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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区矿业市场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大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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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区矿业市场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大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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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是指根据特定需求或目标制定出的一系列可行的行动步骤或解决方案。一个完美的方案应该充分考虑风险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不同行业和领域的方案案例,展示了不同问题的解决方法和实践经验。

区矿业市场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篇一

xx县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吸取安全生产事故教训,严防事故发生,依法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取缔无证无照加油站(点),严厉打击非法流动加油车辆,整治违法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成品油市场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行动。促进我县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专项整治工作重点(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成品油的行为;

(二)非法使用流动加油车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生产销售劣质以及等级不达标成品油的行为;

(四)未经审批非法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点)的行为;

(五)不按照规定销售散装成品油的行为;

(六)经营主体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管理不达标的行为。

三、

方法和步骤此次专项行动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查阶段(11月16日至11月25日)。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全面启动专项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政府立即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成品油市场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场所情况,实施方案和隐患排查清单在11月25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排查同时向违规经营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相关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二)集中整治阶段(11月26日至12月20日)。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对未按照要求整改到位的要重拳出击,依法集中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依法查封、扣押、没收非法经营的成品油及其违法工具和设备。按照从严从快要求,依法集中处罚一批、停业整顿一批、关闭取缔一批。对整治过程中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总结。

提升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对前两个阶段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整治效果。对责令停业整顿、关闭取缔以及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经营主体逐一复查。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疑难重点问题,对整治不彻底的乡镇挂牌限期督办。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规范,不断完善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成立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周密组织实施,形成全县上下齐抓共管、协同攻坚的工作格局。整治期间,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适时组织督促检查,定期通报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并将专项行动纳入县政府年度考核体系。

(二)落实责任,整治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负总责,明确工作任务,定期召开调度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成立专项行动检查组,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拉网式排查,实行销号管理,做到守土有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专项行动实行包保督导责任制,县公安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分别包保督导14个乡镇。各乡镇要对所属村(居)及重点地段实行包保。中石化xx分公司、中石油xx分公司等企业要全面开展本系统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同时,要及时配合做好查处的成品油集中处置工作。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要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监管工作。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专项行动期间,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成品油市场监管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感,宣传告知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的社会危害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及时跟踪报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成效,大力宣传正面典型和经验做法,曝光成品油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县公安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要建立健全举报和受理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群众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建章立制,常抓不懈。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在集中整治打击的同时,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能,科学合理布局站点建设,满足全县经济建设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消费需求,做到疏堵结合。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成品油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加快形成动态预警、常态监管工作机制,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坚决遏制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

专项整治期间,实行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于11月30日、12月15日、12月30日,将本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整治结束后,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于12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xx,xx;

电子邮箱:xx@。

区矿业市场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篇二

33届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期间我市冬季旅游市场秩序,打造世界顶级的冰雪旅游盛会和“冰城夏都”旅游城市形象,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冬季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旅游市场整治的总体要求,坚持部门联动、各司其职的原则,深入开展冬季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整治活动,迅速解决广大旅游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效遏制侵害游客合法权益和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建立旅游市场秩序综合监管长效机制,提高综合监管效率和治理效果,促进旅游企业诚信经营,促进我市冬季旅游市场竞争有序、管理有序、出游有序、游客满意度不断提升。

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组织开展整治。

“不合理低价游”专项行动的通知》(旅发〔2016〕136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哈政办综〔2016〕23号)精神,遵循“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结合我市冬季旅游实际,深入开展冬季旅游市场综合整治活动。

(一)依法打击欺骗、诱导、强迫游客消费,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无资质经营的。

“黑社”、“黑导”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二)查处组团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等行为;打击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等行为。

(三)依法打击通过网络等发布。

“不合理低价游”等虚假宣传信息,误导、欺诈游客消费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打击在旅游景区、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涉旅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殴打他人、倒卖景区门票、阻拦尾随强行拉客和阻碍执行公务及暴力抗法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打击旅游市场中的虚假广告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无照经营、商业贿赂、商业欺诈、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不执行门票优惠政策、欺诈宰客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依法打击旅游市场中车辆无证营运、超越许可事项营运、擅自从事客运班线经营等扰乱交通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依法打击滑雪场无资质经营,强制向游客推荐滑雪教练、雪具等消费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体育设施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依法打击擅自安装、维修、改造和使用冬季旅游场所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依法打击街面涉旅企业违规设置的广告、牌匾,中央大街等区域社会人员散发印刷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依法查处从事购物场所经营的纳税人偷逃税款、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各成员单位要围绕冬季旅游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细化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划定执法权限,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好全市冬季旅游市场秩序。

负责牵头组织对冬季旅游市场秩序的整治工作;查处旅行社、导游人员违法经营行为;查处

“不合理低价”等非法经营行为;协调处理及转办旅游投诉案件。

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打击在冬季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等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团伙;查处强迫消费、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等。

查处涉旅企业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向所聘用导游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负责旅游交通市场秩序管理工作,查处旅游汽车公司和司机、出租车公司和司机的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对街面涉旅企业违规设置的广告、牌匾进行治理,整治中央大街等区域社会人员散发小广告的行为。

负责对旅游演出、娱乐场所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处理投诉和查处案件等。

发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开展旅游纪念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对滑雪等高危旅游项目进行监管,重点查处小雪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冬季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和违法行为处理;负责冬季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查处涉旅企业和个人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欺诈宰客等行为。

依法对涉旅行业进行综合监管,负责涉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牵头并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对冬季食品安全进行综合监管,处理旅游团队和涉旅企业食物中毒等群体性事件;受理涉旅餐饮食品安全投诉。

负责冬季采冰市场规范管理,保障采冰场所安全。

依法承担对涉旅企业和个人税、费征收的管理责任;对涉旅纳税人偷逃税款、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

指导冬季旅游市场信息发布,进行重大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

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措施。

1.加大监督力度。

充分发挥12345市长热线和12301旅游服务热线作用,发挥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的作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违法违规线索,支持媒体曝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典型事件。

2.加大检查力度。

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定期公布违法违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由市旅游委牵头,各相关成员单位参与,对重点区域、重点景区开展联合检查,加大整治力度,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认真梳理、总结专项整治经验,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长效机制和旅游市场执法、投诉受理工作有效协调机制,对重大处罚决定建立合法性审查机制,对旅游执法裁量权建立基准制度,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合理规范裁量种类、幅度。

2.各区、县(市)进一步建立健全旅游行政执法机构,强化旅游质监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旅游质监执法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承担全面受理旅游投诉、开展旅游服务质量现场检查和旅游行政执法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加强信息沟通,强化联合执法协调监管的相关工作机制,提升综合监管效能,加大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力度,切实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

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承担辖区旅游市场综合治理的主体责任,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做到责任明确、监管有力。

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文明执法、程序合法、定性准确,禁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严禁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对职责范围外的事项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

请各成员单位及时报送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于。

2017年4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市旅游委(监督管理处,联系人:姜朝阳,联系电话:84664798,邮箱:

15046077688@。

)。

区矿业市场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第九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十一条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文件;。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以及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站(点)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水域监管部门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六条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七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商务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受理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需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程序与期限。

第十九条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进行新建、迁建、扩建油库等仓储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在取得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商务部备案。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扩建加油站(点)等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在取得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所在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加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四条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纳入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经营成品油的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章颁发与变更。

第二十七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请商务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由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九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应向申请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三十二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三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三十四条各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及变更、撤销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或注销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三十七条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系统外销售。

第三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私运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九条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应当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应规定条件的;。

(四)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七)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五)销售私运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五条已取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应于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于6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行政许可机关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颁布前,原有经依法批准的、符合国家政策的炼油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申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区矿业市场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篇四

xx区成品油市场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成品油是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规范成品油市场关系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成品油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成品油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切实规范成品油经营秩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按照“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集中行动,分类打击,标本兼治”的方法,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全面清理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消除成品油市场非法经营等各类安全隐患,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形成良好的成品油市场秩序。

二、整治范围全区范围内的非法经营加油站点、油库、流动加油车辆和各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

三、

组长:xx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常务副组长:xx区政府副区长副组长:xx区市场监管局局长xx区商务局局长xx区公安分局副局长xx区交通运输局局长xx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xx区大队大队长成员:xx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xx区治安大队大队长xx区沿江办副主任xx区土地交易中心主任xxxx生态环境局副局长xx区住建局副局长xx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xx区消防救援大队参谋xx区税务局副局长xx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xx区大队副大队长xx中石化xxxx区石油分公司经理xx中石油xx分公司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成品油市场整顿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常态化。

水路由区公安分局牵头,港口航运、市场监管、税务、商务等部门配合)。

查处船舶由市港口航运管理局xx分局牵头,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配合)。

(三)重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非法加油站点。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加油站点,严厉打击橇装加油设施、私设私存储油罐等从事成品油经营行为。(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商务、公安、港口航运、应急管理、消防、税务等部门配合)。

查处企业安全管理不合格行为;

查处成品油储运销的环保违法行为;

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偷逃税款、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区商务局牵头,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配合)。

公安部门负责全力保障专项整治安保工作,依法打击抗法和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发改、住建、国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的查处工作;

中石化xxxx区石油分公司、中石油xx分公司负责指导下属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积极提供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相关线索。在整治过程中,各项整治重点牵头部门可以视实际情况增加配合单位,其他单位须予以积极配合。

五、步骤安排专项整治行动自2020年7月至12月,分为3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摸查阶段(2020年7月1日至7月31日)。区政府制定实施方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市港口航运管理局xx分局等各成员单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全面启动专项整治行动。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对辖区内成品油市场进行全面拉网式排查,按照职责分工,确定防控和打击重点,建立工作台账,挂图作战,向社会发布专项整治通告。

