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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反洗钱制度(模板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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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反洗钱制度(模板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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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是指付出辛勤的努力和奋斗来完成一项任务或达到某个目标。总结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帮助我们更好地反思过去的经验。通过阅读这些总结范文,你可以学习到许多写总结的技巧和方法。

健全反洗钱制度篇一

制定健全科学的薪酬制度,是管理中的一项重大决策。因此,需要有一套完整而正规的程序来保证其质量:

(1)确定企业薪酬的原则与策略

这是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内容,是以后诸环节的前提,对后者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此基础上,确定企业的有关分配政策与策略,如分配的原则、拉开差距的标准、薪酬各组成部分的比例等。

(2)职位分析

职位分析是确定薪酬制度的基础。结合企业的经营目标,企业管理层要在业务分析和人员分析的基础上,明确部门职能和职位关系,规范职位体系,编制企业的组织结构系统图。人力资源部和各部门主管合作编写职位说明书。

(3)职位评价

职位评价重在解决薪酬的内部公平性问题。它有两个目的:一是比较企业内部各个职位的相对重要性,得出职位等级序列;二是为进行薪酬调查,建立统一的职位评估标准,消除不同企业间由于职位名称不同,或即使职位名称相同,但实际工作要求和工作内容不同所导致的职位难度差异,使不同职位之间具有可比性,为确保薪酬的公平性奠定基础。它是职位分析的自然结果,同时又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职位评价的方法有许多种,比较复杂和科学的是计分比较法。它首先要确定与薪酬分配有关的评价要素,并给这些要素定义不同的重和分数。在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如hay模式和crg模式,都是采用对职位价值进行量化评估的办法,从三大要素、若干个子因素方面对职位进行全面评估。

大型企业的职位等级有的多达17级以上,中小企业多采用11—15级。国际上有一种趋势是“减级增距”,即企业内的职位等级正逐渐减少,而薪酬级差变得更大,呈现出宽幅化的特点。

(4)市场薪酬调查

市场薪酬调查重在解决薪酬的外部公平性问题。薪酬调查的对象,最好是选择与自己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同行业的类似企业,重点考虑员工的流失去向和招聘来源。薪酬调查的数据,要有上年度的薪酬增长状况、不同薪酬结构对比、不同职位和不同级别的职位薪酬数据、奖金和福利状况、长期激励措施以及未来薪酬走势分析等。

(5)确定薪酬水平

通过薪酬结构设计为不同的职位确定的薪酬标准,虽然在理沦上是可行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若企业中每一职位都有一种独特的薪酬,就会给薪酬的`支付和管理造成困难和混乱,也不利于对员工的管理与激励。所以,实际上总是把众多类型的薪酬归并组合成若干等级,如200分以下的职位薪酬水平为第一级,200至400分的为第二级,以此类推。

薪酬等级数目应视企业的规模和行业的性质而定,其多寡并没有的对的标准。但若级数过少,员工会感到难以晋升,缺少激励效果。相反,若数目过多,会增加管理的困难与费用。

另外还要给每一等级都规定一个薪酬变化的范围,或称为薪幅,其下限为等级起薪点,上限为顶薪点。各等级的薪幅可以一致,但比较常见的是随等级上升而呈累积式的扩大。相邻等级的薪幅之间会出现重叠,这不仅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必要的和有益的,可以使员工在某一等级内获得较高的薪酬,从而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但重叠的部分不宜过多,否则可能会造成员工在晋升后薪酬反而降低的现象。

(6)薪酬的实施与修正

薪酬制度一经建立,就应严格执行。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还应随着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薪酬水平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由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我们知道,生理需要是一个人生存的基础。所以在激励员工的过程中,管理者要给员工们提供一套令他们满意的薪酬体系。这对全面使用各种激励方法具有奠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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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反洗钱制度篇二

第一段:引言(100字)。

在当前全球金融市场充斥着洗钱和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的背景下,各国纷纷推行反洗钱制度以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反洗钱制度旨在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有效监管金融机构,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对反洗钱制度的深入解析,我对于该制度的目标、实施方法以及存在的问题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第二段:目标的探讨(200字)。

反洗钱制度的首要目标是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洗钱是指将非法或腐败资金合法化的过程,其背后隐藏着实施犯罪行为的利益得到洗净。反洗钱制度通过建立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追踪和追缴非法资金,侦破洗钱犯罪网络,减少洗钱犯罪行为的发生。然而,仅仅靠建立制度还不够,更重要的是全球合作,通过信息共享和协调行动来打击全球范围内的洗钱犯罪。

第三段:实施方法的分析(400字)。

反洗钱制度的实施方法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国际合作。立法是反洗钱的基础,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明确洗钱犯罪的界定、罚则以及监管部门的职责。金融机构作为重要的反洗钱的主体,承担着辨别客户身份、开展尽职调查和记录报告等重要职责。金融机构的监管需要不断增强,加强内部机构的合规管理,防范洗钱风险。国际合作是反洗钱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各国之间需要加强信息共享,提高跨境追踪能力,形成合力打击洗钱犯罪。

第四段:存在的问题(300字)。

尽管反洗钱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犯罪分子不断改变洗钱手段,制度的针对性和适应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其次,一些金融机构存在漏洞,无法有效识别和防范洗钱行为。另外,国际合作的程度和效果也有待提高,存在着信息难以共享、取证难以收集、追诉难以落实等问题。因此,反洗钱制度的完善和落地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第五段:总结(200字)。

反洗钱制度作为有效维护金融安全的手段,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该制度的解析,我认识到反洗钱的目标是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实施方法包括法律法规制定、金融机构监管和国际合作。然而,反洗钱制度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各方联手解决。在今后的实践中,我会进一步关注反洗钱的动态,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为金融安全做出自己的贡献。

健全反洗钱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依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规范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证监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发展战略。

第四条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机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方法,制定本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企业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认为操纵因素。

第八条企业应当根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明确贯彻实施本规范的具体要求,对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接受企业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的从业人员应当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

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股东(大)会享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企业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企业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相关事宜等。

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将权利与责任落实到各责任单位。

企业应当通过编制内部管理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指定和实施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人力资源政策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员工的聘用、培训、辞退与辞职。

(二)员工的薪酬、考核、晋升与奖惩。

(三)关键岗位员工的强制休假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

(四)掌握国家秘密或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岗的限制性规定。

(五)有关人力资源的其他政策。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将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的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企业员工应当遵守员工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根据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

风险承受度是企业能够承担的风险限度,包括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层面的可接受风险水平。

第二十二条企业识别内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二)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五)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三条企业识别外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经济形式、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二)法律法规、监督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四)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六)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企业应当合理分析、准确掌握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风险偏好,财务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企业经营带来重大损失。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风险规避是企业对超出风险承受度的风险,通过放弃或者停止与该风险相关的业务活动以避免和减轻损失的策略。

风险降低是企业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准备财务适当的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风险承受是企业对风险承受度之内的风险,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不准备采取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的策略。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制等。

第二十九条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要求企业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企业应当编制常规授权的权限指引,规范特别授权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严格控制特别授权。常规授权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的授权。特别授权是指企业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授权。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企业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三十一条会计系统控制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同意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大中型企业应当设计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三十二条财产保护控制要求企业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财务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帐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企业应当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第三十三条预算控制要求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第三十四条运营分析控制要求企业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经理层应当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时间,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对收集的各种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合理筛选、核对、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

企业可以通过财务会计资料、经营管理资料、调研报告、专项信息、内部刊物、办公网络等渠道,获取内部信息。

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往来单位、市场调查、来信来访、网络媒体以及有关监管部门等渠道,获取外部信息。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将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企业内部各管理级次、责任单位、业务环节之间,以及企业与外部投资者、债券人、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加以解决。

重要信息应当及时传递给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的集成与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信息与沟通中的作用。

企业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开发和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反舞弊机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明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

企业至少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置举报专线,明确举报投诉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确保举报,投诉成为企业有效掌握信息的重要途径。

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方法,指定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或经授权的其他监督机构)和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内部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指企业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指在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的范围和频率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日常监督的有效性等予以确定。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指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方式、范围、程序和频率,由企业根据经营业务调整、经营环境变化、业务发展状况、实际风险水平等自行确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企业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适当形式,妥善保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记录或者资料,确保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的可验证性。

健全反洗钱制度篇四

要安全高效地使用好电气设备,除了要有完好的电气设备和可靠的安全装置外,还要订有相应的安全规程和制度,并在日常工作中认真贯彻实施。

1.要实施工作票制度。在电气设备安装、维修、更换等作业时,要实施工作票制度。工作票上要写明工作任务,安全措施,安全负责人,开工、完工时间等内容。在作业前,要提前计划布置好,作业中按计划有序进行,以免作业时忙中出错。在执行工作票制度时,还应规定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以及各作业人员在安装、维修、更换等作业时应负的安全责任。

2.要落实作业监护制度。当在电气设备上进行检修或在1kv以上的电气设备上进行停送电倒闸操作时,至少应有2人一起作业,其中1人为监护人。监护的目的是防止作业人员在工作中麻痹大意,或对设备情况不熟悉不了解,错跑工作位置而发生意外危险,并随时提醒作业人员遵守安全作业的有关规定,发生事故时,能迅速采取抢救措施,及时消除或控制事故,不使事故扩大。

3.要执行倒闸操作制度。倒闸操作时要执行倒闸操作制度,使操作者事先了解操作内容和操作步骤,以保证操作时不颠倒或有遗漏。执行倒闸操作时,一定要有操作票,事前详细计划,周围部署,操作中按序进行,避免发生带负荷拉、合刀闸,引起不应有的设备损坏和伤人事故。

4.要订立检修维护制度。在电气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中,要认真检查落实事前各项防范措施,并保障安全有效,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1)停电。对检修维护部位所有能够送电的线路,要全部切断,并落实好防止误合闸的措施,每处至少要有1个明显的断开点;对于多回路的线路,要注意防止其它方面突然来电,特别要注意防止低压方面的反馈电。

