企业和学生的双向选择提供服务;第三,是汇集所有教学信息的教学平台,为学生提供全程教学服务;第四,是全国性的教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学生个人状况,学籍管理做到一地注册,全国无障碍地参加学习、考核。

以学习中心为站点的一站式服务,由教师、管理人员和信息服务平台共同构成。教师和管理人员分别整合信息服务平台的相关信息,同时输入相应信息,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学生、政府、企业从学习中心获得所需信息,把学习中心作为主体,并通过学习中心对教育的整体进行监督和评价。学习中心的作用在于:第一,提供面对学生的支持服务;第二,提供面对企业的支持服务;第三,承担由政府和社会进行的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价的主体。

4.第三方评价制度。由政府、社会、企业、学员共同参与,制定并实施监督评价标准,委托教育评价中介机构完成对新生代农民工现代远程职业教育质量的评价,形成第三方教育评价制度。同时管理中心和学习中心也对政府管理、企业、学生和中介机构做出评价。双方定期把评价结果通过大众媒体向公众公布,形成一个相互监督和评价的完整机制。

总之,新生代农民工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模式,是通过现代远程教育的方式实现的,包括直线型管理体制、阶梯状教学模式、一站式支持服务模式、第三方评价制度等内容在内的大众化职业教育模式。探索并实践这一模式,将可能极大地推动我国成人职业教育的发展,实现劳动者整体素质和技能的提高,进而推动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农民工权益保障论文篇十五

记者采访多位劳动法律师了解到,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到企事业单位实习,这种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一般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另外,在校学生也不是劳动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中的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其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在校大学生仍然有学籍,其身份是学生,不是劳动者,故其实习行为不可能是择业行为,也不是就业行为。”

实习生权益不可无视。

劳动法专家、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律师则表示,实习生目前不受《劳动法》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的保护,企业招用实习生,无须签劳动合同,也不用缴纳社保,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乱来。

今年4月,教育部与财政部、人社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值得一提的是,用人单位对于实习生的身份还有查明义务,如果该实习生已取得毕业证,就具备了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在该实习生毕业时办理了入职手续,都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杨保全律师表示:“如果用人单位不注意审查,可能带来‘补缴社保’‘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法律责任。”

职校生顶岗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试用期的80%。

有调查显示,约六成受访者或其亲友曾遭遇无薪或贴钱实习,有律师甚至向记者透露,在现实中,一些单位不但不支付实习生报酬,甚至还要向实习生或其所在学校收取实习费用。

那么,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是否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告诉记者,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要给实习生工资,但实习生毕竟为实习单位服务,提供了劳动,因此实习单位应该给予实习生一定的劳动报酬。一般企业的处理方法是,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或“实习津贴”。

不过,王飞律师表示,针对职校学生顶岗实习问题,有关部门曾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1.实习一定要知道的3个法律知识,千万别让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

2.大学生实习期该如何维权。

3.实习生3大权益深度解析!事关劳动关系、违约金、工伤。

4.实习没有工资,去不去?

5.实习生注意了,顶岗实习生报酬不低于同岗位试用期工资80%。

6.实习期有工资吗?

7.实习期和试用期的区别。

8.顶岗实习生工资不得低于试用期标准80%。

9.实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及实习期内维权。

10.实习求职如何防欺诈。

农民工权益保障论文篇十六

促进中心城区人口倍增,既要注重招商引资,发展各类产业,增加就业岗位,吸引更多各类人员进城安家落户,也要兼顾中心城区现有大批已经进城的“零散劳动者”的实际状况,为他们特别是进城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就医、小孩入学等多方面便利,争取促成这个群体早日成为中心城区常住市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让他们在加速中心城区人气集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逐渐做大城市规模。

一、中心城区农民工现状。

——据调查统计,全国农民工在整个二产中占现有职工人数的58%,在加工制造业职工队伍中占68%。××中心城区工业及加工业也不例外,在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中,几乎所有职工都来自农民,原有城市人口在其中就业所占比例很小。××经济开发区、袁州医药园区目前有大约1.5万人就业,这些从业人员严格意义上仍不是中心城区常住居民。