对整治过程中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集中整治期间,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检查组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三)第三阶段:

总结。

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对前一阶段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回头看”,对责令停业整顿、关闭取缔以及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经营主体逐一复查。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查找梳理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疑难重点问题,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自媒体资源,营造整治中的良好舆论氛围,扩大舆论压力,震慑违法经营,巩固整治成果。

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要成立本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制定具体的整治重点实施方案。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整治重点,落实经费保障,切实组织抓好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二)夯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街道为本辖区成品油市场集中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定期召开调度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对因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造成事故以及谎报瞒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强舆论监督。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宣传教育,使专项整治工作家喻户晓,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整治的积极性。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举报电话:xx,坚持有报必查,对查实的问题及时处理,同时大力宣传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时跟踪报道打击整治成果,宣传正面典型经验,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

区矿业市场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篇五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暂住人口大量涌入,城区居民生活小区成为这部分人员聚居地。由于该类人员流动性强,人员成分复杂,成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为进一步优化冬季社会治安环境,着力推进“二号行动”,切实加强居民小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效打击防范各类流窜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市局决定自1月10日至16日,在全市城区范围内开展居民小区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通过加强对城区居民小区内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的清理整顿,规范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管理,着力解决我市城区居民小区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暂住人口登记办证率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签订率,增强预防、发现和打击暂住人口违法犯罪的能力,切实维护好我市城区治安稳定,为广大市民欢度春节营造一个更加祥和安定的治安环境。

(一)提高暂住人口办证率和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签订率。提高人户一致率,确保城区居民小区内暂住人口登记率达到95%以上,办证率达到90%以上,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签订率达到100%。

(二)完善平台建设,进一步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及时做好数据的采集、录入、更新及维护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及时、鲜活。同时,做好暂住人口数据与在逃人员、工作对象、刑嫌对象等重点人员的信息比对碰撞,落实高危人员管控措施。

(三)开展集中整治,进一步遏制流窜犯罪。通过对城区居民小区的集中整治,落实租赁房屋流动人口类别化管理控制措施,加强对重点区域、高危人员的控制,发现查处一批藏匿于租赁房屋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和网上逃犯,依法打击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法轮功活动和盗窃、抢劫、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取缔一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场所,教育处罚一批违规房主,不断增强预防、控制和打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能力,有效净化社会治安环境。

(四)强化协调配合,进一步落实综合治理。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主力军的作用,按照公安管人,房管管房的原则,加强与房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并协调计生、劳动、工商、房屋中介、物业公司等部门积极参与,形成管理合力。

(一)开展全面排查,进一步澄清底数。在全市城区组织开展居民小区租赁房屋和流动人口排查专项行动,全面核清城区居民小区租赁房屋底数。首先摸清辖区内生活小区及小区内租赁房屋的底数,确定生活小区座落位置、所属居委会、所属物业;其次根据小区治安现状,确定重点整治小区。将流动人口聚居、出租房屋、流窜犯罪多发的居民小区作为重点,查找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大清理整顿力度。

(二)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强化暂住人口管控工作。首先根据本辖区实际,由社区民警带领有关人员,协同居委会,深入居民小区开展走访调查,逐门、逐户、逐人了解情况,将所有暂住人口(包括十六周岁以下)全部纳入登记范围,及时办理暂住登记手续,采集、更新相关信息,着力提高信息采集数量,全面摸清底数,为集中整治奠定基础。其次在全面排查的同时,做好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信息系统内现有数据的梳理,由暂住人口内勤对即将到期或过期的数据清单打印交社区民警,做好信息核查工作,避免无效数据,确保信息准确、及时、鲜活。

(三)进一步强化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派出所要组织社区民警和居委会干部、治保人员、协管员,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各居民小区出租房主知晓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觉参与治安管理的意识。深入开展调查走访,结合冬季火灾防范工作,对辖区居民小区出租房屋普遍开展一次安全检查,重点对出租房屋数量大、租住人员复杂、管理能力差、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对租住人员和出租房主要开展防火、防盗宣传教育,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对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拒不进行整改的出租房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进一步强化暂住人口高危人员管控工作。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年底流动人口侵财案件的发生,在对城区居民小区的日常走访调查中要注意发现下列重点人员:有违法犯罪前科的;无合法身份证明、持假身份证、原籍查无此人等身份可疑的;无正当职业,经济来源不清或收支反差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昼伏夜出,逃避暂住登记,形迹可疑的;交往人员复杂,尤其是以原籍地域纠合在一起,如涉疆、涉藏人员,有团伙违法犯罪嫌疑的;有非法携带、买卖、窝藏枪支、爆炸物品嫌疑的;有杀人、强奸、抢劫、诈骗等刑事犯罪嫌疑的;其他有危害社会治安可能或嫌疑,需公安机关重点管理的。对发现的上述重点人员,要及时纳入视线,做好信息采集,及时进行信息比对和发函调查,落实相应的管控措施。对新出现的暂住人口高危人员,要及时登陆高危人员库录入相关信息,对应纳入橙色、红色的高危人员,要及时落实帮教力量,确保不出问题。对有现实危害的高危人员,要逐一纳入视线,落实管控责任和管控措施,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管得了、控得住,严防漏管失控、确保不形成现实危害。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此次行动是全力维护冬季社会治安稳定,确保春节重大安保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举措。对此,城区各派出所要充分认识到这次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克服畏难情绪,增强攻坚克难信心,确保行动取得明显成效。为搞好这次城区居民小区清理整治行动,市局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由张守先副局长任组长,户政科科长侯波任副组长,户政科暂住办工作人员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户政科,负责全市清理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各派出所要结合辖区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亲自抓。

(二)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派出所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研究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细化分解责任,确保职能作用发挥得力,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工作中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在人力、物力方面的支持,并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居委会的作用,协调计生、劳动、工商、房屋中介、物业公司等部门积极参与,形成管理合力。

(三)广造声势,舆论引导。一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和踊跃参与专项整治,打一场专项整治的人民战争。要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引导和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二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悬挂、张贴宣传标语、发放一封信等形式,迅速掀起宣传工作的高潮,营造社会氛围。三是加强对社会面的动员部署,各派出所要组织开好专兼职协警员、居委会负责人、出租房主、物业公司及房屋中介负责人参加的动员部署会,层层发动,落实人员,明确行动内容和范围,提高其法制意识和履行义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四)实行错时工作制。清理整治过程中,要求逐户走访,逐户核实,做好登记。对当天走访不在家的,或白天上班晚上回家的,实行错时工作制,即利用早晨、中午、晚上和周末居民在家的时间进行清查,坚决不留任何死角。

(五)加强检查督导。为切实做好居民小区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排查工作,市局户政科将组成督导组,深入各派出所就此次清理整治行动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全市居民小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登记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检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六)抓好情况控制。各派出所要确定专人做好情况信息控制工作,每天上午10时前将《城区居民小区专项清理整治日报表》通过邮箱报户政科,重大情况随时报送。

区矿业市场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篇六

为保证我市驾培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学员合法权益,培养文明合格驾驶人,维护驾培市场秩序,促进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全市驾培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排查和治理我市驾培市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损害学员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驾培市场经营秩序,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整治重点。

是否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

是否按照要求开展培训。

(二)教练员配备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备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和结业考核员;

是否按规定对相关教练人员进行职业素质培训;

是否及时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是否按规定维护和检测教练车辆,是否建立健全的教练车辆技术档案;

是否存在使用报废、脱审、检测不合格等违规车辆从事教学等问题。

是否存在安全设备损坏、丢失以及无人维护管理的现象;

对于租赁的教练场地,查看租赁合同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培训活动情况。教练车是否按规定安装和规范使用驾培计时管理系统;

是否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是否健全(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是否使用驾驶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学员和驾校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是否主动告知、提示学员培训进程、有效培训学时、科目考试前应当完成和达到的培训学时内容要求等,让学员充分掌握其培训和预约考试动态。

三、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

市区驾校整治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相关科室牵头负责,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派员参与,主要核查驾校按纲施训、教练场地、教练车、岗位及人员、教学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等内容,督促各驾培机构依法依规经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要进一步梳理热线受理的驾校方面投诉和举报问题,对于涉及非法经营的黑驾校、黑教练车、黑培训点等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维护驾培市场良好秩序。视情邀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各驾校驾培合同签订情况、合同执行情况、收费退费情况开展检查,及时纠正驾校违规行为,保障学员合法权益。

各区市参照市区模式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整治工作阶段结束后要形成工作报告,于×月×日前报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四、方法步骤及组织方式。

(一)整治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年×月下旬)。

通过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驾校要做好本单位宣贯工作,层层传达落实,并严格对照标准开展自查自纠、查漏补缺,针对自查发现存在问题不足的项目条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照标准整改到位。

2.集中整治阶段(×年×月下旬至×月底)。

由局相关科室牵头,相关单位参与,成立检查组,按照方案要求积极联动,对市区驾培市场开展联合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经营、损害学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一步净化驾培市场环境,保障学员合法权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3.巩固提升阶段(×年×月以后)。

通过专项整治,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建立驾培市场监管协作联动机制,根据举报投诉,互通信息,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巩固整治工作成效,促进我市驾培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组织方式。

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报经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核准,限期整改;

严禁不具备资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车辆开展经营活动。

2管理部门集中检查,务求实效。由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各相关部门对辖区企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全面开展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对社会公众投诉集中、事故较多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对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存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依法停业整顿直至退出市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患,作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严格落实惩戒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安全、讲稳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清驾培市场治理整顿的重要性、迫切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周密部署,加强协同,建立完善驾培市场治理整顿长效机制。