(2)验电。作业前要对已被停电的线路进行验电,以防万一漏电,验电时应按电压等级选用相适应的验电器。

(3)放电。将待检修设备上残存的静电放掉,放电时应使用专用的.导线,用绝缘棒或开关操作,一般应放电10分钟左右,注意线与地之间、线与线之间均应放电。电容器和电缆的残存电荷较多,放电时最好有专门的放电设备。

(4)装设临时接地线。为防止意外送电和感应电,应在设备的检修部分,装设必要的临时性接地线,接地线在装设时,应先接接地的一端,后接被修设备的一端;拆除时,按反顺序进行,先拆被检修设备的一端,后拆接地的一端。接地线应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制作。

(5)挂好标示牌。在被检修设备的断电处,应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在临近带电部分的遮栏上,应挂上“止步、高压危险”、“站住、生命危险”的警示牌等,以告诫他人注意安全。

(6)装设遮栏。部分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时,应将带电部分遮栏起来,使检修人员与带电导体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在10kv以下设遮栏应保持0.35m的距离,不设遮栏应保持0.7m以上的距离;35kv设遮栏应保持0.60m的距离,不设遮栏应保持1m的距离;110kv设遮栏和不设遮栏均应保持1.5m的距离;220kv设遮栏与不设遮栏均应保持3m的距离。

5.要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电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经常检查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得到解决。

6.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电工、金属焊割、电梯、制冷等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和操作使用岗位的特殊工种人员,一定要经国家承认的培训教育机构培训取证,做到持证上岗,并定期复检;其他和电气设备相关的工种,也应根据本岗位电气设备的特点,通过相应的岗位安全知识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未经培训教育和考试不合格者,禁止上岗操作。

7.要执安全用电制度。用电要申请,安装维修找电工;任何人不准玩弄电气设备和开关;非电工不准拆装、修理电气设备和用具;不准私拉乱接电气设备;不准私用电热设备和灯泡取暖;不准使用绝缘损坏的电气设备;不准擅自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熔丝不准用其它的金属丝替代和调换容量不符的熔丝;不准擅自移动电气设备的安全标志、围栏等安全设施;不办手续,不准打桩动土,以防损坏地下电缆等等。

健全反洗钱制度篇五

我们公司人力资源部是由以前公司办公室划分出来的,对于考勤的管理像我们公司光文件就下发了五六个版本的,虽说都是加强公司管理,但每次的侧重点都不同。这是由我们公司的特殊体制决定的,公司考勤管理分两在块,行政机关是日勤班次,随政府部门正常出勤放假,生产部门是倒班制,有两班的,有三班的,他们有事还可以调休,所以我们的考勤制度规范起来是比较麻烦的,一个文件下来要兼顾两种出勤方式。

以我们最新一次的考勤管理管理管理实施办法为例,分了五部分总计十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保障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员工的工作时间是每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休息,若有特殊情况,可另行安排作息时间。

实行倒班的员工,根据工作情况安排作息时间。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公司员工均在考勤之列。

第二章  考勤管理规定

第四条 考勤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待遇的依据。

公司考勤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勤采取逐级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考勤管理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指派有责任心的人员担任考勤员,使用公司统一格式考勤表,统一考勤符号,逐日认真记录考勤。

第五条 考勤员的职责

1、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的记录员工的考勤。

2、如实、及时的反应本部门的考勤问题。

3、及时将本部门的考勤汇总上报。

第六条 上报时间

各部门于当月二十日前,将考勤表、请假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考勤、考核情况确定员工当月的工资,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部发放。

第七条 各部门要严格考勤纪律,如实填报考勤。人力资源部将对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情况,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章  出勤管理规定

第八条 劳动纪律

员工上班时间要严格劳动纪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准干私活、不准串岗聊天、不准下棋打扑克、不准饮酒,如出现以上情况,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扣发岗位工资。

第九条 旷工

1、凡出现以下情况者,均属旷工:

(1)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明者;

(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公司上班者;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不到岗者;

(4)被******机关拘留者;

(5)打架斗殴、违纪致伤休息者;

(6)各种请假期满,无故逾期不到岗者。

2、以上旷工者,均按其旷工天数计算扣除其岗位工资。连续5天旷工者或当月累计超过10天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章 请休假管理规定

第十条 事假

1、员工遇事必须在工作时间亲自处理时,应事先填写“员工请假单”,由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交人力资源部备案。无法事先请假的,可以以电话、传真的方式请假,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休假结束后,到人力资源部补办有关手续。

2、每月请假不得超过7天,全年请假不得超过60天 ,超过者由人力资源部通知本人,享受离岗、内退相关待遇。

3、公司员工请假3天及以下者,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3至5天者,由人力资源部批准,5天以上者由主管总经理批准。

4、员工请事假期间不享受正常工资和津贴。3天及以内者,不扣发工资和津贴。超过3天的,超出天数每日按日工资的60%计发工资。

第十一条  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可以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休病假。

2、员工休病假,10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将病假单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超过10天的,由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员工请病假10天及以内者,不扣发工资和津贴;请病假10天至60天的,超出天数每日按日工资的60%计发工资。

4、长期病假员工,从病休之日起,时间累积超过60天的,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岗位工资,转到人力资源部,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5、长期病假员工,如病愈要求返工的,可以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先试工一个月。试工期满合格的,恢复岗位。试工不合格的,继续执行原待遇。

第十二条 婚假

员工结婚持《结婚证》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享受3天婚假。如男女双方符合法定晚婚年龄的员工,可增加10天婚假。再婚员工享受3天婚假,不享受晚婚假。婚假期间享受正常的工资和津贴待遇。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必须在诊断怀孕90天内及携带医疗部门相关证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到市医疗保险部门进行生育保险备案。

2、员工产假期间公司不计发工资,向医保中心领取生育津贴。

因员工本人原因,超过市医疗保险机构办理时限的,相关责任由个人承担。

3、产假天数:

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

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90天;其中分娩前可休假15天;

难产者增加15天;

多胎生育者每多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已婚女员工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增加45天产假。

4、男职工配偶初胎可享受7天育儿假。配偶节育、流产确需护理的,给予7天护理假。休假期间享受正常的工资和待遇。

第十四条

丧假

公司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去世时,给予5天丧假;旁系亲属去世给予3天丧假。休假期间享受正常的工资和津贴。

第十五条

工伤假

1、员工出现工伤情况,所在部门必须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告,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24小时内向上级劳动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办理工伤登记手续。因员工本人原因,超过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办理时限的,相关责任由个人承担。

2、工伤治愈后,经上级劳动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并做出工伤鉴定的,由人力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安排适当工作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工资”包括岗位津贴、职位津贴、特殊津贴、超时津贴、绩效工资、绩效奖金。员工出勤天数每月按20.83天计算。员工的“日工资”按岗位津贴、职位津贴、特殊津贴、超时津贴、绩效工资、绩效奖金之和除以20.83计算。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和解释,经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后,颁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我觉得这份是我们公司到目前为止比较完善的一次考勤管理制度,但在执行方面还是会有一些问题出现,在今后的工作中仍需同仁们指正的。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制度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不断地发展创新,它是保证整个文明体系趋于稳态的一把利器,悬挂于每个人头上,时刻警醒着我们当有所为有所不为。“不已规矩无以成方圆”。古人的金玉良言应当谨记,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在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个单位有一个单位的一整套制度,规范每一位员工的行为准责。考勤制度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但它关系到单位全体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热情,代表着单位的集体形象和荣誉。具体联系到每一个人,可以反映出这个人的个人素质和思想觉悟。一个没有考勤制度的单位,每天都会有人姗姗来迟,也有人早早收场,更有甚者难得露面,长此以往,势必影响单位工作效率挫伤其他遵守单位纪律的员工的积极性,因此建设和完善考勤制度势在必行。

公平公正是考勤制度建设的基础。一个成百上千号人的单位,如果只规定某些人要参加考勤,难免会让有些人有意见,不舒服。因此,考勤制度的主体必须面向全体工作人员,不能厚此薄彼。当然,由于工作性质内容的不同,考勤的制定要符合实际:有的要加班,有的不用加班;有的加班多一些,有的加班少一些。不同性质的工作决定了考勤统计方式,从而保证每一个人在考勤制度面前的公平、公正。

领导带头是考勤制度建设的关键。既然已经推出了考勤制度,那么绝不能让其成为摆设,单位领导需以身作则,做好带头作用。主要领导负责带头各分管领导,分管领导负责带头自己分管的人员,形成链式管理,一环套一环,努力抓好每一个环节,对于掉链子的要及时沟通补救。从上到下凝聚精神,做到上行下效,形成无迟到之违纪,无早退之乱伍,往来兼好员工的工作氛围。

赏罚严明是考勤制度建设的手段。有好坏比较就有赏罚之必要,做到有“功”必赏,有“过”则罚。通过对参加考勤人员每月的考勤数据统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该员工当月的工作表现。给予表现优秀的员工一定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以调动他们主观能动性,使其在工作上再接再厉。对于表现较差,考勤不合格员工一些必要的惩罚措施,可以起到防微杜渐的效果。如果是长期不合格的,必要时做出开除处分。

责任监督是考勤制度建设的保证。虽然考勤机器、摄像头等高科技设备给考勤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强大技术支持,但是要知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应付考勤的手段可谓层出不穷,只有想不到没有办不到。加强责任监督,责任到人,分块监督,建立科学的问责机制是对付那些浑水摸鱼之流的强力武器。

制度的建设离不开每个人的支持和坚持,考勤制度关系到一个单位、公司健康稳步发展,关系到国家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每一个人都应树立主人翁意识,严格遵守国家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这是贯彻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健全反洗钱制度篇六

人们常说,“金钱是万能的”,而正是因为金钱的重要性,社会上不乏一些人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义之财。为了打击洗钱行为,许多国家纷纷制定了反洗钱制度。在我深入思考并了解反洗钱制度的过程中,我不仅对该制度的作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还意识到反洗钱制度对于金融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福祉的重要性。