——近几年,××中心城区每年竣工的基本建设规模约80万平方米(住宅约60万平方米,其它商品房和公共设施约20万平方米)。据建筑商及专家估算,每平方米从土建到简易装修需要2个工作日,按每个农民工年300个工作日计算,仅建筑行业每年用工就在5300人左右。

——××中心城区现有运营出租车404辆,按平均每辆出租车2个司机计算,约有司机800人,他们中70%来自高安市农村乡镇,已经在××工作、生活多年,有不少人还带来老婆、孩子租房居住、生活,但目前仍然不是中心城区市民。

——××中心城区有数百上千的丰城、进贤籍木工、油漆工,常年在城里为市民装修房子、做家具,但没有带家眷,也没有购房落户,晚上常常在出租屋内聚众打牌,管理上存在一些漏洞。

——××中心城区还有大量的搬运工(俗称“板车佬”)、收旧利废者(俗称“捡垃圾”)、修车补鞋、擦皮鞋和零星摊点经营者,他们大多数来自袁州区的偏僻乡村,往往男的搞搬运、做苦力,女的擦皮鞋或捡垃圾,勤快者夫妇俩每月能挣两三千元甚至更多,他们也尚未成为中心城区市民。

二、对“零散劳动者”需引起重视的几个方面。

以上这几类“零散劳动者”,人数不少,成员复杂,在中心城区流动人口中占有相当比例。对这些“零散劳动者”,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首先,他们是合法的劳动者,有进城的欲望,不甘于困守老家的一亩三分地,希望进城谋生甚至安家落户;其次,他们中多数人还没有完成进城的“原始资金积累”,在城里买不起房,只能在城中村租房居住;第三,他们中多数人仍然把城市户口看作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更不知道进城以后也可进医保、社保、低保等;第四,他们当中多数人在市民面前还有严重的自卑感,在不熟悉的人面前不敢表露自己是农村人和现在在城里做什么、住哪里;第五,由于目前这个群体寄居城市,远离农村,“上不服天管,下不服地管”,不少家庭成为“超生游击队”,既增加了管理难度,又加重了家庭和社会的负担。此外,因为种种原因,政府及有关部门尚未关注到这个群体的生存状况,使他们在城里成为“被遗忘的群体”,更没有对他们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三、几点建议。

根据工业化和城市化相关系数测算,工业企业对人口的带动率为1:4,即一个企业吸纳1名工人,实际可以增加4个城市人口。目前,省外一些城市已经或多或少开始注意或已着手解决这些问题。如武汉市已从20xx年开始全面推行外来人员公寓式管理;宁波市成立了专门的外来人员服务与管理办公室,并出台了《宁波市外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南岸区由政府牵头,做了“棒棒公寓”,让广大搬运工入住,每晚象征性收房租1元;杭州富阳市政府在城郊树林茂密处,用500万元做了废品收购一条街,每户50平方米,楼下20多平方米仓库门面,楼上20多平方米小套房,让收旧利废者入住(迄今未收房租),有效地促进了废品再生利用,又可以防止偷盗破坏市政公共设施。

当前,我市正在大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为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把如何对待中心城区“零散劳动者”尽早摆上议事日程,尽早关注他们的工作、生计问题,并尽量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帮助他们在中心城区过得安稳、舒心,增强他们的认同感、归属感,从而进一步增强中心城区的安全稳定,加快推进中心城区人口五年倍增,促进中心城区繁荣发展。

一是建立登记管理台帐。外来务工人员来自四面八方,并具有流动性大、人员结构不稳定等特点。对这些人,若管理不好,他们就会成为一盘散沙;若管理得当,他们就可能成为中心城区一支不可低估的建设力量。建议由市劳动就业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措施,发布通告,并联合××经济开发区及建设、房管、城管等部门,分类归口、统一登记各类零散务工人员,免费发证,挂牌上岗,既可以有效增强这些从业者的自信力和自律性,又能准确统计中心城区流动人口数量。