(二)多措并举,注重实效。各单位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得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从严查处驾培机构使用报废、检测不合格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车辆从事驾驶训练的行为,从严从重处罚损害学员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正面引导。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宣传有关法规政策,讲明从事和参加“非法驾培”的危害,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驾培”。

(四)完善机制,保持长效。各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惩防结合”的方针,从严从细构建驾培市场治理整顿长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驾驶员培训经营行为,保证驾驶员培训市场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区矿业市场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篇七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各项监管措施,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我县成品油市场安全稳定和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原则。

(一)依法整治与有序操作相结合的原则;

(二)综合治理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三)居委会、分场与部门联动结合的原则;

(四)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在集中整治活动期间,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以点带面,重拳出击,确保实效。

三、整治重点。

(一)不符合规划要求,无证、无照经营或未经批准已建或正在建设的加油站(点);

(二)不符合安全要求,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健全,安防设施建设未到位,技防设施未正常运行,保险柜质量不达标及设置不规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加油站(点)油库。

四、工作职责。

重岗、大楼管理办,各居委会、分场,青阳工商分局、青阳国土所、供电所、城建办、派出所、安全办等相关单位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负责辖区内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总负责。

五、整治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为201x年1月18日至2月28日,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1x年1月18日至1月22日);

第二阶段:排查摸底,自查自纠(201x年1月23日至1月25日);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201x年1月26日至2月12日);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201x年2月13日至2月28日)。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舆论宣传,实行有奖举报;

(二)严格督查考核;

(三)严明工作纪律;

(五)加强协调配合。

区矿业市场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第九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十一条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文件;。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站(点)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水域监管部门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六条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七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商务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受理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需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第十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进行新建、迁建、扩建油库等仓储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商务部备案。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扩建加油站(点)等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加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纳入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经营成品油的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二十七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请商务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九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应向申请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三十二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三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及变更、撤销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或注销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三十七条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系统外销售。

第三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si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九条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应当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应规定条件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五)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六)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五)销售走si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五条已取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应于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于6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行政许可机关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颁布前,原有经依法批准的、符合国家政策的炼油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申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月1日起施行,《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区矿业市场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篇九

为保证我市驾培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学员合法权益,培养文明合格驾驶人,维护驾培市场秩序,促进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制定本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全市驾培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排查和治理我市驾培市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损害学员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驾培市场经营秩序,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是否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

是否按照要求开展培训。

(二)教练员配备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备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和结业考核员;

是否按规定对相关教练人员进行职业素质培训;

是否及时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是否按规定维护和检测教练车辆,是否建立健全的教练车辆技术档案;

是否存在使用报废、脱审、检测不合格等违规车辆从事教学等问题。

是否存在安全设备损坏、丢失以及无人维护管理的现象;

对于租赁的教练场地,查看租赁合同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培训活动情况。教练车是否按规定安装和规范使用驾培计时管理系统;

是否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是否健全(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是否使用驾驶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学员和驾校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是否主动告知、提示学员培训进程、有效培训学时、科目考试前应当完成和达到的培训学时内容要求等,让学员充分掌握其培训和预约考试动态。

市区驾校整治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相关科室牵头负责,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派员参与,主要核查驾校按纲施训、教练场地、教练车、岗位及人员、教学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等内容,督促各驾培机构依法依规经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要进一步梳理热线受理的驾校方面投诉和举报问题,对于涉及非法经营的黑驾校、黑教练车、黑培训点等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维护驾培市场良好秩序。视情邀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各驾校驾培合同签订情况、合同执行情况、收费退费情况开展检查,及时纠正驾校违规行为,保障学员合法权益。

各区市参照市区模式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整治工作阶段结束后要形成工作报告,于10月31日前报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一)整治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21年9月下旬)。

通过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驾校要做好本单位宣贯工作,层层传达落实,并严格对照标准开展自查自纠、查漏补缺,针对自查发现存在问题不足的项目条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照标准整改到位。

2.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9月下旬至10月底)。

由局相关科室牵头,相关单位参与,成立检查组,按照方案要求积极联动,对市区驾培市场开展联合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经营、损害学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一步净化驾培市场环境,保障学员合法权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3.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1月以后)。

通过专项整治,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建立驾培市场监管协作联动机制,根据举报投诉,互通信息,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巩固整治工作成效,促进我市驾培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组织方式。

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报经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核准,限期整改;

严禁不具备资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车辆开展经营活动。

2.管理部门集中检查,务求实效。由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各相关部门对辖区企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全面开展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对社会公众投诉集中、事故较多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对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存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依法停业整顿直至退出市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患,作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严格落实惩戒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安全、讲稳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清驾培市场治理整顿的重要性、迫切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周密部署,加强协同,建立完善驾培市场治理整顿长效机制。

(二)多措并举,注重实效。各单位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得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从严查处驾培机构使用报废、检测不合格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车辆从事驾驶训练的行为,从严从重处罚损害学员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正面引导。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宣传有关法规政策,讲明从事和参加“非法驾培”的危害,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驾培”。

(四)完善机制,保持长效。各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惩防结合”的方针,从严从细构建驾培市场治理整顿长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驾驶员培训经营行为,保证驾驶员培训市场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区矿业市场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篇十

在人口密集的城市,由于缺乏自然水源补给,污水厂排放的中水成为主要的河湖水源,加之多源径流污染,导致氮磷营养盐超标、生境缺损、水体自净能力减弱等问题,于是水体污染黑臭、富营养化、藻类爆发频繁出现,导致河道成为了城市的“露天排污道”。

城市河道污染,严重影响人民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导致各地民怨不断。治理修复水生态、净化回用水资源、确保生态水的质量,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整治当前经济发展环境的重点,更是构建美丽中国、进行生态文明建设所必须的举措。

山东恒远利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环保”为己任,改变传统“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生态治理方式,在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利用“交叉学科”手段,系统整合多项技术,对城市污染河道的生态修复系统进行科学规划,建立起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城市河道生态综合治理整体解决方案。做为国内城市生态治理解决方案提供商,我公司依托全面的技术优势,可以提供项目咨询、工程设计、设备制造、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的一条龙综合服务,从而系统地保证城市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我公司提供的生态综合治理方案分为四个技术环节,可以实现闭环衔接,达到消除污染、变废为宝、生态循环的效果。

受污染湖泊河流,大量重金属、有机质等沉积到水体下底泥中,我公司通过高精度、零扩散的整套设备不仅实现了水下底泥精确疏浚,并且消除了传统疏浚带来的二次污染。

该技术是我公司在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装备、结合国内河湖现状进行优化、改进的新型环保疏浚方法。与传统的清淤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优势:

1、零扩散,无二次污染。

新式疏浚方法可根据疏浚要求选用多种设备组合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环保疏浚盒可将水下待疏浚区域密封,通过渣浆泵产生的负压作用将底泥吸入密封设备内。整个疏浚过程对底泥及水体扰动小,基本无二次污染物产生。

密封设备可以与多种清淤船、挖掘机、长臂吊车配套使用,实现不同工况下的“零污染”疏浚。

2.疏浚效率高。

其核心设备采用美国技术,由机械机构和疏浚盒射出水流同时扰动河底底泥,负压作用直接将底泥抽出,避免了传统搅吸头作业大量抽水做无用功,从而使其疏浚效率比传统疏浚方法提高30%。

3.定位精度高。

从美国引进高精度水下传感器及rtk定位系统。rtk基站固定在岸边,可覆盖半径10公里的施工区,移动端固定在施工船上同时接受基站及gps卫星信号,使施工船舶水面定位精度达到厘米级。

高精度水下传感器弥补rtk系统水下定位不足的缺陷,可对水下施工点进行精确定位。系统配备可视软件,船员在船舱中即可直观掌握水下施工点的详细状况。

此系统定位精度高、适用范围广,可以免受浪涌、天气等不利条件的影响。

4.可控分选。

此功能适用于被重金属污染的底泥及生活水源地清淤。施工过程中依靠高精度的定位装置可精确控制施工深度,其核心设备可对施工区域内的物质进行有效分选,如重金属底泥清淤施工,只清理施工区域内含有重金属的底泥,不含重金属的砂石经高压水流清洗后,留存在河底原位净化水质。

底泥通过疏浚系统运至下一环节的底泥脱水干堆环节。经净化处理的水达到排放标准后回到河湖内,同时对脱水后的底泥进行资源化利用。

目前针对底泥的脱水净化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

1、土工管袋法。

土工管袋底泥处理法,可实现原位脱水,减少底泥体积和含水率,便于后续的资源化利用。

清淤系统将河底底泥通过管道混合器与相应的药剂充分混合后冲入土工袋中。清洁达标的水从土工管袋中渗出,固体颗粒留存在土工管道中。

此工艺全封闭式施工,不易形成二次污染,并可实现底泥的无害化处理。

2、机械脱水法。

机械脱水法可实现整个脱水工艺的模块化设计,实际中可以根据泥性及工况条件,选用不同的模块。

疏浚设备将底泥输送至泥沙分离机,可将底泥中的河砂按需分离用于销售或土木施工。分离后的泥浆充入沉降箱进行初步脱水,清洁水流排出,底部浓浆加入药剂充分混合后,进入离心机或板框压滤机等设备进行脱水。脱水后的底泥可由输送带或运输车输送至指定地点进行后续处置。