反洗钱制度是为了打击洗钱行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透明而设计的。该制度的核心思想是通过监测金融交易、防范洗钱风险、追踪涉嫌洗钱的资金流向,从而防止犯罪分子将非法所得合法化。反洗钱制度的实施需要依赖各金融机构的合作,它们承担着识别、报告可疑交易以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的责任。

反洗钱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至关重要。首先,反洗钱制度可以阻吓犯罪活动,削弱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从而降低恐怖分子、毒品交易者等犯罪分子的活动能力。其次,该制度可以保障金融机构及客户的合法权益,避免非法资金流入金融体系,确保金融交易的公平性。最后,反洗钱制度对于国家经济发展也有积极影响,因为一个安全、稳定的金融体系将吸引更多国内外资金流入,提升经济活力。

尽管反洗钱制度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它也面临一些挑战。首先,随着国际金融业务的增多,监管难度也在增加。犯罪分子会利用全球金融网络的漏洞进行洗钱,这要求各国间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洗钱威胁。其次,反洗钱技术也需要不断提升。犯罪分子的手段日益高明,传统的防范手段可能难以应对新兴的洗钱形式。为此,各金融机构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技术手段,提升反洗钱能力。

第五段:结论。

通过对反洗钱制度的解析,我深刻地认识到该制度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它不仅可以有效打击洗钱行为,维护金融安全,还有助于推动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同时,我也意识到反洗钱制度的实施需要全球合作和持续创新。只有各国共同努力,才能让反洗钱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使金融体系更加健康、公平,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做出更大贡献。反洗钱制度是我们防范洗钱风险的重要手段,我们应该全力支持和致力于其实施与完善。

健全反洗钱制度篇七

中小型民民营企业因为认知原因,难以对现代薪酬管理理念、技术、方法全方位把握,薪酬管理理论与实践知识严重缺乏。其管理者往往有这样的认识,只要给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同行业工资,即可以招聘到合格的员工,殊不知这其实是对公司管理的误读。同时在薪酬政策的确定上缺乏长期战略性的`规划,而且在日常管理中,薪酬标准的确定具有很强的随意性。

家族式管理是指企业领导层的核心位置由同一家族成员担任,经营管理运作体系一般是通过血缘或嫡系纽带维系,管理模式带有浓厚的人治色彩。公司由于是私营企业,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大多数都是经营者的亲戚,这就使普通员工对公司不满意,员工的工作热情不高,也压抑了员工的创造精神,降低工作的效率,难以保证工作的成果,制约了公司的进一步成长。

公司缺乏科学的薪资调整体系,主要表现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薪酬体系和企业内部的战略动态不相符,这直接导致薪酬体系跟不上企业发展和变化速度,从而使得企业经营战略得不到有效发挥;二是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很多物价上涨幅度大,很多企业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平衡,不顾忌对员工的薪酬调整或调整幅度很小,即使加薪,其幅度很小,甚至出现多年一成不变的工资待遇,这种现象使工资较低的员工薪酬根本满足不了自身生存及家庭的物质生活基本需求,从而出现很多员工消极怠工、企业发展严重受阻等现象的发生。

中小型民营企业对人才的使用在思想上存在误区:很多管理者认为,在当今这个供过于求的劳动力市场里,钱就是员工的生命,高薪一定可以留住优秀人才,只要出钱就可以招到为企业效力的工人,因此,一线员工福利待遇的改善就得不到足够重视,导致一线员工流失频繁却找不出其原因,企业的基础员工队伍得不到稳固发展,从而使企业发展后劲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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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反洗钱制度篇八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规范xx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充分发挥公司整体优势,有效利用公司资产,优化资源配置,防范财务风险,以合理的成本、资金投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实行在总裁领导下,按分管权限及责任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的财务管理体制。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财务行使相关职权。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为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部的职责:在公司总裁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包括: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负责公司财务人员的管理、负责对下属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管控、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公司的合并报表编制及财务信息披露工作、负责配合公司各类审计及评估工作、负责指导检查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公司的资金筹集和合理分配使用、做好税务筹划、做好财务分析工作及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为公司决策提供各种财务支持。

第六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组织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七条货币资金管理。

(一)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款业务应在会计事项发生当日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做到日清月结。月末将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未达款项应查明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二)银行印鉴由两人分别保管,支票等银行结算票据由专人保管,建立支票申领签收登记制,内容至少包括票据编号、领用人、收款单位、金额。

(三)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按公司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不得坐支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得保留账外现金,不得挪用现金。

第八条应收款项管理。

(一)应收账款管理。定期进行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建立与销售部门及销售客户的对账制度,并督促相关部门清理和催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二)其他应收款管理。建立对账制度,定期对其他应收款进行清理。

(三)应收票据管理。收到的应收票据在“应收票据”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设置“应收票据明细账”,票据办理贴现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

(四)根据公司规定的会计政策,会计期末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

第九条存货管理。

(一)存货包括材料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产成品、半成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二)存货的入库、领用、发出等日常核算要做到及时、准确,及时反映存货的流转状态。

(三)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并实行定期实物盘点,发生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及时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和处理。

(四)会计期末,按存货账面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对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条对外投资管理。

(一)对外投资包括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二)会计期末,应按照公司规定的会计政策计提减值准备。

(三)长期股权投资按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及是否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确定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

(四)无论对被投资企业采用何种会计核算方法,均需定期取得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并进行分析。

(一)固定资产除设置总账外,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登记卡,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等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二)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出售、报废、投资转出等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三)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对盘盈、盘亏、毁损等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四)会计期末,按公司规定的会计政策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

备。

第十二条在建工程管理。

(一)在建工程除设置总账外,须按工程组成内容设置明细账,并建立与工程管理部门的对账制度,确保账实相符。

(二)会计期末,按公司规定的会计政策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

备。

第十三条无形资产管理。

(一)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和商誉等。

(二)无形资产除设置总账外,须按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分类明细核算。

同时,每年至少对无形资产的原始凭据盘点一次,确保无形资产权证完整。

(三)会计期末,按公司规定的会计政策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

备。

(一)应付账款管理。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按客户设置明细账。对暂估入账的应付款须严格管理,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清理。

(二)定期对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清理。

第十五条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管理。

(一)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同时须遵循相关制度的规定。

(二)正确核算产品成本,对成本进行有效控制,建立健全成本核算方法和控制制度。一般情况下,成本核算遵循一贯性原则。

(三)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须符合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发生的费用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每年末,下属子公司根据当年度预决算情况、下一年度经营情况及目标,制定其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等,编制财务预算汇编,报本公司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下属子公司须于董事会预算审核决议后的一周内上报预算的修。

须报经其董事会审核通过,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的一周内上报预算的调整稿。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根据下属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及本公司自身财务。

预算编制合并财务预算初稿,报公司领导审批,并根据公司领导审批意见及时调整。

第十九条下属子公司须按月度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对存在重大差异的项目须作出重点解释说明,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为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下属子公司应随时掌握本公司预算完成情况,并定期组织召开月度经营活动分析会。公司财务部人员须对下属子公司的预算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时派员参加下属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分析会,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按月度编制合并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公司领导审阅。

第二十二条各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具体工作,根据各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经营计划、投资事项等,做好资金流的平衡工作,并落实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本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银行借贷、担保和资产抵押实行规范管理,以有效利用银行借贷资源,维持合理的银行借贷规模,防止出现过度银行借贷,降低企业财务风险。

第二十四条根据公司年度合并财务预算,公司财务部编制匹配的年度合并融资预算,报公司领导审批。融资事项实施时,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下属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须遵循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担保和资产抵押须做好备查登记,到期及时办理解除担保和资产抵押手续。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公司资金的有效操作和使用,配合融资的筹划,对下属子公司实行资本性支付承诺的通报制度。即下属子公司在上报会计报表的同时,将已经确定或预计发生的股权并购、增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入等资本性支付通报本公司财务部,通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性质和内容、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资金等。

第二十八条财务部按照财政部、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半年度、季度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并按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及其附注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建立下属子公司定期财务汇报制度,及时掌握子公司财务信息。

第三十一条财务监督的目的是保证财务制度严格执行,确保会计信息正确、真实,防范财务风险。财务监督对象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以及反映经营活动信息的财会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财务监督方式为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相结合。定期检查即门每年一至二次对公司财会事项进行检查,专项检查包括对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其他经济活动财会事项的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结果均须出具书面报告,报送相关人员,对违规事项须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十三条各公司财务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每年对实物资产至少盘点一到二次,对应收款项进行函证,对盘盈、盘亏、对账差额须及时作出处理,以确保公司资产真实、完整。

第三十四条各公司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对已形成损失的资产进行核销,须符合相关规范管理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会计人员因各种原因而发生岗位变动的,须办理相关移交手续,没有办理移交手续的不予办理岗位变动手续。

第三十六条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时须编制移交。

健全反洗钱制度篇九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反洗钱监督报告行为,有效防范客户风险,增强风险控制能力,保证经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营业机构。

第三条开展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审慎原则: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它人员。

(三)与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四)应遵循“严格准入、重点识别、持续关注、详细登记、及时报告”的原则,严格客户身份识别。

第二章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条我行设立由行长任组长、分管行长任副组长,内控合规部、财会运营部、市场部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反洗钱办公室,配备1-2名反洗钱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内控合规部。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职责:

负责对系统内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制定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协调;负责组织员工进行反洗钱教育和培训;负责反洗钱协查和登记。负责与人民银行等机构的联系沟通;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系统内外反洗钱工作动态;负责向人民银行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负责协助司法机关等执法部门依法对有关涉嫌洗钱的客户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工作;负责反洗钱工作有关制度办法的审查;指导制定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处罚办法;负责完成反洗钱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对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须给予纪律处分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完成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我行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宣传;参与反洗钱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完成反洗钱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财会运营部、市场部的职责。

