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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疗保险制度(大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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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疗保险制度(大全14篇)
2023-11-12 21:55:26    小编:

历史总结是一项重要的任务,通过它我们可以加深对过去的了解,从而更好地面对未来。一个好的总结具有概括性和凝练性,清晰地表达出所要阐述的内容。以下是一些名人的名言,让我们一起来领悟其中的智慧。

中国医疗保险制度篇一

(1)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遵循的几个原则:一是低水平起步。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水平的体高,可以逐步提高筹资水平、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二是坚持群众自愿。不搞强制,而是在制度设计上注重政策的吸引力,引导群众参保,并鼓励连续缴费。三是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中央定原则和大的政策,保证全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四是坚持统筹协调。统筹考虑各种保障制度和政策的衔接,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平衡,统筹考虑新制度的出台对其他人群的影响,统筹考虑医疗保障体制和医药卫生体制的配套改革。

(2)覆盖范围。

城镇中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的医疗保障问题教育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进行了专题研究,基本思路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政策待进一步调研后报国务院批准。

(3)筹资标准。

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没有规定全国统一的筹资标准。由各地根据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和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并考虑居民家庭和财政负担的能力合理确定。从许多地区实践和测算的平均数值看,要保证基金支付比例在50%以上,筹资水平大体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由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医疗消费需求的差异很大,因而筹资水平也不同。

(4)政府补助。

为了引导和帮助广大城镇居民缴费参保,借鉴新农合的成功经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了政府补助的政策。政府对所有参保居民给予不少于人均40元/年的补助,并对城镇低保家庭的未成年人再给予不少于人均10元/年的补助,对城镇低保对象(成年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参保缴费再给予不少于人均60元/年的补助。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所有参保居民普遍补助20元,对未成年的困难城镇居民再补助5元,对成年困难城镇居民再补助30元;对东部地区,中央财政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这样规定,明确了中央财政补助水平,又给地方补助留下空间。

从起,政府对参保居民的人均补助标准将由40元提高到8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人均补助标准由20元提高到40元,对东部地区的补助标准也参照新农合的补助办法相应提高。

(5)管理制度。

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一致,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居民参保实行属地管理。但有一些区别:在支付政策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低于城镇职工医保而高于新农合,一般可以在50-60%左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门诊普通疾病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办法。即划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一般门诊费用。在基金管理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同样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但要单独列账。在医疗服务管理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相同,但在服务项目管理上要补充少儿特殊用药,在就医管理上要增加儿童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针对城镇居民而出台的医疗保障方案,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基本医疗保障。

中国医疗保险制度篇二

根据国务院对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原则上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各级政府及省直单位传达贯彻国发[]44号文件和国务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按粤府[]15号通知的要求,做好具体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3月初-5月中旬),调查测算,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方案。在对各类参保职工比例、工资水平、医疗消费水平、人员年龄结构、职工就医情况、医疗机构现状等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确定统筹层次,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三阶段(5月中旬-6月中旬),对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广泛征求意见,作更深入的研究、论证和推演,同时着手制定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套文件。

第四阶段(12月30日前),完成基本医疗保险方案审批工作,并择机实施。

已经开展医改试点的深圳、珠海、佛山、东莞、遂溪、英德、中山7个市、县要根据国发[1998]44号文件精神,尽快修订医改方案,并在今年上半年完成方案报批工作,7月份按新方案实施。

过去已进行过医改工作有关测算,并已草拟了医改方案的韶关、肇庆、茂名等市要在上半年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尽快报批,于9月末实施。

其它市,今年第三季度要完成医改方案的制订和报批工作,择机实施。

省医改领导小组将在4月上旬抽查部分市、县传达贯彻国发[1998]44号文件和初步调查、测算工作的情况,5月下旬检查各市制定实施方案的情况,8月中旬召集尚未上报实施方案的统筹地区政府领导汇报工作情况,12月份着手总结此项工作,并提出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中国医疗保险制度篇三

以国发[1998]44号文件的精神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我省各地存在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不同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进行同步改革,在今年内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广大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合理负担,建立新的筹资机制和费用约束机制,增强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和责任。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起点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职工按规定个人负担一定比例以后的住院费用。在管理条件较好的统筹地区,对部分门诊费用高的病人可从统筹基金中予以一定帮助。发挥统筹基金的社会共济及个人帐户的积累和自我约束作用。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设立医疗保险资料核查制度,遏制医疗资源浪费,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中国医疗保险制度篇四

20xx年xx月xx日至xx日,由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医疗保险分会组织、深圳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协办的医疗保险考察团,对波兰、瑞典两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考察。考察团由医疗保险分会、江苏、福建、上海、重庆和北京等省市劳动保障厅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同志共8人组成。考察期间,访问了波兰医疗卫生基金会,波兰卫生部和瑞典社会保障署。现将我们所了解的波兰、瑞典医疗保险制度及其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基本概况20世纪30年代,波兰议会就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后几经修改并不断完善,目前,实行的是波兰议会1月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新的社会保险制度分为四类:

(1)养老保险;

(2)疾病保险;

(3)事故保险(包括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4)意外保险(工伤后丧失劳动能力),该制度覆盖了所有职业和社会群体。社会保险基金统一由国家社会保险公司征收,按照规定,社保公司将基金通过银行分别划给养老保险基金会、医疗卫生基金会、事故保险基金会和意外保险基金会。在社会保险基金框架下,还分别设有意外保险、疾病保险和事故保险储备基金。国家为社会保险赔付提供担保。建立各种保险储备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今后社会保险基金有更大的支付能力,最终达到经费完全自理的目的。

20xx年xx月,波兰议会通过了《成立国家医疗卫生基金及普遍医疗保险法》,并于同年4月经总统批准正式生效。根据新法规,波兰将建立新的、全国性的医疗保险体制,改国家预算方式为建立基金制,其核心是集中管理全国医疗保险基金,使全体参保人员能得到平等的医疗待遇。成立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会并实行普遍医疗保险制度是构成新体制的两个重要元素。

(1)人人免费平等的获得各种医疗保险待遇;。

(2)自由选择各类医生;。

(3)在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内,所有人享有相同的待遇;。

(4)从个人收入中强制征收一定费用用于医疗保险费;。

(5)对没有收入的人员,政府通过预算的方式负担医疗保险费用。

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会该基金会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构,具体负责全国医疗保险业务,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运作。国家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会工作,管理委员会由13人组成,任期5年,其主席由国家总理任命,基金会总裁由管理委员会任命。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国家医疗保险规划,确定并监督实施工作章程,审议基金会的工作计划和经费使用报告。基金会属于非赢利性机构,不从事经营活动,不开办医院和药店,不以任何形式拥有医疗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它的主要任务:一是明确谁是投保人,谁购买了医疗保险;二是与医疗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基金会每个季度向国务院提交工作报告,每年向国会提交报告。

基金会总部设在首都华沙,在全国16个省设立了省级机构(分会),全国工作人员约4000人,其中中央一级机构250人。基金会从全国医疗保险费中提取1%的管理费,用于全国各级机构。中央机构不直接参与筛选合作伙伴(医疗单位),全部由16个省级机构负责。国家基金会有权任免分会会长。

医疗保险范围保险对象是所有波兰公民以及合法居住在波兰的外国人,不包括驻波兰的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工作人员。具体为:

(1)具有波兰国籍的公民;

(2)定居在波兰的欧盟(eu)或欧洲经济区(eea)公民;

(3)停留在波兰的非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公民,但他们有居住签证;

(4)合法居住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内的非欧盟或非欧洲经济区居民,而且已经加入了医疗保险。

在岗就业人员按收入的8.5%缴纳医疗保险费,以后每年增加0.5%,直到20xx年达到9%,以后不再增加。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已包括了用人单位应缴部分(7.5%),故用人单位不需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代为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均缴到国家社会保险公司,再由该公司通过银行转到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会。,国家规定对退休人员也进行改革,在改革之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是由国家预算保障的。改革后,绝大部分人员由医疗卫生基金支付,另一部分继续由国家预算保障。农业人员不缴医疗保险费,而是由国家补贴,他们的医疗保险由农业医疗保险公司专门管理。

波兰总人口3800万人,按规定参保人员应为3738万人。能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一部分是投保人,另一部分是没有投保的人。其中有一部分人主要是收入很低,没有能力参保。根据规定,他们向所在的乡政府申请,乡政府可以视同投保并批准他们享受医疗保险,一般情况下,批准享受时间一次为30天。这样做,主要是基层政府较了解情况,可以把关。对于长期需要依赖酒精、药物生活的人,国家同样为其提供医疗保险,他们认为这样要比提供社会救济便宜些。

个人购药,按病种报销药品费用,但报销比例不同,如糖尿病,个人支付16%,基金支付84%;感冒发烧,个人和基金各支付50%。

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各种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服务,例如预防疾病和创伤的发生、疾病的早期检测、疾病诊断治疗和护理,阻止残疾和其生活限制等。以下医疗服务不在医疗保险范围之内:与治疗无关的健康体检(如驾驶证体检等)、无医生处方的疗养院疗养、非基本性的牙科治疗、非义务性的预防接种、患者自费的非常规性治疗、由国家财政支付的医疗服务和在国外进行的治疗等等。