此方法具有工艺紧凑、吞吐量大、功耗小、减量明显的优势。

脱水干堆的底泥经处理后,重金属及有机质与药剂发生反应,进行固化。同时因大量的底泥占用土地,长期存放风吹雨淋仍是污染隐患。我公司经过长期科研攻关,研发的底泥协同固废生产陶粒轻骨料技术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最优选择。通过高温焙烧将底泥变为具有广泛用途的陶粒轻骨料,并将底泥中的有机质和重金属固结在陶粒内部,彻底解除了二次污染的隐患。

利用底泥生产的陶粒因具备多孔、质轻、保温、隔音的特性,具备广泛的用途。例如超轻通孔的陶粒由于孔隙分布均匀,渗透能力强、吸水性强,可用于微生物、绿色植物的栽培,进而应用于浮床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等的建设,既有利于植物根系生长,还可净化各种水系,是处理富营养化水体的理想方式。

同时,通孔陶粒可广泛应用在城市街道铺设、绿化带建设等市政工程,能吸收并锁住大量雨水,且可吸附尘土,是消除城市内涝,减轻城市热岛效应,改善环境的明智之选。现在国家正大力推行海绵城市建设,如将水体治理-底泥资源化-生态修复运用等闭环衔接,既能消除污染变废为宝,又能改善民生美化环境,可以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区矿业市场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篇十一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9〕1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5〕58号)等相关要求,为加强公租房的配租管理,严格整治公租房转借、转租、空置、长期拖欠租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公租房规范化管理,让其真正发挥惠民利民的作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市8个乡镇(街道)。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在专项整治范围内:

(一)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租房的;

(二)将承租的公租房转租、出借,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三)将承租的公租房进行抵押、买卖、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四)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违反租赁合同,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并已超出6个月的;

(六)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我市住房保障规定标准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八)棚改安置房已交房,装修期已满的;

(九)人员未入住,只用于放置物品的;

(十)出现不符合承租公租房其他情形的。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6月20日至6月30日)。

各乡镇(街道)及成员单位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公租房管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组织机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分工,组织动员部署,细化压实责任。(牵头单位:各乡镇;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第二阶段:开展专项整治(7月1日-9月5日)。

(一)宣传发动(7月1日-7月12日)。公租房管理专项整治清查工作领导办公室通过广播电视、其他媒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居住小区张贴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域管理方面专项治理内容和举报电话、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受理地点、受理渠道等,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二)入户调查(7月13日-8月31日)。公租房专项整治工作组会同社区等有关部门,通过查阅资料、入户走访、接待来信来访、召开座谈会、个别交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信息筛查等形式,全覆盖排查情况,不留死角和盲区,对我市公租房入住进行全面排查。(牵头单位:各乡镇;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其中,金山辖区成立两个专项清理整治小组:

第一工作小组。

组长:姚显明(金山办事处副主任)。

成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抽调2人,金山街道办事处抽调2人,金山街道朝阳社区抽调2人,市公安局抽调2人,市司法局抽调2人,市综合执法局抽调2人,市民政局抽调1人,福润公司抽调2人。

专项清理整治范围:2012金星小区公租房、2012金星小区廉租房、2013金星小区廉租房、2015金星小区公租房一期项目、2015金星小区公租房二期项目、2015金星小区公租房三期项目,共1077套。

第二工作小组。

组长:牟光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成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抽调1人,金山街道办事处抽调1人,金山街道泉山社区、泉北社区、双桥社区各抽调1人,市公安局抽调2人,市法院抽调1人,市综合执法局抽调1人,福润公司抽调1人。

专项清理整治范围:泉北廉租房、化工厂廉租住房、惠民小区廉租房、城北廉租住房、2015年葛镜路公租房、2015年西环线公租房,共435套。

其他乡镇和马场坪街道的公租房由乡镇人民政府和马场坪街道办事处牵头,组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组,负责辖区内除教育、卫生系统以外的公租房清查工作,并按时间节点完成清查整治工作。

教育公租房由市教育局负责对全市已纳入保障的教职工进行摸排,重点对保障对象违规将公租房转租、转借他人、擅自改变公租房居住用途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同时积极配合公租房所在乡镇(街道)的专项整治工作,并按照时间节点将调查摸底情况报市公租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卫生公租房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全市已纳入保障的医疗卫生系统干部、职工进行摸排,重点对保障对象违规将公租房转租、转借他人、擅自改变公租房居住用途的进行摸底调查。同时积极配合公租房所在乡镇(街道)的专项整治工作,并按照时间节点将调查摸底情况报市公租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建立台账(9月1日-9月10日)。公租房管理专项整治清查工作组按照附表4中本辖区的公租房开展入户走访排查摸底工作,认真梳理问题,建立重点问题清单,严格按照清理整治摸排台账进行排查登记(附表2、附表3)。将附表2、附表3在9月5日前反馈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住房、低保、车辆及工商营业执照的信息核查。以上单位在9月10日前完成相关信息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后报市公租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单位:各乡镇、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第三阶段:综合评审阶段(9月11日至9月20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调查摸底情况,会同成员单位进行评审,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进行登记造册。(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第四阶段:公示阶段(9月21日至9月27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确定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在市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及各公租房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第五阶段:清退阶段(9月28日至11月30日)。

(二)对不符合入住条件的住户,由住房城乡建设局下达书面《公租房终止保障通知》,限期30天内退出;住户到住房城乡建设局(0854-2222599)或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退房手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退还公租房手续。

(三)对《公租房终止保障通知》下达30天后仍拒不退还公租房的,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市电视台、公示栏等各种媒介上进行曝光,曝光后仍不退房的,按程序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清退。

1.无工作单位的家庭有违规行为的,取消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依照司法程序强制腾退,并通过相关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曝光;属低保户家庭的将报其街道办、社区、民政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求对其低保资格进行重新审核。

2.属单位公职人员或企业务工的,除解除租赁合同外,其行为分别报市纪委监委、所在单位或所在企业,态度蛮横、恶劣拒不腾退的,将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腾退,通过相关新闻媒体对其所在单位、公司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曝光。

3.对不在公租房居住经公告后仍联系不到户主的住户,按法律程序入户并由公证部门对清退家庭物品进行清点登记,按司法程序强制搬至指定地点封存。

4.对经督促、约谈、劝导拒不自行清退且态度蛮横、恶劣的,作为扫黑除恶治乱线索报送市扫黑办,启动司法程序依法处理。(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第六阶段:督查阶段。

由市考评服务中心统筹,对各阶段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阶段性督查,对落实不力的情况,进行全市通报、追责问责。

四、专项整治组织机构职责。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各阶段工作,并提供房屋属于租赁性质的房源清单,提供在住建局签有租赁合同的对象名单;对购买商品房未办产权的人员信息进行核查;汇总各单位排查出的信息和线索,建立台账,及时反馈市公租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对所管辖或使用的公租房开展摸排、核查,建立入住人员台账,及时反馈信息到市公租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结合属地管理原则,对清理腾退的公租房严格管理,做到台账明、底数清。

(三)市教育局。负责对所有教师类公租房开展摸排、核查,建立入住人员台账,及时反馈信息到市公租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对清理腾退的公租房严格管理,做到台账明、底数清。

(四)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所有卫生类公租房开展摸排、核查,建立入住人员台账,及时反馈信息到市公租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对清理腾退的公租房严格管理,做到台账明、底数清。

(六)市法院。负责对专项整治清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不按要求腾退的,进行强制清退。

(七)市司法局。负责对专项整治清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涉及的平等主体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八)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核查享受公租房人员及家庭成员是否有房产登记信息且人均住房面积超出15平方米的情况。

(九)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核查享受公租房人员及家庭成员是否有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的情况。

(十)市民政局。负责核查享受公租房人员及家庭成员的婚姻情况及是否属于低保家庭。

(十一)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安排专人参加清查整治行动,并配合清退工作。

(十二)市供电局。负责提供所有公租房家庭连续6个月的用电情况,对无用电量或用电量较少的建立台账,提供给市公租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配合整治及清退工作。

(十三)福润公司。负责安排专人参加清查整治行动,并配合清退工作。

(十四)兴泉公司。负责配合马场坪工业园区公租房的整治及清退工作。

(十五)市供排水公司。负责提供所有公租房家庭连续6个月的用水情况,对无用水量或用水量较少的建立台账,提供给市公租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配合整治及清退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严明纪律,严格问责。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严明工作纪律,认真组织实施。对于专项清理整顿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诿拖延,搞形式、走过场的,工作不负责任、失职赎职行为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高度重视,落实措施。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强化监督检查,抽派精兵强强参与整治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落实各项措施,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切实解决公租房后期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三)认真总结,完善制度。对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善于总结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研究分析,从制度上查找原因,同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公租房管理规定,对清理整顿的公租房严格管理,杜绝违规违法的情况再次发生。

区矿业市场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篇十二

为规范乡镇集贸市场经营秩序,取缔以路代市、占道经营的马路市场,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马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为确保这次专项整治活动有序开展并取得成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坚持取缔马路市场、培育集贸市场、扩大专业市场、搞活城乡流通的原则,做到六个结合,即:统一领导与部门协作相结合,宣传先行与稳步推进相结合,集中治理与长效管理相结合,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改(扩)建与新建相结合。通过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全面提升全县城乡市场建设管理工作水平,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这次整治范围包括全县沿省道。

s232。

s332。

s335。

s241。

13。

个集贸市场。

全面取缔马路市场,规范管理集贸市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维护良好交易秩序。对于已建有市场的乡镇,要加强管理,做到划行归市、坐商归店、行商归市;没有经营场地的,要在划定区域、规范管理的同时,加快建设步伐,尽快解决交易场所;对交通干道两侧门店牌匾进行清理,严禁乱摆乱放,达到牌匾规范美观。通过加快市场建设,强化市场管理,活跃城乡流通,树立唐县良好形象。

