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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公司运输安全工作总结(模板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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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公司运输安全工作总结(模板8篇)
2023-11-10 21:21:35    小编:

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内的经验和收获的总结和概括。写总结的过程中,要注重逻辑和条理,确保内容之间的连贯性和衔接性。在下文中,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供大家欣赏和学习,希望能对大家的写作提供一些启示。

民爆公司运输安全工作总结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术,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第二章生产。

第十条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三)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章销售和购买。

第十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查验前款规定的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应当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

第二十三条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运输。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第二十七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第二十八条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十条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八条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条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六章储存。

第四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第四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式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民爆公司运输安全工作总结篇二

2017年7月25日一7月26日广东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在珠海举办2017年广东省民爆物品行业安全管理研修班。研修班由南京理工大学黄寅生教授授课,授课的内容主要是解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工业信息化部制定的《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2016一2020年)。

根据工信部和省经信委的“十三五”规划,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我们要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目标任务,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

广东宏大韶化民爆有限公司李粤斌副总经理在广东省民爆物品行业安全管理研修班介绍广东宏大韶化民爆有限公司开展7s管理的经验做法,主要详解ctpm的基本情况和推进方法以及收获与感想。通过学习广东宏大韶化民爆有限公司开展7s管理的经验做法,今后我们要借鉴他们的7s管理的成功经验,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逐步开展7s管理。

中山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郑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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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公司运输安全工作总结篇三

20xx年,公司的各项工作,在总公司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正确领导下,用“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制度建设年”和隐患治理年”为契机,始终坚持“规范经营、按章操作、安全第一、热情服务”的方针开展工作。在公司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全体员工的共同拼搏下,圆满完成了总公司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实现运输收入200万元以上,比上年同期增长15%以上,也实现了安全事故零记录的管理目标,得到了上级领导的一致好评。

回顾全年来的安全工作,主要作了如下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制度建设与落实,夯实基础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运行规范化。

为了推进公司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今年来,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与修订了39项安全规章制度,如根据应急救援演练情况及时修正了《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追究制度》等,进一步增强了公司防范事故的处置能力。确保公司各岗位“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去做”有章可循。并按照各岗位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充分调动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责任性。

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落实了每位员工的工作责任制,建立了防患排查、行车事故、出车前收车后安全检查、费用管理、承运货物交接等台账以及出车日志,完善了车辆gps定位监控与应急响应,定期安全例会等工作,及时办理车辆与证照的年检年审工作,做到了以情动人,以制度管人,以理服人的理性管理观念。

二、重视教育培训工作,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实现安全意识“四个转变”

为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本质水平,公司执行董事曾国胜同志通过自学与培训,取得了注册安全工程师与中国爆破协会、省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管理上岗资格证。并提请班子专题会议研究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使用,侧重提高员工从业技能与安全培训,对公司其它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与上岗资格证的人员实行奖励。

几年来,公司始终保持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为切实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公司除按召开每月的安全例会外,并根据管理与实际情况,还积极开展每个季度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加强员工思想教育与岗位操作技能,实现员工“四个转变”: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由“他律”到“自律”的转变;由粗乱、被动到精细、主动的转变;由事故处理到事故预防的转变。

三、加强日常安全管理,防微杜渐,消除隐患,实现零事故这一个目标。

没有安全就没有效益,公司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扎实做好安全工作把好安全关。为确保车辆安全正常运行,公司规定出车前车队队长必须对车辆的轮胎气压、制动系统、火星熄灭装置,导静电接地带、车辆底盘、制动、燃油等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方可执行配送任务。押运员、装卸管理员在出车前和出车后要接受上岗安全教育与安全提醒,并相互督促各上岗操作人员按章操作,并完善好车辆日常检查登记。