20xx年8月,波兰公布了国家医疗保险项目资助细则法规,其附件中详细列举了患者完全自费的诊治项目。

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分为公立医院、私立医院、私人诊所和私人妇产医院。这些医疗单位都要在省级法院注册,并接受卫生等部门的监督。医疗单位提供的服务可以分为五类:一是家庭医生,既为初级就诊,一名医生约有2500名患者。二是卫生所,通常情况下,卫生所医生要接到家庭医生的转诊单,才能为患者看病。个别病种即不需要转诊单,医生可以直接看病,如牙科、妇科、眼科、心理疾病等。三是专科和综合医院,主要服务于慢性病、需住院的患者。四是康复治疗中心。五是急救中心。

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会要与医疗单位、医生签定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包括:服务人数(人次)、服务项目、疾病病种和基金支付数额等,并根据协议向医院、医生拨款,超出部分,基金会当年内不再拨款。医院和医生每月向基金会报告一次经费执行情况。部分私立医院不愿与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会签订协议,他们认为基金会拨款太少。因此,参保人只能到签订协议的医院看病,才能报销,急诊除外。

参保人可以自行选择医疗单位、医生。一般情况下,患者都有固定的医疗单位和固定的医生,患者就诊都是找同样的医生,直到该医生说可以转院治疗。原则上,参保人只能到与基金会签定协议的医院就诊。如果转院,患者的医疗费用由原医院负责向就诊医院支付,基金会不再支付费用。入院接受治疗的患者(这些病人可接受直接治疗、护理、诊断或康复训练),有权获得免费的疾病治疗(患者只支付30%-50%的购药费)。医生开出的处方药品必须比同类药物便宜。而对于非协议医疗单位医生开出的处方,药品费用要有患者全部承担。

在发生急诊、疾病导致其不能活动或需要进一步持续治疗情况下,参保人员有权往返免费使用卫生医疗专属的运输工具(包括飞机),从而能在最近的医疗单位接受诊治。除此以外,在其他疾病情况下,卫生医疗专属运输工具的使用是要收取部分或全部费用的。卫生部颁布了使用卫生运输工具的标准和规则。

卫生部长有权利决定国内患者是否需要到国外进行诊断和治疗。患者在国外所花费的医疗费用通过提前公开预算的方式对其进行支付。

全国医疗费用构成20xx年全国医疗费用占gdp的6.1%,近几年此比例逐年下降。20xx年全国医疗费用,国家医疗卫生基金占87.3%;国家预算占7.1%,这部分资金由卫生部管理,主要用于高危职业、癌症治疗和部分器官移植等,国家预算在逐年减少;各级政府投入占2.2%,主要用于辖区内的医疗单位的投资;其他占5.4%。另外,内务部、国防部也掌握部分国家预算,用于军队、消防、特种职业等。

20xx年,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会支出基金约320亿元兹罗提(约合10亿美元),不包括私人自费购药或到私立医院就诊费用。

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本着为每一个公民提供经济安全网的指导思想,实行普遍性和统一性的原则,全体公民都有获得基本社会保障的权利,基本内容有养老、医疗、失业、伤残、生育保险等。全国平均寿命男性为77.1岁,女性为81.9岁。瑞典中年以上的人口数量在实质性的增加,尤其是80岁以上的老年人群。瑞典人口中有18%的人年龄超过65岁,被认为是世界上最老龄化人口的国家。

医疗保险1955年实行医疗保险制度,1982年通过卫生立法,规定该国公民在生病(生育)时有资格领取由地区社会保险局支付的“医疗费用补助”。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随其父母参加医疗保险。1984年,允许实施私人健康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基金模式采取现收现付制,一般用人单位要按职工工资收入的33%缴纳社会保险税,职工需负担4.95%的社会保险税(其中医疗保险税2.95%、失业保险1%和年金税1%)。自谋职业者根据收入情况,要缴纳17—30%的社会保险税。但高福利、高消费导致专门的社会保险税已不能满足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国家还必须从税收中拨款给予补充。20xx年,全国用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的总资金相当于gdp的36.5%。社会保险基金由三部分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和国家部分税收。

医疗保险对象为全体公民、在国外工作不足一年的瑞典人和在瑞典工作的外国人。投保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税后,本人及其家属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主要待遇有:。

(1)医疗保健费用。包括医生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往返医院的路费等。

(2)疾病津贴。投保人生病期间的收入损失,此津贴补偿一般无时间限制,但生病3个月以上者,需要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以确定是否能够继续干原工作,如果不能,需要接受培训并改行。

(3)牙科治疗补贴。20岁以下患者,国家承担全部费用,20岁以上国家承担部分费用。

(4)药品费用。患者(或家人)可以持处方到药店购买到优惠药品,购买非处方药需要全部自费。在规定时间内,患者购买药品费用达到一定数额后,将有资格在这之后的一段时期内免费领取药品。

(5)产妇津贴。产妇除享受常规的医疗保险待遇外,还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产妇津贴。