二是纳入住房保障范畴。居有其屋,安居乐业,是保持社会安定、完善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要重视解决“工者有其居”的问题,在工业园区及周边建设一批员工周转房、廉租房或经适房,以低价、廉租的形式租借给“零散劳动者”居住,为他们安心就业解除后顾之忧。要创造条件,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一批农民建筑工、搬运工、出租车司机、收旧利废人员的“安居公寓”,让他们分行业相对集中居住,过上市民生活。

三是实行灵活规范管理。“零散劳动者”虽然在城市中从事的是不起眼的工作,但当前一座城市的发展非常需要他们。对他们的劳动,要多一些尊重,多一份宽容,不能不闻不问,更不能一味的排斥、驱赶。要在统一登记发证、挂牌上岗、指定地段和规定时限的情况下,允许他们当中的小摊、小贩摆摊设点经营,并保持周围市容环境整洁,若规划得当、管理到位,不仅能够增加城区人气、商气,而且还能增加就业、消除贫困、繁荣市场。

四是完善配套服务措施。要根据需求组织“零散劳动者”参加岗位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为他们办理综合保险,发放医疗帮困卡,帮助他们解决医疗保健、孩子就学、劳动维权等实际困难,使他们老有所养、少有所学、病有所医。要打破以户籍为界限的公共服务体制性障碍,为“零散劳动者”成为城市新市民开辟政策通道。要积极营造善待“零散劳动者”的舆论氛围,使“优者有其荣”、“工者有其誉”成为一种和谐、融洽的社会风尚。

农民工权益保障论文篇十七

新型城镇化“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它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追求社会个体发展的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一方面,个体全面发展和自由公平的实现要求进城人员素质的全面提升;另一方面,城镇较高的工业化和信息化水平要求进城人员具有相应的技术和能力。诚然,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具有一定的知识和文化,具有更强烈的自我发展的愿望,然而,第一代农民工大多只是城市的建设者和“过客”,而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新生代农民工不仅是城市的建设者,也将逐步变成城市的“主人”,构成城镇化发展的主体。当前,虽然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愿望强烈,但由于能力相对不足,使其徘徊于城市“边缘”,难以融入其中。据调查,新生代农民工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9.8年,仅能满足劳动密集型产业所要求的教育程度,而资本密集型的第二产业所需工人的受教育年限为10.4年,技术密集型的第三产业需13.3年。这说明新生代农民工的教育总体上处于义务教育初步完成阶段,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教育尚未展开,无法满足城镇化、工业化和信息化发展的需求。现实中,农民工工作技能的提升主要是通过干中学和加强熟练程度来实现,这也是造成许多新生代农民工只能从事技术含量较低的简单工作的主要原因。但同时也必须看到,新生代农民工义务教育的完成使得他们具备了进行继续深化教育的基础和条件。因此,通过强化继续教育,全面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素质,逐步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和就业能力,是促进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的必要途径。

1.缺乏规范和系统,难以形成合力目前,对新生代农民工提供继续教育和培训的主要组织者有政府、企业和社团。这些组织者所提供的大多数是重视实用的简单的短期培训,而缺乏对被培训者长期的知识技能、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的系统训练。企业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普遍存在着重使用轻培训的思想,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培训只是局限于就职前的简单的岗位培训。而转入地政府出于新生代农民工流动速度过快的考虑,也不愿为此付出更大的精力和资金投入,缺乏长期系统的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实质上,几乎所有的培训仍然是把新生代农民工定位于一个“打工者”,而不是未来城镇化的构成主体。这种临时的简单培训使得新生代农民工对所在城市和企业缺乏归属感和责任感,从而导致他们不得不经常流动以期寻求更为合适的就业和进城机会。

2.教育目标短期化,与城镇化需求脱节。

培养长期稳定的就业能力是确保新生代农民工能够提高收入并扎根城镇的关键。新生代农民工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就业问题,其就业的主要障碍之一是缺乏适当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目前,不论是政府,还是企业或其他组织对新生代农民工提供的继续教育基本上是短期的上岗前培训,这些零散的临时的培训难以有效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的技术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经费紧张、培训主体单一、培训内容陈旧和培训形式不灵活是新生代农民工实际需求与现实矛盾所在。因此,结合不同地区城镇化发展特点和新生代农民工的偏好和需求,制定针对性强的差别化的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长期目标,是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综合素养,满足城镇化发展的重要环节。

