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最新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精选9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2 18:10:01 页码:12
最新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精选9篇)
2023-11-12 18:10:01    小编:

总结可以促使我们深入思考,对过去的经验进行总结和思考,从而更好地发展自己的潜力。在写总结时,我们应该注重客观真实地反映自己的经验和教训,不做任何夸大或掩饰。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技巧,帮助你写出一篇优秀的总结。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篇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印发20xx年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xx]11号)精神,为扎实推进贵州省“平安渔业”建设,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方案。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渔业安全生产治理和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渔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渔业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进一步加大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努力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去年渔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提高渔民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渔业从业人员职业安全技能和持证上岗率得到提高;逐步增加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渔业防灾减灾、应急救助和安全保障能力得到加强;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继续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监管水平明显提高。

渔业生产经营单位、个体渔民;渔船集中停靠地的安全基础设施;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渔业船舶;渔船修造企业。

(一)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各地要结合日常渔政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各类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渔船超航区航行作业,违章载客,不按规定实施法定检验、配备安全设施以及船员未取得证照(或未持证)上岗等行为,对重点作业水域渔船锚地及航道密集水域进行重点检查;切实加大渔船检验力度,对渔船修造企业资格认可进行整治,依法查处非法、违规造船等行为,强化对渔船用安全产品的安全监管。要建立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渔船黑名单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二)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继续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重点对渔船救生、消防、照明等安全设备配备及使用情况、船员安全技能实操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和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深入排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采取现场纠正、限期整改、跟踪结果等措施,有效排除安全隐患。对未按规定及时消除隐患的,要实施挂牌督办并进行公开曝光,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宣传效果。今年上半年农业部将完成渔业安全生产宣传片的制作工作,并组织送安全宣传片上船入户活动,届时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把宣传片及时发送到渔民手中,有条件的地方可协调电视台放映,掀起一个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高潮。要深入分析渔业劳动力变化情况,做好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大水上安全生产基本技能培训力度,确保渔民切实掌握基本技能,达到持证上岗的要求。各地要把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相结合,提高渔业部门干部职工践行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安全发展的自觉性。

2015方案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第四季度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特重大事故......

陈城镇关于根据8月14日参加市召开的视频会议《漳州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订下阶段开展。一、进一步......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篇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第四季度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特重大事故发生,营造良好的渔业安全生产环境,全面实现今年我县渔业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特制订本方案。

通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深化重点部位的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一步推进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净化安全生产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全县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我局组成两个检查组,分别于10月底至11月初和12月中旬组织两次检查,组长由县局分管领导和县大队长担任,成员从大队各股、中队抽调。

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从即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25日至11月5日)。结合实际制定计划方案,明确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目标任务。

(二)组织实施阶段(11月5日至12月25日)。由县渔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执法人员和渔船检验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总结汇报阶段(12月25日至12月31日)。对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情况进行总结、汇总、上报。

在组织开展全面大检查的基础上,围绕贯彻落实全省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漳州市《20xx年创新工作和重点项目立项分解》(漳海渔[20xx]41号)要求,推进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渔船安全标准化建设,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实施大检查,强化督促协调,全力推进全县渔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落实。

渔船持证和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备、ais自动识别系统配备情况,cdma手机升级换代情况,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船员配备、持证情况以及渔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等。

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组织检查,执法大队加强敏感水域和事故多发水域的巡查工作。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在渔船船东船长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专业执法人员进行重点检查,及时解决大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程中,把大检查与推进隐患排查治理、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渔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渔业保险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帮组指导渔船排查整改隐患,促进工作的加强和创新,提升大检查的实效,确保大检查实现“查隐患、促整改、强基础、防事故”的目标,切实提升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水平。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具体的组织实施方案。要全力推进大检查工作,对检查、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督促船东认真落实整改并按照“限期整改、停航整顿”的要求逐船进行梳理。

(二)强化落实整改。对查出渔船有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措施,强化管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将渔船列入“黑名单”,需要停航整顿的,坚决责令停航整改。