负责所辖机构反洗钱数据的监测、分析和应用;负责反洗钱工。

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宣传与培训。

第六条我行营业机构应当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培训,使广大员工掌握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第七条培训学习要有会议记录和学习笔记,宣传活动要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与当年的反洗钱业务档案一并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

第八条培训时间安排和学习内容。营业机构原则上应按月集中学习反洗钱知识,学习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反洗钱应知应会的业务知识及反洗钱新政策、新动态。

第四章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第九条我行营业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其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和记录其身份,并充分掌握其经营,资金往来,账户余额变化等情况,做到了解客户。

第十条营业机构应严格按《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实施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实名账户并按规定手续开立、变更和撤销账户。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提供存款和结算服务。

第十一条营业机构应要求客户认真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供完整、清晰、准确的信息资料,必要时还应派人上门核实情况。

第十二条。

营业机构在为非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要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在有关业务凭证的背面,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有关身份证明文件或影印件,作为业务凭证的附件一并保管。

第十三条营业机构在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业务时,不论是存款还是取款,都要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营业机构在客户开立账户时,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关于账户开立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开户资料按规定要求保管;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对于相关客户资料要及时归入会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五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业务的报告。

第十五条以下交易特征属大额标准: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第十六条可疑交易具有以下特征:

(一)10个工作日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二)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四)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五)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六)相同收付人之间10个工作日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七)长期闲臵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10个工作日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八)10个工作日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九)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十一)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十二)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可疑交易行为;

(十四)各营业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它可疑交易行为;

(十五)其他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可疑交易行为。

第六章纪律和处罚。

第十七条营业机构反洗钱相关人员应签订反洗钱责任状,除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反洗钱工作信息。违反规定泄露反洗钱工作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分管领导,营业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纪律处分。

(三)未按档案管理要求保管会计档案,致使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丢失或不全的;

(四)未执行反洗钱规定致使大额和可疑交易漏报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操作规程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二)“频繁”系指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每天发生并持续3天以上;

(三)“大量”指接近上述规定的大额报告标准限额的金额。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内控合规部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健全反洗钱制度篇十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企业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 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 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一、建立有效的职业卫生组织机构 (1)确定最高负责人,一般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厂长、 经理) 。 (2)确立职业卫生管理专职部门,可设立独立的职业卫生 管理部门,也可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设立。 (3)确定职业卫生组织机构中各部门的管理职责。涉及部 门包括生产、设备、技术、物资供应、工会、安全环保、人 事劳资、财务等。 (4)根据机构职责,分解任务和责任。 (5)定期检查机构运作是否有效。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 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者和劳动 者共同遵守的.规范。企业建立、健全自身的职业卫生管理制 度是企业的自律行为,也是企业履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 义务。

一、一般性规章制度

(一)职业卫生岗位责任制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是指企业内部按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而建立的一种责 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责任制应明确规定各种工作岗位的 职能、工作内容及其应承担的责任,并要求各岗位员工严格 执行。主要包括厂长(经理)岗位责任制、主管职业卫生厂 长(经理)岗位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部 门经理(车间主任)岗位责任制、班(组)长岗位责任制、 工人岗位责任制等。

1、决策层的职责 (1)全面负责本单位职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2)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兼) 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3)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审核 批准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技术措施和长远规划等。 (4)保证本单位职业卫生投入的有效实施。 (5)掌握企业内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厂(企 业)级职业卫生检查,对重大隐患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及时 消除事故隐患。 (6)开展厂级职业卫生教育与考核工作。 (7)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并每 年至少演练一次。(8)及时、如实上报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组织对急性职 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分析及处理工作。

2、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责 (1)协助领导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 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 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 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 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 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 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 存档、申报等工作。 3、各部门负责人员的职责 (1)贯彻落实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协助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识别、评价、控制职业危害因 素。

健全反洗钱制度篇十一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深入发展,政府采购制度也越来越深入人心,不少供应商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在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揭露了存在于政府采购管理活动当中的不少问题,政府采购的一些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也都在总结与反思、不断地改进和完善。笔者以为,目前政府采购管理中八项制度存在漏洞。

1、实现规模效益的联动制度不充分。从现行政府采购情况来看,大部分省、地、县三级未实现联动式采购,有的仅有部分业务采用了县级之间的横向式联合采购,但效果也不是很好。原因主要是由于各地采购人的选择意向不同,加上一部分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造成这些联合采购大多只走了一道形式,而未能很好地实现其规模化效益。因此,这也是一些政府采购价格偏高的原因之一。

2、控制采购总额的预算制度不规范。从政府采购制度实施到现在,已有四五年,但政府采购预算制度还没有从制度上完善规范。一些地方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上还是存在着一些的问题。例如,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脱节、不能实现同步编制,造成执行中预算归预算,执行归执行。再如,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粗制滥造、敷衍塞责,以致于一些地方政府采购预算与实际采购差距很大,使得政府采购预算失去了计划性和指导性的作用,造成政府实际采购的随意性十分大,有采就购、随采随购的现象时有发生。

3、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不严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尚没有完全建立,对多少金额以上的采购,应通过怎样的资格准入门槛,还没有从制度上作一个明确的规定。各地多是由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共同协商后确立的。因此,在执行的程度上可松可紧,随意性很大,这也是几年来政府采购被诉案中的一个主要被诉环节,不得不令人深思。

4、评标方法选用制度不透明。目前,在招评标中可用的评标方法有很多,有尚在探索中的,也有运用比较成熟的',比如“最低价中标法”、“综合评标法”,但也都各有优缺点,适用的范围也不一致。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常常由采购代理机构单方随意确定,并且主要以采购人的意志为主。同时,通常情况下只在招标会上公布所选用的评标方法,但不会公开所选用评标方法的理由。这样,不仅容易造成投标商不理解中标结果,而且也不能更好地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5、评审专家管理制度不独立。在许多县市受地域的影响,技术性评审专家较少,没有建成专家库,更没有独立的评审专家管理制度。因此,有些地方的评审专家通常不会随机选择,而往往是固定的几人,多由一些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组成,这就提供给一些供应商“腐蚀”专家的机会。甚至有些地方总有“供需见面”的机会,由评审专家与采购人协商讨论评标问题,确定中标意向。因此,解决评审专家准入资格与独立性是完善评审专家管理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防范商业贿赂的关键所在。

6、市场价格评估体系不完整。由于政府采购商品复杂多样、涉及领域广泛,加之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产品型号用途也日新月异,因此,对市场平均价格尚没有一套完整科学的评估体系,政府采购充其量只能对其领域内的“小市场”的部分产品价格有初步的了解与比较。有人说,一个服务器,政府采购价格3.8万元,但市场价格却只要3.1万元。事实上,让我们来细细考量一下,就知道这样的简单的数字比较是不科学不可靠的。首先,此市场价格是什么样的市场价格呢?是某一公司提供的还是某一地域的平均价?是中国国内的哪一个地域的平均价呢?其次,此市场价格所包含的内容是什么呢?是在相同的产品、相同的质量、相同的服务、相同的信誉之下吗?第三,政府采购不是一个个体的采购,而是一种集中采购行为,同时还被赋予调节产业结构、保护民族产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等政府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职能,这样的市场价格又该如何来评价呢?因此,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市场价格评估体系也是现阶段需要探索解决的一大问题。

7、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完善。许多地方从形式上都已经建立起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但从实质上并未体现其高效防腐的职能。一些地方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仍处于一种从财政预算拨款至采购人单位户后,由采购人单位户转账至财政国库股的账户后,再由财政国库股支付给供应商的重复划转状况。如此一来,国库集中支付非旦没有提高效率,反而在支付供应商的环节上多设置了一道门槛,延长了供应商收款的时间,增加了其供货成本。有人计算过,在这样的拨付状况下,比一般单位自行采购情况下要增加两个部门六个人的签字,难呀,供应商也难。

8、采购代理机构业绩评价制度不科学。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业绩评价,许多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都以“采购总额”、“节约率”来衡量的较多。但是,目前“节约率”的计量口径多不一致,而且计算上不够准确,因此,“采购总额”是大部分地方对采购代理机构业绩评价的主要指标。事实上,以采购总额这样一个绝对数量来考评采购代理机构容易造成一些负面的作用,不利于激励和控制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业绩评价制度是促进采购代理机构完善其采购代理工作、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措施。

健全反洗钱制度篇十二

为了加强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防范金融风险,从而进一步建立健全明晰的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反洗钱工作程序,保障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反洗钱的有关法律、规定及相关反洗钱工作要求,结合我x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社反洗钱组织管理体制和岗位职责制度:

一、联社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联社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业务的副主任担任,成员分别由财务管理部、业务发展部、稽核监察部、员工管理部和出纳保卫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业务发展部,由业务发展部、财务管理部、稽核监察部、员工管理部和保卫部等部门等组成,反洗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辖内的反洗钱工作,明确各成员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每个成员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反洗钱岗位,配合业务发展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1、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承担的职责:

(6)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7)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省联社赋予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任务。

2、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5)汇总、分析辖内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情况报告表,并按规定报送有关单位和部门;(6)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3、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分别应承担下列职责:(1)业务发展部:

1、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告;

2、负责辖内涉嫌经营犯罪情况的收集、登记、分析、初步检查以及移交和上报工作;

3、审核把关上报咨询贷款用途,严格贷款资金流向;

4、认真审查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和持票人的资格,审核交易的真实性;

5、负责制定本业务范围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2)财务管理部:

1、配合业务部门开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告;

2、配合辖内涉嫌经营犯罪情况的收集、登记、分析、初步检查以及移交和上报工作。

3、参与开发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的开发和编写业务需求工作;

4、负责解决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5、负责制定本业务范围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3)电脑室:

1、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采集、上报的技术支持;

2、负责组织落实反洗钱工作监测系统的开发;

3、负责有关技术人员的配备和有关设备的配备。(4)稽核监察部:

2、负责按照违规处理规定,对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3、参与对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的检查。(5)员工管理部:

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宣传和有关培训教育活动。(6)保卫部:

负责对各营业网点现金收付情况进行动态分析、监控。

二、各基层信用社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

各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和营业部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其中主任(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办会计或反洗钱专管员为各社反洗钱具体负责人。

1、负责组织本社(部)反洗钱工作,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2、指导本社反洗钱专管员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配合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反洗钱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

(二)反洗钱工作小组成员为各营业网点相关人员,具体应承担下列职责:

2、主办会计应指导柜面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操作,负具体操作和上报责任;

3、柜面工作人员对每笔交易进行监控。

xx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制度。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反洗钱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经联社决定,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建立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制度。

一、参加专题会议成员。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内部成员;人行、公安局、检察院等3个部门相关人员为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外部成员。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由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

二、专题会议的议题。

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在联社领导下,由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的议题:组织、协调、解决辖内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贯彻有关反洗钱工作精神,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交流探讨反洗钱工作经验。

三、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召开规定。

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全体成员专题会议或部分成员专题会议。

四、反洗钱专题会议落实及会议纪要传送。

经反洗钱专题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精神和反洗钱办法措施,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文件下发各信用社,并及时报送相关外部单位,同时监督各信用社积极贯彻执行会议精神;对专题会议的纪要、会议材料及一些保密资料等,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整理归档,列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为了引导广大员工充分认识洗钱危害的影响,提高信用社反洗钱业务水平,增强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我x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反洗钱考核办法:

一、把反洗钱工作做为一项常规性工作纳入经营管理考核内容。

在年度综合考核评比办法中增加对反洗钱工作的考核,考核各社是否能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反洗钱的政策和有关部门反洗钱工作的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二、将反洗钱工作开展与高管人员任职行为考核相结合把反洗钱工作列入高管人员任职考核范围内,加强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监督管理,避免高管人员在经营管理中犯错误,尽可能防止洗钱行为在信用社发生或防止洗钱犯罪集团操控信用社。

实行全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评价,每年年终定期通报各社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对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信用社给予适当奖励。

四、执行失职惩戒制。

对因不认真执行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造成损失和洗钱活动的发生,按“一法两规定”和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xx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内部检查机制。

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防止信用社涉嫌洗钱或被子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洗钱,维护信用社的声誉,确保各项反洗钱措施和办法落到实处,防范信用社发生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督促各社认真执行“一法两规定”和联社制定的各项反洗钱规章制度。

一、检查要求。

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按照“严要求、高标准,不走过场、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序地抓好内部检查工作。根据有关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检查人员要根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对象就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检查。

二、检查方式。

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应对辖内各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具体可采取现场与非现场检查、专项与全面检查、自查与抽查等检查方式。现场检查必须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相关人员对被检查对象开展反洗钱工作情况执行实地检查;非现场检查主要各信用社上报的反洗钱材料及所掌握的情况,进行非现场的技术分析和作出判断;专项检查是针对反洗钱阶段工作的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就反洗钱专题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指根据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对各信用社开展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自查是各信用社在领导小组统一布置下,就本社反洗钱工作开展自查自纠,由各社自行组织,要形成自查书面报告;抽查是领导小组根据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就各社自查的内容,按照有所侧重的原则,根据各社自查报告,对部分信用社自查工作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为了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制度,获得“一法两规定”中所要求的“完整的客户信息”,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营业范围等有真实的了解,从而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和操作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营业网点要按照“一法两规定”的要求和《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对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要记录在案,严防利用账户进行洗钱活动。

二、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时,各营业网点必须认真执行个人账户实名制,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营业网点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或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营业网点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三、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各营业网点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营业网点不得为其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

四、客户尽职调查的工作要求:

1、认真贯彻执行“一法两规定”的精神,切实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2、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和各信用社要按照要求,切实负起责任,把各项反洗钱措施和办法落实到实处,努力构建一道反洗钱防御体系;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对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操作的单位和人员将视其违规情况进行处罚;四是各信用社必须将本单位的客户信息资料指定专管员妥善保管,建立调阅保管制度;五是加强同人民银行、司法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在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和困难,要及时通过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向他们咨询、请教,争取他们的支持。

xx县农村信用社客户账户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为了加强反洗钱工作,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建立一套适应反洗钱工作需要的账户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根据“一法两规定”的要求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交易保存。

包括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和记录保存两方面。人民币结算账户,是指农村信用社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农村信用社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资料齐全、保存完整;记录保存包括保存交易记录和身份证明记录。交易记录主要有交易时间、交易对象、交易数量、交易批次、交易性质等;身份证明记录主要有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出生证、驾驶证、公司文件和其他私人文件等。各信用社要对以上的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实,保持记录完整性和合法性。同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二、保存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两个《规定》要求农村信用社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履行反洗钱的相关义务,其中规定要做好客户交易保存记录。农村信用社要按照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10年;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

三、具体交易记录。

(一)个人存款记录。

1、证件审核记录。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临柜人员要严格遵循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管理规定,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临柜人员对证件的真实性予以审核;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各社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对证件审核的信息要登记在相关的载体上,若有可疑情况因及时向专管员反映。

2、有效证件记录。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的护照。各社应对以上证件审查后,摘录相关信息。

1、大额存取现。单位或个人一次取现5万元以上的,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规范xx县农村信用社大额现金支付审批和登记备案管理的暂行规定》xx号文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存取现金20万元及以上大额现金,或一日数次存取累计超过20万元的,要提前预约并单独登记。

l、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审核记录。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由开户社根据存款人的申请开立。农村信用社必须对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记录,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有效身份证、政府主管部门批文或证明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还必须审核记录相应的资金证明文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还必须审核记录所出具借款合同或其他结算需要的证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还必须审核记录所出具政府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等。以上开户资料必须审核记录,指定专人保管。

2、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记录。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的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转账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转账收付,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必须报经人民银行批准或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单位银行卡账户、财政预算外资金、税收汇缴专户、信托基金专户等严禁支取现金。农村信用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针对不同性质的账户,核实使用,记录交易。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当提供付款依据;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提供完税证明。信用社要严格监督存款人不得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若有发生以上情况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向上反映,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各社反洗钱专管员要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便于检查。

3、银行结算账户变更和撤消的记录。存款人更改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社并提供有关证明;企业因撤并、解散、破产、关闭、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迁址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开户社或撤消银行结算账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社提出申请,信用社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办理、记录信息,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存款人撤消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自销户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消有关银行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账户的撤消。信用社应按规定对以上撤消户情况进行必要的记录。

健全反洗钱制度篇十三

管理制度是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和管理组织的规范。它是实施一定管理行为的基础,是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摘要:近年来,我国医疗制度也得到了不断的改革,加强了对医院的建设,完善了医院的各项管理制度,综合能力也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但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医院要想降低开支,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获得较长远的发展,就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现阶段,医院的内部控制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重点探讨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探讨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医院;内部控制制度;管理;问题;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6―0160―01。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医院为了发展,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是,纵观我国的各个医院,多数医院的内部控制制度都不完善,造成了医院管理松弛,信息、数据的可靠性不强等问题,这些问题亟需得到解决,因此,本文就重点分析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探讨改进的措施,以促进医院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获得健康的发展。

在医院管理中,部分管理者对医院内部控制制度的认识存在一定不足,他们认为医院内部控制制度是将各项制度进行简单的相加,这种错误观念的存在,造成医院部分管理者无法认识到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使内部控制应有的效能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医院相关负责人不重视内部控制的构建,甚至错误的把预算控制看作内部控制,认为部门中设置了预算,就没必要设置内部控制体系;医院个别高层管理人员由于不认同该制度,甚至直接否决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对于部分医院而言,制定的规章制度毫无用处,对于一些贯彻活动都流诸于形式,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忽略了对医院管理的建设,认为管理会增加一些不必要的开支,由于管理者的认识不够,造成医院各种管理制度的执行力较为落后。

1.2内部控制机构设置不合理。

在我国,很多医院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不完善,甚至存在着缺位的现象。个别医院混淆了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审计职能,将审计机构和制度当作内部控制制度。审计部门的职责就是对医院的控制制度进行审核,为内控制度的管理提供宝贵意见,但事实上,个别医院没有设立专门的内审部门,并将内部审计纳入医院财务部门之中,削弱了内审部门的权威性,造成医院审计部门独立性不强,不能进行合理的内部控制评价。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应综合考虑到医院有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像市场风险、采购药品风险及各种医疗纠纷风险等,但实际上,医院的内部控制仅仅局限于对医院财务信息的监控,将财务数据之外的风险置之度外;医院没有抓住经营中的关键控制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缺乏全面性、合理性;部分医院的管理者迫于成本等压力,凌驾于内控制度之上,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

1.4内控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医院的部分内控职工进行内控管理时,采用的手段和方法太落后,不能满足新时期发展的要求,对医院面临的财务风险认识不足;对执行内部会计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不能积极参与到管理中去,对会计审计缺乏相应的规范;部分职工的专业知识掌握不牢固,专业技能不熟练,缺乏有效的管理经验,对自身职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造成了工作中责任分工不明确,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无法及时发现医院运行中存在的风险,无法给决策者提供可参考的依据;个别医院的内控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一定的职业道德,在缺乏必要监督的环境下,弄虚作假,给医院资产账目的核对带来了困难,甚至给医院带来了经济损失,造成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医院的发展。

1.5资金不足。

对于医院管理而言,要想提高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效果,就要根据相关的规范进行,会增加不少数目的执行成本,然而,部分医院领导在制度建设方面的投入较少,对制度建设的支持力度不大,缺乏有效资金的支持,不利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实施和运行;个别医院为了保护内部职工的个人利益,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上疏忽大意,给医院带来损失。