医院和基础医疗服务机构(健康服务中心)门诊挂号费标准由各省、市政府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为限制个人负担,政府规定了最高收费限制,病人累计支付门诊挂号费最高限为900克朗,超出部分从第一次门诊算起的一年时间内,免收以后的挂号费。另外,所有的医疗单位对儿童和20岁以下者一律免费就诊。同时,规定患者支付处方药不得高于900克朗,超过部分享受药品补贴,这就意味着患者在一个年度内就医总支出费用不会超过1800克朗。

瑞典的医疗卫生服务体制为三级管理:一是中央政府,包括国会、政府有关部门(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劳动部等),它的一个重要作用是通过法律和法令规定卫生医疗服务的基本原则,负责监督与指导。二是省级管理委员会,国家规定医疗保险具体业务由省级机构负责管理与实施,省级政府拥有医院。三是市级管理委员会,承担审核待遇、基金支付、信息反馈和各项服务等工作。它们在瑞典医疗服务体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选举产生的这些政治机构有权利通过征税和收取费用来支持它们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大众。

卫生服务医疗保健体系的最主要评价标准是衡量其能够为服务的人群提供面对任何健康问题的处理方法的水平。瑞典卫生服务体系分为:。

1、基础医疗保健服务机构(健康服务中心)。它的目标是改善人们的健康状况,并向不需住院治疗的公民提供医疗服务。这个部门拥有一系列广泛的健康专家——包括各类专业医师、护士、助产士和理疗医师等。他们在健康服务中心组成团队进行工作。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私人家庭医生,一般都是一个全科医生。此外,还有社区护理诊所和妇幼诊所的私人医生、理疗医生提供医疗服务。基础医疗服务还包括向企业和学校提供健康检查和咨询服务。

健康服务中心的另一项工作是通过技术辅助手段向病人提供护理住房或在病人家中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方便了老年人和残疾人接受全天候24小时的护理服务。

2、县级和地方级医院。全国大约有65家,它们为患者提供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服务,包括为需要入院治疗的病人提供专科领域的住院或门诊医疗诊治服务。另外,县地级医疗机构也提供精神病方面的护理治疗,而且正以门诊病人护理的形式逐渐增多。

3、较大的地区区域级医疗服务系统。该系统包含9个地区级医院,相比县级医院,地区级医院有更广泛的的专家队伍和诊疗系统,除一般的专科医疗服务项目,还提供包括精神病治疗,以及神经外科、胸外科、整形手术和专业实验室等专业领域的服务。

由于强调院外治疗的理念,住院治疗在人们的观念中已经发生了许多改变。现在,日间手术方式和家庭医疗诊治的引入,越来越多的患者在院外接受诊疗,越来越多的疾病治疗和手术不再需要病人必须住院才能完成。

目前65岁以下瑞典人口中每320个居民有一个医生。

瑞典卫生和社会事务部负责全国各地区医疗服务、社会保险和社会问题的发展。该部门就新的立法问题为政府起草参考条例,为议会起草提案,并起草其他政府有关管理的规定。国家卫生和福利署则是政府在医疗服务、健康保护和社会服务领域的中心顾问和监督机构。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跟踪和评估各地区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中央政府有关规定。

近几年来,省、市政府在医疗保健领域里引入的一个主要改革就是病人有选择医院和医生的自由。病人可以选择他们就医的健康服务中心(或家庭医生),选择他们希望就医的医院。如果病人希望到本辖区以外的医院就治,医院可以出具转诊证明。

初级基础护理服务必须在病人与他们联系的当天提供服务,而医疗咨询则需要在8天内提供服务。

医疗服务经费20xx年瑞典医疗服务经费达到1780亿克朗(包括药品补贴和牙科治疗),这个费用已经占到当年国家gnp的8.5%。由省、市政府提供或支付的医疗服务费用占到这个总费用的80%左右。

各省、区的医疗经费占各地运作费用的89%,各省、市政府有权利对其辖区的居民按照收入水平的一定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比率平均在10%。另外费用中的19%来自中央政府拨款,患者个人也需支付4%的费用。由于加入欧盟,瑞典税收基数在逐渐降低,各地政府收入和医疗服务基金也相应的在减少。

三、几点体会。

通过对两国医疗保险制度的考察,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在坚持社会保障水平应与国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基础上,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应是发展趋势。波兰、瑞典虽然政治结构、经济体制和社会环境等有所不同,但两国政府都提出了人人健康和公民一律平等享受国家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的目标,并认为向公民提供医疗服务和筹措资金支持是政府的责任,社会保障(特别是医疗保险)制度要覆盖全体公民。尽管我国人口众多、经济落后,医疗保险制度难以在短时间内覆盖全体公民,从长远看,我们在制度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全体公民都应享受医疗保险服务,做好不同人群、不同办法逐步统一的准备,努力实现人人平等享受医疗保险服务。