1

解决货物交易有场不进,车辆在公路上无序停放垃圾乱堆乱放卫生状况差等问题。川里村羊角村北店头村李家庄村东都亭村南店头村等集市加强市场管理,要对在公路两侧占道经营有市不入的全部予以取缔,培育规范有序的集贸市场。南店头乡政府要督促屠宰企业合理安排屠宰时间,避免因养殖户驱赶羊群影响交通。

2

坚决取缔侵街占道的店外店,还路于民。主要解决军城镇稻园村路段北罗镇镇政府牌楼等路段超市肉食水果小吃等门店店外经营问题,确保道路畅通。

3

规划区域,规范管理,逐步建设新市场。重点对高昌镇东高昌村集市石门乡石门村集市北店头乡马庄村集市和罗庄乡罗庄村集市加强日常管理,实现各类商品划行归市入场交易,从根本上解决占道严重车辆乱停垃圾乱放等问题,同时结合乡镇建设规划,合理选择市场建设用地,通过各种融资途径,加快推进市场建设。

4

200。

米宽。

6

米,合理整改利用扩大市场面积,彻底解决占道经营、集市堵车问题。

印发《唐县马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召开由县、乡镇、相关部门和重点村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全面安排部署。要在重点集市及周边五公里范围内,通过张贴通告,发放宣传单、明白纸,出动宣传车,利用广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大力宣传整治内容和要求,做到宣传工作全覆盖。

8

人、当地派出所至少。

2

人,从工商、交警、市场中心、养路工区分别至少抽调。

2

人,组成不少于。

18。

人的工作组。各工作组在辖区内的集贸市场集日当天进行集中整治,早上按时到岗,坚持到集散。

集中整治期间整治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地深入市场进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问题,促进整治工作全面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向县马路市场整治领导小组上报整治工作总结,由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整治情况进行实地验收和考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本乡镇集贸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市场建设管理办法,建立长效机制,明确专门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建立规范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的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也要加强指导和管理,确保不出现反弹。

为了加强对马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了马路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杨文淇任组长,工商局、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公安局、交警大队、养路工区主要负责人及各乡乡镇长为成员,负责全县马路市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整治工作要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乡镇主导、部门配合”的原则,有序推进,各有关乡镇及部门要从维护唐县对外形象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马路市场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成立相应机构,并根据县整治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马路市场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马路市场专项整治的目标任务,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县电视台要全文播发通告,及时报道整治动态,宣传整治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曝光反面典型。有关乡镇及部门要将通告下发到所有经营户,张贴到相关集镇乡村,广泛宣传,让政府开展马路市场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马路市场专项整治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务求取得实效。为了全面完成集中整治阶段的工作任务,成立的十个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整治工作中要坚决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统一队伍、统一标识、统一执法口径。各单位在积极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的同时,还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在整治过程中,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和工商、市场服务中心负责摊位的整治、安排,派出所负责治安,交警大队负责查处车辆乱停、乱放等违规占道行为,养路工区负责侵占公路搭建物的拆除,文广新局负责宣传报道和整治场景的拍摄。

市场管理部门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降低入市门槛,扩大招商引资,吸引业户进入市场经营。市场建设管理单位要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证市场设施完善,秩序良好,为广大经营户提供优质服务,让他们进得去、留得住。

为了确保这次专项行动取得成功,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由领导小组进行全面考核。对完成治理工作任务且成效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整治成效不大或整治后出现反弹的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区矿业市场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篇十三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山水家园,童话世界”建设主题,按照县委县政府创建“山水童话乡村”、实施“五边三化”行动和“生态美城”的战略部署,以全面改善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为基本要求,以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生活污水处理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着力创建洁净家庭、洁净乡村、洁净乡镇,健全和完善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长效机制,提升农民生活和生产环境,推进“山水童话乡村”建设。

通过实施“双清”专项行动,深化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开展洁净家庭、洁净村庄、洁净乡镇创建工作,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规范有序,生活污水处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农村公路沿线乱堆乱放得到全面改善,河沟池塘保洁水平全面提高,农业生产污染全面整治,农村脏乱差问题得到有效改善,农村保洁基本实现有责任主体、有专人负责、有经费保障、有相应设施,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到2014年底,全县洁净家庭创建率达到85%,洁净村庄、洁净乡镇创建率分别达到90%,境内“三沿”区域保洁率达到100%。

(一)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4月)。各乡(镇、街道)根据本方案要求,组织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全面开展“大扫除”清除村庄、公路和乡村道路沿线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乱堆乱放,实现村村无成堆暴露垃圾,无污水坑、臭水沟,房前屋后整洁有序,提高沿路环境的洁化水平。

(二)巩固提升阶段(2013年5月-2014年9月)。按照“山水童话乡村”建设和“五边三化”行动的部署,以创建清洁家庭、清洁村庄、清洁乡镇,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生活污水处理为重点,深入推进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公路沿线堆放清理,加快健全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三)总结考核阶段(2014年10月-12月)。根据《市洁净乡村考评办法》规定要求,对乡(镇、街道)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项目进行考核验收。

集中整治阶段,广泛动员基层干部群众,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组织开展农村大扫除活动。大力宣传农村垃圾处理规范化,全面清理处置农村沿路、房前屋后成堆暴露的垃圾,清除县境内沿路沿湖沿景区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大力宣传农村污水处理常识,限期清理农村污水坑、臭水沟。清理田间地头农业生产废弃物和田间地头的病死动物,并实行无害化处理。

(二)组织开展河道大清理活动。清理河道垃圾、水葫芦及杂草、枯烂树枝等水面漂浮物,疏浚河道、清除严重影响行洪安全、有碍景观、影响环境卫生的河道障碍物,对其中违法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落实清除责任,对拒不清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清除。清理河岸生活垃圾堆、工业垃圾堆、建筑垃圾堆和农业生产废弃物。开展河沟池塘清淤,打捞河道病死动物,严格按规定实行无害化处理。在清理中,着力恢复和拓展水域功能、改善水环境。

(三)组织开展污染大清查活动。开展农村污染防治宣传,清查农村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清查农村养殖场和工商企业排污,依法对违法排污进行处理。监督各有关单位及时妥善处理清理出的各类垃圾废弃物,避免二次污染。

(四)组织开展堆放大整理活动。大力开展公路沿线管理法规宣传,组织清理农村房前屋后、村庄主干道和国省道公路沿线、河道沿岸乱堆乱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开展清洁家庭、清洁村庄、清洁乡镇创建活动。扎实开展“五边三化”行动,以高速公路、丽浦线、仙宫景区、梯田景区为重点,结合“山水童话乡村”建设,全面开展清洁乡村、清洁家园活动,推进沿线村庄洁化绿化美化工作,重点清理村庄积存垃圾、卫生死角,改善村容村貌。参照市清洁乡村、清洁乡镇考核评定标准每年组织开展清洁乡镇达标考核,要求80%的家庭创建成清洁家庭,85%的村庄创建成洁净村庄,100%乡镇创建成清洁乡镇。

(二)深入推进“山水童话乡村”建设。加快中心村培育建设,组织对第二批6个市级中心村培育,完成7个特色村建设;推进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完成桑岭村及其他3个一般历史文化村的规划编制并启动建设。每年完成2个美丽乡村示范村的环境整治提升工程,进一步夯实“山水童话乡村”建设基础。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环境保洁长效机制。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全面推行“户集、村收、镇(乡)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模式,偏远山区农村按照“统一收集、就地分拣、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处置模式进行处理。健全“村集体主导、保洁员负责、农户分区”的常态保洁制度,积极推行“分类减量、源头追溯、定点投放、集中处理”的农村垃圾处理模式,不断提高农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水平,突出“三沿”重点区域,进一步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能力。农村垃圾箱、垃圾池配备比例分别达到每13户/只,到2014年底农村垃圾中转站数量和农村垃圾清运专用车数量能够满足农村垃圾收集处理需要,全县农村保洁员人数达到300人以上。探索建设村综合保洁站,拓宽保洁范围,开展“庭院、村庄、道路”等点线面结合的综合保洁工作。积极探索专业化、市场化的农村保洁机制,提高农村保洁水平。

(四)深入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整治。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加大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加大农户生活污水纳管接入覆盖面,加大改栏改圈改厕力度,强化污水处理设施日常管理,努力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效率。每个行政村建有1个以上公厕,农户卫生厕所受益率达到90%以上。2013年、2014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分别达到49%、51%。

(五)加强美丽乡村风景线建设力度。按照“串点成线、连线成片、整体推进”的美丽乡村建设要求,以沿路、沿河、沿景区等区域为重点,集中精力打造2-3条连线成片清洁乡村精品线路。按照“多村统一规划、联合整治,城乡联动、区域一体化建设”的要求,开展村与村、乡与乡之间等区域性垃圾处理网、污水治理网等的一体化规划建设。挖掘沿路、沿河、沿线、沿景区等区域的个性和特色,打造景观小品,建设各具特色、魅力的美丽乡村风景线。

(六)加大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督查力度。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农村保洁管理和督查力度,曝光各类影响环境卫生的不良习俗和违法行为。依法推进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增强广大村民的.自律意识,倡导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迅速行动起来,针对本辖区存在的突出问题,抓紧制订辖区内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农村保洁员的管理。要成立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村支部书记或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成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卫生监督队伍,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监督、巡查工作。