(三)强化监管执法。要采取巡检、抽检等方式,强化大检查过程的跟踪督促。要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监管、专业监督、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责任体系,形成工作合力。

(四)强化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检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充分发动镇、村渔业干部及船管员参与大检查活动,全面、细致的排查各种事故隐患。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篇三

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市商务局作为商贸流通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会展活动场馆、大型商业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和二手汽车交易、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自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以来,市商务局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各项规定,有序推进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确保商贸流通领域的安全稳定。具体工作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构。

建立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小组,市商务局冯军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雷晓光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市建科负责安全生产大检查具体工作,负责制定工作方案、计划和安排检查任务。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都建立了以一把手为组长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小组,明确各成员的工作职责。

(二)对标省市要求,规范制度方案。

按照省市安全生产要求,结合商务领域安全生产特点,制定了《商务局关于印发商贸流通领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指导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细化方案。制定《商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来川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导发现共性问题商务领域整改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共性问题进行整治,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进行自查并适时进行抽查。指导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相关法规,制定相关安全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应急预案。

(三)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安全隐患。

市商务局抽调专门工作人员组成6个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商务部门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全覆盖检查并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抽查。截止10月6日,全市商务系统已开展检查15次,检查商贸流通企业587家,检查和排除一般隐患230余处。

(四)紧盯问题清单,加大整改力度。

对省安委会第一轮综合督查中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存在问题,市商务局立即召集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制定了专项整改方案。同时,要求旌阳区商务局做好指导督促工作,责令大润发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开展商贸领域“问题清单”专项检查,对各企业制定的方案预案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进行全覆盖检查。

(五)加强值班值守,预防突发事件。

按照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加强日常应急值守,全市商务系统均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与各大商贸领域重点企业建立联系机制,采取定期汇报的形式,实时掌握全市各商场、超市、大型餐饮企业、重点市场的安全情况。同时,要求各县(市、区)商务局、商贸流通企业做好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要求及时上报并启动应急机制,商务局和企业相关领导要第一时间到现场处置,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

借助电视、广播、商务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宣传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深入超市、市场、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现场宣传活动,对企业进行点对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宣贯。

(一)部分企业存在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在相关安全器材上的使用部分员工未能按照要求操作使用。

(二)企业建立的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的应急演练针对性不强,实用性不高。

(三)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对企业开展相关的安全培训,对于职工的安全知识培训的场次不够。

(一)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配齐安全生产检查人员,拓宽安全生产检查内容范围,提高安全生产检查频率,做到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保质保量。

(二)规范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建立《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手册》,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和检查人员的职责,对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容、标准、检查流程和台账作出明确。

(三)集中整治一批安全隐患问题。要针对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下大力气、采取强有力措施根除发现的隐患和解决好影响安全的问题。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篇四

一、通过第一季度安全考核,各所对安全软件管理高度重视,加班加点健立和完善,认真整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并制定了相应的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力度。

二、公正验评、督促整改。

一、总体情况。

二、安全培训工作结合近期安全工作重点、安全知识题库、事故案例及农村电工安全知识手册认真组织培训学习,每月组织一次考试,有试卷、有评分。

三、班组安全活动开展的较好,各所对今年国网公司发生的八起事故认真进行了事故原因分析、反思、重点内容有个人笔记、有考核。

四、各所结合本所实际,对“安措”学生会主席发言稿工作按计划进行了组织落实,实施情况记录及时。

五、配电报修工作进一步加强。

六、“安全月、百日安全”两活动,各所开展得有声有色,形式多样,通过有线电视、广播、出动宣传车等大张齐鼓营造安全用电声势,处理经济田私接乱接、线路通道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对保证电力线路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农村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起到了根本性作用。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篇五

一、要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二、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渔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渔业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按有关规定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状,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配备渔业船舶安全设施和渔业作业防护用品;

(五)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船舶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交通、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并履行下列安全生产措施:

(一)出航前,对渔业船舶进行安全检查;

(二)在出航期间应当保持通讯畅通,保证船位监控仪处于开机状态,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四)遇有大风时,应当及时组织渔业船舶到锚地避风,并组织船员撤离;

(五)督促船员在作业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六、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了解渔船和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交通、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服从管理;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四)参加事故抢救和救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

签证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九、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建立渔业安全生产互助保障制度,鼓励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参加互助保障。

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水域内渔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分析、评估渔业安全生产情况,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十二、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相应的渔港安全监控设施,并建立健全安全巡航制度、渔业安全管理台帐制度和渔船跟踪管理制度。

十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十四、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网络体系,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监管。

十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当地政府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上安全救助信息系统。

十七、所属的渔业通讯岸台实行每日24小时渔业应急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

十八、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发出求救信号,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当地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报告。

十九、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救、进行事故调查。

二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经调查核实后的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二十一、违反本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船长和带头船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签证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船长进行处罚,并可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的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渔业是指本水域、滩涂以及国家规定由本局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活动。

二十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水域内渔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村民委员会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公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内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六、要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二十七、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渔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渔业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十八、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水产局负责本辖区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渔政站负责。

第四条 渔政站设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班,负责我县辖区内水上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符合安检标准,配齐消防、救生设备。

第六条 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装载危险品。

第七条 严禁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船,严禁夜晚出船作业。

第八条 严禁酒后驾船,禁止穿拖鞋作业,进行渔业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

第九条 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

第十条 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工作要实行责任人负责制,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 水产局,渔政站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渔政站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和渔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并在醒目地段设立安全管理的标语牌,做到警钟长鸣。

第十三条 渔政站每年至少举办两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班,对职工、渔民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渔政站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或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水产局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渔政站要组建安全检查队伍,并且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第十六条 渔政站严格管理渔船牌照,规范渔船“三证”发放程序,严格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渔业水上安全事故,渔业船舶事故人员死亡率控制在1.5‰以内。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篇六

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以人为本”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工作方针,按照“属地管理、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全面落实领导负责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各项渔业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杜绝事故的发生,渔业安全生产指标控制在省、市下达的预控指标以内。

渔业生产渔民死亡或失踪人数为零。

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高度重视、支持、关心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健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签状率达到100%,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船和人。

(二)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检查制度、考核奖励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召集有关部门和渔养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研究、分析、部署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活动,组织行政、专业检查组认真排查,消除各种安全事故隐患;制定本辖区渔业安全生产考核奖励细则,样儿考核,奖惩兑现,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一票否决。

(三)加强教育和培训。组织渔民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渔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专业知识培训,必须做到渔船渔民持证上岗,配齐安全生产设备,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四)强化动态渔船管理。掌握了解辖区内渔船数量、作业区域、作业规律,严格落实渔船编队生产制度,对跨区作业渔船要指派专人跟踪管理,及时传递风情信息,大风天气及时组织落实渔船返港避风,渔民撤离上岸。

(五)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演练,积极组织抢险救助,严格事故上报制度和报告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准确、详细的报告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并参与调查、处理事故的全过程。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渔业安全事故的,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特别是对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一查到底,影响重大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区管理委员会(签字)。

村民委员会(签字)。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渔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西湖水域、西溪湿地水域以及城市河道水域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开展渔业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由市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有关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渔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渔业资源保护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水利、环保、海事、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地方特色渔业品种名录由市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鼓励、支持开展本市地方特色渔业品种的基础性、应用性科学研究。

第七条本市实施重要渔业水域严格保护制度。

重要渔业水域名录、类型、范围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禁止在重要渔业水域范围内设置新的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应当达到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要求。

在重要渔业水域范围内进行水工建设、疏浚航道、勘探、建设锚泊地、爆破、采砂、排污等作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征求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前款作业对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有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预防和补救措施,并接受渔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对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国有渔业资源损失的,渔业主管部门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第九条市、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重要渔业水域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动态监测、调查和评估,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渔业捕捞限额控制等提供决策依据。