2、推进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需要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考察期间,我们有一个突出的感受,两国虽然管理手段上有所不同,但面对全体公民,服务细致、周到、详尽,能够掌握每一个人的基本情况,随时随地可以查询,包括服务于他们的家庭医生。优质服务需要有相适应的管理理念、管理标准、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在这方面,我们是有不小差距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需要不断改进与完善。

3、社会保险持续、协调发展,需要法制化。波兰、瑞典在医疗保险计划执行前,都要通过国会发布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又要对许多工作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内容很具体,分类很详细。如波兰在卫生服务方面,就有牙科医生诊疗规范、护理人员行为规章、疗养院管理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成分复杂多样,利益群体错综复杂,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保证各项社会保障制度顺利实施。目前,我国立法滞后,尚无统一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保险法,政出多门,以行政管理取代依法管理,无法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

4、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能有效降低医疗保险费用,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在波兰、瑞典,参保人员都有为自己服务的家庭医生,可以足不出户。在社区还设有卫生所(波兰)、基础医疗服务机构(瑞典),配有一定数量的全科医生,一般性疾病能够就近治疗,对这样的医疗服务,国家还有治疗费用、药品价格等优惠政策。我国还不具备全面建立家庭医生制度,但近期,可以充分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将医疗保险服务向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延伸,由于街道、社区的特殊性,它能起到预防、保健、康复、治疗和健康教育等作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要从单一的经办机构提供向以经办机构为主、社区管理服务和群众性自我管理服务为辅发展。

中国医疗保险制度篇五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本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机构人员状况和业务运行现状制定并适时修改完善单位岗位职责、业务流程、执法规程、稽核规程、人事管理制度、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管理制度、业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并作为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予以贯彻落实。

第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管理范围内医疗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市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提高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内部控制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要求。

(二)完整性。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三)制衡性。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四)有效性。各种内部控制制度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职工严格遵守的指南,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五)适应性。新设立部门或开办新的业务,必须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首先建章立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都应与管理服务实际相结合,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适应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变化。

(六)独立性。负责内部控制制度检查、评价的稽核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执行部门,实行对一级法人负责,独立地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稽核部门的控制人员发现控制问题和风险情况应及时向相关的分管领导报告;若存在分管领导职责交叉,控制人员必须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控制

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规章,设立其独立的法人主体和履行其授权的职责。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应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9号)规定的素质要求。

决策,议定事项则自上而下贯彻落实。决策中,坚持情况不清不决策、无下层级意见不决策;坚持充分发挥业务层的主导作用,依靠操作层的技术支持。

第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内部职责的划分要实行适当的科室职责分离,相互制衡。 稽核与具体业务经办管理分离;网络管理与具体业务经办管理分离;医疗保险参数申请和录入操作与监控和审核操作分离;参保管理和基金征缴与基金账户管理和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分离;账户管理与账户支出结算审核分离;医疗监督管理与待遇结算审核管理分离;待遇享受资格确认与待遇核销分离;票据管理与票据使用分离;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争议复查分离;财产物资核算与保管分离。

因人员少,不能实行科室职责分离的,也应进行必要的岗位职责分离。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实行科室职责适当分离的前提下,科室内部相关岗位职责也要实行适当分离。

业务办理、审核、审批分离;参保管理与基金征缴分离;制票与收款分离;会计与出纳分离;银行留存的印鉴分别保管。

第三章 业务运行控制

第十二条 各部门、岗位的业务管理、操作人员都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所授权限。对超出权限之外的,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严禁违规办理各项业务。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同时,要实行办事公开,各项政策、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和内容以及经办人等,都应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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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疗保险制度篇六

1、建立医院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组长由副院长担任),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设立医院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科”),并配备2名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3、贯彻落实市社保局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4、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5、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6、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已设置投诉箱),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病人,接诊时严格核对《医疗证》、卡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发现就诊者身份与所持《医疗证》、ic卡不符时,应扣留医疗保险证,及时报告医院医保科,医院医保科及时上报市医保中心。

2、诊疗时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

3、药品使用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4、收住病人时必须严格掌握入院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填写自费药品患者同意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需要。

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

1、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按医院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公布本院所使用的药品价格及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接受监督。

3、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标,不得串换药品。

1、认真查对参保人员的医保病历、ic卡,把好挂号、收费关,按市医保中心医保费用管理的要求,准确无误地输入电脑。

2、配备专人负责与市医保中心医保费用结算和衔接工作,并按医保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新增医疗项目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医保中心上报。