(二)发挥主体作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民生态文明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环境卫生,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现在做起”的浓厚氛围,使保护环境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充分发挥党团员和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组织家家户户从房前屋后做起,广泛参与清洁乡村创建。要建立基层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群众共同参与的村庄环境卫生巡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治,积极引导广大农村干部群众投身环境卫生整治,为创建清洁乡村营造浓厚氛围。

(三)加强资金投入。加大农村环境卫生保洁力度,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经费达到人均达到40元以上,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工作绩效。

(四)加强督查考核。根据《县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考核管理办法》,今后将不定期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生活污水处理专项行动工作督查和明查暗访,并以多种方式通报。

区矿业市场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篇十四

在人口密集的城市,由于缺乏自然水源补给,污水厂排放的中水成为主要的河湖水源,加之多源径流污染,导致氮磷营养盐超标、生境缺损、水体自净能力减弱等问题,于是水体污染黑臭、富营养化、藻类爆发频繁出现,导致河道成为了城市的“露天排污道”。

城市河道污染,严重影响人民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导致各地民怨不断。治理修复水生态、净化回用水资源、确保生态水的质量,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整治当前经济发展环境的重点,更是构建美丽中国、进行生态文明建设所必须的举措。

山东恒远利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环保”为己任,改变传统“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生态治理方式,在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利用“交叉学科”手段,系统整合多项技术,对城市污染河道的生态修复系统进行科学规划,建立起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城市河道生态综合治理整体解决方案。做为国内城市生态治理解决方案提供商,我公司依托全面的技术优势,可以提供项目咨询、工程设计、设备制造、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的一条龙综合服务,从而系统地保证城市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我公司提供的生态综合治理方案分为四个技术环节,可以实现闭环衔接,达到消除污染、变废为宝、生态循环的效果。

受污染湖泊河流,大量重金属、有机质等沉积到水体下底泥中,我公司通过高精度、零扩散的整套设备不仅实现了水下底泥精确疏浚,并且消除了传统疏浚带来的二次污染。

该技术是我公司在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装备、结合国内河湖现状进行优化、改进的新型环保疏浚方法。与传统的清淤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优势:

1、零扩散,无二次污染。

新式疏浚方法可根据疏浚要求选用多种设备组合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环保疏浚盒可将水下待疏浚区域密封,通过渣浆泵产生的负压作用将底泥吸入密封设备内。整个疏浚过程对底泥及水体扰动小,基本无二次污染物产生。

密封设备可以与多种清淤船、挖掘机、长臂吊车配套使用,实现不同工况下的“零污染”疏浚。

2.疏浚效率高。

其核心设备采用美国技术,由机械机构和疏浚盒射出水流同时扰动河底底泥,负压作用直接将底泥抽出,避免了传统搅吸头作业大量抽水做无用功,从而使其疏浚效率比传统疏浚方法提高30%。

3.定位精度高。

从美国引进高精度水下传感器及rtk定位系统。rtk基站固定在岸边,可覆盖半径10公里的施工区,移动端固定在施工船上同时接受基站及gps卫星信号,使施工船舶水面定位精度达到厘米级。

高精度水下传感器弥补rtk系统水下定位不足的缺陷,可对水下施工点进行精确定位。系统配备可视软件,船员在船舱中即可直观掌握水下施工点的详细状况。

此系统定位精度高、适用范围广,可以免受浪涌、天气等不利条件的影响。

4.可控分选。

此功能适用于被重金属污染的底泥及生活水源地清淤。施工过程中依靠高精度的定位装置可精确控制施工深度,其核心设备可对施工区域内的物质进行有效分选,如重金属底泥清淤施工,只清理施工区域内含有重金属的底泥,不含重金属的砂石经高压水流清洗后,留存在河底原位净化水质。

底泥通过疏浚系统运至下一环节的底泥脱水干堆环节。经净化处理的水达到排放标准后回到河湖内,同时对脱水后的底泥进行资源化利用。

目前针对底泥的脱水净化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

1、土工管袋法。

土工管袋底泥处理法,可实现原位脱水,减少底泥体积和含水率,便于后续的资源化利用。

清淤系统将河底底泥通过管道混合器与相应的药剂充分混合后冲入土工袋中。清洁达标的水从土工管袋中渗出,固体颗粒留存在土工管道中。

此工艺全封闭式施工,不易形成二次污染,并可实现底泥的无害化处理。

2、机械脱水法。

机械脱水法可实现整个脱水工艺的模块化设计,实际中可以根据泥性及工况条件,选用不同的模块。

疏浚设备将底泥输送至泥沙分离机,可将底泥中的河砂按需分离用于销售或土木施工。分离后的泥浆充入沉降箱进行初步脱水,清洁水流排出,底部浓浆加入药剂充分混合后,进入离心机或板框压滤机等设备进行脱水。脱水后的底泥可由输送带或运输车输送至指定地点进行后续处置。

此方法具有工艺紧凑、吞吐量大、功耗小、减量明显的优势。

脱水干堆的底泥经处理后,重金属及有机质与药剂发生反应,进行固化。同时因大量的底泥占用土地,长期存放风吹雨淋仍是污染隐患。我公司经过长期科研攻关,研发的底泥协同固废生产陶粒轻骨料技术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最优选择。通过高温焙烧将底泥变为具有广泛用途的陶粒轻骨料,并将底泥中的有机质和重金属固结在陶粒内部,彻底解除了二次污染的隐患。

利用底泥生产的陶粒因具备多孔、质轻、保温、隔音的特性,具备广泛的用途。例如超轻通孔的陶粒由于孔隙分布均匀,渗透能力强、吸水性强,可用于微生物、绿色植物的栽培,进而应用于浮床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等的建设,既有利于植物根系生长,还可净化各种水系,是处理富营养化水体的理想方式。

同时,通孔陶粒可广泛应用在城市街道铺设、绿化带建设等市政工程,能吸收并锁住大量雨水,且可吸附尘土,是消除城市内涝,减轻城市热岛效应,改善环境的明智之选。现在国家正大力推行海绵城市建设,如将水体治理-底泥资源化-生态修复运用等闭环衔接,既能消除污染变废为宝,又能改善民生美化环境,可以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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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矿业市场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篇十五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根据《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房屋租赁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以省建设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133号)文件精神为指针,以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建立健全出租房屋协作管理机制,严厉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为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副主任、市房管局局长、市地税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人口计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广电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房屋租赁专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地税局,由市地税局局长唐胜利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街道)成立房屋租赁清理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街道)房屋租赁清理整顿工作。

(一)摸清出租房屋底数,出租房屋备案率达95%以上;

(四)建立健全部门之间的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和协作管理机制;

(五)提高对辖区内出租房屋的管控能力,打击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消除出租房屋中的安全隐患,保证出租房屋中不发生重大治安和灾害事故。

(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负责对国家公职人员办理《房屋租赁证》及缴纳税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对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建立建全流动人口管理体系,委托乡镇(街道)与出租屋主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状、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工作。负责对偷税、抗税,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市房管局负责制定和完善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制度,出台登记备案操作办法;负责与乡镇(街道)签订委托代收协议,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做好房屋租赁手续费的代收工作。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及时准确提供租赁房屋的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等有关资料。

(四)乡镇(街道)负责在辖区内开展房屋租赁清查工作,摸清房屋租赁底子,做好房屋租赁费的代收工作。

(六)市地税局负责房屋租赁税收检查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税收政策宣传、户面清理、专项检查、发票管理、税款征收、规范管理、收集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等。

(七)市人口计生局负责对出租房屋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的检查、指导。委托乡镇(街道)、村(居)与出租屋主签订计划生育责任状、与流动人口签订流动人口管理合同。

(八)市电视台负责开辟宣传专栏,对本次活动进行及时报道,营造专项清理氛围。

房屋清理整顿专项工作从年月日开始,到月日结束,具体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制定房屋租赁专项清理方案;召开清理动员大会;组织专业清理队伍;采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

(二)调查摸底阶段。市地税局、市房管局和各乡镇(街道)组织摸底小组,分地段、街道、市场开展房屋租赁调查摸底。

(三)自查申报阶段。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依法到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分别办理《房屋租赁证》、流动人口《居住证》,向市地税局申报和缴纳税款。市地税局及时公布纳税人缴纳税款情况,涉及国家公职人员欠缴税款的,由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及所在单位进行督查通报。

(四)清理整顿阶段。针对清理整顿中暴露出来的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及房屋租赁税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由各成员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巩固清理整顿成果。

(五)整章建制阶段。乡镇(街道)在年月日前向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各成员单位对专项清理基本情况及税费入库情况整理归档,市政府对完成任务的乡镇(街道)兑现经费,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减拨款,并作为年度考核扣分依据,执法部门支持配合不力的比照执行。

(一)这次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和省六厅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意见、推进“平安津市”建设的重要举措,全市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负责房屋租赁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责,加大协调力度,做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这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意义、目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成宣传提纲和《致出租户主和承租人的一封信》,分发给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提高其法律意识。

(四)充分发动村(居)民委员会和治保会等基层组织和群防群治力量,摸清出租房屋底数、房屋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计划生育责任状、流动人口管理合同的情况,核实登记房屋出租人、承租人、被委托管理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等信息。

(五)清理检查工作结束后,市地税局要根据清理整顿情况,将房屋租赁纳入日常征管。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出租房屋管理的各项制度,切实加强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对于此次清理整顿过程中所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区矿业市场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篇十六

制定工作计划有助于减少工作中的错误:通过计划过程,可以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从而制定出适应变化的最佳计划,减少工作中的错误。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各村委:。