公司每月组织一次以上对各岗位遵守《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问题坚决整改到位,对违章违规事件的处理决不手软,就一年,涉及到三违接受处罚的人和事就达到8人次;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奖励,保证安全经费和应急经费的足额提取与必要投入,完善和重置了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严格执行性质相抵触的物品的分开配送,确保“零事故、零违章、零缺陷”的管理目标,保证危货运输高效安全。

四、时刻以事故案例敲警钟,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比武活动,营造良好安全氛围。

根据行业管理的要求,为全面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公司积极组织开展了“五好员工”、“安全文化五进”、“三高管理者”等活动,通过悬挂安全宣传标语、撰写安全广播稿等形式倡导安全文化,广泛宣传安全知识,并将《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张贴在安全宣传栏上,公司工会在生产月中还组织各从业人员家属召开座谈会与邀请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知识抢答赛,组织从业人员观看事故警示片等活动,从而达到“人人学安全、人人管安全、人人要安全”的目的,以活生生的事实,血淋淋的案例教育广大职工,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在发展的道路上,我们还刚刚起步,在安全管理上,我们不敢松懈。但是我们坚信:在上级运输管理部门的行业指导下,通过总结与交流,巩固好我们已经取得的成绩,拓展新的工作思路,掌握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对照安全管理制度与要求,完善好安全管理系统并重落实,加大安全有效投入。时刻将安全放在第一,居安思危,必将取得公司经济、社会效益双丰收。

民爆公司运输安全工作总结篇四

安全是什么?这是一个被人们老生常谈的话题。我想大家都能说出一两句有关安全的语句。“安全是生产的前提,安全是企业最大的效益、安全是生命之本”....那么安全到底是什么?我查了查百度: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正所谓“无危则安,无缺则全”。

作为民爆人,尤其作为起爆药生产线的一名员工。我想我们对安全的理解和重视可能比其他人更深刻,那是由于我们生产的特殊性决定的。也许,我们的工作在大多数外人看来比较简单且劳动强度不大,但大部分人却不知道:这看似平静、单调甚至可以说枯燥的工作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危险和伤害,因为我们每次都要面对公斤级的起爆药,如果说发生事故,那后果简直不堪设想。

记得3月14日正在生产04号导电氮化铅,当时我就在生产线,突然嘣的一声发生了爆炸,吓的'我两腿发软,脑子一片空白,都不知道该往哪跑,还是我师傅拽着我跑出了工房,虽然的那次事件没有人员伤亡,但我现在回想起来依然心有余悸。

9月25日起爆药生产线111-2工房水洗工序的师傅在正常开启阀门时突然爆炸,管道内的杂物和铁屑伤及他眼睛和左臂,半年多都没能来上班。

这些血的教训,一次次的为我们敲响安全的警钟。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那么什么是责任?(本文来自于范-文-先-生-网)责任就是做好自己分内应该做的事。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九层之台,起于累土。我们要平平稳稳、安安全全、保质保量的生产好每一个批次的药剂。

安全是什么?安全是一种态度。作为药剂生产车间,我们一直坚持安全第一,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这是我们的态度也是我们的原则,在日常生产中我们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时刻牢记火工品生产“稳、准、轻、严、细”五字要求。如果在生产中有同事违章,我们会立刻制止,耐心规劝,大家一起做好安全工作。这也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负责和重视。

安全是经验的积累。每出一起事故都能总结出一些经验。日积月累就成了我们的规章制度。也就是说血的教训换来了我们的规章制度。大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时刻树立防事故、保安全,处处想在前,把以前发生的事故当成我们防止事故的经验,这样才能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安全就是生产现场没有浮药、所有设备正常运转、所有操作能按要求做到人机隔离、所有员工能够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以前领导每次开会时都要求我们彻底清理工序的浮药,打扫生产现场和工房周围的卫生,诚然大家都照着做,但是私底下都会发牢骚,干这些和安全生产有什么关系?现在想想感觉领导说的的确有道理。他是要我们养成一种良好习惯,时刻将危险程度降到最低。