4、严格执行医保中心的结报制度,控制各项相关指标,正确执行医疗收费标准。

5、对收费操作上发现的问题,做到及时处理,并有相关处理记录。

6、参保人员出院结帐后,要求查询收费情况,医保窗口和财务室做到耐心接待,认真解释,不推诿。

1、当医保刷卡出现错误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医保科,由窗口工作人员利用读卡程序来检查卡的质量,如卡有问题,告知持卡人到市医保中心查询。

2、当医保结算出现问题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医保科,由医保科来查对,确保结算正确,如在查对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和医保中心沟通、协调。

3、信息管理员做好医保的数据备份,定期检查服务器,确保医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中国医疗保险制度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xxx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xxx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xxx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xxx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医疗保障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第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xxx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xxx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第十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第十二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

第十三条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八条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xxx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规范、简化、优化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制作并定期修订服务协议范本。

xxx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应当听取有关部门、医药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专家等方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推广使用信息技术,建立全国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对跨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由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检查。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九条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条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调查期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费用监控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中国医疗保险制度篇八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

山东省职工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都在山东省大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具体的范围将有社保局和财政厅进一步确定。

需要提醒的是,以下几个情况不在山东省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内: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因责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

6.因自杀导致治疗的;。

7.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8.按国家和当地政策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儿童白血病、先心病、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每人每年20元。

1.起付线:20000元;超过起付将按照一定的比例报销。

2.报销比例:60%;。

3.最高报销额度:20万元。

1)参保人身份证;。

2)参保人医保证或医保卡;。

3)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医疗保险制度篇九

为了做好本院医保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保证我院医疗保险诊疗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省、市、区医保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门诊管理。

1、参保病人来院就诊应持医保卡和身份证及病历本到窗口挂号,各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询问是否为参保人员,校对医保卡与证历本是否相符。

2、就诊医生应按照医保有关规定,对就诊人员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就诊。

3、检查、治疗、用药要按规定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属“特殊病种患者”应主动出示专用证历本,医师亦应主动询问;符合规定病种的检查、治疗及用药应记在规定病种病历中。

二、住院管理。

1、参保人员住院时病区医师或护士首次询问病史一定要问清参加医保类别,并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住院;外伤病人医师一定要详细询问外伤的原因、地点,杜绝交通事故、自杀、自残、打架斗殴、职工工伤列入医保住院范畴,同时填写外伤登记表,登记表上须有单位或街道、村委证明盖章。

2、收费项目必须与医嘱相符,有费用发生的检查项目,要把检查结果附在住院病历中,保持病案的完整。

3、期间需审批的药品、治疗及诊疗项目,使用前(除。

急诊外)均需审批;属自理、自费的项目,医师在使用前向病人或家属讲明(或填写知情同意书),请病人或家属签名后生效。

4、费用必须按明细输入,不得按收费大项输入(如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等);自费项目不得用其他项目名称替代收费。

5、出院带药根据病情,一般不得超过15天量(按住院用量计算)。规定病种、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肝炎、肺结核、出院带药不超过一月量。出院后需做的各项检查、治疗,包括换药、都不得记入病人住院费用中。

6、出院时护理部均应出具出院的疾病诊断,不输入出院诊断一律不能结帐。

三、卫生材料审批管理。

1、医用卫生材料的临床使用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已经批准的除外)。

2、审批流程:

(1)由临床医生填写“新增卫生材料采购申请表”,表中材料名称、规格、用途、材料生产单位、代理单位、需要数量、参考单价等项目需填写完整,科主任签署意见。

(2)财务科根据《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中的相关规定,由物价员审核并签署意见。

(3)医保办根据《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相关规定,由医保经办人员审核并签署意见。

(4)分管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是否采购意见。

(5)分管领导审批同意购置并签署意见。

3、已经审批的卫生材料再次使用时无需审批。

4、未经医保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卫生材料在临床使用后所产生的不能列入医保支付等情况由申请科室负责。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四、转院转诊管理。

因病情需要转往上一级医院、省外医院或非定点医院诊治的病人,请医生在证历本上写明转院原因和转往医院名称,并填写转院审批单,请上一级医生签字(属科主任者应本人签名),医保部门审批同意后转院。

1、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规定,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管理。

2、属自理、自费项目的按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3、当发现下列行为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1)诊治、记帐不校验证历本(卡)或弄虚作假,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和不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有关规定的。

(2)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与发生费用不符的。

(3)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和分解收费项目的。

(4)采用病人挂名住院或让病人住进超标准病房并将超标准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六、用药管理。

1、参保人员就医用药范围,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xx版)》执行。参保人员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属乙类目录的,应先由参保人员自理5%(个别药品需自理10%~3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省内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包括单味和复方)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根据病情中西药处方量门诊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不超过15天量;纳入规定病种的疾病及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癌症不超过一个月量,住院患者出院带药,医保不超过一个月量。