为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有效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进一步打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宜居宜游美丽乡村,不断增强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根据《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五清理一活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城府办发〔2021〕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通过开展“五清理一活动”专项行动,全乡所有行政村基本做到村容村貌干净整洁、美观协调,村内无残垣断壁,无“蓝棚顶”,无乱搭乱建,垃圾及时清理,无丢弃的病死畜禽尸体、无农业生产废弃物,无黑臭水沟、池塘,无露天粪坑,无直排污水管口,房前屋后菜园、果园、花园围栏规范,无塑料袋破布乱披或彩条乱挂。

(一)清理“蓝棚顶”。对于农民群众搭建的功能设施性质的“蓝棚顶”,采取改建坡屋顶等方式进行风貌塑造。对于私搭乱建“蓝棚顶”,逐步依法依规进行拆除。

(二)清理无人居住废旧房。对长期无人居住的破旧房屋开展摸排,引导房主进行归整。在充分尊重房主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农户对破旧房屋通过流转、退出宅基地进行复垦等多种形式加以盘活利用。

(三)清理房前屋后杂物堆。动员农民群众自行清理房前屋后、室内外的各种杂物,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将柴草码放整齐,杂物摆放规范整洁,实现庭院内外物品堆放整齐、整洁有序。

(四)清理田间地头废弃物。引导农民群众对田间地头乱搭乱围的围栏、围挡等统一进行清理、规范,及时规整废弃瓜果架、大棚架等。回收利用田间地头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农药、肥料、饲料等包装废弃物。

(五)清理管线“蜘蛛网”。梳理规范房前屋后、室内外的有线电视、通信、电力等管线。对于条件允许的地方开展管线规范入地,需架设外露部分采取归类捆扎、贴墙、穿管等方式进行规整。

(六)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发动农民群众投入爱国卫生运动,聚焦重点场所、薄弱环境,继续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组织农民群众定期开展卫生大扫除,突出清理死角盲区。强化示范引导,大力推进卫生乡镇、卫生村创建。开展健康乡村建设,建设一批健康示范村镇。深入开展“讲卫生、树新风、除陋习”活动,进一步普及卫生健康和疫病防控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引导农民群众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一)宣传发动。即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利用村民大会、走访入户、宣传标语、村宣传栏、微信等多种宣传方式,抓住农民返乡过年有利时机,结合村庄清洁行动,广泛宣传“五清理一活动”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营造全民参与、共建共享良好氛围。

(二)建立台帐。2021年3月底之前,以行政村为单位,完成对“五清理”方面的问题全面摸底排查工作,事项化、清单化分类分档建立明细台帐,逐项细化整治措施,明确整治时限,落实整治责任。

(三)重点区域整治。根据乡情实际,重点围绕沿主干道(石厚路)、沿主河道(石溪河)、沿龙盘村景区周边、沿乡场镇周边作为重点区域,2021年6月底之前,基本完成重点区域内专项行动目标任务(“蓝棚顶”清理率达到90%;无人居住的废旧房清理率达到80%;房前屋后杂物堆整齐规范;田间地头废弃物明显减少;管线“蜘蛛网”规整有序;常态化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四)全域覆盖。坚持先易后难,由表及里,纵深推进,在完成示范村专项行动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全域开展“五清理一活动”专项行动。2021年12月底之前,基本完成各行政村台帐任务,将问题清零。

(五)强化考核。在全域开展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开展督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考核计分。

(六)建章立制。总结好的做法、好的经验,完善村规民约,进一步明确农民群众维护村庄环境的责任义务;完善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形成民建、民管、民享机制,切实巩固整治成效。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以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肖体勇  党委书记。

        詹 科   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 贾 飞  党委专职副书记。

        冯宗宇  副乡长。

        袁加伟  党委宣传委员。

成 员: 唐楷明  副乡长。

        袁维静  纪委书记。

        邓占英  民政办主任。

        各村支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城环办,由高维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强化信息上报。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村年度考核,各村每季度末将工作开展情况(附件1)报送乡城环办。

(三)加强资料收集归档。各村建立专卷,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注意保存各类资料(附件2),按照序时进度做好收集归档工作备查。

为深入推进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切实解决巡视指出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等突出问题,特别是坚决整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隐形变异“私车公养”问题,经局党组研究,制定本工作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区委统一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指出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等问题举一反三,对“私车公养”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坚持抓常抓细抓长,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顶风违纪、隐形变异和打擦边球等典型案件,推动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到位,确保上级部门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一)以各种方式违规用公务用车加油卡、油票、油本等(以下统称“加油卡”)为私车加油,私车加油后公款报销等“私油公供”问题;。

(二)违规将私车到定点维修厂维修、装饰,费用签字挂账等“私车公修”问题;。

(三)将私车私用产生的路桥费、保险费、年检费、违规罚款等发票公款报销,或捆绑在公车上报销等“私票公报”问题;。

(四)名义上将私车租赁给单位使用,燃油、税费、维修等所有费用借“公用”之名,由本单位“消化”,或由下属单位买单等“私车公用”问题;。

(五)利用其他各种方式“私车公养”问题。

专项清理整治从2018年12月12日开始,2019年2月底结束,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12月12日至12月16日)。局属各单位党政一把手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讲明政策、明确要求,把专项清理整治精神传达至每一名同志,切实做到“三清”,即:讲清自查自纠政策、说清违规行为后果、查清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同时,彻底打消顾虑和观望心态,按照要求积极行动,把握时间节点,主动清查整改。要对本单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公务用车费用等有关情况进行摸底排查,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清理整改阶段(12月17日至1月11日)。各单位要对照清理整治重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深入清理整治,列出问题清单,实行台账管理(附件1),严格把握政策要求,该纠正的纠正,该退缴的退缴,该处理的处理,确保在自查自纠窗口期(12月17日至1月11日)内清理整改到位。局纪检室、财务股要加强督促指导。自查自纠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形成书面专题报告(附问题清理整改清单及台账),经单位一把手签字,加盖公章后,于1月9日中午12:00前报局纪检室,电子版发送。

(三)监督检查阶段(1月12日至2月13日)。区纪委将对各部门、单位清理整治工作进行“全覆盖式”监督检查,通过扎捆滚动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特别对自查自纠阶段“零报告”的单位要进行重点检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2月14日至2月28日)。各单位要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专项清理整治与巡视整改相结合,针对清理发现的问题,在彻底整改的基础上,及时查漏补缺、堵塞漏洞,完善并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不断巩固和深化整改成果。同时,要认真进行总结,梳理归纳经验做法,紧盯巡视整改反馈意见落实,紧盯群众反映强烈、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紧盯“四风”向题,特别是工作落实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抓住典型,坚决问责。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单位党政负责人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会把握“五个持续”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切实增强“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具体工作方案,一把手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靠前指挥、亲自部署、具体协调、亲自督办,采取有力措施,在清理整改阶段切实做到真查真纠、严查严纠,确保专项清理整治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各单位要按照时间节点和方法步骤,不折不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认真研究相关政策规定,针对清理整治重点进行全面起底,确保不留死角死面,积极主动清理整改,把握“实事求是、宽严相济”的原则,在自查自纠窗口期内整改到位的,可以免予处理或从轻处理;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整改后再次出现违纪问题的,从严从重处理。

(三)督导检查全程覆盖。局纪检室、财务股要加强协调联动,强化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局属各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彻底进行整改,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实事求是,力求科学精准。区纪检监察机关将结合当前正在全区开展的巡视巡察整改专项督导工作,对专项清理整治进行全程督导和监督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甚至搞形式、走过场的,严肃追究问责。

(四)强化工作反馈报告。各单位要明确专项清理整治的主管领导,同时指定具体联络人员负责上传下达情况反馈上报等事宜。认真做好专项清理整治各项工作。

根据省纪委《关于纠正“私车公养”问题的通知》和市纪委《唐山市“私车公养”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综合所认真贯彻落实公务加油卡和私车公养等相关文件精神,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对/公务加油卡和“私车公养”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并对全体干警严明了纪律要求,进一步规范公车管理行为。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自查自纠我院四张加油卡,加油卡由办公室统一交钱,七辆公务用车,无超编车、超标车、违规借车、换车等违规配备车辆情况,无公车私用、“私车公养”、驾驶员在公务用车运维费中违规报销费用等情况。

具体如下:

1、按照规定我院完成公务用车新标识喷涂工作。

2、我院无将购置的公务油卡发至个人供私车用;。

3、无单位为个人报销或发放燃油补助;。

4、我院无个人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公务加油卡为私车加油或将油卡变卖套现;。

5、无报销私车维护保养费、装饰费、路桥费、违章罚款等。

(一)提高认识,加强教育。

加强公务加油卡和“私车公养”整治,规范领导干部用车行为,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需要,也是维护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及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迫切要求,我院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和有关廉洁自律要求的基础上对照通知有关规定,逐一排查“私车公养”规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二)加强管理、严格纪律。

我院领导针对“私车公养”问题研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要求全体干警充分认识加强公车管理、执行公务用车规定的重要性,在切实抓好公车管理同时,要求领导干部带头执行好公车管理制度,为全体干警做好榜样。我院全体干警严格按照规定,不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公车定点停放、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健全完善专人负责、领导审批、统一派车等措施,严格执行车辆派遣、驾驶、检查等规定,坚决杜绝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问题。

(三)多措并举,强化检查。

我院不仅对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制定针对性方案,也对公车各项安全措施予以认真落实,绝不允许酒后驾车,不准违章驾驶,不带故障行车,在车辆维修上,履行节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消耗,节省车辆费用开支。

(四)日常监管,举报监督。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公务用车,按照相关文件中关于公务用车和“私车公养”的有关规定,我院对公车进行了明确规定,强化日常监督,加大管理力度,采取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加强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一个严谨的监控环境。