2.1改善医院内部控制环境。

对于医院管理而言,良好的内部环境是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因此,医院要积极改善内部控制环境。一方面,医院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制定科学的薪酬福利制度,有利于激发职工工作的积极性,让他们按照医院的规章制度去规范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医院应聘请高素质管理人才,促使每个职工都能胜任自己的工作,能够运用专业能力去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2.2加强医院内部治理。

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促使全院都树立起内部控制意识,积极建立和完善治理结构,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顺利实施。医院作为非盈利组织,执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医院党委的职责任务:对医院运营中的一些核心问题进行决策,在医院内部控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医院完全可以效仿现代企业的做法,建立相应的制度,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不断强化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医院每个职工的职责、权利,积极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对于医院的重大事项,要进行集体决策,并建立管理决策的长效机制,避免大权独揽现象的发生,有效避免或减少决策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医院党委要履行自身的职责,对医院制定的发展战略目标,应经常进行审核,确保战略目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确保其与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符合;加强监督,获悉医院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分析和评估,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医院持续健康发展。

2.3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将内部审计机构从财务部门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并直接对院长负责。只有保证机构和隶属关系的独立,才能为工作独立提供保障;近年来,医院内部管理效率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因此,要制定新的内部审计方式,以适应医院发展的需要,采用分析、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内部控制的管理,贯彻、落实组织工作;构建相应的卫生系统,强化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提升职工专业与业务知识,并促使他们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学习计算机信息技术,有利于他们不断学习,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并将医院的审计方式进行创新,以适应医院新发展的需要。

2.5加强评估、考核。

医院内部应建立相应的评价和考核机制,并制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体系,将内部评价和医院管理制度进行有效统一,不断强化医院内部成本效益。评价和考核体系的建立要以综合分析为准,对医院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价,构建相关考核机制;加强预算编制,提升医院的效益。

2.6加强医院文化建设。

医院文化是其外在形象的最好体现,同时也是提高职工凝聚力的重要因素。良好的文化氛围,往往能激发职工的创造力,因此,要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医院管理者要制定可行的文化建设方案,不断完善内部管控体系;医院是为病人服务的场所,因此,要建立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文化,构建良好的人文环境,可有效防止风险的发生,为医院各项制度的高效实施提供保障。领导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推进,医院原有的内部管理模式已不能满足新时期发展的需要,因此,医院要积极探索新的内部管理模式,本文对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进行了重点分析,以促进医院内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进而促进医院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金梅.当前时期下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探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3,(23).

[2]陈江.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财经界(学术版),2014,(01).

[3]李娅.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3,(07).

[4]张丽琴.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探讨[j].临床合理用药杂志,2011,(20).

[5]杨琦.浅析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1,(22).

[6]徐小琳.浅议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会通讯,2010,(32).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xxxxxx国有资产管理,有效防控资产管理活动风险,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中国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x号)、《xxxxxx关于印发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xxxx号)等相应管理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本局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本局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国家拨给本局的资产,本局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按价值形态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本局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产权登记、纠纷调处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目标。

(一)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

(三)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充分有效利用;

(四)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任务。

(三)建立产权清晰、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管理有序,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效能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模式。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七条。

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机制,资产管理股室、资产使用股室各司其职、共同保障资产的完整与有效利用。

第八条。

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资产日常管理组织。

资产日常管理组织由“资产决策机构”、“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构成。

1.资产决策机构。

党组会是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有关资产的管理规定,审定局机关资产管理工作规范;

(2)审批局机关资产购置计划及新增资产购置预算;

(3)审批局机关资产处置申请;

(4)对局机关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合理调配;

2.资产管理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由资产财务管理部门和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财务股是资产财务管理的主要部门,其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资产预算,审核资产购置计划预算明细;

(2)组织制定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3)对资产总账进行管理,按资产分类进行资产核算;

(4)定期与单位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进行账务总账和资产明细台账核对工作;

(5)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是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3)定期组织资产实物清查盘点工作;

(4)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等工作。

3.资产使用部门。

局机关各股室是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其主要职责:

(1)维护本股室所辖范围内的资产实物,及时做好资产领用登记;

(2)合理使用资产,不定期对所辖范围内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安全和完好;

(3)在财务股的组织下,完成资产清查盘点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

岗位设置要求。

(二)结合管理机构设置要求,设立局机关各业务股室管理员;

(三)资产财务管理和资产实物管理的岗位人员信息应报财会股备案;发生变动时,应在变动后及时报财会股调整备案信息。

固定资产配置。

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本局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本局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局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局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从本局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程序要求。

财务股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本局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三)县财政局根据财务股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县财政局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本局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资产与采购管理结合的管理要求。

本局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报批程序要求。

本局向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县财政局批准。

本局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财务股审批;财务股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对于本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财会股进行调剂,并报县财政厅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本局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本局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局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本局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一)国有资产自用管理: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定期清查实物资产,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外投资: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等国有资产投资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应当在保证本局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对外投资。

(三)出租、出借:将国有实物资产出租、出借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属清晰:本局用于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二)安全完整:本局要定期对自用和出租、出借的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借出资金进行清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风险控制:本局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四)注重绩效:本局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和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利息等要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鼓励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资产使用与收支管理要求。

财务股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购置的资产,如无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入库单,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资产使用与预算管理要求。

本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资产使用的审批程序要求。

(一)自用资产:建立建全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管理流程,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并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统计报告制度。

(二)本局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按以下程序办理:。

(4)xxx财政厅审批。xxx财政厅按审批权限对报送的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核批复。对数量较大的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可就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5)评估备案与核准。本局根据xxx财政厅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xxx财政厅备案。评估结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规定须经核准的,报财政部核准。

(6)本局进行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时,应依照批准文件进行商务谈判,签订合同,办理有关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事宜。

第三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局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本局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本局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有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七种。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无偿调拨(划转)处置资产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四)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七)将所属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到地方单位的,提供本局同意划出的相关文件,以及提供接收方省级财政厅(局)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

(八)其他相关材料。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五)本局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对外捐赠资产时,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xxx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xxx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本局无偿调拨(划转)或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逐级上报中国xxx备案。

[注:《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

(一)出售、转让申请文件;。

(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四)出售、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本局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本局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本局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计划财务处根据审批文件、合同及资产交接清单完成产权注销。

第二十八条国有置换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报废、报损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注:《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六)其他相关材料。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第三十一条货币性资产申请损失核销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本局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的有关规定,在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中央国库。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十三条本局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各处室申报。各处室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汇总到办公室,再以正式文件向财务核算中心申报。

(二)财务核算中心审核。财务核算中心对各处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或上报。在审核过程中,财务核算中心认为如有必要,可对拟处置的资产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三)xxx财政厅审批。xxx财政厅按照审批权限对本局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四)评估备案与核准。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处置,本局根据xxx财政厅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气象专用设备应当经过中国xxx业务职能司审核或授权审核),评估结果报xxx财政厅备案。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核准的,报财政部核准。

(五)公开处置。本局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局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本局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本局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本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局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一)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三)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本局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苑(试行)》第四十四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局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本局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本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第三十八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本局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本局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账务清理是指对本局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财产清查是指对本局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本局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本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本局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第四十条本局应当向xx财政厅或者经xxx财政厅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本局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本局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二)本局性质、主管部门;。

(三)本局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局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本局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本局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xxx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注:停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

第四十四条局长为局机关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资产管理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有效利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各处室负责人应对本业务处室使用的资产负责,保证本业务处室使用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第四十五条纪检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对本局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局机关各业务处室要积极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资产动态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资产配置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七条实行资产台账登记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及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自觉接受省财政厅对资产配置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实行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由财务核算中心向局领导、省财政厅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局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向省财政厅报告国有资产使用情况。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配置、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予以问责;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本局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条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二条财政部门、财务核算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财务核算中心在配置本局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务核算中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违反本办法有关本局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部门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制度为准。本局内其他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财务核算中心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经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保证单位会计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1、所有会计事项必须经两人以上经办;

2、审批与经办分管;

3、钱与账分管;

4、账与物分管;

5、钱与物分管;

6、对各项会计业务的处理必须进行稽核。

1、上级审批、下级经办,使上下级之间相互监督与牵制。

2、主管部门审批,有关部门经办,使部门之间受到监督与牵制。

3、一个岗位经办,另一个岗位复核,使岗位之间受到监督与牵制。

1、审批、购买、验收各环节独立进行,专人负责,使各环节之间相互监督与牵制。

2、保管、领用、核算、财产清查各环节独立进行,专人负责,使各环节之间相互监督与牵制。

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一章是什么?

第一条是规范本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称项目或工程)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防止腐败,根据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单位的实际制度。

第二条,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都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尊重基本建设规律,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深化前期工作,规范管理过程,加强事后监督,重视程序规范,不影响效率提高。

(二)努力建立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责任具体、责任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达、制约有力的管理机制和方法。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用、经济、牢固、美观为项目设计定位的指导思想,兼顾适度的先进和可持续发展,注意降低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行成本和管理维护费用。

(四)推行投资预算硬约束制度,实行限额设计。坚持报价控制概算,报价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投资预算。

(五)基本建设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质量、工期控制、投资节约、廉洁,即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和廉洁的五控目标。

第四,基本建设程序主要是:。

(一)提出项目建议,必要时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申请立项;

(三)办理规划、用地、环境评价、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审查手续。

(四)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

(五)征地、拆迁;

(六)进行施工招标,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七)开始建设;

(八)竣工验收、项目交付和成本结算。

需要向上级政府科批准或招聘。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项目立项与设计。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立项程序方可确定。

第六条办公室可根据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或本职工作的需要,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项目建议,申请立项。

立项申请一般应于每年年初提出,单位根据各个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和资金情况制定每年的基本建设计划。

第七条需要到上级发改科室立项的项目,依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八条不需要到上级发改科室立项的项目,由提出建议的科室填制《单位立项申请表》后,依照如下程序和要求向单位办申请立项:

(二)估算造价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分管领导加签意见后,报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如获通过,需制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明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筹措办法、项目主管领导和主办科室等要点。