归根到底,安全就是一切。我们大家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要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克服困难,汲取教训,遵守规章制度,干好本职工作,搞好自控和互控。

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一位员工踏踏实实立足本职岗位,规范自己的行为,为企业安全生产尽自己的一份力,我们就能够铸成安全生产的钢铁长城。

朋友们让我们牢记“安全”二字,时刻做到安全在我心中。

民爆公司运输安全工作总结篇五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在珠海市举办的广东省民爆物品行业安全管理研修班。我代表东莞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参加了本次安全生产培训班。

通过此次的民爆安全管理培训班,为期2天的培训课程。南京理工大学黄寅生教授、广东省宏大韶化民爆有限公司李粤斌副总经理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爆处主任科员李春,三位作为授课老师为我带来了三堂生动的、高质量的培训课。为我们解读最新的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形势和政策,民爆行业当前的经济现状和发展方向,和科学的管理模式。

一、解读国家对安全生产管理的最新形势和政策。黄寅生教授老师通过实例,近期国内安全事故生动地解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为我们来自省内各个民爆同行们解读了这个政策意见的出台是因为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解读了这个政策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体要求;2、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3、改革监管监察体制;4、大力推进依法治理;5、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6、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同时,还为我们解读了《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大体内容,分析了当前我们民爆行业的发展形势,指导我们民爆行业企业的发展方向,发展机遇,发展目标。

二、介绍广东宏大韶化民爆有限公司开展7s管理的成功经验做法。李粤斌副总经理为给我们带来一堂生动有趣的且有用的培训课,精心准备300多页的ppt文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整理,区分必需品和非必需品,现场不防置非必需品;整顿,缩短寻找必需品的时间,要点:能迅速取出,能立即使用;清扫,将岗位保持在无垃圾,无灰尘,干净整洁的状态;清洁,将整理,整顿,清扫,进行到底,并且制度化;素养,认真地遵守执行各项制度,养成习惯;安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将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为零。落实到每个同事,每个人的成功经验,作为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深刻了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所要注重的问题,这7s安全管理体系如在我司推广必将使我司的安全管理提高一个台阶。

三、解读《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李科通过自己省民爆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制定的亲身经历,来给我们详细的解读了“十三五”的主体内容。包括: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两化融合、科技引领,坚持改革创新、转型发展,坚持诚信守法、创新监管,坚持节能减排、绿色发展);2、发展的目标(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生产过程智能化水平有明显提高,产业布局更加合理,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取得明显实效,行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节能减排、绿色发展取得新的`实效);3、发展的重点工作与主要任务(加强法规体系建设,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推动行业优化升级、促进生产技术升级改造,提升自动化、智能化生产水平、推动量化深度融合,加快行业综合管理水平提升);4、保障措施(加强规划实施组织领导、创立资金支持机制、规范安全生产法制秩序、加强人力资源队伍建设、强化规划实施的评估考核)。

通过这次的民爆安全生产培训班,我们在广东省经信委、广东省民爆协会和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组织下,我们感恩学到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必将努力为公司安全生产经营投入自己的全部努力。安全生产,警钟长鸣。使我深深地感受到民爆物品管理各个环节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怎么才能规范运行,确保企业安全平稳的经营发展无事故。

广东省东莞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

民爆公司运输安全工作总结篇六

1、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仓储设计安全规定。

2、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设仓库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保卫人员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设置固定的岗哨和流动岗哨,门卫设立严格的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库检查制度。

3、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掌握产品安全性能,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应经本单位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按规定办理出入库登记。

5、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账本、双锁”的“五双’’管理规定。对出入库产品严格检查验收产品合格证,坚决杜绝付印合格证产品出入库。

6、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当受条件限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规范要求执行,包装完整无损进行存放。

7、民用爆破器材存放应遵守下列规定:

7.1产品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用爆破器材应分垛堆放。

7.2仓库内装运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米,人行检查清点通道宽度不小于0.8米,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距离墙体不应小于0.3米,堆垛之间距离不应小于0.1米。