渔业、环保、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环境监测数据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

第十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进行捐赠。

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监测、调查结果,每年组织实施增殖放流,确保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单位和个人实施增殖放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增殖放流期间,禁止在增殖放流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捕捞作业。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增殖放流七日前向社会公告禁止捕捞的期间和水域范围。

第十二条禁止非法捕杀、伤害国家和省、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市渔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者委托公益性救护机构,对受伤、搁浅、误捕、没收、移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救治和暂养。暂养和救护治愈的水生野生动物应当及时放生。

第十三条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生生物生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确定并公布危害性外来水生物种名录。

禁止向开放性水域投放危害性外来水生物种。

第十四条七里泷大坝下游富春江水域、钱塘江水域的禁渔期、禁渔区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他水域的禁渔期、禁渔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水域特点,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为垂钓区。在垂钓区进行垂钓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禁渔期、禁渔区、禁捕品种、最低可捕标准的规定;

(二)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或者污染水体的饵料;

(三)不得妨碍渔业生产;

(四)除休闲渔船外,不得使用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具离岸垂钓。

在千岛湖水域划定的垂钓区垂钓的,应当遵守千岛湖渔业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具体办法由淳安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六条属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和捕捞权,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所得资金专项用于渔业资源增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渔民的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削减新安江水域、富春江水域和钱塘江水域的网箱养殖规模,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在七里泷大坝下游跨县(区、市)行政区域的水域实施捕捞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款规定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所在地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渔业资源总量及区域分布情况制定捕捞渔船数量和捕捞工具控制办法。

市渔业主管部门在上级核定的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捕捞限额总量内,按照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核定全市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捕捞限额指标,下达各区、县(市)。

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并与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二十条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人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和渔具外,本市行政区域内还禁止使用下列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和渔具进行捕捞作业:

(一)使用鱼鹰、灯光诱捕的;

(二)在鱼类洄游通道设置断江捕捞的;

(三)利用水位落差搭建围坝、围堰等设施捕捞的;

(五)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在富春江水域、钱塘江水域使用虾笼捕捞的;

(六)在千岛湖水域使用二层框刺网、三层刺网等渔具捕捞的;

(七)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方法进行捕捞的。

前款所称密网,在千岛湖水域是指最小网目尺寸小于4厘米的渔网,在其他水域是指最小网目尺寸小于25厘米的渔网。

第二十二条本市渔业水域主要保护鱼类品种的起捕标准由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各种捕捞作业应当主动避让幼体群。捕获小于前款规定起捕标准的主要保护鱼类及其幼体的应当立即放回水域。

第二十三条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水上作业要求;

(二)具备捕捞作业技能,并通过渔业法规和渔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向发证机关备案登记本船捕捞作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从事渔业捕捞人员作业期间,不得向渔业水域倾倒垃圾、排放油污,不得携带禁止使用的渔具。临水作业应当穿着救生衣。

市、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人员发布潮汛、洪水、水体污染等涉及渔业生产作业安全的水文信息。

建德市、桐庐县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在新安江大坝、七里泷大坝下游划定禁止进行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渔民转产转业提供政策、资金支持,鼓励、引导渔民从事休闲渔业、水产养殖等其他行业。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增殖放流水产苗种检验检疫工作,建立捕捞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产地准出等制度,推广应用水产品健康养殖技术和模式,提高和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在禁止捕捞的期间和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捕捞作业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非法捕杀、伤害省、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捕捞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渔业从业人员的,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开放性水域投放危害性外来水生物种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投放的危害性外来水生物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渔业从业人员的,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违法进行垂钓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钓具,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和渔具进行捕捞作业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捕捞小于规定起捕标准的主要保护鱼类及其幼体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不符合条件的渔业捕捞人员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人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人不向发证机关备案登记本船捕捞作业人员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从事渔业捕捞作业期间携带禁止使用的渔具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禁止使用的渔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核发养殖证、渔业捕捞许可证的;