3.激励机制不完善,教育缺乏推动力。

不管是对于教育主体还是客体而言,良好充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都是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积极性的重要保障。然而,目前的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体制缺乏的恰恰是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一方面,作为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的主要提供者———政府和企业都缺乏合理的激励。由于信息不完善和不对称,转出地和转入地政府以及企业均难以获得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和偏好的有效信息,而提供长期的系统的继续教育培训要付出较大的成本,一旦接受教育后的受教育客体选择离开,提供教育的所在地政府和企业就不得不承担相应的巨额成本。另一方面,由于信息的缺乏,新生代农民工个体无法预测进城后的工作和生活,对于未来的职业规划和流动具有较大的盲目性。由于政府对农民工一般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疏于管理,企业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往往与新生代农民工签订短期用人合同,导致新生代农民工缺乏接受长期系统的继续教育的积极性。

新时代农民工继续教育的方式和目标定位取决于未来城镇化的发展特征和内在需求。新型城镇化建设是以人为核心,逐步将农民转化为城镇居民的过程。这就要求,新生代农民工作为未来城镇化建设和发展的主体,其继续教育必须能够满足城镇化的发展和需求。首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继续教育要摒弃过去那种短期临时的教育培训模式。过去的这种模式只是将农民工作为城市的“过客”来对待,而没有将他们作为未来城镇“主人”和发展主体。农民转化为市民不仅需要制度的完善和支撑,同时也需要农民自我素质的全面发展和适应。新生代农民工的自身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有效转移,需要在专业技能、心理素质和思想道德修养等三个方面有所提高。因此,新生代农民工的继续教育必须重视其全面素质的提升,以帮助他们尽快适应城市社会。其次,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趋势是要从批量生产型经济向质量生产增长型经济转变,新型城镇化的发展也必将定位于质量增长型经济模式。一方面,追求质量的经济增长方式要求企业用人质量的提升,另一方面,新生代农民工日渐成为许多企业生产的主体,他们的技术水平和工作技能对企业产品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然而,目前企业一线技工普遍短缺,严重制约了企业产品质量的改善和新产品开发的空间。据统计,我国企业的高技能人才比例仅占全部职工的4%,严重滞后于发达国家30%—40%的水平,技术工人短缺已经成为导致当前我国企业竞争力普遍不强的重要原因。而据调查,新生代农民工普遍意识到文化水平低和专业技能的缺乏是制约他们就业的主要因素,有近一半的农民工有接受职业培训的愿望。新生代农民工已完成的教育为他们成长为具有较高水平的技能人才提供了良好的条件,通过建立良好的继续教育体系提高其技术技能水平能够有效提升其融入城市的能力。新生代农民工具有未来的“市民”和“专业技能人才”的双重身份,因此,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继续教育目标应该定位于促进新生代农民工有效融入城市的素质教育和职业技能水平教育两个方面。其中,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继续教育最重要的是职业技能教育。加强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不仅能满足劳动力市场对技术工人的需求,也能解决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的职业发展和收入问题。

四、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新生代农民。

工继续教育的路径虽然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有知识、有文化、有着更强烈的自我发展愿望,更加关心培训机会特别是接受继续教育等。但应该认识到,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继续教育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政府和社会足够的重视。实际上,同所有教育相似,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继续教育具有公共品或准公共品性质,必须视为一项社会性公共系统工程。因此,笔者认为,应该由政府为主导,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通过整合和改造现有继续教育资源,设计和制定相关激励和约束机制,以推动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顺利发展。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的具体路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对现有的继续教育体系进行整合与改造,在农民工居住集中区建立社区学院。