2、对控制使用的药品,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诊治医师签署意见,医保办审批盖章后方可进入医保支付范围使用。

3、根据病情需要使用医保规定以外的药品应告知病人或家属,经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按自费处理,未经同意而超范围费用由开单医师负责。

七、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

家属的同意(病人或家属签署自费医疗项目知情同意书),未经同意的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开单医师负责。

八、医保信息维护管理。

1、医保新政策出台时,按统一要求及时下载和修改程序,使其符合规定,为参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医服务。

2、妥善维护医保中心提供的终端软件,不得出现人为原因导致数据篡改、丢失或设备损坏。医保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医保中心信息处报告,并限期排除,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每天检查圈存转发和上传下载的程序是否正常,如死机要进行程序重启动。上传下载的时间间隔不能设置太长(一般为20分钟),更不能关掉上传下载进程,导致数据不能及时上传下载,影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严禁修改数据库中的索引和触发器。

4、每月对账产生不符时,数据修改要根据发票如实修改,数据修改要严谨,不得随便修改明细和总账数据。

九、处罚规定。

医保办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现场督查,发现医师未经校验患者身份,发现医保证历本、卡与患者本人不符的,视情节扣责任人50-200元;默许或纵容患者冒名就诊并以医保名义记账的,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0~1000元(最多可为该费的十倍及以上)。

中国医疗保险制度篇十

今年年底前,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将统一整合为湖南城乡居民医保。近日,湖南省政府下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要按照“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要求,将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

如何缴费。

明年医保筹资标准不低于570元/人。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不低于57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不低于150元)。2017年以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等情况,逐步提高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集体和用人单位可对居民及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给予缴费补助。

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对纳入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补贴;对已经建档立卡但没有纳入低保对象的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财政补助等渠道给予补贴。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居民以家庭、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积极探索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网上银行缴费、短信提示缴费等便捷的缴费续保模式。每年的8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为平稳过渡,2017年度参保缴费期安排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已实施整合的地区2017年度参保缴费期维持原规定不变。

如何报销。

待遇统一,建立门诊医疗统筹基金。

意见提出,要统一保障待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状况、医疗消费水平、筹资标准、物价指数等差异性因素,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建立全省统一的单病种付费报销管理机制,适当拉开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差距,引导参保人员按照分级诊疗的制度规范有序就医。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启动实施后,设置1年过渡期,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原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与城乡居民医保差异导致的个案问题。

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医疗保障政策,兼顾普通门诊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按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额15%左右的比例,建立门诊医疗统筹基金。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保险甲类药品、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基层医疗服务必需的门诊医疗费用,重点解决参保人员门诊多发病、常见病医疗问题。

全面推行以总额控制为基础的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床日付费、总额预付为补充的复合支付方式,逐步健全风险控制和费用分担机制。

意见提出,实行全省统一的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政策,建立省、市两级结算平台和异地就医结算周转金制度,做好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实现全省范围内就医即时结算。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

中国医疗保险制度篇十一

根据国务院对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原则上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各级政府及省直单位传达贯彻国发[]44号文件和国务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按粤府[]15号通知的要求,做好具体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3月初-5月中旬),调查测算,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方案。在对各类参保职工比例、工资水平、医疗消费水平、人员年龄结构、职工就医情况、医疗机构现状等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确定统筹层次,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三阶段(5月中旬-6月中旬),对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广泛征求意见,作更深入的研究、论证和推演,同时着手制定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套文件。

第四阶段(12月30日前),完成基本医疗保险方案审批工作,并择机实施。

已经开展医改试点的深圳、珠海、佛山、东莞、遂溪、英德、中山7个市、县要根据国发[1998]44号文件精神,尽快修订医改方案,并在今年上半年完成方案报批工作,7月份按新方案实施。

过去已进行过医改工作有关测算,并已草拟了医改方案的韶关、肇庆、茂名等市要在上半年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尽快报批,于9月末实施。

其它市,今年第三季度要完成医改方案的制订和报批工作,择机实施。

省医改领导小组将在4月上旬抽查部分市、县传达贯彻国发[1998]44号文件和初步调查、测算工作的情况,5月下旬检查各市制定实施方案的情况,8月中旬召集尚未上报实施方案的统筹地区政府领导汇报工作情况,12月份着手此项工作,并提出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中国医疗保险制度篇十二

根据我省医疗保险的现状,为保证今年内基本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改革工作中一要着重抓好地级城市的医疗保险改革,发挥地级城市的辐射作用和示范作用;二要着重抓好企业劳保医疗的改革,以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三要着重抓好统筹基金的管理,发挥互济、互助、抗风险的能力。