为落实“四抓四促”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全年整治取得实效,结合镇域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坚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上级相关会议精神,按照各级关于人居环境整治的总体要求,解决农村广大群众最急需、最关切、最直接的环境卫生难题,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通过长期努力,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切实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

以“清洁村庄助力乡村振兴”为主题,综合整治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突出问题,将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与“四抓四促”、疫情防控、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三城同创”结合起来,到2020年底,按照规范建设、改善环境、分类实施、统筹推进的工作思路,发动全镇广大群众,广泛参与、集中整治,着力解决主干道路、村庄环境“脏乱差”问题,实现村庄内垃圾不乱堆乱放,污水乱泼乱倒现象明显减少,粪污无明显暴露,杂物堆放整齐,房前屋后干净整洁,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村容村貌明显提升,强化农膜源头防控,提升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水平,文明村规民约普遍形成,网格化管理逐步完善,长效清洁机制逐步建立,村民清洁卫生文明意识普遍提高,卫生习惯基本养成的农村工作新局面。

加快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治理农村垃圾、污水和厕所。组织全镇党员干部参与人居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广泛宣传、动员广大农民群众参与村庄清洁行动,努力实现“三清两改一提升”的工作目标。以村庄清洁行动助力乡村振兴,着力解决村庄环境“脏乱差”问题,从而实现村庄内垃圾不乱倒,污水、粪污不乱流,杂物堆放整齐,房前屋后干净整洁有序,村容村貌明显提升,长效清洁机制逐步完善,村民养成良好卫生习惯、文明意识普遍提高的工作目标。

(一)集中清理整治全镇范围内农村生活垃圾。按照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保洁员、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作用,对辖区内道路沿线、河道、沟渠及房前屋后的垃圾以及乱堆乱放进行大清扫、大清理、大整治,不留死角,彻底清除可视范围内的垃圾,基本做到无成堆暴露垃圾、无乱堆乱放。垃圾车负责全镇垃圾每日清运,做到日产日清,促使全镇环境卫生状况随时保洁。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完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专人清理、专人检查,做到单位院内保持整洁美观,办公场所环境优美,窗明几净,无垃圾污水、杂物堆放。(责任单位:镇政府、各村委会、村镇中心、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

(二)全面开展农村道路交通沿线环境卫生整治。加大镇村道路沿线环境卫生整治和绿化美化,全面清除道路两侧的垃圾、杂物,拆除道路两侧违章建筑,整治沿线小卖部、小厕所,清理公路沿线违规小广告,不断提升对外形象。进一步落实公路巡查制度,重点抓好农村公路沿线的巡查,杜绝在公路沿线两侧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设障碍、打场晒粮、放养牲畜、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各村委会、村镇中心、公路管理所)。

(三)全面开展河道沟渠及大环境绿化区域的环境卫生整治。严格落实“河长制”,加大对河道排污整治力度,对河流沟道沿河排污口进行排查整治,对河道垃圾及漂浮物进行集中清理。采取生态修复等措施净化流域水质,美化河道环境。落实日常管理维护责任,定期巡查,严肃查处取土采砂、损毁河堤、偷排污水废液、倾倒垃圾杂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巡查和清理大环境绿化区域内的垃圾杂草、白色污染,切实整治绿化区域内垃圾乱堆现象,巩固城镇绿化成果,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责任单位:各村委会、农服中心、村镇中心、环保站、安监站)。

(四)全面开展辖区建筑工地环境卫生整治。按照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到工地内施工物品堆放整齐,工地出入口整洁有序,垃圾杂物清理及时。工地围墙围挡标准统一,无乱张贴、乱涂写现象。严格落实建筑工地“六个百分百”抑尘目标要求,集中整治建筑工地扬尘及周边环境,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加盖防尘网、洒水降尘、设置车辆冲洗设备和硬化路面及出入口,做到车辆不带泥上路。(责任单位:各村委会、村镇中心、环保站、安监站)。

(五)全面清理整治畜禽养殖面源污染等农业生产废弃物。镇内建有部分规模化养殖场所,为防止畜禽粪便直排现象发生,需要加强对养殖户教育宣传和惩处力度,坚决杜绝畜禽散养行为和粪便直排,加大对随意丢弃的病死畜禽尸体、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旧农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清理力度,严格按照规定处置,积极推进资源化利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责任单位:畜牧站、环保站、各村委会)。

(六)全面开展门头牌匾和沿街摊点环境综合整治。

1.加强门头牌匾、广告设施的规范和管理。对各路段建筑物、公共场所的公告牌、电子显示屏(牌)、橱窗、灯箱、条幅、实物造型等形式的广告牌匾进行规范整治,解决杂乱无章、年久破损、一店多牌、布局混乱、求高求大、视觉污染等问题。(责任单位:村镇中心、食药所)。

2.对在建筑物、市政设施上乱贴、乱喷以及利用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小广告进行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张贴喷涂“小广告”行为。对电力设施、通信设施进行清理整治,对乱拉乱挂的线缆,废弃线缆、线杆等设施进行清理拆除,消除街道上空“蜘蛛网”。(责任单位:各村委会、村镇中心、电信所)。

3.严格实施“门前三包”制度,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加强对沿街小旅馆、小餐馆、美容美发店和生产加工店的监督管理,坚决整治占道经营、店外经营、违章搭建、乱设广告牌等行为,取缔无证加工点和无照经营户,对造成环境污染、销售不合格食品、卫生条件不达标的,坚决按规定进行罚没关停。加大对废品收购站、露天烧烤、夜市摊区等区域的环境卫生整治力度。(责任单位:食药所、村镇中心、交管站)。

(七)积极推进农村户用厕所改造工作。牢固树立“小厕所、大文明,小厕所、大民生”理念,按照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以数量充足、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管理精细、人民满意为目标,充分尊重广大群众的意愿,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旱厕改造,积极推进农村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厕所革命”是一项系统工作,是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加强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对文明生活习惯的养成,普及卫生知识。(责任单位:各村委会、村镇中心)。

(八)扎实开展农村拆违治乱整治工作。切实将拆违治乱与乡村振兴和全域无垃圾整治等结合起来,到2020年底,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拆违治乱专项行动,全面清查处理各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筑;全面治理镇村范围内乱堆、乱倒、乱占、乱摆、乱贴、乱画、乱停、乱养、乱拉、乱架、乱接、乱排、乱施工等现象,着力维护城镇规划、建设、管理良好秩序,努力营造整洁、有序、文明、优美的镇村环境。(责任单位:各村委会、村镇中心)。

(一)全面启动实施。即日起开始在全镇范围启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镇村两级建立健全组织,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让村庄清洁行动做到家喻户晓。

(二)开展集中整治。各村要广泛发动广大干部党员群众集中力量开展“三清两改一提升”,提升村容村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抓住重点组织集中开展整治活动,推动农户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充分利用元旦、春节及各大节假日等重要时段和节点,组织全镇干部群众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对村庄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进行集中整治。镇2020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共需资金630万元,现因镇财力有限,特申请人居环境综合整治资金630万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部署安排,聚焦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急需解决的村庄环境卫生难题,充分激发农民群众“自己的事自己办”的自觉,从老百姓身边的小事抓起,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不断增强亿万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能源局、国家林草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将于201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带动和推进村容村貌提升。为此,研究制定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执行党纪政纪规定,严肃财经纪律,规范“三公”经费支出,强化国家公职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解决“私车公养”问题。根据《宜章县开展“私车公养”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宜办字〔2016〕96号)的文件要求,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通过专项整治,全面清理县农业局国家公职人员“私车公养”问题,纠治并举,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促进国家公职人员廉洁自律。

县农业局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

1.单位将购置的公务加油卡发至个人保管供私车使用;。

2.单位为个人报销或发放燃油补助;。

3.个人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公务加油卡为私车加油或将单位公务加油卡变卖套现;。

4.单位报销私车维修保养费、装饰费、路桥费、违章罚款等;。

成立县农业局清理整治“私车公养”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局长陈红生任组长,局纪检组长李朝阳任副组长,局办公室、监察室、局计财股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计财股,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由局计财股长管岳兼任办公室主任。

专项整治工作从2016年12月开始,到2017年3月结束,具体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监督检查、建章立制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2016年12月25日--12月31日)。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层层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2017年元月1日--2017年元月20日)。对照专项整治内容,认真开展全面自查,对2013年1月1日以来的“私车公养”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单位问题立即纠正,个人问题及时清理,全额清退,并如实填报自查自纠表(见附件1)。自查自纠表经主管单位审核、汇总后,由各主管单位将自查自纠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县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局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2017年元月16日前将本单位自查自纠汇总表报县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吴绪国,联系电话:3767850,手机:13975505657,电子邮箱:)。

(三)监督检查(2017年2月1日--2月28日)。局计财股要采取集中明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私车公养”问题的监督检查;局纪检监察室要采取受理举报、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未及时纠正、逾期未主动清退和顶风违纪采取各种形式“私车公养”的问题。

(四)建章立制(2017年3月1日--3月31日)。通过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完善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一)深化思想认识。开展“私车公养”问题专项整治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执行纪律规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促进全县国家公职人员廉洁自律的有效途径。局党组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组织领导。局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专项整治工作牵头抓总,加强工作调度和情况汇总。党组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率先垂范,带头开展自查自纠,带头整改清退。纪检组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监督检查。

(三)严肃工作纪律。要摒弃侥幸心理,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在自查阶段,主动纠正“私车公养”问题,个人积极主动清退的,其违纪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核实认定后,视情节免于处理或从轻、减轻处理。对个人不主动整改纠错,甚至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一律按规定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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