7.3堆放炸药成品箱的堆垛高度不应大于1.8米。

7.4库房应按规程要求执行定置定位标准,按不得超过最大定量的规定,定出合理的摆放位置及定出高度线。

8、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雷、防洪、防火、防鼠、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渗水、无事故差划、无锈蚀、无霉烂、无鼠咬、无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区周围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库内设置干湿温度计表。

9、严禁在民用器材仓库内开箱取产品,如需开箱取货,移至防护屏障处指定地点进行,用不产生火花的.安全工具开启。

10、维修库房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小修移至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应将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后方可进行。

11、严格按照库房的安全定量储存民用爆破器材,存储量不得超过最大临界储量。

12、入库人员严格在定员标准以内(6人),特殊工作需要请示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入库。

13、要做到库存产品账物相符、账票相符、账卡相符,出入库产品必须进行登记并做到日清月结。

14、产品出入库必须做到审批手续齐全,准确无误,认真填写出入库记录,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民爆器材产品。

15、对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定期检查、保养、防护犬要定期体检。

16、坚持每日巡查制度,发现民爆器材丢失、被盗,必须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保护好现场。

民爆公司运输安全工作总结篇七

为了降低职业风险,减少职业伤害,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措施。

一、民爆物品材料的管理。

1、民爆物品材料仓库应设专职人员保管。专管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库房贮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2、库房内严禁明火和吸烟。库内必须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杂物。库房内必须保持干燥、通风良好。应备有温度计和湿度计,经常检查、记录,使室温度不得超过35℃,整修库房时,必须将库内所有爆炸材料移出库房区域至安全地点。

二、库房内爆炸材料的堆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炸药箱堆高不得超过1.8米,宽度以四箱(袋)为限,袋堆高不超过1.2米,浆状炸药不得超过两袋高。

2、各类箱放在木架时,木架每格只堆放一层,最上层片距离地面高度不超过1.5米,若放在地面时,高度不超过1米。地面应敷设软垫或木板,木架及地板的钉子,钉子头应埋深5毫米,并用灰浆抹平。

3、各类箱堆间距不少于0.3米,箱堆与墙壁保持不少于0.5米间距,人行通路的宽度不超过1.3米。

4、为了通风,箱堆下面应垫方木或木板,箱上标记应露在外面,便于查看。

5、库房里贮存爆破器材总量不得超过设计的总容量。但有些企业为了图简单、方便,往往存放过多,超过设计容量,这样一旦发生事故,加大了危险范围,造成更大损失,这在管理中应该注意重要问题,是安全的重要保证。

6、爆破器材的保管要做到“心中有数”,以免遗漏和失盗,必须要严格验收、发放、领用和退回手续,帐目要清楚。

7、仓管员在对新进库的和过期的爆破器材应及时作质量检查,对已变质的爆破材料应及时销毁登记,严禁发放使用,以免发生拒爆、早爆或迟爆事故。

三、爆炸物品仓库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1、炸药爆炸是快速的化学反应,并产生大量的热量和气体,具有强烈的破坏作用,炸药库是炸药集中的地方,因此对保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严格要求,特别是政治上应进行严格审查,应选用忠诚、老实、可靠人员,并随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做思想工作和调离,以防发生意外。

2、严格管理制度,制订爆破物品管理人员、仓管人员、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管理规章制度,责任到人,相互监督,共同促进。

3、炸药库要严格按规定配置各种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水池、沙堆。炸药库应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把“三防”、“四把关”。即“人防、技防、犬防”及“储存关、审批关、使用关、退库关”。进一步做好严格管理、严格发放、严格使用。

4、炸药库周围用围墙加电网防护,设置警报系统和通讯设备,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和报告。

5、保持炸药库周围环境的清洁干净,及时清扫周围的垃圾及清除四周的杂草,保持炸药库四周环境整洁卫生安全。

6、严禁外人和无关人员进入炸药库禁区。对各工区领炸药人员进行严格审查、核实。严格按上级规定要求发放爆炸物品,确保炸药库安全。

民爆公司运输安全工作总结篇八

为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治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着力整治安全隐患,将安全职责落实到位,做到安全监管创新、安全措施强化、安全机制有效,促进我公司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及重点部位,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疑难问题,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素质,提高事故防御和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通过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中“三个零增长”.