实际上,自20世纪80年代起,全国各地为提高企业职工素质和技能水平,已经相继建立起相对成熟的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并在当时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随着国有和集体企业破产和改制,该体系正逐渐被瓦解。当前,政府可以重新对这些已形成的原来针对城镇职工继续教育的资源和机构,如高校继续教育学院、广播电视学校、函授学校和职业培训学校等根据时代发展的特征进行整合和改造,建立主要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的社区学院。社区学院可以提供与更高收入相联系的大专学位、职业证书和短期培训证书教育等。

2.采用社区学院与新生代农民工所在企业联合培养的继续教育模式。

新生代农民工希望通过掌握和提高技能水平而扎根于城市,城镇化和企业发展需要培养并留住技能人才。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导致政府、企业和新生代农民工个体对继续教育的收益或回报存在疑虑,都不愿意对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进行投入。为此,政府、企业与新生代农民工可以通过双向选择,政府根据城镇化发展要求制订相关新生代农民工进城和继续教育规划、政策和管理细则,明确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个体的责任和义务;企业根据技术和发展需求,针对新生代农民工个体的技术偏好制订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与社区学院进行联合培养,明确规定受教育者所要达到的技术水平、服务年限、企业和受教育者的学习费用分担等,并与培训合格的农民工签订长期用工合同,建立充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增强新生代农民工对所在城市和企业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农民工权益保障论文篇十八

摘要:在当代中国社会流动进程中,返乡创业农民工是一个独特的群体。要真正理解农民工的返乡创业,就要寻找这一行动的社会结构因素。从结构化理论视角来看农民工返乡创业,是为了理解返乡创业这一现象的深层次因素。文章探讨了结构化理论的内涵,并用这一理论对农民工返乡创业行动进行了解读,然后提出支持这一群体创业、促进这一群体实现再结构化的具体对策。

研究农民工的返乡创业问题离不开中国特殊的时空结构,“时空特性是研究社会发展的重要维度。从研究社会发展的角度看,时空特性是一个基本的因素,或者说,也是研究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视角。农民工的返乡创业是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传统的社会身份体系的变动,农民工适应新的社会结构变化而产生了社会角色转换的一种必然现象。关注社会变迁中的农民工就业与创业问题是社会学研究的必然。文章分析了农民工返乡创业行动的结构性因素和支持创业的策略。

安东尼·吉登斯(a.giddens)在1973年提出了结构化(structuration)这一术语,运用结构化理论对于主体与结构的关系进行了解释。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表明:人们的行为是被结构化的,行动具有结构的属性,结构性背景限定了人们可能的行为领域;结构具有约制人类行动和促成人类行动的双重效果。

结构是指社会再生产过程里反复涉及到的规则与资源,规则和资源实际上就是指人们所处的社会结构。“社会行动者既不是由外部起因决定的物质的粒子,也不是执行一种完全理性的内部行动计划的、只受内部原因引导的单子。社会行动是历史的产物,是整个社会场的历史的产物,是特别的次场内某条通道中积累的体验的历史的产物。”吉登斯引入了时间、空间、转换规则、结构化方式、结构性特征等概念,他用结构二重性原则取代主客二元论。吉登斯的观点是:客体主义者强调社会中的结构、制度、制约性,主观主义者强调人的主观性、能动性、创造性,这两类因素在社会生活都是实际存在的。社会结构具有客观制约性和主观创造性两种品格,吉登斯在社会实践或社会生产的不断展开和持续过程中动态地理解结构。

显然,行动者又可以利用结构预先赋予的资源,行动者微观层面的活动,带来了行动者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交互作用,也同时再造了宏观的社会结构。

吉登斯也认识到结构与行动之间的相互关系,他写道:“作为人,我们可以选择,而不是简单地对周围的事件做出被动的反映。跨越‘结构’与‘行动’取向之间的鸿沟的方法是要认识到在日常活动过程中,我们能积极地作用和反作用于社会结构。”正如乔纳森·特纳指出:“结构可以概念化为行动者在跨越‘空间’和‘时间’的‘互动情景’(context)中利用的规则(rules)和资源(resources),正是使用这些规则和资源,行动者在空间和时间中维持和生产了结构。”农民工的流动既要受到结构的制约,但又并不完全为“结构”所左右,他们的流动行为也促进了国家、市场和社会的结构性变化。