(二)参与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使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

(四)未依法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五)未依法履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以及国家规定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渔业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增加资金投入,提高渔业科技水平,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

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村民委员会、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渔业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公安、边防、环保、水利、交通、海事、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责。

渔政检查人员对渔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监督。

第六条渔业生产者应当遵守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渔业环境,促进渔业资源增殖,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确保生产安全。

第七条 鼓励渔业生产者依法成立或者参加渔业专业合作组织。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渔业、水利、交通等部门根据上一级水域综合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域综合利用规划,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水产养殖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产养殖规划,经同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产养殖规划应当根据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和自然承载能力,确定合理的养殖种类、容量、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养殖证。

申领养殖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养殖的范围符合水域综合利用规划;

(二)养殖品种、规模和方式等符合水产养殖规划;

(三)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养殖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养殖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许可,应当优先安排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

(一)主要依靠其毗邻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三)因水域综合利用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的。

第十一条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从事养殖生产,并可以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养殖证。对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核发养殖证。

第十二条 养殖生产者应当按照养殖证载明的养殖范围、品种、规模、方式和期限进行养殖生产。

第十三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征收或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办理。

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已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但自育自用的水产种苗除外。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十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财政、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发展远洋捕捞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合理调节近海捕捞能力,严格控制沿岸渔场和江河湖泊的捕捞强度。

第十六条 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海洋捕捞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指标控制。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捕捞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分配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

捕捞的许可条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许可权限的具体划分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

第十九条捕捞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进行作业,并按规定期限和标准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捕捞许可证应当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应当随身携带。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第二十条特定渔区、特定水产品种的专项捕捞许可,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专项捕捞权的招标、拍卖所得款项应当全额用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和渔民的社会保障。具体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捕捞渔船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

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第二十二条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渔业船舶作为单独的生产作业单位,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交通、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并服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指挥。

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上的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通、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

渔业船舶上的作业人员有权依据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对渔业船舶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在安全隐患未排除时,有权拒绝上船作业。

第二十四条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应当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鼓励小型海洋捕捞渔船和辅助渔船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予以补助。

第二十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资金,建立渔船海上救助专项资金,用于渔业船舶海上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当地渔业生产者建立非商业性渔业互助保障组织,鼓励渔业生产者对船舶、船员或者养殖水产品进行非商业性互保。

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为海上从业人员办理人身保险。

第四章 渔业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渔业水域及周边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有对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影响评价的内容。

在渔业水域周边设置排污口的,应当符合保护渔业环境的要求。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渔业水域周边排污口的设置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单位、船舶和个人向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证排放物达到渔业水质保护标准;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等国家禁止排放的'物质。

第二十八条渔业生产者投喂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因卫生防疫、病害防治向渔业水域投注药物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止渔业水域环境污染。

渔业生产者不得在开放性渔业水域直接泼洒使用对公共水域有毒有害的渔用兽药、农药。

排放养殖废水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水域水质状况、水生生物毒性和疫情等渔业环境的监测,按规定公告监测结果。

第三十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船舶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单位、船舶和个人,应当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 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一条 水产养殖用水和养殖水体的水质,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

渔业捕捞应当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的水域内作业。

第三十二条 渔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保证水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第三十三条 渔业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

(五)及时合理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防止病害传播。

第三十四条 渔业生产者应当保证渔业船舶的设施和卫生符合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并遵守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渔业水域遭受突发性污染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发布公告,禁止在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采捕水产品;情形严重时,可以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职责加强对渔业生产中饲料、渔用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水生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

对依法进行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渔业生产者不得阻碍或者拒绝。

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第三十七条 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工增殖放流,增殖放流的品种应当属当地地方品种。

实施增殖放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增殖放流的方案进行区域生态影响评估,并征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禁止向开放性水域投放外来水生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及种质不纯的物种;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经济鱼、虾、蟹类的产卵场等敏感水域进行放流。