中国医疗保险制度篇十三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可以被整合的,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生育与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更多文章请浏览首页。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是指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依托,采用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和较完善的生育保险运行机制,在对参保职工的生育状况、生育医疗费用水平以及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结余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整合原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为统一的生育医疗保险,统一经办业务机构和操作流程,实现参加一个保险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双重待遇。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明文规定:“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行为引起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产生的医疗费,则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某市一参保女职工因“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入院,因病情危重急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子宫切除术”。该产妇同时参加了医疗和生育保险,医保相关部门认为其系妊娠36周的孕妇,诱发其疾病发生与妊娠有关,故其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无法由医保基金支付;而生育保险相关部门则认为该参保职工患病在前,生育在后,按照规定只能支付其因病情危重急行剖腹产产生的医疗费用,无法承担其他医疗费用,出现医疗费用支付争议。如果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整合,出现了生育与医疗交叉的情况,无需再行甄别,只需正常结算报销,既缓解医、保、患三方的矛盾,又提高经办效率。

生育行为是可预期的,一些企业选择了替已婚未生育女职工投保,而对男职工或者未婚以及已婚已育的女职工则选择不投保。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在制度设计上基本实现全覆盖,生育与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可以在短期内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就业人员的所有人群,大幅度提高参保人数,让所有参保者只要参加一个险种就可以享受到医疗和生育保险两种待遇,有效解决生育保险存在的选择性参保问题。

目前我国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完全由企业承担,个人不缴费,国家不给予补贴,没有体现出社会保险基金应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共担的原则。这种做法,不仅保障能力较弱,而且使女职工只能依赖企业单位,将女职工置于不利地位。与此同时,职工作为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者,完全不用缴纳任何费用,违背了权利义务均等的原则。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后,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的筹资模式,既可以减轻企业负担,也可以减轻女职工对其单位的依赖程度。

医疗保险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合理精准的运行机制,拥有较为完善的医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后,生育保险可以共享医疗保险的网络信息平台,避免重复投资。也可实现刷卡就医、联网结算的一站式服务,结算效率显著提高。整合以后,还可以在社会保障卡内写入持卡人相关生育保险信息,增加信息透明度,方便查询相关情况。医疗保险可以实现异地就医实时结算,促进相关城市的服务管理同城化,整合后,生育保险可以借助医疗保险较为成熟的管理经验,降低医疗成本,节约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管理服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主管部门一致,可以确保整合后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整合以后,就天津而言,二者统一归由天津市医保结算中心经办管理,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由医保结算中心经办,医保结算中心已经在经办生育医疗费用统筹业务中积累了经办生育保险住院联网结算的大量经验,加之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执行相同的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支付标准,整合操作难度降低。

我国部分省市结合本地情况,在生育保险管理模式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即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参保、统一征缴、统一管理,生育保险与医疗分别确定征缴费率,基金分别立账,待遇分开支付。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的信息平台和管理机制,实现生育保险的快速启动和推进管理,在协同推进中逐步实现两项险种的政策整合和经办整合,比如南京、上海等城市都积累了丰富经验。广东东莞市自2019年6月1日起整合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行统一征缴,统一管理,生育保险的结余基金划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这些创新探索为全国性制度整合提供了经验借鉴。

以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和提高制度的运行效率为目标,探索更加公平、有效的生育医疗保障机制,使人人享有公平的生育保障,形成新的覆盖全民的生育医疗保障体系,均衡职工、城镇非工薪居民以及农村居民三类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更好地促进劳动力再生产和社会可持续性发展。

合理的资金筹集模式是社会保障制度赖以生存发展的前提,对筹资方式进行规范,建立精准的数学模型,对两险合并后的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地测算,建立起一整套新型的、合理的、科学的、统一的缴费筹资模式。

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的重要内容之一,两险合并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生育津贴的发放模式进行研讨,将生育津贴从资金来源、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保障生育女性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障卡已经集成了银行卡功能,可以考虑将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直接发送至社会保障卡中,减轻人工操作的机械性和劳动强度,提高效率,杜绝参保单位截留挪用本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现象的发生。

两险种整合后,基金的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可以考虑将不孕不育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范围,扩大生育保障范围。在对医疗服务机构考核评估的基础上,选择适合生育医疗保险要求的定点医院签订生育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参保职工在定点生育医疗保险协议机构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两险种的服务重点有所差别,生育保险享受者的医疗服务,基本上以保健和监测为主,而医疗保险享受者的医疗服务则主要以治疗康复为主。两险合并后,需要突出生育保险的特点,在不降低生育保险待遇和服务水平的基础上,保留和延伸生育保险相关服务项目。

中国医疗保险制度篇十四

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要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

合同。

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药店购药药事事故处理办法。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精神,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人民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要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减员增效,降低医药成本;要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重的基础上,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要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改革方案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都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各地要按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实施,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从1999年初开始启动,1999年底基本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统筹地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劳动保障部要加强对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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