从结构化理论来看,任何一个社会主体的行动都是在特定的自然条件、社会条件下进行的。结构化理论综合了社会学整体论和个体论的视角,说明了主体与结构的关系。根据结构化理论,农民工返乡创业是国家政策和农民工自身在特有的时空条件下相互作用的结果。结构性因素和条件提供农民工外出的可能和条件,当然,农民工流动并不是单纯的制度安排的结果,也不是简单的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而体现的是主体与结构二重化的过程。

作为主体与结构互动的返乡创业行动,既受到结构性因素的制约,也反映了个人对发展性资源的需求,同时又再造了新的社会结构。

“返乡创业”是指农民外出打工或经商半年以上,积累了一定的资金、掌握了一定的技术和信息,了解到家乡的社会经济环境而返乡创办工、商等企业。返乡创业体现了农民这一行为主体与所处的社会结构双向互动的过程,这一过程既受到结构性因素的制约,又成为社会发展过程中新的结构性要素。农民工的返乡创业是社会结构变化中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农民工在一定社会结构中动态建构的过程,具体体现在:

(4)定位的过程。农民工由打工到创业发生了职业角色的多重变换,他们的职业、身份发生了变化。农民工这一群体的变化是农村社会结构变化的必然。

农民工返乡创业这一行动的产生,应该从主观和客观因素来分析。返乡创业并不只是简单的行为选择的过程,而是受到结构性因素制约的行动。诚如美国社会学家布劳所说:“社会学的中心任务不是解释个体行为,而是解释社会环境结构怎样影响人们的生活变迁。”我们可以看出农民工在就业与创业过程中结构性因素所起的作用。2世纪9年代以来,农民工由流动到创业成为普遍现象。返乡创业涉及到国家、市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这其中所隐含的行动逻辑,只有在特定的制度框架、社会结构背景下才能理解。

同时要看到,农民工的流动与创业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新的结构性要素。在这一过程中,农民工不断寻求新的发展性资源,改变了原有的人力资源状况,其直接效果是实现了自身的结构化。如果我们做一个详细的分析,可以看出流动农民工发展的轨迹。第一种情况是两栖生活。只要政策、形势不变,多数是两栖人口,极少数农民工发生身份、地位的转变。第二种情况是一部分转为正式工人,从事的产业、行业比较固定,成为熟练工人。第三种情况是一般的回流。第四种情况是创业,由农民工转为老板,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其创业有三种形式:在就业地创业;吸引回来创业;外地打工、异地创业。返乡创业行动受到他们对自身的资本认知、城市认知、乡村认知的影响,制度安排、社会支持也起了“拉力”作用。农民工逆向的返乡创业有利于激发农村经济运行的活力,提高农村资源与剩余劳动力的利用效率,在以城带乡、以工促农中发挥积极作用。特别是对于中西部地区的农村来说,以劳务输出和返乡创业良性互动机制为目标,坚持“输出劳务,引回人才;输出劳动力,引回创业者”的思路,是“打工经济”转化为“创业经济”的路径。

以上分析表明,社会因素是返乡创业的结构性背景,个体也在这一背景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返乡创业群体回到家乡创业,意味着农村投资主体增多,使农村经济的发展有了“内发性动力”,农村经济社会也由“导人式”向“内发式”发展,这种形式的创业必须纳入再结构化的视野。

返乡创业群体的再结构化,是指促进这一群体成功创业,使他们真正完成职业身份的转变,实现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显然,创业是由不同要素组成的连续的过程,是多部门共同发生作用的结果,从深层次来看,创业反映的是国家、市场与社会的关系。返乡创业群体能否顺利完成再结构化的过程,需要政策的扶持、社会合力的支持,尤其是需要创业者自身人力资本的提升。