第三十八条 禁止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

养殖、销售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外来有害水生物种的侵入或者逃逸。

第三十九条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闸坝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批机关应当对过鱼设施或者其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案书面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在鱼、虾、蟹生殖洄游季节,闸坝管理单位应当适时开闸纳苗。禁止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

第四十条进行水下爆破、勘探、采砂等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在依法向有关部门报请批准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严禁围填重要渔业种苗基地、重要养殖场所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水产品种的渔业水域,或者将其改作其他功能。确需围填或者改作其他功能的,应当在书面征求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符合前两款规定从事爆破、勘探、采砂、围填等施工作业,或者改变重要渔业水域功能,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捕捞作业主要渔具的规格标准除依法由国家制定的以外,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并按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等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敲舟古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第四十三条对省内重要渔业资源实行重点保护。除国家规定外,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资源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四条严格保护缢蛏、牡蛎、贻贝、文蛤、毛蚶、泥蚶等重要养殖品种的种苗及其繁殖场所。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封涂护苗、封岩礁护贝等保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 禁止捕捞鳗鲡、河蟹、鲥鱼、石斑鱼、银鱼、真鲷、香鱼、对虾、梭子蟹、青蟹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种苗。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前款规定水产种苗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核定的数量捕捞。

第四十六条调运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品种的野生水产种苗出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准运证。

申领准运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调运种苗的品种、用途、数量符合渔业资源保护规定;

(二)运输方式符合保障种苗安全的要求;

(三)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准运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除国家有关禁渔区、禁渔期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的实际情况设立禁渔区、禁渔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渔区、禁渔期应当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在禁渔期,渔业船舶和个人不得携带禁止作业的网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冻、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处滞纳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对没有捕捞许可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暂扣其渔具,并出具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

经查实属于无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作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罚;属于有捕捞许可证但未随船、随身携带或者遗失后未及时补办的,应当立即发还被暂扣渔具,给予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或者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渔业生产者养殖、捕捞的水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采捕水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的,没收非法养殖、销售的水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外来有害水生物种侵入或者逃逸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爆破、勘探、采砂等施工作业单位未按要求采取防护措施的;

(三)擅自围填重要渔业种苗基地、重要养殖场所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水产品种的渔业水域,或者擅自将其改作其他功能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的;

(二)制造、维修、销售、使用不符合规格标准渔具的;

(三)禁渔期内,违反规定携带网具的;

(四)向违禁作业渔船供油、供冰,代冻、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擅自调运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产种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水产种苗,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本条例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

第六十四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核发养殖证、捕捞许可证、准运证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等款项的;

(四)未依法履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渔业水域,是指本省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渔业养殖水域、滩涂。

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增)殖生产的原种、良种和苗种。

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捕捞的船舶和为渔业捕捞、养殖生产服务的辅助船舶。

第六十七条 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的标准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篇八

2010年我们结合实际,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强化监管,确保了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实现全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现将全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情况,及时传递风情信息,落实并反馈渔船返港避风、人员撤离上岸情况,督促抓好渔船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组织开展渔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以强化责任制为重点,认真落实监管责任。

我区认真贯彻落实省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某政办发明电?2010?64号)、《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某政办发?2010?2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某政办发?2010?84号)精神,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基层组织的管理责任以及船东船长的主体责任。渔业安全管理机构健全,渔业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有力。各级渔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健全,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区海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局里设立渔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街道(社区)设有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由一名分管主任靠上抓。沿海居民委员会设有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由1名两委成员专职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起渔业部门安全管理机构、沿海街道(社区)渔业安全监管机构、居民委员会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及渔业安全生产协管员和渔船之间联系点或联络员制度,形成了严密的管理网络。

理制度执行良好,渔船进出港签证率达到95%以上,渔船检查率达到85%以上,违规处理结案率100%。渔业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规定、渔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和各类应急预案健全并得到严格执行。