第九条未经立项的项目,不得对外委托勘察、设计或签订任何合同,不得审核预算或结算,不得为其合同盖章,财务室不得支付资金。

第十条项目委托设计时应向设计单位下达设计任务书,明确项目设计的基本要求或意向。

第十一条办公室应当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报告、勘察报告和规划设计的阶段性成果进行评审。评审时应有项目使用管理单位的代表和本单位相关代表参加;重要的公共建筑方案应当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并报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和向社会公示。本单位的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时,可对外有偿委托审图。评审会议应当制发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未开展工程勘察的项目一般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未有施工图纸和根据图纸编制预算的项目一般不得进行招标或发包;未签订合同的项目,一般不得开工。

除抢险救灾工程或特殊的零星工程外,禁止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项目。

第四章招标管理。

第十三条合同价款达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外包业务,应当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下列合同价款达20万元以上未达200万元的项目外包业务,由单位以适当的招标方式自行发包: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项目专项规划、施工图设计、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前期工作业务,以邀请招标方式发包,且接受邀请的承办商不得少于三家。

(二)合同价款达20万元以上未达100万元的施工业务,由单位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决定招标方式。

(三)合同价款达1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业务,原则上应进入武昌区招标投标中心公开招投标;拟采用其它招标方式的,应报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单位应就每个拟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起草招标文件,并于发布招标公告之前报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应于招提交招标文件草稿后一周内召开会议,就招标文件建议的发包范围、招标方式、定标方法、定价办法及价款下浮幅度、邀请投标的承包商人数及具体邀请对象、合同的主要条款等问题作出决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已有决议的项目,按照决议的原则制定招标文件。

以低价中标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制定标底以确定投标人有效报价的上限和下限。制定标底的方法由招标领导小组在审议招标文件时一并确定。

第十六条单位需根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的决定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填制《招标文件审核表》报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分送单位主要领导和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修改招标文件和办理签字的过程应在会后三天内完成。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确定之后应当即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日历天。招标文件公告之后,单位招标服务中心方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报名条件接受投标人报名。

第十八条招标项目的开标会议应当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举行。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时间和地点时,应经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前通知投标人。迟到的投标人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十九条开标会议由单位办公室组织,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主持,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和项目主办负责人共同出席开标会议。

第二十条开标会议应当参照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做法规范化操作,并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和单位工作人员均应签到并在定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招标结果。招标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应按项目独立归档,交相关科室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招标项目的报名人数或者出席投标会议的投标人数不足三家时,应当停止该项招标活动,报告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二条项目完成招标后,单位应发布公告公示招标结果。

第五章项目造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一般工程项目应预先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是工程造价的主管科室,统一审核本制度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预算和结算。

第二十五条预算和结算的编制应委托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承办。相关科室可通过邀请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选择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签订一揽子协议,承办一定时期内全部项目的预算和结算业务。

第二十六条经办人应将所管项目的施工图纸附上《单位立项申请表》或有关会议纪要后送财务室统一对外委托编制预结算。

第二十七条应认真履行审核职能。委托咨询机构编制的预结算,其成果初稿应经造价工程师复核以后方可同意出具正式的成果报告。

每季度应将预结算的复核情况按项目列表向有关领导和单位主要领导报告。

第二十八条下列没有合格施工图纸的工程项目,其预结算可由责任科室自行编制和审核:

(一)小额维修或装修工程;

(二)抢险救灾工程;

(三)其它难于出具施工图纸的零星工程。

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的实际造价按如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需迁移的市政管线和建筑物进行详细的拆迁设计;编制预算时,应据此算足所需的迁移恢复费用。

(二)编制预算时应合理考虑施工措施费用并实行包干,除非发生重大特殊情况或重大漏项,否则不予调整。

(三)编制预算时应足额提取预留金。

(四)对事先难于准确计算的市政、水利等工程的软基处理费用,应在预算书和发包合同中预先说明,施工时再根据现场实测结果确定工程量,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签证。

(五)以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场地状况为依据,尽量将零星土石方、现场残留建筑物清理、青苗清理及场地平整等费用纳入施工预算,在发包时一并包干,不另行签证。

(六)对于少数未列入市建材价格信息的建材或设备,可采用市场询价的方式,根据不少于三家供货商的报价情况研究确定进货价后,再按规范计算发包价。

(七)建筑材料、劳务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动的机遇和风险全部属于承包商。

(九)现场工程量变更签证必须有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手续方予承认。

(十)工程发包价中均应包含税收、报建及验收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临时设施费和文明施工费等费用。

第三十条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经济签证按下述办法进行管理:

(一)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或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联系报告。

(二)相关负责人和办公室会审后,由相关负责人填制工程联系通知书按下述程序报批:

预计增加造价未达到5万元的送项目主管领导和分管建设领导会签(不超过3个工作日)。5万元以上未达到10万元的加报分管建设领导和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会签后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不超过5个工作日)。达到10万元以上的报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审议(不超过两周)。经批准后由相关科室盖章发出工程联系通知书。

(三)施工单位按工程联系通知书完成施工后,按实际增加的工程量填报现场签证单并于一个月内报项目主管科室办理签证确认手续。

(四)监理单位、项目主办负责人根据掌握的情况在现场签证单上加具意见后,由项目主管领导签署作为结算时增加造价的合法依据。

(五)工程联系通知书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签收。

第三十一条拟变更部分的工程造价达到原发包价的10%以上且造价达到20万元以上、具备独立发包条件的,应另行招标发包。

第三十二条工程造价结算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

(一)申请结算的前提条件:

1、工程按本办法规定的验收办法验收合格;

2、施工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真实、齐全、规范;

3、报送的现场签证资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手续。

(二)符合结算条件的项目,责任科室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后,转送承办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结算。

(三)按规定的程序对结算书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再由项目主管领导签字后送财政科室作为付款的最终依据。

第五章施工管理。

第三十三条应做好工程开工的一切准备工作,同时应符合武昌区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同意开工的有关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三十四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与施工承包单位没有利害关系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开招标手续,并遵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在施工工程中,计划和法规科应当对整个项目实行投资、质量、进度的目标管理,并做好与项目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六条项目施工应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对于时间较紧迫的特殊项目,也应按照规定工期精心施工,避免任意缩短工期。

第三十七条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准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对确需作较大设计变更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应由相关科室提前向单位主管领导书面汇报,并经理事长办公会议核准后实施。对一些技术上的变更及对造价影响不大的局部变动,相关科室可在工地及时予以解决。

第六章项目验收与拨款。

第三十八条对于实际投资超过预算的工程项目,相关负责人、财务室应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汇报,说明超支原因及必要的改进措施,并进行备案。

第三十九条财务室可根据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支付项目工程款,但工程进度款最多不得超过合同价的65%(工程竣工验收时)。交工验收组织。工程结构结顶和完工后,根据施工单位通知,报本院分管领导,确定时间负责组织自查、自验。在满足验收标准后通知质检、设计及有关负责人员共同参加验收,并做出交工验收(或中间结构验收)结论,形成验收纪要。

会同有关单位及现场工作人员,根据施工单位交工验收资料和现场管理人员记录资料,提出对交工工程的分部分项验收所遵循的标准规范。

第四十条竣工验收依据。

(一)经上级主管科室批准的基建工程文件、计划任务书、施工图纸和变更施工的联系单。

(二)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三)交工验收的内容包括工程承包合同及设计图纸中应完成的工程项目全部内容,并且达到交工的标准。

第四十一条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

健全反洗钱制度篇十四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加强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实施反洗钱管理的纲领性文件,适用于全系统所有业务条线、各级机构和全体员工。各级机构应参照本制度,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和经营需要,制定或完善各类操作细则,有效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二章反洗钱组织体系。

第四条总公司统一组织和领导公司反洗钱工作,各级机构要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保障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顺利推进。各级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1服务部、营销管理总部、计划财务总部、客户服务中心、制度管理总部和信息中心的负责人为组员。总公司合规管理部门为反洗钱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向人民银行总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关汇报公司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六条各分公司需成立反洗钱工作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分公司内控合规部门为具体管理部门,内控合规部门负责人是分公司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分公司反洗钱工作组负责向当地人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和总公司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七条各中心支公司要在分公司领导下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由各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同时中心支公司要指定一名人员为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各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组负责向当地人民银行和分公司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八条为有效协调各条线的反洗钱工作职责,高效、及时处理反洗钱各项工作,总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的反洗钱成员部门都要分别设立反洗钱兼职岗位,负责落实本部门相关的反洗钱职责。

第九条总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2、监督指导公司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增强公司反洗钱能力。

3、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协调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

第十条总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反洗钱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分公司反洗钱工作,协2调总公司各反洗钱成员部门的工作。

2、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负责制定总公司反洗钱规章制度,组织监督检查分支机构反洗钱制度、规程的执行情况。

3、与监管部门就反洗钱工作进行联络沟通,代表总公司对外报送反洗钱数据、报告和报表,定期分析反洗钱数据。

4、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组织落实反洗钱相关系统开发。

5、组织开展全系统反洗钱宣传与培训工作。

6、配合人民银行、公安司法机关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等其他国家机关进行反洗钱检查和调查。

7、其他与反洗钱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分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依法组织反洗钱的各项内部控制细则的有效实施,履行法律法规有关反洗钱的职责。

2、监督指导分支机构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增强公司反洗钱能力。

3、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协调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

第十二条分公司内控合规部门反洗钱工作职责:

1、负责分公司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下属机构反洗钱工作,协调分公司各反洗钱成员部门的工作,向总公司报告分公司反洗钱工作情况。

2、根据总公司规章制度和当地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分公司反洗钱操作细则,组织监督检查下属机构的反洗钱制度、规程执行情况。

3、与当地监管部门就反洗钱工作进行联络沟通,在总公司同意后对外提供反洗钱数据、报告和报表,定期分析反洗钱数据。

4、组织开展分公司的反洗钱宣传与培训工作。

5、配合人民银行、公安司法机关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等其他国家机关进行反洗钱检查和调查。