1.政策的扶持。

返乡创业是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但往往经历的是“创业、崛起、衰败”的怪圈。返乡创业面临以下困境:一是基础设施不配套;二是贷款难,缺乏金融服务,只有从民间高利息借款;三是存在员工短缺、内地劳动力素质差的问题。这需要政府、银行和企业三方面认识的提高,以建立有利于创业的融资系统、信息服务机构、政策保护系统。政府应该从政策上、体制上给予优惠政策,营造较好的创业环境。返乡创业要真正成功,需要一定的硬环境(地理环境与基础设施)和软环境(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其中人才、资金、市场、技术、信息、制度等都是影响创业的因素。政府要放宽制度管制、规范执法、清理各部门的乱收费和罚款,改变不利于创业的政策与体制环境,从对创业的管理转向服务,从单一的行政审批、收费、监管转向多方面的支持与服务。各级政府应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返乡创业。

2.社会合力的支持。

返乡创业的成功与否还需要社会组织建设的加强。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的社会组织,应该在宏观制度不完善时起补充作用。我国管理体制的改革需要社会支持系统发生变化,但目前社会支持系统并没有随着社会大环境的发展而相应改变,人们所获得的社会支持存在从“单位”回归家庭、家族和私人关系网的状况。社会组织建设还跟不上发展的需要,在创业的支持方面,仍然存在明显的“个人化”趋势。

3.创业者人力资本的提升。

返乡创业是“草根型”的,是从农村内部、从农民工的流动中发展而来,是农村工业化的“内生型”发展的形式。可以说,这是由农村普通劳动力提升为农村高级人力资本的结果。这种形式的创业是否成功与行动者在创业中表现出来的个人特质有很大关系。对于创业者来说,创业要成功,除了要有技术、资金、市场、管理的理念外,还要有创业精神和意识。通过创业者管理、技术水平的提升,可以改变产品的技术档次低、创业层次低的局面。

农民工返乡创办了多种形式的“草根”工业,它们起了承接城乡之间产业链的作用。要改变不利于创业的政策与体制环境,政府就不能“退出”,而是要培育创业的社会环境。陆学艺研究员在早期的研究中就提出:“要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出去,光讲发展多种经营还不够,还必须鼓励、支持农村办工业,办商业,办服务业等等。”农民工比较强烈的创业意识是一种宝贵的财富,必须重视他们的创业需求,重视农民工的回归工程建设。

返乡创业是农民工流动发展到新阶段的必然现象。对于农民工的返乡创业要放在特定的社会结构变化中进行分析。由农民到农民工再到创业(包括返乡创业)这一过程,说明部分农民工流入到新的社会阶层,又需要新的社会结构的容纳。

在新形势下,农民工问题发生了新的变化,我们应该从仅仅关注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到关注农民工的返乡创业。返乡创业的成功与否,涉及到我们对地方政府、社会组织、创业者三方的结构和功能关系的准确定位问题。只有协调、整合各方力量,才有利于农民工成功创业,使他们为新的社会结构所容纳。基于农民工顺向的进城与返乡的创业并存的事实,建立“双向流动”机制是可行之路,这对于农民工如何有序流动,如何稳妥地推进新农村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具现实意义,对于农民工政策的制定也会有所启发。

农民工权益保障论文篇十九

摘要:新生代农民工追求融入城镇化进程,他们没有返乡务农的意愿;追求融入现代化进程,更愿意成为现代城市文明的一员,享受现代化进程带来的生活方式的变化和生活品质的提升,可是在他们身上却面临很多问题。本文结合实际调研,探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问题。

“新生代农民工”大多为独生子女且没有务农经历,不愿干脏活、累活和收入低的活。打工不再只是为赚钱、回家盖房子、娶媳妇生孩子,而是带有“闯天下、寻发展”的目的。可是没有接受过正规职业教育的农民工,又将如何融入到这个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生活呢!