三、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渔业船舶安全管理。

我们高度重视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基层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法治和安全生产常识宣传教育,今年共举办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6期,受教育渔民5000余人。结合渔业油价补贴发放工作,及时将市海洋与渔业局统一印制的《茂源市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手册》发放到每一个渔港、每一艘渔船。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宣传材料、面对面口头宣讲等形式,认真做好《太左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太左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海上自救互救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广大渔民群众自觉遵守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渔船编队生产、值班了望等制度。通过多方面的教育培训,广大渔民群众对渔业安全法律法规及防灾减灾知识的知晓率逐年提高,并提高了海上从业人员配备先进安全设备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升遇险后的应急处置能力。

效开展。今年利用休渔期进行渔业船员培训15期,培训职务船员283人、普通船员155人。派验船师深入各渔村、渔港码头对渔船进行登船检验,严格按年检时规定和要求督促渔民配齐配足各种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并对渔船进行拍照存档。至今共为渔船配备各类救生消防设备9600台(件),配备航行安全设备1400件,较好地解决了我区渔船安全设备陈旧失效和配备不齐的问题。同时,认真抓了渔业互保工作,为全区符合条件的渔船及船员进行了保险,解除了渔民从事海上作业的后顾之忧,今年共完成收费172万元。

同时,我们全面掌握辖区渔船动态,加强对转口作业渔船的安全管理,落实渔船编队出海作业制度,做好涉朝韩敏感水域渔船作业管理工作,迅速传达上级关于加强涉朝韩敏感水域渔船管控通知精神,严防涉外事件发生,及时上报《渔船动态》等报表材料。

京山县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汇报根据全国、省安全生产电视会议精神和市安委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荆安办[2012]30号以及京安[2012]11号文件精神,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国庆、中秋和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期间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县水产局印发《关于在全县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成立领导小组,组建专班,于2012年9月25日至9月29日对我县所辖的大中小型水库等重点水域的渔船安全生产进行了一次拉网式的检查,抽查渔业船舶档案150宗,走访渔民100人次。检查渔业船舶是否具有“三证”、安全适航情况、有无违法载人、是否制定应急预案以及有无非法捕捞等相关情况,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共有水库168座,其中大中型水库10座,渔业船舶200条。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水产局及渔政管理站落实大中型水库重点检查,小(一)、(二)型水库全面检查的措施,确保安全检查不留死角。

为。渔船船员都依法进行了安全培训,具有相应资格证。我县渔业安全生产合格率达100%。

二、主要作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责任体系。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县水产局成立了由局长江宏任组长,副局长夏静平、丁金成任副组长,相关站、股室人员为成员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县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定了安全事故紧急处理预案,为渔船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并成立了两个检查小组,奔走于14个乡镇,深入基层、深入一线,认真听取各水库工作情况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认真核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严格执法,严格问责。此次大检查中,县水产局组织渔业执法人员对船舶检查内容逐一核对,不放过任何小问题。并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跟踪卡》。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现场制定措施、定标准、定期限、定责任人,分类治理,立刻整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严格落实整改计划和监管措施,确定下次检查时间。对检查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立案查处,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特别是对那些无视法规,无视监管,造成事故的,严处重罚,进一步确保渔业安全生产。

(三)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结合本次渔业安。

全生产大检查,县水产局和县渔政管理站还抽调部分工作人员深入渔村、库区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咨询活动。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精神、安全法规、水上交通规则等,共发放宣传资料500份,张贴宣传标语100条,报刊宣传1,出动宣传车两辆。极大的提高了广大渔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三、存在问题。

(一)船主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认识不到位,存在着重生产轻管理的思想,有救生设施尚未上船、有安生生产条例尚未上墙等现象。

(二)部分基础设施薄弱,建设滞后,渔船停泊没有固定和有效的防护场所,难以抵御恶劣天气的影响。

(三)部分船主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投入不足,部分救生设施不能足额配备,渔船损坏不能及时维修。

(一)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市有关渔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继续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切实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二)针对新情况,适时修改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各类工作预案,全面提高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水平。