6、其他与反洗钱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工作职责:

1、在分公司指导下开展反洗钱工作,协调中心支公司各反洗钱成员部门的工作,向分公司报告当地反洗钱工作情况。

2、根据分公司规章制度和当地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中心支公司反洗钱操作细则。

3、与当地监管部门就反洗钱工作进行联络沟通,在分公司同意后对外提供反洗钱数据、报告和报表,定期分析反洗钱数据。

4、组织开展中心支公司的反洗钱宣传与培训工作。

5、配合人民银行、公安司法机关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等其他国家机关进行反洗钱检查和调查。

6、其他与反洗钱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总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的反洗钱成员部门工作职责:

1、各部门要全力配合本机构反洗钱管理部门的工作,履行本部门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职责。上级机构要对本条线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业务管理条线人员职责:

1)在业务环节要严格开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业务识别工作。确保信息系统相关反洗钱操作的真实和准确;如果发现交易可能涉及洗钱、恐怖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于第一时间向所在机构的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联系人报告。

2)在销售渠道管理环节,要做好对销售人员和中介机构(含个4人代理)的反洗钱工作宣传,并组织其学习反洗钱相关知识;要审查公司销售人员和中介机构(含个人代理)资格的合法性,并确保信息系统的真实录入;对于通过中介机构(含个人代理)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工作的,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依法提供客户信息和保存客户身份资料的资格和条件,并在中介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反洗钱责任和义务;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由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3)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业务和销售环节要严格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资料管理工作。严格审查、核对和登记客户提供的身份文件和资料,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当出现监管机关指定的异常情况时要对客户身份重新识别,而发现交易可能涉及洗钱、恐怖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于第一时间向所在机构的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联系人报告;确保信息系统相关操作的真实和准确。

4)不断完善业务和销售渠道的管理制度,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严格控制洗钱风险。

5)对“见费出单”业务,业务录入人员应依据人民银行对可疑特征的描述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要求,在反洗钱信息界面全面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由于“见费出单”所涉及的可疑特征进行有效识别,确保公司反洗钱操作依法合规。

3、客户服务管理条线人员职责:

1)在客户服务环节要严格开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业务识别工作。确保信息系统相关反洗钱操作的真实和准确;如果发现交易可能涉及洗钱、恐怖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于第一时间向所在机构5的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联系人报告。

2)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客户服务环节要严格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资料管理工作。在客户服务过程中,严格审查、核对和登记客户提供的身份文件和资料,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当出现监管机关指定的异常情况时要对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并于第一时间向所在机构的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联系人报告;确保信息系统相关操作的真实和准确。

3)不断完善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严格控制洗钱风险。

4、财务管理条线人员职责:

1)在财务和资金结算环节要严格开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业务识别工作。确保信息系统相关反洗钱操作的真实和准确;如果发现交易可能涉及洗钱、恐怖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于第一时间向所在机构的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联系人报告。

2)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财务和资金结算环节要严格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资料管理工作。在财务和资金结算过程中,严格审查、核对和登记客户提供的身份文件和资料;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检查资金收取对象、资金支付对象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确保各项手续的完整;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当出现监管机关指定的异常情况时要对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并于第一时间向所在机构的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联系人报告;确保信息系统相关操作的真实和准确。

3)不断完善财务和资金结算管理制度,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严格控制洗钱风险。

5、信息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公司信息系统有关反洗钱功能的开发和运行维护,为系统用户提供技术支持。

2)为反洗钱管理部门及时提供反洗钱数据,供查询、分析和对外报送。

3)配合人民银行、公安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的反洗钱检查和调查,提供公司系统中的反洗钱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各反洗钱相关工作岗位人员如果违反以上岗位职责,造成公司不能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反洗钱培训与宣传。

第十六条反洗钱培训与宣传是提高公司员工反洗钱知识水平,树立公司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途径。公司各级机构应结合监管要求、业务特点和地域实际,持续开展各类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活动,并积极配合监管机关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机构每年应制定年度反洗钱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开展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

第十八条各级机构要向客户进行反洗钱宣传,向专业中介、兼业中介和个人代理介绍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其向客户进行反洗钱宣传,共同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九条各级机构应按规定,妥善保存反洗钱培训、反洗钱宣传等工作的相关文件、资料。(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第二十条各级机构应组织开展反洗钱相关工作的内部检查、审计和评价。

7第二十一条反洗钱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各级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不断完善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每年对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审计,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类反洗钱内部检查和审计结果,以及外部检查和调查结果应纳入机构和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作为对该机构和部门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第六章协助人民银行、保监会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反洗钱检查和调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级机构均有义务协助人民银行的的主管部门、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监管部门对反洗钱工作的现场检查、调查工作,履行非现场监管信息报告职责,也有义务配合公安司法机关的其他反洗钱调查和侦查工作。各级机构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或阻碍。

第二十五条反洗钱现场检查,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为中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监管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并进行现场监督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反洗钱调查,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作为中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监管部门向金融机构调查核实可疑交易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告,指公司各级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的规定,按季度、年度报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信息的行为。报告事项按人民银行和保监会及派出机构要求报送,主要包括:反洗钱机构和岗位设立、反洗钱内8部控制制度建设、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等。

第二十八条各级机构的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接待反洗钱的检查和调查,并负责向人民银行和行业监管部门汇报非现场监管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应在反洗钱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协助配合检查、调查工作,并提供信息资料。

第二十九条对于任何反洗钱现场检查和调查事宜,各级机构应在第一时间以重大信息报告的形式,将反洗钱现场检查通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意见等监管文书逐级向上级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各级机构应认真组织整改,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和行业监管部门及上级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除配合人民银行、行业监管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反洗钱工作之外,如各级机构需开展与国际组织和境内外金融机构之间的反洗钱合作的,必须报经总公司同意后,在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第七章反洗钱工作档案保存。

第三十二条公司反洗钱工作档案包括:

1、公司各级机构在保险业务经营中形成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包括系统数据信息、保单及投保资料、理赔资料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2、公司各级机构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洗钱数据、报告、报表、函件、向监管机构和公安司法机关提交的报告、协助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洗钱案件的资料信息等。

3、公司各级机构制订的关于反洗钱的制度、规程和操作细则。

4、公司各级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会议记录、培训和宣传资料等。

第三十三条公司各级机构必须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严格妥善保管反洗钱工作档案。

第三十四条反洗钱工作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为5年,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其中,1、交易记录应当自交易记账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2、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3、如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在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按规定将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至相关工作结束。

4、反洗钱数据、报告、报表、函件、向监管机构和公安司法机关提交的报告、协助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洗钱案件的资料信息等,自形成资料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5、反洗钱的制度、规程和操作细则,以及反洗钱工作会议记录、培训和宣传资料等,自形成资料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第三十五条各级机构、业务部门在撤消与合并时,应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或接管部门移交反洗钱工作档案。

第三十六条任何违反以上档案保存规定,造成反洗钱工作档案损毁、遗失、篡改的,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各级机构、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时获得的客10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三十八条各级机构、人员对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客户、其他单位及个人披露。

第三十九条各级机构对协助配合人民银行、司法机关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的调查、侦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工作情况必须予以严格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单位及人员披露。

第四十条各级机构人员依法向人民银行、司法机关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一条任何违反以上信息保密规定,造成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的,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对于有以下行为的机构、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公司将按照相关《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惩戒条例》进行处罚并实施问责,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岗位负责反洗钱工作。

3、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4、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5、未按照规定进行反洗钱宣传和培训。

6、拒绝、阻碍各种反洗钱检查、调查。

7、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8、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反洗钱信息。

9、故意串通或配合客户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总公司合规管理总部负责制订、修改、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实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健全反洗钱制度篇十五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企业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 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 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一、建立有效的'职业卫生组织机构

(1)确定最高负责人,一般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厂长、 经理) 。

(2)确立职业卫生管理专职部门,可设立独立的职业卫生 管理部门,也可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设立。

(3)确定职业卫生组织机构中各部门的管理职责。涉及部 门包括生产、设备、技术、物资供应、工会、安全环保、人 事劳资、财务等。

(4)根据机构职责,分解任务和责任。

(5)定期检查机构运作是否有效。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 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者和劳动 者共同遵守的规范。企业建立、健全自身的职业卫生管理制 度是企业的自律行为,也是企业履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 义务。

一、一般性规章制度

(一)职业卫生岗位责任制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是指企业内部按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而建立的一种责 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责任制应明确规定各种工作岗位的 职能、工作内容及其应承担的责任,并要求各岗位员工严格 执行。主要包括厂长(经理)岗位责任制、主管职业卫生厂 长(经理)岗位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部 门经理(车间主任)岗位责任制、班(组)长岗位责任制、 工人岗位责任制等。

1、决策层的职责

(1)全面负责本单位职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2)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兼) 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3)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审核 批准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技术措施和长远规划等。

(4)保证本单位职业卫生投入的有效实施。

(5)掌握企业内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厂(企 业)级职业卫生检查,对重大隐患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及时 消除事故隐患。

(6)开展厂级职业卫生教育与考核工作。

(7)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并每 年至少演练一次。

(8)及时、如实上报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组织对急性职 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分析及处理工作。

2、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责

(1)协助领导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 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 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健全反洗钱制度篇十六

一、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从事食品卫生管理和饮用水管理。

二、校食堂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末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卫生生产经营活动。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和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工作。

三、必须有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防腐及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物的设施。

四、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1、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

3、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的定型包装食品。

4、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五、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库房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生活物品。食品应当分类、分架、离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过期食品。

六、食品加工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批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厂场所内吸烟,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

七、各种食品的`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及其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八、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洁净、消毒,末经消毒的餐饮 具不得使用。洗刷餐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 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滥用。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所使用的餐具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九、食堂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必须 马上通知主管领导和值周领导,必须在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或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必须严格按照《卫生安全协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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