新生代农民工到底愿不愿意参加职业教育培训,我们必须了解和掌握新生代农民工的真实想法,课题组通过问卷调查,总结探讨了影响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的问题,具体有:

1、政府宣传不够、缺乏政策引导通过课题组成员的调研了解,很多新生代农民工没有接收到职业教育的相关信息,参加的职业教育培训也比较少,也不了解什么是职业教育。以上问题的产生,原因主要在于政府的宣传不够。新生代农民工多数在外打工,经济基础较差,很少考虑提升自身技能水平的职业教育,而政府在这方面的政策宣传的也不到位,政策很难落实到具体的农民工。一些好的政策是需要政府引导和落实的,作为农民工的弱势群体,必须用好的政策去吸引他们,让他们看到职业教育对他们未来的收入影响,只有这样在政府的宣传下,在政策的激励下,才能够有更多的新生代农民工走进职业教育,才能有更多的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到城市。

2、职业教育不接地气,看不到收益很多新生代农民工考虑最多的问题,不是学什么?不是干什么?而是会获得多少收益,作为职业教育,让他们体会到了吗?让他们感受到了吗?回答是肯定的,没有,要不然怎么会有这么多的人没有接受职业教育呢!职业教育的目的是通过职业教育,让他们学会挣钱的本领,而进行职业教育,就应该农民工们看到让门想要的技术,让他们看到通过职业教育以后的收益有多大,通过这种直观的说法,只希望让大家明白,新生代农民工的期待是什么?通过调研我们也了解,很多职业教育不接地气,既然要服务新生代农民工,那么专业设置就应该符合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需求,职业教育开设航空维修专业,职业教育开设轮船维修专业,职业教育开设空乘专业等,可是多少农民工能用得上。农民工需要的很多职业教育给不了,那么又怎样让他们愿意参与职业教育呢!

3、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缺乏企业经验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缺乏现场工作经验,所以开设的职业教育课程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有限,这对于新生代农民工来说,没有吸引性。新生代农民工希望通过职业教育学到具体的应用技能,希望通过职业教育能够快速提升自身的技能水平,而目前这些华而不实的教育,无法实现新生带农民工的预期目标,当然也就影响了新生带农民工参与职业教育的热情。

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教育问题,直接影响城镇化建设进程,如何让更多的新生代农民工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来,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结合团队调研情况,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政府补偿政策新生代农民工大多数都远离家乡,为了赚钱而四处奔波,没有经历和资本参与职业教育,这将极大的影响农民工参与职业教育的热情。那么政府可以考虑建立流入本市农民工职业教育补偿政策,通过政策补偿,让新生代农民工感受到城镇化建设所带来的各种福利,让他们看到融入城镇的希望。通过这种职业教育补偿政策,让这部分流入城市的新生代农民工热情的参与职业教育,提升这部人的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提升他们的社会地位,让他们落户城市,肩负起城市建设的任务。

2、建立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建立职业资格准入制度,通过职业认证的方式,把新生代农民工转化为城镇化建设的技术工人阶层。职业资格的认证,让新生代农民工认识到自身的价值,让新生代农民工感受到自身的社会地位通过职业教育,考取相应的职业资格,通过提升职业资格的技术含量,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的技术水平。

3、建立课程与师资准入制度新生代农民工是一只涌入城市的强大队伍,必须要将尽快的将他们进行转化,转化成城市的建设者。必须要开设实用性强的课程,从根本上提升他们的能力和素质,他们需要哪方面的技能,就开设哪方面的课程,确保他们快速提升自我。与此同时,要配备强大的师资队伍,要符合城镇化建设的需要,师资队伍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建立课程与师资准入制度,谁开发的课程受欢迎就采纳谁的课程,哪位教师受到的评价高,就让谁参与。政府要严格执行准入制度,严格考核,严格把关,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新生代农民工的教育质量。

4、建立企业宣传与教育责任制度无论是什么样的企业,什么样的单位,只要存在新生代农名工,就要进行职业教育宣传,引导参与职业教育。监管部门要定期了解企业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教育情况,企业要承担起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教育责任,对没有承担起对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宣传的企业,要进行追责。通过这种制度的建立,确保每一个融入城市的新生代农民工身边实时都有职业教育,时时都能够参与职业教育。综上所述,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教育问题,直接影响城镇化建,我们要动用一切力量,让他们转变观念,我们要让这些新生代农民工积极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来,让他们快速提升生活品质,快速融入城市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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