(三)积极开展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杜绝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发生。

(四)组织各生产单位和养殖户参加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切实提高渔民技能水平,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进一步完善全县渔船档案库,把渔船及船主基本情况、渔船照片作为存档内容,促使渔船管理规范化、信息化。

保障能力。

京山县水产局。

2012年9月29日。

今年以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海洋与渔业局的全力支持和关心指导下,认真贯彻安全发展观,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基础设施,深入实施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世博会期间渔船安保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据统计,截至10月底,全县渔船发生各类海上事故2起,死亡2人,渔业安全生产态势总体稳定趋好。下面,我将今年以来我县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生产管理网。根据县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的渔业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精神,我局进一步细化了《2010年度全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各方面工作职责,并由县政府与各渔业乡镇签订《县2010年渔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督促各渔业乡镇与村、村与船、船长与船员之间也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船、到人。今年以来我局还多次召开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专题会议,认真分析我县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尤其是加强了安全生产工作基层队伍建设,在局属单位专门配备了分管安全工作的中层副职,在各乡镇和渔业村配备了12名安全管理员、57名安全协管员,进一步夯实了安全生产管理队伍,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供了有力保障。

海各乡镇共举办八期职务船员和“四小证”培训班,参训渔民1274人次。

每位渔民掌握ais、北斗卫星终端的基本使用方法,提高渔船安全信息系统的功效,充分发挥系统作用。

隐患115项,已整改104项,进一步巩固了我县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三项行为”的成果。

(五)维护社会稳定,认真开展世博水上安保和渔业防汛防台工作。上海世博会期间的水上安保工作,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政治任务。按照省、市有关世博期间安保工作要求,我局及时召开水上安保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水上安保工作;成立世博渔船安保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渔船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发放“世博期间渔船进沪须知”传单,加强北上生产或可能进沪生产作业渔船的宣传、调查和签证管理,及时掌控渔船动态信息,从而确保上海世博会期间水上渔船的安全生产。未雨绸缪,极早做好防台减灾工作。防台减灾工作是县渔业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今年我局提前准备,开展渔船防台检查工作,修订防台预案,实施防汛期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编制渔船“定人联船”联络表,切实发挥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功能,全面掌握海上渔船动态,及时发布防台防风防雾预警信息,切实保障渔船安全渡汛。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篇九

xx年“安全生产月”期间,我公司遵照金安委(xx)15号通知安排,紧紧围绕“遵章守法,关爱生命”这一主题,结合公司实际,积极开展活动,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领导重视,精心策划为确保“安全生产月”活动轧实有效地开展,公司及时召开了公司安委会扩大会议,在传达镇安全会议精神的同时,研究成立了以公司总经理卢其元为组长的“安全生产月”领导小组。公司“一把手”亲自挂帅,为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精心策划,制订了符合公司实际、切实可行的活动计划,并按计划布置实施,使整个活动进行得有条不紊。

二是在车间内显眼处设立20条标语,随时提醒职工安全意识;

四是利用每周六上午的公司例会,对公司。

中上层干部进行安全宣传,强化公司管理层的安全意识。做到层层重安全,级级管安全,人人注意安全。“活动月”内始终处于警灯常亮,警钟常鸣,警示牌常挂,公司掀起了一个大搞安全文明生产的新高潮。

三、

措施扎实,行之有效宣传是手段,达到安全是目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公司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首先将全公司各部门,将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由部门实行承包,公司与部门签订责任承包书,明确目标、要求和责任。其次是制订出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实行百分考核,奖惩兑现。每月进行考核评比一次,考核组由总经理带头,副总经理及职能部门人员参加,考核评分以组织检查与日常巡查相结合。这条措施一下达,效果十分明显,面貌大为改观,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安全月活动虽已结束,但安全工作始终没有尽头,今天安全了,明天要更好,公司将一如既往,常抓不懈。

办公室xx年5月30日。

大局分析,甚见精纯。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