三、隐患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顾自勤。

副组长:张文生。

成员:顾建宏、宋小朴、钟翔、杜燕迪。

四、工作范围和重点。

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是: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备、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库区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其他安全情况。

2、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是: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修订完善和执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落实情况,库区管理舍等区域的设置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等。

五、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的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消防设施的运行、记录情况;

9、夜间巡查情况;

10、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及是否完好、有效情况;

六、工作步骤。

1、安排部署阶段(月日前完成)。

为加强和规范我公司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最低限度地降低可能发生的火灾造成的危害,切实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消防工作方针,全面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经公司研究决定,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方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由安全主会和副主任组成。

二、执行安全主任。

技术安全主任、注册安全主任。

三、各部门负责人为安全副主任,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工厂必须与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其消防安全职责。此外仓库的仓管、消防员及搬运组长也应与工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四、禁止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必须到人事部备案并到分管消防安全的副主管处办理审批手续,由消防员在现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无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各部门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申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应当进行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六、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应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七、工厂消防员必须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和维护检查,对于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八、工厂必须对每名员工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

九、工厂必须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十、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该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十一、工厂必须制定灭火和应急预备方案,且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十二、工厂必须建立建全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2、实施阶段(月日前完成)。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其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6.组织及管理义务消防队;

7.发生火灾时协助总指挥召集所属救灾人员从事救灾工作迅速顺利进行;

8.在员工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和培训,组织火灾应急疏散预案;

9.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10.负责指挥全盘消防救灾事宜及规划防火管理。

3、总结提高阶段(月日前完成)。

1.总结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安全措施,对下一步的安全工作提出指导性的方针和目标,并做出具体安排和部署。

2.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指示。

3.研究制定本公司的各项工作标准、条例、规章制度,并发布实施。

4.研究、决定对各项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5.研究、决定对各项安全活动及年度安全工作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的表彰。

6.检查、总结本部门安全工作的执行情况。

七、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条条例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

2.掌握公司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厂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能通畅。

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义务技术指导训练,负责全体职工的防火、灭火知识教育。

4.负责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管理。参加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验收。

6.负责编制企业专业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7.负责全企业防火档案,对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生产部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灭火“三案”每年至少演练2次。

8.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的计划。-。

2、突出企业安全隐患主体责任。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工厂消防安全符合的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3.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检查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流程;

4.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危机及消防安全的各种问题;

5.根据消防法律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6.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3、登记建档,有序推进。

1.应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安监办发放的各种法律文书,与安全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建档备查。

2.公司内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消防、生产、设备、环境安全方面的基本情况档案。

3.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对安全管理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4.公司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动火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制度、安全检查罐、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及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隐患整改制度、事故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共十二项,由安全主任统一保管,如其它单位借阅,须签名登记。

5.有关设备、人员、场所的相关整改资料、使用的各种表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以及安全奖惩情况记录等应做详细的记录、保管、以备查验。

4、加强指导,强化监督检查。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配合专项检查或整治。重点检查,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设备、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和监控,确保安全,年初和所终必须组织一次全面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上述各种检查必须登记存档、备查,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查思想、查制度、查纪律、查领导、查隐患、职业性检查、日常盘查。

5、强化宣传教育,群防群治。

1.放影片和工厂三级安全教育的形式,对工厂所有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使员工从心理上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

2.所有有危险源的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罩,任何带有不安全状态的机械,禁止使用,加强车间噪音卫生的管理。

3.建立建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事故防范措施,加强对新进员工的机械技术操作要领的培训。

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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